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实施细则(东区财字[1992]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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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341
颗粒名称: 关于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实施细则(东区财字[1992]第4号)
分类号: F812.752.3
页数: 3
页码: 288-290
摘要: 根据区委常委1992年第6次常委会议决定,区机关部分单位合并成立区机关财务科,为使机关财务工作逐步走向正规,本着精减、高效,有利事业发展和既方便各部门工作又节减经费开支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键词: 东营市 地方财政 经济史

内容

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区委常委1992年第6次常委会议决定,区机关部分单位合并成立区机关财务科,为使机关财务工作逐步走向正规,本着精减、高效,有利事业发展和既方便各部门工作又节减经费开支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经费管理
  第一条各单位年度预算计划,由区财政局根据“总额包干,预算审查,实施监督”的管理办法,直接将指标核到各单位,由机关财务科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条各单位要指定一名报账员,负责本单位人员工资表的编制、工资的领取和发放、固定资产的管理、各种费用开支的集中报销以及财务科临时安排的报表、统计等项工作。
  第三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本单位经费的报销签字,其他人员的审批签字,财务科拒绝报销。
  第四条工资的发放。各单位根据区人事局下达的工资计划月初编报工资表一式三份,每月二日前报区机关财务科审核,并按指定日期到区机关财务科领取现金回本单位发放。违反劳动人事编制管理调进的人员,其工资及其他费用财务科不予负担。
  第五条实行计划管理。财务科将各单位的各项公用经费指标(包括办公费、邮电费、燃修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等),按规定核到各单位,各单位应在本单位经费指标内按时间进度控制支出,超计划花钱和无计划花钱的,财务科一律不予报销,其后果自负。按规定提取的各项基金,上交有关部门后,剩余部分增加单位指标,由单位掌握使用。各单位经费计划指标实行代金本管理,年初经费计划和追补计划列代金本的收方,本单位领发工资和报销列付方,余额为单位存款。各单位申请追加费的专项报告,先经财务科审核同意后再上报区财政局。
  第六条各单位包干经费,在使用上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的规定,主管部门不得挤占下属单位的经费,更不得跨单位报销。在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发生的报销凭证必须填写清楚,报销凭证应具备以下内容:时间、购货单位、购货名称、数量、金额、填写单位、填制人签名盖章、经办人、验收人签字、本单位分管财务领导的签字等,不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财务科不予报销。
  第七条报销程序。根据各单位的业务工作情况核给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小额支出用,各单位在规定的报销日期(特殊情况除外)由报账员持合法报销凭证及有关附件到财务科核销,核销后补足备用金。
  第八条报销单位的确定,下列单位为报销单位:区委办、人大办、区府办、政协办、纪委办、老干局、行管科、人事局、劳动局、统计局、科委、科协、体改委、文体委、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党校、农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信访办、机关党委、政法委研究室、工会、团委、妇联、档案局、计划委、法制局。其他单位在归口管理单位内报销,财务科不直接管理。
  二、往来款项的管理
  第九条往来款项主要指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暂付暂存款以及到外地采购或异地结算的大宗差旅费、会议费等。数额较大的暂付款,首先要有资金来源,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条往来款项一般要求当月结清,年底挂账不能结清的,占用本单位代金本余额。
  三、支票管理
  第十一条同城结算在百元以上的采用转账支票进行结算;异地结算数额较大的应采用汇票、信汇等方式通过银行结算。
  第十二条各单位领用支票需填写支票领用单,经本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签字批准后方能办理。区机关财务科一般不出借空白支票,确因数额不详等原因出借空白支票时,应填写收款单位名称、签发日期,并限期五日内到机关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否则,不再对其办理空白支票出借业务。
  第十三条区机关财务科建立转账支票签发登记簿制度,各单位领用支票时,由领用人签名备查。
  四、现金管理
  第十四条严格现金支付范围。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补贴、奖金等,出差人员的差旅费,不足转账支票起点的零星开支及不能转账的集体或个人的劳务报酬等。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和收费,必须到区机关财务科领用统一的收款收据,各项收入要及时上交区机关财务科,作为单位预算外资金,未经区机关财务科批准,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六条严禁私设“小金库”,财务合并后各单位不准另在银行开设账户(经批准者除外),“小金库”一经查出,资金全部没收,并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各单位预算外资金参照预算内资金进行管理。预算外资金按有关规定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准随意挪用,并做到先收后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略有节余。
  第十八条要严格掌握预算内外资金的界限,不得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也不能把应由预算外列支的款项挤入预算内报销。
  六、公费医疗管理
  第十九条根据公费医疗有关规定,严格掌握报销范围,凡财务实行集中管理的单位,由区机关财务科按照单位享受人数,按标准核定年度门诊医疗费指标,记入该单位的代金本掌握使用,各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由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销后,冲减代金本指标,超指标部分占用单位代金本的经费余额,由各单位和区公费医疗办公室协商解决。
  七、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区机关财务科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在执行过程中补充修改。
  东营区财政局
  1992年3月31日

知识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东营区财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1

本书记载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建区(1984年)且设置区级财政管理机构以来财政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本书主体部分共分为六章,其中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 财政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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