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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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聊城地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82002022000056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民事审判
分类号: D925.1
页数: 3
页码: 630-632
摘要: 1949~1990年底,聊城全区各级人民法院本着以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办案的原则,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4.686万件。1991〜1995年底,共审结3.18万件。1996年,审结11270件。
关键词: 民事审判 民事诉讼

内容

第三节民事审判
  1949~1990年底,全区各级人民法院本着以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办案的原则,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4.686万件。1991〜1995年底,共审结3.18万件。1996年,审结11270件。
  婚姻案件
  1950〜1955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不少人因不满于过去包办强迫的婚姻关系,纷纷向政府提出离婚,求得婚姻自由。其间,婚姻案件较多。法院通过集体调解、巡回审理、就地审判、邀请陪审等方式,共处理全区婚姻案件2.468万件,占受理民事案件的47.6%。1956〜1959年,由于贯彻实施婚姻法后,有些不合理的婚姻关系大部分得到解决,婚姻案件减少。其间,共受理婚姻案件1.897万件,占受理民事案件的76.7%。1960〜1962年,由于“五风”的影响和严重自然灾害,人民生活困难,弃夫另嫁、早婚、童养媳等婚姻案件上升。3年期间,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婚姻案件8442件,占民事案件的60.51%。1963一1965年,婚姻案件呈下降趋势。1968年,地区军事管制委员会下设民事组,负责处理民事案件。至1978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婚姻案件5859件,占受理民事案件的74.79%。1979〜1990年,婚姻案件出现逐年增多的趋势,其中“文化大革命”期间结婚的婚姻案件占一定比重。另外因家务琐事生气,志趣、性格、脾气不和,第三者插足、家庭经济问题和不愿赡养老人导致的婚姻案件增多。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坚持社会主义婚姻观,反对资产阶级婚姻观,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其间共审理婚姻案件1.20万件。1991年,受理以离婚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增多,至1995年底共受理1.299万件,其中离婚案件9288件。1996年,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3499件,其中离婚案件2735件。
  继承案件
  建国后,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男女平等、权利义务一致、养老育幼的原则,坚持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利的原则,妥善处理继承案件。建国初期,依照共同纲领规定,国家保护民族资产阶级私有财产所有者自由经营,有买卖及岀租土地的权利,确认的遗产较广,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1950〜1955年,共受理继承案件802件。1956年底,基本完成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由于生产关系发生变化,公民可以继承的遗产也相应发生变化,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已不能当作遗产。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及其他生活资料的继承权。1956〜1957年,共受理继承案件484件。1958年,“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平调了公民的私有财产,侵犯公民的继承权和合法权益。至1961年底,全区共受理继承案件83件。1962一1965年,各级人民法院由于实施一系列正确的政策,使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到保护。其间,共受理继承案件76件。“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公民的私有财产被剥夺,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失去保障,继承案件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各项政策的落实,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继承案件显著上升。至1990年底,法院共审结继承案件700件。1991〜1995年底,全区人民法院共受理继承案件301件,审结292件。1996年,共受理64件,审结58件。
  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建国后,各级法院审理财产权益案件主要是房屋案件和损害赔偿案件。1958〜1961年,一些公民的财产权益遭到严重侵犯。其间,全区各级法院共受理财产权益案件898件。1962〜1965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贯彻和实施,公民纷纷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年间共审理此类案件756件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公民的财物被砸、抢,房屋被侵占,公民的财产权益失去保障,而法院被“砸烂”,民事审判工作几乎陷于停顿,财产权益纠纷很少有人过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健全,公民财产权益纠纷案件数量增多,尤以房屋、损害赔偿、债务等财产权益案件为最。至1990年底,各级人民法院共处理此类案件24200件。其中房屋案件1087件,损害赔偿案件4503件,债务案件6368件,从而调整了财产关系,保护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1991〜1995年底,共受理财产权益纠纷案件16862件。其中,债务纠纷案13578件,损害赔偿案2822件,房屋案462件。1996年,受理财产权益纠纷案件6768件。其中,债务纠纷案5717件,损害赔偿案844件,房屋案207件。
  宅基纠纷案件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宅基纠纷案件,坚持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的原则,依法制裁强占滥用耕地建房的违法行为,保护城乡人民群众合法使用宅基地的权益,切实执行国家关于建设用地和农村合理使用宅基地的管理制度。1949年土地改革时,人民政府对人民群众原有的土地、房屋宅基和贫下中农在土改时分的土地、房屋宅基(包括地主、富农在内)均重新丈量定边、定界,填发土地房屋所有证后,宅基地的四至边界明确,界石清楚,很少出现因宅基引起纠纷的案件。1958年,人民公社实行“一大二公”,群众受“共产风”和“左”的思想影响,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宅基纠纷也就不复存在。1960〜1963年,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城乡集贸市场的兴建及人口的增长,宅基纠纷也时有发生。至1966年,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宅基纠纷案件40件。1978年后,随着全区城乡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迫切要求改善居住条件,由此申请要地划宅院、修建和翻新房屋者逐年增多,甚至不经批准而侵占、强占耕地和宅基现象不断发生。1950〜1990年,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宅基纠纷案件3526件。1991〜1995年底共审结宅基纠纷案件811件,1996年审结130件。

知识出处

聊城地区志

《聊城地区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聊城地区志》的编纂是在地委、行署的领导下进行的。它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聊城地区的历史和现状的各个层面,都作了实事求是她研究与分析,广征博采,去伪存真,秉笔直书。举凡建置沿革,区划变更,河渠变迁,物产名胜,民族迁徙,人口变动,经济兴衰,政治得失,人事更迭,社会风情,文武人才,英模事迹等等,无不尽收入志,蔚成大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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