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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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聊城地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820020220000555
颗粒名称: 第三章 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8
页码: 622-629
摘要: 1989年,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发出《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预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对有影响的重大、特大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査、尸体解剖检验活动,有必要参加的侦査实验及其他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有必要参加的侦查活动等。至1990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犯3949人,其中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1663人,占提请逮捕案犯的42.1%。至1995年底,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犯10993人,经审査批准逮捕9088人。1996年,共受理提请逮捕案犯157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319人。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审判监督

内容

第三章检察
  第一节机构
  清代,无专设检察机构。1913年6月,北洋军阀政府设聊城地方检察厅与聊城初级检察厅,数月后裁撤,复行旧制。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实行省、县制,司法、行政分离,各级检察机构设在同级法院内。至1929年,各县检察处建立,专署一级未设检察机构,检察职权由检察官行使。1933年后,全区除聊城、临清、阳谷3县保留检察处外,均实行承审制或改设司法处,县长兼理检察事务。1939年,抗日民主政权建立,但未设检察机构,检察权由各级行政首长和公安机关行使。
  1951年10月,平原省人民检察署聊城专区分署(以下称“分署”)建立;辖11个县人民检察署。1952年11月,撤销平原省,聊城专区归属山东省,分署改称山东省人民检察署聊城专区分署。1954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分署改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聊城分院(以下称“分院”);各县人民检察署改称人民检察院。1956年2月德州专区撤销。3月,原德州分院部分干部到聊城分院工作。1961年7月,德州专区恢复,聊城分院部分干部到德州分院工作。1963年9月,分院辖聊城、临清、莘县、冠县、荏平、东阿、高唐、阳谷等县人民检察院。1967年4月,分院成立“革命委员会”,掌握全院党、政、财、文一切权力。1968年9月,检察分院与公安处、中级法院统一组编,“军管会”行使检察职权。1973年4月,“军管会”撤销,公安处与中级法院分立,公安机关代行检察职权。“文化大革命”中,各县人民检察院都经历了夺权、军管与公安法院合并,最后撤销阶段。1978年5~8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聊城分院及8县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建立。至1994年底,全区检察机关有地区检察分院和8个县市人民检察院,共有工作人员805人。县市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的设置,与分院基本对应。至1996年底,全区检察机构无变化,共有工作人员1009人。
  第二节刑事检察
  从1951年分署建立到1954年,检察机关未全面承担刑事检察工作,当时,通过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或参加党委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工作组,发现线索,侦查逮捕刑事案犯。同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1955年,全区检察机关开始承担刑事检察工作。1956~1996年通过全面开展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起诉、免于起诉或不起诉、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检察机关对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刑事检察工作。保障了全区刑事诉讼正确进行,提高办案质量。
  审查批捕
  1953年,全区检察机关通过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并参与侦查活动,逮捕反革命分子173人。1955年,检察机关全面承担刑事检察任务。当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659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5197人。1956年,批准逮捕的主要对象是那些非捕不可的刑事犯罪分子和罪恶严重民愤较大而又拒不投案自首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同年,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逮捕的人犯276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925人。1957年8月,分院组织力量对公安机关提请分院复核的案件重新进行审査。当年,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逮捕人犯848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人犯4825人。1958年共受理提请逮捕人犯741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879人。1959年共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1548名,经审查批准逮捕1172人。1960年,打击的重点是反革命分子和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混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内部的各种犯罪分子。到1961年底,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逮捕人犯4076人,经审查批捕3049人。其中涉及聊城、茌平、冠县的反动会道门“一柱香”一案,批准逮捕道首24人。1962年,盘踞台湾的国民党军队妄想反攻大陆,当地残余的剥削阶级分子反攻倒算案件增多。至1963年底,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逮捕人犯218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人犯1712人。其中,批准逮捕早已被政府命令取缔的“中方道”道首10人。1964〜1966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依靠群众专政的方针,对有破坏活动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及一般刑事犯罪分子主要依靠和发动群众就地监督改造。3年间,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逮捕人犯共118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人犯799人。1957〜1966年,检察机关打击的主要对象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反革命分子。10年间共批准逮捕反革命分子4675人,其中反动会道门的骨干分子873人,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呈下降趋势,1965年刑事案件发案数比1957年下降了68.61%。“文化大革命”期间,正常的检察业务基本停止。1978年,检察机关重新开展审查批捕业务。至1979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232人,经审査批准逮捕169人。1980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重点打击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至1982年底,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212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577人。1983年8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开始,检察机关贯彻中央关于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指示,抽调干警参加“严打”斗争的统一行动,检察院领导亲临第一线指挥。至1986年8月,检察机关在“严打”3个战役中共审查批准逮捕案犯5808人,其中追加审查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遗漏的案犯244人。1987一1988年底,共审查批捕各类案犯2148人,其中拐卖人口案犯294人。1989年,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发出《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预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对有影响的重大、特大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査、尸体解剖检验活动,有必要参加的侦査实验及其他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有必要参加的侦查活动等。至1990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犯3949人,其中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1663人,占提请逮捕案犯的42.1%。至1995年底,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犯10993人,经审査批准逮捕9088人。1996年,共受理提请逮捕案犯157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319人。
  审查起诉
  1950年,人民检察机关尚未担负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査起诉工作, 一些案件仅通过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等渠道自行侦查、起诉。195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先后开展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同年,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各种刑事案犯2516人,其中起诉2097人。1956〜1957年,检察机关共审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种刑事案犯6260人,经审查决定起诉5032人。1958年,有些检察机关在审査起诉工作中提岀一些不切实际的口号,片面强调办案效率,以致发展到公、检、法机关“联合办案”,实行政法干部互相代行职权,使办案质量下降。1959年,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种刑事案犯2034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951人。1960〜1963年,检察机关共审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犯4109人,经审查决定起诉3803人。1964一1966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依靠群众专政的方针,对有破坏活动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发动和依靠群众就地监督改造。3年间,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犯1141人,经审查决定起诉958人。1967〜1977年,审查起诉工作分别由检察机关的“革命委员会”、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公安机关承担。1978年,全区检察机关重新建立后,于10月21日开始承担审査起诉工作。至1979年底,共审查公安机关移送案犯150人,决定起诉109人。1980一1982年,检察机关共审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案犯1843人,决定起诉1214人。其中分院起诉地区一审案件40件66人。1983年,检察机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至1986年底,共审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犯7706名,经审查决定起诉5192人。其中,分院起诉地区一审案件196件388人。1987年,起诉案犯635人,其中75名案犯由分院起诉。1988年下半年聊城、临清两市院进行“侦诉分离制度”试点,1989年在全区检察机关全面铺开。1988〜1990年,全区审查起诉案犯共4939人,决定起诉3380人。1991年,全区检察机关开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犯罪。至1995年底共审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犯7021人,经审查决定起诉5489人。1996年,共审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犯1435人,经审查决定起诉759人。
  出庭支持公诉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区内人民政权内部未设立检察机构。当时,在人民政权比较巩固的地方,常选择影响较大的特种刑事案件召开公审大会,由当地行政首长讲话,揭露罪犯,教育人民。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布,全区检察机关配合农业合作化运动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实行,开始实行出庭支持公诉业务试点。1955年,检察机关开始担负公诉案件的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检察长或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人民法院预备庭和审判庭支持公诉。当年,出庭支持公诉案件80件,占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案件数的5.72%。1957年,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担负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当年,出庭支持公诉案件1838件,占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案件的86.78%。1958年,出席人民法院预备庭的形式改为应邀列席人民法院预备庭。至1960年,检察机关出庭公诉1405件。1963年,省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批捕起诉出庭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后,公诉工作进一步制度化、正规化。当年,检察机关岀庭支持公诉631件。1967〜1977年,因“文化大革命”检察机关被取消,出庭公诉业务停止。1978年,检察机关重新建立。1979年,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案件90件。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至此,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全部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同时检察机关强调依法办案,不断提高出庭工作的质量,揭露罪犯,宣传法制,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至1985年,检察机关共出庭支持公诉3733件,其中分院出庭189件。1986〜1990年,检察机关共出席法庭支持公诉2398件,其中分院出庭213件。至1995年底,共出席法庭支持公诉3104件。1996年,全区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609件。
  审判监督
  1950〜1954年,由于各级检察机关尚未全面开展刑事检察业务,审判监督工作主要是通过帮助法院进行司法改革,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发现问题及时提请解决,以及参加党委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工作组等方式进行。1953年6月,聊城分署派员参加区内政法工作组,对聊城县246名在押犯进行历时45天的检查,发现有错捕、错押、错判的案件,全部予以纠正;判刑畸重的在押犯,均分别予以减刑。1954年,分院进行审判监督业务的正规程序试验。当年,检查纠正错捕案11起,建议释放无辜公民22人。1955年,检察机关开始对审判机关审理刑事案件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裁判实行监督。至1959年,对法院应判未判和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通过依法抗诉或口头和书面建议,提请改判。1960一1966年,检察机关通过建议或抗诉提请法院改判案件12件。1978年,检察机关重新建立后,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布后,审判监督工作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从1978年10月〜1985年底,检察机关共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行为达138次,向法院提出抗诉案件9件。其间,审判监督工作的重点仍然是通过抗诉纠正法院应判未判和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1986〜1990年,检察机关共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行为达229次,向法院提出抗诉案件8件。1991〜1995年底,全区检察机关共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行为达2038次,向法院依法提出抗诉案件18件。1996年,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行为达97次,向法院依法提出抗诉6人7件。
  刑事技术
  清末,刑事技术以宋朝宋慈所撰《洗冤录》为标准,多限于对尸体和活体伤情检验及发案现场的勘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区内的刑事案件由公安司法机关具体办理。经办各类刑事案件时,刑事技术经常采用,但当时不专设从事刑事技术的工作人员,均有办案人直接进行,采用的刑事技术手段也仅仅是在常识范围内对尸体和活体伤情检验及发案现场勘查。
  建国后,全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始注意运用现代刑事科学技术手段,搜集检验和审核犯罪痕迹、物证等。1956年,各级检察机关将自行侦査作为业务建设的重点,在侦查机构中配备专职刑事技术人员,并注重对其进行业务培训。1957年,分院组织刑事侦查技术传授会,通过集体传授、分组讨论复习的方法,学习有关法医学、现场勘验、采取痕迹等专业知识,促进了全区侦查工作的开展。1984年8月分院设置刑事技术处,负责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自行侦査的案件进行现场勘查,尸体、人身、物证检验和鉴定;对刑事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业务部门提交案件中有关人身伤亡和各种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和审査复核。必要时可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和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勘验等。1985年,各级检察机关参与办理自侦案件现场勘查18次,进行技术检验鉴定及复核检验鉴定5次,应邀参加公安、法院现场勘查42次。至1990年,全区检察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共办理案件2095件,其中法医学检验1141件,文件检验160件,痕迹检验20件,司法会计检验12件,物证照象262件,现场勘査479件,刑事录象3件,其他案件18件。通过刑事技术办案,有1261件起到法律效能,其中起证据作用975件,起直接定案作用218件,提供侦査线索68件。1991-1995年底,全区检察机关刑事检察技术部门共办理案件4224件,其中法医检验2147件,文件检验362件,痕迹检验20件,司法会计检验296件,物证照象586件,现场勘查624件,刑事录象184件,其他案件5件。通过刑事技术办案,有3812件起到法律效能,其中起证据作用2021件,起直接定案作用1512件,提供侦查线索279件。1996年,共办理案件1762件,其中法医检验539件,文件检验108件,痕迹检验10件,司法会计检验148件,物证照象632件,刑事录象190件,其他案件10件。通过技术办案,有1762件起到法律效能,其中起证据作用1557件,起直接定案作用121件,提供侦查线索84件。
  第三节经济检察
  50年代初期,因检察机关刚刚建立,经济检察工作尚未全面开展,主要是通过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渠道,采取自行侦查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调查的方式,配合党的中心任务,检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层干部、企业职工中贪污、盗窃等犯罪案件。1954年,对受理的控告检举材料进行审查,决定自办和合办案件1162件,其中破坏经济建设案件有562件,不法资本家“五毒”(即行贿、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财产、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报)案件7件,贪污案件83件,合计652件。1955年,经济检察工作归属自侦业务机构办理。至1966年,共立案侦查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破坏合作社财产案件828件,侦查终结825件,其中起诉284件301人。1967~1977年,经济检察工作先后由检察机关“革命委员会”、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公安机关承担。198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全区检察机关的自侦工作分为法纪检察和经济检察。1990年,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抗税、投机倒把、假冒商标等各类经济案件线索2472件,经审查立案1536件,侦查终结1301件,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约1197.87万元,在侦查终结的案件中,起诉案件376件455人,1991年,贯彻党中央严厉惩治贪污贿赂等各种经济犯罪活动的方针,至1995年底,全区检察机关共立査各类经济犯罪案2576件,大要案1378件,累计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9956.24万元。1996年,立查各类经济犯罪案509件,其中大要案459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576.67万元。
  第四节法纪检察
  50年代初期,检察机关刚刚建立,行使法纪检察职权主要是通过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渠道采取自行侦查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调查的方式,检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层干部、企业职工中渎职等违法乱纪案件。1953年,分署与有关部门配合,参加反官僚主义、反命令主义、反违法乱纪的“三反”斗争,先后对43起案件进行大张旗鼓地处理。1955年,法纪检察归属自侦业务机构办理。至1966年,共立案侦查渎职等违法乱纪案件1960件,侦查终结案件1960件,结案率为100%。1967〜1977年,法纪检察工作先后由检察机关“革命委员会”、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公安机关承担。1978年,检察机关重新建立,自侦工作恢复。到1979年底,检察机关共受理案件48件,其中立案侦査13件,侦查终结13件,结案为100%。在侦查终结的案件中,起诉13件15人。198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全区检察机关的自侦工作分为法纪检察和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刑讯逼供、诬告陷害、破坏选举、非法拘禁和管制、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伪证案,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泄露国家机密案,徇私舞弊案,私放罪犯案,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等案件。至1985年,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法纪案件307件,其中立案侦查120件,侦査终结113件。在侦查终结的案件中,起诉66件92人。1986年,检察机关在不放松查处“侵权”(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的同时,重点查处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至1987年,共立案侦查法纪案件115件,其中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案25件。1988年,检察机关采取自查与抽查、审查各县市院检查报告与直接调卷、听取汇报与召集有关业务部门座谈相结合的方式,重新对1987年以来办理的149件法纪案件进行检查。查实已侦查终结110件,其中起诉32件,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当年,共立案侦查法纪案件96件。1989年,恢复实行“侦捕、侦诉分离”制度以后,法纪检察工作只是负责案件的侦查。当年,检察机关首次突破重建以来立查法纪案件百件关,高达111件。1990年,全区扣押对方当事人作人质以解决民事纠纷的“人质型”侵权发案率上升。检察机关共立查“人质型”侵权案件16件,占非法拘禁、管制案件立查总数的40%。全年,共立案侦查法纪案件134件。1991年,全区法纪检察配合反腐败斗争,严肃查处16类“侵权”、渎职法纪罪案,其中查办5类重点案件和大要案。至1995年,共立案侦查法纪案件714件,侦查终结663件,其中起诉235件292人。1996年,立案侦查法纪案件165件,侦查终结147件,其中起诉83件102人。
  第五节监所检察
  人民检察机关建立之初,全区未设置专门监所检察机构,但监所检察工作仍有开展。1955年,分院建立劳改审判监督组,各县相继建立监所检察组,监所检察工作开始在全区全面展开,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及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全面监督。1953年6月,分署派员参加专署政法工作组,对聊城县看守所246名在押犯进行全面检察,发现有错捕、错押、错判在押犯,依法予以平反;判刑畸重的在押犯人,分别依法予以纠正或减刑。1954年,分署在劳改检察中,发现冤、错案件3起,并予以纠正。1957〜1958年,在看守所检察中,发现不认罪服法和重新犯罪的犯人928人,起诉法院加刑177人,建议公安机关行政处理241人。1959年,经检察对78名罪犯依法实行特赦。同时,向劳改罪犯开展“改恶从善,前途光明”的教育。1962年,检察机关对各看守所久押不决的现象进行检察,对羁押半年以上的308,名人犯提请有关单位及时作了处理。1964年,检察机关对各县公安机关拘留混乱、案犯久押不决、看守人员麻痹松懈等问题进行检察,使刑事拘留案犯比1963年减少50%。在对冠县看守所进行检察中,发现有拘留不当、无证羁押、羁押法律手续不全的人犯,并均作了纠正,且通报全区引以为戒。“文化大革命”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受到批判,监所检察工作停滞。“文化大革命”后期,检察机关被撤销,监所检察职能由公安机关执行。1978年,检察机关重新建立,全区监所检察工作恢复。1979年,各县检察机关对县内监所进行全面检察。经检察机关审查,对犯人及其家属申诉中15起“疑似冤假错案”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复查,并督促其落实。至年底,犯人全部释放。在劳改检察中,对发现的116名“疑似冤假错案”全部进行复査。1980年,通过劳改检察,建议原判法院对部分冤假错案进行改判。同时,对1起在劳改期间重新犯罪的案件进行检察,起诉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法院加处该案犯有期徒刑7年。1981年,全区检察机关对判处缓刑、管制以及假释、保外就医的140名罪犯的管理改造情况进行全面检察,对普遍存在的监管措施不落实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1982、1984年,发现各县看守所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人犯最多分别达57人和305人,检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1984年,全区检察机关通过向在押犯开展法律教育,使218名人犯交代余罪51条,检举其他犯罪分子238人;劳改犯中有100名犯人坦白交代各种罪行179条,有128名犯人检举他人犯罪1568条;劳教人员中有6个“四好”班组和58名积极分子受到奖励。同时对7名违法乱纪分子给予加期处分,对6名抗拒改造构成犯罪的予以逮捕。1985年,检察机关发现38名违法“假释”、“监外执行”的人犯,全部予以纠正。同时对脱逃的6名在押犯及时提起公诉,法院在劳改机关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1986年3月,发现全区超期羁押人犯53人,其中公安预审环节41人,检察机关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加快办案速度。至年底,超期羁押人犯降到16人。在对劳改支队检察中,发现犯人打架斗殴现象较多,秩序一度混乱。检察机关及时提岀管教干部对犯人要依法管理,致使狱中秩序明显好转。1988年1〜4月,看守所超期羁押人犯达118人,经过检察纠正70人。检察机关取得有关单位的配合,清理超期案件,杜绝了因羁押时间长导致的重刑人犯闹狱、绝食、自杀等事故。1988年,检察机关通过对在押人犯进行思想教育和发动社会力量帮教,有59人坦白余罪76条,揭发检举犯罪44条;80名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劳改犯人被减刑、假释。与1987年相比,刑事发案率、违法率、申诉率分别下降29%、10%、59.7%。至1989年,劳改支队被减刑、假释的犯人达289人、立功受奖191人(次)。1989年,检察机关在监所检察中配合看守所,对人犯集中宣传讲课28场次,其中检察长宣讲31次,受教育人数616人次;个别教育107人次;有8人主动交代余罪,53人揭发、检举其他犯罪线索117条(包括经济犯罪线索30条);收缴赃款1.2万元。1990年,全区检察机关加强对监管场所的检察。协助劳改支队普查各类安全设施,深入监室与犯人谈话,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排除不安全因素12种,提出纠正建议34条,确保狱内秩序的稳定。当年,看守所超期羁押人犯由118人降到20人。1991年,全区检察机关通过对监所检察,发现并及时纠正判刑后不交付执行以及在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中的违法情况,严肃査处监管场所的犯罪活动。至1995年底,共立查监管场所犯罪案件98件,提出检察建议1479条,消除隐患82起,帮助建立帮教组织484个。1996年,立查监管场所犯罪案件62件,提岀检察建议357条,消除隐患9起,帮助建立帮教组织142个。
  第六节控告申诉检察
  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建立后,随即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开始进行控告申诉检察工作。1980年,各级检察机关相继设置信访科(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制度化。1951~1952年,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案件1449件,其中自行査办或转办共913件,处理率为63%。1954〜1966年,检察机关共受理来信来访2.13万件,其中控告检举国家干部和基层干部违法乱纪的6250件,控告检举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的2783件,不服法院判决的申诉570件,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147件,其他案件1.15万余件。在受理信访案件中,自行调查处理5467件,转有关部门办理1.22万件,与其他单位会办1008件。1967〜1977年,全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先后由检察机关的“革命委员会”、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公安机关负责。1978年,检察机关重新建立后,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成为了解、纠正冤假错案的重要渠道。至1985年底,共受理信访案件1.065万件。其中,首次信访案件6171件,控告检举贪污的441件,控告检举渎职的29件,控告检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233件,控告检举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案件322件,控告检举重大责任事故的案件49件,控告检举刑事犯罪的案件748件,控告检举一般违法案件1483件;不服拘留的申诉案件153件,不服逮捕免诉的申诉案件408件,不服判刑的申诉案件815件,其他案件1490件。在首次信访案件中,自行查办707件,转各级检察院694件,转其他有关部门处理3979件,直接答复的案件622件。1986〜1987年,依照政策和法律认真复查全区检察机关决定免诉、认定有罪作不诉处理、审理中死亡、取保候审和不服免诉、法院判决的申诉、再申诉案件共482件,纠正142件。其间,检察机关共受理公民来信来访案件4143件(次)。1988年,全区建立经济法纪罪案举报中心(站),隶属控申处(科),主要是受理公民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港澳台胞、海外侨胞、外籍人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揭发、检举或控告,依法查处或转交主管部门办理。至年底,检察机关共受理举报案件407件,其中经济案件261件,法纪案件46件,受理公民来信来访共1814件(次)。1989年,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规定的限期内,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共受理自首坦白经济违法犯罪分子159人,其中科级干部12人,一般干部78人,收缴赃款及赃物折款65.8万元。至1990年,检察机关共受理公民来信来访案件3934件(次)。1991年,全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控申和举报中心(站)的桥梁纽带作用,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查办“四不一免”申诉案件。至1995年底,共受理控告申诉、举报案件6867件,办理案件847件。1996年,受理控告申诉、举报案件2105件,办理案件112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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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地区志

《聊城地区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聊城地区志》的编纂是在地委、行署的领导下进行的。它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聊城地区的历史和现状的各个层面,都作了实事求是她研究与分析,广征博采,去伪存真,秉笔直书。举凡建置沿革,区划变更,河渠变迁,物产名胜,民族迁徙,人口变动,经济兴衰,政治得失,人事更迭,社会风情,文武人才,英模事迹等等,无不尽收入志,蔚成大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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