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东区财字[87]第8号、东区卫字[87]第1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336
颗粒名称: 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东区财字[87]第8号、东区卫字[87]第1号)
分类号: F812.752.3
页数: 2
页码: 276-277
摘要: 为了贯彻国务院和省公费医疗管理的规定,根据[85]鲁财字111号文件精神,在保证干部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针对我区目前实际情况,对公费医疗提出如下管理办法。
关键词: 东营市 地方财政 经济史

内容

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贯彻国务院和省公费医疗管理的规定,根据[85]鲁财字111号文件精神,在保证干部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针对我区目前实际情况,对公费医疗提出如下管理办法:
  一、门诊医药费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门诊医药费,在职干部职工每人每月按2元,退休、二等以上残废军人每人每月按3元的标准包干,按照公费医疗管理制度由各乡镇,各单位自行管理。卫生局按季将公费医疗经费根据享受人数和包干数拨给各乡镇、各单位。对离休干部不实行定额包干,实报实销。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住院费用由卫生局统一管理使用,结算报销。
  二、固定医院就诊。除特殊病情需由单位领导批准者外,应分别在下述医疗单位就诊,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区医院、油田中心医院、机关门诊所、牛庄中心医院、牛庄镇卫生院就诊;各乡镇工作人员、学校公办教师、离退休干部、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各卫生院职工应在本乡镇驻地医院(卫生院)就诊。非经正式介绍,不在指定医院就诊者,其医疗费用自理。挂号费、按上级规定的自费药品及从药材部门自购药品,不论有无医生处方证明,医药费一律自理。
  三、加强外地转诊管理。享受公费医疗人员需到外地医院查治疾病者,要有当地指定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转诊意见,所在单位同意盖章,经卫生局办理转诊介绍信。未住院者的医药仍然回病人所在单位报销;凡住院者住院期间的医药费、住院费由所在单位或个人负责垫支结算,经所在单位盖章和领导签字后到卫生局报销。
  四、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工作调动,调出调入凭单位介绍信及时到卫生局办理转移手续方可享受公费医疗。
  五、为把我区公费医疗管理好,要求各乡镇、各单位有一名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做到既关心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又要教育干部职工不浪费药品。公费医疗的报销坚持每月张榜公布制度,严禁弄虚作假。不得一人公费医疗全家吃药,不得冒名顶替转嫁公费医疗,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其医药费自理。
  希望各乡镇、各单位在公费医疗经费定额中,注意总结管理经验,探索好的管理办法,防止经费超支。在公费医疗管理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及时报告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
  以上管理办法自1987年8月份执行。
  东营区财政局
  东营区卫生局
  1987年8月21日

知识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东营区财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1

本书记载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建区(1984年)且设置区级财政管理机构以来财政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本书主体部分共分为六章,其中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 财政支出等。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