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司法行政
第一节机构
解放战争时期,区内各县在人民政权机构中均设司法科,履行审判工作。1950年11月,各县司法科先后改称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兼办。1956年4月,专区中级人民法院增设司法行政科。1959年秋撤销,其工作由法院办公室兼办。1964年6月,恢复设立司法行政科。1968年2月,全区公、检、法机关实行“军管”,司法行政工作由军管会秘书组兼理。1973年,撤销军管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复设司法行政科。1980年10月,司法行政科撤销。同年12月25日,地区司法局成立,下设行政、政工人事、业务3个组。随之,各县市司法局相继建立。1984年,司法行政机关改革,地区司法局下设8个科室和纪检组。各县市司法局内部机构均未变动。至1996年底,全区设地区司法局和8个县市司法局。地区司法局下设办公室、法学教育科、法制宣传科(同时挂安置帮教工作科的牌子)、律师管理科、公证管理科、基层工作科(同时挂普依法治理办公室的牌子)、装备财务科、政治处(内设组织人事科、职称管理科离休退干部科)、纪检组、监察室等内部机构。8县市司法局内部机构的设置与地区司法局基本对应。全区有司法工作人员582人。地区司法局直属单位有地区公证处、聊城光岳律师事务所、聊城东昌律师事务所、聊城凤城律师事务所、聊城法衡律师事务所和地区法学教育培训中心。
第二节法制教育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全区司法机关以漫画、黑板报、广播筒和幻灯片等形式进行宣传,实行区域部门负责制,县、区均建立贯彻婚姻法委员会,训练乡干部12535人,村级党团员、积极分子82622人,受教育的群众占全区总人口的70%以上。1957〜1961年,法制宣传主要方式有就地公开审理、宣判结合处理案件,以活人活事当教材进行教育;到各个公共场所,如干部会、群众会、训练班进行宣传教育;到农业社、工厂及训练班组织讲座;利用黑板报、壁报栏、有线广播、印刷宣传品、举办展览等进行宣传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后,全区司法机关采用授课、图片巡回展览、有线广播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人民遵守宪法。1982年,各级司法部门广泛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地区司法局与地委宣传部、妇联等单位配合,编印0.7万份关于深入贯彻婚姻法打击人贩子的“通告”和“宣传提纲”,发至全区各大队。地区司法局与教育局等单位配合,举办法律常识师资培训班,培训全区法律常识课师资;司法工作人员到一些中学上法制课,对改变校风取得明显效果。开展抓好一个工厂、一个学校、一个公社、一个大队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1983年,全区司法机关把宣传新宪法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作为宣传教育的中心内容。在为期两个月的宣传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即出动宣传车880辆次,举办展览500余场,岀黑板报、墙报1.3万余期,印发各种宣传材料40余种近10万份。在宣传宪法的活动中,编印各种宣传材料3.4万份,培训宣传骨干200人,举办广播讲座1611次,出黑板报8928期、宣传栏11313期,图片展览149场,放幻灯610场,编演文艺节目15个。在“严打”活动中,编印宣传材料共16.3万份,培训宣传骨干6.5万人,举办报告会3.9万场,有线广播3411次,宣传栏4221期,黑板报2.1万期,举办展览759场,放幻灯2345场,出动宣传车1076辆次。1984年,全区继续开展以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为中心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重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部分经济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当年,全区共印发宣传材料59470份,举办法制宣传会8092场次、有线广播3240次,办宣传栏2.7万期,放幻灯1760场次,巡回展览480余次,出动宣传车2030次。1985年,司法机关把普及法律常识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地区、各县市制定向全区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5年计划,编印各类宣传材料10222份,办有线广播讲座4676场次,宣传栏25832期,岀黑板报41703期,岀动宣传车420辆次,有法制宣传骨干23538人,培训骨干42543人次,订购法律常识读本631951册、法制报84733份。1986年,全区的普法工作进入实施阶段。当年共订购各种读本606365册、法规选编、辅导材料115049册,编写辅导材料44480份,订购法制报4.5万余份,参加普法学习的人员达2569535人,占应普法人数的75.9%。当年,为机关干部举办讲座辅导153期,集中轮训96期,参加轮训干部63578人;企业单位举办普及法律讲座799次、轮训480期,参考人数12.57万人次;全区各级各类学校中有4239处学校设置法制课,占学校总数的85%。在普法活动中,普遍采取“四包”(宣传团(队)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党员包户)、“三结合”(从实际出发,采取向群众集中宣讲与到户补课相结合;口头宣讲与印发材料相结合;普法与其他教育、中心工作相结合)、“两发挥”(发挥各种群众组织的积极作用,发挥各种宣讲工具和宣传阵地的作用)等多种形式。当年,全区放映法制电影2500场次,观众达310万人次。1987年,全区362万名普法对象中300万名参加普法学习,学习率超过省普及法律实施方案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公布后,全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都把决定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在宣传活动中,全区共出黑板报1.2万余期、宣传栏1.9万期,放幻灯0.47万余场次,举办培训班100余期,培训骨干达0.74万余人次。当年,全区14名地级干部810名县级干部中有802人学习了规定的内容,普及率达99%;4.7万余名区级以下干部中,有94%的干部学完规定的内容;全区19.4万名工人学完规定的法律知识,占工人总数的78%;城镇居民9万人中,有70%的人学完规定的内容;5504所大、中、小学校中,有98.7%的学校开设法制课;尚有192万农民参加普法学习,占农村普法对象的70%,学完规定内容者达90万人,占40%。同时,全区性的行业法规学习也进一步强化,翻印法规12万余份,编印宣传资料、材料6万余份,张贴布告、标语24万份(条),岀动宣传车200余辆次,解答部门法律询问3万人次。1988年,全区已达319万人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地、县级干部773人全部学完规定内容;一般干部6.3万人中有6.28万人学完规定的内容,占99%,比上年增加5%;企业职工29.2万人,学完规定内容的28.6万余人,占98%,学完率比上年增加26%;城镇居民7.9万人,学完规定内容的有7.1万余人,占90%,学完率比上年增加29%;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共5524所,开设法制课的占82%;全区农民普法对象248.9万人,有224万人参加学法,比上年增加29%,学完规定内容的149万人,占60%,比上年增加20%,其中乡村干部5.1万人参加学法,占98%,有18.6万名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学法,占94.5%。全区司法行政机关组织145个工作组801人深入到农村辅导,同时利用曲艺、故事会、电视录像、图片展览等形象化教育以及广播、板报、讲演、法律知识竞赛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普法教育。当年,全区举办法律广播讲座637次、法制图片展览383场,制作图片33248张、幻灯片35套,放映法制幻灯8140次,电视法制专栏播出节目24个,拍摄法制电视片4部,放录像472次,编写文艺节目149个,组织法律竞赛161次,参赛人员共41593人,办法制宣传栏7276个,岀刊物11897期。1989年,全区约有359万人参加学习法律知识,参学率达99%左右;约有337万人基本学完“十法一条例”;62万多名学生程度不同地接受了法制教育;249万农民普法对象中有240万人参加学习,占96%,学完“十法一条例”的约有214万多人,占农民普法对象的86%。同年,全区共举办法制广播讲座1234次,编印普法学习资料5.7万余册,办法制宣传栏1.34万期,制作法制教育幻灯片25套,放映法制幻灯达5510多场次,放映法制教育录像908次,编演文艺节目59个,组织法律知识竞赛125场次。在普及“十法一条例”的基础上,大力开展全区性的宪法再学习、再教育活动。当年,全区举办宪法知识讲座700次,听讲人数205万余人;办宪法培训班187期,培训21555人,举办广播讲座308次;编写宪法辅导材料14种,印发2.59万份;举办宪法知识竞赛34次,参赛人数19156人;召开宪法讲用会110次,讲用人数1192名。同时,围绕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有针对性地学习16个法律法规。地、县市、乡镇普遍组织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讲用活动,使各级干部的思想观念和领导方式开始发生变化,初步学会依法管理和指导工作,“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违法乱纪的现象明显减少,利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滥收费等几股歪风明显收敛。为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全区抽调1.3万名脱产干部组成154个普法工作队,集中对农民进行面授教育,并在全区推广莘县、临清、高唐、冠县等县市实行县市包乡镇、乡镇包村庄、村庄包农户,定时间、定任务、定质量的“三包”、“三定”责任制的典型经验,推动全区普法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1990年,全区参加普法学习者达358万名,参学率为99%,有337万人学完规定的内容,学完率为93%。通过学习,各级领导干部自觉纠正工作中以言代法、有法不依的现象。各级人大多次进行执法大检查,县市、乡镇和地直单位开展不同形式的治理活动。同年8月,在全区开展税法宣传月活动中,参与人员达1.45万人;出动宣传车16部281辆次;设立咨询站88个,接待来访1.14万人次;解答问题0.74万余条;出板报、宣传栏516期,印发宣传材料6.2万余份,书写张贴标语1.4万余条;全区接受税法宣传户达45.5万户,有898户主动补交税款58.47万元。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全区刑事案件发案率比1989年同期下降23.4%。1991年,全区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至1994年底,共举办培训班、轮训班4056期,举办法制电视、广播讲座10531期,播放法制录像390次,电台、电视台法制栏目500余期,举办法律知识竞赛183场次;仅地直机关普法考试铅印试卷达40余万份,90%以上的干部群众参加考试;地县市共召开普法、依法治理现场会、经验交流会70余次,有700多个单位介绍了经验;共培养学法用法和依法治理典型843个。1995、1996年,分别举办培训班、轮训班17274期、20216期,举办法制电视、广播讲座876期、1023期,播放法制录像994次、1364次,广播电台、电视台法制栏目120余期、140余期,举办法律知识竞赛674场次、821场次,有94.5%、91.6%以上的干部群众参加普法考试。
第三节法学教育
1991一1995年,全区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落实山东省司法厅制定的《“八五”期间山东省司法行政干警培训规划》。规划提岀,争取到1995年全系统干警中,60%以上的一般干部、70%以上的科级干部、80%以上的处级干部达到法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5岁以上、法律大专以下文化程度的干警都要接受专业证书教育,对律师、公证和调解专业干部要进行知识更新补缺为主的专业对口培训。随着规划的实施,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普遍设立主管法学教育的机构,地、县市两级培训教育基地逐步形成。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拥有了电化教学设施和固定的办学场所。师资队伍不断发展,基本适应各个层次的教学需要。实行脱产教育与函授教育并举,学历教育与专业证书教育并举,长短训并举,多渠道、多形式地办学。至1995年底,全区司法行政干警中一般干部、科级干部、处级干部法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分别达到68%、94%和100%。1991~1995年,共短期培训司法行政干部1364人次,946人获得法律大、中专毕业文凭,83人获得司法行政系统大、中专专业证书。函授毕业生30人,在校生达到674人。1996年,在实施《山东省司法行政干警“九五”教育规划》的同时,为解决区内基层法律服务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经地区行署批准,采取“双招”的办法扩大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使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律师大专班在区内招生发生了深刻变化。至年底,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在区内招生610人,各类法律教育在校生已达到976人。
第四节律师
1912年春,安徽省籍律师武运泽(早年随祖父以流动售书为职业,后定居聊城)在聊城光岳楼西开展律师业务,以写诉状为主。1934年夏,阳谷县吴桥口刘湾村刘梅安、聊城县谭庆村谭丙山在阳谷县城开展律师活动,挂牌营业,是自由职业者,主要是帮写诉状和包案打官司,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当时规定,包案打官司,胜诉拿全费,败诉拿半费。建国后,旧的律师制度逐步为人民律师制度所代替。1955年秋,专区基层法院(法庭)指定审判人员以律师的身份岀庭,试行案件辩护工作业务。1956年6月,聊城、德州、临清、范县4县市成立法律顾问处,有律师16人,逐步开展律师业务,对于帮助法院査清案情、保证公正审判、准确地惩罚罪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解决群众的一些法律疑难问题等方面都起了重要的作用。1959年3月,聊城、德州、临清、范县法律顾问处先后被撤销。1979年春,全国各级的律师组织和律师培训工作开始恢复。1981年,随着各县司法行政机构建立,全区各县市法律顾问处相继建立,共有律师16人,陆续开展了律师业务。1982年7月8日,地区法律顾问处成立。1981~1985年,全区律师工作机构发展到8处,共有律师工作者94天,其中专职律师42人,取得律师资格的40人;兼职律师52人,取得律师资格的12人。1986一1990年底,全区有律师工作者101人,其中专职律师57人,取得律师资格49人;兼职律师44人,取得律师资格的37人。至1995年底,全区律师机构增加到16个,比1990年增长78%;全区共有律师工作者115人,其中专职律师63人,取得律师资格63人;兼职律师33人,取得律师资格33人;特邀律师18人。5年来,全区律师工作业务逐年增加,新的法律服务领域、项目不断开拓,在促进全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96年,全区有律师机构17个,律师工作者136人,其中专职律师84人,取得律师资格84人;兼职律师42人,取得律师资格42人;特邀律师10人。
担任法律顾问
1981〜1985年,全区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26家,办理经济法律事务2546件,其中参与诉讼352件,参与调解206件,参与仲裁6件。1986〜1990年底,全区律师担任274家常年法律顾问。办理经济法律事务6379件。1991〜1995年底,全区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累计1942家,共办理经济法律事务3678件,其中参与诉讼654件,参与调解1235件,参与仲裁14件。1996年,全区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896家,办理经济法律事务1542件,其中参与诉讼621件,参与调解900件,参与仲裁21件。
刑事辩护
全区律师在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则,协助法院全面査清事实,正确使用法律,保证了办案质量。1981〜1985年,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共537件,占法院同期审结案件的42%,其中办理法院指定刑事辩护案件39件,被害人及亲属委托478件。1986〜1990年,办理刑事辩护案件1269件,占法院同期审结的60%,其中法院指定刑事辩护案件80件,被告人及亲属委托辩护案件1189件。1991〜1995年底,全区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共1033件,占法院同期审结的54.7%,其中办理法院指定刑事辩护案件59件,被告人及亲属委托辩护案件895件。1996年,办理刑事辩护案件351件,占法院同期审结的69.7%,其中办理法院指定刑事辩护案件15件,被告人及亲属委托辩护案件318件。
民事代理、法律咨询和代书全区律师通过民事代理、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接待群众来访等业务,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宣传法制,支持群众揭露罪犯,说服群众放弃无理要求,减少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安定团结,搞好社会治安。1981~1985年,办结民事代理案424件,其中经济纠纷代理237件,帮助避免经济损失411万元;办理非诉讼事件286件,其中经济纠纷事件204件,帮助避免经济损失291.87万元;解答法律咨询3902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3745件;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1.32万人次。1986〜1990年,全区律师共办结民事代理案2146件,其中经济纠纷代理案1301件,帮助避免经济损失2569.18万元;办理非诉讼事件905件,其中经济纠纷752件,帮助避免经济损失937.53万元;解答法律咨询1.60万件;代写法律文书7669件;处理人民来信来访2.63万人次。1991〜1995年底,全区律师共办理民事代理1279件,其中经济纠纷代理1128件,帮助避免经济损失3732.47万元;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6036件,其中经济纠纷5957件,帮助避免经济损失6280.47万元;解答法律咨询9985件;代写法律文书18545件;处理人民来信来访1176人次。1996年,全区律师共办理民事代理1518件,其中经济纠纷代理1415件,帮助避免经济损失2377.68万元;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3093件,其中经济纠纷2983件,帮助避免经济损失31053.24万元;解答法律咨询37203人次;代写法律文书3855件;处理人民来信来访967人次。
第五节公证
1956年10月,聊城、临清、德州3县市人民法院内各设公证员1名,开展公证业务,以监督公私合同的履行,促进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1959年3月,随着聊城专区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科的撤销,聊城、临清、德州人民法院公证工作停止。1978年后,公证工作逐步得以恢复和发展。1981年4月20日,地区行署批转地区司法局《关于全区地、县司法行政机构组建情况的报告》;明确规定各县设公证处。至1981年9月,全区8个县市全部建立公证处。1984年,地区司法局下发《关于聘请公证联络员的几点意见》的文件,决定各县市公证处有计划、有重点聘请公证联络员,推动公证工作的发展。同年,全区建立公证联络点15处,聘请公证联络员130名。1985年,全区公证处共有公证人员40名,建立公证联络点21处,聘请联络员155名。1986〜1987年,全区公证处有公证人员42名,办理各类公证8.49万件。1988〜1990年底,全区有公证人员52名,办理各类公证16.57万件。至1995年底,全区设公证处9个,共有公证员46人,其中高级公证员3人,中级34人,初级9人。在223个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了公证联络点,发展公证联络员274名。全区公证机关共办理各类公证82911件。1996年,全区设公证处9个,有公证员44人,其中高级公证员2人,中级36人,初级6人。在162个企、事业单位设立公证联络点,发展公证联络员174名。全区共办理各类公证35462件。
国内公证
1981年4月1日,区内正式开展国内公证业务。至1982年,全区共办理公证18.40万件。1983年,以经济公证为重点,特别对“两户一体”申请办理者给予优先,全面开展国内公证业务。各县市公证处走出办公室,做到房屋买卖到现场、加工承包到工厂、家庭协议到家中、遗嘱公证到床前、土地承包到农村,使公证业务的路子越走越宽。同年,全区办理公证6925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5645件、民间合同公证1280件。1984年,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多数公证处制定岗位责任制。同年,共办理各类公证7453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3972件、民间公证3481件。1985年,全区公证人员以《公证暂行条例》为依据,以经济合同公证为重点,做好继承、赡养、收养、房产、宅基地使用权公证,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筑承包、产品的产供销和劳务等合同的公证事项给予优先办理。同年,全区共办理各类公证35669件,其中办理经济合同公证8305件、民间公证27364件。在受理审查经济合同公证中,依法揭露和制止各类违法、诈骗合同7起,避免经济损失1056.43万元。1986年,全区共办理各类公证37096件。其中,办理经济合同公证30340件、民间公证6756件。1987年,全区公证机关不断提高公证效率和质量,公证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同年,办理各类公证达47813件。其中,办理经济合同公证27352件、民间公证20461件。1988年,全区公证机关采取超前服务、扩大证源,精心服务、严格程序,跟踪服务、提高效益等3项措施,使公证工作得到发展。同年, 共办理各类公证23576件。其中,办理经济合同公证15611件、民间公证7965件。1989年,全区公证处共办理各类公证32637件,比1988年提高27.7%,其中经济合同公证26587件,通过公证业务避免经济损失259万元。1990年,全区公证机关注重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共办理农业土地承包、粮棉生产合同公证32803件,占全年办证总数的30%,履约率为99%。同年,共办理各类公证108681件,比1989年增长2.33倍,其中,办理经济合同公证104648件、民间公证4033件。1991年,全区公证机关把公证服务的重点放在完善农村承包经营、城乡企业承包责任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法律服务上,办理与发展经济、稳定社会秩序特别是与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息息相关的大面积、大批量土地承包、农副业承包、企业租赁承包和宅基地使用、赡养、计划生育等合同公证事项。至1995年底,全区共办理经济合同公证82911件,民事公证138655件。通过办理公证,制止违法合同122起,避免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1616万元。1996年,共办理经济合同公证28894件,民事公证6613件。通过办理公证,制止违法合同11起,避免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324万元。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1981~1987年,全区涉外公证事项统由聊城市公证处办理。随着全区各项涉外政策包括侨务政策的落实和对外贸易交往的增多,涉外公证量逐步增加。1983、1984年办证各3件,1985年办证10件,1987年办证25件。1988年,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落实,涉外公证事务日益增加,申请办证的单位和个人越来越多。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全区8县市公证处普遍开展涉外公证业务,各配备2名涉外公证员。至1990年,全区共办理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125件。1991〜1995年底,全区共办理涉外及港、澳、台公证838件,其中涉外公证129件,涉港、澳、台公证709件。1996年共办理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137件,其中涉外公证27件,涉港、澳、台公证110件。
第六节基层工作
1950年后,全区开始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民事调解工作。1953年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和1954年政务院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公布后,全区城乡普遍建立调解组织。1957年,全区已有调解员55088人,仅半年内即解决纠纷110176件。由于“左”的思想影响,致使1957年后的全区民事调解工作历经曲折。1960年后,全区民事调解工作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1963年,建立农村基层民事调解委员会912处,充实了民间调解队伍。1964年,全区有调解干部7919人。1966一1972年期间,全区调解组织陷于瘫痪,民事调解工作停止。1973年后,复建人民调解委员会。1976年,全区调解组织有6460处,调解人员31347名,调解处理各类民事纠纷35316件。1981年,有调解组织6538个,调解人员27018名。当年,工厂企业的调解工作有所发展,多数配有兼职调解干部,也有少数工厂企业配备专职干部。1982年,各级各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进一步加强,全区调解组织已达7000多个,调解人员有
3.21万名。697个工厂企业中已建调解委员会629个,占应建单位的91%。全区大部分中等以上学校也建立调解组织。1983年,在巩固、提高农村调解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工厂、企业、学校的调解组织。全区757个工厂企业单位已建立调解委员会742个,占应建单位的98%,有调解干部300多人。全区66所县属以上中等学校全部建立调解组织,调解干部有300多人。全区698个管区、6090个生产大队普遍建立调解委员会,有调解干部达3.5万人,全区上下初步形成民事调解网。1984年,行署批转下发地区司法局《关于搞好调解人员整训工作的报告》文件后,司法部门以确保调解干部的质量为原则,建设好司法助理员和基层调解组织两支队伍。农村干部精简后,绝大多数调解主任由村民委员会主要干部兼任。全区调解干部的报酬形式:一是实行定额补贴,大队干部兼任调解干部的可享受最高一级补贴;二是专职调解干部享受大队支书补贴的30〜50%;三是误工补贴,误工1天补助1〜3元;四是国家退休职工担任调解干部的享受适当的经济补差。同年,全区大部分调解组织推行调解工作责任制,比1983年民事纠纷下降19%,调解后达到合情、合理、合法,双方当事人满意的12371件,调解成功率为83%。1985年,全区6273个行政村46个居委会全部建立调委会;822个工厂、企业、学校建立调委会774个,占应建单位的95%。全区共有调解人员23279人。至年底,160个乡镇已建法律服务站(所)者123个,占应建数的76.8%,共配备人员306人,专职司法助理员165人,法律服务站的建立,为民事调解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1986年,全区调整充实基层调解人员591人,166个乡镇、办事处已配备司法助理员169人;6492个行政村46个居委会已建人民调解委员会6333个,占应建数的99.9%;561个工厂企业已建调委会537个,占应建数的95.7%。全区共有调解人员25037个,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纠纷27018件,调解处理纠纷24864件,调处率为92%,达到合情、合理、合法、双方当事人满意的21190件,成功率为85%,防止非正常死亡210人。同年,全区166个乡镇办事处已有119个建立法律服务站,并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全年共调解处理民事纠纷4947件,经济纠纷1357件,解答法律询问4268人次,接待信访2187人次,举办法律宣传3008场次,培训调解人员10438人,促进了社会风气的好转。1987年,司法行政机关以健全调解组织和调解干部的培训工作为重点,使全区上下形成畅通的调解网络。全区839个工厂、企业和大、中学校建立健全调委会,占应建单位的98.7%。城乡调解组织一类的占49.4%、二类的占41%、三类的占9.6%,共有调解干部26698名。同时,全区166个乡镇、办事处对139个调解组织进行整训,占应整训的84%。应培训调解人员6493名,实际培训6229名,占应培训的96%。同年,全区受理各类纠纷共28385件,调解处理23562件,调解处理率为83%。在调解中达到合情、合理、合法,双方当事人满意的24632件,调解成功率为85.6%,防止非正常死亡269人。1987年,认真贯彻全国、全省法律服务站工作会议精神和司法部提岀的“巩固、提高、完善、发展”的方针,在全区142个乡镇、办事处建立法律服务站,比1986年增长14.4%,有工作人员340名,站均达到2.4人。全年共调解处理各种纠纷7620件,其中经济纠纷1248件,占16.4%。1988年,全区城乡已建调解委员会7158个,占应建单位的99.5%,有调解工作人员27716,比上年增加1018名,有12个工厂企业设调解专职干部12名。全区三类调解委员会由上年的12.4%降至9.6%。同年,基层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纠纷30411件,调解处理达28646件,调解率为98.7%,调解成功率为88.8%,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375人。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自杀死亡人数26人,比上年减少3人。全区166个乡镇、办事处全部建立法律服务站,有工作人员475名,平均每站2.9人。其中司法助理员170名,其他国家干部40名,招聘人员265名。聊城市司法局为保证服务站人员的稳定,自1988年起,全市法律服务站工作人员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制度,从而调动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法律服务站工作的开展。1989年,全区已建调解组织6854个,占应建单位的99.4%。其中,农村调委会6396个,居委调委会58个,厂企单位和其他单位调委会469个,调解干部共26091人,平均每个调解组织达3.8人。共发展纠纷信息员37580人,信息反馈机制的加强,使调解组织在防激化工作中变被动为主动。全区三类调委会由上年的665个减少到368个,下降5.4%。同年,共受理纠纷32795件,调解处理32630件,调解率为99.5%,比上年提高0.8%,调解纠纷成功率为89.8%,比上年提高了1%,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184人。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死亡人数16人,比上年减少10人。1989年,各乡镇法律服务站注重队伍建设和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服务站工作人员由上年的475名增加到496名,其中司法助理员174名,其他国家干部50名,招聘工作人员272名;共调解各类纠纷6935件,其中经济纠纷1789件,解答法律咨询11303人次,代写法律文书2398份,民事代理594起,挽回经济损失1595.279万元。全区有45个法律服务站为政府担任法律顾问,对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同年,开始在乡镇建立司法所,负责指导管理民事调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及指导管理法律服务站的工作,并代表乡镇政府处理疑难民间纠纷等司法行政工作。至1990年底,全区已建司法所87处,占应建乡镇总数的52.4%;全区基层调解组织共受理民间纠纷359件,调解处理32182件,调解率为99%,调解成功30168件,调解成功率为93.74%,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91人,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自杀死亡比上年也有明显下降。5月中旬到7月中旬,全区统一组织1次民间纠纷大排查。共查出民间纠纷积案、苗头和隐患7475件,边排查、边调解处理6728件,调处率为90%,调解处理易激化的纠纷130件,防止恶性案件的发生。同年,乡镇法律服务站工作人员增加到523名。调解工作由原来的调解型逐步转化为调解服务型,全区法律服务站共调解纠纷6555件,其中经济纠纷1668件;解答法律咨询11263人次;代写法律文书2872份;民事代理569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790处,为乡镇政府担任法律顾问100家,占乡镇总数的60%;联络协办公证33549件,审查修订合同24862件;通过服务挽回经济损失717.4075万元。至1994年底,全区166个乡镇、办事处配齐司法助理员。1991〜1995年底,全区司法助理员直接调解处理民间纠纷4287件,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27起46人。全区司法所为乡镇政府提供法律建议6780余件,被采纳的占87.6%;代表乡镇政府起草、审查、修改规范性文件334件;参与制定普法规划2279个,法律宣传4657场次;依法治村、治校、治厂单位22574个;代政府调解处理上访到乡镇的民间疑难纠纷2960多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累计9647家,办理各种法律服务事项2.8万多件;直接为乡镇村办企业和群众挽回经济损失7749万元。全区法律工作者为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审查修订合同15.4万余份,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代理11879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年均1940多家,接待群众上访、解答法律咨询18.7余万人次,代写法律文书1.76万余件。全区普遍建立起4级调解网络,共有调解委员会8947个,占应建数的98.6%,调解委员2.7万名,纠纷信息员13008人。104个企业建立了司法办公室,设专职调解干部127人。不少地方建立跨地区、行业、单位的调解组织。5年中,全区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民间纠纷11.86万余件,成功率为96%;防止“民转刑”案件144起168人;防止自杀死亡230余件241人。1996年底,全区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民间纠纷1.89万余件,成功率为96.8%;防止“民转刑”案件12起16人;防止自杀死亡10余件21人。司法助理员直接调解处理民间纠纷1146件,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14起26人。全区司法所为乡镇政府提供法律建议2240余件,被采纳的占76.6%;代表乡镇政府起草、审查、修改规范性文件276件;参与制定普法规划3074个,法律宣传1475场次;依法治村、治校、治厂单位23876个;代政府调解处理上访到乡镇的民间疑难纠纷1400多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2349家,办理各种法律服务事项14.3万件;挽回经济损失8965万元。全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审查修改合同13.4万余份,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代理28945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3344家,接待群众上访、解答法律咨询1.4万余人次,代写法律文书2.8万余件。
第七节管教场所
1948年6月26日,冀鲁豫行政公署阳谷监狱建立。1949年9月,平原省建立后,阳谷监狱改称平原省人民法院聊城分院聊城“自新”院。1951年1月,改称平原省聊城专员公署聊城分监狱。1952年11月,聊城划归山东省,改称山东省聊城分监狱。1953年4月,分监狱从阳谷迁到聊城北关,是年5月,改称聊城专员公署劳动改造队,下设管教、生产、秘书、财务等股。1954年,增设政治协理员办公室。1955年,劳改队改称山东省聊城专区劳动改造管教队。1964年,增设卫生所。1965年3月,更名为山东省劳改局聊城劳动改造管教队。1968年,山东省公安机关军管会派军管组进驻聊城劳动改造管教队。1970年军管组撤离,聊城劳动改造管教队移交聊城地区公安局管辖,下设行政、政工、管教、生产财务等办公室。1973年8月,更名为山东省公安局聊城劳动改造管教支队,设管教、就业、生计、财务、供销等科和政治处、行政办公室。1975年,撤销管教科,增设狱政和教育科,行政办公室改为办公室。1977年,卫生所改为医院。1979年增设5个科室,次年全部撤销。1981年增设政治教研和文化技术教研室、质量管理科、设备动力科、生活卫生科、科学技术办公室。1983年,原由省公安厅管辖改为省司法厅管辖。1984年,科学技术办公室改为技术科、质量管理科改为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增设基建办公室、家属工厂、企业整顿办公室。1985年,教育科改为教务处(辖3个教研室),企业整顿办公室改为企管办。1986年,增设质检科。1988年,增设劳资科、行政科。1990年,增设审计科,办公室设中心档案室。1992年,增设老干部科、工会、侦察科、供应科。1993年,经营计划科、供应科合并为供销公司。1994年5月30日,聊城劳动改造管教支队更名为山东省聊城监狱。1995年,增设安全科。1996年,撤销供销公司,成立销售公司和供应科。
收押
1948年至建国初期,聊城监狱对犯人不分犯罪性质、刑期长短均混合关押。1948年6月,开始收押冀鲁豫边区的已决犯。1949年底,阳谷监狱搬迁新乡后,聊城专区和所属各县人民法院判决的罪犯。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收押的罪犯增多。1954年9月7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规定的收押程序,收押罪犯。1955~1958年,收押的罪犯剧增,罪犯多数是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反动会道门及地富分子。“文化大革命”期间,收押的所谓“现行反革命犯”增多。1979年后收押的刑事犯增多。1983年8月,全区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收押的罪犯青壮年占绝大部分,拐卖人口犯占比重较大。1992年9月,聊城监狱对犯人实行分押、分管、分教管理。至1996年,对女犯一直实行单独收押,建立女犯队,狱政管理由女干警负责管理。
内看守
1956年9月9日,根据山东省劳改局制定的《劳动改造管教队看守工作暂行规则》,以收押罪犯的多少配备内看守,聊城监狱相应建立内看守组,由干警组成,隶属狱政科领导。1982年2月8日,依照公安部关于《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的规定,聊城监狱建立内看守中队,设正、副队长与指导员各1人,隶属狱政科领导。昼夜负责全监区犯人的管理和禁闭室管理工作及大门出入人员的检查验证、登记工作。1983年8月〜1996年底,严格遵循山东省司法厅劳改局制定的《内看守工作制度》规定,使内看守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考核和奖惩
1951年,聊城监狱依照山东省公安厅制定的《犯人劳动改造奖惩暂行办法》规定,对犯人实施奖惩。1956年对犯人实行提成和奖励制度。1983〜1996年底,依照山东省司法厅劳改局制定的《考核奖惩制度》规定,对犯人建立考核簿,按照“日准则”的要求,每天评议1次,个人记录、干部审查盖章。每周1次生活检讨会,每月1次检查小结,每季1次评比,每年1次总结鉴定。奖惩制度的实施,提高了对犯人改造的质量。
假日和休息
聊城监狱依法保护犯人节假日休息的权利。1952年10月,开始对犯人实行星期日休息制度,规定犯人每天劳动不得超过10小时。1956年10月,规定对犯人休息日安排为上午是处理内务和私人事情的时间,下午至晚上是政治时事、卫生教育时间,每天劳动9小时,每周不少于50小时。1957年3月,把犯人的劳动时间每天定为8小时。至1996年,对犯人的假日和休息日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制度。
生活管理
建国前,监狱犯人粮食供应每犯每天0.75~1斤,菜金低于机关工作人员的标准,由政府拨给,生产达到自给时,政府停发。建国后,犯人伙食标准在不同的时期作过多次调整。1956年,每犯每月6〜10.5元,1958年增加到14.5~15元,1995年1月1日起,每犯每月生活费增加到80元。粮食定量和地方工厂的同工种工人的标准相同,细粮占90%,保证犯人吃饱、吃熟、吃热、吃得卫生。节日期间对犯人的生活给予适当补助,对少数民族的罪犯和病号给予生活照顾,每犯每月发零花钱7元。监狱设有生活卫生科,专管犯人的生活并积极给予调剂和改善,伙食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定期公布。建国前, 被服由犯人自带,有困难的政府给予补助。1953一1956年,犯人的被服按规定发放。1982年,落实执行每个犯人夏季发单衣、冬季发棉衣制度。1985年,按规定每年每犯服装费为40元。1995年1月1日〜1996年底,每犯每年服装费增到110元。1984年前聊城监狱监舍全部是平房,且住的较拥挤。1984年后,先后在生建汽车配件厂盖起2座犯人监舍楼。监室空气流通,阳光充足,且设有阅览室、图书室、教室、浴室、理发室和娱乐场所。
医疗卫生
建国前,监狱无医疗机构,犯人有病到机关诊所或地方医院治疗。1964年,聊城监狱建立了犯人卫生所,1977年改为医院,配备院长及医疗卫生干部,贯彻“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医疗方针,使有病犯人及时得到医治。至1996年,狱内无发生流行性疾病,保证犯人在改造期间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