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判
第一节机构
清代,无专设司法机构,由知府、知州、知县亲理审判事宜。民国初,司法仍由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兼理。1938〜1949年1月,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区政府建立,司法工作先是由区政府调解委员会专管,后又由专署民教科兼理。1949年2月,专署设就审小组,负责第六、九专署的刑事、民事案件。1949年3月,专署就审小组改为冀鲁豫人民法院聊城分庭,行使审判权。1949年8月,聊城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成立,属平原省;冀鲁豫人民法院聊城分庭改为平原省人民法院聊城分院,有在编干部12人,管辖11个县人民法院。1952年11月平原省建制撤销,聊城专区划归山东省,遂改为山东省人民法院聊城分院。同时管辖15个县人民法院。1955年4月,改称为山东省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56年3月,聊城与德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合并为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司法行政科;管辖17个县及德州市、临清市人民法院。1959年秋,司法行政科取消,其业务由办公室兼办。1961年6月又分为德州、聊城两个中级人民法院。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成立“革命委员会”。1968年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管制小组进驻法院;不久与公安、检察机关合并,统属军事管制委员会领导。1973年4月,“军管会”撤销,恢复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3年8月30日聊城、临清2县人民法院改为市人民法院。至1996年,全区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8个县市人民法院,共有工作人员1128人,其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44人。全区基层法院设人民法庭164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设有刑事审判第一、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第一、二庭,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庭,执行庭,政策研究室,政治处,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处,司法技术处,业大分部,纪检组,机关党委,档案科,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等18个业务和行政部门。各县市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置与地区法院基本对设。
第二节刑事审判
1950一1956年,全区开展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和“三反”、“五反”运动。这一时期的审判活动,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和党的方针政策进行。其间,依法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306万件,其中反革命案件9302件。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全区所属11个县均建立临时法庭,共惩办经不起资产阶级进攻而腐化堕落、蜕化变质的贪污盗窃分子171人,处理一些不法资产阶级分子。1950一1952年底,在第一次“镇反''运动中,根据“首恶者必办,协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原则,对危害国家利益最为严重、民愤极大的特务、土匪、恶霸、会道门头子及反动党团骨干分子予以严惩。1955年8〜12月,全区共审判2619名刑事罪犯。其中,反革命罪犯746人。其间,先后判处破坏统购统销的犯罪分子429人,判处破坏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犯罪分子59人。1957〜1966年,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35020件,其中反革命案件9855件。1958〜1959年,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在办案中简单粗糙,只强调办案数量,忽视质量,缺乏调查研究,造成不少冤假错案。1960〜1962年,全区社会治安比较混乱,刑事案件增多。全区各级法院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治安管理从严,打击现行从严”的精神,刑事审判工作着重从严打击杀人、放火、贪污、盗窃、抢劫等7个方面的犯罪,仅1961年就处理各类刑事犯罪1710件、审结二审刑事案件70件。1963〜1966年,遵照毛泽东提出的“少捕、少杀、少管”的指示,法院机关总结1958年的经验教训,在保证办案正确无误的前提下做到及时,在及时办案中确保正确无误,划清反革命罪与一般刑事犯罪的界限,强调反革命犯罪必须具有反革命目的,对一般刑事犯罪的女犯、少年犯,不在群众大会上公判,保证了办案的质量。1966〜1976年,法院机构被撤销,正常的审判工作程序被打乱,许多刑事案件得不到依法处理, 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大批的冤假错案。1980〜1982年,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实施国家《刑法》、《刑事诉讼法》, 认真实行依法公开审判程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结的案件基本上做到合法、及时。1983年,各级人民法院遵照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精神,对流氓集团、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拐卖人口、严重经济犯罪等刑事犯罪分子从重从快予以打击。至1990年底,全区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8121件11795人。1991年,全区两级人民法院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重点打击杀人、抢劫、重大盗窃、强奸、拐卖人口、流氓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至1995年底,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5947件,审结5740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5817人。1996年,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349件,审结1367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1306人。
第三节民事审判
1949~1990年底,全区各级人民法院本着以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办案的原则,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4.686万件。1991〜1995年底,共审结3.18万件。1996年,审结11270件。
婚姻案件
1950〜1955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不少人因不满于过去包办强迫的婚姻关系,纷纷向政府提出离婚,求得婚姻自由。其间,婚姻案件较多。法院通过集体调解、巡回审理、就地审判、邀请陪审等方式,共处理全区婚姻案件2.468万件,占受理民事案件的47.6%。1956〜1959年,由于贯彻实施婚姻法后,有些不合理的婚姻关系大部分得到解决,婚姻案件减少。其间,共受理婚姻案件1.897万件,占受理民事案件的76.7%。1960〜1962年,由于“五风”的影响和严重自然灾害,人民生活困难,弃夫另嫁、早婚、童养媳等婚姻案件上升。3年期间,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婚姻案件8442件,占民事案件的60.51%。1963一1965年,婚姻案件呈下降趋势。1968年,地区军事管制委员会下设民事组,负责处理民事案件。至1978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婚姻案件5859件,占受理民事案件的74.79%。1979〜1990年,婚姻案件出现逐年增多的趋势,其中“文化大革命”期间结婚的婚姻案件占一定比重。另外因家务琐事生气,志趣、性格、脾气不和,第三者插足、家庭经济问题和不愿赡养老人导致的婚姻案件增多。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坚持社会主义婚姻观,反对资产阶级婚姻观,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其间共审理婚姻案件1.20万件。1991年,受理以离婚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增多,至1995年底共受理1.299万件,其中离婚案件9288件。1996年,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3499件,其中离婚案件2735件。
继承案件
建国后,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男女平等、权利义务一致、养老育幼的原则,坚持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利的原则,妥善处理继承案件。建国初期,依照共同纲领规定,国家保护民族资产阶级私有财产所有者自由经营,有买卖及岀租土地的权利,确认的遗产较广,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1950〜1955年,共受理继承案件802件。1956年底,基本完成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由于生产关系发生变化,公民可以继承的遗产也相应发生变化,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已不能当作遗产。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及其他生活资料的继承权。1956〜1957年,共受理继承案件484件。1958年,“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平调了公民的私有财产,侵犯公民的继承权和合法权益。至1961年底,全区共受理继承案件83件。1962一1965年,各级人民法院由于实施一系列正确的政策,使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到保护。其间,共受理继承案件76件。“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公民的私有财产被剥夺,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失去保障,继承案件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各项政策的落实,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继承案件显著上升。至1990年底,法院共审结继承案件700件。1991〜1995年底,全区人民法院共受理继承案件301件,审结292件。1996年,共受理64件,审结58件。
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建国后,各级法院审理财产权益案件主要是房屋案件和损害赔偿案件。1958〜1961年,一些公民的财产权益遭到严重侵犯。其间,全区各级法院共受理财产权益案件898件。1962〜1965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贯彻和实施,公民纷纷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年间共审理此类案件756件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公民的财物被砸、抢,房屋被侵占,公民的财产权益失去保障,而法院被“砸烂”,民事审判工作几乎陷于停顿,财产权益纠纷很少有人过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健全,公民财产权益纠纷案件数量增多,尤以房屋、损害赔偿、债务等财产权益案件为最。至1990年底,各级人民法院共处理此类案件24200件。其中房屋案件1087件,损害赔偿案件4503件,债务案件6368件,从而调整了财产关系,保护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1991〜1995年底,共受理财产权益纠纷案件16862件。其中,债务纠纷案13578件,损害赔偿案2822件,房屋案462件。1996年,受理财产权益纠纷案件6768件。其中,债务纠纷案5717件,损害赔偿案844件,房屋案207件。
宅基纠纷案件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宅基纠纷案件,坚持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的原则,依法制裁强占滥用耕地建房的违法行为,保护城乡人民群众合法使用宅基地的权益,切实执行国家关于建设用地和农村合理使用宅基地的管理制度。1949年土地改革时,人民政府对人民群众原有的土地、房屋宅基和贫下中农在土改时分的土地、房屋宅基(包括地主、富农在内)均重新丈量定边、定界,填发土地房屋所有证后,宅基地的四至边界明确,界石清楚,很少出现因宅基引起纠纷的案件。1958年,人民公社实行“一大二公”,群众受“共产风”和“左”的思想影响,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宅基纠纷也就不复存在。1960〜1963年,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城乡集贸市场的兴建及人口的增长,宅基纠纷也时有发生。至1966年,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宅基纠纷案件40件。1978年后,随着全区城乡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迫切要求改善居住条件,由此申请要地划宅院、修建和翻新房屋者逐年增多,甚至不经批准而侵占、强占耕地和宅基现象不断发生。1950〜1990年,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宅基纠纷案件3526件。1991〜1995年底共审结宅基纠纷案件811件,1996年审结130件。
第四节经济审判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全党工作重点的转移和经济体制改革、开放、搞活政策的实行,各行各业横向联系加强,经济合同数量和贸易数额日益增加,经济合同纠纷不断发生,而且逐年增多。为保证改革顺利进行,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合法权益,中级人民法院于1980年1月建立经济审判庭,开始开展经济审判工作。主要受理生产、流通、运输、交换等经济领域中,本区内与外地、外省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的案件及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并负责审理审查各县市法院受理的经济案件。该庭自建立至1990年底,共受理经济案件426件,审结394件,争执标的额3514.41万元。1991〜1995年底,全区两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32275件,审结31564件,结案标的额93937.86万元。在经济案件审理中,受理最多的是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共26357件。1996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1787件,审结11734件,结案标的额7.5亿元。在案件审理中,受理最多的是借款合同案件,共7288件。
第五节行政审判
行政审判庭设立前,受理的行政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1988年,行政审判庭正式设立。至年底,全区共受理行政案件33件、审结31件。在审结的案件中,最多的是治安案件,有18件;其次是土地案件,有11件;行政案件申请执行的21件,当事人主动撤诉的或行政机关改判变更行政行为后,当事人撤诉的9件;全区共审结上诉案件14件,二审维持原判的12件。1989〜1990年底,全区受理行政案件40件、审结34件。在审结的案件中,最多的是土地案件,占17件;其次是治安案件,占13件;当事人主动撤诉的或行政机关改判变更行政行为后,当事人撤诉的6件; 审结上诉案16件,二审维持原判的12件。1991年,两级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至1994年底,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448件、审结418件。审结最多的是土地案件,占193件;其次是城建案件,占28件。在审结的418件案件中,判决维持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79件;当事人主动撤诉的191件;驳回起诉的17件。审结的案件全部做到公开审判。4年间,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土地、城建等行政案件308件全部执行完毕,执行涉及财物价值65.89万元。1995年共审结289件,审结最多的是土地案件,占101件;其次是治安案件,占37件。1996年,全区共受理行政案件630件,审结492件;审结最多的是公安行政案件,占93件,其次是土地案件,占77件。
第六节告诉申诉审判
1987年,告诉申诉庭设立的前身是信访科。1953〜1987年,全区法院信访科共处理人民来信74882件,接待人民来访126533人次,调处简易纠纷62134件。自1987年告诉申诉庭设立至1990年底,共受理人民来信8329件次,接待人民来访10931人次,依法受理各类申诉案件471件,审结453件,依法改判各类案件116件,说服当事人息诉529人次,调处简易纠纷1065件次,接待非诉来信来访2043(件)人次,解答法律询问1126件(人)次。1991〜1994年,全区法院共受理人民来信5730件次,接待人民来访6586人次,依法受理各类申诉案件581件,审结513件,依法改判各类案件98件,说服当事人息诉607人次,调处简易纠纷250件次,接待非诉来信来访5637(件)人次,解答法律询问2096人次。1995年,共受理来信715件次,接待来访1642人次,依法受理各类申诉案件153件,审结123件,依法改判各类案件20件,说服当事人息诉115人次,调处简易纠纷49件次,接待非诉来信来访695人次,解答法律询问324人次。1996年,共受理来信825件次,接待来访1899人次,依法受理各类申诉案件160件,审结154件,调处简易纠纷137件次,接待非诉来信来访1389人次,解答法律询问498人次。
第七节审判制度
清代,知府的刑事审判活动以《大清律例》中的《刑律》(1740年颁布)为依据。1910年(宣统二年)又颁布《大清现行刑律》,其目的是维持封建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巩固剥削阶级的统治。《刑律》是律例并行的文件,司法官吏可以不受律文约束,随事创例营私舞弊。民国时期的刑事审判,主要依“六法全书”条例,后又掺杂一些临时制定的条例、禁令。通过刑事审判,维护国民党政府的统治,镇压人民的革命活动,保护地主官僚买办阶级的私有财产,维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
1950一1953年,聊城地区审判活动依照国家《人民法庭组织通则》、《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人民法院办案试行程序》等规定,实行公开审判、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等简便易行的程序制度,贯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并邀请各界代表参加陪审,彻底废除旧的司法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一套有利于群众的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民事审判执行“调解为主,调查研究,就地办案”的方针,彻底废除旧的民事审判制度。
1954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实施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对于一切公民适用法律上平等的原则,执行公开审判、辩护、陪审、合议、回避、上诉等审判制度。1956年,中共八大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程序总结》法规,使审判制度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1958年,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制度被冲破,各项审判制度受到冲击,独立进行审判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原则受到错误的指责,刑事审判工作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只强调办案数量,忽视办案质量,导致轻视法律和草率结案,并错误地认为,审判制度是“走形式”,束缚手脚,强调审判人员办案一竿子插到底,造成程序制度混乱,办案差错增多。1961年以后,开始纠正上述一些错误做法。196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重新贯彻执行“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审判制度和审判程序,使审判工作又走上正规。“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机关遭到破坏,法制被践踏,取消了正常的审判制度和办案程序,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面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1980年1月起,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82年10月1日起,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事审判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1991年,全区审判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有关审判规定意见,坚持公开审判制度。至1994年,依法公开审判案件71326件。在审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执行当事人举证、法庭调查、辩论和当庭质证的审判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1995年,公开审理案件15729件。1996年,公开审理案件23414件。第八节审判监督
建国后,全区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运用审判监督的职能,通过受理申诉案件,认真复査纠正冤、假、错案。1952年9月,在司法改革运动中,复查出“镇反”中的错案,全部进行纠正或改判。1953年5月,贯彻中共中央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精神,复查出错案均进行纠正。1956年9〜12月,根据中共中央和省委的指示精神,对1955年前后“镇反”运动中逮捕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12135人全部进行复查,查出冤案、错案全部予以纠正。1962年5月〜1963年1月,对1958~1961年判处的机关、学校、企业内部的案件进行认真复查。全区复査1950人,其结果是原处理正确或基本正确的1651人,占复査数的84.6%;畸重的人数,占复査数的5.3%,畸轻的人数占复査数的0.5%;冤案占复査数的0.6%,错案占复查数的7.1%;可判可不判而判的人数占复査数的1.9%,均作了纠正和改判。1963年1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政法会议要求,对1958〜1961年判决有期徒刑尚在监狱劳改的社会刑事罪犯1767人进行复查。对定案人犯作出最后处理的有1624名,其中维持原判1445名,建议劳改机关提前释放或假释放的53名。1978年7月,全区法院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复査案件的专门工作班子,本着 “平反假案,纠正错误”和“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对1966〜1978年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全部进行复査。1966〜1978年,全区共判处各类刑事案件4236件4459人。其中,反革命案件940件986人,普通刑事案件3296件3473人。经过复查,共改判1488件,其中改判无罪的739件;反革命案件改判685件,其中改判无罪的576件。普通刑事案件改判803件,其中改判无罪的156件。1980年,根据上级指示,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刘少奇问题受株连的案件,原判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案件,通敌挂钩案件和“右派”被判刑案件重新进行复查。1981〜1986年,全区共受理申诉案件3218件,其中依法改判的各类案件1096件,说服当事人撤诉、息诉25件。1987〜1990年底,共受理申诉案件1152件,其中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4件,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的7件,依法改判的340件,说服当事人撤诉、息诉的12件。1991〜1995年,共受理各类申诉案件665件,其中检察院抗诉的9件,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29件,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8件,依法改判116件,说服当事人撤诉的28件。1996年,全区共审理各类申诉案件160件,其中检察院抗诉的21件,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8件,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