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 城市维护建设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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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185
颗粒名称: 十九、 城市维护建设税
分类号: F812.752.3
页数: 1
页码: 44
摘要: 国务院于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关键词: 东营市 地方财政 建设税

内容

国务院于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东营区按《条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或镇的,税率为1%。缴纳临时经营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也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按其实际交纳临时经营营业税税额,依纳税义务发生地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纳税,按规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其税款一律留给地方,作为所在地的预算固定收入。1987年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当年实现131.2万元。1987~1997年共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4794.5万元,占工商税收的7.46%。

知识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东营区财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1

本书记载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建区(1984年)且设置区级财政管理机构以来财政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本书主体部分共分为六章,其中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 财政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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