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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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聊城地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82002022000056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刑事审判
分类号: D915.3
页数: 2
页码: 629-630
摘要: 至1990年底,聊城全区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8121件11795人。1991年,全区两级人民法院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重点打击杀人、抢劫、重大盗窃、强奸、拐卖人口、流氓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至1995年底,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5947件,审结5740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5817人。1996年,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349件,审结1367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1306人。
关键词: 刑事审判 刑事诉讼

内容

第二节刑事审判
  1950一1956年,全区开展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和“三反”、“五反”运动。这一时期的审判活动,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和党的方针政策进行。其间,依法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306万件,其中反革命案件9302件。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全区所属11个县均建立临时法庭,共惩办经不起资产阶级进攻而腐化堕落、蜕化变质的贪污盗窃分子171人,处理一些不法资产阶级分子。1950一1952年底,在第一次“镇反''运动中,根据“首恶者必办,协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原则,对危害国家利益最为严重、民愤极大的特务、土匪、恶霸、会道门头子及反动党团骨干分子予以严惩。1955年8〜12月,全区共审判2619名刑事罪犯。其中,反革命罪犯746人。其间,先后判处破坏统购统销的犯罪分子429人,判处破坏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犯罪分子59人。1957〜1966年,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35020件,其中反革命案件9855件。1958〜1959年,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在办案中简单粗糙,只强调办案数量,忽视质量,缺乏调查研究,造成不少冤假错案。1960〜1962年,全区社会治安比较混乱,刑事案件增多。全区各级法院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治安管理从严,打击现行从严”的精神,刑事审判工作着重从严打击杀人、放火、贪污、盗窃、抢劫等7个方面的犯罪,仅1961年就处理各类刑事犯罪1710件、审结二审刑事案件70件。1963〜1966年,遵照毛泽东提出的“少捕、少杀、少管”的指示,法院机关总结1958年的经验教训,在保证办案正确无误的前提下做到及时,在及时办案中确保正确无误,划清反革命罪与一般刑事犯罪的界限,强调反革命犯罪必须具有反革命目的,对一般刑事犯罪的女犯、少年犯,不在群众大会上公判,保证了办案的质量。1966〜1976年,法院机构被撤销,正常的审判工作程序被打乱,许多刑事案件得不到依法处理, 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大批的冤假错案。1980〜1982年,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实施国家《刑法》、《刑事诉讼法》, 认真实行依法公开审判程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结的案件基本上做到合法、及时。1983年,各级人民法院遵照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精神,对流氓集团、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拐卖人口、严重经济犯罪等刑事犯罪分子从重从快予以打击。至1990年底,全区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8121件11795人。1991年,全区两级人民法院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重点打击杀人、抢劫、重大盗窃、强奸、拐卖人口、流氓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至1995年底,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5947件,审结5740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5817人。1996年,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349件,审结1367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1306人。

知识出处

聊城地区志

《聊城地区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聊城地区志》的编纂是在地委、行署的领导下进行的。它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聊城地区的历史和现状的各个层面,都作了实事求是她研究与分析,广征博采,去伪存真,秉笔直书。举凡建置沿革,区划变更,河渠变迁,物产名胜,民族迁徙,人口变动,经济兴衰,政治得失,人事更迭,社会风情,文武人才,英模事迹等等,无不尽收入志,蔚成大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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