东营区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东区政发[1993]75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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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343
颗粒名称: 东营区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东区政发[1993]75号)
分类号: F812.752.3
页数: 2
页码: 291-292
摘要: 根据省、市公费医疗管理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关键词: 东营市 地方财政 经济史

内容

根据省、市公费医疗管理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划区定点。区直机关、辛店镇、海河路和泰安路办事处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一律在东营区医院或区直机关门诊所诊疗(淄博路以北五台山路以东的区直单位妇女查体,可在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其他各乡镇及区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派驻乡镇的工作人员在其乡镇卫生院诊疗。
  第二条凭证就医。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凭公费医疗证,到定点挂号就诊,医疗单位门诊处方使用“公费医疗专用处方”。
  第三条公费医疗费实行定额管理,分级分类按比例负担。
  1、公费医疗经费由财政局按年人均定额包给公费医疗办公室,公费医疗办公室与定点医疗单位挂钩。
  2、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各部门、单位定期汇总到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核报销。报销时,单位和个人按以下比例负担:
  (1)离休、退休(包括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和在乡二等一级以上残废军人、公伤人员,据实报销。
  (2)在职人员45岁以下者,个人负担25%;46岁以上者,个人负担20%。个人负担额年不超过250元,超出部分由个人所在单位按原比例负担。
  第四条其他事宜
  1、转诊办法。需转院者,须持定点医疗单位出据的诊断证明和转院手续,经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到区或区外医院诊疗。对不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到非定点诊治者,一切费用全部自理。特殊危重病人,可先转诊治疗,在三日内由患者家属或单位持医院急症证明信,到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补办转诊手续。
  2、各部门、单位增减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必须及时向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增加人员,凭工资介绍信到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核增指标定额;减少人员,由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出据证明到人事、劳动部门办理工资转移信。
  第五条各医疗单位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要指定专人处方,合理用药。一般情况下,西药处方不得超过三天剂量,中药处方不得超过六剂。对开大方、人情方者,按处方价款的1-2倍扣发本人工资。
  第六条本办法由区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东区政发[1992]33号文件同时废止。
  东营区人民政府
  1993年10月15日

知识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东营区财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1

本书记载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建区(1984年)且设置区级财政管理机构以来财政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本书主体部分共分为六章,其中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 财政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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