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军优属1940年,境内青年根据冀鲁豫行署的指示精神,积极组织开展拥军优抗活动。当年,募捐慰劳部队的鸡蛋550公斤、鞋2500余双、袜子1800双、手套1050副、粮食2075公斤、现金2200万余元(旧币)。1941年10月,冀鲁豫工、青、妇等团体共同发岀政民配合的指示,要求各地搞好拥军优属工作,帮助抗属耕田、种地、挑水、拾柴等。当年冬,仅儿童即为抗属拾柴6万余公斤。1943年冬至1944年秋,共优待抗属粮食600余万公斤、现金11000万余元(旧币)。1945年12月,冀鲁豫边区认真贯彻中央的方针,围绕打好陇海战役,积极搞好支前工作。到1946年8月,冀鲁豫边区共组织10万民工随部队开往前线,送弹药、运粮食、抬担架,胜利完成任务。9月,冀鲁豫区党委发岀战争动员工作的补充指示,各县立即形成争相参军上前线的热潮,支援了巨野战役和郛南战役。是年,境内参军人数达万余名,出动民工10万人次,供应粮食100万公斤。1947年,全区先后参加巨金鱼战役、豫皖边战役和豫北战役。10月,各县进一步开展大规模的支前工作,出动民工、车辆、牲畜为部队抬担架、运粮食、修公路,在平、博平、筑先等县调麦子100余万公斤。河防指挥部率领民工在3天内架黄河浮桥6座,保证了部队顺利通过。刘邓大军渡河作战期间,共赶造木船120余只,组织水手0.1万余人,岀动民工20万人、大小车辆0.5万余辆、畜力3万头。与此同时,掀起两次参军高潮,全区参军达2万余人。1948年6月,解放军发起豫东战役。为配合部队作战,全区共出动支前民工20万人、畜工4万个、大车2万余辆、担架0.5万余副,提供粮食50余万公斤。从1946年8月陇海战役始,到1949年4月渡江战役结束,3年间全区共出动民工53万人、担架1.1万副、大小车4.4万辆、牲口11.1万头。抗美援朝期间,聊城、阳谷设立供应站和茶水站,负责过往部队的伙食、茶水和招待工作。此间,过往的部队共计4万余人,为其供应馍馍2万余公斤、锅饼0.5万公斤、面粉3.5万余公斤,以及大批青菜、熟菜等。为满足部队需要,还加工支前面粉577.5万余公斤。
建国后,党委、政府始终把拥军优属工作当作大事来抓。农村建立拥军优属小组,城市街道建立拥军优属联合服务网,充分发挥广大青年、妇女、学生的积极作用,宣传优抚工作的方针、政策,帮助烈、军属解决实际困难。城乡基层单位普遍制订拥军优属公约,定期检查公约的执行情况。新年、春节、“八一”节期间,各界人民组成慰问团对驻军进行慰问,召开军民联欢会;组织青年、学生和职工向部队发慰问信,组织人员对优属工作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等。
群众优待建国前后,群众优待的主要形式为代耕代收。1949年,全区认真贯彻落实平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解决革命烈属、军属、工属、复员荣军等生产困难的暂行办法》。1950年12月,中央内务部发布《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根据条例精神,省人民政府制订代耕试行办法,对代耕的对象、标准及负担均作出明确规定。1952年,全区应负担代耕劳力456212个,每个劳力平均负担0.775亩。1953年,代耕办法逐步统一,全区代耕的主要形式为固定制、资耕制和拨工制,采用固定制的占85%,采用资耕制的占13%,采用拨工制的占2%。1956年,根据1955年9月内务部优属局通知精神,区内取消部队军官、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属享受代耕优待。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及农村生产形式的转变,群众优待的形式由原来的代耕代收改为优待工分。1957年4月、1964年5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先后发布《山东省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优待劳动日暂行办法》、《山东省农村人民公社优待劳动日办法》,全区认真贯彻落实。1963年,全区共优待33082户133055人,优待劳动日88.7万个。“文化大革命”前期,民政部门处于瘫痪状态。1970年后,民政部门相继恢复工作,优待办法逐步得以落实。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推行联产
承包责任制,群众优待的形式由优待工分改为优待粮款。1981年,地区民政局推广粮款并优、军属户户优待的经验。1982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暂行规定》。当年,全区共优待粮食661万公斤、款498万元。其中,优待烈属4987户,户均粮100公斤、款175元;优待军属24786户,户均粮27.5公斤、款127元;优待残废军人2720户,户均粮27.5公斤,款153元;优待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4280户,户均粮20公斤、款119元。1983年后,逐步改粮款并优为现金优待,并明确优待对象和标准。1984年,全区推行乡镇统筹优待和结合征兵定优待的办法,群众优待工作进一步完善。1985年,全区166个乡镇全部实行统筹优待,当年共优待38056户,优待现金766.2万元,户均200元,比1984年增长10%。1988年,国务院颁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9年,山东省制定《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此后,全区优待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1990〜1996年,全区共统筹优待23.5万户,优待款5810万元。
国家补助分临时补助和定期定量补助。
临时补助1949年,聊城专署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对烈、军、工属中的贫苦孤独、确实无法生活者给予补助,共补助烈属1100户、军属1200户。1951年,全区共发放救济粮151500公斤,补助烈属2230户、军属2543户。1953年,共补助烈属4325户16854人、军属13210户45100人、荣军2105户8200人、工属1120户4350人。1954年下半年,除帮助烈属、军属、荣军解决生活困难外,还帮助他们购买生产中必需的耕畜、农具等。1960年,全区共发放烈、军属补助款63万余元。其中,补助烈属8648户45270人,补助款33万余元;补助复员军人12660人,补助款30余万元。1964年,全区共发放临时优抚补助款74万元。1980年后,随着财政包干的实行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优抚临时补助逐年减少,各县市都安排一定数量的临时补助费,有些乡镇采用救济的形式对烈军属进行临时补助。
定期定量补助区内对烈、军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始于1957年。是年,根据省民政厅的要求,补助对象、标准为孤老烈属、年老体弱的老复员军人1户1人的每月补助2〜3元,1户2人的3~5元,1户3〜4人的做个别照顾。1960年6月,根据省民政厅通知精神,补助对象增加在乡老红军、享受优待劳动日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直系亲属、三等残废军人、年老病弱的复员军人。烈属在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3-4元,3口人以上每户最多不超过8元;在城市的每人每月10~15元。在乡三等残废军人和年老病弱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不超过5元;在城市的每人每月7〜10元。在乡老红军和在校学习的烈士遗孤的补助标准略高。1979年,根据省民政厅意见,补助对象调整为孤老烈属和孤老病故军人、失踪军人家属及未成年子女,没有亲属扶养的烈士、病故军人子女,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无力扶养的烈士、病故军人的父母和配偶,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补助标准为小城市和城镇每人每月10〜15元,大中城市每人每月15〜20元;农村按每人每月8元执行,一般补助为6〜8元,孤老烈属、烈士遗孤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军龄在5年以上的,或排级以上干部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9~10元。1981年,对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定期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35元,资历长、贡献大的提高到40元。1983年5月,根据民政部、财政部通知精神,区内对退伍红军老战士一律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孤老烈士家属和孤老复员军人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1986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通知精神,区内扩大了定期定量补助面。是年,全区实有在乡复员军人7747名,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占70%以上,月补助标准15元。1989年3月后,根据民政部、财政部通知精神,调整在乡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孤老复员军人的补助适当高于上述标准。
国家抚恤分牺牲病故抚恤和伤残抚恤。
牺牲病故抚恤分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1943年4月,冀鲁豫行署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公布《冀鲁豫行署抚恤抗日阵亡将士荣誉军人暂行条例》。1946年5月,对该条例条文做了修改。根据条例规定,区内对抗日阵亡家属给予一次性抚恤金。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公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暂行条例》和《革命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暂行条例》。规定战士勤警人员牺牲抚恤小米300公斤,病故225公斤;班、排、连长、科长级牺牲400公斤,病故300公斤;营、团、县长级牺牲500公斤,病故375公斤;旅长、师长、专员以上级牺牲600公斤,病故450公斤;参战民兵民工250公斤。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国家财政的不断好转,1952年后国家对抚恤标准做过多次调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通知,从1985年月1日起,区内将革命烈士家属、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并对标准作适当调整。革命烈士、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20〜2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30—35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35〜40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5〜2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25〜30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30〜35元。对孤老“三属”,其定期抚恤金标准可适当提高。1989年,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提高定期抚恤标准。区内为4800名享受定期抚恤对象调整了标准。至1992年,全区享受定期抚恤的“三属”对象4150人,月定期抚恤金平均35〜40元。至1996年,全区享受定期抚恤的 “三属”对象4100人,月定期抚恤金增至平均65~70元。
伤残抚恤根据内务部颁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和《民兵伤亡抚恤暂行条例》精神,1954年对全区革命残废人员统一进行检评、换证、发证、登记工作,伤残抚恤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1950〜1988年,残废抚恤金标准进行过几次大的调整。1965年,对在乡三等残废军人由一次性抚恤改为长期抚恤(时称“残废补助费”)。1988年,国务院颁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根据条例于1989年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例》,对伤残等级的评定做了新的规定。到1990年底,全区共有革命伤残人员5641人。1991〜1996年,对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又先后调整提高3次。1994年全区有革命伤残人员5850人,1996年有587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