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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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聊城地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820020220000515
颗粒名称: 第四章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11
页码: 583-593
摘要: 拥军优属1940年,境内青年根据冀鲁豫行署的指示精神,积极组织开展拥军优抗活动。当年,募捐慰劳部队的鸡蛋550公斤、鞋2500余双、袜子1800双、手套1050副、粮食2075公斤、现金2200万余元(旧币)。
关键词: 民政 优抚

内容

第一节优抚
  拥军优属1940年,境内青年根据冀鲁豫行署的指示精神,积极组织开展拥军优抗活动。当年,募捐慰劳部队的鸡蛋550公斤、鞋2500余双、袜子1800双、手套1050副、粮食2075公斤、现金2200万余元(旧币)。1941年10月,冀鲁豫工、青、妇等团体共同发岀政民配合的指示,要求各地搞好拥军优属工作,帮助抗属耕田、种地、挑水、拾柴等。当年冬,仅儿童即为抗属拾柴6万余公斤。1943年冬至1944年秋,共优待抗属粮食600余万公斤、现金11000万余元(旧币)。1945年12月,冀鲁豫边区认真贯彻中央的方针,围绕打好陇海战役,积极搞好支前工作。到1946年8月,冀鲁豫边区共组织10万民工随部队开往前线,送弹药、运粮食、抬担架,胜利完成任务。9月,冀鲁豫区党委发岀战争动员工作的补充指示,各县立即形成争相参军上前线的热潮,支援了巨野战役和郛南战役。是年,境内参军人数达万余名,出动民工10万人次,供应粮食100万公斤。1947年,全区先后参加巨金鱼战役、豫皖边战役和豫北战役。10月,各县进一步开展大规模的支前工作,出动民工、车辆、牲畜为部队抬担架、运粮食、修公路,在平、博平、筑先等县调麦子100余万公斤。河防指挥部率领民工在3天内架黄河浮桥6座,保证了部队顺利通过。刘邓大军渡河作战期间,共赶造木船120余只,组织水手0.1万余人,岀动民工20万人、大小车辆0.5万余辆、畜力3万头。与此同时,掀起两次参军高潮,全区参军达2万余人。1948年6月,解放军发起豫东战役。为配合部队作战,全区共出动支前民工20万人、畜工4万个、大车2万余辆、担架0.5万余副,提供粮食50余万公斤。从1946年8月陇海战役始,到1949年4月渡江战役结束,3年间全区共出动民工53万人、担架1.1万副、大小车4.4万辆、牲口11.1万头。抗美援朝期间,聊城、阳谷设立供应站和茶水站,负责过往部队的伙食、茶水和招待工作。此间,过往的部队共计4万余人,为其供应馍馍2万余公斤、锅饼0.5万公斤、面粉3.5万余公斤,以及大批青菜、熟菜等。为满足部队需要,还加工支前面粉577.5万余公斤。
  建国后,党委、政府始终把拥军优属工作当作大事来抓。农村建立拥军优属小组,城市街道建立拥军优属联合服务网,充分发挥广大青年、妇女、学生的积极作用,宣传优抚工作的方针、政策,帮助烈、军属解决实际困难。城乡基层单位普遍制订拥军优属公约,定期检查公约的执行情况。新年、春节、“八一”节期间,各界人民组成慰问团对驻军进行慰问,召开军民联欢会;组织青年、学生和职工向部队发慰问信,组织人员对优属工作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等。
  群众优待建国前后,群众优待的主要形式为代耕代收。1949年,全区认真贯彻落实平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解决革命烈属、军属、工属、复员荣军等生产困难的暂行办法》。1950年12月,中央内务部发布《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根据条例精神,省人民政府制订代耕试行办法,对代耕的对象、标准及负担均作出明确规定。1952年,全区应负担代耕劳力456212个,每个劳力平均负担0.775亩。1953年,代耕办法逐步统一,全区代耕的主要形式为固定制、资耕制和拨工制,采用固定制的占85%,采用资耕制的占13%,采用拨工制的占2%。1956年,根据1955年9月内务部优属局通知精神,区内取消部队军官、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属享受代耕优待。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及农村生产形式的转变,群众优待的形式由原来的代耕代收改为优待工分。1957年4月、1964年5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先后发布《山东省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优待劳动日暂行办法》、《山东省农村人民公社优待劳动日办法》,全区认真贯彻落实。1963年,全区共优待33082户133055人,优待劳动日88.7万个。“文化大革命”前期,民政部门处于瘫痪状态。1970年后,民政部门相继恢复工作,优待办法逐步得以落实。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推行联产
  承包责任制,群众优待的形式由优待工分改为优待粮款。1981年,地区民政局推广粮款并优、军属户户优待的经验。1982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暂行规定》。当年,全区共优待粮食661万公斤、款498万元。其中,优待烈属4987户,户均粮100公斤、款175元;优待军属24786户,户均粮27.5公斤、款127元;优待残废军人2720户,户均粮27.5公斤,款153元;优待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4280户,户均粮20公斤、款119元。1983年后,逐步改粮款并优为现金优待,并明确优待对象和标准。1984年,全区推行乡镇统筹优待和结合征兵定优待的办法,群众优待工作进一步完善。1985年,全区166个乡镇全部实行统筹优待,当年共优待38056户,优待现金766.2万元,户均200元,比1984年增长10%。1988年,国务院颁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9年,山东省制定《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此后,全区优待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1990〜1996年,全区共统筹优待23.5万户,优待款5810万元。
  国家补助分临时补助和定期定量补助。
  临时补助1949年,聊城专署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对烈、军、工属中的贫苦孤独、确实无法生活者给予补助,共补助烈属1100户、军属1200户。1951年,全区共发放救济粮151500公斤,补助烈属2230户、军属2543户。1953年,共补助烈属4325户16854人、军属13210户45100人、荣军2105户8200人、工属1120户4350人。1954年下半年,除帮助烈属、军属、荣军解决生活困难外,还帮助他们购买生产中必需的耕畜、农具等。1960年,全区共发放烈、军属补助款63万余元。其中,补助烈属8648户45270人,补助款33万余元;补助复员军人12660人,补助款30余万元。1964年,全区共发放临时优抚补助款74万元。1980年后,随着财政包干的实行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优抚临时补助逐年减少,各县市都安排一定数量的临时补助费,有些乡镇采用救济的形式对烈军属进行临时补助。
  定期定量补助区内对烈、军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始于1957年。是年,根据省民政厅的要求,补助对象、标准为孤老烈属、年老体弱的老复员军人1户1人的每月补助2〜3元,1户2人的3~5元,1户3〜4人的做个别照顾。1960年6月,根据省民政厅通知精神,补助对象增加在乡老红军、享受优待劳动日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直系亲属、三等残废军人、年老病弱的复员军人。烈属在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3-4元,3口人以上每户最多不超过8元;在城市的每人每月10~15元。在乡三等残废军人和年老病弱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不超过5元;在城市的每人每月7〜10元。在乡老红军和在校学习的烈士遗孤的补助标准略高。1979年,根据省民政厅意见,补助对象调整为孤老烈属和孤老病故军人、失踪军人家属及未成年子女,没有亲属扶养的烈士、病故军人子女,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无力扶养的烈士、病故军人的父母和配偶,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补助标准为小城市和城镇每人每月10〜15元,大中城市每人每月15〜20元;农村按每人每月8元执行,一般补助为6〜8元,孤老烈属、烈士遗孤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军龄在5年以上的,或排级以上干部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9~10元。1981年,对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定期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35元,资历长、贡献大的提高到40元。1983年5月,根据民政部、财政部通知精神,区内对退伍红军老战士一律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孤老烈士家属和孤老复员军人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1986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通知精神,区内扩大了定期定量补助面。是年,全区实有在乡复员军人7747名,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占70%以上,月补助标准15元。1989年3月后,根据民政部、财政部通知精神,调整在乡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孤老复员军人的补助适当高于上述标准。
  国家抚恤分牺牲病故抚恤和伤残抚恤。
  牺牲病故抚恤分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1943年4月,冀鲁豫行署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公布《冀鲁豫行署抚恤抗日阵亡将士荣誉军人暂行条例》。1946年5月,对该条例条文做了修改。根据条例规定,区内对抗日阵亡家属给予一次性抚恤金。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公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暂行条例》和《革命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暂行条例》。规定战士勤警人员牺牲抚恤小米300公斤,病故225公斤;班、排、连长、科长级牺牲400公斤,病故300公斤;营、团、县长级牺牲500公斤,病故375公斤;旅长、师长、专员以上级牺牲600公斤,病故450公斤;参战民兵民工250公斤。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国家财政的不断好转,1952年后国家对抚恤标准做过多次调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通知,从1985年月1日起,区内将革命烈士家属、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并对标准作适当调整。革命烈士、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20〜2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30—35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35〜40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5〜2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25〜30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30〜35元。对孤老“三属”,其定期抚恤金标准可适当提高。1989年,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提高定期抚恤标准。区内为4800名享受定期抚恤对象调整了标准。至1992年,全区享受定期抚恤的“三属”对象4150人,月定期抚恤金平均35〜40元。至1996年,全区享受定期抚恤的 “三属”对象4100人,月定期抚恤金增至平均65~70元。
  伤残抚恤根据内务部颁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和《民兵伤亡抚恤暂行条例》精神,1954年对全区革命残废人员统一进行检评、换证、发证、登记工作,伤残抚恤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1950〜1988年,残废抚恤金标准进行过几次大的调整。1965年,对在乡三等残废军人由一次性抚恤改为长期抚恤(时称“残废补助费”)。1988年,国务院颁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根据条例于1989年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例》,对伤残等级的评定做了新的规定。到1990年底,全区共有革命伤残人员5641人。1991〜1996年,对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又先后调整提高3次。1994年全区有革命伤残人员5850人,1996年有5875人。
  第二节复退军人安置
  复员军人安置区内复员军人安置工作始于1950年。当时的安置原则是“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将家庭成分好、政治可靠且无家可归者,安置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其余回乡做基层工作或参加农业生产。1955〜1956年,地委、专署对复退军人安排原则是:凡在部队担任副排级以上职务的,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入伍前家居城镇的,残废军人能胜任工作的,在机关、厂矿、企业和学校入伍的,无家可归的,投诚起义的,均安排适当的工作。其余的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为进一步做好复员军人的巩固工作,对无房居住和严重缺房的农村复员军人拨给房屋补助款,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发一批优抚款和救济款,对安排工作的复员军人按照“适当照顾他们在部队级别”的原则,合理确定工资、级别。由志愿兵改为义务兵役制后,区内未再接收复员军人安置。1969〜1975年7月,又接收安置一批做复员处理的军队干部。1976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将这批做复员处理的军队干部安置到全民单位工作。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文件精神,将这批做复员处理的军队干部改办为转业,恢复干部待遇和在部队的工资级别,并妥善安置了工作。
  退伍军人安置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始于1960年。按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部分复工复职,城市就业,部分回原籍农村参加农业生产。1961年,城市就业的条件为:入伍前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员或工人的,入伍前系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入伍前家居城镇系非农业户口而没有固定职业的,退伍前在部队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原从农村入伍、本人服役期间其家庭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安置去向实行“归口管理”,即在部队做什么工作,到地方后实行对口安置,专业或技术不对口的安排相近的工作。1980年,国务院确定“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规定退伍军人安置可不受劳动指标的限制,先安置后结算。区内工矿企业少,城市待业青年较多,一直延续实行先分指标后安置的办法。1983年,茌平县根据退伍军人在部队的表现,实行区别对待的安置办法。1986年,民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临清市制订了对7种人优先安置原则,即参战人员、立功人员、志愿兵、伤残战士、战斗在边疆者、技术对口者和生活困难者优先安置。1988年,安置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严把接收关和审查关。1989年后,民政、劳动部门贯彻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根据劳动力分级管理、指标切块包干的规定,按照退伍军人总数统筹分配,将任务一次下达到各单位,保证了分配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莘县、东阿、聊城等县市将安置原则、安置计划、安置对象、分配单位张榜公布,有效地刹住了安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1961年,根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对从农村入伍又不符合城市安置的退伍军人,安置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并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生活。1965年后,对成批退伍者,县民政部门组织召开座谈会或欢迎会;少量退伍者,由公社、大队领导组织召开座谈会或欢迎会。退伍军人回乡后,公社民政部门进行回访,检查安置情况,专区、县民政部门组织抽査。1970年后,对生活中确有困难的尽量给予照顾解决。对无房或严重缺房的补助部分建房木材指标,个别经济困难的给予经济补助等。1980年,行署要求各地在分配责任田时,对现役义务兵军人与村民同等对待。1984年,根据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民政部门积极扶持退伍军人发展生产,劳动致富。全区共帮助711人建新房1952间、修旧房785间,补助建房费422660元、木材200立方;帮助退伍军人解决口粮34500公斤;帮助109人解决婚姻问题;帮助184人解决治病难的问题。1985年,行署对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一是做好伤、病、残军人的安置工作。帮助解决资金21615元、木材232立方,修房475间、建房1120间,解决粮食56150公斤;帮助146人解决治病难的问题;帮助68人解决了婚姻问题;帮助45名从农村入伍的残废军人安排工作。二是开展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是年,全区退伍战士3544人,其中两用人才1472人,开发使用927人,其中推荐录用干部310人,汽车司机203人,各种技术岗位
  405人,其他9人。三是继续扶持退伍军人劳动致富,使910人走上致富道路。1986年,民政部门把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作为复员安置工作的重点来抓。对1984年以来的两用人才摸清底子,建立人才档案;成立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全区166个乡镇办事处有136个成立介绍所,占总数的80%以上;主动向用人单位提供信息,搞好人才推荐。当年,全区回乡退伍军人3832人,其中两用人才1483人,开发使用595人。1988年,民政部门继续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关于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文件精神。是年,全区共接收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838人,开始使用585人,占70%。1989年后,民政部门根据新的形势及时调整开发使用渠道。一、鼓励支持两用人才兴办经济实体。全区共兴办各种投资少、见效快、产销对路的经济实体68个;二、扶持发展专业户、个体户,搞就地开发。全区共扶持发展种植、养殖、维修等专业户60个;三,有计划地组织劳务输岀。通过两用人才服务机构牵线搭桥、退伍军人自找门路等办法,跨县、跨地区安置两用人才120余人。1990〜1996年,全区每年开发使用的两用人才均占当年接收农村退伍两用人才的75%以上,大部分被乡镇企业和县级集体企业录用。
  聊城地区各县市部分年份退伍军人城市就业情况(续表)
  聊城地区各县市部分年份回乡退伍军人情况
  单位:人
  第三节救灾救济
  自然灾害救济建国后,党和政府关心灾民疾苦,组织生产救灾,并以以工代赈、生产自救、国家救济等方式给予扶持。(1)以工代赈。1950年,东阿、寿张、范县等县组织灾民修筑黄河大堤,灾民每天得粮2〜2.5公斤,每50公斤工资粮中加工具补助粮1.5公斤,解决了灾民的部分困难。1951年,组织灾民搞运输业,阳谷县出大车100辆、寿张县出大车110辆、东阿县出大车90辆、聊城县出大车130辆,运输的收入用以购粮度荒。其后,在继续开展运输业的同时,组织开展熬盐、熬硝、织土布、轧棉花等活动,帮助灾区群众增加收入。高唐、临清等县每加工皮棉50公斤可收入工资小米18-20公斤,寿张县每加工土布1匹可得工资小米9~10公斤。1954年,采取以工代赈的办法,调动全区灾民10万余人,修复金堤、临黄堤,疏浚徒骇河。(2)生产自救及国家救济。1940年10月,鲁西北行政公署组织群众借款、贷款进行生活自救,并从濮范中心区调剂粮食215公斤赈济灾民。1948年,冀鲁豫边区党委要求灾情严重的地区要以生产自救为中心,搞好春耕生产,并发放救济粮205万公斤、豆饼27.5万公斤支援灾区。1954年,区内水灾严重,全区开展生产救灾运动:一、排除积水,打捞有收作物。二、扩种晩秋作物,种足种好小麦。馆陶、冠县、高唐3县的3个乡,灾后扩种萝卜、菠菜1860亩,黄河河床区的24万亩地全部种上小麦。三、大力开展副业生产。黄河河床区60%的村庄的劳力搞起副业,获利15万元;冠县李固乡的两个村共107户,冬季副业收入4674元;阳谷、冠县、范县等7个灾县两个月仅运输收入即达300万元。1959年,全区自然灾害严重。各级政府发动群众利用闲散土地种植早熟作物143万亩;开展多种经营生产,全区投入多种经营生产的劳力近百万人,完成产值1.564亿元,纯收入749万元,农业人口人均15.6元;开展以秋干菜为主的“四储”活动,到年底,全区共积干菜2.9亿公斤,积干柴19亿公斤,积饲草9.5亿公斤。是年,国家共向区内发自然灾害救济款699.8万元。1962年,坚持“集体自救'’的方针,全区开展副业项目31个,从业人员37万人,收入200万元。寿张县受灾困难户35333户,通过生产自救、互助互救,生活达到自给的有23320户,占困难户总数的60%。是年,国家发放区内救济款802万元,救济25万户98.7万人。1964年,政府继续发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并以搞好复收、发展副业、修房建房为重点。全区复收粮食425万公斤、烧柴15422万公斤、干青草850万公斤、干菜3150万公斤。13.3万个生产队搞副业生产,占总生产队数的47.8%,获利855万元,人均2.75元。帮助7200户维修房屋18300间、建新房8210间。是年,国家拨发灾害救济款885万元,共救济316800户1172260人;解决口粮3500万公斤、代食品335万公斤、煤炭500万公斤、寒衣10万余件,修房9800间。1971年6月,高唐县南镇纸房头村遭受特大龙卷风袭击,风后继降暴雨和冰雹。县委、县政府立即组织卫生、民政、水利等部门负责人和医务人员迅速赶往灾区组织抢救,地区、县组织急救车接运伤员,对受灾群众的食宿、衣服、被褥及死者后事等问题均作了妥善安排。对所需牲畜、化肥、用具、资金等给予无偿支援。1977年,区内水灾严重,同时遭雹、风、旱灾。国家发放救济款273万元、布20万尺、棉1万公斤。1978年,全区继遭旱、雹、风灾。国家发放救济款440万元、救济布40万尺、棉2万公斤。1982年,再遭风、暴、旱灾,国家发放救济款201万元,救济19601户65984人。1985年,区内遭旱、水、风雹灾害,尤以聊城市22个乡镇水灾为重。人民政府在发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的同时,拨发自然灾害救济款124万元,救济灾民8468户33872人。1987年8月,莘县刘庄乡11个村遭特大龙卷风袭击。当地机关、群众捐款7.5万元、炊具3600件、衣服1200件,政府拨统销粮7.5万余公斤、救济款6万元。是年,区内先后遭受旱、水、风雹、病虫等灾,国家拨发救济款177万元,救济33400户147841名灾民。1989年,全区受灾面积734.3万亩,国家为8.9万户32.4万人安排统销粮720万公斤,发放救济款169万元,并为重灾区减免定购任务和农业税。1990年,区内遭受多种自然灾害,其中病虫、风雹、水灾最为严重。国家拨发救济款282.5万元,减免税收243.36万元,免征粮食399.65万公斤。1995年,国家向区内拨发自然灾害救济款635万元,1996年900万元。
  社会救济分城市救济和农村救济。
  城市救济其形式有临时救济和定期定量救济两种。1953年后,聊城、临清两县的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款中拨出一定数量的款额救济生活困难的居民。1953〜1990年,两市共拨城市临时救济款392万元,1991〜1996年拨146万元。1961年,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的规定,聊城、临清两县民政部门对城内贫困居民实行定期定量救济,每人每月5~7元。1968年后,救济标准有所提高。1979年,民政部门根据对贫困户调查情况,对定期定量救济做了相应的调整。1980年后,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的规定,聊城、临清两市定期定量救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13元。1965-1990年,全区共发放城市定期定量救济款598万元,1991〜1996年共发放21.14万元。
  农村救济1953年起,根据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确定的“依靠基层,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的方针,民政部门不定期地拿出部分救济款对农村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和常年困难户进行救济。1960〜1965年,全区连年发生自然灾害,国家拨发的社会救济随之增加。在解决吃穿问题的同时,还帮助部分严重困难户解决治病和修房等方面的困难。1980年后,农村社会救济预算由全国统筹改为地方预算。由于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人民生活普遍提高,社会救济有所减少。1953〜1990年,全区共拨发农村社会救济款4180万元。1991〜1996年共拨发4057万元。
  除上述临时救济外,尚有冬、夏令救济。一是发动群众救济。1963年,寿张县城关公社组织群众帮助120户困难群众解决棉衣38件、棉裤67件、被褥21床;二是发动机关单位和机关干部募捐。1986年,地直各单位募捐衣被支援贫困乡镇,共募捐棉衣2.1万
  件、单衣1.8万件、鞋帽0.56万双(顶);三是国家拨发救济布。1974〜1987年,全区共发救济布460万尺、棉絮23万公斤。年均发救济布35.38万尺、棉絮1.77万公斤。1990-1995年,全区受爱灾地区捐赠衣、被、鞋等47万件,1996年1.5万件。
  第四节社会福利
  建国前,境内曾设有慈善团体,或由官府主办,或由绅民募捐举办。清末,东昌知府曾创办施医局、施粥厂;堂邑县柳林村村民武训,多方募捐,创办柳林义学,收容贫苦子弟入学就读。民国期间,范筑先号召各县政府兴办慈善事业,帮助孤老残幼解决困苦。建国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社会福利事业,实行五保供养,创办社会福利院、福利企业,设置收容遣送机构。
  1949~1955年,农村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或具有轻微劳动能力的孤老残幼,由各级党政部门发动群众互助互济,或由国家给予临时救济。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各地按照《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和《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生活没有来源的鳏寡孤独者,实行保吃、保穿、保烧、保教(指对孤儿)、保葬等“五保”供养。1958年,“五保户”的吃、穿、治病等全部由人民公社包下来,部分公社办起敬老院。1962年始,对没有依靠的老、弱、孤、残疾的社员,实行供给制,“五保”老人的生活均能达到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1981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其供给形式由原来的集体供给改为千家万户供给。1983年3月,民政部门对“五保户”进行调查登记,进一步落实“五保”供给政策。是年,全区共有“五保户”8741人,其中集体供养的5276人,亲属供养的2865人。1988年,地区行政公署要求进一步做好“五保”供给工作,并改村统筹供给为乡镇统筹供给,积极办好敬老院,使更多的“五保户'’集中供养。1990年,全区共有“五保户”1.3万户14008人。每人全年供给口粮200〜250公斤,90%是细粮;食油6〜9公斤;烧柴满足;供给零花钱毎月6〜10元。至1996年,全区共有“五保户”1.7734万户19531人。每人全年供给口粮225公斤,90%是细粮;食油6公斤;烧柴满足;零花钱每月6元。
  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区内以生产大队或管理区为单位,兴办一批敬老院。1961年人民公社体制调整,农村食堂解散,除少数敬老院保留外,大部分解散。1980年,根据省民政厅关于“有条件的大队可以兴办敬老院”的精神,地区民政部门积极安排队办敬老院工作。当年,东阿县于窝、艾山等3个大队办起敬老院,入院老人12名。1985年,省民政厅提出“积极发展乡镇敬老院”的要求,到1987年底,全区基本实现一乡一院的目标。1988年,地区行署要求“进一步发展和办好敬老院。已经实现一乡一院的县市,要扩大建院规模,提高供养标准;尚未实现一乡一院的县市,要力争尽快达到一乡一院”。1990年底,全区已有157个乡镇建起敬老院,总投资760万元,建筑面积达46652平方米;集中供养五保老人2716人,占五保总人数的21%;供养标准为人年均600元以上;先后有16处敬老院被评为省级文明敬老院,31处被评为地区级文明敬老院。至1996年,全区共有敬老院160处,入院老人4198人;有37处敬老院达到省级标准,有5处被命名为“省对外窗口式敬老院”。
  1956年,临清、聊城两县建立福利院。1965年,将两县福利院合并成立聊城专区社会福利院,址在临清城内,占地面积5亩,房屋56间,干部职工6人;收养院民73人,其中男54人,平均年龄62.4岁。1977年,聊城地区社会福利院改称聊城地区社会救济院。1980年,院址迁聊城,省民政厅拨建院款20万元,自筹7万元。1983年,省民政厅拨款15万元,为该院修建锅炉房,安装暖气设备。年底,复名聊城地区社会福利院。1990年底,该院固定资产73万元,房屋85间,干部职工29人;收养院民52人,其中老人39名,孤儿2名,痴呆4名,代养7名。至1995年,该院共有固定资产78万元,房屋130间,干部职工23人;共收养54人,其中老人34人,孤儿6人,痴呆3人,代养11人。1996年,该院共收养52人,其中老人33人,孤儿6人,痴呆3人,代养10人。
  1958年,临清县福利院在县民政局的支持和帮助下,先后办起福利皮毛厂、福利帽厂、福利纺织厂等福利企业。1961年,3厂独立,福利皮毛发展到100余人,福利帽厂发展到110人,福利纺织厂发展到60余人。同年,寿张县兴建福利造纸厂,时有职工20余人。后因公社体制的转变,福利企业先后下马、移交。1985年,根据省民政厅“发展福利企业,力争三年实现一个乡镇办一个福利工厂”的要求,临清市石槽乡退伍军人陈金跃办起全区第一个福利木工厂;之后,临清制图社、电镀社、制绳厂,在平皮毛厂、复合肥厂,以及莘县、冠县、聊城、阳谷福利工厂相继建立。是年底,全区共办福利工厂31个,安置“四残”人员233人,实现产值达176万元、利润20余万元。1986年,全区福利企业已达96处,从业人员1232人,安置“四残”人员660人,实现产值达1100万元、利润150万元。其中,在平县福利皮毛厂生产的声控皮毛工艺品打入国际市场。1990年,全区福利企业发展到204个,安置“四残”人员1464人,实现产值4850万元、利润490万元。至1996年,全区福利企业共有152处,安置“四残”人员2010人,实现产值1.8亿元、利润1.02万元。
  建国初期,各级政府设置收容遣送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对外流人员进行收容、教育、遣送、安置工作。50年代后期,由于灾荒严重,农民外流者增多,1960年全区外流人员达5万余人。为维护社会秩序,发展农业生产,专区和各县市相继采取劝阻措施。设立劝阻站,劝阻外流人员返乡参加生产,同时做好流返人员的安置工作。1961年后,随着农村形势的逐渐好转,外流人员逐渐减少。到1964年,除聊城、临清收容所保留外,其他县的收容劝阻机构先后撤销。1965年以后,由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外流人员极少。收容所的主要工作是收容遣送零星盲流人员。1981年,省民政厅拨款15万元,在聊城建立聊城地区收容遣送站。主要任务是收容遣送盲流、乞讨人员和被解救的外省妇女、儿童。从建站到1990年,共收容遣送3095人次,其中盲流750人次,被解救的妇女、儿童2345人。1991〜1996年,共收容遣送1250人次,其中盲流730人次,被解救的妇女、儿童520人。
  第五节婚姻登记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彻底废除旧的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主,自愿结合,男女平等和一夫一妻制。并实施婚姻登记制度,结婚、离婚、复婚均按照婚姻法规定到基层人民政府进行登记。
  区内实行婚姻登记最早的县是阳谷县。1950年,阳谷县部分区率先实行婚姻登记制度。至1952年,高唐、聊城、寿张3县的部分区也开始实行。1953年,省委贯彻婚姻法工作队在聊城县第七区总结搞好婚姻法贯彻工作的经验,并由中共山东分局批转各地。1955年,国家内务部公布《婚姻登记办法》后,全区普遍实行婚姻登记。1956年,专区成立贯彻婚姻法委员会,并制定《继续宣传贯彻婚姻法的意见》,由地委批转全区,进一步提高全区人民对贯彻婚姻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和执行婚姻法的自觉性。1957〜1966年,全区基本上没有不登记即结婚的现象。“文化大革命”期间,有的不登记就结婚,或不到法定结婚年龄就办理登记手续。“文化大革命”后,婚姻登记工作逐步走上正轨。1980年,全国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对原婚姻法进行修改,并颁布新的婚姻法,结婚年龄由原男20岁、女18岁改为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1986年3月,民政部下发《关于发布施行〈婚姻登记办法〉的通知》。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的领导,各县市民政部门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室,乡镇办事处建立健全婚姻登记处,统一婚姻证件式样,严格婚姻登记手续,对非法婚姻进行认真清査处理。1989年,地区民政局会同地区公安处、司法局、计生委、团地委、妇联联合下发《关于坚决制止违法婚姻,切实搞好婚姻管理工作的通知》, 对违法婚姻进行全面清查,共清查出1981-1988年间的违法婚姻35636对,依法处理30270对。同年,全区共有26处登记处被评为省级先进登记处。1991〜1995年,全区办理婚姻登记170177对,其中1995年24540对,晚婚率99%。1996年,全区办理婚姻登记33433对,晚婚率99%。
  第六节殡葬改革
  建国初期,区内仍沿袭旧时丧葬习俗,行木棺土葬,久丧厚葬,迷信礼俗繁缚。1956年,开始对旧的殡葬习俗进行改革,部分县市采取算帐对比和摆事实、讲道理等方法,破除“请阳阴,看风水,找穴道”和丧事大办的封建迷信思想。1967年春,临清首先建立全区第一个火葬场。1968年,高唐县、聊城县火葬场建成。1970〜1973年,全区火化尸体共307具。1975年,阳谷火葬场建成。1977年,在平火葬场建成。是年,全区共火化尸体10407具,高唐、阳谷、临清、聊城、在平5县火化率达到70%。1978年,全区8县均建起火葬场,有干部职工123人。是年,全区共火化尸体14082具,聊城县普及火葬的大队526个,占全县生产大队总数的59%。1979年,土葬习俗回潮,火化量普遍下降。1981年,全区火化量下降到2411具,火化率仅占8%。旧葬习俗再度漫延,80%的村庄恢复土葬。1982年,各级政府先后召开丧改会议321次,出动宣传车31部,举办丧改专题广播节目167个,初步刹住旧葬漫延歪风。是年,全区实行火葬的公社由年初的13个增加到88个,全区共火化尸体3813具,比1981年增加58%。此后,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下发一系列关于殡葬改革的文件,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制订乡规民约,使全区殡葬改革工作顺利进展。1984年,全区共火化尸体18765具,火化率达66.5%,创历史最好水平。1985年,全区共火化尸体16403具,火化率达到68.7%;高唐、东阿火化率则高达98%,莘县、在平火化率均达95.2%。1986年,根据部分县市土葬习俗又有所抬头的状况,地委、行署联合批转地区民政局《关于切实搞好殡葬改革的报告》。是年,全区火化尸体14540具,火化率56.9%;建立劳动人民纪念堂20处。1987年,行署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并下发《聊城地区关于搞好殡葬改革工作的暂行规定》,使殡葬工作法制化。是年,各县市将火葬场改为殡仪馆,全区建立红白理事会4960个,占全区行政村总数的78%。1989年,全区实行殡葬改革目标责任制,行署与各县市,县市与各乡镇、办事处层层签订目标责任制,进一步促进全区殡葬改革的进行。是年,全区火化尸体18469具,火化率为65%。1990年,全区火化尸体17946具,火化率为64%。1991〜1994年,全区累计火化尸体110450具,火化率为95%。1996年,全区火化尸体32761具,火化率为98%。

知识出处

聊城地区志

《聊城地区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聊城地区志》的编纂是在地委、行署的领导下进行的。它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聊城地区的历史和现状的各个层面,都作了实事求是她研究与分析,广征博采,去伪存真,秉笔直书。举凡建置沿革,区划变更,河渠变迁,物产名胜,民族迁徙,人口变动,经济兴衰,政治得失,人事更迭,社会风情,文武人才,英模事迹等等,无不尽收入志,蔚成大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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