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 城镇土地使用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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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183
颗粒名称: 十七、 城镇土地使用税
分类号: F812.752.3
页数: 1
页码: 43
摘要: 1988年11月,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的范围包括城区、建制镇和工矿区。从性质上讲,土地使用税兼有财产税和行为税的一种税,实行差别定额税率,不同区域,税率有所不同。
关键词: 东营市 地方财政 使用税

内容

1988年11月,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的范围包括城区、建制镇和工矿区。从性质上讲,土地使用税兼有财产税和行为税的一种税,实行差别定额税率,不同区域,税率有所不同。东营区属中心城区,按中等城市税率征收,每平方米年税额0.4元至8元,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从1989~1997年,共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552.5万元。

知识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东营区财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1

本书记载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建区(1984年)且设置区级财政管理机构以来财政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本书主体部分共分为六章,其中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 财政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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