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河口区人民政府水利执法规范性文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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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河口区水利志》 图书
唯一号: 151320020210000147
颗粒名称: 附录:河口区人民政府水利执法规范性文件
分类号: K52
页数: 16
页码: 326-341
摘要: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经区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河口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河口区河道管理办法(试行)》、《河口区水利工程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键词: 东营 河口 水利志

内容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政府文件
  东河政发[ 1991] 38号
  关于印发河口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河口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河口区河道管理办法(试行)》、《河口区水利工程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河口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管理大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效能。根据国发( 1985)94号《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办发( 1990) 10号《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及鲁政发( 1987) 61号《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范围内的由国家投资兴建,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
  第三条凡水利工程都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它用水户,都必须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部门缴纳水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和用水户,爱护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按照规定缴纳水费。
  第五条水费计收标准以供水成本为基础。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水资源情况,对各类用水分别进行核定。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费、折旧费、机电费用及其它按照规定应计人的费用。
  第二章水费计收标准
  第六条农业用水凡已具备按方计量的都应按方计收水费。
  (一)以支干渠进水口为计量点,每立方收费3分,有水利工程管理的支干、渠、机电扬水站提升供水的每立方加收5厘米。
  (二)从水库引水自流灌溉的,以出水口为计量点,每立方米收费3分,从水库引水机电扬水站提升的以出口为计量点,每立方收费3分5厘。
  (三)目前不具备按方条件计费的,可按实灌亩数计收水费,旱田每亩次收费3.5元。稻田、菜园每亩每年收费20元,藕塘、鱼塘(含鱼种场)每亩每年收费20元。
  (四)人畜用水的水库或塘、湾应以库容计收,每立方米3分5厘。
  第七条工业用水
  (一)区直工业用水(包括外县、区、油田在我区境内用水的)以水利工程引水处为计量点,引黄、引河每立方米收费6分,引库用水每立方米收费1角。
  (二)乡镇工业用水,引黄引河每立方米收费3分5厘米,引库每立方收费4分5厘。
  (三)各砖瓦窑厂按年实际总产值的1%收费。
  (四)国营农、林、牧、渔场每亩收费5元,苇场每亩收费10元,果园每亩收费20元。
  第三章水费征收办法
  第八条水费征收实行用水申请制,签订合同,按亩或按方计收。用水单位先预交水费,多退少补,一水一清。
  (一)农业水费由乡、镇财政所代扣代收,交水利局水政股,乡、镇可提取实收水费额的5%管理费。
  (二)乡、镇水利站负责将各村、队浇地实数及人畜用水的水库、塘、湾容积登记造册,交水利局水政股备案。
  (三)乡、镇水利站负责征收各村、队人畜用水的水库、塘、湾水费,每半年结算一次。
  (四)工业、国营农、林、牧、渔、苇场、砖瓦窖场、果园、部队水费由水政人员直接同用户办理结算。
  (五)用水单位所欠水费可交纳现金或支票,也可采用实物计价的形式。
  (六)用水单位和个人接到通知单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费,逾期不交的,按拖欠额计算,拖延一天,加收l%o的滞纳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政人员有权限制或停止供水。
  (七)农业灌溉用水,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生产受到重大损失的,无力如期交纳水费,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可酌情缓交部分或全部水费,但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缓交期限内免计滞纳金,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降低或提高水费标准,不得擅自豁免水费,对于自行改变或豁免水费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第四章水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水费收入是维持供水工程设施再生产能力的生产性资金,由水利工程管理部门按规定专项用于工程的大修和更新改造及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条主管部门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努力节约开支,降低成本。各级财政和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会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各项财物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效果,审查核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会计决算等项工作,接受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乡、镇管理的水利工程收费标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日
  河口区河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河道的管理,确保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河道行洪、排涝、输水的能力,更好地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河道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草桥沟、沾利河、马新河、挑河、郭河、二干工程、一分干、二分干、南水源、北水源及跨乡、镇的中小型河道、排灌沟渠等,一切水堤及其按照其等级划定的护堤地以内、无堤地以内和无堤河流最高洪水位以内的地域以及行、蓄、滞洪区。乡镇村所属的小型河道、排灌沟渠、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跨区河道的修建、利用、保护和管理,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开发利用河道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服从防洪、排涝的总体安排。
  第四条区水利局为本区内的河道主管部门,负责区内河道的统一规划与管理。
  福祥泵站、民生泵站、一千二扬水站、沾利河拦河闸管理站、草桥沟拦河闸管理站、各乡、镇水利站为本区的河道管理单位,配合区水行政部门搞好所属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河道主管部门及管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命令,维护河道的完整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安全和防汛抢险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河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并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河道、防治水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河道的整治与建设
  第八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泵站、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须首先将其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区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其施工安排报送区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管理单位有权进行河道的安全检查和施工监督。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会同区河道主管部门统一进行验收。
  第九条修建桥梁、渡槽和其它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及排涝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任意缩窄行洪和排涝断面。
  桥梁、渡槽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水位,并按照防洪、排涝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水位由区河道主管部门根据防洪、排涝规模确定。
  第十条河、渠堤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区河道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建,对废弃的建筑物及设施,原建设单位要负责清除后回填加固。
  在渠道、渠堤上新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新建的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区河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在河道行洪、输水范围内,严禁下列活动:
  (一)擅自缩窄河道;
  (二)修建生产堤、砖瓦场、房屋、公路等建筑物及设施;
  (三)种植树木、芦苇或其它高杆植物,堆放影响行洪杂物;
  (四)修建危及对岸的导流、挑流工程。若在行洪、排涝河道内确有必要修建工程设施,一律由区河道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乡(镇)、村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可道。乡、镇、村规划的临河界线由区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规划单位确定。沿河乡、镇、村在编制和审查规划时,应事先征求区河道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河道清淤和堤防加固取土以及按照防洪、排涝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村民委员会调剂解决,区政府负责部分青苗补偿。
  因河道整治和旧河渠废除所增加的可利土地,属于全民所有,由河道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为己有。
  第三章河道的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人员的正常操作。
  第十五条为维护河道堤防工程的完,整和安全,严格禁止下列活动:
  (一)在堤身沿台和保护范围内取土、挖沟、建窑、打井、钻探、爆破、埋葬或进行其它危害堤身完整安全的违法活动;
  (二)在堤身和护堤地内种植农作物、放牧、挖掘倾倒垃圾、铲草、毁坏树木;
  (三)损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利工程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测量设施及通讯照明设施等。
  第十六条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十七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当地乡、镇、村营造和管理,收益按合同规定分成,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破坏。
  第十八条严禁向河道内排放超标准污水和私自扩大排污量、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保部门申报之前,应事先征得区河道主管部门的批准。
  区河道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人员或其它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有权对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排污单位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对超标准或私自排污影响水体质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制止,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对造成河道污染和破坏的排污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限期治理,因水污染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对直接在本区内河道(或利河道沟渠)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依照《河口区水费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定期缴纳水费。
  第二十一条在河道弃土、沿台管理范围内取土,必须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用土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每立方米1.0元的河道整治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在旧河道、河堤废渠道取土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区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河道管理单位缴纳每立方米0.5元的工程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征收的水费和河道整治管理费,用作水资源管理、河道维修和水土保持的专项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四章河道的清障与防汛
  第二十四条河口区抗旱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区的防汛抗洪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在汛期紧急的情况下,区防汛指挥部有权在本区行政区内调用所需物资、车辆、设备和人员,事后再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在本区行政区内,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区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区抗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的,由区抗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单位或个人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二十六条对雍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高渠、和其它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区防汛指挥部批准,责令原建设单位在规划期限内改造或拆除,汛期影响防汛安全的,必须服从从区抗旱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五章供水管理
  第二十七条河道管理单位要加强用水供水管理,各用水乡镇、村应预先编制用水计划,向河道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河道管理单位要本着保证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对各单位用水进行综合平衡,与用水单位签定合同确保各单位的用水定额。
  第二十八条禁止拦截或抢占水源,擅自开挖引水口门,扩大引水量。
  第二十九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定期向河道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有下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河道主管机关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模范宣传和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二)在防汛抢险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三)积极检举或在同破坏水利工程违法活动斗争中的有功人员。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人员或其它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清除妨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在河道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的,除限期拆除外,并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二)未经河道管理单位同意或不按指定地点在河道保护范围内取土的,除恢复原状外,并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三)限期清除的河道阻水障碍,逾期不清的,由设障单位负责防汛抢险,并承担一切责任或由河道管理单位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单位或个人支付,并处以一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除限期修复或如期执行赔偿外,并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毁坏水利工程、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除采取补救措施外,并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经济赔偿和罚款,由受制裁单位从自有资金中支付,由河道管理部门收缴,交区财政.列入预算外管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执行水事公务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罚。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主管机关,或其它有关部门以及河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与《水法》及其它水法规有抵触的,按上级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日
  河口区水利工程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更好地促进我区工农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大中型河道、扬水站、骨干排灌沟渠、生产路、生产桥、堤防闸涵、渡槽、水库塘坑等农田灌溉工程及防洪排涝、防潮工程。
  第三条区水利局是区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辖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水事活动。城镇供水工程的管理,按《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工程保护和管理的任务是依照《水法》,加强水利建设和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积极开展综合治理,不断地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好水利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五条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及水土资源是全区人民的义务。对一切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养护、改建和新建,由工程管理单位和受益单位共同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养护,改建和新建,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单位筹资投劳。
  第七条区水行政主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充实和培训管理人员,提高管理队伍的素质,改善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管理组织
  第八条区水行政主管机关对全区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九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水行政主管机关的指示;
  (二)根据本办法,结合所属工程的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规范的要求,搞好检查、观测和资料的整理编写,掌握工作动态,对各级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经常养护维修,保持工程设备完好,确保工程设备正常运行;
  (四)掌握气象预报和水文预报,并根据雨情、水情、工程情况及上游有关情况,做好调度运用和防汛工作;
  (五)按规定计收并管好、用好水费,积极开展综合经营;
  (六)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技术培训;
  (七)进行爱护工程、保护工程、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发动群众共同管好水利工程。
  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坚守工作岗位,管好用好工程,同一切危害水工程的行为作斗争。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结合本区实际,对大中型河道、洪区骨干排洪沟渠以及重要的涵闸、扬水站等各类水利工程,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挡水、池水、引水建筑物、扬水站等骨干水工程建筑物,按其等级划定管理范围为十米至三十米,保护范围为三十米至五十米;
  (二)郭河、沾利河、草桥沟、挑河、南水源、北水源、一分干、二分干等骨干河道的堤防外堤脚五米为堤防管理范围,十米为堤防保护范围。
  (三)跨乡镇河道、灌区排灌沟渠的外堤脚为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四)中、小型水工程建筑物及各扬水站的管理范围为五米至十米,保护范围为十米至五十米。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属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由区水行政主管机关所属物属工程管理单位或乡、镇水利站统一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占用的,应当归还。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要明确边界,树立标志。
  第十四条为保护水利工程的安全,严禁下列活动:
  (一)损毁堤顶、渠道、闸涵、扬水站、生产桥等建筑物及设施和水文观测、通讯、交通、输变电等附属设施;
  (二)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取土、建筑、埋坟、放牧、垦植、铲草、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在工程保护范围内打井、爆破、挖洞、开沟、建窑;
  (三)在堤顶、水闸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或超重、硬轮车辆。
  (四)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 (五)在闸涵、倒虹吸工程管理范围内捕鱼、游泳;
  (六)砍伐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树木及盗用、挪用水利工程物资、器财、设备等。
  第十五条为维护水利工程的效能,禁止下列活动:
  (一)在行洪、排水、输水河道内修建影响行水的建筑物及设施;
  (二)在河滩、蓄洪区内、行洪区任意围垦;
  (三)在危及工程安全的河滩、河岸及弃土沿台开挖取土;
  (四)在河道、沟渠、坑塘等水域及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堆置杂物。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阻水的建筑物、植物、垃圾、废渣、杂物及其它设施,由设障单位负责清除、改建,限期恢复工程的原有效能。
  第十七条确需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征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八条在河道行洪及弃土范围内开采土料,必须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工程管理单位划定开采范围,并按签定的合同按时缴纳管理费,服从工程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对水利工程造成污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的防洪和排涝,应本着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统筹兼顾,全面安排,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第四章供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用水管理,实行计划用水,有偿用水,一切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向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第二十二条严禁乱扒乱堵、争水抢水、擅自开挖引水口门,扩大引水量。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水政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搞好绿化和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经营。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工程管理单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模范执行本决定,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防汛抢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维护工程安全,发挥工程效益的和开展综合经营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在开展宣传水法教育活动中,积极发挥和组织受益单位和群众加强工程管理并做出显著成绩的;
  (五)同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作斗争取得有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六条对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在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的,除限期拆除外,并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的开采范围和开采方式在河道保护范围内取土的,除交付工程损坏部位的修复费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其非法所得;
  (三)限期清除阻水障碍,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令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单位支付,并处以100元至5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除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外,并处以100元至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侵占、砍伐或破坏河道、渠道的树木,除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作价赔偿外,损坏一棵幼苗处以1-10元罚款,损坏一棵成材树处以15 -150元罚款;
  (六)对拒缴、拖缴水费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限期补交外,并按每日加收拖欠额l‰的滞纳金;
  (七)对侵占、垦植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除限期归还外,每平方米处以1-3元的罚款;
  (八)擅自向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排放污水的,按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毁坏水工程、堤防、护岸、弃土、沿台等有关设施的,除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济赔偿和罚款,由受制裁单位和个人从自有资金中支付,所罚款项交同级地方财政,列人预算外资金管理。对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水法》第四十八条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与上级有关文件有抵触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日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政府文件
  东河政发[1992]13号
  印发《河口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河口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一九九二年四月六日
  河口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科学用水、节约用水,保证我区水利工程必要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根据国务院[ 1985] 94号文件《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暂行办法》及《东营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范围内的由国家投资兴建,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凡水利工程都要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工程设施供水的用水户,都必须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广大群众和用水户,爱护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按照规定缴纳水费。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属事业性质,按企业化进行管理,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负责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二章水费计收标准
  第五条农业用水,凡已经具备按方计费条件的,都要按方计费。
  (一)引库自流灌溉工程,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每立方米收费3分。
  (二)引黄自流灌溉工程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每立方米收费2分8厘。
  (三)引库、引河需扬水站提升的,以出口为计量点,每立方米收费3分5厘。
  (四)目前不具备按方计费条件的,可按实灌面积计收水费,旱田灌溉每亩次4.00元,稻田、菜园每年每亩25元,渔、藕、蒲、苇及其他淡水养殖场每年每亩收费30元,由工程管理单位提升供水的,旱田每提升一级每亩次加收7角,稻田、菜园每提升一级加收4元5角。
  (五)人畜吃水的水库、塘、湾按其库容收费,每立方米收费3分5厘。
  第六条工业用水。
  (一)消耗水:区直工业、油田、外县(区)在我区境内用水,以水利工程引水处为计量点,引河每立方米收费6分,引库每立方米收费1角。
  (二)乡镇工业用水,引黄引河每立方米收费3分5厘,引库每立方米收费4分5厘。
  (三)各砖瓦窑厂按每万块(叶)砖瓦收费5-8元。
  (四)国营农、林、牧、渔场每亩每年收费5元,苇场每亩10元,果园每亩20元。
  第七条城市公共事业用水。
  (一)城市公园、河湖用水,每立方米收费3分5厘。
  (二)城镇生活用水,每立方米收费6分。
  (三)凡经工程管理单位提水的,按第五条第三款执行
  第三章水费计收办法
  第八条水利工程实行计划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用水管理,用水单位要按计划节约用水。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水费制,对节约用水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我区水费实行货币水费计收,根据不同情况,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计收或委托财政部门代扣代收。
  第十条我区水费计收实行用水申请制,供需双方签定合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收费方式,实行先交款后供水,多退少补,一水一清。
  (一)农业用水由乡镇财政代扣或代收,交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财政所可提取5%作为管理费。
  (二)乡镇水利站负责各村用水计划的制定,水费的结算,各用水单位之间的协调,保证管好水用好水。
  (三)工业、农、林、牧、渔场、窑厂、苇场、果园、部队用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同用水单位办理用水合同和水费结算。
  (四)用水单位必须在接到主管部门水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限期缴清,逾期不缴者,拖欠一天,加收水费总额1010的滞纳金,拒缴水费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停止供水。
  第十一条农业水费的缓缴。因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生产受到严重损失,无力缴纳水费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区政府同意,缓缴部分或缓缴全部水费,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任何单位都不准擅自改变水费标准,不得擅自豁免水费,否则、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水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水费的计收是为保证供水设备,工程维修,提高再生能力提供资金,主要用于工程的维修,更新改造,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专项使用,任何单位不准截留或挪用。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利用当年盈余的水费,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以水养水,不断壮大经济实力。
  第十四条水费应视为预算收入,抵作事业费和管理成本的定(差)额补贴,主管部门必须加强财务管理,自觉接受地方财政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乡镇管理的水利工程收费办法及标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生与其他有关规定有抵触者,以此文为准。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政府文件
  东河政发[1993 ]59号
  关于印发《河口区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河口区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
  河口区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水资源的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系指地下水和地表水,凡在本区内开发、利用、保扩和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全区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河口区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是全区水资源主管部门,区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在区水利局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草拟有关水资源规范性文件。
  (二)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全区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调查评价、编制开发利用规划,制定长期供水计划和年度用水计划。
  (三)负责新开水源工程的审批和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区内所有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对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六)统筹城乡、工农业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
  第三章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六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经水资源管理部门统一进行调查,评价和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市水行政部门备案。作为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基本依据,如需修改补充,必须由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七条凡需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首先向区水资源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领取用水许可证。
  第八条凡在河口区行政区内用水从事生产活动的单位(华北油田、胜利油田、沾化苇场、沾化啤酒厂、利津化肥厂等为单独用水单位),都必须到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进行注册登记,补领取水许可证。
  第九条凡新建、扩建的工程项目,需要取水或增加取水量,建设单位必须编制水源工程可行性报告,经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向河流、渠道等水利工程内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或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保部门申报之前,必须首先经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批准。否则,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有权予以制止。
  由于生产中造成的意外性水利工程污染,造成河渠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四章用水管理
  第十一条各用水户于每年的十一月呈报下一年的用水计划,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编报全年用水计划,于十二月底下达到各用水户。由区水资源办公室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二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给予奖励:
  (一)宣传、实施有关水资源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成绩突出的;
  (二)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做出突出贡献
  的; (三)在水资源科研方面成绩突出的;
  (四)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
  (五)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成绩显著的。
  第十三条取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的之一的,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吊销取水许可证,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外,并处警告或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批准随意用水、排水的;
  (二)不按取水证许可证规定取水的;
  (三)拒付水资源管理的;
  (四)不按规定期限装置量水设施的;
  (五)拒绝提供取水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提供假资料的;
  (六)拒绝或妨碍水资源办公室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的;
  (七)拒不执行水资源办公室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和取水调整、限制方案的。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执行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之内,向作出处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中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河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印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政府文件
  东河政发[1993160号
  关于印发《河口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河口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河口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切实加强对我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做到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使其发挥最佳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河口区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区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范围与标准
  (一)征收范围
  凡在河口区境内从事工农业生产、经营及城镇生活取用地表和地下水资源的,都要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对下列情况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1.农业灌溉用水;
  2.农村家庭生活和非经营性畜禽饮用水;
  3.晒盐地下卤水、海水。
  (二)征收标准
  1.提取水库蓄水每方收费贰角(农业用水除外);
  2.引用河渠等地表水每亩收费壹角;
  3.油田钻井工程因流动性大、施工周期短、用水不便计量。凡在河口区境内油田钻井、施工用水均按每口井700元征收水资源费。
  二、用水计量管理
  (一)各用水户必须在规定颁布之日起一月内在水源出口安装量水设施,经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验收合格后,作为计量依据。
  (二)未安计量设施的单位,按额定水量每天24小时供水,每月按30天计收水资源费,对拒不执行者,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供水。
  (三)量水设施损坏,立即向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汇报,并在一周内修复或更换,期间,按提水设备满负荷运行计算取水量。
  (四)量水设施的安装购置,由用水户自负。
  三、水资源费的征收
  (一)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按照本规定的征收范围,负责全区水资源费征收。
  (二)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根据各用水户的计量设施,填写“单位用水通知单”,作为收费依据。
  (三)水资源采用“委托银行收款”的结算方式,由开户银行转帐划拨。
  (四)各用水户的水资源费不准无故拒付或拖欠,对无故拖欠的,按托交时间每天交十分之一的滞纳金,拒付者,除如数交足水资源费和滞纳金外,将按照《河口区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予以处罚。
  四、新建引蓄水工程的审批
  各用水户必须服从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的统一调配。切实做到合理开发,新建引蓄工程之前,建设单位首先向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水资源申请采用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对擅自开工的施工单位,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外,并处警告或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水资源费的使用与管理
  水资源费主要用于以下七个方面:
  (一)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和规划;
  (二)水资源的研究,试验和动态观测;
  (三)水资源的调配与补源;
  (四)引蓄水工程的改造项目;
  (五)补助节水工程的改造项目;
  (六)奖励在水资源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七)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从年征收总额中提取10%的管理费;
  水资源费作为水资源管理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经费的支出由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编报预算,经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方可使用,并受区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六、本规定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
  《东营市河口区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以发布实行。
  区长:王少飞
  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
  东营市河口区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河道工程的维护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东营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及其支流的防洪工程体系受益范围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均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维护管理费)。我区行政区域内的黄河滩区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一切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含乡镇、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联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金融、保险部门和各类投资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河道,包括潮河、马新河、沾利河、草桥沟、永新河、挑河、郭河、二河、三河、神仙沟、渭东河等。
  本办法所称河道防洪工程体系,包括堤防护岸、河床、涵、桥梁及其他分洪、滞洪等防洪排水工程设施。
  本办法所称河道防洪工程体系的受益范围,是指河道原设计及排水现状流域内防洪除涝范围。
  第五条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
  (一)农户按耕种或者经营面积(小麦)折款数额按当地当年市场价格确定计收。
  1.粮食作物每年每亩收小麦1公斤。
  2.经济作物、果园、苇田每年每亩收小麦1.5公斤。
  (二)乡镇(含村办)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农场按产值或者营业收入的2%0计收;其他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按产值或者营业收入的2.5%计收。
  维护管理费由区河道主管机关按季度或按年度征收。
  第六条维护管理费列人生产、经营成本。
  第七条维护管理费必须按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交纳,逾期未交的,按日加收滞纳金额260的滞纳金。
  第八条应交纳维护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因不可抗力,确实无法交纳的,必须在规定交纳日期前一个月呈报书面申请,经区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第九条维护管理费由区河道主管机关征收,也可以委托其他部门代收。代收部门可按收费总额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提取的比例由委托机关与代收部门商定。
  第十条征收维护管理费的河道主管机关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征收管理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第十一条维护管理费视为预算收入抵顶预算支出,主要用于河道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等项费用支出,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区河道主管机关征收的维护管理费,按收费总额的20%上交市河道主管机关,其余部分用于区属河道的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河道主管单位必须在每年9月底前编制下年度维护管理费的使用计划。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拨款。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交费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交费义务,由发出交费通知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河口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维护管理费对农户收取的部分,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暂缓执行。

知识出处

河口区水利志

《河口区水利志》

出版地:2005.3

本书是全面记述河口区水利建设和现状的资料性著述。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突出行业特色,真实地记述河口区20年来水利建设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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