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地区广告管理规定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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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聊城百科全书》
唯一号: 150832020220000015
事件名称: 聊城地区广告管理规定
文件路径: 1508/01/object/PDF/150810020220000001/001
起始页: 0376.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93年11月12日
结束时间: 1993年11月12日
发生地点: 聊城市

事件描述

《聊城地区广告管理规定》为加强广告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更好地为发展经济、方便群众、美化环境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聊城实际而制定的地方性规定。1993年11月12日印发执行。规定共计29条。其主要内容有:经营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承揽代理广告业务的人员,必须持有全国统一的《广告业务员证》;新闻媒介单位内部的非广告经营部门,不得承揽发布广告;电子屏幕、路牌、灯箱、橱窗等体积较大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制作单位名称;行医、演出、招生、培训班、启事、声明等内容的户外张贴广告,必须持有关证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布幅广告在不虚假、不影响交通和市容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悬挂;严禁利用国家领导人名义、形象、言论、题词等进行广告宣传。同时,对药品广告、化妆品广告、食品广告的发布张贴及有关违规的处罚等也都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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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百科全书》

出版者: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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