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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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281
颗粒名称: 五、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分类号: F812.752.3
页数: 2
页码: 177-178
摘要: 1996年12月,区政府下发《东营区区直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暂行办法》,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区直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代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责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与企业签订保值增值责任书,并向主管部门交纳一定的风险抵押金,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专户储存。
关键词: 东营市 地方财政 经济史

内容

1996年12月,区政府下发《东营区区直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暂行办法》,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区直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代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责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与企业签订保值增值责任书,并向主管部门交纳一定的风险抵押金,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专户储存。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50万元以下的,交纳风险抵押金0.5万元;占有、使用国有资产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交纳风险抵押金1万元;占有、使用国有资产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交纳风险抵押金1.5万元;占有、使用国有资产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交纳风险抵押金2万元;占有、使用国有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交纳风险抵押金3万元。企业完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的保值增值指标,可从当年完成的国有资产增值额中分档计提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奖励金,其计提标准:完成国有资产增值额10万元以下的,按2%;10万元以上的,按1%;50万元以上的,按0.8%;100万元以上的,按0.6%,200万元以上的,按0.4%;500万元以上的,按0.2夕;超额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增值额的部分按提取办法增提1个百分点。
  1997年4月,对10户国有企业上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企业法人代表交纳风险抵押金数额16万元,全部收缴国资局专户储存。6月,国资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10户企业1996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有关账簿资料进行审查验证。经核实,1996年参加保值增值的10户企业共完成国有资产增值额518.8万元,保值增值率108.9%,其中两户企业减值11.1万元(区外贸公司7.3万元,区国营机站3.8万元),按照东营区区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奖惩办法,实行保值增值考核测算,10户企业应提奖励资金45483.58元,其中两户减值企业法人扣风险抵押金2202.81元(其中,区外贸公司1459.87元,区国营机站742.94元)。

知识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东营区财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1

本书记载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建区(1984年)且设置区级财政管理机构以来财政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本书主体部分共分为六章,其中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 财政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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