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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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聊城地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820020220000569
颗粒名称: 第七节 审判制度
分类号: D915.1
页数: 1
页码: 633
摘要: 1982年10月1日起,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事审判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1991年,全区审判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有关审判规定意见,坚持公开审判制度。
关键词: 审判制度 诉讼制度

内容

第七节审判制度
  清代,知府的刑事审判活动以《大清律例》中的《刑律》(1740年颁布)为依据。1910年(宣统二年)又颁布《大清现行刑律》,其目的是维持封建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巩固剥削阶级的统治。《刑律》是律例并行的文件,司法官吏可以不受律文约束,随事创例营私舞弊。民国时期的刑事审判,主要依“六法全书”条例,后又掺杂一些临时制定的条例、禁令。通过刑事审判,维护国民党政府的统治,镇压人民的革命活动,保护地主官僚买办阶级的私有财产,维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
  1950一1953年,聊城地区审判活动依照国家《人民法庭组织通则》、《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人民法院办案试行程序》等规定,实行公开审判、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等简便易行的程序制度,贯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并邀请各界代表参加陪审,彻底废除旧的司法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一套有利于群众的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民事审判执行“调解为主,调查研究,就地办案”的方针,彻底废除旧的民事审判制度。
  1954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实施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对于一切公民适用法律上平等的原则,执行公开审判、辩护、陪审、合议、回避、上诉等审判制度。1956年,中共八大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程序总结》法规,使审判制度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1958年,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制度被冲破,各项审判制度受到冲击,独立进行审判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原则受到错误的指责,刑事审判工作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只强调办案数量,忽视办案质量,导致轻视法律和草率结案,并错误地认为,审判制度是“走形式”,束缚手脚,强调审判人员办案一竿子插到底,造成程序制度混乱,办案差错增多。1961年以后,开始纠正上述一些错误做法。196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重新贯彻执行“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审判制度和审判程序,使审判工作又走上正规。“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机关遭到破坏,法制被践踏,取消了正常的审判制度和办案程序,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面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1980年1月起,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82年10月1日起,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事审判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1991年,全区审判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有关审判规定意见,坚持公开审判制度。至1994年,依法公开审判案件71326件。在审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执行当事人举证、法庭调查、辩论和当庭质证的审判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1995年,公开审理案件15729件。1996年,公开审理案件23414件。

知识出处

聊城地区志

《聊城地区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聊城地区志》的编纂是在地委、行署的领导下进行的。它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聊城地区的历史和现状的各个层面,都作了实事求是她研究与分析,广征博采,去伪存真,秉笔直书。举凡建置沿革,区划变更,河渠变迁,物产名胜,民族迁徙,人口变动,经济兴衰,政治得失,人事更迭,社会风情,文武人才,英模事迹等等,无不尽收入志,蔚成大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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