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耕地占用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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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192
颗粒名称: 二、 耕地占用税
分类号: F812.752.3
页数: 1
页码: 51
摘要: 根据国务院于1987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从1987年4月1日起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税额按平方定额征收,单位税额以人均占有耕地多少核定,人均占有耕地多的税额低,人均占有耕地少的税额高。依据市政府给东营区规定的每平方米4.3元的平均税率,东营区政府发文按行政管辖范围制定标准:辛店镇、胜利镇、六户镇、牛庄镇、史口乡每平方米4.5元,折合每亩3000元;油郭乡、西范乡、龙居乡每平方米4.1元,折合每亩2733元。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税额,减半征收。
关键词: 东营市 地方财政 耕地税

内容

根据国务院于1987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从1987年4月1日起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税额按平方定额征收,单位税额以人均占有耕地多少核定,人均占有耕地多的税额低,人均占有耕地少的税额高。依据市政府给东营区规定的每平方米4.3元的平均税率,东营区政府发文按行政管辖范围制定标准:辛店镇、胜利镇、六户镇、牛庄镇、史口乡每平方米4.5元,折合每亩3000元;油郭乡、西范乡、龙居乡每平方米4.1元,折合每亩2733元。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税额,减半征收。
  公路占用耕地按照1988年5月8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执行。公路占用耕地,按每平方米1.6元征收税额,即每亩1066元。1989年12月26日起,执行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按每平方米1.5元征收耕地占用税,即每亩1000元执行。
  纳税单位(人)交纳税款必须在经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完税,逾期者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征税额5‰的滞纳金。部队军事设施用地、铁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弹药库用地、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在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户,经纳税人申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予以减税或免税。区财政部门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占地文件所具亩数据实征收。从1987-1997年,耕地占用税共计实现收入5459万元,其中:中央收入704万元,地方收入4755.4万元,地方收入的耕地占用税占农牧业税及耕地占用税收入的75%。

知识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东营区财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1

本书记载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建区(1984年)且设置区级财政管理机构以来财政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本书主体部分共分为六章,其中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 财政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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