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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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聊城地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820020220000561
颗粒名称: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分类号: D630.9
页数: 2
页码: 628-629
摘要: 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建立后,随即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开始进行控告申诉检察工作。1980年,各级检察机关相继设置信访科(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制度化。1991年,全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控申和举报中心(站)的桥梁纽带作用,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查办“四不一免”申诉案件。至1995年底,共受理控告申诉、举报案件6867件,办理案件847件。1996年,受理控告申诉、举报案件2105件,办理案件1126件。
关键词: 控告申诉检察 检察工作

内容

第六节控告申诉检察
  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建立后,随即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开始进行控告申诉检察工作。1980年,各级检察机关相继设置信访科(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制度化。1951~1952年,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案件1449件,其中自行査办或转办共913件,处理率为63%。1954〜1966年,检察机关共受理来信来访2.13万件,其中控告检举国家干部和基层干部违法乱纪的6250件,控告检举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的2783件,不服法院判决的申诉570件,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147件,其他案件1.15万余件。在受理信访案件中,自行调查处理5467件,转有关部门办理1.22万件,与其他单位会办1008件。1967〜1977年,全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先后由检察机关的“革命委员会”、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公安机关负责。1978年,检察机关重新建立后,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成为了解、纠正冤假错案的重要渠道。至1985年底,共受理信访案件1.065万件。其中,首次信访案件6171件,控告检举贪污的441件,控告检举渎职的29件,控告检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233件,控告检举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案件322件,控告检举重大责任事故的案件49件,控告检举刑事犯罪的案件748件,控告检举一般违法案件1483件;不服拘留的申诉案件153件,不服逮捕免诉的申诉案件408件,不服判刑的申诉案件815件,其他案件1490件。在首次信访案件中,自行查办707件,转各级检察院694件,转其他有关部门处理3979件,直接答复的案件622件。1986〜1987年,依照政策和法律认真复查全区检察机关决定免诉、认定有罪作不诉处理、审理中死亡、取保候审和不服免诉、法院判决的申诉、再申诉案件共482件,纠正142件。其间,检察机关共受理公民来信来访案件4143件(次)。1988年,全区建立经济法纪罪案举报中心(站),隶属控申处(科),主要是受理公民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港澳台胞、海外侨胞、外籍人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揭发、检举或控告,依法查处或转交主管部门办理。至年底,检察机关共受理举报案件407件,其中经济案件261件,法纪案件46件,受理公民来信来访共1814件(次)。1989年,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规定的限期内,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共受理自首坦白经济违法犯罪分子159人,其中科级干部12人,一般干部78人,收缴赃款及赃物折款65.8万元。至1990年,检察机关共受理公民来信来访案件3934件(次)。1991年,全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控申和举报中心(站)的桥梁纽带作用,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查办“四不一免”申诉案件。至1995年底,共受理控告申诉、举报案件6867件,办理案件847件。1996年,受理控告申诉、举报案件2105件,办理案件112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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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地区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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