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安置建国初期,劳动部门集中力量解决工人失业问题。1950年起,劳动部门按照中央《救济失业工人的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征发救济金。为了全面抓好失业人员的安置和救济,1950年8月〜1953年3月,对国营、私营工商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及所有在业工人及职员,按月工资额的1%征收失业救济基金。聊城、临清两县城关劳动部门对61家企业和1556名在业工人和职员进行征收。此项基金上缴省劳动局,由省劳动局平衡后,分批拨付各地救济失业人员。(2)介绍就业。1952年,全区招收固定工13202人。1954年,为建筑部门招收长期工1037人,为工业、交通和商业、供销部门招收1931人。1956年,农、林、水和气象部门增加职工501人,商业、饮食服务业、供销及物资部门增加1571人。1957年比1956年增加职工9676人。1953〜1957年,全区全民所有制单位共招收职工37136人。(3)以工代赈。由政府拨款,统一调配,组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和闲散劳力参加公共建设工程;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或组成各种类型的合作组织,或摆摊设店进行经营,至1957年,失业人员基本得到就业。
支边支内1958年,为支援福建、黑龙江省森林工业建设,全区从城镇和农村调配劳力1.1万人,其中去福建0.2万人,去黑龙江0.9万人;为支援河北邯郸煤炭、钢铁基地开发和天津重点建设项目,调配劳力46687人;为支援淄博煤炭生产和济南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收调配59281人;为支援津浦铁路复线施工,招收8.55万人;为支援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调配0.3万人。1958〜1959年,为德州招收调配劳力5045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招选炊事员150人。1959年,动员青年1.42万人去黑龙江参加铁路建设;动员67户共321人迁黑龙江参加边疆建设;调配0.6万人支援津浦铁路复线施工;调配加工花岗石技工200人支援北京市重点项目建设。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1958年后自动流往东北、自愿留下参加边疆建设者,为其办理了户口和粮食迁移关系。
精简安置1958〜1960年,全区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已达9.6万余人,1958年一年内即增加16849人。1960—1965年6月,全区全民所有制单位累计共精简职工3万人。其中“大跃进”期间进厂的农民工,仍回农村务农;部分人员退休、退职或转入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同时压缩城镇人口4.8万人,减少农村中吃商品粮的人口1.2万人。全区共减少非农业人口8万人。1964年,对从城镇精简下放的职工进行慰问,对下乡、回乡人员有生活困难者进行救济和帮助,全年发放救济金9万元。
知识青年安置1964〜1978年,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其间,全区累计安置下乡知识青年共24539人,其中区内下乡知识青年16671人,济南、北京等外地下乡知识青年7868人;下乡知识青年分布在全区8县的104个公社426个大队;安置到生产队落户23184人,安置到知识青年农场、队、点1341人,安置到国营农、林、牧、渔场14人。1978年,根据政策规定,4277名下乡知识青年离村安置,其中各类学校招生101人、参军577人、提干3人、招工3181人、返城194人、其他221人。此后,下乡知识青年陆续回城安置。至1980年初,全区在乡知识青年有2162人,其中应由区内安置的1856人,应由济南市安置的306人。至1980年底,全区除5名病残下乡知识青年妥善安置于农村外,其余全部回城安置就业。
待业安置1980年,全区共有待业青年13142人。为解决待业青年就业,临清、聊城建立县劳动服务公司,接着县属各部门、各行业建立劳动服务公司、社、组125个。1983年5月,建立地区劳动服务公司。至1983年底,全区建立劳动服务公司网点463个,安置待业青年1866人。至1985年底,全区劳动服务公司网点1192个,累计安置待业青年12130人。通过企业招工补员,劳动服务公司和城镇街道、乡镇企业的安置,扶持个体开业和各类学校招生等途径,共安置城镇待业青年86141人,基本使待业青年得到就业。1986〜1990年,全区共安置待业人员60819人。其中,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招工40062人,其他集体企业招工1478人,劳动服务公司企业安置5918人,3个月以上临时工9321人,自谋职业1830人,从事农牧渔业2210人。1991年后,加强城乡就业统筹,制定优惠政策,突岀解决就业难点、难户、难人的就业问题。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兴办劳动服务企业,对乡镇待业人员就地就业者从工资上给予优惠。1991~1994年,累计安置城镇待业人员35429人,其中全民及县以上集体企业安置19301人,其他集体企业14688人,从事个体经济者1440人。1995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1万人,其中国有及县以上集体企业4000人,其他集体企业5200人,从事个体经济者800人。1996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1.2万人,其中国有及县以上集体企业3500人,其他集体企业6300人,从豊个体经济者2200人。
第二节劳动管理
50年代末期,区内劳动工资计划逐步建立。1960年后,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加强工资基金管理。1965年,对职工±资总额按年
度下达地直部门和各县市。“文化大革命”期间,用人无计划,劳动无定额,工资基金无法控制,造成资金极大浪费。1977年后,加强劳动工资计划管理。1979年编制《聊城地区劳动工资十年规划和“六五”计划》,并编制年度劳动工资计划,各单位按计划执行。1990年后,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劳动工资新体制的要求,逐步废止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指令性计划,实行工资总额弹性计划,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和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分别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和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挂钩。1991年,全区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346户,职工99880人,分别占全民企业和职工人数的59%和92%;对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一律实行工资包干的办法。1993年10月,对各县市开始实行工资总额弹性计划。至1995年,全区工资计划管理完成从指令性计划管理到弹性控制的机制转换。
50年代中期,编制定员开始试行。1957年,根据上级关于有效地控制企、事业单位人员增加,制止盲目招收工人和职员的通知精神,聊城烟厂、临清烟厂和交通运输部门及商业、供销系统的企业实行编制定员,制止住了盲目招收工人和职工的现象。1958年“大跃进”中,企事业单位增人过多,编制定员工作遭到冲击。1959年下半年至1962年,不少企业结合精简职工建立编制定员制度,非生产人员减少到全员的13%以下。编制定员工作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遭到破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企业内部岀现计划用人、节约用人、合理用人的局面。1992年9月始,区内招工不再实行指标控制,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招工数量、条件、方式和时间,劳动部门办理合同鉴证、劳动保险等手续。
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初期,对于违反纪律职工的处分,一般是由企业提岀意见,征得同级工会同意,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执行。1973年12月,中共聊城地区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核心小组作岀新规定:凡给予行政开除或开除留用纪律处分者,均由所在单位写出报告,主管局签署意见,经劳动局审批, 报中共地革委生产指挥部核心小组备案;凡给予行政降职(含降职)以下处分者,由所在单位写岀报告,主管局审批,报劳动局备案;学徒工在学徒期间需要辞退处理者,由所在单位写出报告,主管局签署意见,报劳动局审批;需要延长学徒期者,由所在单位写出报告,主管局审批;报劳动局备案。1979年12月后,工人处分的审批权一般交给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县直单位的工人由县革委审批。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此后,企业职工的处分由企业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职工工资
工资调整50年代初期,国营(含军工)企事业单位部分职工实行供给制,部分实行半供给半薪金制;私营工商业和一些合作社的工资没有固定的形式。各种工资大都以实物为主。1951年,对供给制的供给支出由实物为主改为以货币为主,将供给的实物和津贴费发给个人,称为“小包干”。1952年,按照规定评定级别,每个级别标有固定工资分。1953年3月,统一增加津贴费标准,将工资津贴费、服装费等发给个人,称为“大包干”。同年4月,全区国营企业中供给制人员一律改为工资制;政府对私营和合作企业的工资只是监督合同,调解劳资关系,并不作具体规定。1956年,全区进行工资改革,工业企业、商业、供销实行八级工资制或全国同行业的标准。1957年7月,改革公私合营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后职工平均每人增加工资3元左右,升级面占70%。1959年,对工业、基建、交通、邮电部门和商业、粮食、水利部门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调资,升级面占30%,其他部门的升级面不超过2%。1960年,对全日制中小学教师工资升级,升级面为25%。1961年,全区对部分职工转正定级。1963年,按40%的升级面为20122名职工提升工资,升级后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增加121551元。1971年,对部分职工的工资进行调整。调整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共有固定职工282793人,月工资总额329.95万元,平均每人月工资39.6元;调整后,共有固定职工86773人,月工资总额365.84万元,平均每人月工资42.2元;调级增加工资的25625人,平均每人每月增加7.1兀;在调级人数中调高两级的有3997人;中等专业学校、半工半读学校毕业生转正定级的3925人。在做好全民所有制单位工资调整的同时,对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资进行适当调整。1977年,全区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299882人,调整增加工资的61659人,占61.7%,每月增加工资总额303264元,升级的职工平均每人每月增加4.92元。1978年,为工作成绩特别突岀的职工升级,升级面为2%。1978年10月底,全区共有固定职工2138630人,升级人数为2671人,月增工资总额18054元。1979年,全区部分职工工资升级。是年,固定职工101678人,升级的44374人,占43.6%;全区每月增加工资总额349620元,固定职工平均每人每月增加2.53元;升级的职工每人每月平均增加6.02元。1981年,卫生、教育、体育部门调资升级,其中卫生部门全民职工升级5206人,占总人数的53.7%;教育部门升级22230人,占总人数的48.61%;体育部门升级229人,占总人数的95%。1983年1月,1337个(国家机关774个,事业单位540个,各类企业编制的专业公司23个)全民所有制单位调资升级。是年,全区升级者26380人,其中升两级的2165人,升级后每月增加工资总额196475元,平均每个职工增加工资6.71人,升级的职工月增加工资平均7.16元。110个县属以上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2429人升级,升两级的40人,每月增加工资总额14587元,升级职工每月平均增加工资6.01元。1983年10月至1984年底,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733个、机关事业单位59个共57033人升级,其中升两级的929人,升级的平均级差6.81元,全年共增加工资额4576059元,按规定上级分配金额2351622元,企业单位自身负担2224437元。同时为集体所有制492个33373人升级,升级平均级差6.98元,全年共增加工资总额2801388元。1984年,企业工人工资标准按国家劳动人事部新拟“全国各类工资区工人工资标准方案”执行。1985年,实行结构工资制,由原4类工资区提高到5类工资区。1126个企业120523名职工人均增资16.05元,其中干部24.74元,工人14.77元。1986年6月,对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月增工资额11075元,人均增加1.56元。同年,根据国务院、劳动人事部文件精神,全区进入6类工资区,对136345人的工资进行调整,月增工资额21.7万元,人均增加1.59元。1987年后,根据国务院、山东省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省劳动局有关文件精神,对不同行业的工资标准作了调整。1988年,根据劳动人事部等有关规定,全区人均增资1.8元;为全区1062个企业中的38128名职工晋升工资,月增资额24.1万元,人均6.4元。对48个企业的2521人以奖金的形式增加了工资,月增资总额3744元,基本上解决部分职工工龄长、工资偏低的问题。1989年12月,全区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后实行职务工资,共9696人增资,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7.96%,月增工资额12.3万元,人均增加12.7元。1990年,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88)59号文件规定,批准187个企业124325人(次)的滚动、浮动升级,月增工资额160余万元,人均12.92元。1991年,对全区1224家企业的163616名职工调整工资标准,月增工资额98.11万元,人均月增资6元。1992年,企业政工人员开始实行职务工资,全区1328名政工人员兑现职务工资,月增资额3.32万元,人均增资25元;开展考工晋级试点,全区53家企业24325名职工参加考工,其中4786名考工合格并晋升工资,月增工资额5.91万元,人均12.35元。1993年,全区1250家企业177851名职工实行年工工资,月增资额250.8万元,人均月增工资14.10元。1994年,对企业职工的图书补助费、洗理费、交通补贴等进行调整,全区月增补贴额716.13万元,人均增加47.3元;对1304家企业的19.9万名职工调整套改技能工资,月增资额2263.83万元,人均增资113.70元。1995〜1996年,对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134家企业的56145人增加工资,月增资额263.9万元。
计件、奖励工资建国初期,区内少数企业实行计件工资。1956年,在一些企业实行有标准工资、有劳动定额、有工作物等级的新计件工资制。建筑、搬运装卸、服装、制鞋等行业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占行业职工总数的90%以上。1958年,临清市26家工业企业3626名职工由计件工资改为计时工资。1960年下半年,部分有条件的企业实行计件工资。1961年,建筑业、纺织业、搬运以及集体企业逐步恢复计件工资制。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恢复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逐渐增多。1982年,国营企业实行计件工资的有13722人。1985年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后,计件工资制得到进一步完善。经济较好的企业实行各种单项奖,其中主要是超额奖和安全无事故奖。
1958年,全区企业单位普遍实行年终一次性奖励。1959年建立综合奖励制度,规定奖金为职工月标准工资额的15%。1963年8月,除党政机关外,企事业单位均建立各种类型的奖励制度,1965年,把奖励工资改为活工资。“文化大革命”中取消奖励制度,将活工资改为附加工资。1978年7月起,逐渐恢复奖励制度。1983年,对企业奖金总额采取计划指标控制办法,全区年奖金总额为1100万元。当年国家对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后,奖金的提取改为税后留利奖励基金。1984年4月,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实行奖励制度的企业取消奖金封顶,实行征税的办法,奖金发放的多少取决于企业经营成果和经济效益。1987〜1990年,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对完成上交利税任务,未发生经营性亏损企业的3%的职工晋升一级工资。其间,共有32765名职工晋级。1990年底,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对晋升为省级先进企业的厂长和10%的职工上浮一级工资,增加相当半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对晋升为国家二级企业的厂长和15%的职工上浮一级工资。晋级职工共3388名,增发奖金23万余元。1994年,首次为12家企业99名企业厂级干部兑现经营者工资收入额319350.76元,人均3225.31元。1995〜1996年,兑现经营者工资收入共101.3万元,人均10548元。1991〜1996年,3%晋级的职工共23604人。
第四节劳动保护
1953年,专署劳动部门根据上级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使企业建立起劳动保护制度。1956年,全区实行《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58年,厂矿企业盲目跃进,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章制度被忽视,致使伤亡事故屡有发生。1961年,劳动保护安全工作得到恢复。1964年,普遍开展以防火为中心的安全大检査。“文化大革命” 期间,劳动保护工作处于停顿,伤亡事故时有发生。1979年,地区财政拨专款资助劳动保护重点项目,其中聊城内燃机厂铸件清理、砂处理防尘项目4万元。地区劳动局会同有关单位对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中接触铅、苯、铬、锰、有机磷和硝基甲苯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査;对有害因素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单位,提出改进措施,限期治理;对职业病人给予治疗和安置;贯彻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颁发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1981年,地区劳动局、文化局联合下发《组织观看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影片的通知》,全区普遍放映了《祸不单行》、《119和991》、《安全帽的事故》、《噪音》等事故片和科教片。1982年,劳动局会同一轻局举办劳动保护学习班。1983年3月,各县市重放防火影片,映出40余场,观众达3万人。地区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于当年10月举办聊城地区第二期劳动保护学习班。1984年,各县市配备劳动保护干部。1985年,地区劳动局建立劳动保护科,对职工身体健康有危害、有危险的场所,设置搪瓷安全标志牌1.3万余块。1986年,地区和各县市劳动局相继配备劳动保护监察干部,分3期对131名劳动保护干部进行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并对地区建筑公司57名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培训。1987年,举办两期电工培训班,经考核80人取得安全技术操作证。1988年,地区劳动局会同地区工会、妇联、卫生局学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各县市也相继制定贯彻“规定”的具体措施。同年,地区及聊城、临清、莘县劳动局派员参加劳动部和北京经济学院联合举办的“劳动安全管理干部研究班”和省劳动局举办的“粉尘测试技术培训班”。同年,全区通过培训考核取得安全技术操作证的电工986人,电焊工182人。1990年2月,聊城地区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正式成立。7月,对县市劳动局和企业的151名专(兼)职劳动保护干部分两期进行培训。同年,培训电工566人、电焊工455人、起重机械操作工95人、建筑登高工85人。1991~1994年,对213个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及初具规模的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进行劳动保护安全检查35次,提出274条整改措施。1994年,对机械系统5个新建、扩建、技改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査,对12个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提岀增补安全项目35个。1991〜1996年,对电工、电气焊工、架子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举办培训班50余次,参加人数0.3万余人,同时对各类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或复审;对在各类事故中死亡的60余人和重伤者及时妥善进行处理,使伤亡者家属和单位两满意。第五节保险福利1951年2月,区内只在职工百人以上的工矿企业和邮电所属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保险条例》。1953年扩大劳动保险实施范围,提高某些待遇标准,临清烟厂、聊城烟厂、聊城活塞环厂、临清机械厂等30个企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至1955年,由实行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改为实行公费医疗制度。1956年,劳动保险实施范围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公路运输、国营农场等部门。1958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放宽退休条件,扩大实施范围。根据暂行规定,自1958年2月至1965年12月,办理退休手续、安置老弱残人员共1888人。“文化大革命”前,全区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企业163个、职工17037人。“文化大革命”后,劳动保险实施范围扩大到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1978-1985年,全区共办理全民所有制工人退休11774人,集体所有制工人退休5617人,其中办理享受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退休待遇的555人,办理提高退休退职费的1385人。1988年,地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会同体改委、经委、工会、人事局印发《关于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对全区758个重点承包租赁企业实施详细登记、调査,责令部分承包租赁合同中无保障职工保险福利条款的单位立即纠正。1989年,按照参加工作年限,为退休职工增加相当本人标准工资15〜25%的生活补贴,最低保证数提高到50元,退职职工最低保证数提高到45元。根据物价变动情况,给退休职工新增每人每月5元的交通补贴,增发洗理费,取暖费由12元提高到24元。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由原来的一次性救济费改为生活补助费,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30元,农业户口的21元,全区共8339名、年增资247万元。对原系民办教师、赤脚医生的720名职工接续了工龄。1990年,根据国发(1989)83号和鲁政发(1990)20号文件精神,为全区2万名离退休职工提高了退休待遇,人均月增14元,月增资额27万余元;对全区3849名1959年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进行摸底和档案预审,为340名死亡老工人照顾子女招工;为752名遗属发放了补助。1991年,按照文件规定,为企业离退休职工增加生活补贴,全民和集体单位离退休职工人均月增工资分别为11.45元和11元;1992年,为离退休职工提高待遇,全区900多个企业的2.7万余名离退休职工人均增加46.2元,补发1700万元;1994年,为全区2.7万余名离退职工提高待遇,人均月增加89.6元,补发2000余万元。
1986年,区内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至1990年底,参加待业保险的企业1227个、189206人,5年累计收取保险基金629.2万元,并对61名待业职工进行了妥善安置。至1996年,全区参加待业保险的单位1059个,职工21万人。1991〜1996年累计收交待业保险基金1800余万元,发放救济金650万元,救济职工3万人次。1991年,对固定职工退休费实行地区级社会统筹,当年实行统筹的企业940家,固定职工125547人。至1996年,全区共有980户企业16.97万余名在职职工和3.17万余名离退休人员纳入统筹范围。
1991年,开始进行职工养老保险试点,1992年重点进行临时工养老保险及县以下集体、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试点。1993年后,《聊城地区临时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聊城地区职工个人缴费试行办法》等职工养老保险文件先后岀台,并付诸实施,全区职工养老保险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
第六节劳动仲裁
1988年,全区举办仲裁干部培训班4期,受训240人;1989年培训14期,受训677人;1990年培训8期,受训1028人。其间,协助企业办培训班3期,受训360余人。同时注重新工人岗前的培训,受训3182人;53名仲裁干部参加了山东大学举办的劳动经济管理《专业证书》大专班的学习。1988年,地区劳动仲裁办公室会同莘县劳动仲裁办公室进行劳动合同鉴证试点;1989年,会同财政局、物价局制定《聊城地区劳动合同鉴证办法》,并在全区学习推广莘县的经验。1990年底,全区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266个,占应建总数的98.5%,使大量劳动争议在企业内部得到解决,并帮助全区1200余个企业修改、完善了厂规厂纪。1988〜1990年,共接待来访咨询人员2130余人次,鉴证各类劳动合同60017份,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立案的6起劳动争议案通过调解、仲裁均及时结案。1991年,全区1285个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区举办劳动调解、劳动仲裁工作人员培训班47期,培训人员3718名;全年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78起。1992年,经省劳动局批准,全区首批确认46名劳动仲裁人员;全年鉴证各类劳动合同33189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60余起。1993年,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鉴证各类劳动合同34994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61起。1994年,鉴证各类劳动合同113478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52起;举办不同类型的培训班50余期,培训人员4735名;咨询服务2810人次。1995—1996年,深入宣传贯彻国家劳动法,全区劳动仲裁部门印发劳动法单行本及其他学习材料10万余份,办培训班60余期,培训企业管理人员1万余人次;进一步促进劳动合同制的实施。至1996年底,全区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改革基本结束,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企业达820余户,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18万人,分别占全区国有企业和企业职工的98%和96%;认真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帮助近400家企业修订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更正违法合同条款0.1万余项,纠正各类劳动合同0.7万余份,受理劳动争议350余起,其中立案处理140起,结案率为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