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建筑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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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178
颗粒名称: 十二、 建筑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分类号: F812.752.3
页数: 2
页码: 41-42
摘要: 建筑税1985年改列地方收入,东营、牛庄区当年开征。对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其他自筹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都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从起征点5万元以上部分,按10%的税率计算征收建筑税。
关键词: 东营市 地方财政 建筑税

内容

建筑税1985年改列地方收入,东营、牛庄区当年开征。对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其他自筹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都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从起征点5万元以上部分,按10%的税率计算征收建筑税。凡投资额超过该项目全部投资额20%,或新增建筑面积超过原有面积30%的,视同基本建设按照该项目的全部投资额计征建筑税。
  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91年度起实施,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其征收范围包括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资金。具体税率分为0%、5%、10%、15%、30%五个档次,一般民用住宅实行5%的低税率,对楼、堂、馆、所,课以重税,实行30%的税率,对一般的建筑,按10%税率征收。1985~1997年征收建筑税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共计2361.3万元,占工商税收的3.67%(其中建筑税232.3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129万元)。

知识出处

东营区财政志

《东营区财政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

出版地:2001

本书记载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建区(1984年)且设置区级财政管理机构以来财政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本书主体部分共分为六章,其中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 财政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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