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农牧业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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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191
颗粒名称: 一、 农牧业税
分类号: F812.752.3
页数: 4
页码: 48-51
摘要: 农牧业税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契税,1985~1997年共计实现1584.6万元,占农牧业和耕地占用税的25%。
关键词: 东营市 地方财政 农牧业税

内容

农牧业税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契税,1985~1997年共计实现1584.6万元,占农牧业和耕地占用税的25%。
  农业税 1985年,东营区和牛庄区当年农业税由以往征粮为主改为折征代金,实行比例税制,按常年产量乘以平均税率再乘以标准粮单价计算。农业税税率:1985~1988年,平均税率为9.6%;1989~1993年,平均税率为9.7%;1994~1997年平均税率为9.83%。农业税收年度仍为历年制,与会计年度一致,分为夏征和秋征两个阶段,即夏征从夏收开始至8月31日止,秋征从9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止。建区以来一直按主粮品种实行两种征收方式:一是主产小麦的六户镇、牛庄镇、史口镇、油郭乡、龙居乡,实行全年一次性夏征。征前由乡镇财政所配合村会计根据各农户承包土地亩数,以常年产量和当年国家规定的标准粮价,按税率计算出各户应缴税额,由所在地粮所代征实物。征收时,财政部门进驻粮所,待征缴完毕,与粮所进行货币结算;二是主产水稻的辛店镇、胜利镇实行全年一次性秋征。经济状况较好的村,由村委会统一集体缴纳;经济状况较差的村,以农户单独交纳。结算标准:把计征农业税的常年产量和征收税额,一律按当地主粮的中等质量收购牌价折合为标准粮,实行“以征实为主,货币结算”。1985年,标准粮上调为每公斤0.4元,1987年调为每公斤0.4131元,1988年调为每公斤0.4257元,1989年调为0.4526元,到了1992年标准粮又上调为每公斤0.57元,1993年调为0.68元,1994年调为1.00元,1996年调为1.46元。从1985~1997年,农业税共计实现收入1169.2万元,占农牧业税收入的73.8%。
  农业税减免包括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建区以来根据上级分配的农业税减免指标,按照农业税减免政策,认真核实灾情,本着“保证重点,严格掌握,严防平均分配”的原则,将减免指标逐级分配到纳税单位,落实到户,1985年至1997年,共计减免农业税199万元。
  农业特产税是国家为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向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并取得此项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从农牧业税制中剥离出来的一部分。东营区于1988年开征农林特产税,征收的范围有(一)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如苹果、梨、葡萄、桃、杏、枣、柿子、山楂、樱桃、石榴等)、人工培植药材、桑蚕、花卉、苗木等,税率为6%;(二)林木收入:包括木材、花椒、核桃、板栗,柞树皮(用于养柞蚕)、腊条、柳条、荆条、紫穗槐条等,税率为5%。(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如蒲草、芦苇、藕等)、淡水养殖、滩涂养殖等,税率为5%。1988~1993年,区直和乡镇应税税源,由所在地财政所征收;市直及油田的应税税源,由市财政局农税科直接征收。1994年税制改革,取消产品税,产品税中应税的农、林、牧、水部分税目,同农林特产税合并,改称农业特产税,成为一种独立的税种。征收范围和税率:(一)烟叶产品(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只限于对收购者征收,税率31%。(二)园艺产品:毛茶对生产者7%,对收购者16%。苹果、梨12%,其他水果10%,干果10%,果用瓜、蚕茧8%。芦笋、药材、花卉经济林苗木5%,只对生产者征收;(三)水产品:包括海淡水、滩涂养殖、海淡水捕捞对生产者8%,对收购者5%,水生植物对生产者征收8%;(四)林木产品:原木对生产者、收购者均为8%。腊条、柳条、荆条、紫穗槐条对生产者和收购者均为5%;(五)牲畜产品:包括牛皮、猪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只对收购者征收10%;(六)食用菌产品:包括黑木耳、银耳等对生产者、收购者均为8%,香菇、蘑菇8%;(七)贵重食品:包括海参、鲍鱼、干贝、鱼唇、鱼翅等对生产者8%,对收购者25%,燕窝对收购者25%;(八)其他:包括生姜、大蒜5%。是年,市财政局将市和油田的农业特产税下划东营区。下划的税源,广利港由海河办事处征收,广南水库、广北水库由区财政局农税股直接征收。为征收便利其余下划的税源,由所在地乡镇征收。
  减免政策:(一)新垦植、新垦复所经营的农业特产,从有收入的年份起,免税三年;(二)宅户隙地零星种植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税;(三)农业科研机构、农林院校专门进行科学试验所获得的农业特产收入,城市园林部门的苗木、花卉收入,予以免税;(四)对贫困户和因遭受自然灾害歉收,纳税确有困难的,参照农业税社会减免或灾情减免办法,适当予以减免照顾。1994年2月始根据国务院对农业特产税减税、免税规定又作了调整:(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二)对新开发的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一至三年内准予免税;(三)对贫困乡村及其他乡村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四)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免税。从1988~1997年,东营区农业特产税共计实现收入325.4万元,占农牧业税收入的21%。
  契税契税是对买卖田地房屋等不动产所课之税。建国初期的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完成后,土地禁止买卖和转让,房屋产权变动也很小,60年代停征。9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本区房地产买卖市场开始活跃。1990年上半年根据山东省财政厅鲁财农字[1990]第77号文件规定,对1月1日以后发生的房屋买卖等行为均纳入契税征收范围,并做好登记。本区自1991年开征契税,执行山东省财政厅(鲁财农字[1990]115号文件)《关于印发(契税征收主要政策和业务手续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凡房屋买卖、典当、赠予或交换,均凭房屋所有证,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申报纳税。税率为:买卖契依买价征收6%;典契依典价征收3%;赠予契依现价征收6%;交换的房屋,双方价值相等者,免征契税,发给契证,只收工本费;价值不相等者,其超过部分按买契税率纳税;继承、分拆和依法补契,均免税换(补)证,只收工本费。契约成立后3个月内办理投税手续,凡逾期不申报投税或蒙骗逃税者,除责令补交税款外,并按情节轻重处以税额三倍以内的罚金。对不按征收机关通知的交税期限交纳税款者,除限期追交外,并按滞纳时间长短课以应纳税额50%以内的罚金,契纸工本费为人民币壹元。凡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团体、国营合作社(包括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以及乡(镇)、村各级集体举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房屋的买卖、典赠或交换,农民以及其他个人的房屋被国家征用后,以所领得的补偿费另行购买或典入的房屋,分拆、继承及房屋产权契证损坏、遗失申请补契,经乡邻证明,征收机关审查属实的均免征契税,发给或补发契证,只收工本费。对到农村安家落户的复员军人,离、退休老干部购买、典、受赠或交换房屋,原则上应照章纳税。如确因生活贫困无力负担的,由本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适当的减免照顾。华侨、侨眷和港澳同胞及其家属,用侨汇、外汇购买房屋,给予免税优待,发给契证,只收工本费(1991年财政部确定此条规定停止执行)。没有侨汇、外汇证明的,应照章征收契税。对已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城镇,家住城镇有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房免交契税,但每户只能享受一次。年收入l万元以上的城镇住户,购买房屋不论公房还是私房,应照常交纳契税。契税的征收一直是根据房产部门提供的房产交易有关资料,财政部门逐户上门征收。1991~1997年,共计实现收入90万元,占农牧业税收入的5.2%。

知识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东营区财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1

本书记载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建区(1984年)且设置区级财政管理机构以来财政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本书主体部分共分为六章,其中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 财政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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