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聊城地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82002022000055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分类号: D630.9
页数: 4
页码: 622-625
摘要: 1996年,共办理案件1762件,其中法医检验539件,文件检验108件,痕迹检验10件,司法会计检验148件,物证照象632件,刑事录象190件,其他案件10件。通过技术办案,有1762件起到法律效能,其中起证据作用1557件,起直接定案作用121件,提供侦查线索84件。
关键词: 刑事检察 审判监督

内容

第二节刑事检察
  从1951年分署建立到1954年,检察机关未全面承担刑事检察工作,当时,通过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或参加党委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工作组,发现线索,侦查逮捕刑事案犯。同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1955年,全区检察机关开始承担刑事检察工作。1956~1996年通过全面开展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起诉、免于起诉或不起诉、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检察机关对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刑事检察工作。保障了全区刑事诉讼正确进行,提高办案质量。
  审查批捕
  1953年,全区检察机关通过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并参与侦查活动,逮捕反革命分子173人。1955年,检察机关全面承担刑事检察任务。当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659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5197人。1956年,批准逮捕的主要对象是那些非捕不可的刑事犯罪分子和罪恶严重民愤较大而又拒不投案自首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同年,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逮捕的人犯276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925人。1957年8月,分院组织力量对公安机关提请分院复核的案件重新进行审査。当年,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逮捕人犯848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人犯4825人。1958年共受理提请逮捕人犯741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879人。1959年共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1548名,经审查批准逮捕1172人。1960年,打击的重点是反革命分子和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混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内部的各种犯罪分子。到1961年底,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逮捕人犯4076人,经审查批捕3049人。其中涉及聊城、茌平、冠县的反动会道门“一柱香”一案,批准逮捕道首24人。1962年,盘踞台湾的国民党军队妄想反攻大陆,当地残余的剥削阶级分子反攻倒算案件增多。至1963年底,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逮捕人犯218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人犯1712人。其中,批准逮捕早已被政府命令取缔的“中方道”道首10人。1964〜1966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依靠群众专政的方针,对有破坏活动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及一般刑事犯罪分子主要依靠和发动群众就地监督改造。3年间,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逮捕人犯共118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人犯799人。1957〜1966年,检察机关打击的主要对象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反革命分子。10年间共批准逮捕反革命分子4675人,其中反动会道门的骨干分子873人,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呈下降趋势,1965年刑事案件发案数比1957年下降了68.61%。“文化大革命”期间,正常的检察业务基本停止。1978年,检察机关重新开展审查批捕业务。至1979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232人,经审査批准逮捕169人。1980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重点打击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至1982年底,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212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577人。1983年8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开始,检察机关贯彻中央关于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指示,抽调干警参加“严打”斗争的统一行动,检察院领导亲临第一线指挥。至1986年8月,检察机关在“严打”3个战役中共审查批准逮捕案犯5808人,其中追加审查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遗漏的案犯244人。1987一1988年底,共审查批捕各类案犯2148人,其中拐卖人口案犯294人。1989年,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发出《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预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对有影响的重大、特大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査、尸体解剖检验活动,有必要参加的侦査实验及其他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有必要参加的侦查活动等。至1990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犯3949人,其中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1663人,占提请逮捕案犯的42.1%。至1995年底,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犯10993人,经审査批准逮捕9088人。1996年,共受理提请逮捕案犯157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319人。
  审查起诉
  1950年,人民检察机关尚未担负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査起诉工作, 一些案件仅通过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等渠道自行侦查、起诉。195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先后开展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同年,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各种刑事案犯2516人,其中起诉2097人。1956〜1957年,检察机关共审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种刑事案犯6260人,经审查决定起诉5032人。1958年,有些检察机关在审査起诉工作中提岀一些不切实际的口号,片面强调办案效率,以致发展到公、检、法机关“联合办案”,实行政法干部互相代行职权,使办案质量下降。1959年,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种刑事案犯2034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951人。1960〜1963年,检察机关共审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犯4109人,经审查决定起诉3803人。1964一1966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依靠群众专政的方针,对有破坏活动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发动和依靠群众就地监督改造。3年间,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犯1141人,经审查决定起诉958人。1967〜1977年,审查起诉工作分别由检察机关的“革命委员会”、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公安机关承担。1978年,全区检察机关重新建立后,于10月21日开始承担审査起诉工作。至1979年底,共审查公安机关移送案犯150人,决定起诉109人。1980一1982年,检察机关共审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案犯1843人,决定起诉1214人。其中分院起诉地区一审案件40件66人。1983年,检察机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至1986年底,共审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犯7706名,经审查决定起诉5192人。其中,分院起诉地区一审案件196件388人。1987年,起诉案犯635人,其中75名案犯由分院起诉。1988年下半年聊城、临清两市院进行“侦诉分离制度”试点,1989年在全区检察机关全面铺开。1988〜1990年,全区审查起诉案犯共4939人,决定起诉3380人。1991年,全区检察机关开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犯罪。至1995年底共审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犯7021人,经审查决定起诉5489人。1996年,共审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犯1435人,经审查决定起诉759人。
  出庭支持公诉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区内人民政权内部未设立检察机构。当时,在人民政权比较巩固的地方,常选择影响较大的特种刑事案件召开公审大会,由当地行政首长讲话,揭露罪犯,教育人民。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布,全区检察机关配合农业合作化运动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实行,开始实行出庭支持公诉业务试点。1955年,检察机关开始担负公诉案件的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检察长或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人民法院预备庭和审判庭支持公诉。当年,出庭支持公诉案件80件,占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案件数的5.72%。1957年,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担负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当年,出庭支持公诉案件1838件,占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案件的86.78%。1958年,出席人民法院预备庭的形式改为应邀列席人民法院预备庭。至1960年,检察机关出庭公诉1405件。1963年,省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批捕起诉出庭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后,公诉工作进一步制度化、正规化。当年,检察机关岀庭支持公诉631件。1967〜1977年,因“文化大革命”检察机关被取消,出庭公诉业务停止。1978年,检察机关重新建立。1979年,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案件90件。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至此,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全部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同时检察机关强调依法办案,不断提高出庭工作的质量,揭露罪犯,宣传法制,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至1985年,检察机关共出庭支持公诉3733件,其中分院出庭189件。1986〜1990年,检察机关共出席法庭支持公诉2398件,其中分院出庭213件。至1995年底,共出席法庭支持公诉3104件。1996年,全区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609件。
  审判监督
  1950〜1954年,由于各级检察机关尚未全面开展刑事检察业务,审判监督工作主要是通过帮助法院进行司法改革,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发现问题及时提请解决,以及参加党委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工作组等方式进行。1953年6月,聊城分署派员参加区内政法工作组,对聊城县246名在押犯进行历时45天的检查,发现有错捕、错押、错判的案件,全部予以纠正;判刑畸重的在押犯,均分别予以减刑。1954年,分院进行审判监督业务的正规程序试验。当年,检查纠正错捕案11起,建议释放无辜公民22人。1955年,检察机关开始对审判机关审理刑事案件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裁判实行监督。至1959年,对法院应判未判和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通过依法抗诉或口头和书面建议,提请改判。1960一1966年,检察机关通过建议或抗诉提请法院改判案件12件。1978年,检察机关重新建立后,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布后,审判监督工作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从1978年10月〜1985年底,检察机关共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行为达138次,向法院提出抗诉案件9件。其间,审判监督工作的重点仍然是通过抗诉纠正法院应判未判和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1986〜1990年,检察机关共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行为达229次,向法院提出抗诉案件8件。1991〜1995年底,全区检察机关共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行为达2038次,向法院依法提出抗诉案件18件。1996年,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行为达97次,向法院依法提出抗诉6人7件。
  刑事技术
  清末,刑事技术以宋朝宋慈所撰《洗冤录》为标准,多限于对尸体和活体伤情检验及发案现场的勘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区内的刑事案件由公安司法机关具体办理。经办各类刑事案件时,刑事技术经常采用,但当时不专设从事刑事技术的工作人员,均有办案人直接进行,采用的刑事技术手段也仅仅是在常识范围内对尸体和活体伤情检验及发案现场勘查。
  建国后,全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始注意运用现代刑事科学技术手段,搜集检验和审核犯罪痕迹、物证等。1956年,各级检察机关将自行侦査作为业务建设的重点,在侦查机构中配备专职刑事技术人员,并注重对其进行业务培训。1957年,分院组织刑事侦查技术传授会,通过集体传授、分组讨论复习的方法,学习有关法医学、现场勘验、采取痕迹等专业知识,促进了全区侦查工作的开展。1984年8月分院设置刑事技术处,负责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自行侦査的案件进行现场勘查,尸体、人身、物证检验和鉴定;对刑事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业务部门提交案件中有关人身伤亡和各种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和审査复核。必要时可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和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勘验等。1985年,各级检察机关参与办理自侦案件现场勘查18次,进行技术检验鉴定及复核检验鉴定5次,应邀参加公安、法院现场勘查42次。至1990年,全区检察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共办理案件2095件,其中法医学检验1141件,文件检验160件,痕迹检验20件,司法会计检验12件,物证照象262件,现场勘査479件,刑事录象3件,其他案件18件。通过刑事技术办案,有1261件起到法律效能,其中起证据作用975件,起直接定案作用218件,提供侦査线索68件。1991-1995年底,全区检察机关刑事检察技术部门共办理案件4224件,其中法医检验2147件,文件检验362件,痕迹检验20件,司法会计检验296件,物证照象586件,现场勘查624件,刑事录象184件,其他案件5件。通过刑事技术办案,有3812件起到法律效能,其中起证据作用2021件,起直接定案作用1512件,提供侦查线索279件。1996年,共办理案件1762件,其中法医检验539件,文件检验108件,痕迹检验10件,司法会计检验148件,物证照象632件,刑事录象190件,其他案件10件。通过技术办案,有1762件起到法律效能,其中起证据作用1557件,起直接定案作用121件,提供侦查线索84件。

知识出处

聊城地区志

《聊城地区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聊城地区志》的编纂是在地委、行署的领导下进行的。它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聊城地区的历史和现状的各个层面,都作了实事求是她研究与分析,广征博采,去伪存真,秉笔直书。举凡建置沿革,区划变更,河渠变迁,物产名胜,民族迁徙,人口变动,经济兴衰,政治得失,人事更迭,社会风情,文武人才,英模事迹等等,无不尽收入志,蔚成大观。

阅读

相关地名

聊城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