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监所检察
人民检察机关建立之初,全区未设置专门监所检察机构,但监所检察工作仍有开展。1955年,分院建立劳改审判监督组,各县相继建立监所检察组,监所检察工作开始在全区全面展开,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及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全面监督。1953年6月,分署派员参加专署政法工作组,对聊城县看守所246名在押犯进行全面检察,发现有错捕、错押、错判在押犯,依法予以平反;判刑畸重的在押犯人,分别依法予以纠正或减刑。1954年,分署在劳改检察中,发现冤、错案件3起,并予以纠正。1957〜1958年,在看守所检察中,发现不认罪服法和重新犯罪的犯人928人,起诉法院加刑177人,建议公安机关行政处理241人。1959年,经检察对78名罪犯依法实行特赦。同时,向劳改罪犯开展“改恶从善,前途光明”的教育。1962年,检察机关对各看守所久押不决的现象进行检察,对羁押半年以上的308,名人犯提请有关单位及时作了处理。1964年,检察机关对各县公安机关拘留混乱、案犯久押不决、看守人员麻痹松懈等问题进行检察,使刑事拘留案犯比1963年减少50%。在对冠县看守所进行检察中,发现有拘留不当、无证羁押、羁押法律手续不全的人犯,并均作了纠正,且通报全区引以为戒。“文化大革命”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受到批判,监所检察工作停滞。“文化大革命”后期,检察机关被撤销,监所检察职能由公安机关执行。1978年,检察机关重新建立,全区监所检察工作恢复。1979年,各县检察机关对县内监所进行全面检察。经检察机关审查,对犯人及其家属申诉中15起“疑似冤假错案”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复查,并督促其落实。至年底,犯人全部释放。在劳改检察中,对发现的116名“疑似冤假错案”全部进行复査。1980年,通过劳改检察,建议原判法院对部分冤假错案进行改判。同时,对1起在劳改期间重新犯罪的案件进行检察,起诉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法院加处该案犯有期徒刑7年。1981年,全区检察机关对判处缓刑、管制以及假释、保外就医的140名罪犯的管理改造情况进行全面检察,对普遍存在的监管措施不落实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1982、1984年,发现各县看守所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人犯最多分别达57人和305人,检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1984年,全区检察机关通过向在押犯开展法律教育,使218名人犯交代余罪51条,检举其他犯罪分子238人;劳改犯中有100名犯人坦白交代各种罪行179条,有128名犯人检举他人犯罪1568条;劳教人员中有6个“四好”班组和58名积极分子受到奖励。同时对7名违法乱纪分子给予加期处分,对6名抗拒改造构成犯罪的予以逮捕。1985年,检察机关发现38名违法“假释”、“监外执行”的人犯,全部予以纠正。同时对脱逃的6名在押犯及时提起公诉,法院在劳改机关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1986年3月,发现全区超期羁押人犯53人,其中公安预审环节41人,检察机关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加快办案速度。至年底,超期羁押人犯降到16人。在对劳改支队检察中,发现犯人打架斗殴现象较多,秩序一度混乱。检察机关及时提岀管教干部对犯人要依法管理,致使狱中秩序明显好转。1988年1〜4月,看守所超期羁押人犯达118人,经过检察纠正70人。检察机关取得有关单位的配合,清理超期案件,杜绝了因羁押时间长导致的重刑人犯闹狱、绝食、自杀等事故。1988年,检察机关通过对在押人犯进行思想教育和发动社会力量帮教,有59人坦白余罪76条,揭发检举犯罪44条;80名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劳改犯人被减刑、假释。与1987年相比,刑事发案率、违法率、申诉率分别下降29%、10%、59.7%。至1989年,劳改支队被减刑、假释的犯人达289人、立功受奖191人(次)。1989年,检察机关在监所检察中配合看守所,对人犯集中宣传讲课28场次,其中检察长宣讲31次,受教育人数616人次;个别教育107人次;有8人主动交代余罪,53人揭发、检举其他犯罪线索117条(包括经济犯罪线索30条);收缴赃款1.2万元。1990年,全区检察机关加强对监管场所的检察。协助劳改支队普查各类安全设施,深入监室与犯人谈话,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排除不安全因素12种,提出纠正建议34条,确保狱内秩序的稳定。当年,看守所超期羁押人犯由118人降到20人。1991年,全区检察机关通过对监所检察,发现并及时纠正判刑后不交付执行以及在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中的违法情况,严肃査处监管场所的犯罪活动。至1995年底,共立查监管场所犯罪案件98件,提出检察建议1479条,消除隐患82起,帮助建立帮教组织484个。1996年,立查监管场所犯罪案件62件,提岀检察建议357条,消除隐患9起,帮助建立帮教组织14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