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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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枣庄泉志》 图书
唯一号: 151020020220000847
颗粒名称: 附录二
其他题名: 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
分类号: T-652.1
页数: 6
页码: 177-182
摘要: 详细讲述了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标准。
关键词: 饮用水 矿泉水 国家标准

内容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水源及产品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水源及其灌装产品。
  2、引用标准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检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3.1饮用天然矿泉水drinking natu-ral mineral water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人工揭露的、未受污染的地下矿水;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二氧化碳气体;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在天然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4、技术要求4.1 水源评价4.1.1 水源地4.1.1.1须进行区域地质调查(比例尺1:50000-1:200000)和水源地综合地质-水文地质调查(比例尺1:5000-1:25000) 〇4.1.1.2要有矿泉水生产井(孔) 结构柱状图(比例尺1:200-1:1000)或泉点实测地质剖面图(比例尺1:10000)。
  4.1.1.3必须有一个水文年以上的水温、水量、水位(乐力)的动态监测资料。水温小于25度C的水源,每半月观测一次;水温等于或大于25度C的水源,每月观测一次。
  4.1.1.4抽吸矿泉水时,其水量、水位应保持稳定,水位不得出现不可逆下降。水温变化范围不超过±1度C。
  4.1.1.5经丰、平、枯水期(采样间隔为四个月)的水质检验,其主要组分溶解性总固体、(K+) +( Na+)、Ca2+、Mg2+、hco3'so42'ci-]的含量变化范围不应超过20%,所有水质检测结果,其特征性界限指标(实测值)均需符合表2要求。
  4.1.1.6 以枯水期的水量作为水源的允许开采量,每日允许开采量应大于50立方米。
  4.1.1.7 水源开发后,必须进行水质、水量、水位、水温的长期监测。
  4-1.1.8水源评价报告资料应符合附录A (参考件)要求。
  4.1.2 水源卫生保护4-1.2.1水源地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
  4.1.2.2卫生防护区须符合下述要求,并有卫生防护区图(比例尺1:5000-1:10000) 〇4-1.2.2.1第一区为严格保护区。在泉(井)外围半径15米的范围内,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不得放置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
  4.1.2.2.2第二区为限制区。在矿泉水水源、生产区外围不小于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和工厂、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严禁使用农药、化肥,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文地质条件的活动。
  4.1.2.2.3第三区为监察区。其范围应根据水源的补给与分布而定,使水源免受污染。
  4.2水质4.2.1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4.2.2理化要求4.2.2.1界限指标必须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表2的规定。
  4.2.2.2限量指标各项限量指标均必须符合表3的规定4.2.2.3 污染物指标各项污染物指标均必须符合表4的规定。
  4.2.2.4微生物指标各项微生物指标均必须符合表5的规定4.3其他要求4.3.1应在保证原水卫生安全的条件下开采和灌装。在不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的特性和主要成分条件下,允许(日 +暴)气、倾析、过滤和除去和加入二氧化碳。
  4.3.2禁止用容器将原水运至异地进行灌装。
  4.3.3 灌装产品净含量的允许公差为:600mL 以下(含600mL ),±3.0%;600mL 以上至1500mL (含1500mL ),±2.0%;含1500mL 以上,±1.5%;5、 检验方法按GBAT8538检验,按本标准附录B (参考件)填写矿泉水水质检验报告。
  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台灌装机灌装的产品为一批。
  6.2抽样6.2.1按表6抽取样本,样品总量不足6.0L时,应适当按比例加取,并将1/3样品原封不动地进行封存,保留三个月备查。
  6.2.2感官、微生物、包装、和净含量按表6抽样检查。其他项目充分混匀后分析。
  6.3检验6.3.1出厂检验6.3.1.1产品出厂前,须经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证明书的产品方可出厂。
  6.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微生物、包装、和净含量。包装检查按7.2条进行。
  6.3.2型式检验6.3.2.1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а、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h、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形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c、特征性界限指标有较大波动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时。
  6.3.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和理化要求中全部指标。
  б.4判定6.4.1出厂检验a、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b、感官、包装、和净含量按表6判定。
  6.4.2 型式检验a、 微生物、感官、包装和净含量的判定同出厂检验。
  b、其他指标逐项判定。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7.1.1产品标签上必须标明矿泉水水源地的名称及通过国家(或省)级鉴定认可的批准号。
  7.1.2产品标签上必须按GB7718的有关规定,表注: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标准号。产品名称与净含量须排在同一展示面。
  7.1.3产品标签上必须标明:特征性界限指标,pH值、溶解性总固体物、主要阳离子(K+、Na+、Ca2+、Mg2+、)、阴离子(HC03-、S042-、C1-)的含量范围,同时标明含或者不含二氧化碳,是天然存在还是人工加入的。
  7.1.4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里。
  7.2包装7.2.1包装必须封装严密。
  7.2.2灌装产品,包装物体必须端正,体外清洁,标签封贴紧密。
  7.2.3 包装必须牢固,与所装内容物尺寸要匹配,胶封,捆扎结实。
  7.3运输7.3.1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7.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3.3运输过程中不得(日+暴)晒、雨淋、受潮。7.4贮存7.4.1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ft存。
  7.4.2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垫有100mm以上的材料。
  7.5在摄氏零度以下以上与贮存时,必须有防冻措施。
  7.6产品的保质期不少于一年;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技术水平标明不少于一年的具体保质期。

知识出处

枣庄泉志

《枣庄泉志》

出版者: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

本志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相统一的立场、观点和方法,除全面地展示泉的自然景观外,力求反映枣庄市境内涉及的泉水全貌,努力体现时代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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