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基层工作
1950年后,全区开始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民事调解工作。1953年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和1954年政务院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公布后,全区城乡普遍建立调解组织。1957年,全区已有调解员55088人,仅半年内即解决纠纷110176件。由于“左”的思想影响,致使1957年后的全区民事调解工作历经曲折。1960年后,全区民事调解工作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1963年,建立农村基层民事调解委员会912处,充实了民间调解队伍。1964年,全区有调解干部7919人。1966一1972年期间,全区调解组织陷于瘫痪,民事调解工作停止。1973年后,复建人民调解委员会。1976年,全区调解组织有6460处,调解人员31347名,调解处理各类民事纠纷35316件。1981年,有调解组织6538个,调解人员27018名。当年,工厂企业的调解工作有所发展,多数配有兼职调解干部,也有少数工厂企业配备专职干部。1982年,各级各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进一步加强,全区调解组织已达7000多个,调解人员有
3.21万名。697个工厂企业中已建调解委员会629个,占应建单位的91%。全区大部分中等以上学校也建立调解组织。1983年,在巩固、提高农村调解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工厂、企业、学校的调解组织。全区757个工厂企业单位已建立调解委员会742个,占应建单位的98%,有调解干部300多人。全区66所县属以上中等学校全部建立调解组织,调解干部有300多人。全区698个管区、6090个生产大队普遍建立调解委员会,有调解干部达3.5万人,全区上下初步形成民事调解网。1984年,行署批转下发地区司法局《关于搞好调解人员整训工作的报告》文件后,司法部门以确保调解干部的质量为原则,建设好司法助理员和基层调解组织两支队伍。农村干部精简后,绝大多数调解主任由村民委员会主要干部兼任。全区调解干部的报酬形式:一是实行定额补贴,大队干部兼任调解干部的可享受最高一级补贴;二是专职调解干部享受大队支书补贴的30〜50%;三是误工补贴,误工1天补助1〜3元;四是国家退休职工担任调解干部的享受适当的经济补差。同年,全区大部分调解组织推行调解工作责任制,比1983年民事纠纷下降19%,调解后达到合情、合理、合法,双方当事人满意的12371件,调解成功率为83%。1985年,全区6273个行政村46个居委会全部建立调委会;822个工厂、企业、学校建立调委会774个,占应建单位的95%。全区共有调解人员23279人。至年底,160个乡镇已建法律服务站(所)者123个,占应建数的76.8%,共配备人员306人,专职司法助理员165人,法律服务站的建立,为民事调解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1986年,全区调整充实基层调解人员591人,166个乡镇、办事处已配备司法助理员169人;6492个行政村46个居委会已建人民调解委员会6333个,占应建数的99.9%;561个工厂企业已建调委会537个,占应建数的95.7%。全区共有调解人员25037个,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纠纷27018件,调解处理纠纷24864件,调处率为92%,达到合情、合理、合法、双方当事人满意的21190件,成功率为85%,防止非正常死亡210人。同年,全区166个乡镇办事处已有119个建立法律服务站,并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全年共调解处理民事纠纷4947件,经济纠纷1357件,解答法律询问4268人次,接待信访2187人次,举办法律宣传3008场次,培训调解人员10438人,促进了社会风气的好转。1987年,司法行政机关以健全调解组织和调解干部的培训工作为重点,使全区上下形成畅通的调解网络。全区839个工厂、企业和大、中学校建立健全调委会,占应建单位的98.7%。城乡调解组织一类的占49.4%、二类的占41%、三类的占9.6%,共有调解干部26698名。同时,全区166个乡镇、办事处对139个调解组织进行整训,占应整训的84%。应培训调解人员6493名,实际培训6229名,占应培训的96%。同年,全区受理各类纠纷共28385件,调解处理23562件,调解处理率为83%。在调解中达到合情、合理、合法,双方当事人满意的24632件,调解成功率为85.6%,防止非正常死亡269人。1987年,认真贯彻全国、全省法律服务站工作会议精神和司法部提岀的“巩固、提高、完善、发展”的方针,在全区142个乡镇、办事处建立法律服务站,比1986年增长14.4%,有工作人员340名,站均达到2.4人。全年共调解处理各种纠纷7620件,其中经济纠纷1248件,占16.4%。1988年,全区城乡已建调解委员会7158个,占应建单位的99.5%,有调解工作人员27716,比上年增加1018名,有12个工厂企业设调解专职干部12名。全区三类调解委员会由上年的12.4%降至9.6%。同年,基层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纠纷30411件,调解处理达28646件,调解率为98.7%,调解成功率为88.8%,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375人。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自杀死亡人数26人,比上年减少3人。全区166个乡镇、办事处全部建立法律服务站,有工作人员475名,平均每站2.9人。其中司法助理员170名,其他国家干部40名,招聘人员265名。聊城市司法局为保证服务站人员的稳定,自1988年起,全市法律服务站工作人员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制度,从而调动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法律服务站工作的开展。1989年,全区已建调解组织6854个,占应建单位的99.4%。其中,农村调委会6396个,居委调委会58个,厂企单位和其他单位调委会469个,调解干部共26091人,平均每个调解组织达3.8人。共发展纠纷信息员37580人,信息反馈机制的加强,使调解组织在防激化工作中变被动为主动。全区三类调委会由上年的665个减少到368个,下降5.4%。同年,共受理纠纷32795件,调解处理32630件,调解率为99.5%,比上年提高0.8%,调解纠纷成功率为89.8%,比上年提高了1%,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184人。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死亡人数16人,比上年减少10人。1989年,各乡镇法律服务站注重队伍建设和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服务站工作人员由上年的475名增加到496名,其中司法助理员174名,其他国家干部50名,招聘工作人员272名;共调解各类纠纷6935件,其中经济纠纷1789件,解答法律咨询11303人次,代写法律文书2398份,民事代理594起,挽回经济损失1595.279万元。全区有45个法律服务站为政府担任法律顾问,对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同年,开始在乡镇建立司法所,负责指导管理民事调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及指导管理法律服务站的工作,并代表乡镇政府处理疑难民间纠纷等司法行政工作。至1990年底,全区已建司法所87处,占应建乡镇总数的52.4%;全区基层调解组织共受理民间纠纷359件,调解处理32182件,调解率为99%,调解成功30168件,调解成功率为93.74%,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91人,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自杀死亡比上年也有明显下降。5月中旬到7月中旬,全区统一组织1次民间纠纷大排查。共查出民间纠纷积案、苗头和隐患7475件,边排查、边调解处理6728件,调处率为90%,调解处理易激化的纠纷130件,防止恶性案件的发生。同年,乡镇法律服务站工作人员增加到523名。调解工作由原来的调解型逐步转化为调解服务型,全区法律服务站共调解纠纷6555件,其中经济纠纷1668件;解答法律咨询11263人次;代写法律文书2872份;民事代理569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790处,为乡镇政府担任法律顾问100家,占乡镇总数的60%;联络协办公证33549件,审查修订合同24862件;通过服务挽回经济损失717.4075万元。至1994年底,全区166个乡镇、办事处配齐司法助理员。1991〜1995年底,全区司法助理员直接调解处理民间纠纷4287件,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27起46人。全区司法所为乡镇政府提供法律建议6780余件,被采纳的占87.6%;代表乡镇政府起草、审查、修改规范性文件334件;参与制定普法规划2279个,法律宣传4657场次;依法治村、治校、治厂单位22574个;代政府调解处理上访到乡镇的民间疑难纠纷2960多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累计9647家,办理各种法律服务事项2.8万多件;直接为乡镇村办企业和群众挽回经济损失7749万元。全区法律工作者为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审查修订合同15.4万余份,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代理11879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年均1940多家,接待群众上访、解答法律咨询18.7余万人次,代写法律文书1.76万余件。全区普遍建立起4级调解网络,共有调解委员会8947个,占应建数的98.6%,调解委员2.7万名,纠纷信息员13008人。104个企业建立了司法办公室,设专职调解干部127人。不少地方建立跨地区、行业、单位的调解组织。5年中,全区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民间纠纷11.86万余件,成功率为96%;防止“民转刑”案件144起168人;防止自杀死亡230余件241人。1996年底,全区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民间纠纷1.89万余件,成功率为96.8%;防止“民转刑”案件12起16人;防止自杀死亡10余件21人。司法助理员直接调解处理民间纠纷1146件,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14起26人。全区司法所为乡镇政府提供法律建议2240余件,被采纳的占76.6%;代表乡镇政府起草、审查、修改规范性文件276件;参与制定普法规划3074个,法律宣传1475场次;依法治村、治校、治厂单位23876个;代政府调解处理上访到乡镇的民间疑难纠纷1400多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2349家,办理各种法律服务事项14.3万件;挽回经济损失8965万元。全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审查修改合同13.4万余份,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代理28945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3344家,接待群众上访、解答法律咨询1.4万余人次,代写法律文书2.8万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