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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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聊城地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820020220000570
颗粒名称: 第八节 审判监督
分类号: D630.9
页数: 2
页码: 634-635
摘要: 建国后,全区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运用审判监督的职能,通过受理申诉案件,认真复査纠正冤、假、错案。1952年9月,在司法改革运动中,复查出“镇反”中的错案,全部进行纠正或改判。1996年,全区共审理各类申诉案件160件,其中检察院抗诉的21件,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8件,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4件。
关键词: 审判监督 监督检查

内容

第八节审判监督
  建国后,全区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运用审判监督的职能,通过受理申诉案件,认真复査纠正冤、假、错案。1952年9月,在司法改革运动中,复查出“镇反”中的错案,全部进行纠正或改判。1953年5月,贯彻中共中央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精神,复查出错案均进行纠正。1956年9〜12月,根据中共中央和省委的指示精神,对1955年前后“镇反”运动中逮捕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12135人全部进行复查,查出冤案、错案全部予以纠正。1962年5月〜1963年1月,对1958~1961年判处的机关、学校、企业内部的案件进行认真复查。全区复査1950人,其结果是原处理正确或基本正确的1651人,占复査数的84.6%;畸重的人数,占复査数的5.3%,畸轻的人数占复査数的0.5%;冤案占复査数的0.6%,错案占复查数的7.1%;可判可不判而判的人数占复査数的1.9%,均作了纠正和改判。1963年1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政法会议要求,对1958〜1961年判决有期徒刑尚在监狱劳改的社会刑事罪犯1767人进行复查。对定案人犯作出最后处理的有1624名,其中维持原判1445名,建议劳改机关提前释放或假释放的53名。1978年7月,全区法院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复査案件的专门工作班子,本着“平反假案,纠正错误”和“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对1966〜1978年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全部进行复査。1966〜1978年,全区共判处各类刑事案件4236件4459人。其中,反革命案件940件986人,普通刑事案件3296件3473人。经过复查,共改判1488件,其中改判无罪的739件;反革命案件改判685件,其中改判无罪的576件。普通刑事案件改判803件,其中改判无罪的156件。1980年,根据上级指示,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刘少奇问题受株连的案件,原判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案件,通敌挂钩案件和“右派”被判刑案件重新进行复查。1981〜1986年,全区共受理申诉案件3218件,其中依法改判的各类案件1096件,说服当事人撤诉、息诉25件。1987〜1990年底,共受理申诉案件1152件,其中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4件,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的7件,依法改判的340件,说服当事人撤诉、息诉的12件。1991〜1995年,共受理各类申诉案件665件,其中检察院抗诉的9件,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29件,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8件,依法改判116件,说服当事人撤诉的28件。1996年,全区共审理各类申诉案件160件,其中检察院抗诉的21件,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8件,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4件。

知识出处

聊城地区志

《聊城地区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聊城地区志》的编纂是在地委、行署的领导下进行的。它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聊城地区的历史和现状的各个层面,都作了实事求是她研究与分析,广征博采,去伪存真,秉笔直书。举凡建置沿革,区划变更,河渠变迁,物产名胜,民族迁徙,人口变动,经济兴衰,政治得失,人事更迭,社会风情,文武人才,英模事迹等等,无不尽收入志,蔚成大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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