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基层政权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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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聊城地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82002022000050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基层政权选举
分类号: D921.11
页数: 2
页码: 566-567
摘要: 1950年12月,各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全区出席平原省第一届各界代表大会正式代表52人、候补代表5人。
关键词: 政权选举 权力机关

内容

1949年,各县相继选举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
  1950年12月,各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全区出席平原省第一届各界代表大会正式代表52人、候补代表5人。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3月,公布中国第一部选举法。4月,地委、专署和各县根据《决议》和选举法进行基层普选工作试点,8月份逐步展开。到1954年4月,全区1298个基层选举单位全部选举结束。此间,县和乡镇设人民代表大会,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实行间接等额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每届任期2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基层政权选举中断, 革命委员会成为各级地方政权机构。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1975年制订的宪法进行修改,通过1978年制订的宪法。同年4〜5月间,各县根据1978年制订的宪法进行普选,共选出县级人大代表4726人,选出县革命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但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没有监督“一府两院”执法和工作的机构。此间,人民公社也相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全区共选出代表万余名,公社革命委员会的正副主任由代表选举产生。根据1978年宪法,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改,并通过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等7项法规。1981年,根据新法规的规定,全区进行各级换届选举。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宪法、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又进行修改。1984年,根据新法规进行县乡换届普选。选出县级人大代表2110余名,乡级人大代表10500余名,选出县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正、副县市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进一步修改了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1987年和1990年,根据新的宪法和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进行县乡换届选举。1987年,全区选出县级人大代表2261名,参选率为93%;乡级人大代表10847名,参选率为93.74%。选岀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8名、副主任46名,其中女性4名;选出正县市长8名、副县市长36名,其中女性5名;选出人民法院院长8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8名,选出乡镇长159名、副乡镇长406名。1990年换届选举,全区共选出县级人大代表2319名、乡级人大代表11080名,参选率均在90%以上;选岀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8名、副主任43名、委员96名,选出县市长8名、副县市长38名,选出乡镇长166名、副乡镇长477名,选岀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8名。
  1993年换届选举,全区共选出县级人大代表2369名、乡级人大代表9539名,参选率分别为94.5%和93.7%;选岀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8名、副主任47名、委员100名,选出县市长8名、副县市长42名,选岀乡镇长153名、副乡镇长598名,选岀县市人民法院院长8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8名。根据1993年修改后的宪法和组织法,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同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5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
  1995年11月至1996年3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进行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共选出乡镇人大代表9539人,选出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156名、副主席235名,选出乡镇长159名、副乡镇长49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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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地区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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