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编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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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聊城地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820020220000542
颗粒名称: 第十四编 司法
分类号: D916.1
页数: 37
页码: 609-645
摘要: 1950〜1953年,聊城专署建立后,设公安处、人民检察署聊城分署、人民法院聊城分院;县设公安局、检察署、人民法院。1954年,聊城专区设公安处、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县设公安局、人民法院、检察院。全区的司法业务全面开展。“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安机关受冲击,司法机构处于瘫痪状态。196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对聊城地区两级公、检、法机构实行军管,直到1973年5月军管撤销,司法机构逐步恢复重。1980年底,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全部恢复重建。自此,全区司法机构建立健全并逐步得到加强,司法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关键词: 司法行政 司法工作

内容

第十四编司法
  清末,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体制,东昌府及其所辖州县的司法事务,均由知府、知州、知县亲理。其间,各县曾先后设有巡警局,以维护旧政权统治、镇压人民的反抗。
  民国时期,各县先后改巡警局为警察所、公安局。1913年,聊城地方审判厅及检察厅、聊城初级审判厅及检察厅建立,次年裁撤。县知事审理诉讼的制度多次变更。直到1929年,各县又建立法院及检察处。当时实行三级三审,省、县之间再无司法机构。辖区二审诉讼,统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受理。之后,司法制度又不断变动,除聊城、临清、阳谷建有法院(分庭)及检察处外,其余县都实行承审制或改设司法处,县长兼理司法事务。
  日伪时期,辖区各县国民党县政府人员散逃一空,公安机构被伪警察所取代。1945年日军投降,各县城解放后,伪警察所自行消亡。
  1939〜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聊城专区和各县抗日民主政府相继设立公安局、司法科,未设检察机构,检察职权由各级行政首长和公安机关行使。制定的法律以服从与服务于革命战争需要为中心任务,它对保护人民、打击敌人、发展革命事业起到巨大的作用。
  1950〜1953年,聊城专署建立后,设公安处、人民检察署聊城分署、人民法院聊城分院;县设公安局、检察署、人民法院。1954年,聊城专区设公安处、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县设公安局、人民法院、检察院。全区的司法业务全面开展。
  1958年,受“反右派”斗争和“大跃进”运动的影响,全区司法工作有所削弱。1959年后,公、检、法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打击了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安机关受冲击,司法机构处于瘫痪状态。196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对聊城地区两级公、检、法机构实行军管,直到1973年5月军管撤销,司法机构逐步恢复重建。1980年底,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全部恢复重建。自此,全区司法机构建立健全并逐步得到加强,司法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第一章公安
  第一节机构
  清末,各县先后设立巡警局。民国期间,巡警局改为警察所,县知事兼警察所长,下设巡官,管理所辖地方警察事务,后改称公安局,设局长1人。1937年后,改各县公安局为警察局。1939年后,各县抗日民主政府相继成立,遂建立公安科,后改为公安局。1941年,运东专署公安督察处建立,下设武装工作队等。同年9月,武装工作队改为保卫队。1942年12月,运东与泰西两专署公安督察处合为冀鲁豫区第十六专署公安督察处。1944年5月11日,第十六专署公安督察处改为第一专署公安督察处,管辖12个县公安局。同时设立股的建制。1946年2月,公安督察处改为公安分局,同时改股为科,改保卫队为公安队。同年12月,改为冀鲁豫行署第六专署公安分局。1949年9月,冀鲁豫行署第六专署公安分局改为平原省聊城专署公安分局,辖11个县公安局及聊城城关区公安局。同年11月,公安分局改称公安处。1952年12月,随区划变动,改称山东省聊城专署公安处。1955年8月,公安队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大队。1963年2月,改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聊城专区大队。1966年9月,改编为聊城军分区独立营。1968年2月,公安处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聊城地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同年9月,公、检、法军管组大联合,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聊城地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文化大革命”中,各县公安局均经历了夺权、军管和最后撤销阶段。1973年4~6月地区公安处及各县公安局恢复。同年12月,公安处改称公安局。1974年10月,建立消防科。1980年11月1日,聊城地区公安局复称聊城地区公安处。1983年1月,建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聊城地区支队;消防科改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聊城地区支队消防科。1986年11月,武警部队聊城地区支队消防科改称武警消防大队。1987年4月,地区交通监理所划归公安处。8月,成立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并设地区公安处车辆管理所。1991年11月,武警消防大队改为武警消防支队。1993年,全区刑侦部门实行“队建制”,公安处刑警大队更名为刑警支队,下设6队1室;各县市公安局刑警队更名为刑警大队,下设队室。1994年12月,全区林业公安列入公安机关序列。同年,公安处成立指挥中心、巡警支队,各县市设指挥中心、巡警大队。1995年,公安处技侦科更名为技侦支队,增设警卫科;成立公安处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科级事业单位)。至1996年底,全区公安机关有地区公安处和8个县市公安局。另外还有地区交警支队、公安干校和收审所3个直属单位。
  第二节社会治安
  登记处理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土匪、恶覇
  1948年冬〜1949年春,受到打击的外逃还乡人员大增,反动党团骨干分子作垂死挣扎,土匪、恶霸活动猖獗。公安机关决定对上述人员进行登记处理。至1949年底,全区共登记国民党党员1322人、三青团员534人。1950年5月,专署公安处与军分区统一组织莘县、冠县、阳谷等县公安局和武装部侦破股匪18起,捕获匪首栾XX等数人。在同年10月10日〜1953年4月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逮捕土匪数人,逮捕恶霸数人。1953年4月〜1954年1月,逮捕土匪数人、恶霸数人、反动党团骨干分子数人。1955年8月,全区开展肃清一切暗藏反革命分子的运动,运动分5批进行,至1959年8月运动基本结束。其间,共査出反动党团骨干分子209人、土匪197人、恶霸16人,并依法对其进行登记处理。
  取缔反动会道门
  1947年,区内反动会道门遍布城乡,其中组织庞大、道徒众多、活动嚣张者计有一贯道、九宫门、圣贤道、先天道、荣华会、金圣道和中、小归一道等。它们多被地主、恶霸、外国特务组织所利用。1949年6月,全区开展登记取缔会道门工作。至年底,公安机关对94种会道门进行取缔登记,登记道首865人,集训中、小道首296人,逮捕19人,道徒自动退道者7890人。1950年5月,召开全区统一取缔一贯道工作会议。7月27日,公安机关共逮捕罪恶重大的大、中道首(典传师、引保师、坛主等)数人,封闭坛口79处,登记中、小道首557人,集训中、小道首186人,道徒退道2503人(内有圣贤道、无极道484人)。1950年10月,阳谷县、寿张县公安局侦破反动会道门组织“义XXXXX荣华会”阴谋暴动案,逮捕道首数人。在“镇反”运动中,全区共取缔会道门组织95种,登记集训典传师以下中、小道首2431人,退道道徒31827人。1955年8月〜1959年8月的“肃反”运动中,全区清出反动会道门道首85人。1983年,公安机关结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调查会道门组织及其活动情况。临清、冠县发现两起圣贤道复辟案件后,公安机关依法逮捕骨干分子16人,取缔、登记104人。1986年后,再未发现发展新道徒,更未产生新道种,道种、道徒人员逐渐减少。1988年,全区尚有反动会道门52种,道种大多是圣贤道和一贯道。至1990年底,全区各种反动会道门绝迹。
  打击刑事犯罪
  建国初期,全区各类刑事案件不断发生,危害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过镇压反革命、肃匪反霸、搜捕惯窃、打击流氓头子的斗争,刑事案件减少。50年代中期至“文化大革命”前,全区基本处在“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良好社会秩序中。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检、法受到冲击,法制遭到破坏,刑事案件发案率上升。1978年后,公安机关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将打击犯罪与改造犯罪、治表与治本相结合,刑事案件破案率不断提高,稳定了社会治安秩序。1983年8月,按照从严、从重、从快的原则,开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分子的集中行动,破获一些民愤较大的犯罪团伙,刑事案件发案率有所降低。1985年1月,地、县两级公安机关开展以打击重大现行犯罪为重点的破案会战。同年7月25〜31日,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非法录象放映点集中清理取缔,共清查录象放映点169处、录象带1702盘,查岀禁映片1006盘,没收录象设备7套,取缔无证营业录象放映点42处。同年,全区普遍建立起各级治安巡逻队。1988年,针对各类刑事案件大幅度回升的局面,全区公安机关先后进行多次专项斗争,破获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数起。1989年4月26日,山东、河北、河南等3省11县边界联防会议在聊城召开,商定在边界结合部进行拉网的集中行动,并制定具体措施。同年10月,地区公安处成立“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办公室”,
  组织领导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斗争。1990年,根据“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的精神,公安机关先后多次组织全区统一行动,有力地制止了刑事犯罪案件上升的势头。1991〜1994年,全区公安机关,以打击暴力、团伙、系列等犯罪为重点,严厉打击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重大盗窃等严重犯罪活动,4年间,共立查刑事案件数百件,追缴赃款赃物达1483万余元。同时,对一定时期一定区域的骚扰性犯罪活动,适时组织不同规模、不同形式的专项斗争和破案会战,打击、查禁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嫖娼、走私贩私、车匪路霸、盗抢机动车辆等犯罪活动,破获了各类案件,抓获大批犯罪分子,缴获大宗赃物赃款。1995年,全区立查部分刑事案件,破案多起,重特大案件破案率为75%,一般刑事案件破案率达到71%;追缴赃款赃物达763万余元。1996年,全区立査部分刑事案件,破案多起,破案率为77.13%,追缴赃物赃款达8078.7万余兀。
  改造和评审“四类分子”
  1947年全区解放初期,即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开始了管制和改造工作。1956年,对全区102772名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进行规划入社和评比工作。规划中,对确已改造好的“四类分子’'经群众评议,批准为正式社员;对表现一般的规划为候补社员;表现坏的管制生产。至1957年6月,全区规划入社的“四类分子”有85726人,其中评为正式社员的有27432人,评为候补社员的有36862人,评为被管制生产的有21432人。1958年,对“四类分子”采取包管包教的办法,把被改造对象放在生产队,每半年以公社或生产队为单位进行初评,对有破坏活动者依法逮捕,进行劳动改造。1978年冬〜1979年春,对“四类分子”进行评审、摘帽、纠正错划及对其子女定成份、改出身工作。1978年,被评审的“四类分子’'共14923人,经评审摘掉帽子者13296人,占被评审总数的89%;纠正错划的804人,占5.4%;暂缓“摘帽”和继续监督改造的191人,占1.3%;同时,对53129名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子女定成份,一律宣布为“公社社员”;对未改造好的“四类分子”继续落实监督改造措施。至1983年底,全区被管制的“四类分子”全部解除管制,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和评审工作正式结束。
  帮教一般违法犯罪青少年
  1980年,各级公安机关逐步加强对一般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各县市都建立由公安、宣传、司法、教育、文化、劳动等部门组成的专门帮教组织,城镇由派岀所干警、工矿企事业单位保卫干部、街道居委会委员、学校领导和失足青少年的家长、亲属组成帮教小组;农村则由派出所干警和村治保人员落实对一般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帮教措施。1982年,被帮教的811名一般违法犯罪青少年中,有34人被评为先进工作者,19人被学校评为“三好”学生。1985年,全区组织帮教小组550个、帮教人员2028名,共有被帮教对象1920人。至年底,全区有363人解除帮教,有1428名停止犯罪;仍有违法行为者201人,占被帮教人员数的10.5%。1986年,全区有违法青少年2162人,建立帮教小组1432个。通过帮教,停止违法犯罪的2076人,其中明显好转并评为先进分子和加入共青团者共123人。1987年,全区建立基层帮教小组588个,有帮教人员1764人。以街道居委会、基层派出所、保卫组织和民调组织的人员为主,采取帮教小组和违法青少年亲属相结合的方法,使被帮教者彻底改掉不法行为。至1988年,全区经过帮教已有1300人停止犯罪,解除帮教者725人。1989年,全区建档立卡的违法青少年共2924名,帮教小组591个,计2008人从事帮教工作。经过帮教,有1420人停止犯罪,占违法青少年总数的49%;解除帮教达645人。1990年,全区各县市公安机关针对城市违法犯罪青少年较多的实际,实行居委会统一组织教育,请转变好的违法青少年现身说法,并采取登门帮教和个别谈心相结合的方法,从而使420人解除帮教、435人停止犯罪。1991〜1995年,全区有违法青少年4527人,建立3858个帮教小组。帮教采取帮思想促转化,帮就业促稳定,帮生活献爱心的方法,建立家庭、学校、街道、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帮教网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为巩固帮教成果,还采取定期调查、回访等方法对一般违法青少年进行帮教,使1957人解除帮教;3318人停止犯罪,占违法青少年总数的73.3%。1996年,全区有违法青少年1558人,建立1745个帮教小组,使444人解除帮教;118人停止犯罪,占违法青少年总数的7.5%。
  经济文化保卫
  1949年地区公安处经济保卫科成立以后,狠抓保卫组织和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各项安全保卫制度,落实要害部门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值班巡逻力量,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对内部重点人口和帮教对象落实控制和帮教措施,指导保卫组织对一般刑事案件进行侦破。1986年省政府28号文件下达后,全区经济文化保卫系统狠抓文件的贯彻落实,建立领导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保卫防范网络,内部治安形象明显好转。1991一1994年,全区公安机关强化敌情、社情、政情(简称“三情”)控制,以大专院校、国有大中型企业、党政首脑机关为重点,严控 “三情”动向,收集有重要价值的情报信息。开展经济文化内部单位的安全预防和反盗窃斗争,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重要单位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的落实,加大对盗窃案件的侦破力量。至1994年底,全区经济文化部门没有遭受重大损失。4年间,全区经济文化保卫部门会同其他单位完成了各级人大、政协会议的安全工作;完成国家领导人到聊城的一级警卫和几次二级警卫工作。1995年,全区经济文化保卫部门从维护稳定大局岀发,狠抓隐蔽斗争和情报信息工作,收集有价值的信息53条;强化了内部治安管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严厉打击了危害内部治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全年共破获刑事案件47起,打击处理违法犯罪分子53人,进一步加强保卫队伍和经济民警队伍的建设。全年共完成警卫、保卫任务46批次,其中一级警卫2次、二级警卫5次、三级警卫1次、会议保卫18次,确保了国家领导人以及印尼大马集团董事长一行34人考察团在区内的安全。1996年,全区经济文化保卫部门收集有价值的信息56条;破获刑事案件41起,打击处理违法犯罪分子73人;完成警卫、保卫任务108批次。
  第三节户籍管理
  1946年,解放区颁布地方性户口法规,各县依照法规对城镇户口进行摸底、登记、造册,制定街、巷门牌,选举户籍组长(主任)。建国后,执行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公布实施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各县公安局设户籍员(室),制定户口登记簿,办理迁出、迁入、出生、死亡4项人口变动登记手续。1953年,建立人口统计及户口变动登记制度。同年4月,执行户口迁移制度,签发使用居民迁移证,限制农民盲目流入城镇。自1955年6月始,全区公安机关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进行常住户口管理。1956年7月,各县公安机关建立户籍股,同时接管原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农村户籍。至年底,全区1608个乡中1374个乡建有户口制度;有公共户口的单位921个, 其中建立户口制度的单位843个。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布实施,各县市进一步健全户籍机构,加强户口经常性管理。1959年,各公社增设户籍员,进行户口普查核实和登记建卡。至年底,普查核实工作基本结束的有125个公社,占74%。在全面准确核实全区人口的基础上,建立起户口登记卡,并实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两级管理制。1961年,严格执行山东省公安厅制发的“人口出生、死亡和死亡原因”及“人口自由流出和返回情况''两种表报的汇报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户口管理陷于混乱状态。1976年10月,户口管理工作制度重新恢复建立。1977年11月8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全区严格控制城镇人口的增长,认真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自1980年7月1日起,实行全国统一格式的《准予迁入证明》(简称“准迁证”)。1982年,结合第三次人口普查,全区普遍建立户口登记簿,执行户口变动登记制度。至1983年,非农业户口统一由县市公安局管理,原来乡镇文书、民政助理员管理的户口全部移交公安派岀所。1984年底,全区认真落实山东省公安厅户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严格各项管理制度,配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开展。1985年,加强暂住人口的管理,通过发放临时居住证,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全区共登记暂住人口51806人,发证41708人,发现犯罪分子126人,打击处理69人。1986年,按照暂住户口管理办法,对全区暂住人口44250人进行登记、发证工作。1987年8月18日,全区开展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至1989年10月,该项工作基本完成。全区累计填卡340.71万张,发放身份证317.39万份。1988年7月,地区公安处和部分县市设立户籍科。将农转非户口审批权下放至县市公安局。1989年,又将其审批权收归地区公安处。1989年,全区暂住人口累计达58801人,累计发证50329人。1990年,全区户籍管理人员609人;暂住人口41165人,累计发证33434人。1992年,全区范围内实行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当年,全区发放农村户口簿1056277个,装订门牌1475096个,绘制方位图9952张,基本上实现了户口簿、门牌号、村民居住方位图“三位一体”和户口簿、门牌号、村民居住方位图、常住人口登记表、索引表“五统一”的管理制度。1991〜1995年,全区累计填写居民身份证底卡664241张,颁发居民身份证574237个,累计颁发临时身份证25857个。1994年,全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至1995年底,共登记暂住人口91420人,发放暂住证73448本。1996年,全区填写居民身份证底卡11.2万张,颁发临时身份证4098个,登记暂住人口50928人,发放暂住证4188本。
  第四节监所管理
  清代,各州县均有监狱设置,分别由吏目、典史管理各监狱事宜。民国初,旧监所仍存,由管狱员在县长的领导下掌握旧监所各项事务。1922〜1928年,各县先后设立看守所,管狱员兼看守所所长。1937年7月,日军侵占各县城后,监狱遂由日伪政权掌管。1939年,聊城、临清、高唐、茌平、东阿、阳谷、莘县、冠县等县伪警察所建立,均在警察所内设置拘留室。1946年,聊城县公安局设看守所1处,址在聊城闸口外博聊关小学(现河东街小学)。1947年聊城解放后,看守所迁至县公安局接管的旧监狱内,址在城内光岳楼楼西路北,1952年迁至光岳楼楼东路北。1983年新建看守所,有监舍14间。1984年10月,城内旧监狱停止使用。临清公安局看守所1945年10月建立,址在城内琵琶巷;1966年12月迁至城内新开街路北;1982年迁至城内鼓楼南街。高唐县公安局看守所建于1945年,设在县政府西院;1949年9月迁至公安局院内东南隅;1984年5月迁至县城南关。东阿县公安局看守所1946年秋建立,设于柳林屯;1947年10月,迁至县城公安局院内;1989年9月迁至铜城城内工业街。阳谷县公安局看守所建于1945年8月,设于县抗日民主政府旧监所内,1980年,在县城东南县肉联厂对门新建看守所1处,计有男、女监舍13间,看守室、预审室24间。原看守所改为行政拘留所。莘县公安局看守所建于1940年春,先后设于河涯、西洼庄、马村、李园子等村庄;1944年莘县解放后,迁到礼院,次年移入郭家胡同东瓦房内(现剧院附近)。1961年在县城东重建看守所。1975年12月建看守所于城西,新建监房14间、审讯室8间。冠县公安局看守所建于1945年8月,址在县初级女子学校旧址(现公安局东)。1968年扩建。1982年在县城团结路西端重建。茌平县公安局看守所建于1946年,址在县人民政府东侧。建国后,县政府对看守所先后进行3次较大修缮。1974年,在北顺河街西、新政路北始建看守所,1976年竣工,有监房10间,原看守所停止使用。至1996年底,全区共有看守所8处,看守管理人员93人。
  公安机关对人犯管理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教育形式有集体上课、个别谈话、家属规劝、让人犯阅读书报、组织人犯收听广播等。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人犯有不同的教育内容。解放战争时期,注重对人犯进行前途、时事和守法教育。建国初期,进行新中国前途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教育。50年代和60年代初,进行政策、法律和形势教育。80年代注重政策、法律、时事和科学文化教育。1984年,全区各看守所由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和法院院长给在押人犯上大课243次,听课人犯在政策法律感召下,交待余罪265条,检举揭发他人犯罪610起323人,公安机关据此破案289起。1986年,进一步加强对人犯的教育和思想动态的控制工作,给人犯上大课174次,个别谈话4809人次。1987年,对人犯进行法制教育,全年上法制课120场次。经过教育有94人交待余罪182条,揭发犯罪线索185条,公安机关据此破获各类案件25起。1990年3月,遵照公安部颁发的《看守工作条例》规定,聊城、临清、茌平、东阿、阳谷、莘县、冠县、高唐等县市公安局看守所加强看守工作的领导,强化监所管理。同时,不断组织在押人犯在看守所内从事生产劳动,收入全部用于改善在押人犯的生活条件。生活上力求使在押犯吃熟、吃热、吃卫生;定期改善生活,对少数民族人犯及病犯予以适当照顾;让人犯定期放风,晒衣裤、洗衣服、理发,对狱室定期消毒,经常打扫环境卫生。1983年,全区各看守所全部配备医生,做好经常性的卫生防疫工作,对传染病患者及时隔离治疗,对重病犯在派人看管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或保外就医。临清市公安局看守所严格执行看守工作制度,加强对人犯的管理,连续20多年未发生看管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1980年4月授予其“模范看守所”光荣称号。1991~1996年,全区各看守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并严格执行看守所各项监管制度,对人犯进行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和文明管理。全区看守所在管理工作中坚持做到羁押人犯与人犯出所的手续要符合法律规定,杜绝非法拘押或释放;按照法律规定,管理人犯的生活、学习、劳动、卫生医疗、通信、会见和财物保管等;依法保护被羁押人犯的诉讼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人犯违反监规和在监管活动期间重新犯罪的行为;正确使用武器和戒具;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看守人员严格执行各项监管规章制度,采取严密安全防范措施,严厉打击牢头狱霸,适时开展政治攻势,全方位控制监区,确保监所安全。看守所根据看守人员与被羁押人犯的主客观情况,合理分工,各负其责,因人因事和视监房的实际情况进行管理,运用科学原理与方法,研究羁押人犯的心理特征,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掌握管理工作主动权。彻底废除野蛮落后的管理方式,在生活、语言和行动上体现党和政府对在押人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全区8处看守所自1991〜1996年连续6年安全无事故,受到山东省公安厅的通报表彰。
  第五节交通管理
  1919年,境内始设交通监理机构。1935年,境内有路警值勤。1939年,开始对车辆进行注册登记与核验发放牌照;对驾驶员进行考核,核发驾驶执照。抗日战争时期,无监理机构。1958年,成立聊城车辆监理所,归交通局领导。1961年,交通局与公路段分设,监理所划归公路段领导。1973年,监理所划归交通局。1987年4月17日,监理所归属公安机
  关。同年8月,成立地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各县市相继成立公安交警大队,隶属地区公安交警支队管理;全区共有正式交通干警115名。1991年10月,地区公安处交通警察支队升格为副处级单位,内设在编科室8个,其他队所2个。至1996年底,全区共有正式交通干警296名、合同警及临时工300余名。
  安全教育
  交通安全教育以文字宣传、口头宣传和形象宣传为主。1954年,全区沿公路2.5公里以内村镇群众受教育者达22964人。1977年,地区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办公室举办大型交通安全展览,制作宣传版面56块(1.22米X2.44米),在全区各县共展出54天800场次,参观者达12万余人。1996年4月1〜7日,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全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周”活动,8县市共岀动宣传车230辆次,印发宣传材料、交通安全 “明白纸”10万余张。
  安全竞赛
  1952〜1965年,全区每年均开展竞赛。“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1978年,国家经委、交通部、公安部等10个单位发起,先后决定每年的5月为“安全月”、9月为“质量月”。自1984年起,全区每年组织1次以安全行车和运输为主要内容的“百日竞赛”活动。1976年,全区交通百车肇事死亡率为0.91%,1983年为0.69%,1990年为0.02%。1994年7月,在聊城电视台开展交警系统“保险杯”安全知识竞赛活动,9个代表队经过角逐,冠县、聊城、莘县3县市交警大队获“先进单位”称号。
  安全检查
  1950年前,区内汽车司机违章行驶及汽车、畜力车争道酿成事故时有发生。1951年,地区成立安全运动委员会。1952年组成安全管理实体,加强安全检查,交通秩序好转,事故逐年下降。60年代,全区安全检查的重点,一是清除路障,拓宽路面;二是推行汽车“八不走”、“三不挂”的措施,促进了交通安全。1971年,全区8个县的交通局均配备专职交通安全管理员。1978年后,公路交通流量剧增,地、县监理部门抽调三分之二的人员和时间上车上路,以查违章、查超速、査超员、查超劳动时间为重点,遇有交通堵塞或影响交通的坏天气,随时上路指挥疏散车辆。1990年,省人民政府批准区内公路沿线设18处车辆检查站,各站一律由公安交通警察依法执行检查任务。1992年,区内设车辆检查站8处,由公安交警和交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执行检查任务。1995年3月,公安交警部门撤除道路检查站,改为以动制动的路巡路查管理方式。1996年,全区共有巡查车辆(含摩托车)50辆、巡查干警137名。
  事故处理
  1989年前,当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交通监理部门勘察现场、检查车辆技术状况、搜取证据,会同公安、医疗部门(致人伤亡时)做岀公正的鉴定和处理。有一方不服者,可上诉人民法院判决。自1989年3月15日起,交通事故均按《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1991年,交通事故处理按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1992年,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当年,地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将交通事故统计和事故情况实行微机管理。1996年8月,各县市交警大队全部将交通事故情况实行微机管理。同时,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全区撤销交通事故车辆定点修理厂,在交通事故处理、调解、收费等方面,实行政务公开、便民利民措施。
  违章处理
  1980年前,区内对交通违章处理无系统规定。1980年3月,地区交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制定《聊城地区机动车交通违章处理暂行规定》并在全区施行,使违章处理纳入正常轨道。198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执行违章处罚。1988年8月1日〜1996年底,对交通违章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为依据进行处罚和处理。第六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
  1991年5月20日〜8月底,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简称“综治委”,下同)在全区组织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百日会战”专项斗争。在坚持“打拐”斗争的同时,开展3次“严打”集中统一行动。1992年,组织开展反盗窃斗争和追逃犯的“百村会战”,并开展了整顿“路边店”打击卖淫嫖娼活动。1993年,全区综治委重点打击拦路抢截和追逐货车、劫窃货物,寻衅滋事、打架斗欧、敲诈勒索,劫持、抢夺、盗窃汽车及摩托车等交通工具的犯罪分子。1994年,各级综治委开展春季“严打”攻势,打击盗抢机动车辆犯罪专项斗争。至年底,通过多次集中打击和各种专项斗争,全区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352起,其中大案373起。1995年,全区以“破大案、挖团伙、打流窜、追逃犯”为重点,先后开展冬季会战、春季“严打”攻势和夏季“严打”统一行动等专项斗争。至年底,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230起,摧毁犯罪团伙214个,涉及成员928名。1996年,各级综治委以打击暴力犯罪、团伙犯罪、流氓恶势力、非法宗教犯罪为重点,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先后集中打了3个大的战役,共侦破各类刑事案件2823起,其中重大案件545起,抓获各类逃犯461名。
  加强治安防范
  1991年,各级综治委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狠抓重点部门、行业和区域的治安防范工作。到1996年底,地区和县市城区均建立报警指挥中心,强化了动态控制。对内部单位、重点要害部门和家属楼、院坚持重点防范,对临街门市部实行“十字联防”。对财会室等重点要害部位全部安装“三铁一器”,有条件的单位还实行封闭式管理。对金融、邮电部门和有条件的单位配备电子报警系统,实行电视监控,并与公安报警指挥中心相连接,形成一处发案多方支援的格局。建立地区、县市公安指挥中心,开通110报警求助服务台;建立警民结合的互急分队。至1996年底,及时成立铁路联防领导小组,铁路沿线的县市、乡镇、村庄均建立相互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在主要公路干线,建立治安报警点、村联防点。全区金融、厂企和商业等重点部门、行业、区域的“三防”覆盖率达100%;机动车电子防盗劫装置安装率达90%;城镇居民楼院采取防范措施的达98%以上。
  治安管理
  1991〜1996年,各级综治委加强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及公共复杂场所和特种行业的管理。城区普遍建立暂住人口管理站,街道明确暂住人口协管员。对火车站、汽车站和大型批发集贸市场、公共复杂场所的特种行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开展“扫黄”、“打非”活动,加强对文化市场娱乐场所和“路边店”的管理。对文化娱乐场所和“路边店”,公安、工商、文化、出版等部门严格标准、审批,凡是不够条件的一律不准开业。
  加强组织制度建设
  1991年,地区综治委狠抓了“综治”机构基层政法组织、群众群治和内保组织建设。至1996年底,各乡镇、办事处全部配备专抓综合治理的领导,配备2~3名专职工作人员,机构、人员正式列编。同年底,全区6450个行政村全部建立综合治理办公室,村(居)支部书记担任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有166个乡镇、办事处均健全政法基层组。各乡镇、办事处均建立8〜12人的专职联防队,健全各行政村的治保、调解、普法、帮教、治安巡逻队伍。全区1978个内部单位,有919个设立保卫科(股),其余单位均配备保卫干部。同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进行法制道德教育和帮教工作
  各级综治委按照中共中央“党委总抓、分线管理、措施到位、责任到人”的方针,加强对青少年的道德法制教育。全区各类中小学都开设法制教育课,建立家庭、学校、单位和社会“四位一体”的青少年道德法制教育机制。1991〜1996年,全区批捕人犯中,25岁以下青少年批捕人数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对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和刑释解教人员落实了帮教、安置制度,做到组织、人员、措施3落实。对5类外执人犯实行定人管教、定期考察,包教育、包管理、包改造的“两定三包”责任制,有效地减少了犯罪活动的发生,重新犯罪率仅为2%。
  落实领导责任制
  1991〜1996年,各级综治委坚持领导责任制、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强化领导责任。地、县市、乡镇办事处、村及内部单位都逐级签订责任书,形成纵到底、横到边的责任制体系。地委、行署和县市、乡镇均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年度工作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各级党政“一把手”切实心中想、口中讲、手中抓。对责任制落实情况,坚持平时抽查、年终全面检查考核,严格奖惩兑现。对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同时,对综合治理工作经考核不合格,且符合否决、列管条件的乡镇、内部单位,实行一票否决或重点管理。地委、行署始终将综合治理的优劣作为对各级、各部门党政干部任免、奖惩的一个条件;同时,对交流、调动、提拔的干部实施跟踪奖惩措施,从而保证了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落实。
  第七节国家安全
  1993年1月28日,聊城地区国家安全局成立后,全面开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反间谍侦察、涉外安全保卫等工作。
  维护社会稳定1993〜1996年,国家安全机关深入开展调査,了解掌握敌情和社情, 采取措施严加控制、处理;利用秘密力量,了解和掌握敌对势力的动向,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挫败其破坏阴谋。几年来,共搜集影响政治稳定的信息400余条。
  反间谍侦察
  1993〜1996年,国家安全机关本着“保重点、保核心”的原则,狠抓基础调研、业务建设,物建一批层次较高、素质较好、有较强工作能力的秘密力量。通过调研,发现侦察一批特嫌分子、境外敌对势力的骨干分子,查实一批敌情线索,打击了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
  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
  1993〜1996年,地区国家安全机关,坚持“为中央领导服务、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发挥优势,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几年来,通过工作,引进了外国先进工业技术、农业良种等;促进与国外项目的合作,引进外资、项目;牵线搭桥,联系多名外籍著名专家来聊讲学、授课;利用特殊渠道,获取国外部分先进技术,为全区经济建设所用。强化教育、保障安全
  自地区国家安全局成立以来,全区共有3400余人次因公出国,分赴美国、日本、香港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国家安全机关及时对其进行反间防谍安全教育,并通过回访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安全。至1996年,全区未发生叛逃、滞留不归等事件。几年来,全区有几十个重要涉外单位都建立了国家安全小组。
  第二章消防
  第一节机构
  建国初期,全区消防工作由地区公安处治安科和各县公安局治安股、政保股负责。1954年,临清县建立消防组。1959年6月,聊城县建立消防队。1960年,临清县建立消防队。1974年10月,地区公安局建立消防科;高唐、阳谷、莘县、东阿、茌平、冠县等县公安局相继成立消防股。1975年1月〜1976年3月,高唐、阳谷等县先后撤销消防股建立公安消防中队。1980年1月,莘县撤销消防股,建立公安消防中队。1983年1月,聊城地区公安处消防科改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聊城地区支队消防科(副团级),管辖聊城、临清、高唐、阳谷、莘县等县市公安消防中队和东阿、冠县、茌平3县公安局消防股。同月,全区公安消防干部由地方转为现役。1986年11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聊城地区支队消防科改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聊城地区消防大队(副团级),下设战训警务、政秘、后勤装备、防火(正营级)等科,由山东省消防总队和聊城地区公安处共同管辖;8个县市公安局建立消防科,其中聊城、临清2市消防科为正营级,其余6县消防科为副营级。1989年3月,冠县建立公安消防中队。1991年11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聊城地区消防大队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聊城地区消防支队,对内称聊城地区公安消防分局(正团级),下设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和防火处(副团级);聊城市、临清市、高唐县、阳谷县、莘县、冠县相继成立消防大队(正营级)。1995年3月,东阿、茌平2县建立公安专职消防队。同年9月,聊城地区公安消防支队建立第二消防中队。
  第二节装备
  1954年,临清县消防组有手推式泵浦车1部,1956年,又增添由吉普车改装的消防车1部。1959年,聊城县消防队有由“伏特牌”汽车改装的泵浦车1部。1960年下半年,聊城县消防中队装备第一部国产解放牌敞开式水灌消防车。1968年,临清县消防中队装备第一部国产武汉扬子江牌敞开式消防车。1980年,全区消防车增加到21部,品种有敞开式水灌泵浦车、内座式水罐泵浦车、泡沫车、干粉车、轻便消防指挥车等。1985年,全区共有消防车25部(内有企业专职消防队消防车4部),品种又增加供水车和“东风牌”水灌泵浦车两类。1990年,全区有消防车20部,其品种有黄河牌、解放牌、解放141、东风牌内座式水灌消防车和消防指挥车等。至1996年,全区共有水灌、干粉、泡沫等消防车21部。
  区内最早使用的火警电话机均为磁石式。1985年,临清、高唐两县市公安消防中队的火警电话由供电式话机改为拨号式自动话机;莘县公安消防中队设有莘县国棉厂专线火警电话。1986年,全区5个消防中队及大队机关均安装了多频道单工电台(包括基地台、车载台、手持台3种),至1996年11月全部淘汰。同月,全区消防大、中队(不包括企业消防队)开始安装使用350兆无线通讯设备。
  自1984年起,全区各公安消防中队消防员执勤时均着“八一”制式灭火战斗服;每辆执勤车上均配置两具氧气呼吸器,供消防员扑救特殊火灾时使用。1990〜1996年,改为均着“八五”制式灭火战斗服。1992~1996年,每辆执勤车上均配置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供消防员扑救特殊火灾时使用。自1987年始,在全区防火重点企业推广使用临清市肖寨棉厂研制成功的DK一1自动报警快速灭火器。自1990年始,全区各棉厂都普遍安装、使用DK-1自动报警快速灭火器。
  第三节措施
  进行防火知识宣传,监督有关单位消除火险隐患
  1957年,结合社会主义教育广泛开展防火宣传,全区各乡村普遍制定防火公约和安全制度。1983年,全区印发防火宣传材料6万余份,广播防火常识100余次,培训专职、义务消防员2070人,召开火灾现场会15次,召开经验交流会3次。同年,根据各季节的火灾重点,对全区厂矿企业进行4次普查,对查出的432条不安全因素就地整改。1988年,全区开始推行天津市“谁主管、谁负责”的防火经验,并在企业实行防火安全目标化管理。1991年,全区消防部门加强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工作。重点抓好“119”消防知识宣传工作,增强全民消防意识。至1995年底,全区在各种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中,共出动宣传车432部,放录象607场次,印发宣传材料722465份,在电视台、电台、报纸上发表稿件1892篇次,设宣传栏10处、宣传站162个次,举办各类培训班2895期,开展消防知识竞赛37次,有效地促进了社会化消防工作进程。同时,建立健全各级消防监督机构,配消防监督员监督有关单位消除火险隐患。至1995年底,检查单位达12.83万余个次,发现隐患40.849万条,其中重大隐患436条,督促整改率分别达到92%和85%以上。1996年,检查单位1714个次,发现火险隐患7228条,其中重大火险隐患46处;督促整改率达到85%。
  管理、训练消防干警
  1982年,全区消防干警业务训练630个课时,1984年完成业务训练616个课时,1985年完成技术训练784个课时,干警业务素质明显提高。1986年12月1日,聊城市供销社商场中心营业厅发生火灾,聊城市消防中队接到火警1分钟赶到火场,及时投入灭火战斗。1991〜1995年底,全区消防部队以“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为目标,从严治警,强化部队管理教育。几年来,全区共培养3级战斗员323人、2级战斗员28人。在参加1992、1994年全省消防部队军事业务训练大比武中,有8人次打破5个训练项目全省历史记录并分别取得总分第5名和第6名的好成绩;对全区300多个消防重点保护单位进行灭火演练达0.4万余次,修订灭火作战计划500余份次;指派官兵300余人次到各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指导业务训练;举办企业专职消防人员培训班56期,提高了企业专职消防队业务素质,在配合现役消防部队灭火中发挥积极作用;其间全区消防部队共出动灭火435次,出动警力7987人次,出动车辆1059台次,抢救保护物资价值1.7亿元。1996年,全区消防部队出动灭火26次,岀动警力393人次,出动车辆55台次,抢救保护物资价值1180万元。共培养3级战斗员33人、2级战斗员25人。对全区352个重点单位进行灭火演练达750余次,修订灭火作战计划352余份次,举办专职消防培训班17期。
  参与城市与乡村规划,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
  1983年11月份开展此项业务。地直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地区公安处消防科审核,发给《建设设计防火审核证书》,县市属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公安局消防科审核发证。1991年,全区消防部门遵照《消防技术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办法》等有关消防法规,建立审核工作分级管理制度,有效地防止了建筑工程的漏审现象。至1995年底,全区共审核建筑工程项目1430个,其中高层建筑28个,验收使用的工程为126个;提出审核意见8144条。其间,与有关部门制定了城市消防规划。聊城、临清、冠县3县市政府批准实施了制定的城市消防规划。1995年,审核装修工程61个、自动消防工程18个,其中有6个自动消防工程安装合格竣工。1996年,全区审核建筑工程项目413个,其中高层建筑13个,验收使用的工程为294个,提岀审核意见2520条,审核装修工程49个。
  加强重点单位的消防保卫1985年,对全区所有棉厂、站逐个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697处不安全因素就地整改675处,对存在问题较多的棉厂责令停产整顿。1985年,全区所有棉厂、站普遍安装了照明灯,由架空线改为地下电缆。1989年,对棉花企业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另外,还组织、指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追查处理火灾事故,做好火灾统计工作等。至1995年底,全区列入重点保卫的单位有261个(其中1级有110个、2级73个、3级78个),全部建立健全防火档案,制定了灭火作战计划,并将具体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个消防监督员身上。在消防保卫重点单位内部,推行目标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消防保卫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消防重点单位的安全状况有了明显改观。1996年,全区列入重点消防保卫的单位有242个,其中1级有.106个、2级80个、3级56个。
  附:火灾事故
  1977年5月2日,莘县棉纺厂露天棉库发生特大火灾,烧掉皮棉26.98万公斤,烧残降级15万公斤,经济损失折款84.97万余元。造成这次火灾的直接原因是:该厂露天皮棉垛西侧上空有10千伏高压线,线上挂有1
  根1.5米长的废铁丝,因风吹摆动与水泥电杆接触产生的高温熔渣落到棉垛上引起火灾。阳谷、聊城、临清、高唐4个公安消防中队8部消防车50余名指战员参加扑救。当日21时30分将大火扑灭。
  1982年9月27日12时15分,高唐县棉纺织厂露天棉库发生特大火灾,烧掉意大利进口睛纶346.47吨、罗马尼亚进口晴纶2.21吨、月青纶回花8吨、原棉212.82吨、各种回丝2.64吨、房屋5间、蓬布30块等,直接经济损失达221.89万元。造成火灾的直接原因是由该厂临时建筑工人在露天棉库内吸烟引起。高唐、临清、聊城、莘县、阳谷、德州、平原等9个消防中队25部消防车200余名消防指战员参加扑救,当日16时将大火扑灭。
  1989年3月30日10时55分,茌平县第七棉花加工厂(茌平县王老棉厂)发生特大火灾,烧毁皮棉19.4万公斤、籽棉2万公斤、短绒5.73公斤、蓬布15块,经济损失达91.24万元。发生火灾的直接原因是小锯齿轧花机摩擦打火所致。火灾发生后,聊城、临清、高唐、阳谷、莘县、齐河、禹城等7个消防中队和济南市消防支队共15部消防车、百余名干警,在该厂职工和该县10个企业专职消防队及周围村庄近千名群众的配合下,奋战6小时,将大火彻底扑灭,保护疏散出价值700余万元的物资财产。
  1992年5月15日3时35分,茌平县物资局机电公司仓库因保管员在仓库内养鸡,用大功率电灯泡为鸡照明取暖时,烤燃养鸡纸箱起火发生火灾,烧毁房屋面积162平方米、电缆10.9万米、摩托车15辆、发电机49台、机械产品152件,直接经济损失48.2562万元。火灾发生后,高唐、聊城、临清3个消防中队先后出动5部水灌消防车、40名干警,在地区消防支队的指挥下,奋战1.5小时,将大火扑灭,保护疏散岀价值50万元的物资财产。
  1994年11月2日15时28分,高唐县贸易大厦仓库因流动工作灯放置不当,烤燃洗衣机包装箱发生火灾,烧毁面积502平方米,烧毁空调设备2台、洗衣机13台、电冰箱10台、电风扇95台、缝纫机151台、布匹1000米,直接经济损失47万元。火灾发生后,先后调集高唐、夏津、禹城、聊城、临清5个消防中队、8部消防车、70名干警及高申棉厂、高唐国棉厂2个企业专职消防队,在该单位职工和周围群众近300余人的配合下,奋战3小时,于当日17时30分将大火扑灭。
  第三章检察
  第一节机构
  清代,无专设检察机构。1913年6月,北洋军阀政府设聊城地方检察厅与聊城初级检察厅,数月后裁撤,复行旧制。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实行省、县制,司法、行政分离,各级检察机构设在同级法院内。至1929年,各县检察处建立,专署一级未设检察机构,检察职权由检察官行使。1933年后,全区除聊城、临清、阳谷3县保留检察处外,均实行承审制或改设司法处,县长兼理检察事务。1939年,抗日民主政权建立,但未设检察机构,检察权由各级行政首长和公安机关行使。
  1951年10月,平原省人民检察署聊城专区分署(以下称“分署”)建立;辖11个县人民检察署。1952年11月,撤销平原省,聊城专区归属山东省,分署改称山东省人民检察署聊城专区分署。1954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分署改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聊城分院(以下称“分院”);各县人民检察署改称人民检察院。1956年2月德州专区撤销。3月,原德州分院部分干部到聊城分院工作。1961年7月,德州专区恢复,聊城分院部分干部到德州分院工作。1963年9月,分院辖聊城、临清、莘县、冠县、荏平、东阿、高唐、阳谷等县人民检察院。1967年4月,分院成立“革命委员会”,掌握全院党、政、财、文一切权力。1968年9月,检察分院与公安处、中级法院统一组编,“军管会”行使检察职权。1973年4月,“军管会”撤销,公安处与中级法院分立,公安机关代行检察职权。“文化大革命”中,各县人民检察院都经历了夺权、军管与公安法院合并,最后撤销阶段。1978年5~8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聊城分院及8县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建立。至1994年底,全区检察机关有地区检察分院和8个县市人民检察院,共有工作人员805人。县市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的设置,与分院基本对应。至1996年底,全区检察机构无变化,共有工作人员1009人。
  第二节刑事检察
  从1951年分署建立到1954年,检察机关未全面承担刑事检察工作,当时,通过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或参加党委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工作组,发现线索,侦查逮捕刑事案犯。同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1955年,全区检察机关开始承担刑事检察工作。1956~1996年通过全面开展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起诉、免于起诉或不起诉、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检察机关对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刑事检察工作。保障了全区刑事诉讼正确进行,提高办案质量。
  审查批捕
  1953年,全区检察机关通过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并参与侦查活动,逮捕反革命分子173人。1955年,检察机关全面承担刑事检察任务。当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659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5197人。1956年,批准逮捕的主要对象是那些非捕不可的刑事犯罪分子和罪恶严重民愤较大而又拒不投案自首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同年,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逮捕的人犯276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925人。1957年8月,分院组织力量对公安机关提请分院复核的案件重新进行审査。当年,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逮捕人犯848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人犯4825人。1958年共受理提请逮捕人犯741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879人。1959年共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1548名,经审查批准逮捕1172人。1960年,打击的重点是反革命分子和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混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内部的各种犯罪分子。到1961年底,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逮捕人犯4076人,经审查批捕3049人。其中涉及聊城、茌平、冠县的反动会道门“一柱香”一案,批准逮捕道首24人。1962年,盘踞台湾的国民党军队妄想反攻大陆,当地残余的剥削阶级分子反攻倒算案件增多。至1963年底,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逮捕人犯218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人犯1712人。其中,批准逮捕早已被政府命令取缔的“中方道”道首10人。1964〜1966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依靠群众专政的方针,对有破坏活动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及一般刑事犯罪分子主要依靠和发动群众就地监督改造。3年间,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逮捕人犯共118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人犯799人。1957〜1966年,检察机关打击的主要对象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反革命分子。10年间共批准逮捕反革命分子4675人,其中反动会道门的骨干分子873人,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呈下降趋势,1965年刑事案件发案数比1957年下降了68.61%。“文化大革命”期间,正常的检察业务基本停止。1978年,检察机关重新开展审查批捕业务。至1979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232人,经审査批准逮捕169人。1980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重点打击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至1982年底,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212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577人。1983年8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开始,检察机关贯彻中央关于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指示,抽调干警参加“严打”斗争的统一行动,检察院领导亲临第一线指挥。至1986年8月,检察机关在“严打”3个战役中共审查批准逮捕案犯5808人,其中追加审查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遗漏的案犯244人。1987一1988年底,共审查批捕各类案犯2148人,其中拐卖人口案犯294人。1989年,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发出《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预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对有影响的重大、特大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査、尸体解剖检验活动,有必要参加的侦査实验及其他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有必要参加的侦查活动等。至1990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犯3949人,其中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1663人,占提请逮捕案犯的42.1%。至1995年底,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犯10993人,经审査批准逮捕9088人。1996年,共受理提请逮捕案犯157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319人。
  审查起诉
  1950年,人民检察机关尚未担负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査起诉工作, 一些案件仅通过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等渠道自行侦查、起诉。195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先后开展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同年,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各种刑事案犯2516人,其中起诉2097人。1956〜1957年,检察机关共审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种刑事案犯6260人,经审查决定起诉5032人。1958年,有些检察机关在审査起诉工作中提岀一些不切实际的口号,片面强调办案效率,以致发展到公、检、法机关“联合办案”,实行政法干部互相代行职权,使办案质量下降。1959年,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种刑事案犯2034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951人。1960〜1963年,检察机关共审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犯4109人,经审查决定起诉3803人。1964一1966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依靠群众专政的方针,对有破坏活动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发动和依靠群众就地监督改造。3年间,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犯1141人,经审查决定起诉958人。1967〜1977年,审查起诉工作分别由检察机关的“革命委员会”、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公安机关承担。1978年,全区检察机关重新建立后,于10月21日开始承担审査起诉工作。至1979年底,共审查公安机关移送案犯150人,决定起诉109人。1980一1982年,检察机关共审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案犯1843人,决定起诉1214人。其中分院起诉地区一审案件40件66人。1983年,检察机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至1986年底,共审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犯7706名,经审查决定起诉5192人。其中,分院起诉地区一审案件196件388人。1987年,起诉案犯635人,其中75名案犯由分院起诉。1988年下半年聊城、临清两市院进行“侦诉分离制度”试点,1989年在全区检察机关全面铺开。1988〜1990年,全区审查起诉案犯共4939人,决定起诉3380人。1991年,全区检察机关开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犯罪。至1995年底共审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犯7021人,经审查决定起诉5489人。1996年,共审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犯1435人,经审查决定起诉759人。
  出庭支持公诉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区内人民政权内部未设立检察机构。当时,在人民政权比较巩固的地方,常选择影响较大的特种刑事案件召开公审大会,由当地行政首长讲话,揭露罪犯,教育人民。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布,全区检察机关配合农业合作化运动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实行,开始实行出庭支持公诉业务试点。1955年,检察机关开始担负公诉案件的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检察长或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人民法院预备庭和审判庭支持公诉。当年,出庭支持公诉案件80件,占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案件数的5.72%。1957年,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担负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当年,出庭支持公诉案件1838件,占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案件的86.78%。1958年,出席人民法院预备庭的形式改为应邀列席人民法院预备庭。至1960年,检察机关出庭公诉1405件。1963年,省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批捕起诉出庭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后,公诉工作进一步制度化、正规化。当年,检察机关岀庭支持公诉631件。1967〜1977年,因“文化大革命”检察机关被取消,出庭公诉业务停止。1978年,检察机关重新建立。1979年,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案件90件。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至此,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全部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同时检察机关强调依法办案,不断提高出庭工作的质量,揭露罪犯,宣传法制,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至1985年,检察机关共出庭支持公诉3733件,其中分院出庭189件。1986〜1990年,检察机关共出席法庭支持公诉2398件,其中分院出庭213件。至1995年底,共出席法庭支持公诉3104件。1996年,全区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609件。
  审判监督
  1950〜1954年,由于各级检察机关尚未全面开展刑事检察业务,审判监督工作主要是通过帮助法院进行司法改革,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发现问题及时提请解决,以及参加党委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工作组等方式进行。1953年6月,聊城分署派员参加区内政法工作组,对聊城县246名在押犯进行历时45天的检查,发现有错捕、错押、错判的案件,全部予以纠正;判刑畸重的在押犯,均分别予以减刑。1954年,分院进行审判监督业务的正规程序试验。当年,检查纠正错捕案11起,建议释放无辜公民22人。1955年,检察机关开始对审判机关审理刑事案件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裁判实行监督。至1959年,对法院应判未判和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通过依法抗诉或口头和书面建议,提请改判。1960一1966年,检察机关通过建议或抗诉提请法院改判案件12件。1978年,检察机关重新建立后,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布后,审判监督工作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从1978年10月〜1985年底,检察机关共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行为达138次,向法院提出抗诉案件9件。其间,审判监督工作的重点仍然是通过抗诉纠正法院应判未判和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1986〜1990年,检察机关共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行为达229次,向法院提出抗诉案件8件。1991〜1995年底,全区检察机关共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行为达2038次,向法院依法提出抗诉案件18件。1996年,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行为达97次,向法院依法提出抗诉6人7件。
  刑事技术
  清末,刑事技术以宋朝宋慈所撰《洗冤录》为标准,多限于对尸体和活体伤情检验及发案现场的勘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区内的刑事案件由公安司法机关具体办理。经办各类刑事案件时,刑事技术经常采用,但当时不专设从事刑事技术的工作人员,均有办案人直接进行,采用的刑事技术手段也仅仅是在常识范围内对尸体和活体伤情检验及发案现场勘查。
  建国后,全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始注意运用现代刑事科学技术手段,搜集检验和审核犯罪痕迹、物证等。1956年,各级检察机关将自行侦査作为业务建设的重点,在侦查机构中配备专职刑事技术人员,并注重对其进行业务培训。1957年,分院组织刑事侦查技术传授会,通过集体传授、分组讨论复习的方法,学习有关法医学、现场勘验、采取痕迹等专业知识,促进了全区侦查工作的开展。1984年8月分院设置刑事技术处,负责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自行侦査的案件进行现场勘查,尸体、人身、物证检验和鉴定;对刑事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业务部门提交案件中有关人身伤亡和各种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和审査复核。必要时可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和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勘验等。1985年,各级检察机关参与办理自侦案件现场勘查18次,进行技术检验鉴定及复核检验鉴定5次,应邀参加公安、法院现场勘查42次。至1990年,全区检察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共办理案件2095件,其中法医学检验1141件,文件检验160件,痕迹检验20件,司法会计检验12件,物证照象262件,现场勘査479件,刑事录象3件,其他案件18件。通过刑事技术办案,有1261件起到法律效能,其中起证据作用975件,起直接定案作用218件,提供侦査线索68件。1991-1995年底,全区检察机关刑事检察技术部门共办理案件4224件,其中法医检验2147件,文件检验362件,痕迹检验20件,司法会计检验296件,物证照象586件,现场勘查624件,刑事录象184件,其他案件5件。通过刑事技术办案,有3812件起到法律效能,其中起证据作用2021件,起直接定案作用1512件,提供侦查线索279件。1996年,共办理案件1762件,其中法医检验539件,文件检验108件,痕迹检验10件,司法会计检验148件,物证照象632件,刑事录象190件,其他案件10件。通过技术办案,有1762件起到法律效能,其中起证据作用1557件,起直接定案作用121件,提供侦查线索84件。
  第三节经济检察
  50年代初期,因检察机关刚刚建立,经济检察工作尚未全面开展,主要是通过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渠道,采取自行侦查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调查的方式,配合党的中心任务,检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层干部、企业职工中贪污、盗窃等犯罪案件。1954年,对受理的控告检举材料进行审查,决定自办和合办案件1162件,其中破坏经济建设案件有562件,不法资本家“五毒”(即行贿、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财产、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报)案件7件,贪污案件83件,合计652件。1955年,经济检察工作归属自侦业务机构办理。至1966年,共立案侦查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破坏合作社财产案件828件,侦查终结825件,其中起诉284件301人。1967~1977年,经济检察工作先后由检察机关“革命委员会”、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公安机关承担。198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全区检察机关的自侦工作分为法纪检察和经济检察。1990年,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抗税、投机倒把、假冒商标等各类经济案件线索2472件,经审查立案1536件,侦查终结1301件,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约1197.87万元,在侦查终结的案件中,起诉案件376件455人,1991年,贯彻党中央严厉惩治贪污贿赂等各种经济犯罪活动的方针,至1995年底,全区检察机关共立査各类经济犯罪案2576件,大要案1378件,累计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9956.24万元。1996年,立查各类经济犯罪案509件,其中大要案459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576.67万元。
  第四节法纪检察
  50年代初期,检察机关刚刚建立,行使法纪检察职权主要是通过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渠道采取自行侦查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调查的方式,检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层干部、企业职工中渎职等违法乱纪案件。1953年,分署与有关部门配合,参加反官僚主义、反命令主义、反违法乱纪的“三反”斗争,先后对43起案件进行大张旗鼓地处理。1955年,法纪检察归属自侦业务机构办理。至1966年,共立案侦查渎职等违法乱纪案件1960件,侦查终结案件1960件,结案率为100%。1967〜1977年,法纪检察工作先后由检察机关“革命委员会”、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公安机关承担。1978年,检察机关重新建立,自侦工作恢复。到1979年底,检察机关共受理案件48件,其中立案侦査13件,侦查终结13件,结案为100%。在侦查终结的案件中,起诉13件15人。198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全区检察机关的自侦工作分为法纪检察和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刑讯逼供、诬告陷害、破坏选举、非法拘禁和管制、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伪证案,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泄露国家机密案,徇私舞弊案,私放罪犯案,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等案件。至1985年,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法纪案件307件,其中立案侦查120件,侦査终结113件。在侦查终结的案件中,起诉66件92人。1986年,检察机关在不放松查处“侵权”(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的同时,重点查处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至1987年,共立案侦查法纪案件115件,其中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案25件。1988年,检察机关采取自查与抽查、审查各县市院检查报告与直接调卷、听取汇报与召集有关业务部门座谈相结合的方式,重新对1987年以来办理的149件法纪案件进行检查。查实已侦查终结110件,其中起诉32件,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当年,共立案侦查法纪案件96件。1989年,恢复实行“侦捕、侦诉分离”制度以后,法纪检察工作只是负责案件的侦查。当年,检察机关首次突破重建以来立查法纪案件百件关,高达111件。1990年,全区扣押对方当事人作人质以解决民事纠纷的“人质型”侵权发案率上升。检察机关共立查“人质型”侵权案件16件,占非法拘禁、管制案件立查总数的40%。全年,共立案侦查法纪案件134件。1991年,全区法纪检察配合反腐败斗争,严肃查处16类“侵权”、渎职法纪罪案,其中查办5类重点案件和大要案。至1995年,共立案侦查法纪案件714件,侦查终结663件,其中起诉235件292人。1996年,立案侦查法纪案件165件,侦查终结147件,其中起诉83件102人。
  第五节监所检察
  人民检察机关建立之初,全区未设置专门监所检察机构,但监所检察工作仍有开展。1955年,分院建立劳改审判监督组,各县相继建立监所检察组,监所检察工作开始在全区全面展开,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及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全面监督。1953年6月,分署派员参加专署政法工作组,对聊城县看守所246名在押犯进行全面检察,发现有错捕、错押、错判在押犯,依法予以平反;判刑畸重的在押犯人,分别依法予以纠正或减刑。1954年,分署在劳改检察中,发现冤、错案件3起,并予以纠正。1957〜1958年,在看守所检察中,发现不认罪服法和重新犯罪的犯人928人,起诉法院加刑177人,建议公安机关行政处理241人。1959年,经检察对78名罪犯依法实行特赦。同时,向劳改罪犯开展“改恶从善,前途光明”的教育。1962年,检察机关对各看守所久押不决的现象进行检察,对羁押半年以上的308,名人犯提请有关单位及时作了处理。1964年,检察机关对各县公安机关拘留混乱、案犯久押不决、看守人员麻痹松懈等问题进行检察,使刑事拘留案犯比1963年减少50%。在对冠县看守所进行检察中,发现有拘留不当、无证羁押、羁押法律手续不全的人犯,并均作了纠正,且通报全区引以为戒。“文化大革命”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受到批判,监所检察工作停滞。“文化大革命”后期,检察机关被撤销,监所检察职能由公安机关执行。1978年,检察机关重新建立,全区监所检察工作恢复。1979年,各县检察机关对县内监所进行全面检察。经检察机关审查,对犯人及其家属申诉中15起“疑似冤假错案”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复查,并督促其落实。至年底,犯人全部释放。在劳改检察中,对发现的116名“疑似冤假错案”全部进行复査。1980年,通过劳改检察,建议原判法院对部分冤假错案进行改判。同时,对1起在劳改期间重新犯罪的案件进行检察,起诉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法院加处该案犯有期徒刑7年。1981年,全区检察机关对判处缓刑、管制以及假释、保外就医的140名罪犯的管理改造情况进行全面检察,对普遍存在的监管措施不落实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1982、1984年,发现各县看守所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人犯最多分别达57人和305人,检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1984年,全区检察机关通过向在押犯开展法律教育,使218名人犯交代余罪51条,检举其他犯罪分子238人;劳改犯中有100名犯人坦白交代各种罪行179条,有128名犯人检举他人犯罪1568条;劳教人员中有6个“四好”班组和58名积极分子受到奖励。同时对7名违法乱纪分子给予加期处分,对6名抗拒改造构成犯罪的予以逮捕。1985年,检察机关发现38名违法“假释”、“监外执行”的人犯,全部予以纠正。同时对脱逃的6名在押犯及时提起公诉,法院在劳改机关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1986年3月,发现全区超期羁押人犯53人,其中公安预审环节41人,检察机关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加快办案速度。至年底,超期羁押人犯降到16人。在对劳改支队检察中,发现犯人打架斗殴现象较多,秩序一度混乱。检察机关及时提岀管教干部对犯人要依法管理,致使狱中秩序明显好转。1988年1〜4月,看守所超期羁押人犯达118人,经过检察纠正70人。检察机关取得有关单位的配合,清理超期案件,杜绝了因羁押时间长导致的重刑人犯闹狱、绝食、自杀等事故。1988年,检察机关通过对在押人犯进行思想教育和发动社会力量帮教,有59人坦白余罪76条,揭发检举犯罪44条;80名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劳改犯人被减刑、假释。与1987年相比,刑事发案率、违法率、申诉率分别下降29%、10%、59.7%。至1989年,劳改支队被减刑、假释的犯人达289人、立功受奖191人(次)。1989年,检察机关在监所检察中配合看守所,对人犯集中宣传讲课28场次,其中检察长宣讲31次,受教育人数616人次;个别教育107人次;有8人主动交代余罪,53人揭发、检举其他犯罪线索117条(包括经济犯罪线索30条);收缴赃款1.2万元。1990年,全区检察机关加强对监管场所的检察。协助劳改支队普查各类安全设施,深入监室与犯人谈话,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排除不安全因素12种,提出纠正建议34条,确保狱内秩序的稳定。当年,看守所超期羁押人犯由118人降到20人。1991年,全区检察机关通过对监所检察,发现并及时纠正判刑后不交付执行以及在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中的违法情况,严肃査处监管场所的犯罪活动。至1995年底,共立查监管场所犯罪案件98件,提出检察建议1479条,消除隐患82起,帮助建立帮教组织484个。1996年,立查监管场所犯罪案件62件,提岀检察建议357条,消除隐患9起,帮助建立帮教组织142个。
  第六节控告申诉检察
  各级人民检察机关建立后,随即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开始进行控告申诉检察工作。1980年,各级检察机关相继设置信访科(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制度化。1951~1952年,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案件1449件,其中自行査办或转办共913件,处理率为63%。1954〜1966年,检察机关共受理来信来访2.13万件,其中控告检举国家干部和基层干部违法乱纪的6250件,控告检举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的2783件,不服法院判决的申诉570件,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147件,其他案件1.15万余件。在受理信访案件中,自行调查处理5467件,转有关部门办理1.22万件,与其他单位会办1008件。1967〜1977年,全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先后由检察机关的“革命委员会”、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公安机关负责。1978年,检察机关重新建立后,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成为了解、纠正冤假错案的重要渠道。至1985年底,共受理信访案件1.065万件。其中,首次信访案件6171件,控告检举贪污的441件,控告检举渎职的29件,控告检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233件,控告检举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案件322件,控告检举重大责任事故的案件49件,控告检举刑事犯罪的案件748件,控告检举一般违法案件1483件;不服拘留的申诉案件153件,不服逮捕免诉的申诉案件408件,不服判刑的申诉案件815件,其他案件1490件。在首次信访案件中,自行查办707件,转各级检察院694件,转其他有关部门处理3979件,直接答复的案件622件。1986〜1987年,依照政策和法律认真复查全区检察机关决定免诉、认定有罪作不诉处理、审理中死亡、取保候审和不服免诉、法院判决的申诉、再申诉案件共482件,纠正142件。其间,检察机关共受理公民来信来访案件4143件(次)。1988年,全区建立经济法纪罪案举报中心(站),隶属控申处(科),主要是受理公民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港澳台胞、海外侨胞、外籍人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揭发、检举或控告,依法查处或转交主管部门办理。至年底,检察机关共受理举报案件407件,其中经济案件261件,法纪案件46件,受理公民来信来访共1814件(次)。1989年,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规定的限期内,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共受理自首坦白经济违法犯罪分子159人,其中科级干部12人,一般干部78人,收缴赃款及赃物折款65.8万元。至1990年,检察机关共受理公民来信来访案件3934件(次)。1991年,全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控申和举报中心(站)的桥梁纽带作用,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查办“四不一免”申诉案件。至1995年底,共受理控告申诉、举报案件6867件,办理案件847件。1996年,受理控告申诉、举报案件2105件,办理案件1126件。
  第四章审判
  第一节机构
  清代,无专设司法机构,由知府、知州、知县亲理审判事宜。民国初,司法仍由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兼理。1938〜1949年1月,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区政府建立,司法工作先是由区政府调解委员会专管,后又由专署民教科兼理。1949年2月,专署设就审小组,负责第六、九专署的刑事、民事案件。1949年3月,专署就审小组改为冀鲁豫人民法院聊城分庭,行使审判权。1949年8月,聊城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成立,属平原省;冀鲁豫人民法院聊城分庭改为平原省人民法院聊城分院,有在编干部12人,管辖11个县人民法院。1952年11月平原省建制撤销,聊城专区划归山东省,遂改为山东省人民法院聊城分院。同时管辖15个县人民法院。1955年4月,改称为山东省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56年3月,聊城与德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合并为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司法行政科;管辖17个县及德州市、临清市人民法院。1959年秋,司法行政科取消,其业务由办公室兼办。1961年6月又分为德州、聊城两个中级人民法院。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成立“革命委员会”。1968年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管制小组进驻法院;不久与公安、检察机关合并,统属军事管制委员会领导。1973年4月,“军管会”撤销,恢复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3年8月30日聊城、临清2县人民法院改为市人民法院。至1996年,全区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8个县市人民法院,共有工作人员1128人,其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44人。全区基层法院设人民法庭164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设有刑事审判第一、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第一、二庭,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庭,执行庭,政策研究室,政治处,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处,司法技术处,业大分部,纪检组,机关党委,档案科,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等18个业务和行政部门。各县市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置与地区法院基本对设。
  第二节刑事审判
  1950一1956年,全区开展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和“三反”、“五反”运动。这一时期的审判活动,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和党的方针政策进行。其间,依法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306万件,其中反革命案件9302件。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全区所属11个县均建立临时法庭,共惩办经不起资产阶级进攻而腐化堕落、蜕化变质的贪污盗窃分子171人,处理一些不法资产阶级分子。1950一1952年底,在第一次“镇反''运动中,根据“首恶者必办,协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原则,对危害国家利益最为严重、民愤极大的特务、土匪、恶霸、会道门头子及反动党团骨干分子予以严惩。1955年8〜12月,全区共审判2619名刑事罪犯。其中,反革命罪犯746人。其间,先后判处破坏统购统销的犯罪分子429人,判处破坏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犯罪分子59人。1957〜1966年,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35020件,其中反革命案件9855件。1958〜1959年,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在办案中简单粗糙,只强调办案数量,忽视质量,缺乏调查研究,造成不少冤假错案。1960〜1962年,全区社会治安比较混乱,刑事案件增多。全区各级法院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治安管理从严,打击现行从严”的精神,刑事审判工作着重从严打击杀人、放火、贪污、盗窃、抢劫等7个方面的犯罪,仅1961年就处理各类刑事犯罪1710件、审结二审刑事案件70件。1963〜1966年,遵照毛泽东提出的“少捕、少杀、少管”的指示,法院机关总结1958年的经验教训,在保证办案正确无误的前提下做到及时,在及时办案中确保正确无误,划清反革命罪与一般刑事犯罪的界限,强调反革命犯罪必须具有反革命目的,对一般刑事犯罪的女犯、少年犯,不在群众大会上公判,保证了办案的质量。1966〜1976年,法院机构被撤销,正常的审判工作程序被打乱,许多刑事案件得不到依法处理, 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大批的冤假错案。1980〜1982年,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实施国家《刑法》、《刑事诉讼法》, 认真实行依法公开审判程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结的案件基本上做到合法、及时。1983年,各级人民法院遵照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精神,对流氓集团、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拐卖人口、严重经济犯罪等刑事犯罪分子从重从快予以打击。至1990年底,全区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8121件11795人。1991年,全区两级人民法院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重点打击杀人、抢劫、重大盗窃、强奸、拐卖人口、流氓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至1995年底,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5947件,审结5740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5817人。1996年,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349件,审结1367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1306人。
  第三节民事审判
  1949~1990年底,全区各级人民法院本着以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办案的原则,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4.686万件。1991〜1995年底,共审结3.18万件。1996年,审结11270件。
  婚姻案件
  1950〜1955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不少人因不满于过去包办强迫的婚姻关系,纷纷向政府提出离婚,求得婚姻自由。其间,婚姻案件较多。法院通过集体调解、巡回审理、就地审判、邀请陪审等方式,共处理全区婚姻案件2.468万件,占受理民事案件的47.6%。1956〜1959年,由于贯彻实施婚姻法后,有些不合理的婚姻关系大部分得到解决,婚姻案件减少。其间,共受理婚姻案件1.897万件,占受理民事案件的76.7%。1960〜1962年,由于“五风”的影响和严重自然灾害,人民生活困难,弃夫另嫁、早婚、童养媳等婚姻案件上升。3年期间,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婚姻案件8442件,占民事案件的60.51%。1963一1965年,婚姻案件呈下降趋势。1968年,地区军事管制委员会下设民事组,负责处理民事案件。至1978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婚姻案件5859件,占受理民事案件的74.79%。1979〜1990年,婚姻案件出现逐年增多的趋势,其中“文化大革命”期间结婚的婚姻案件占一定比重。另外因家务琐事生气,志趣、性格、脾气不和,第三者插足、家庭经济问题和不愿赡养老人导致的婚姻案件增多。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坚持社会主义婚姻观,反对资产阶级婚姻观,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其间共审理婚姻案件1.20万件。1991年,受理以离婚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增多,至1995年底共受理1.299万件,其中离婚案件9288件。1996年,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3499件,其中离婚案件2735件。
  继承案件
  建国后,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男女平等、权利义务一致、养老育幼的原则,坚持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利的原则,妥善处理继承案件。建国初期,依照共同纲领规定,国家保护民族资产阶级私有财产所有者自由经营,有买卖及岀租土地的权利,确认的遗产较广,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1950〜1955年,共受理继承案件802件。1956年底,基本完成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由于生产关系发生变化,公民可以继承的遗产也相应发生变化,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已不能当作遗产。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及其他生活资料的继承权。1956〜1957年,共受理继承案件484件。1958年,“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平调了公民的私有财产,侵犯公民的继承权和合法权益。至1961年底,全区共受理继承案件83件。1962一1965年,各级人民法院由于实施一系列正确的政策,使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到保护。其间,共受理继承案件76件。“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公民的私有财产被剥夺,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失去保障,继承案件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各项政策的落实,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继承案件显著上升。至1990年底,法院共审结继承案件700件。1991〜1995年底,全区人民法院共受理继承案件301件,审结292件。1996年,共受理64件,审结58件。
  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建国后,各级法院审理财产权益案件主要是房屋案件和损害赔偿案件。1958〜1961年,一些公民的财产权益遭到严重侵犯。其间,全区各级法院共受理财产权益案件898件。1962〜1965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贯彻和实施,公民纷纷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年间共审理此类案件756件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公民的财物被砸、抢,房屋被侵占,公民的财产权益失去保障,而法院被“砸烂”,民事审判工作几乎陷于停顿,财产权益纠纷很少有人过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健全,公民财产权益纠纷案件数量增多,尤以房屋、损害赔偿、债务等财产权益案件为最。至1990年底,各级人民法院共处理此类案件24200件。其中房屋案件1087件,损害赔偿案件4503件,债务案件6368件,从而调整了财产关系,保护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1991〜1995年底,共受理财产权益纠纷案件16862件。其中,债务纠纷案13578件,损害赔偿案2822件,房屋案462件。1996年,受理财产权益纠纷案件6768件。其中,债务纠纷案5717件,损害赔偿案844件,房屋案207件。
  宅基纠纷案件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宅基纠纷案件,坚持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的原则,依法制裁强占滥用耕地建房的违法行为,保护城乡人民群众合法使用宅基地的权益,切实执行国家关于建设用地和农村合理使用宅基地的管理制度。1949年土地改革时,人民政府对人民群众原有的土地、房屋宅基和贫下中农在土改时分的土地、房屋宅基(包括地主、富农在内)均重新丈量定边、定界,填发土地房屋所有证后,宅基地的四至边界明确,界石清楚,很少出现因宅基引起纠纷的案件。1958年,人民公社实行“一大二公”,群众受“共产风”和“左”的思想影响,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宅基纠纷也就不复存在。1960〜1963年,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城乡集贸市场的兴建及人口的增长,宅基纠纷也时有发生。至1966年,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宅基纠纷案件40件。1978年后,随着全区城乡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迫切要求改善居住条件,由此申请要地划宅院、修建和翻新房屋者逐年增多,甚至不经批准而侵占、强占耕地和宅基现象不断发生。1950〜1990年,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宅基纠纷案件3526件。1991〜1995年底共审结宅基纠纷案件811件,1996年审结130件。
  第四节经济审判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全党工作重点的转移和经济体制改革、开放、搞活政策的实行,各行各业横向联系加强,经济合同数量和贸易数额日益增加,经济合同纠纷不断发生,而且逐年增多。为保证改革顺利进行,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合法权益,中级人民法院于1980年1月建立经济审判庭,开始开展经济审判工作。主要受理生产、流通、运输、交换等经济领域中,本区内与外地、外省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的案件及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并负责审理审查各县市法院受理的经济案件。该庭自建立至1990年底,共受理经济案件426件,审结394件,争执标的额3514.41万元。1991〜1995年底,全区两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32275件,审结31564件,结案标的额93937.86万元。在经济案件审理中,受理最多的是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共26357件。1996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1787件,审结11734件,结案标的额7.5亿元。在案件审理中,受理最多的是借款合同案件,共7288件。
  第五节行政审判
  行政审判庭设立前,受理的行政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1988年,行政审判庭正式设立。至年底,全区共受理行政案件33件、审结31件。在审结的案件中,最多的是治安案件,有18件;其次是土地案件,有11件;行政案件申请执行的21件,当事人主动撤诉的或行政机关改判变更行政行为后,当事人撤诉的9件;全区共审结上诉案件14件,二审维持原判的12件。1989〜1990年底,全区受理行政案件40件、审结34件。在审结的案件中,最多的是土地案件,占17件;其次是治安案件,占13件;当事人主动撤诉的或行政机关改判变更行政行为后,当事人撤诉的6件; 审结上诉案16件,二审维持原判的12件。1991年,两级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至1994年底,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448件、审结418件。审结最多的是土地案件,占193件;其次是城建案件,占28件。在审结的418件案件中,判决维持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79件;当事人主动撤诉的191件;驳回起诉的17件。审结的案件全部做到公开审判。4年间,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土地、城建等行政案件308件全部执行完毕,执行涉及财物价值65.89万元。1995年共审结289件,审结最多的是土地案件,占101件;其次是治安案件,占37件。1996年,全区共受理行政案件630件,审结492件;审结最多的是公安行政案件,占93件,其次是土地案件,占77件。
  第六节告诉申诉审判
  1987年,告诉申诉庭设立的前身是信访科。1953〜1987年,全区法院信访科共处理人民来信74882件,接待人民来访126533人次,调处简易纠纷62134件。自1987年告诉申诉庭设立至1990年底,共受理人民来信8329件次,接待人民来访10931人次,依法受理各类申诉案件471件,审结453件,依法改判各类案件116件,说服当事人息诉529人次,调处简易纠纷1065件次,接待非诉来信来访2043(件)人次,解答法律询问1126件(人)次。1991〜1994年,全区法院共受理人民来信5730件次,接待人民来访6586人次,依法受理各类申诉案件581件,审结513件,依法改判各类案件98件,说服当事人息诉607人次,调处简易纠纷250件次,接待非诉来信来访5637(件)人次,解答法律询问2096人次。1995年,共受理来信715件次,接待来访1642人次,依法受理各类申诉案件153件,审结123件,依法改判各类案件20件,说服当事人息诉115人次,调处简易纠纷49件次,接待非诉来信来访695人次,解答法律询问324人次。1996年,共受理来信825件次,接待来访1899人次,依法受理各类申诉案件160件,审结154件,调处简易纠纷137件次,接待非诉来信来访1389人次,解答法律询问498人次。
  第七节审判制度
  清代,知府的刑事审判活动以《大清律例》中的《刑律》(1740年颁布)为依据。1910年(宣统二年)又颁布《大清现行刑律》,其目的是维持封建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巩固剥削阶级的统治。《刑律》是律例并行的文件,司法官吏可以不受律文约束,随事创例营私舞弊。民国时期的刑事审判,主要依“六法全书”条例,后又掺杂一些临时制定的条例、禁令。通过刑事审判,维护国民党政府的统治,镇压人民的革命活动,保护地主官僚买办阶级的私有财产,维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
  1950一1953年,聊城地区审判活动依照国家《人民法庭组织通则》、《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人民法院办案试行程序》等规定,实行公开审判、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等简便易行的程序制度,贯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并邀请各界代表参加陪审,彻底废除旧的司法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一套有利于群众的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民事审判执行“调解为主,调查研究,就地办案”的方针,彻底废除旧的民事审判制度。
  1954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实施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对于一切公民适用法律上平等的原则,执行公开审判、辩护、陪审、合议、回避、上诉等审判制度。1956年,中共八大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程序总结》法规,使审判制度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1958年,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制度被冲破,各项审判制度受到冲击,独立进行审判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原则受到错误的指责,刑事审判工作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只强调办案数量,忽视办案质量,导致轻视法律和草率结案,并错误地认为,审判制度是“走形式”,束缚手脚,强调审判人员办案一竿子插到底,造成程序制度混乱,办案差错增多。1961年以后,开始纠正上述一些错误做法。196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重新贯彻执行“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审判制度和审判程序,使审判工作又走上正规。“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机关遭到破坏,法制被践踏,取消了正常的审判制度和办案程序,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面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1980年1月起,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82年10月1日起,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事审判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1991年,全区审判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有关审判规定意见,坚持公开审判制度。至1994年,依法公开审判案件71326件。在审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执行当事人举证、法庭调查、辩论和当庭质证的审判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1995年,公开审理案件15729件。1996年,公开审理案件23414件。第八节审判监督
  建国后,全区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运用审判监督的职能,通过受理申诉案件,认真复査纠正冤、假、错案。1952年9月,在司法改革运动中,复查出“镇反”中的错案,全部进行纠正或改判。1953年5月,贯彻中共中央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精神,复查出错案均进行纠正。1956年9〜12月,根据中共中央和省委的指示精神,对1955年前后“镇反”运动中逮捕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12135人全部进行复查,查出冤案、错案全部予以纠正。1962年5月〜1963年1月,对1958~1961年判处的机关、学校、企业内部的案件进行认真复查。全区复査1950人,其结果是原处理正确或基本正确的1651人,占复査数的84.6%;畸重的人数,占复査数的5.3%,畸轻的人数占复査数的0.5%;冤案占复査数的0.6%,错案占复查数的7.1%;可判可不判而判的人数占复査数的1.9%,均作了纠正和改判。1963年1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政法会议要求,对1958〜1961年判决有期徒刑尚在监狱劳改的社会刑事罪犯1767人进行复查。对定案人犯作出最后处理的有1624名,其中维持原判1445名,建议劳改机关提前释放或假释放的53名。1978年7月,全区法院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复査案件的专门工作班子,本着 “平反假案,纠正错误”和“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对1966〜1978年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全部进行复査。1966〜1978年,全区共判处各类刑事案件4236件4459人。其中,反革命案件940件986人,普通刑事案件3296件3473人。经过复查,共改判1488件,其中改判无罪的739件;反革命案件改判685件,其中改判无罪的576件。普通刑事案件改判803件,其中改判无罪的156件。1980年,根据上级指示,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刘少奇问题受株连的案件,原判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案件,通敌挂钩案件和“右派”被判刑案件重新进行复查。1981〜1986年,全区共受理申诉案件3218件,其中依法改判的各类案件1096件,说服当事人撤诉、息诉25件。1987〜1990年底,共受理申诉案件1152件,其中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4件,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的7件,依法改判的340件,说服当事人撤诉、息诉的12件。1991〜1995年,共受理各类申诉案件665件,其中检察院抗诉的9件,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29件,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8件,依法改判116件,说服当事人撤诉的28件。1996年,全区共审理各类申诉案件160件,其中检察院抗诉的21件,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8件,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4件。第五章司法行政
  第一节机构
  解放战争时期,区内各县在人民政权机构中均设司法科,履行审判工作。1950年11月,各县司法科先后改称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兼办。1956年4月,专区中级人民法院增设司法行政科。1959年秋撤销,其工作由法院办公室兼办。1964年6月,恢复设立司法行政科。1968年2月,全区公、检、法机关实行“军管”,司法行政工作由军管会秘书组兼理。1973年,撤销军管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复设司法行政科。1980年10月,司法行政科撤销。同年12月25日,地区司法局成立,下设行政、政工人事、业务3个组。随之,各县市司法局相继建立。1984年,司法行政机关改革,地区司法局下设8个科室和纪检组。各县市司法局内部机构均未变动。至1996年底,全区设地区司法局和8个县市司法局。地区司法局下设办公室、法学教育科、法制宣传科(同时挂安置帮教工作科的牌子)、律师管理科、公证管理科、基层工作科(同时挂普依法治理办公室的牌子)、装备财务科、政治处(内设组织人事科、职称管理科离休退干部科)、纪检组、监察室等内部机构。8县市司法局内部机构的设置与地区司法局基本对应。全区有司法工作人员582人。地区司法局直属单位有地区公证处、聊城光岳律师事务所、聊城东昌律师事务所、聊城凤城律师事务所、聊城法衡律师事务所和地区法学教育培训中心。
  第二节法制教育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全区司法机关以漫画、黑板报、广播筒和幻灯片等形式进行宣传,实行区域部门负责制,县、区均建立贯彻婚姻法委员会,训练乡干部12535人,村级党团员、积极分子82622人,受教育的群众占全区总人口的70%以上。1957〜1961年,法制宣传主要方式有就地公开审理、宣判结合处理案件,以活人活事当教材进行教育;到各个公共场所,如干部会、群众会、训练班进行宣传教育;到农业社、工厂及训练班组织讲座;利用黑板报、壁报栏、有线广播、印刷宣传品、举办展览等进行宣传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后,全区司法机关采用授课、图片巡回展览、有线广播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人民遵守宪法。1982年,各级司法部门广泛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地区司法局与地委宣传部、妇联等单位配合,编印0.7万份关于深入贯彻婚姻法打击人贩子的“通告”和“宣传提纲”,发至全区各大队。地区司法局与教育局等单位配合,举办法律常识师资培训班,培训全区法律常识课师资;司法工作人员到一些中学上法制课,对改变校风取得明显效果。开展抓好一个工厂、一个学校、一个公社、一个大队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1983年,全区司法机关把宣传新宪法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作为宣传教育的中心内容。在为期两个月的宣传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即出动宣传车880辆次,举办展览500余场,岀黑板报、墙报1.3万余期,印发各种宣传材料40余种近10万份。在宣传宪法的活动中,编印各种宣传材料3.4万份,培训宣传骨干200人,举办广播讲座1611次,出黑板报8928期、宣传栏11313期,图片展览149场,放幻灯610场,编演文艺节目15个。在“严打”活动中,编印宣传材料共16.3万份,培训宣传骨干6.5万人,举办报告会3.9万场,有线广播3411次,宣传栏4221期,黑板报2.1万期,举办展览759场,放幻灯2345场,出动宣传车1076辆次。1984年,全区继续开展以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为中心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重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部分经济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当年,全区共印发宣传材料59470份,举办法制宣传会8092场次、有线广播3240次,办宣传栏2.7万期,放幻灯1760场次,巡回展览480余次,出动宣传车2030次。1985年,司法机关把普及法律常识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地区、各县市制定向全区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5年计划,编印各类宣传材料10222份,办有线广播讲座4676场次,宣传栏25832期,岀黑板报41703期,岀动宣传车420辆次,有法制宣传骨干23538人,培训骨干42543人次,订购法律常识读本631951册、法制报84733份。1986年,全区的普法工作进入实施阶段。当年共订购各种读本606365册、法规选编、辅导材料115049册,编写辅导材料44480份,订购法制报4.5万余份,参加普法学习的人员达2569535人,占应普法人数的75.9%。当年,为机关干部举办讲座辅导153期,集中轮训96期,参加轮训干部63578人;企业单位举办普及法律讲座799次、轮训480期,参考人数12.57万人次;全区各级各类学校中有4239处学校设置法制课,占学校总数的85%。在普法活动中,普遍采取“四包”(宣传团(队)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党员包户)、“三结合”(从实际出发,采取向群众集中宣讲与到户补课相结合;口头宣讲与印发材料相结合;普法与其他教育、中心工作相结合)、“两发挥”(发挥各种群众组织的积极作用,发挥各种宣讲工具和宣传阵地的作用)等多种形式。当年,全区放映法制电影2500场次,观众达310万人次。1987年,全区362万名普法对象中300万名参加普法学习,学习率超过省普及法律实施方案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公布后,全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都把决定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在宣传活动中,全区共出黑板报1.2万余期、宣传栏1.9万期,放幻灯0.47万余场次,举办培训班100余期,培训骨干达0.74万余人次。当年,全区14名地级干部810名县级干部中有802人学习了规定的内容,普及率达99%;4.7万余名区级以下干部中,有94%的干部学完规定的内容;全区19.4万名工人学完规定的法律知识,占工人总数的78%;城镇居民9万人中,有70%的人学完规定的内容;5504所大、中、小学校中,有98.7%的学校开设法制课;尚有192万农民参加普法学习,占农村普法对象的70%,学完规定内容者达90万人,占40%。同时,全区性的行业法规学习也进一步强化,翻印法规12万余份,编印宣传资料、材料6万余份,张贴布告、标语24万份(条),岀动宣传车200余辆次,解答部门法律询问3万人次。1988年,全区已达319万人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地、县级干部773人全部学完规定内容;一般干部6.3万人中有6.28万人学完规定的内容,占99%,比上年增加5%;企业职工29.2万人,学完规定内容的28.6万余人,占98%,学完率比上年增加26%;城镇居民7.9万人,学完规定内容的有7.1万余人,占90%,学完率比上年增加29%;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共5524所,开设法制课的占82%;全区农民普法对象248.9万人,有224万人参加学法,比上年增加29%,学完规定内容的149万人,占60%,比上年增加20%,其中乡村干部5.1万人参加学法,占98%,有18.6万名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学法,占94.5%。全区司法行政机关组织145个工作组801人深入到农村辅导,同时利用曲艺、故事会、电视录像、图片展览等形象化教育以及广播、板报、讲演、法律知识竞赛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普法教育。当年,全区举办法律广播讲座637次、法制图片展览383场,制作图片33248张、幻灯片35套,放映法制幻灯8140次,电视法制专栏播出节目24个,拍摄法制电视片4部,放录像472次,编写文艺节目149个,组织法律竞赛161次,参赛人员共41593人,办法制宣传栏7276个,岀刊物11897期。1989年,全区约有359万人参加学习法律知识,参学率达99%左右;约有337万人基本学完“十法一条例”;62万多名学生程度不同地接受了法制教育;249万农民普法对象中有240万人参加学习,占96%,学完“十法一条例”的约有214万多人,占农民普法对象的86%。同年,全区共举办法制广播讲座1234次,编印普法学习资料5.7万余册,办法制宣传栏1.34万期,制作法制教育幻灯片25套,放映法制幻灯达5510多场次,放映法制教育录像908次,编演文艺节目59个,组织法律知识竞赛125场次。在普及“十法一条例”的基础上,大力开展全区性的宪法再学习、再教育活动。当年,全区举办宪法知识讲座700次,听讲人数205万余人;办宪法培训班187期,培训21555人,举办广播讲座308次;编写宪法辅导材料14种,印发2.59万份;举办宪法知识竞赛34次,参赛人数19156人;召开宪法讲用会110次,讲用人数1192名。同时,围绕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有针对性地学习16个法律法规。地、县市、乡镇普遍组织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讲用活动,使各级干部的思想观念和领导方式开始发生变化,初步学会依法管理和指导工作,“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违法乱纪的现象明显减少,利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滥收费等几股歪风明显收敛。为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全区抽调1.3万名脱产干部组成154个普法工作队,集中对农民进行面授教育,并在全区推广莘县、临清、高唐、冠县等县市实行县市包乡镇、乡镇包村庄、村庄包农户,定时间、定任务、定质量的“三包”、“三定”责任制的典型经验,推动全区普法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1990年,全区参加普法学习者达358万名,参学率为99%,有337万人学完规定的内容,学完率为93%。通过学习,各级领导干部自觉纠正工作中以言代法、有法不依的现象。各级人大多次进行执法大检查,县市、乡镇和地直单位开展不同形式的治理活动。同年8月,在全区开展税法宣传月活动中,参与人员达1.45万人;出动宣传车16部281辆次;设立咨询站88个,接待来访1.14万人次;解答问题0.74万余条;出板报、宣传栏516期,印发宣传材料6.2万余份,书写张贴标语1.4万余条;全区接受税法宣传户达45.5万户,有898户主动补交税款58.47万元。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全区刑事案件发案率比1989年同期下降23.4%。1991年,全区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至1994年底,共举办培训班、轮训班4056期,举办法制电视、广播讲座10531期,播放法制录像390次,电台、电视台法制栏目500余期,举办法律知识竞赛183场次;仅地直机关普法考试铅印试卷达40余万份,90%以上的干部群众参加考试;地县市共召开普法、依法治理现场会、经验交流会70余次,有700多个单位介绍了经验;共培养学法用法和依法治理典型843个。1995、1996年,分别举办培训班、轮训班17274期、20216期,举办法制电视、广播讲座876期、1023期,播放法制录像994次、1364次,广播电台、电视台法制栏目120余期、140余期,举办法律知识竞赛674场次、821场次,有94.5%、91.6%以上的干部群众参加普法考试。
  第三节法学教育
  1991一1995年,全区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落实山东省司法厅制定的《“八五”期间山东省司法行政干警培训规划》。规划提岀,争取到1995年全系统干警中,60%以上的一般干部、70%以上的科级干部、80%以上的处级干部达到法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5岁以上、法律大专以下文化程度的干警都要接受专业证书教育,对律师、公证和调解专业干部要进行知识更新补缺为主的专业对口培训。随着规划的实施,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普遍设立主管法学教育的机构,地、县市两级培训教育基地逐步形成。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拥有了电化教学设施和固定的办学场所。师资队伍不断发展,基本适应各个层次的教学需要。实行脱产教育与函授教育并举,学历教育与专业证书教育并举,长短训并举,多渠道、多形式地办学。至1995年底,全区司法行政干警中一般干部、科级干部、处级干部法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分别达到68%、94%和100%。1991~1995年,共短期培训司法行政干部1364人次,946人获得法律大、中专毕业文凭,83人获得司法行政系统大、中专专业证书。函授毕业生30人,在校生达到674人。1996年,在实施《山东省司法行政干警“九五”教育规划》的同时,为解决区内基层法律服务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经地区行署批准,采取“双招”的办法扩大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使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律师大专班在区内招生发生了深刻变化。至年底,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在区内招生610人,各类法律教育在校生已达到976人。
  第四节律师
  1912年春,安徽省籍律师武运泽(早年随祖父以流动售书为职业,后定居聊城)在聊城光岳楼西开展律师业务,以写诉状为主。1934年夏,阳谷县吴桥口刘湾村刘梅安、聊城县谭庆村谭丙山在阳谷县城开展律师活动,挂牌营业,是自由职业者,主要是帮写诉状和包案打官司,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当时规定,包案打官司,胜诉拿全费,败诉拿半费。建国后,旧的律师制度逐步为人民律师制度所代替。1955年秋,专区基层法院(法庭)指定审判人员以律师的身份岀庭,试行案件辩护工作业务。1956年6月,聊城、德州、临清、范县4县市成立法律顾问处,有律师16人,逐步开展律师业务,对于帮助法院査清案情、保证公正审判、准确地惩罚罪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解决群众的一些法律疑难问题等方面都起了重要的作用。1959年3月,聊城、德州、临清、范县法律顾问处先后被撤销。1979年春,全国各级的律师组织和律师培训工作开始恢复。1981年,随着各县司法行政机构建立,全区各县市法律顾问处相继建立,共有律师16人,陆续开展了律师业务。1982年7月8日,地区法律顾问处成立。1981~1985年,全区律师工作机构发展到8处,共有律师工作者94天,其中专职律师42人,取得律师资格的40人;兼职律师52人,取得律师资格的12人。1986一1990年底,全区有律师工作者101人,其中专职律师57人,取得律师资格49人;兼职律师44人,取得律师资格的37人。至1995年底,全区律师机构增加到16个,比1990年增长78%;全区共有律师工作者115人,其中专职律师63人,取得律师资格63人;兼职律师33人,取得律师资格33人;特邀律师18人。5年来,全区律师工作业务逐年增加,新的法律服务领域、项目不断开拓,在促进全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96年,全区有律师机构17个,律师工作者136人,其中专职律师84人,取得律师资格84人;兼职律师42人,取得律师资格42人;特邀律师10人。
  担任法律顾问
  1981〜1985年,全区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26家,办理经济法律事务2546件,其中参与诉讼352件,参与调解206件,参与仲裁6件。1986〜1990年底,全区律师担任274家常年法律顾问。办理经济法律事务6379件。1991〜1995年底,全区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累计1942家,共办理经济法律事务3678件,其中参与诉讼654件,参与调解1235件,参与仲裁14件。1996年,全区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896家,办理经济法律事务1542件,其中参与诉讼621件,参与调解900件,参与仲裁21件。
  刑事辩护
  全区律师在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则,协助法院全面査清事实,正确使用法律,保证了办案质量。1981〜1985年,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共537件,占法院同期审结案件的42%,其中办理法院指定刑事辩护案件39件,被害人及亲属委托478件。1986〜1990年,办理刑事辩护案件1269件,占法院同期审结的60%,其中法院指定刑事辩护案件80件,被告人及亲属委托辩护案件1189件。1991〜1995年底,全区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共1033件,占法院同期审结的54.7%,其中办理法院指定刑事辩护案件59件,被告人及亲属委托辩护案件895件。1996年,办理刑事辩护案件351件,占法院同期审结的69.7%,其中办理法院指定刑事辩护案件15件,被告人及亲属委托辩护案件318件。
  民事代理、法律咨询和代书全区律师通过民事代理、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接待群众来访等业务,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宣传法制,支持群众揭露罪犯,说服群众放弃无理要求,减少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安定团结,搞好社会治安。1981~1985年,办结民事代理案424件,其中经济纠纷代理237件,帮助避免经济损失411万元;办理非诉讼事件286件,其中经济纠纷事件204件,帮助避免经济损失291.87万元;解答法律咨询3902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3745件;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1.32万人次。1986〜1990年,全区律师共办结民事代理案2146件,其中经济纠纷代理案1301件,帮助避免经济损失2569.18万元;办理非诉讼事件905件,其中经济纠纷752件,帮助避免经济损失937.53万元;解答法律咨询1.60万件;代写法律文书7669件;处理人民来信来访2.63万人次。1991〜1995年底,全区律师共办理民事代理1279件,其中经济纠纷代理1128件,帮助避免经济损失3732.47万元;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6036件,其中经济纠纷5957件,帮助避免经济损失6280.47万元;解答法律咨询9985件;代写法律文书18545件;处理人民来信来访1176人次。1996年,全区律师共办理民事代理1518件,其中经济纠纷代理1415件,帮助避免经济损失2377.68万元;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3093件,其中经济纠纷2983件,帮助避免经济损失31053.24万元;解答法律咨询37203人次;代写法律文书3855件;处理人民来信来访967人次。
  第五节公证
  1956年10月,聊城、临清、德州3县市人民法院内各设公证员1名,开展公证业务,以监督公私合同的履行,促进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1959年3月,随着聊城专区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科的撤销,聊城、临清、德州人民法院公证工作停止。1978年后,公证工作逐步得以恢复和发展。1981年4月20日,地区行署批转地区司法局《关于全区地、县司法行政机构组建情况的报告》;明确规定各县设公证处。至1981年9月,全区8个县市全部建立公证处。1984年,地区司法局下发《关于聘请公证联络员的几点意见》的文件,决定各县市公证处有计划、有重点聘请公证联络员,推动公证工作的发展。同年,全区建立公证联络点15处,聘请公证联络员130名。1985年,全区公证处共有公证人员40名,建立公证联络点21处,聘请联络员155名。1986〜1987年,全区公证处有公证人员42名,办理各类公证8.49万件。1988〜1990年底,全区有公证人员52名,办理各类公证16.57万件。至1995年底,全区设公证处9个,共有公证员46人,其中高级公证员3人,中级34人,初级9人。在223个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了公证联络点,发展公证联络员274名。全区公证机关共办理各类公证82911件。1996年,全区设公证处9个,有公证员44人,其中高级公证员2人,中级36人,初级6人。在162个企、事业单位设立公证联络点,发展公证联络员174名。全区共办理各类公证35462件。
  国内公证
  1981年4月1日,区内正式开展国内公证业务。至1982年,全区共办理公证18.40万件。1983年,以经济公证为重点,特别对“两户一体”申请办理者给予优先,全面开展国内公证业务。各县市公证处走出办公室,做到房屋买卖到现场、加工承包到工厂、家庭协议到家中、遗嘱公证到床前、土地承包到农村,使公证业务的路子越走越宽。同年,全区办理公证6925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5645件、民间合同公证1280件。1984年,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多数公证处制定岗位责任制。同年,共办理各类公证7453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3972件、民间公证3481件。1985年,全区公证人员以《公证暂行条例》为依据,以经济合同公证为重点,做好继承、赡养、收养、房产、宅基地使用权公证,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筑承包、产品的产供销和劳务等合同的公证事项给予优先办理。同年,全区共办理各类公证35669件,其中办理经济合同公证8305件、民间公证27364件。在受理审查经济合同公证中,依法揭露和制止各类违法、诈骗合同7起,避免经济损失1056.43万元。1986年,全区共办理各类公证37096件。其中,办理经济合同公证30340件、民间公证6756件。1987年,全区公证机关不断提高公证效率和质量,公证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同年,办理各类公证达47813件。其中,办理经济合同公证27352件、民间公证20461件。1988年,全区公证机关采取超前服务、扩大证源,精心服务、严格程序,跟踪服务、提高效益等3项措施,使公证工作得到发展。同年, 共办理各类公证23576件。其中,办理经济合同公证15611件、民间公证7965件。1989年,全区公证处共办理各类公证32637件,比1988年提高27.7%,其中经济合同公证26587件,通过公证业务避免经济损失259万元。1990年,全区公证机关注重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共办理农业土地承包、粮棉生产合同公证32803件,占全年办证总数的30%,履约率为99%。同年,共办理各类公证108681件,比1989年增长2.33倍,其中,办理经济合同公证104648件、民间公证4033件。1991年,全区公证机关把公证服务的重点放在完善农村承包经营、城乡企业承包责任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法律服务上,办理与发展经济、稳定社会秩序特别是与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息息相关的大面积、大批量土地承包、农副业承包、企业租赁承包和宅基地使用、赡养、计划生育等合同公证事项。至1995年底,全区共办理经济合同公证82911件,民事公证138655件。通过办理公证,制止违法合同122起,避免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1616万元。1996年,共办理经济合同公证28894件,民事公证6613件。通过办理公证,制止违法合同11起,避免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324万元。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1981~1987年,全区涉外公证事项统由聊城市公证处办理。随着全区各项涉外政策包括侨务政策的落实和对外贸易交往的增多,涉外公证量逐步增加。1983、1984年办证各3件,1985年办证10件,1987年办证25件。1988年,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落实,涉外公证事务日益增加,申请办证的单位和个人越来越多。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全区8县市公证处普遍开展涉外公证业务,各配备2名涉外公证员。至1990年,全区共办理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125件。1991〜1995年底,全区共办理涉外及港、澳、台公证838件,其中涉外公证129件,涉港、澳、台公证709件。1996年共办理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137件,其中涉外公证27件,涉港、澳、台公证110件。
  第六节基层工作
  1950年后,全区开始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民事调解工作。1953年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和1954年政务院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公布后,全区城乡普遍建立调解组织。1957年,全区已有调解员55088人,仅半年内即解决纠纷110176件。由于“左”的思想影响,致使1957年后的全区民事调解工作历经曲折。1960年后,全区民事调解工作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1963年,建立农村基层民事调解委员会912处,充实了民间调解队伍。1964年,全区有调解干部7919人。1966一1972年期间,全区调解组织陷于瘫痪,民事调解工作停止。1973年后,复建人民调解委员会。1976年,全区调解组织有6460处,调解人员31347名,调解处理各类民事纠纷35316件。1981年,有调解组织6538个,调解人员27018名。当年,工厂企业的调解工作有所发展,多数配有兼职调解干部,也有少数工厂企业配备专职干部。1982年,各级各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进一步加强,全区调解组织已达7000多个,调解人员有
  3.21万名。697个工厂企业中已建调解委员会629个,占应建单位的91%。全区大部分中等以上学校也建立调解组织。1983年,在巩固、提高农村调解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工厂、企业、学校的调解组织。全区757个工厂企业单位已建立调解委员会742个,占应建单位的98%,有调解干部300多人。全区66所县属以上中等学校全部建立调解组织,调解干部有300多人。全区698个管区、6090个生产大队普遍建立调解委员会,有调解干部达3.5万人,全区上下初步形成民事调解网。1984年,行署批转下发地区司法局《关于搞好调解人员整训工作的报告》文件后,司法部门以确保调解干部的质量为原则,建设好司法助理员和基层调解组织两支队伍。农村干部精简后,绝大多数调解主任由村民委员会主要干部兼任。全区调解干部的报酬形式:一是实行定额补贴,大队干部兼任调解干部的可享受最高一级补贴;二是专职调解干部享受大队支书补贴的30〜50%;三是误工补贴,误工1天补助1〜3元;四是国家退休职工担任调解干部的享受适当的经济补差。同年,全区大部分调解组织推行调解工作责任制,比1983年民事纠纷下降19%,调解后达到合情、合理、合法,双方当事人满意的12371件,调解成功率为83%。1985年,全区6273个行政村46个居委会全部建立调委会;822个工厂、企业、学校建立调委会774个,占应建单位的95%。全区共有调解人员23279人。至年底,160个乡镇已建法律服务站(所)者123个,占应建数的76.8%,共配备人员306人,专职司法助理员165人,法律服务站的建立,为民事调解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1986年,全区调整充实基层调解人员591人,166个乡镇、办事处已配备司法助理员169人;6492个行政村46个居委会已建人民调解委员会6333个,占应建数的99.9%;561个工厂企业已建调委会537个,占应建数的95.7%。全区共有调解人员25037个,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纠纷27018件,调解处理纠纷24864件,调处率为92%,达到合情、合理、合法、双方当事人满意的21190件,成功率为85%,防止非正常死亡210人。同年,全区166个乡镇办事处已有119个建立法律服务站,并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全年共调解处理民事纠纷4947件,经济纠纷1357件,解答法律询问4268人次,接待信访2187人次,举办法律宣传3008场次,培训调解人员10438人,促进了社会风气的好转。1987年,司法行政机关以健全调解组织和调解干部的培训工作为重点,使全区上下形成畅通的调解网络。全区839个工厂、企业和大、中学校建立健全调委会,占应建单位的98.7%。城乡调解组织一类的占49.4%、二类的占41%、三类的占9.6%,共有调解干部26698名。同时,全区166个乡镇、办事处对139个调解组织进行整训,占应整训的84%。应培训调解人员6493名,实际培训6229名,占应培训的96%。同年,全区受理各类纠纷共28385件,调解处理23562件,调解处理率为83%。在调解中达到合情、合理、合法,双方当事人满意的24632件,调解成功率为85.6%,防止非正常死亡269人。1987年,认真贯彻全国、全省法律服务站工作会议精神和司法部提岀的“巩固、提高、完善、发展”的方针,在全区142个乡镇、办事处建立法律服务站,比1986年增长14.4%,有工作人员340名,站均达到2.4人。全年共调解处理各种纠纷7620件,其中经济纠纷1248件,占16.4%。1988年,全区城乡已建调解委员会7158个,占应建单位的99.5%,有调解工作人员27716,比上年增加1018名,有12个工厂企业设调解专职干部12名。全区三类调解委员会由上年的12.4%降至9.6%。同年,基层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纠纷30411件,调解处理达28646件,调解率为98.7%,调解成功率为88.8%,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375人。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自杀死亡人数26人,比上年减少3人。全区166个乡镇、办事处全部建立法律服务站,有工作人员475名,平均每站2.9人。其中司法助理员170名,其他国家干部40名,招聘人员265名。聊城市司法局为保证服务站人员的稳定,自1988年起,全市法律服务站工作人员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制度,从而调动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法律服务站工作的开展。1989年,全区已建调解组织6854个,占应建单位的99.4%。其中,农村调委会6396个,居委调委会58个,厂企单位和其他单位调委会469个,调解干部共26091人,平均每个调解组织达3.8人。共发展纠纷信息员37580人,信息反馈机制的加强,使调解组织在防激化工作中变被动为主动。全区三类调委会由上年的665个减少到368个,下降5.4%。同年,共受理纠纷32795件,调解处理32630件,调解率为99.5%,比上年提高0.8%,调解纠纷成功率为89.8%,比上年提高了1%,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184人。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死亡人数16人,比上年减少10人。1989年,各乡镇法律服务站注重队伍建设和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服务站工作人员由上年的475名增加到496名,其中司法助理员174名,其他国家干部50名,招聘工作人员272名;共调解各类纠纷6935件,其中经济纠纷1789件,解答法律咨询11303人次,代写法律文书2398份,民事代理594起,挽回经济损失1595.279万元。全区有45个法律服务站为政府担任法律顾问,对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同年,开始在乡镇建立司法所,负责指导管理民事调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及指导管理法律服务站的工作,并代表乡镇政府处理疑难民间纠纷等司法行政工作。至1990年底,全区已建司法所87处,占应建乡镇总数的52.4%;全区基层调解组织共受理民间纠纷359件,调解处理32182件,调解率为99%,调解成功30168件,调解成功率为93.74%,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91人,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自杀死亡比上年也有明显下降。5月中旬到7月中旬,全区统一组织1次民间纠纷大排查。共查出民间纠纷积案、苗头和隐患7475件,边排查、边调解处理6728件,调处率为90%,调解处理易激化的纠纷130件,防止恶性案件的发生。同年,乡镇法律服务站工作人员增加到523名。调解工作由原来的调解型逐步转化为调解服务型,全区法律服务站共调解纠纷6555件,其中经济纠纷1668件;解答法律咨询11263人次;代写法律文书2872份;民事代理569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790处,为乡镇政府担任法律顾问100家,占乡镇总数的60%;联络协办公证33549件,审查修订合同24862件;通过服务挽回经济损失717.4075万元。至1994年底,全区166个乡镇、办事处配齐司法助理员。1991〜1995年底,全区司法助理员直接调解处理民间纠纷4287件,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27起46人。全区司法所为乡镇政府提供法律建议6780余件,被采纳的占87.6%;代表乡镇政府起草、审查、修改规范性文件334件;参与制定普法规划2279个,法律宣传4657场次;依法治村、治校、治厂单位22574个;代政府调解处理上访到乡镇的民间疑难纠纷2960多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累计9647家,办理各种法律服务事项2.8万多件;直接为乡镇村办企业和群众挽回经济损失7749万元。全区法律工作者为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审查修订合同15.4万余份,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代理11879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年均1940多家,接待群众上访、解答法律咨询18.7余万人次,代写法律文书1.76万余件。全区普遍建立起4级调解网络,共有调解委员会8947个,占应建数的98.6%,调解委员2.7万名,纠纷信息员13008人。104个企业建立了司法办公室,设专职调解干部127人。不少地方建立跨地区、行业、单位的调解组织。5年中,全区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民间纠纷11.86万余件,成功率为96%;防止“民转刑”案件144起168人;防止自杀死亡230余件241人。1996年底,全区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民间纠纷1.89万余件,成功率为96.8%;防止“民转刑”案件12起16人;防止自杀死亡10余件21人。司法助理员直接调解处理民间纠纷1146件,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14起26人。全区司法所为乡镇政府提供法律建议2240余件,被采纳的占76.6%;代表乡镇政府起草、审查、修改规范性文件276件;参与制定普法规划3074个,法律宣传1475场次;依法治村、治校、治厂单位23876个;代政府调解处理上访到乡镇的民间疑难纠纷1400多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2349家,办理各种法律服务事项14.3万件;挽回经济损失8965万元。全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审查修改合同13.4万余份,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代理28945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3344家,接待群众上访、解答法律咨询1.4万余人次,代写法律文书2.8万余件。
  第七节管教场所
  1948年6月26日,冀鲁豫行政公署阳谷监狱建立。1949年9月,平原省建立后,阳谷监狱改称平原省人民法院聊城分院聊城“自新”院。1951年1月,改称平原省聊城专员公署聊城分监狱。1952年11月,聊城划归山东省,改称山东省聊城分监狱。1953年4月,分监狱从阳谷迁到聊城北关,是年5月,改称聊城专员公署劳动改造队,下设管教、生产、秘书、财务等股。1954年,增设政治协理员办公室。1955年,劳改队改称山东省聊城专区劳动改造管教队。1964年,增设卫生所。1965年3月,更名为山东省劳改局聊城劳动改造管教队。1968年,山东省公安机关军管会派军管组进驻聊城劳动改造管教队。1970年军管组撤离,聊城劳动改造管教队移交聊城地区公安局管辖,下设行政、政工、管教、生产财务等办公室。1973年8月,更名为山东省公安局聊城劳动改造管教支队,设管教、就业、生计、财务、供销等科和政治处、行政办公室。1975年,撤销管教科,增设狱政和教育科,行政办公室改为办公室。1977年,卫生所改为医院。1979年增设5个科室,次年全部撤销。1981年增设政治教研和文化技术教研室、质量管理科、设备动力科、生活卫生科、科学技术办公室。1983年,原由省公安厅管辖改为省司法厅管辖。1984年,科学技术办公室改为技术科、质量管理科改为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增设基建办公室、家属工厂、企业整顿办公室。1985年,教育科改为教务处(辖3个教研室),企业整顿办公室改为企管办。1986年,增设质检科。1988年,增设劳资科、行政科。1990年,增设审计科,办公室设中心档案室。1992年,增设老干部科、工会、侦察科、供应科。1993年,经营计划科、供应科合并为供销公司。1994年5月30日,聊城劳动改造管教支队更名为山东省聊城监狱。1995年,增设安全科。1996年,撤销供销公司,成立销售公司和供应科。
  收押
  1948年至建国初期,聊城监狱对犯人不分犯罪性质、刑期长短均混合关押。1948年6月,开始收押冀鲁豫边区的已决犯。1949年底,阳谷监狱搬迁新乡后,聊城专区和所属各县人民法院判决的罪犯。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收押的罪犯增多。1954年9月7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规定的收押程序,收押罪犯。1955~1958年,收押的罪犯剧增,罪犯多数是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反动会道门及地富分子。“文化大革命”期间,收押的所谓“现行反革命犯”增多。1979年后收押的刑事犯增多。1983年8月,全区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收押的罪犯青壮年占绝大部分,拐卖人口犯占比重较大。1992年9月,聊城监狱对犯人实行分押、分管、分教管理。至1996年,对女犯一直实行单独收押,建立女犯队,狱政管理由女干警负责管理。
  内看守
  1956年9月9日,根据山东省劳改局制定的《劳动改造管教队看守工作暂行规则》,以收押罪犯的多少配备内看守,聊城监狱相应建立内看守组,由干警组成,隶属狱政科领导。1982年2月8日,依照公安部关于《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的规定,聊城监狱建立内看守中队,设正、副队长与指导员各1人,隶属狱政科领导。昼夜负责全监区犯人的管理和禁闭室管理工作及大门出入人员的检查验证、登记工作。1983年8月〜1996年底,严格遵循山东省司法厅劳改局制定的《内看守工作制度》规定,使内看守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考核和奖惩
  1951年,聊城监狱依照山东省公安厅制定的《犯人劳动改造奖惩暂行办法》规定,对犯人实施奖惩。1956年对犯人实行提成和奖励制度。1983〜1996年底,依照山东省司法厅劳改局制定的《考核奖惩制度》规定,对犯人建立考核簿,按照“日准则”的要求,每天评议1次,个人记录、干部审查盖章。每周1次生活检讨会,每月1次检查小结,每季1次评比,每年1次总结鉴定。奖惩制度的实施,提高了对犯人改造的质量。
  假日和休息
  聊城监狱依法保护犯人节假日休息的权利。1952年10月,开始对犯人实行星期日休息制度,规定犯人每天劳动不得超过10小时。1956年10月,规定对犯人休息日安排为上午是处理内务和私人事情的时间,下午至晚上是政治时事、卫生教育时间,每天劳动9小时,每周不少于50小时。1957年3月,把犯人的劳动时间每天定为8小时。至1996年,对犯人的假日和休息日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制度。
  生活管理
  建国前,监狱犯人粮食供应每犯每天0.75~1斤,菜金低于机关工作人员的标准,由政府拨给,生产达到自给时,政府停发。建国后,犯人伙食标准在不同的时期作过多次调整。1956年,每犯每月6〜10.5元,1958年增加到14.5~15元,1995年1月1日起,每犯每月生活费增加到80元。粮食定量和地方工厂的同工种工人的标准相同,细粮占90%,保证犯人吃饱、吃熟、吃热、吃得卫生。节日期间对犯人的生活给予适当补助,对少数民族的罪犯和病号给予生活照顾,每犯每月发零花钱7元。监狱设有生活卫生科,专管犯人的生活并积极给予调剂和改善,伙食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定期公布。建国前, 被服由犯人自带,有困难的政府给予补助。1953一1956年,犯人的被服按规定发放。1982年,落实执行每个犯人夏季发单衣、冬季发棉衣制度。1985年,按规定每年每犯服装费为40元。1995年1月1日〜1996年底,每犯每年服装费增到110元。1984年前聊城监狱监舍全部是平房,且住的较拥挤。1984年后,先后在生建汽车配件厂盖起2座犯人监舍楼。监室空气流通,阳光充足,且设有阅览室、图书室、教室、浴室、理发室和娱乐场所。
  医疗卫生
  建国前,监狱无医疗机构,犯人有病到机关诊所或地方医院治疗。1964年,聊城监狱建立了犯人卫生所,1977年改为医院,配备院长及医疗卫生干部,贯彻“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医疗方针,使有病犯人及时得到医治。至1996年,狱内无发生流行性疾病,保证犯人在改造期间身体健康。

知识出处

聊城地区志

《聊城地区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聊城地区志》的编纂是在地委、行署的领导下进行的。它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聊城地区的历史和现状的各个层面,都作了实事求是她研究与分析,广征博采,去伪存真,秉笔直书。举凡建置沿革,区划变更,河渠变迁,物产名胜,民族迁徙,人口变动,经济兴衰,政治得失,人事更迭,社会风情,文武人才,英模事迹等等,无不尽收入志,蔚成大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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