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义务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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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聊城地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82002022000058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义务兵役制
分类号: E265
页数: 1
页码: 648
摘要: 1955年7月,新中国第一部兵役法正式颁布,明确规定“保卫祖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当年,区内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至1996年,全区按上级规定应征数额,有XX万多名民兵青年先后参军入伍。
关键词: 兵役制度 义务兵役制

内容

第四节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新中国第一部兵役法正式颁布,明确规定“保卫祖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当年,区内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至1996年,全区按上级规定应征数额,有XX万多名民兵青年先后参军入伍。
  自1956年起,开始在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飞行员。至1996年底,全区共招收飞行学员XXX名,滑翔员XX名。
  1977年后,国家恢复高考制度,有部分应届高中毕业生根据其所报志愿,被部队院校录取。
  1978年3月始,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服役期满6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兵骨干,根据本人志愿和部队需要,可转为志愿兵,在部队继续服役。
  从1955年开始,每年在征集新兵的同时,进行预备役登记,凡体检合格的青年,除征集服现役外,全部编为第二类预备役,服现役期满退伍回乡的士兵编为第一类预备役。由各县市兵役局登记造册,建立档案。1981年民兵组织调整后,退伍军人和经过训练合格的基干民兵编为第一类预备役,其他民兵编为第二类预备役。1985年,全区编为第一类预备役士兵X万名、第二类预备役士兵XX万名。1986年后,除进行预备役军官、士兵登记外,重点放在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局上。在加强民兵干部队伍和专业技术分队建设的同时,积极进行民兵带建和以劳养武工作。其间,进一步完善预备役统计制度,复核了退伍军人登记,基本掌握了全区后备兵员的情况。

知识出处

聊城地区志

《聊城地区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聊城地区志》的编纂是在地委、行署的领导下进行的。它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聊城地区的历史和现状的各个层面,都作了实事求是她研究与分析,广征博采,去伪存真,秉笔直书。举凡建置沿革,区划变更,河渠变迁,物产名胜,民族迁徙,人口变动,经济兴衰,政治得失,人事更迭,社会风情,文武人才,英模事迹等等,无不尽收入志,蔚成大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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