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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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聊城地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82002022000055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1
页码: 622
摘要: 1978年5~8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聊城分院及8县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建立。至1994年底,全区检察机关有地区检察分院和8个县市人民检察院,共有工作人员805人。县市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的设置,与分院基本对应。至1996年底,全区检察机构无变化,共有工作人员1009人。
关键词: 检察机构 检察职权

内容

第一节机构
  清代,无专设检察机构。1913年6月,北洋军阀政府设聊城地方检察厅与聊城初级检察厅,数月后裁撤,复行旧制。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实行省、县制,司法、行政分离,各级检察机构设在同级法院内。至1929年,各县检察处建立,专署一级未设检察机构,检察职权由检察官行使。1933年后,全区除聊城、临清、阳谷3县保留检察处外,均实行承审制或改设司法处,县长兼理检察事务。1939年,抗日民主政权建立,但未设检察机构,检察权由各级行政首长和公安机关行使。
  1951年10月,平原省人民检察署聊城专区分署(以下称“分署”)建立;辖11个县人民检察署。1952年11月,撤销平原省,聊城专区归属山东省,分署改称山东省人民检察署聊城专区分署。1954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分署改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聊城分院(以下称“分院”);各县人民检察署改称人民检察院。1956年2月德州专区撤销。3月,原德州分院部分干部到聊城分院工作。1961年7月,德州专区恢复,聊城分院部分干部到德州分院工作。1963年9月,分院辖聊城、临清、莘县、冠县、荏平、东阿、高唐、阳谷等县人民检察院。1967年4月,分院成立“革命委员会”,掌握全院党、政、财、文一切权力。1968年9月,检察分院与公安处、中级法院统一组编,“军管会”行使检察职权。1973年4月,“军管会”撤销,公安处与中级法院分立,公安机关代行检察职权。“文化大革命”中,各县人民检察院都经历了夺权、军管与公安法院合并,最后撤销阶段。1978年5~8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聊城分院及8县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建立。至1994年底,全区检察机关有地区检察分院和8个县市人民检察院,共有工作人员805人。县市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的设置,与分院基本对应。至1996年底,全区检察机构无变化,共有工作人员1009人。

知识出处

聊城地区志

《聊城地区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聊城地区志》的编纂是在地委、行署的领导下进行的。它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聊城地区的历史和现状的各个层面,都作了实事求是她研究与分析,广征博采,去伪存真,秉笔直书。举凡建置沿革,区划变更,河渠变迁,物产名胜,民族迁徙,人口变动,经济兴衰,政治得失,人事更迭,社会风情,文武人才,英模事迹等等,无不尽收入志,蔚成大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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