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0月〜1953年,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聊城专区所辖各县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954〜1966年,根据1954年宪法规定,专区所辖各县市及县市所辖区、乡、镇、人民公社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其间,专署为省政府派出机关,依当时法律规定,专区不设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亦不在专区设派出机关。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区人大工作停止,人民代表大会中断。
1978年,各县人民代表大会恢复。
198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各县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务委员会,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下设办公室。1986年设1室3科,即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调查研究科、代表联络科、法制宣传科。1987年改设1室4科,即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法制科、代表联络科、财经科、科教文卫科。1993年6月,4个科分别易名为法制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
1978-1985年1月,地区未设人大机关。1985年2月,建立山东省聊城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处,为正县级单位,由地委直接领导。1988年撤销联络处,设山东省人大常委
会聊城地区联络组,为正厅级单位。10月,设办公室,下设秘书科、法制科、代表联络科、小车队。1989年1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聊城地区联络组改称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聊城地区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秘书科、法制科、代表联络科。1990年5月,改设1室4处,即办公室、科教文卫处、法制处、财经处、代表联络处。
第二节工作联络
1949年8月,地委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精神,为所辖各县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进行准备工作。此间,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为地方权力机关的基本组织形式。11月,根据省委指示,地委决定各县在冬季召开各界代表会议。
1949~1953年,各县的历届各界代表会议,在地委领导下,由专署组织指导各县选举和负责听取、搜集、落实代表的意见、建议、要求和完成省各界会议交办的其他任务。根据省选举委员会指示,区、乡、村也召开相应的代表会议。此间,各界人代会主要是研究和处理发展生产、搞好经济建设,支援抗美援朝战争、巩固国防,镇压反革命及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等方面的问题。
1954-1966年,人大联络工作仍由地委、专署负责。地委负责方针政策的贯彻及重要人事推荐,专署负责业务上的指导。其工作内容:一是领导、组织省、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二是受省人大的委托,组织区内人大代表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三是推荐区内出席全国的人大代表侯选人;四是受上级人大的委托,组织区内的全国、省人大代表的日常联系,协助代表搜集、整理提案;五是对各县人代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大联络工作中断。
1978年,各县人民代表大会相继恢复。在1978、1981、1984年3届县、乡换届选举中,地委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指示,对县人大、政府领导人的职数、代表名额、比例做了安排;行署对各县换届选举的方法、步骤提出业务上的指导。此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侯选人的推荐,省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联系代表、征求代表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指导基层换届选举,代表团的组织,代表提案的搜集、整理、落实等项工作,仍由地委、行署负责。
1985年3月,地区人大联络处组织驻区内的4名全国人大代表视察莘县、聊城市、地区外贸局、地区商业局等11个单位。驻区内各县的省人大代表也就地进行视察。视察期间,代表们就区内经济贫困、人才缺乏等问题向省人大办公厅写出书面报告。9月,联络处组织人员到各县市座谈了解情况,听取县市人大对工作的建议。当年,联络处还先后接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运北,中共中央委员、省人大党组副书记萧寒、省人大办公厅副主任孙志皓到区内视察。
1986年,组织驻区内的全国人大代表一行4人到临清市、在平县、地区教育局、地区司法局等18个单位,围绕宪法和法律,国民经济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经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视察。并组织驻区内的省人大代表就上述内容进行视察。代表们就发挥聊城优势,扩大棉花种植面积;请求修建铁路以及健全法制等问题,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写了书面报告。当年,联络处先后接待萧寒副主任等省人大常委一行12人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林萍和省人大常委委员鲁萍到区内视察。
1987年,联络处组织人员对驻区内的全国人大代表进行走访;组织驻区内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就1986年国民经济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县乡换届选举情况、乡镇企业的发展情况等进行视察;先后接待来区内视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运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振和副主任许森、省人大常务委员于波海等。
1988年,组织驻区内的全国人大代表就地视察、了解1987年国民经济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贯彻执行改革开放方针的情况,普法教育、换届选举情况和对工业企业法(草案)的意见,并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写了专题报告。当年,联络处先后接待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洪儒、省人大常务委员张植萍、向克、高维真等来区内视察;先后向全区通报了阳谷县人大常委会以点带面推动乡镇人代会工作的经验和在平县人大常委会认真学习、宣传经济合同法的经验;委托各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驻本县的省人大代表进行就地视察。
1989年,组织驻区内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赴莘县、冠县视察,了解198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贯彻情况和农业情况,就棉花生产问题、物价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等向各级政府部门提岀了建议;确定乡级人大机构称人大主席团,设立常设机构和专职常务主席。省执法大检査组在人大工委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分两组在区内检查执法情况;工委组织人员到临清、在平、阳谷3县同干部、群众、人大代表座谈棉花生产岀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向地委写出《关于当前棉花生产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的建议》;工委召开各县市人大主任会议,传达贯彻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精神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坚决拥护和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制止动乱、平息反革命暴乱决策的决议》;对下半年的工作进行研究,并向省人大人事工作室报送《关于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报告》;工委召开全区人大工作经验交流会议,学习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文件,学习邓小平的南巡讲话和江泽民的国庆讲话。当年,工委先后接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运北、李学智和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代表来区内视察,共计15人次。
1990年,组织驻区内全国人大代表到临清、高唐、地直部门视察,了解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清理整顿公司、加强廉政建设的情况,农业情况,基层政权建设情况,当前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等,还就农业生产资料紧缺、群众要求进一步搞好社会治安等问题,向全国人代会、省人代会写了报告;工委主任、副主任等一行6人深入农村、工厂,走访驻区内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听取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召开全区人大工作会议,部署贯彻落实中共十三届六中全会意见;工委召开全区县市人大主任会议,传达中央、全国人大、省人大领导关于人大工作的讲话,部署下半年的工作;组织省人大代表对1990年全区财政预算编制及上半年执行情况进行专题视察,并提出建议;召开全区乡镇人大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在新的形势下做好乡镇人大工作的经验,围绕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加强自身建设、发挥代表作用、开创乡镇人大工作新局面等问题进行探讨;组织带领临清、冠县、阳谷、东阿、在平、高唐、莘县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一行15人,赴苏、浙、皖3省14地市县进行为期18天的学习考察;召开全区人大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驻区内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部分县、乡人大代表以及各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人员等130余人参加会议,就人大代表的地位、作用以及搞好监督、加强领导等问题讲了意见。当年,工委先后接待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萧寒等20位领导来区内视察。
1991年,地区人大工委听取了行署《关于1990年全区财政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的汇报》,并向省人大写岀报告;参与组织、领导全区普法、执法大检査活动;对选举法、代表法、《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等法规(草)进行了讨论,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岀修改意见和建议;组织部分代表就计划生育条例和义务教育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査;对棉纺企业、乡镇企业、城乡建设等进行调研或视察,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组织区内全国人大代表到地区行署、聊城市政府和地、市部分企业进行视察;走访各级人大代表128人次,受理群众来信来访383件(次);接待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严庆清等一行6人到区内视察。
1992年,研究制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地区选举工作委员会,保证了换届工作的顺利进行;围绕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贯彻落实以及减轻农民负担、计划生育、城乡环境保护等工作,多次组织视察、调查;就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调査;参与引黄入卫、程控电话、济聊馆高速公路等重点工程的建设;组织驻区内的全国和省人大代表进行了视察。
1993年,对商标法、广告管理条例、《山东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组织检査视察,对产品质量法、经济合同法等新法规发表电视讲话进行宣传;走访各级人大代表300多人次;接待群众来访84人次,处理群众来信161件,处结率100%;组织驻区内的全国和省人大代表进行了视察;在选举委员会指导下,完成县市换届选举工作。
1994年,组织驻区内的全国人大代表到地区行署、检察分院、京九铁路工地、聊城火车站等单位和工程重地视察;为了解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的执行情况,带领有关部门到3县21处中、小学进行检査;就食品卫生法、档案法、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贯彻情况向省人大写岀专题报告;推广了聊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县乡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职能部门的评议经验,县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县乡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职能部门进行了评议。
1995年,对农民负担情况组织调查,并向地委写出书面报告;组织驻区内的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就地对本县市当年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视察;会同有关部门对著作权法、保密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各县市人大组织县市人大代表和驻县市的省人大代表就科技进步法、《山东省科技进步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视察;先后接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原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万里和全国人大常委委员李学智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树芳、苗枫林、徐学孟到聊视察或参观;在各县市行政执法部门推行了执法责任制。
1996年7月,地区人大工委、政协工委组织18名驻聊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对“兴聊十大工程”和聊城市的开发建设情况进行视察。在听取行署领导和部分项目负责人关于全区经济运行情况和“兴聊十大工程”进展介绍后,对京九、邯济铁路和济聊馆高等级公路聊城段,与京九铁路相关联的粮食、棉花储备库和集装箱货场以及聊城发电厂、程控电话工程等进行视察;在听取聊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关于城市建设和站前区、东昌湖开发建设情况的汇报后,现场视察了聊城市的城市建设和部分开发项目。视察结束后,代表和委员们对视察情况进行认真讨论、总结,并向地委、行署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了意见。12月,地区人大工委接待驻省直的王渭田、卢洪等8名全国人大代表和驻区内的4名全国人大代表及7名省人大代表,来区内就当年完成国民生产计划、劳动法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情况进行视察。
第三节基层政权选举
1949年,各县相继选举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
1950年12月,各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全区出席平原省第一届各界代表大会正式代表52人、候补代表5人。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3月,公布中国第一部选举法。4月,地委、专署和各县根据《决议》和选举法进行基层普选工作试点,8月份逐步展开。到1954年4月,全区1298个基层选举单位全部选举结束。此间,县和乡镇设人民代表大会,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实行间接等额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每届任期2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基层政权选举中断, 革命委员会成为各级地方政权机构。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1975年制订的宪法进行修改,通过1978年制订的宪法。同年4〜5月间,各县根据1978年制订的宪法进行普选,共选出县级人大代表4726人,选出县革命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但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没有监督“一府两院”执法和工作的机构。此间,人民公社也相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全区共选出代表万余名,公社革命委员会的正副主任由代表选举产生。根据1978年宪法,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改,并通过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等7项法规。1981年,根据新法规的规定,全区进行各级换届选举。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宪法、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又进行修改。1984年,根据新法规进行县乡换届普选。选出县级人大代表2110余名,乡级人大代表10500余名,选出县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正、副县市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进一步修改了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1987年和1990年,根据新的宪法和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进行县乡换届选举。1987年,全区选出县级人大代表2261名,参选率为93%;乡级人大代表10847名,参选率为93.74%。选岀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8名、副主任46名,其中女性4名;选出正县市长8名、副县市长36名,其中女性5名;选出人民法院院长8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8名,选出乡镇长159名、副乡镇长406名。1990年换届选举,全区共选出县级人大代表2319名、乡级人大代表11080名,参选率均在90%以上;选岀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8名、副主任43名、委员96名,选出县市长8名、副县市长38名,选出乡镇长166名、副乡镇长477名,选岀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8名。
1993年换届选举,全区共选出县级人大代表2369名、乡级人大代表9539名,参选率分别为94.5%和93.7%;选岀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8名、副主任47名、委员100名,选出县市长8名、副县市长42名,选岀乡镇长153名、副乡镇长598名,选岀县市人民法院院长8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8名。根据1993年修改后的宪法和组织法,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同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5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
1995年11月至1996年3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进行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共选出乡镇人大代表9539人,选出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156名、副主席235名,选出乡镇长159名、副乡镇长491名。
第四节代表会议及重要提案代表会议各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前身为各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949年11月至1953年底,各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届或一年一届,每届召开1〜6次会议。1950年底,各县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出平原省各界代表会议代表52名。1952年下半年,各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县长、副县长及委员若干人。1954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国第一部宪法和选举法,各县相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
1954-1966年,各县共召开六届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全区共选岀县级人大代表4186人、乡级人大代表42700人。其他几届人数大致相同。会议选举产生正、副县长,人民委员会委员及法院院长;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等。
“文化大革命”中,各县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基本上处于停顿状态。1967年,在平、阳谷、临清、东阿4县召开“无产阶级革命造反派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革命委员会”,后称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1978年,在平、阳谷、临清、东阿召开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聊城、冠县、高唐、莘县召开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县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和委员以及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听取、审议、通过县革命委员会报告,通过“高标准建设大寨县规划”;全区共选出县级人大代表4726名。
1981年,县革命委员会改称县人民政府。在平、阳谷、临清、东阿县召开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聊城、冠县、高唐、莘县召开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岀本县正、副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全区共选出人大代表2489名。从本届开始,各县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3~6人,委员若干人。
1984〜1993年,各县市召开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每届全区县级代表约2110~2370人。至1993年,聊城、莘县、冠县、高唐4县市各召开十二届代表大会,临清、阳谷、东阿、在平4县市各召开十三届代表大会。
根据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
重要提案及处理1949〜1953年,全区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共收提案3387件,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交通等领域。主要内容为镇压反革命,加强抗美援朝宣传;建议治理黄河,疏通河道,修建公路、铁路,发展卫生、教育事业等。
1954-1966年,各县人代会共收提案10368件。其中,经济建设类占71.6%,政治类占0.72%,文教卫生类占26.5%,其他类占0.73%。提案的主要内容为:建设和整顿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发展交通,加强工业建设,以及“大跃进”问题,农业学大寨问题,工业学大庆问题等。
1978~1990年,全区人代会共收提案3969件。其中,农林水类占29.5%,基本建设类占9%,工交财贸类占25%,文卫科技类占29.5%,其他占7%。提案的主要内容为:落实农村经济政策,进一步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农业科技推广;落实棉花政策,建议解决卖棉难的问题油口强水利建设;加强土地管理及计划生育;工业改革;搞活商品流通;增强开放意识;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等。驻区内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多次就修建邯济铁路、济聊高速公路、把聊城列入历史文化名城、将河南省的范县和台前县划归聊城地区、修建京九铁路和聊邯小铁路等问题向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1991-1995年,8县市人代会共收到人大代表建议3796件、议案195件,共计3991件。其中,农林水类1041件,占26.8%;基本建设类856件,占21.4%;工交财贸类1220件,占30.5%;文卫科技类640件,占16%; 其他234件,占5%。
1996年,8县市人代会共收到人民代表建议694件、议案38件,共计732件。其中,农林水类209件,占28.6%;基本建设类177件,占24.2%;工交财贸类207件,占28.3%;文卫科技类121件,占16.5%;其他18件,占2.5%。
1978年前,代表提案由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负责处理,重大提案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1981年后,代表提案先交人代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然后报大会主席团决定。除由人大常委会直接处理的提案外,其他交县政府承办,承办结果报县人大常委会,由县人大向代表作出答复。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由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届(次)会议提案的处理情况。
人大聊城地区工委(联络组)领导人更迭表(续表)
第二章行政机关
第一节清末时期行政机关
知府衙门清末,东昌府下辖高唐州和聊城、堂邑、博平、在平、清平、莘县、馆陶、恩县、冠县等10个州县。府设知府1人,掌一府政令。下设辅佐官同知1人,分理府内各项事务;设儒学教授1人,复设训导1人,分管儒学事务。办事机构称知府衙门,其内部组织机构由府堂及经历司、司狱司等组成。府堂是知府衙门内的综合性办事机构,直接为知府服务,内设典史若干人,按吏、户、礼、兵、刑、工6房办事;经历司掌管岀纳文移诸事,设经历1人;司狱司掌监察狱囚诸事,设司狱1人。所属机构尚有阴阳学(阴阳官,兼辖星学)、医学(医官)、僧纲司(管理僧人的官员)、道纪司(管理道士的官员)。另外,山东省督粮道衙门在东昌设有管粮通判,在东昌、临清设有卫领运官等专职官员,分级管理省内漕粮事务;运河道衙门在聊城、堂邑、清平、馆陶、张秋设有管河通判等官。
临清直隶州衙门1774年(清乾隆三十九年)至清末,临清为直隶州,隶属于山东布政使司,下辖武城、夏津、丘县。其规制与东昌府相同。临清直隶州设行政长官知州1人,主管一州政务。下设佐贰官州同知1人、州判1人,州同知和州判各设攒典1人,协助办理所掌事务。州的属官设吏目1人,助理刑狱及官署内部事务。吏目设攒典1人,协助办事。尚设儒学官学正、复设训导、王家浅巡检各1人。直隶州还设有办事衙署,内部分设各房、狱所等。另外,清政府还在临清派驻管理关税事务的专门机构,其行政长官称“监督”。临清税关沿明旧制而设,称“户部分司临清钞关”,又因属户部管理,通称“户关户关”设关税监督1人,下设德州、魏家湾、尖冢、樊口等口岸。临清关务在清前期多由部员专差管理,乾隆后改归山东巡抚监收,由山东巡抚专委临清直隶州知州督理税务。清末,临清关税监督多由山东巡抚兼任。
县衙门东昌府所辖各县及东阿县(属泰安府)、阳谷县、寿张县(原属兖州府)、朝城县、观城县(原属曹州府)均置行政长官知县1人,掌一县政令。知县的佐贰官为县丞和主簿。聊城、在平、东阿、阳谷各设县丞1人。县丞设专署办公,掌粮马、征税、户籍、巡捕诸事,并设攒典1人协理。高唐州除设行政长官知州1人外,尚设辅佐官州判1人,州判设攒吏1人,协助办理所掌事务。设吏目1人,助理刑狱及官署内部事务。州吏目设攒典1人协理;设学正、复设训导各1人,掌理儒学事务;设有阴阳学、医学、僧正司和道正司。阴阳学设典术1人(兼管星相),医学设典科1人,僧正司设僧正1人,道正司设道正1人,其品秩均未入流。聊城县、堂邑县、在平县、清平县、莘县、馆陶县、恩县、冠县、博平县、东阿县、阳谷县、寿张县、朝城县、观城县各设属官典史1人,品序未入流,掌管监察狱囚诸事。在未设县丞的堂邑县、博平县、清平县、莘县、冠县、馆陶县、寿张县、朝城县、观城县,其职务由典史兼领。清平县设魏家湾巡检1人,掌管缉捕盗贼、盘诘奸伪诸事。东昌府所辖各县及东阿县、阳谷县、寿张县、朝城县、观城县均设教谕和训导各1人。设有县属阴阳学、医学、僧会司和道会司等。阴阳学设训术1人, 医学设训科1人,僧会司设僧会1人,道会司设道会1人,品秩均未入流。聊城县、堂邑县、在平县、博平县、清平县、莘县、冠县、馆陶县、恩县、东阿县、阳谷县、寿张县、朝城县、观城县知县的办公机构均称县衙门,内设“四班”、“六房”或“八房”。“四班”称衙役,分捕班、快班、皂班和壮班。捕班负责缉拿罪犯和作为知县岀巡时的随从护卫;快班负责催纳钱粮等;皂班在知县审讯时负责站班、喝堂、行刑、传票及带案;壮班在知县岀巡时充当仪仗队,鸣锣开道,背牌打旗,亦办理押送钱粮等事务。“六房”指吏、户、礼、兵、刑、工各房。吏房主管役人升迁调补、缮写公文、支领薪晌等类事务;户房管理财务、地亩、粮租、契税、杂税及盐务等;礼房管理学务、礼俗等事务;兵房管缉捕、马政、邮传;刑房管狱讼;工房管河道、水利、城工、桥梁及其他工程事项。“八房”是在“六房”的基础上,增加掌管储存粮谷的仓房和保管银钱的库房。各房均设有典史若干人,协助知县办理事务。
至光绪年间,以上机构随官制的改革略有变更。停科举后,撤教谕,设劝学所。各州、县分设劝业员各1人,受劝业道及当地行政长官的指挥与监督,掌理当地的实业、交通等各项事务。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东昌府所辖各州、县分设警长1人,受警察道及当地行政官员的指挥与监督,负责督率各区官办理地方的警察、消防、户籍、卫生、缮建等事宜。其下设巡官、巡长、巡警若干名,分职治事。
第二节民国时期行政机关
北洋政权
道尹公署1913年1月8日,北洋政府公布《划一现行各道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和《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规定地方行政实行省、道、县3级制,废除清末府、州制。东昌府改称济西道,置观察使公署,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4科,各科设科长1人、科员若干人。1914年5月,北洋政府颁布《道官制》,规定各道观察使改称各道道尹,观察使公署改称道尹公署。济西道观察使改称济西道道尹,道尹公署仍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4科,各科设科长1人、科员若干人。同年6月,济西道改称东临道。
县知事公署1913年1月,北洋政府公布《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简称《组织令》),将直辖地方的府、直隶厅、直隶州和厅、州等一律改称县,其行政长官一律改称为县知事,其行政机关则一律改称县知事公署。依《组织令》规定,东昌府和临清直隶州裁撤,高唐州改称县,另置临清等县。东临道尹公署所辖县29个,即聊城县、堂邑县、博平县、在平县、清平县、莘县、冠县、馆陶县、高唐县、恩县、临清县、武城县、夏津县、丘县、德县、德平县、平原县、禹城县、陵县、临邑县、东平县、平阳县、东阿县、阳谷县、寿张县、濮县、朝城县、观城县、范县。1914年5月,北洋政府公布《县官制》,规定全国各县因事务繁简,可分设2~4科,各科设科长1人、科员2~4人。依此规定,东临道各县知事公署废除清末“四班”、“六房”,设总务、财政、民政、司法4科(部分县先设两科,后设4科),另设劝学所和警察所,作为管理教育和警政的行政机关。1920年设县劝业所,1923年各县劝业所改为实业局,劝学所改为教育局。至1928年4月,山东北洋政权结束,东临道所属各县知事公署和其他行政机关的设置情况未变。
国民党政权
行政公署1938年5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在东阿成立鲁西行政公署,分领第四、第六等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鲁西行政公署设秘书处、政务处、保安处,各处设处长1人,秘书、科长、办事员若干人。1945年10月,撤销鲁西行政公署,设鲁西北、鲁西政府办事处,分领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1947年3月恢复行政公署建制。1948年辖地解放,鲁西行政公署解体。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1936年10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分别在临清、聊城建立第四、第六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第四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辖临清、德县、长清、平原、恩县、禹城、齐河、高唐、夏津、馆陶、武城、清平、邱县13个县。第六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辖聊城、阳谷、堂邑、在平、博平、冠县、朝城、东阿、莘县、平阴10个县。第四、第六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各设专员1人,下设民政、财政、建设、教育4科。1941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战时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及区保安司令部合并组织暂行办法》,国民党山东省政府第四、第六区均按此规定执行。1947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攻克聊城,全区解放,国民党山东省政府第四、第六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解体。
县政府1928年9月,国民党政府颁布《县组织法》。按组织法规定,县设县政府,为一县行政机关。县政府设县长1人,由省政府任命。县政府设置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军事、社会、总务等科局。1929年1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召集各县县长在泰安举行第一次行政工作会议。会议决定,按照《县组织法》改组县政府。县政府机关一般设第一科、第二科及公安、民政、财政、建设、教育5局。1933年,国民党山东省政府根据南京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的《县组织法》,颁布《县政府组织条例》。按组织条例规定,各县政府财政局改为第三科,建设局改为第四科,教育局改为第五科。1935年又将5科裁并为4科,即原第二科和第三科合并,组建为第二科;第四科改称第三科,第五科改称第四科。另将公安局改称警察局。1937年10月14日,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命令“黄河北岸的第四、第六两区的专员、县长,一律携带人枪南撤”。各县政府多数官员趁机逃走,政府机构解体。1938年11月,聊城失陷,国民党山东省第六区行政督察专员范筑先殉国。继任专员王金祥和李郁文、屈伸先后在辖区内组建起县政府,由于战乱,多在乡间活动。1947年1月,鲁西北地区全部解放,各县政府全部解体。
民主政权
1938年11月日军侵占聊城后,鲁西北大部分地区相继沦陷。在八路军一一五师支持下,中共鲁西北特委领导群众发展武装,建立抗日政权。首先建立区乡政权,而后联边分片,建立县级政权。到1939年底,除未被敌人占领的濮、范、观3县和早已建立的抗日政权外,冠县、堂邑、东阿、阳谷、寿张、在平、莘县等地先后建立抗日游击政权,并成立鲁西北行政委员会。随后,泰运、运东、鲁西北专署和濮范专署相继成立。
鲁西北行政委员会1939年9月25日,在冠县南拐渠村召开由170名各界人士和鲁西北地区党、政、军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成立鲁西北行政委员会。会议推选张维翰为主任委员,荆汉杰为副主任委员,王笑一、王仿古等13人为委员。其机关先后驻馆陶、冠县、朝北一带农村。
泰运专署1943年初,第十六(泰西)、十九专署合并为第十六专署,又称泰运专署。1944年5月,冀鲁豫、冀南行署联合办公;翌年5月,合并为冀鲁豫行署,遂调整为冀鲁豫行署第一专署,仍称泰运专署。1945年10月,恢复冀鲁豫、冀南行署。原冀鲁豫行署第一专署仍为冀鲁豫行署第一专署,称泰运专署。1947年11月,黄河以东泰西地带为冀鲁豫第一专署,先后辖齐禹、在平、博平、东阿、平阿、河西、阳谷、泰安、肥城、宁阳等县政府。1943年春,泰运专署将民政、教育科合并为民教科,设司法科、工商管理局、银行办事处。同年秋,恢复民政科、教育科,撤销银行办事处(1946年复设)。1945年春,设交通局(1946年4月改为邮政局)。1946年春,公安督察处改为公安局。1947年秋,设土改办公室(后改为土地改革部,1949年春撤销)。1948年12月,建设科改为农业科。1945年冬至1946年夏,泰运专署为加强对各县的领导,设一(东北)、二(泰西)两个办事处。
运东专署1940年4月,在鲁西古运河以东、黄河以北、津浦铁路以西、高唐以南地带设运东行政督察专员公署。11月,改为鲁西第四专署,又称运东专署。1941年7月,冀鲁豫、鲁西合并为冀鲁豫行署第四专署,9月改编为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第十九专署,均称运东专署。1946年11月,以黄河为界,黄河以西为冀鲁豫行署第六专署,又称运东专署,先后辖清平、博平、在平、东阿、齐禹、阿东、筑先、阳谷、张秋、徐翼、聊阳县和聊城城关区。专署机关先后驻铜城、朱旺山、在平三十里铺。1948年6月,迁驻聊城城关区古楼北街。运东专署初设秘书室和第一(民政)、二(财政)、三(建设或实业)、四(教育)、五(武装)科。1940年冬设粮食科(又称粮秣科)。1941年春设公安督察处(1946年春改为公安局)。1941年9月,第一、二、三、四、五科按其工作性质改为民政、财政、建设(或实业)、教育、武装科。1947年秋设土改办公室。1948年秋设税务局,12月改建设科为农业科。
鲁西北专署1940年4月,在冀鲁豫边界地区设鲁西北行政督察专员公署,11月改为鲁西第三专署,又称鲁西北专署。1941年7月,冀鲁豫、鲁西合并为冀鲁豫行署,统编为冀鲁豫第三专署,9月改编为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第十八专署。1943年7月,该专署划归冀南行署领导。1944年5月,冀鲁豫、冀南行署联合办公。翌年5月,调整为冀鲁豫第七专署,均称鲁西北专署。1945年10月恢复冀南行署,第七专署调整为冀南区第一专署,又称鲁西北专署(后因专署机关迁驻临清,亦称临清专署)。先后辖冠县、莘县、莘朝、朝城、观城、朝北、聊西、馆陶、邱县、临清、卫东、南峰、冠堂、清平、元朝、永智等县。专署机关先后驻馆陶、冠县、莘县、朝北、聊堂、临清等地。鲁西北专署初设秘书室和第一(民政)、二(财政)、三(建设或实业)、四(教育)、五(武装)科。1940年夏设司法科,秋设经济贸易局、粮食科。1941年9月,第一、二、三、四、五科根据其工作性质改为民政、财政、建设、教育、武装科;同时将经济贸易局改为工商管理三局;设鲁西银行鲁西北分行。1942年冬,民政、教育、司法科并为民教科,银行并入财政科。1943年冬,武装科改为人民武装委员会,简称武委会。1945年春,恢复民政、教育、.司法科及银行办事处。1946年春,设交通邮政局。1948年秋,设税务局。1949年4月,设卫生科。
濮范专著1947年9月,在黄河以北设第九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又称濮范专署,辖濮县、范县、观城、朝城、寿张、阳谷等县政府。专署机关初驻寿张、阳谷、范县、朝城结合部簸箕营一带,1948年春迁驻朝城县城。濮范专署初设秘书室、民教科、财政科、建设科、工商管理分局、公安局、银行办事处。1948年秋,民教科分设民政、教育科;工商管理分局改为工商科,增设税务局。1949年4月,设立卫生科。
县政府1937年秋,日军入侵聊城境内,国民党县政府官员大批逃亡。中共鲁西北特委征得范筑先的同意,以范筑先的名义先后派12名共产党员、21名进步人士充任21县县长。范筑先殉国后,国民党顽固分子王金祥继任国民党山东省政府第六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专员,观城、莘县等县政权又被国民党顽固派把持。后经运东专署、鲁西北专署积极工作,寿张、阳谷、莘县、冠县、馆陶、东阿、在平、聊城先后建立起抗日民主县政府,其机构设置未作统一规定。1940年12月,按照《山东省战时县区乡村各级政府组织条例》的规定,县政府设县政委员会,由县参议会选举委员7〜13人组成。县政府设县长1人,下设秘书处、民政科、财政科、粮食科、经济建设科、教育科、武装科、司法处、公安局、视导处、县大队部等。此外,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置地方设计行政委员会、优待救济委员会、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经济建设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等临时机构。
第三节建国后行政机关
平原省聊城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1949年8月,撤销冀南、冀鲁豫等战略区,恢复河北省、河南省和山西省,新建平原省。冀鲁豫第六专区的聊城、博平、在平、东阿、聊城城关区,第九专区的阳谷、寿张,冀南第一专区的清平、堂邑、冠县、莘县和第二专区的高唐共12个县、区组成聊城专区,隶属平原省,称平原省聊城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专署机关驻聊城。
平原省人民政府聊城专区专员公署1951年1月,平原省聊城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更名为平原省人民政府聊城专区专员公署,时辖聊城、阳谷、寿张、莘县、堂邑、冠县、清平、高唐、博平、东阿、聊城城关区。1952年10月,濮阳专区的濮县、范县、观城、朝城划归聊城专区。
山东省人民政府聊城专区专员公署1952年11月,平原省撤销,聊城专区所辖各县划归山东省。平原省人民政府聊城专区专员公署更名为山东省人民政府聊城专区专员公署。12月,河北省邯郸专区的馆陶、临清两县和临清镇划归聊城专区。1953年8月,观城、朝城合并为观朝县。1954年7月,临清镇改为临清市。聊城专区专员公署时辖聊城、阳谷、寿张、莘县、堂邑、冠县、清平、在平、博平、东阿、濮县、观朝、馆陶、临清、高唐、范县等16个县市。专署工作机构设有秘书室、民政科、公安处、邮电局、财政科、工商科、粮食局、供销社、税务局、农业科、文教科、卫生科、银行办事处等14个科室;人员编制中有干部155人,杂务29人,公安队74人。
山东省聊城专员公署1955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聊城专区专员公署更名为山东省聊城专员公署,辖聊城、阳谷、寿张、莘县、堂邑、冠县、清平、在平、博平、东阿、濮县、观朝、馆陶、临清、高唐、范县、临清市17个县市。1956年2月,德州专区撤销,齐河、禹城、平原、德县、武城、夏津、德州市划归聊城专区;同时撤销濮县、观城、堂邑、博平、清平县建制,专署时辖19个县市。1955年,设水利科。1956年,设工业局。至1957年专署机构共27个。山东省聊城地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1958年1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改变专署性质任务和调整机构编制(草案)》公布施行,山东省聊城专员公署更名为山东省聊城地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专署下设的科、委、局、处均撤销,改设秘书室和督导室,督导室下设农业、计划财贸、政法、工交、文卫5个督导组,专署人员编制缩减50%。11月,泰安专区的平阴县、肥城县、东平县,惠民专区的临邑、商河等县划归聊城地区;同时扩大县的规模,禹城县并入高唐县,武城县并入夏津县,德县并入平原县,东阿县并入在平县,阳谷县并入寿张县,莘县并入范县,馆陶县并入冠县,临清县并入临清市,聊城县改为聊城市。
山东省聊城专员公署1959年9月,山东省聊城地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复称山东省聊城专员公署。督导室改为专署办公室,撤销5个督导组,恢复各科、局、委、处。1961年设工作机构42个。1962年5月,在调整国民经济的同时,精简机构,下放人员。专署工作机构精简17个,保留25个。1965年,专署工作机构设有:办公室、棉办、档案局、人事监察局、民政局、公安处、经委、一轻局、手管局、机械局、计量检定所、交通局、财办、商业局、粮食局、供销社、财政局、税务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建设指挥部、多种经营办公室、计划委员会、劳动工资委员会、物资局、统计局、科委、文教局、广播管理站、卫生局。1959年冬,肥城县划归济南市,东平县划归荷泽专区。1960年4月,临邑县、商河县划归淄博专区。1961年7月,恢复德州专区,德州市、平原、夏津、禹城、齐河等县划回;恢复莘县、馆陶、东阿、阳谷县建制。1963年4月,聊城市改为聊城县、临清市改为临清县。1964年,范县划归河南省,撤销寿张县建制;馆陶县划归河北省。聊城专员公署辖聊城、临清、冠县、莘县、阳谷、东阿、在平、高唐8县。
山东省聊城地区革命委员会1967年3月,成立聊城地区革命委员会,替代专员公署职能。21日,设地革委文化革命领导小组和生产指挥部领导小组。26日,设地革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保卫部、作战部、联络部。1968年7月,山东省革委对聊城地革委进行充实调整,地革委下设办公室、政治部、生产指挥部,地革委时为党政合一的权力机构。各级党委恢复后改为行政机关。地革委成立后,原专署所属工作部门工作中断,其工作由地革委生产指挥部的各组负责。中共聊城地革委核心小组成立后,陆续批准原专署各委、办、局成立革命委员会领导小组,作为地革委生产指挥部的下属办事机构,或承办生产指挥部交办的工作。1970年,生产指挥部的下属办事机构29个,1975年48个。
山东省聊城地区行政公署1978年7月,山东省聊城地区革命委员会改称山东省聊城地区行政公署。聊城地区革命委员会的下属办事机构一律相应改为聊城地区行政公署的下属办事机构。1978年,行署工作部门设有办公室、人事局、民政局、公安局、经委、一轻局、二轻局、机械局、化工局、纺织局、电业局、标准计量局、交通局、财办、商业局、粮食局、供销社、财政局、对外贸易局、农林水办公室、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多种经营办公室、农机局、计委、劳动局、物资局、建委、环力、、防空办、科委、地震办、文化局、出版办、广播事业局、教育同、体委、卫生局、计生委等54个。1983年,聊城、临清2县复改为县级市。1984年机构改革,行署相继充实、调整部分工作部门。一轻局、二轻局、化工局、纺织局、物资局、农机局均改为公司,机械工业局与电子工业局合并为机械电子公司。改革后,行署工作机构42个。同年,各人民公社改为乡、镇、办事处。全区时辖聊城市、临清市、阳谷县、冠县、莘县、高唐县、在平县、东阿县8个县市。1985年,为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管理,行署陆续增设部分工作部门。1990年7月,一轻公司、二轻公司、机械电子公司、化工公司、纺织公司、物资公司分别改为一轻工业局、二轻工业局、机械电子工业局、化学工业局、纺织工业局、物资局。至1990年底,山东省聊城地区行政公署辖区未变,序列内工作机构为: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处、司法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交通局、农牧渔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农业机械管理局、土地管理局、多种经营乡镇企业局、商业局、粮食局、教育局、文化局、广播电视局、卫生局、审计局、统计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环境保护局、标准计量局、信访局、档案局、保密局、机械电子工业局、一轻工业局、二轻工业局、纺织工业局、化学工业局、物资局、外贸局、供销社等共计48个。1991〜1994年间,交通局改为交通委员会,商业局改为商业贸易委员会,教育局改为教育委员会,多种经营乡镇企业局改为乡镇企业局,标准计量局改为技术监督局,税务局分设国税局和地方税务局,监察局与纪检委合署办公;增设法制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安全局等单位。1996年,精简、调整、规范机构,行署工作部门保留设置的机构有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安全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水利局、林业局、文化局、广播电视局、卫生局、体育运动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局、土地管理局、地方税务局、农业机械管理局、外事侨务办公室等。
正副专员(主任)更迭表(续表)(续表)1952年12月,区内部分县建立人民政协组织。其后,各县均建立政协组织。县政协由政协山东省委员会直接领导,聊城地委统战部负责协调指导。“文化大革命”期间,地区及各县的政协工作中断。1981年12月,全区各县政协委员会均恢复建立。1986年4月,政协聊城地区工作联络处(正县级)建立,设正、副主任各1人,下设办公室。1988年8月,建立山东省政协聊城地区工作联络组(正厅级),设组长1人、副组长3人,下设办公室。1989年2月,改称山东省政协聊城地区工作委员会,原组长、副组长改称主任、副主任。1989年10月,增设提案联谊工作处、文史宣传工作处、经济科技工作处、文卫政法工作处。1993年4月,经济科技工作处、文卫政法工作处分别更名为经济工作处、科教法制处。至1996年,政协工委下设办公室、提案联谊工作处、经济工作处、文史宣传工作处和科教法制处。
第二节工作联络
建国初至“文化大革命”前,全区只有临清、聊城、阳谷、莘县设有政协组织,工作联络由地委统战部办理。
“文化大革命”中,政协工作被迫中止。
1981-1986年,县市政协工作由省政协、聊城地委统战部负责联络。
1986年6月,政协聊城地区联络处召开全区政协工作座谈会,传达贯彻全国地方政协工作座谈会、省政协五届四次全委会精神,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1988年12月,政协聊城地区联络组召开全区政协工作会议,研究如何做好新时期的政协工作。当月,联络组组织区内省政协委员15人,先后视察地委农村工作部、地区物价局、聊城市道口铺东风村、聊城市化工厂等单位,并向省政协、聊城地委写出视察报告。
1989年4月,政协聊城地区工作委员会组织各县市政协负责人外出学习考察;6月,召开驻区内省政协委员座谈会,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告全体党员和全国人民书》和省政协党组扩大会议及主席会议关于“坚决拥护中央平息暴乱措施”精神;7月,召开全区政协工作会议,传达贯彻省政协六届七次常委会议精神,学习中共中央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部署下阶段的政协工作;9月,召开全区政协工作会议,交流了提案工作、文史资料征集工作、祖国统一联谊等方面的经验;11月,组织区内省政协委员15人到聊城内燃机厂、运输机械厂、手表厂、第一食品厂、毛纺厂、油泵油嘴厂等企业视察,围绕如何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增强企业内部活力、转变经营机制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1990年4月,政协地区工委召开全区政协工作会议,传达省政协工作会议精神。会议要求,政协工作要贯彻稳定高于一切的方针;以改革的精神,贯彻中央14号文件和全国政协、省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推动政协履行职能的规范化、制度化;发挥政协才集中的优势,为治理整顿、发展经济、科技兴农服务,为发展文化教育和各项事业服务。5月,省政协常委、经济科教委员会副主任曹子丹率有关专家来区内视察,先后视察了临清沙河造林情况、冠县林区和莘县2606项目,并就如何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发展全区林业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9月中旬,政协地区工委组织商业、供销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到聊城等县市进行专题调查,并向地委写出《关于如何发挥国营商业主渠道作用的专题调査报告》。12月,政协工委组织区内省政协委员14人,分别到冠县、临清市、聊城市就农业、乡镇企业、教育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考察,并向地委和省政协写出专题考察报告。
1980-1990年间,根据全国政协、省政协的部署,先后组织区内省政协委员197人(次)对农村、机关、学校、工厂等58个单位进行有针对性地视察,8次向省政协、地委、行署写出调查报告,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为加强同兄弟地区的联谊,会同济南、泰安、临沂、枣庄、济宁、荷泽、惠民、东营等地市书画联谊会进行了书画巡回展出;莘县、东阿县政协同毗邻的大名、台前、南乐、齐河、梁山、东平、平阴等县政协组成政协工作联谊会。为进一步推动“一国两制”方针的实施,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地区政协工委加强与台胞、台属的联系。
1987-1990年,全区共接待台胞1600余人(次),进行广泛地文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交流。至1990年底,全区已有侨胞、台胞、港澳同胞“三胞”企业6家,引进资金1500万美元,为家乡兴办公益事业的“三胞”37人,投资150余万元;东阿县政协创办的“三胞”联谊服务中心引进资金48万元。
1991年9月,政协地区工委召开驻聊省政协委员、政协地区工委委员和县市政协主席会议。会议传达省政协六届十七次常委会议精神,讨论研究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问题;进一步学习江泽民的“七一”讲话;结合全区治安形势,讨论政协委员如何在反和平演变中发挥作用。
1992年12月,政协地区工委召开县市政协主席会议,传达贯彻省政协六届三十三次常委会议和地委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会议要求,各级政协要把学习贯彻“十四大”精神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牢固树立政协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增强改革开放意识和积极服务、积极参与的意识,努力做好新时期的政协各项工作。
1993年,政协地区工委针对棉花生产严重“滑坡”问题,及时组织棉花生产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受到地委、行署及省委、省政府的重视,省政府进行转发,《联合报》给予报道,对推动棉花生产起到一定作用。东阿县政协对黄河滩区和沉沙池区的两个调査报告,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为滩区、池区群众争取专项资金500多万元,推动了滩区、池区的扶贫开发工作。
1994年9月,政协地区工委召开全区政协工作会议,传达贯彻省政协七届七次常委会议精神,重点研究新形势下做好政协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会议要求:政协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提高参政、议政质量和成效;要做好联谊工作,积极引进资金、人才、技术、项目,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1991〜1994年,政协地区工委和县市政协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开展调査研究。4年间,共组织调研活动136次,形成调查报告136篇。
1995年1月,政协地区工委召开全区政协工作会议,传达贯彻省政协七届八次常委会议、全国地方政协工作经验座谈会精神,总结工作,部署任务。同年5~6月,政协地区工委以“基层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为专题,组织51名县市政协委员,分别深入到24个乡镇60多个村庄实地调查研究,并与地、县市科技部门进行座谈,在初步摸清全区基层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情况的基础上,向地委写出调査报告并提出5点建议。其间,还组织各县市政协委员和部分驻聊省政协委员,就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情况,深入到8个乡镇的61个行政村进行调查,并向地委写岀调查报告,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同年9月,组织驻聊省政协委员视察团一行25人到烟台考察外向型农业情况,向省政协、地委分别写出考察报告,提岀借鉴烟台经验,加快发展聊城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5条建议。
1996年5月,地委召开全区政协工作会议。会议传达贯彻省政协七届十三次常委会议精神;总结1995年以来全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1995〕13号文件和鲁普发〔1995〕27号文件的情况和经验,就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两个文件精神,加强和改善党委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推进政协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优化政协履行职能的工作环境作出部署;对全区政协系统35个先进集体、31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1995〜1996年,政协地区工委先后接待原国务院副总理、全国政协副主席谷牧,原全国政协副主席吕正操,原中共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主任谢华,省政协副主席王裕晏、翟永浡、田健以及原省政协副主席丁方明、郑伟民、周振兴等20余位领导来区内进行视察、考察或调查。
第三节委员会议及重要提案
委员会议政协委员会的前身为各界代表会,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选举产生首届人民代表大会后,不再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1949年11月至1953年间,聊城、莘县等召开各界代表会,选出主席、副主席。此间,各界代表会根据全国政协会议精神,宣传支持抗美援朝;学习惩治反革命条例,推动“三反”、“五反”运动;组织各界人士学习、贯彻执行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加强各界民主人士的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为团结全区各族人民、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发展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6-1966年,聊城、临清、阳谷、莘县先后召开第一至四届政协委员会议。分别由中共、无党派民主人士、共青团、工会、妇联、农民、工商联、合作社、文学艺术、医药卫生、科学技术、民族宗教等10几个界别组成。会议组织各界人士进行社会主义伟大成就的教
育,听取和讨论政府工作报告,较好地履行了政治协商。此间,政协委员会对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和中共中央提岀的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的贯彻落实起了应有的作用。通过民主监督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加快社会主义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文化大革命”中,人民政协工作停止。
1980年4月至1983年,临清第五届,聊城第四届,阳谷、莘县第三届,高唐、在平、冠县、东阿第一届政协全委会议相继召开。各县市政协遵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协章程定期召开会议,列席人民代表大会,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围绕本县市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政法等重大事宜进行协商,提出意见;通过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组,多渠道地开展专题调査、咨询服务、人才培训、智力开发、文史资料征集;积极宣传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
1984-1986年,临清市第六届、聊城市第五届,莘县、阳谷县第四届,高唐、在平、冠县、东阿第二届政协委员会先后召开。换届后,全区共有政协委员897人。各县市分别召开1〜3次全委会,利用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政协学习组的作用,组织委员学习中共十二大文件和新宪法、人民政协章程以及全国人大六届四次、政协六届四次、省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精神,动员各界爱国人士高举爱国主义旗帜,为统战工作做出贡献。
1987〜1990年,聊城市第六届,临清市第七届,阳谷县、莘县第五届,东阿、在平、高唐、冠县第三届政协委员会先后召开。全区共有政协委员1276人,分别来自十几个界别。各县市分别召开1〜3次全体会议。
1991-1993年,聊城市第七届,临清市第八届,阳谷、莘县第六届,东阿、在平、高唐、冠县第四届政协委员会先后召开。全区共有政协委员1325人。各县市分别召开了1〜5次全体会议。
1993-1996年,聊城市第八届,临清市第九届,阳谷、莘县第七届,东阿、在平、高唐、冠县第五届政协委员会先后召开。全区共有政协委员1371人。各县市分别召开1〜4次全体会议。
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政协组织认真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宣传教育,扩大爱国统一战线,为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做了大量工作。政协组织还充分发挥其自身的职能优势,为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民主政治建设服务,为“一国两制”方针的实施、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服务。
重要提案及实施建国初期至1966年,提案工作尚未开展,各届委员只是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980年后,各县市政协均设提案工作委员会,下设提案科或联络科等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提案的收集、整理、审查和交办工作。1980〜1983年,全区政协委员共提提案近0.1万件,内容涉及到农业、工业、文教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及其他不同领域。“尽快解决历次运动中的冤假错案”、“精简机构,解决人浮于事、互相扯皮的现状”、“制止物价上涨”、“制止商品暗流和投机倒把”等提案,均受到社会和政府部门的关注。
1984-1986年,全区政协委员共提提案0.14万余件,较有代表性的提案有“中年科技人员待遇低,家属农转非后子女就业难”、“科技人员外流,要求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要办好中小学,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增设农业技术中学和职业技术中学,提高群众的科技文化水平”等。
1987-1990年,全区政协委员共提提案近0.3万件,较有代表性的提案有“收购棉花要以质论价”、“建议下大力气抓好工业生产”、“建议发展农村幼儿教育”、“关于解决农民售棉难的问题”、“农村成立敬老院,解决老人晚年生活困难”、“移风易俗,支持男到女家落户”等。
1980—1990年,全区政协委员共提提案4737件。其中农林水方面的561件,占提案总数的11.8%;工交财贸方面的870件,占提案总数的18.4%;文教卫生科学技术方面的1165件,占提案总数的24.6%;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388件,占提案总数的8.2%;社会政法方面的289件,占提案总数的6.1%;党政方面的570件,占提案总数的12%;统战方面的208件,占提案总数的4.4%;群团方面的93件,占提案总数的2%;组织人事方面的213件,占提案总数的4.5%;其他方面的380件,占提案总数的8%。共办复提案3316件,占提案总数的70%。
1991-1994年,全区各县市政协委员共提出提案3658件,其中1991年907件,1992年987件,1993年965件,1994年799件。其间,驻区内省政协委员在每年一度的省政协全委会上,共提出提案56件。其中,闫廷琛等委员提出的“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几点建议”一案被评为“全省优秀提案”,受到省政协的表彰;提出的“关于把马西贫困区灌溉和人畜吃水工程列入国家'八五,扶贫计划'’的提案,省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采纳,将马西列入省重点扶贫区,将冠县、莘县列入国家“八五”扶贫攻坚计划重点扶持的贫困县。
1995〜1996年,全区各县市政协委员共提出提案2145件,其中1995年1137件,1996年1008件。其间,驻区内省政协委员在省政协全委会上共提出提案54件,其中,关于经济建设方面的32件,关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方面的8件,关于精神文明、廉政、法制建设和劳动人事方面的10件,关于统战、政协、民族宗教、侨务、民政方面的4件。
提案的办理由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联合召开承办单位会议,根据提案性质交有关单位办理。各承办单位具体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反馈提案委员会,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反馈到提案人。1991年后,各级领导进一步重视提案工作,对一些重要提案,县市党委、政府的领导亲自批示、督办。各县市政协都建立立案交办、阅批送审、联合办案、积极催办、信息反馈、案卷归档等制度,使提案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节文史资料征集
1980年6月,阳谷县政协率先建起文史资料研究科。1984年后,各县市普遍开展这项工作。征集的内容包括政治、军事、工商、文教卫生、科学技术、民族宗教、名胜古迹、名人轶事、风土民情等。
至1987年5月,全区有文史资料征集人员13人;征集资料980篇400.2万字,出版资料18集,计231篇91.9万字。至1990年10月,全区各县市政协均成立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有专职文史资料征集人员24名、兼职66名,聘请文史资料征集人员220余名;征集资料2316篇857.7万字,征集图片37张,出版文史资料44集,计505篇210.4万字。
1980〜1990年,全区共编印各类文史书刊2.6万余册,其中地区内交流17493册,与外地市交流5358册,与外省市交流2940册,发往港、澳、台地区186册,发往国外122册。为外地提供有价值的珍贵史料81篇约32.8万字。
1991〜1994年,全区共出版文史资料17辑,计1053篇234.3万字。编辑岀版了《民族英雄范筑先》、《民族英烈张自忠》、《武训》、《傅斯年》、《刘瑛诗文校注》等专辑。发行文史资料3.6万余册,其中向港、澳、台及海外发行600余册。为省政协编辑出版《山东文史集萃》、《辛亥革命在山东》、《抗日殉国将士》3书提供并选用文稿42篇计15万余字。与地委党史办联合征集撰写《刘少奇两次聊城行》、《李先念视察聊城》、《宋任穷重访革命老区》等回忆文章,并在省政协《春秋》杂志发表。出版《东昌爱国民主人士》一书,入选人物120名。
1995~1996年,全区共征集文史资料153万字,出版文史资料9辑113万字计9500册。地区政协工委与阳谷县、临清市政协联合编辑大型文史专辑《王伦起义史料》一书,计53.4万字,由齐鲁书社出版发行。地区政协工委整理区内革命纪念地和革命战争遗址史料26篇,征集回族革命斗争史料人物传略13篇、革命斗争事件7个。
政协聊城地区工委(联络组)领导人更迭表(续表)
第四章民政
第一节优抚
拥军优属1940年,境内青年根据冀鲁豫行署的指示精神,积极组织开展拥军优抗活动。当年,募捐慰劳部队的鸡蛋550公斤、鞋2500余双、袜子1800双、手套1050副、粮食2075公斤、现金2200万余元(旧币)。1941年10月,冀鲁豫工、青、妇等团体共同发岀政民配合的指示,要求各地搞好拥军优属工作,帮助抗属耕田、种地、挑水、拾柴等。当年冬,仅儿童即为抗属拾柴6万余公斤。1943年冬至1944年秋,共优待抗属粮食600余万公斤、现金11000万余元(旧币)。1945年12月,冀鲁豫边区认真贯彻中央的方针,围绕打好陇海战役,积极搞好支前工作。到1946年8月,冀鲁豫边区共组织10万民工随部队开往前线,送弹药、运粮食、抬担架,胜利完成任务。9月,冀鲁豫区党委发岀战争动员工作的补充指示,各县立即形成争相参军上前线的热潮,支援了巨野战役和郛南战役。是年,境内参军人数达万余名,出动民工10万人次,供应粮食100万公斤。1947年,全区先后参加巨金鱼战役、豫皖边战役和豫北战役。10月,各县进一步开展大规模的支前工作,出动民工、车辆、牲畜为部队抬担架、运粮食、修公路,在平、博平、筑先等县调麦子100余万公斤。河防指挥部率领民工在3天内架黄河浮桥6座,保证了部队顺利通过。刘邓大军渡河作战期间,共赶造木船120余只,组织水手0.1万余人,岀动民工20万人、大小车辆0.5万余辆、畜力3万头。与此同时,掀起两次参军高潮,全区参军达2万余人。1948年6月,解放军发起豫东战役。为配合部队作战,全区共出动支前民工20万人、畜工4万个、大车2万余辆、担架0.5万余副,提供粮食50余万公斤。从1946年8月陇海战役始,到1949年4月渡江战役结束,3年间全区共出动民工53万人、担架1.1万副、大小车4.4万辆、牲口11.1万头。抗美援朝期间,聊城、阳谷设立供应站和茶水站,负责过往部队的伙食、茶水和招待工作。此间,过往的部队共计4万余人,为其供应馍馍2万余公斤、锅饼0.5万公斤、面粉3.5万余公斤,以及大批青菜、熟菜等。为满足部队需要,还加工支前面粉577.5万余公斤。
建国后,党委、政府始终把拥军优属工作当作大事来抓。农村建立拥军优属小组,城市街道建立拥军优属联合服务网,充分发挥广大青年、妇女、学生的积极作用,宣传优抚工作的方针、政策,帮助烈、军属解决实际困难。城乡基层单位普遍制订拥军优属公约,定期检查公约的执行情况。新年、春节、“八一”节期间,各界人民组成慰问团对驻军进行慰问,召开军民联欢会;组织青年、学生和职工向部队发慰问信,组织人员对优属工作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等。
群众优待建国前后,群众优待的主要形式为代耕代收。1949年,全区认真贯彻落实平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解决革命烈属、军属、工属、复员荣军等生产困难的暂行办法》。1950年12月,中央内务部发布《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根据条例精神,省人民政府制订代耕试行办法,对代耕的对象、标准及负担均作出明确规定。1952年,全区应负担代耕劳力456212个,每个劳力平均负担0.775亩。1953年,代耕办法逐步统一,全区代耕的主要形式为固定制、资耕制和拨工制,采用固定制的占85%,采用资耕制的占13%,采用拨工制的占2%。1956年,根据1955年9月内务部优属局通知精神,区内取消部队军官、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属享受代耕优待。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及农村生产形式的转变,群众优待的形式由原来的代耕代收改为优待工分。1957年4月、1964年5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先后发布《山东省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优待劳动日暂行办法》、《山东省农村人民公社优待劳动日办法》,全区认真贯彻落实。1963年,全区共优待33082户133055人,优待劳动日88.7万个。“文化大革命”前期,民政部门处于瘫痪状态。1970年后,民政部门相继恢复工作,优待办法逐步得以落实。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推行联产
承包责任制,群众优待的形式由优待工分改为优待粮款。1981年,地区民政局推广粮款并优、军属户户优待的经验。1982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暂行规定》。当年,全区共优待粮食661万公斤、款498万元。其中,优待烈属4987户,户均粮100公斤、款175元;优待军属24786户,户均粮27.5公斤、款127元;优待残废军人2720户,户均粮27.5公斤,款153元;优待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4280户,户均粮20公斤、款119元。1983年后,逐步改粮款并优为现金优待,并明确优待对象和标准。1984年,全区推行乡镇统筹优待和结合征兵定优待的办法,群众优待工作进一步完善。1985年,全区166个乡镇全部实行统筹优待,当年共优待38056户,优待现金766.2万元,户均200元,比1984年增长10%。1988年,国务院颁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9年,山东省制定《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此后,全区优待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1990〜1996年,全区共统筹优待23.5万户,优待款5810万元。
国家补助分临时补助和定期定量补助。
临时补助1949年,聊城专署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对烈、军、工属中的贫苦孤独、确实无法生活者给予补助,共补助烈属1100户、军属1200户。1951年,全区共发放救济粮151500公斤,补助烈属2230户、军属2543户。1953年,共补助烈属4325户16854人、军属13210户45100人、荣军2105户8200人、工属1120户4350人。1954年下半年,除帮助烈属、军属、荣军解决生活困难外,还帮助他们购买生产中必需的耕畜、农具等。1960年,全区共发放烈、军属补助款63万余元。其中,补助烈属8648户45270人,补助款33万余元;补助复员军人12660人,补助款30余万元。1964年,全区共发放临时优抚补助款74万元。1980年后,随着财政包干的实行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优抚临时补助逐年减少,各县市都安排一定数量的临时补助费,有些乡镇采用救济的形式对烈军属进行临时补助。
定期定量补助区内对烈、军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始于1957年。是年,根据省民政厅的要求,补助对象、标准为孤老烈属、年老体弱的老复员军人1户1人的每月补助2〜3元,1户2人的3~5元,1户3〜4人的做个别照顾。1960年6月,根据省民政厅通知精神,补助对象增加在乡老红军、享受优待劳动日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直系亲属、三等残废军人、年老病弱的复员军人。烈属在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3-4元,3口人以上每户最多不超过8元;在城市的每人每月10~15元。在乡三等残废军人和年老病弱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不超过5元;在城市的每人每月7〜10元。在乡老红军和在校学习的烈士遗孤的补助标准略高。1979年,根据省民政厅意见,补助对象调整为孤老烈属和孤老病故军人、失踪军人家属及未成年子女,没有亲属扶养的烈士、病故军人子女,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无力扶养的烈士、病故军人的父母和配偶,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补助标准为小城市和城镇每人每月10〜15元,大中城市每人每月15〜20元;农村按每人每月8元执行,一般补助为6〜8元,孤老烈属、烈士遗孤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军龄在5年以上的,或排级以上干部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9~10元。1981年,对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定期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35元,资历长、贡献大的提高到40元。1983年5月,根据民政部、财政部通知精神,区内对退伍红军老战士一律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孤老烈士家属和孤老复员军人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1986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通知精神,区内扩大了定期定量补助面。是年,全区实有在乡复员军人7747名,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占70%以上,月补助标准15元。1989年3月后,根据民政部、财政部通知精神,调整在乡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孤老复员军人的补助适当高于上述标准。
国家抚恤分牺牲病故抚恤和伤残抚恤。
牺牲病故抚恤分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1943年4月,冀鲁豫行署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公布《冀鲁豫行署抚恤抗日阵亡将士荣誉军人暂行条例》。1946年5月,对该条例条文做了修改。根据条例规定,区内对抗日阵亡家属给予一次性抚恤金。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公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暂行条例》和《革命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暂行条例》。规定战士勤警人员牺牲抚恤小米300公斤,病故225公斤;班、排、连长、科长级牺牲400公斤,病故300公斤;营、团、县长级牺牲500公斤,病故375公斤;旅长、师长、专员以上级牺牲600公斤,病故450公斤;参战民兵民工250公斤。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国家财政的不断好转,1952年后国家对抚恤标准做过多次调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通知,从1985年月1日起,区内将革命烈士家属、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并对标准作适当调整。革命烈士、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20〜2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30—35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35〜40元。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5〜2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25〜30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30〜35元。对孤老“三属”,其定期抚恤金标准可适当提高。1989年,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提高定期抚恤标准。区内为4800名享受定期抚恤对象调整了标准。至1992年,全区享受定期抚恤的“三属”对象4150人,月定期抚恤金平均35〜40元。至1996年,全区享受定期抚恤的 “三属”对象4100人,月定期抚恤金增至平均65~70元。
伤残抚恤根据内务部颁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和《民兵伤亡抚恤暂行条例》精神,1954年对全区革命残废人员统一进行检评、换证、发证、登记工作,伤残抚恤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1950〜1988年,残废抚恤金标准进行过几次大的调整。1965年,对在乡三等残废军人由一次性抚恤改为长期抚恤(时称“残废补助费”)。1988年,国务院颁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根据条例于1989年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例》,对伤残等级的评定做了新的规定。到1990年底,全区共有革命伤残人员5641人。1991〜1996年,对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又先后调整提高3次。1994年全区有革命伤残人员5850人,1996年有5875人。
第二节复退军人安置
复员军人安置区内复员军人安置工作始于1950年。当时的安置原则是“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将家庭成分好、政治可靠且无家可归者,安置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其余回乡做基层工作或参加农业生产。1955〜1956年,地委、专署对复退军人安排原则是:凡在部队担任副排级以上职务的,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入伍前家居城镇的,残废军人能胜任工作的,在机关、厂矿、企业和学校入伍的,无家可归的,投诚起义的,均安排适当的工作。其余的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为进一步做好复员军人的巩固工作,对无房居住和严重缺房的农村复员军人拨给房屋补助款,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发一批优抚款和救济款,对安排工作的复员军人按照“适当照顾他们在部队级别”的原则,合理确定工资、级别。由志愿兵改为义务兵役制后,区内未再接收复员军人安置。1969〜1975年7月,又接收安置一批做复员处理的军队干部。1976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将这批做复员处理的军队干部安置到全民单位工作。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文件精神,将这批做复员处理的军队干部改办为转业,恢复干部待遇和在部队的工资级别,并妥善安置了工作。
退伍军人安置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始于1960年。按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部分复工复职,城市就业,部分回原籍农村参加农业生产。1961年,城市就业的条件为:入伍前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员或工人的,入伍前系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入伍前家居城镇系非农业户口而没有固定职业的,退伍前在部队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原从农村入伍、本人服役期间其家庭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安置去向实行“归口管理”,即在部队做什么工作,到地方后实行对口安置,专业或技术不对口的安排相近的工作。1980年,国务院确定“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规定退伍军人安置可不受劳动指标的限制,先安置后结算。区内工矿企业少,城市待业青年较多,一直延续实行先分指标后安置的办法。1983年,茌平县根据退伍军人在部队的表现,实行区别对待的安置办法。1986年,民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临清市制订了对7种人优先安置原则,即参战人员、立功人员、志愿兵、伤残战士、战斗在边疆者、技术对口者和生活困难者优先安置。1988年,安置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严把接收关和审查关。1989年后,民政、劳动部门贯彻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根据劳动力分级管理、指标切块包干的规定,按照退伍军人总数统筹分配,将任务一次下达到各单位,保证了分配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莘县、东阿、聊城等县市将安置原则、安置计划、安置对象、分配单位张榜公布,有效地刹住了安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1961年,根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对从农村入伍又不符合城市安置的退伍军人,安置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并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生活。1965年后,对成批退伍者,县民政部门组织召开座谈会或欢迎会;少量退伍者,由公社、大队领导组织召开座谈会或欢迎会。退伍军人回乡后,公社民政部门进行回访,检查安置情况,专区、县民政部门组织抽査。1970年后,对生活中确有困难的尽量给予照顾解决。对无房或严重缺房的补助部分建房木材指标,个别经济困难的给予经济补助等。1980年,行署要求各地在分配责任田时,对现役义务兵军人与村民同等对待。1984年,根据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民政部门积极扶持退伍军人发展生产,劳动致富。全区共帮助711人建新房1952间、修旧房785间,补助建房费422660元、木材200立方;帮助退伍军人解决口粮34500公斤;帮助109人解决婚姻问题;帮助184人解决治病难的问题。1985年,行署对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一是做好伤、病、残军人的安置工作。帮助解决资金21615元、木材232立方,修房475间、建房1120间,解决粮食56150公斤;帮助146人解决治病难的问题;帮助68人解决了婚姻问题;帮助45名从农村入伍的残废军人安排工作。二是开展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是年,全区退伍战士3544人,其中两用人才1472人,开发使用927人,其中推荐录用干部310人,汽车司机203人,各种技术岗位
405人,其他9人。三是继续扶持退伍军人劳动致富,使910人走上致富道路。1986年,民政部门把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作为复员安置工作的重点来抓。对1984年以来的两用人才摸清底子,建立人才档案;成立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全区166个乡镇办事处有136个成立介绍所,占总数的80%以上;主动向用人单位提供信息,搞好人才推荐。当年,全区回乡退伍军人3832人,其中两用人才1483人,开发使用595人。1988年,民政部门继续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关于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文件精神。是年,全区共接收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838人,开始使用585人,占70%。1989年后,民政部门根据新的形势及时调整开发使用渠道。一、鼓励支持两用人才兴办经济实体。全区共兴办各种投资少、见效快、产销对路的经济实体68个;二、扶持发展专业户、个体户,搞就地开发。全区共扶持发展种植、养殖、维修等专业户60个;三,有计划地组织劳务输岀。通过两用人才服务机构牵线搭桥、退伍军人自找门路等办法,跨县、跨地区安置两用人才120余人。1990〜1996年,全区每年开发使用的两用人才均占当年接收农村退伍两用人才的75%以上,大部分被乡镇企业和县级集体企业录用。
聊城地区各县市部分年份退伍军人城市就业情况(续表)
聊城地区各县市部分年份回乡退伍军人情况
单位:人
第三节救灾救济
自然灾害救济建国后,党和政府关心灾民疾苦,组织生产救灾,并以以工代赈、生产自救、国家救济等方式给予扶持。(1)以工代赈。1950年,东阿、寿张、范县等县组织灾民修筑黄河大堤,灾民每天得粮2〜2.5公斤,每50公斤工资粮中加工具补助粮1.5公斤,解决了灾民的部分困难。1951年,组织灾民搞运输业,阳谷县出大车100辆、寿张县出大车110辆、东阿县出大车90辆、聊城县出大车130辆,运输的收入用以购粮度荒。其后,在继续开展运输业的同时,组织开展熬盐、熬硝、织土布、轧棉花等活动,帮助灾区群众增加收入。高唐、临清等县每加工皮棉50公斤可收入工资小米18-20公斤,寿张县每加工土布1匹可得工资小米9~10公斤。1954年,采取以工代赈的办法,调动全区灾民10万余人,修复金堤、临黄堤,疏浚徒骇河。(2)生产自救及国家救济。1940年10月,鲁西北行政公署组织群众借款、贷款进行生活自救,并从濮范中心区调剂粮食215公斤赈济灾民。1948年,冀鲁豫边区党委要求灾情严重的地区要以生产自救为中心,搞好春耕生产,并发放救济粮205万公斤、豆饼27.5万公斤支援灾区。1954年,区内水灾严重,全区开展生产救灾运动:一、排除积水,打捞有收作物。二、扩种晩秋作物,种足种好小麦。馆陶、冠县、高唐3县的3个乡,灾后扩种萝卜、菠菜1860亩,黄河河床区的24万亩地全部种上小麦。三、大力开展副业生产。黄河河床区60%的村庄的劳力搞起副业,获利15万元;冠县李固乡的两个村共107户,冬季副业收入4674元;阳谷、冠县、范县等7个灾县两个月仅运输收入即达300万元。1959年,全区自然灾害严重。各级政府发动群众利用闲散土地种植早熟作物143万亩;开展多种经营生产,全区投入多种经营生产的劳力近百万人,完成产值1.564亿元,纯收入749万元,农业人口人均15.6元;开展以秋干菜为主的“四储”活动,到年底,全区共积干菜2.9亿公斤,积干柴19亿公斤,积饲草9.5亿公斤。是年,国家共向区内发自然灾害救济款699.8万元。1962年,坚持“集体自救'’的方针,全区开展副业项目31个,从业人员37万人,收入200万元。寿张县受灾困难户35333户,通过生产自救、互助互救,生活达到自给的有23320户,占困难户总数的60%。是年,国家发放区内救济款802万元,救济25万户98.7万人。1964年,政府继续发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并以搞好复收、发展副业、修房建房为重点。全区复收粮食425万公斤、烧柴15422万公斤、干青草850万公斤、干菜3150万公斤。13.3万个生产队搞副业生产,占总生产队数的47.8%,获利855万元,人均2.75元。帮助7200户维修房屋18300间、建新房8210间。是年,国家拨发灾害救济款885万元,共救济316800户1172260人;解决口粮3500万公斤、代食品335万公斤、煤炭500万公斤、寒衣10万余件,修房9800间。1971年6月,高唐县南镇纸房头村遭受特大龙卷风袭击,风后继降暴雨和冰雹。县委、县政府立即组织卫生、民政、水利等部门负责人和医务人员迅速赶往灾区组织抢救,地区、县组织急救车接运伤员,对受灾群众的食宿、衣服、被褥及死者后事等问题均作了妥善安排。对所需牲畜、化肥、用具、资金等给予无偿支援。1977年,区内水灾严重,同时遭雹、风、旱灾。国家发放救济款273万元、布20万尺、棉1万公斤。1978年,全区继遭旱、雹、风灾。国家发放救济款440万元、救济布40万尺、棉2万公斤。1982年,再遭风、暴、旱灾,国家发放救济款201万元,救济19601户65984人。1985年,区内遭旱、水、风雹灾害,尤以聊城市22个乡镇水灾为重。人民政府在发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的同时,拨发自然灾害救济款124万元,救济灾民8468户33872人。1987年8月,莘县刘庄乡11个村遭特大龙卷风袭击。当地机关、群众捐款7.5万元、炊具3600件、衣服1200件,政府拨统销粮7.5万余公斤、救济款6万元。是年,区内先后遭受旱、水、风雹、病虫等灾,国家拨发救济款177万元,救济33400户147841名灾民。1989年,全区受灾面积734.3万亩,国家为8.9万户32.4万人安排统销粮720万公斤,发放救济款169万元,并为重灾区减免定购任务和农业税。1990年,区内遭受多种自然灾害,其中病虫、风雹、水灾最为严重。国家拨发救济款282.5万元,减免税收243.36万元,免征粮食399.65万公斤。1995年,国家向区内拨发自然灾害救济款635万元,1996年900万元。
社会救济分城市救济和农村救济。
城市救济其形式有临时救济和定期定量救济两种。1953年后,聊城、临清两县的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款中拨出一定数量的款额救济生活困难的居民。1953〜1990年,两市共拨城市临时救济款392万元,1991〜1996年拨146万元。1961年,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的规定,聊城、临清两县民政部门对城内贫困居民实行定期定量救济,每人每月5~7元。1968年后,救济标准有所提高。1979年,民政部门根据对贫困户调查情况,对定期定量救济做了相应的调整。1980年后,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的规定,聊城、临清两市定期定量救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13元。1965-1990年,全区共发放城市定期定量救济款598万元,1991〜1996年共发放21.14万元。
农村救济1953年起,根据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确定的“依靠基层,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的方针,民政部门不定期地拿出部分救济款对农村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和常年困难户进行救济。1960〜1965年,全区连年发生自然灾害,国家拨发的社会救济随之增加。在解决吃穿问题的同时,还帮助部分严重困难户解决治病和修房等方面的困难。1980年后,农村社会救济预算由全国统筹改为地方预算。由于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人民生活普遍提高,社会救济有所减少。1953〜1990年,全区共拨发农村社会救济款4180万元。1991〜1996年共拨发4057万元。
除上述临时救济外,尚有冬、夏令救济。一是发动群众救济。1963年,寿张县城关公社组织群众帮助120户困难群众解决棉衣38件、棉裤67件、被褥21床;二是发动机关单位和机关干部募捐。1986年,地直各单位募捐衣被支援贫困乡镇,共募捐棉衣2.1万
件、单衣1.8万件、鞋帽0.56万双(顶);三是国家拨发救济布。1974〜1987年,全区共发救济布460万尺、棉絮23万公斤。年均发救济布35.38万尺、棉絮1.77万公斤。1990-1995年,全区受爱灾地区捐赠衣、被、鞋等47万件,1996年1.5万件。
第四节社会福利
建国前,境内曾设有慈善团体,或由官府主办,或由绅民募捐举办。清末,东昌知府曾创办施医局、施粥厂;堂邑县柳林村村民武训,多方募捐,创办柳林义学,收容贫苦子弟入学就读。民国期间,范筑先号召各县政府兴办慈善事业,帮助孤老残幼解决困苦。建国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社会福利事业,实行五保供养,创办社会福利院、福利企业,设置收容遣送机构。
1949~1955年,农村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或具有轻微劳动能力的孤老残幼,由各级党政部门发动群众互助互济,或由国家给予临时救济。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各地按照《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和《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生活没有来源的鳏寡孤独者,实行保吃、保穿、保烧、保教(指对孤儿)、保葬等“五保”供养。1958年,“五保户”的吃、穿、治病等全部由人民公社包下来,部分公社办起敬老院。1962年始,对没有依靠的老、弱、孤、残疾的社员,实行供给制,“五保”老人的生活均能达到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1981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其供给形式由原来的集体供给改为千家万户供给。1983年3月,民政部门对“五保户”进行调查登记,进一步落实“五保”供给政策。是年,全区共有“五保户”8741人,其中集体供养的5276人,亲属供养的2865人。1988年,地区行政公署要求进一步做好“五保”供给工作,并改村统筹供给为乡镇统筹供给,积极办好敬老院,使更多的“五保户'’集中供养。1990年,全区共有“五保户”1.3万户14008人。每人全年供给口粮200〜250公斤,90%是细粮;食油6〜9公斤;烧柴满足;供给零花钱毎月6〜10元。至1996年,全区共有“五保户”1.7734万户19531人。每人全年供给口粮225公斤,90%是细粮;食油6公斤;烧柴满足;零花钱每月6元。
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区内以生产大队或管理区为单位,兴办一批敬老院。1961年人民公社体制调整,农村食堂解散,除少数敬老院保留外,大部分解散。1980年,根据省民政厅关于“有条件的大队可以兴办敬老院”的精神,地区民政部门积极安排队办敬老院工作。当年,东阿县于窝、艾山等3个大队办起敬老院,入院老人12名。1985年,省民政厅提出“积极发展乡镇敬老院”的要求,到1987年底,全区基本实现一乡一院的目标。1988年,地区行署要求“进一步发展和办好敬老院。已经实现一乡一院的县市,要扩大建院规模,提高供养标准;尚未实现一乡一院的县市,要力争尽快达到一乡一院”。1990年底,全区已有157个乡镇建起敬老院,总投资760万元,建筑面积达46652平方米;集中供养五保老人2716人,占五保总人数的21%;供养标准为人年均600元以上;先后有16处敬老院被评为省级文明敬老院,31处被评为地区级文明敬老院。至1996年,全区共有敬老院160处,入院老人4198人;有37处敬老院达到省级标准,有5处被命名为“省对外窗口式敬老院”。
1956年,临清、聊城两县建立福利院。1965年,将两县福利院合并成立聊城专区社会福利院,址在临清城内,占地面积5亩,房屋56间,干部职工6人;收养院民73人,其中男54人,平均年龄62.4岁。1977年,聊城地区社会福利院改称聊城地区社会救济院。1980年,院址迁聊城,省民政厅拨建院款20万元,自筹7万元。1983年,省民政厅拨款15万元,为该院修建锅炉房,安装暖气设备。年底,复名聊城地区社会福利院。1990年底,该院固定资产73万元,房屋85间,干部职工29人;收养院民52人,其中老人39名,孤儿2名,痴呆4名,代养7名。至1995年,该院共有固定资产78万元,房屋130间,干部职工23人;共收养54人,其中老人34人,孤儿6人,痴呆3人,代养11人。1996年,该院共收养52人,其中老人33人,孤儿6人,痴呆3人,代养10人。
1958年,临清县福利院在县民政局的支持和帮助下,先后办起福利皮毛厂、福利帽厂、福利纺织厂等福利企业。1961年,3厂独立,福利皮毛发展到100余人,福利帽厂发展到110人,福利纺织厂发展到60余人。同年,寿张县兴建福利造纸厂,时有职工20余人。后因公社体制的转变,福利企业先后下马、移交。1985年,根据省民政厅“发展福利企业,力争三年实现一个乡镇办一个福利工厂”的要求,临清市石槽乡退伍军人陈金跃办起全区第一个福利木工厂;之后,临清制图社、电镀社、制绳厂,在平皮毛厂、复合肥厂,以及莘县、冠县、聊城、阳谷福利工厂相继建立。是年底,全区共办福利工厂31个,安置“四残”人员233人,实现产值达176万元、利润20余万元。1986年,全区福利企业已达96处,从业人员1232人,安置“四残”人员660人,实现产值达1100万元、利润150万元。其中,在平县福利皮毛厂生产的声控皮毛工艺品打入国际市场。1990年,全区福利企业发展到204个,安置“四残”人员1464人,实现产值4850万元、利润490万元。至1996年,全区福利企业共有152处,安置“四残”人员2010人,实现产值1.8亿元、利润1.02万元。
建国初期,各级政府设置收容遣送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对外流人员进行收容、教育、遣送、安置工作。50年代后期,由于灾荒严重,农民外流者增多,1960年全区外流人员达5万余人。为维护社会秩序,发展农业生产,专区和各县市相继采取劝阻措施。设立劝阻站,劝阻外流人员返乡参加生产,同时做好流返人员的安置工作。1961年后,随着农村形势的逐渐好转,外流人员逐渐减少。到1964年,除聊城、临清收容所保留外,其他县的收容劝阻机构先后撤销。1965年以后,由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外流人员极少。收容所的主要工作是收容遣送零星盲流人员。1981年,省民政厅拨款15万元,在聊城建立聊城地区收容遣送站。主要任务是收容遣送盲流、乞讨人员和被解救的外省妇女、儿童。从建站到1990年,共收容遣送3095人次,其中盲流750人次,被解救的妇女、儿童2345人。1991〜1996年,共收容遣送1250人次,其中盲流730人次,被解救的妇女、儿童520人。
第五节婚姻登记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彻底废除旧的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主,自愿结合,男女平等和一夫一妻制。并实施婚姻登记制度,结婚、离婚、复婚均按照婚姻法规定到基层人民政府进行登记。
区内实行婚姻登记最早的县是阳谷县。1950年,阳谷县部分区率先实行婚姻登记制度。至1952年,高唐、聊城、寿张3县的部分区也开始实行。1953年,省委贯彻婚姻法工作队在聊城县第七区总结搞好婚姻法贯彻工作的经验,并由中共山东分局批转各地。1955年,国家内务部公布《婚姻登记办法》后,全区普遍实行婚姻登记。1956年,专区成立贯彻婚姻法委员会,并制定《继续宣传贯彻婚姻法的意见》,由地委批转全区,进一步提高全区人民对贯彻婚姻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和执行婚姻法的自觉性。1957〜1966年,全区基本上没有不登记即结婚的现象。“文化大革命”期间,有的不登记就结婚,或不到法定结婚年龄就办理登记手续。“文化大革命”后,婚姻登记工作逐步走上正轨。1980年,全国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对原婚姻法进行修改,并颁布新的婚姻法,结婚年龄由原男20岁、女18岁改为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1986年3月,民政部下发《关于发布施行〈婚姻登记办法〉的通知》。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的领导,各县市民政部门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室,乡镇办事处建立健全婚姻登记处,统一婚姻证件式样,严格婚姻登记手续,对非法婚姻进行认真清査处理。1989年,地区民政局会同地区公安处、司法局、计生委、团地委、妇联联合下发《关于坚决制止违法婚姻,切实搞好婚姻管理工作的通知》, 对违法婚姻进行全面清查,共清查出1981-1988年间的违法婚姻35636对,依法处理30270对。同年,全区共有26处登记处被评为省级先进登记处。1991〜1995年,全区办理婚姻登记170177对,其中1995年24540对,晚婚率99%。1996年,全区办理婚姻登记33433对,晚婚率99%。
第六节殡葬改革
建国初期,区内仍沿袭旧时丧葬习俗,行木棺土葬,久丧厚葬,迷信礼俗繁缚。1956年,开始对旧的殡葬习俗进行改革,部分县市采取算帐对比和摆事实、讲道理等方法,破除“请阳阴,看风水,找穴道”和丧事大办的封建迷信思想。1967年春,临清首先建立全区第一个火葬场。1968年,高唐县、聊城县火葬场建成。1970〜1973年,全区火化尸体共307具。1975年,阳谷火葬场建成。1977年,在平火葬场建成。是年,全区共火化尸体10407具,高唐、阳谷、临清、聊城、在平5县火化率达到70%。1978年,全区8县均建起火葬场,有干部职工123人。是年,全区共火化尸体14082具,聊城县普及火葬的大队526个,占全县生产大队总数的59%。1979年,土葬习俗回潮,火化量普遍下降。1981年,全区火化量下降到2411具,火化率仅占8%。旧葬习俗再度漫延,80%的村庄恢复土葬。1982年,各级政府先后召开丧改会议321次,出动宣传车31部,举办丧改专题广播节目167个,初步刹住旧葬漫延歪风。是年,全区实行火葬的公社由年初的13个增加到88个,全区共火化尸体3813具,比1981年增加58%。此后,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下发一系列关于殡葬改革的文件,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制订乡规民约,使全区殡葬改革工作顺利进展。1984年,全区共火化尸体18765具,火化率达66.5%,创历史最好水平。1985年,全区共火化尸体16403具,火化率达到68.7%;高唐、东阿火化率则高达98%,莘县、在平火化率均达95.2%。1986年,根据部分县市土葬习俗又有所抬头的状况,地委、行署联合批转地区民政局《关于切实搞好殡葬改革的报告》。是年,全区火化尸体14540具,火化率56.9%;建立劳动人民纪念堂20处。1987年,行署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并下发《聊城地区关于搞好殡葬改革工作的暂行规定》,使殡葬工作法制化。是年, 各县市将火葬场改为殡仪馆,全区建立红白理事会4960个,占全区行政村总数的78%。1989年,全区实行殡葬改革目标责任制,行署与各县市,县市与各乡镇、办事处层层签订目标责任制,进一步促进全区殡葬改革的进行。是年,全区火化尸体18469具,火化率为65%。1990年,全区火化尸体17946具,火化率为64%。1991〜1994年,全区累计火化尸体110450具,火化率为95%。1996年,全区火化尸体32761具,火化率为98%。
第五章人事
第一节编制管理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干部编制总的原则是根据工作需要,分别轻重缓急,因事设人。1946年8月,冀南行署规定专员公署可配干事、警卫等人员83人。1949年,专署设置机构13个,干部编制147〜155人,事务29人,公安(看守)员74人。
1951、1953年,区内先后整编。1957年,国家机关进行精简,精简后编制为782人,实有775人,其中干部507人、勤杂34人、其他人员234人。自1958年起,再度出现机构臃肿、冗员增多现象。为此,1961年本着“积极慎重、全面安排、瞻前顾后、大刀阔斧”的原则和“先送神后拆庙,边工作边行动,边减人员边安排”的方法,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精简。是年底,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共有736人,编制为450人,应减286人。至1962年底,精减346人,增加121人,增减相抵,净减225人,实有511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编制工作遭到破坏。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编制工作走上正规。1980年1月,地区编制委员会建立,编制管理日益完善。1980年,地直党、政、群机关各系统实有2279人,其中属行政费开支的1595人,属企事业费开支的684人。1983年下半年,机构改革陆续进行。改革后,地直党、政、群工作部门由原来的69个缩减为41个,行政人员由原来的2364人缩减到1140人。1984年,国家机关人员编制950人,实有1140人,其中行政900人。到1985年底,人员编制增加到14336人,实有人数15234人。1987年11月,编委核定了地直各单位人员编制及行管、工勤、专业技术人员之间的结构比例。12月,制定《聊城地区编制委员会组织简则》(试行),对编委的组织结构和编委、编办的职权等做了明确规定。1989年12月,制定《聊城地区划分企业类型暂行规定》,对各类企业都明确了划型标准。1990年,地直党、政、群部门共有77个,人员编制2229人,实有3335人。1996年,地直党、政、群部门共有44个,编制1550人,实有2321人。第二节干部吸收录用
录用与聘用1949年底,专署录用高小、初中毕业生近300人。1951、1956年,各县市分别招收录用一批干部。到1960年,全区干部增加近3万人。60年代,将589名试雇人员转为正式干部。1964〜1965年,从高中、未分配中师毕业生和代课教师中吸收录用一批教师。“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录用工作中断,干部来源几乎断绝,各部门曾实行 “以工代干”、“以农代干”的办法。到1979年,“代干”人数达1.5万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干部录用工作恢复。1978〜1983年,通过考试、考核,从待业青年中为税务、物价、公检法部门录用干部近2000人。1980年,通过考试、考核,录用闲散科技人员424人,吸收人民公社干部98人。1983年7月至1984年9月,13110名“代干”人员转为正式干部。1985年,民办教师转正780人。1984〜1985年,录用“五大”(电大、函大、夜大、职工大、职工业大)毕业生283人。1986年,录用文化站长146人,同时为1030名民办教师办理转正手续。1988年,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城镇户口的在职和非在职的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中为政法、税务、银行系统招收干部224人。1989年,从非在职大中专毕业生和职业高中毕业生中招聘干部334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110人,中专学历者94人,职业高中毕业生130人。1991年,全区共吸收录用干部586名、聘用88名。其中,从党、政、群机关优秀工人中吸收录用69人,审批录用517名电大毕业生、自费生和函授专科毕业生,为聊城国棉厂聘用干部88名。1992年,为15名担任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长、副乡镇长、党委委员5种职务的聘用制干部办理吸收录用手续;吸收录用550名民办教师;经考查、考核,将14名优秀工人和农民企业家吸收录用为干部;为地区中行、建行分别招收12名和35名工作人员。1993年,办理从全区乡镇信用社集体职工中招收的35名聘用制干部的聘用手续;吸收录用4名优秀企业家和先进企业负责人;为公安、法院、检察院和林业公安的457名以工代警人员办理吸收录用干部手续;在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人中聘用干部718人;为1992年计划内招收的77名电大、自费生办理录用干部手续;协助地区广播电视局公开招考15名记者、编辑和4名电台节目主持人。1994年,为23名担任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长、副乡镇长、党委委员等5种职务的聘用制干部办理吸收录用手续;吸收录用计划内的38名电大毕业生;办理由组织、人事部门选调到机关工作的9名聘用制领导干部的吸收录用手续。1994〜1995年,为500名民办教师办理转正手续。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50〜60年代,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数量小,专业狭窄。1975年后,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数量逐年增加,至1990年7月1日,全区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83335人。其中,大专以上毕业生28358人,中专毕业生54977人。1991〜1996年,全区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27500人。其中,大专以上毕业生11500人,中专毕业生16000人。
军转干部安置1952〜1958年,部队进行整编,部分军队干部不定期地转业安排到区内工作,每期少则十几人,多则几十人。50年代末至1965年,大多年份安置转业干部七八十人,最多年份亦不到200人。1966年至1975年8月,因开展“文化大革命",没有转业干部。1975年8月后,部队干部恢复转业,至1990年,全区共接收安置军转干部8974人。其间,根据中央(1980)3号文件精神,对1969至1975年8月间1200名复员军队干部办理转业手续。1991〜1996年,全区共接收安置军转干部609人。其中,团职87人、营职195人、连排职188人、技术干部139人。对军转干部的安置原则是:采取指令性的分配办法,参照原在部队所担任的职务和工作,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对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和长期在边疆海防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
在分配时给予照顾。
1975〜1996年聊城地区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情况
第三节干部调配
1951年,新建和重点单位需要大量干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重点从工人、农民、复员军人中选调了一批干部,其中部分输送到外地和上级部门。1956年,为新疆选调17人。1957年,为邮电部门选调一批干部。1965年,为云南选调30余人。1978年,为省重点工程选调技术人员和干部29人,其中为30万吨乙烯工程选调15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先后为钟表厂、鲁西化肥厂、机电公司、建委、科委、马坊煤矿选调一批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1980〜1986年,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税务局、工商局、交通监理所、公安处、地区财校选调干部230人。1988〜1989年,为财政部门选调乡镇农业税助征员121人。1989~1990年,为新建地区复退军人医院选调干部、医务人员113人,为地区监察局考选干部10名。1994年,为全区法院、检察院考选干部295人。1976〜1996年,先后选调70余名干部赴西藏工作。
对干部调动掌握“五宽”和“五严”的原则,即有学历、有职称的调入从宽,调出从严;行政人员调岀从宽,调入从严;由上而下的调动从宽,由下而上的调动从严;由行政机关调企、事业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者从宽,反之从严;对夫妻分居的调动从宽,反之从严。对生产建设兵团和国营农场的干部调动从严,对夫妻分居和老人身边无子女的干部调动优先。1980~1985年,共调配干部937人,其中解决夫妻分居者384人,照顾老人者172人。1989年7月,专员办公会议决定:对大专以上学历、助工以上职称人员外调要把好两关,一是在区内工作不满5年的科技人员要从严控制;二是本地急需而又紧缺的科技人员,要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予以挽留。当年接受西藏内调干部9人。1987〜1990年,跨地区干部调动共142人,其中调入88人,引进科技骨干31人;调出54人,其中因家庭困难、夫妻分居调往外地的大学生27人。1991年,在干部调配上,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调入,鼓励人员尤其是专业技术人员向企业流动。是年,从区外调入干部50人,其中专业技术干部39人;调到企业干部249人,调到区外干部42人。
1992年,为配合和支持企业的深化改革,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为企业选拔、输送一批人才。当年共为企业调入干部327人,其中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83人,大专文化程度的176人,中专文化程度的61人。对人员的调岀,采取“一宽一严”的办法,即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人员的调出控制从宽,对事业单位特别是企业单位中的技术人员的调出控制从严。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调出区外要征得有关领导的同意。全年共调岀228人,其中照顾家庭困难的72人,照顾夫妻分居的51人,工作需要的105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共15人。
1993年,坚持为机构改革、为财政减少困难和为全区经济迅速发展服务的原则,严格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的调入,掌握在编制定员内调入人员,全年共调入机关、事业单位31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8人;积极为企业引进人才,全年共调入企业245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及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180人;根据《全民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暂行条例》的要求,将地直企业之间干部的调动权下放给企业主管部门。1994年,坚持在“本地人才不外流”的前提下,积极引进外地人才,全年共办理干部调动手续522人。其中,调入156人,大专以上学历者105人,占66%;调出195人;区内调整171人。1995〜1996年,全区共办理干部调动手续278人。其中,调入101人,大专以上学历者72人;调出105人;区内调整72人。
第四节干部任免
建国初期,干部任免由专署民政科承办。
1951年8月人事科设立后由该科承办。之后,该项工作随人事机构变化而变化。有人事机构时由其承办,人事机构并入其他机构时任免工作属之。1975年7月地区人事局建立后,干部任免一直由人事部门承力、。干部的任免分为单位呈报、组织考察、研究任免等步骤,但不同时期又有区别。1984〜1986年,行署共任免577名干部。其中,经省政府批准任命21名,直接任命526名;免职干部30名。1986年3月,对地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科级行政干部,地委授权地区人事局直接审批任免。至当年底,共任免50名科级干部,其中提拔33人,调整职务17人。1988年6月后,地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由各单位自行任免,人事部门从职数等宏观方面进行控制。至1990年底,行署共任免正、副县(处)级干部523名,其中任命402名,免职121名。1991年后,对干部的选拔任用按照“德、能、勤、绩”的标准,严把审查关。1991〜1994年,行署按照《山东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共任免正、副县(处)级干部606人次,其中任命430人次,免职176人次,聘任2名,解聘3名。1995-1996年,共任免正、副县(处)级干部101人次,其中任命72人次,免职29人次。对任命的工作人员,均发给行署专员签署的《聊城地区行政公署任命书》。对地直政府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科级干部进一步加强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山东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从严控制科级职数、干部的审批,5人以下的配1职,6〜10人的配2职,11人以上的配3职,对违反规定超标准配备科级干部职数的不予受理,对民意测验未超过半数、任职年限不够的不予审批。同时,严格呈报程序,规范了任免材料的内容,并重新设计印制《干部任免呈报表》和《干部考察情况登记表》。1991~1995年,共审查批复任免地直政府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科级行政干部1421人,其中任命707人。1996年,共审査批复任免84人,其中任命66人。第五节行政监察案件查处
1950年,各县人民监察委员会查处违法失职人员36人。1951〜1952年,地、县监察机关共查处违法失职人员1183名。1953年结合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和反对违法乱纪的斗争,查处一批违法乱纪案件。1954年,根据“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共查处犯有各种错误的国家公务人员和乡村干部1129人,其中开除237人,撤职531人,降职记过警告等361人。1955年,查处干部违纪案件112件,结案91件,受各种处分的91人。1956年,查处干部违纪案件277件,受各种处分的242人。1957年上半年,查处干部违纪案件21件,撤销处分17件。1958年2月,专署监察处撤销,工作基本停顿。1987年12月,地区监察局恢复建立后,继续开展案件查处工作。1988年,地区监察局根据山东省监察厅《关于査处“官倒”案件的通知》精神,查处贪污受贿、公款吃喝、“官倒”等违法违纪案件160件,结案155件,105名国家工作人员受到政纪处分。1989年,监察机关把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作为中心环节,推动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8月,监察局召开全区惩治腐败案件发布会,公布14起典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和监察部发布《关于有贪污贿赂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限期内主动交代问题的通告》后,地区监察局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开展反贪污受贿斗争。"通告’'期间,全区共有44名违法违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交岀赃款20.78万元。是年,全区共立案査处各类案件240件,处理干部195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91.2万元。1990年,査办案件工作又有新的进展。一是重视领导干部违纪案件的査处;二是重视在执法监察中发现査处案件;三是重视经济案件的查处;四是重视查处群众意见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案件。如干部违纪建私房、侵占公款供子女上学、“农转非”等。是年,共查处违纪案件399件,结案384件,结案率96.2%;共处理干部373人,收缴赃款51.72万元,挽回经济损失280.56万元。1993年4月,监察、纪检机关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种职能。”此后的干部违纪监察情况,详见“党派群团”编。
第六节干部离、退休
人事局老干部服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的离退休实施审批、管理、服务。地直各部门根据离退休干部的居住情况,就近单独设立党支部和党小组。地区人民医院专门成立保健科,建立保健病房,给行政18级以上离退休干部发保健证。实行粮油定量供应证时,离休干部供应细粮,每人每月在定量内供应大米、大豆各1.5公斤,额外增加植物油0.5公斤,对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者,有关部门送粮送煤到家。离退休干部比较集中的部门建立老干部活动室,购置棋类、扑克、录音机、电视机等,并订阅报刊、杂志。人事部门会同地委组织部及有关部门,建立离退休干部定期或不定期的走访、慰问制度。至1990年底,全区共办理干部离休8692人,退休8526人。1991—1995年, 全区共办理干部离休2090人,退休5319人。1996年共办理干部退休185人。第六章劳动
第一节劳动就业
失业安置建国初期,劳动部门集中力量解决工人失业问题。1950年起,劳动部门按照中央《救济失业工人的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征发救济金。为了全面抓好失业人员的安置和救济,1950年8月〜1953年3月,对国营、私营工商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及所有在业工人及职员,按月工资额的1%征收失业救济基金。聊城、临清两县城关劳动部门对61家企业和1556名在业工人和职员进行征收。此项基金上缴省劳动局,由省劳动局平衡后,分批拨付各地救济失业人员。(2)介绍就业。1952年,全区招收固定工13202人。1954年,为建筑部门招收长期工1037人,为工业、交通和商业、供销部门招收1931人。1956年,农、林、水和气象部门增加职工501人,商业、饮食服务业、供销及物资部门增加1571人。1957年比1956年增加职工9676人。1953〜1957年,全区全民所有制单位共招收职工37136人。(3)以工代赈。由政府拨款,统一调配,组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和闲散劳力参加公共建设工程;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或组成各种类型的合作组织,或摆摊设店进行经营,至1957年,失业人员基本得到就业。
支边支内1958年,为支援福建、黑龙江省森林工业建设,全区从城镇和农村调配劳力1.1万人,其中去福建0.2万人,去黑龙江0.9万人;为支援河北邯郸煤炭、钢铁基地开发和天津重点建设项目,调配劳力46687人;为支援淄博煤炭生产和济南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收调配59281人;为支援津浦铁路复线施工,招收8.55万人;为支援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调配0.3万人。1958〜1959年,为德州招收调配劳力5045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招选炊事员150人。1959年,动员青年1.42万人去黑龙江参加铁路建设;动员67户共321人迁黑龙江参加边疆建设;调配0.6万人支援津浦铁路复线施工;调配加工花岗石技工200人支援北京市重点项目建设。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1958年后自动流往东北、自愿留下参加边疆建设者,为其办理了户口和粮食迁移关系。
精简安置1958〜1960年,全区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已达9.6万余人,1958年一年内即增加16849人。1960—1965年6月,全区全民所有制单位累计共精简职工3万人。其中“大跃进”期间进厂的农民工,仍回农村务农;部分人员退休、退职或转入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同时压缩城镇人口4.8万人,减少农村中吃商品粮的人口1.2万人。全区共减少非农业人口8万人。1964年,对从城镇精简下放的职工进行慰问,对下乡、回乡人员有生活困难者进行救济和帮助,全年发放救济金9万元。
知识青年安置1964〜1978年,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其间,全区累计安置下乡知识青年共24539人,其中区内下乡知识青年16671人,济南、北京等外地下乡知识青年7868人;下乡知识青年分布在全区8县的104个公社426个大队;安置到生产队落户23184人,安置到知识青年农场、队、点1341人,安置到国营农、林、牧、渔场14人。1978年,根据政策规定,4277名下乡知识青年离村安置,其中各类学校招生101人、参军577人、提干3人、招工3181人、返城194人、其他221人。此后,下乡知识青年陆续回城安置。至1980年初,全区在乡知识青年有2162人,其中应由区内安置的1856人,应由济南市安置的306人。至1980年底,全区除5名病残下乡知识青年妥善安置于农村外,其余全部回城安置就业。
待业安置1980年,全区共有待业青年13142人。为解决待业青年就业,临清、聊城建立县劳动服务公司,接着县属各部门、各行业建立劳动服务公司、社、组125个。1983年5月,建立地区劳动服务公司。至1983年底,全区建立劳动服务公司网点463个,安置待业青年1866人。至1985年底,全区劳动服务公司网点1192个,累计安置待业青年12130人。通过企业招工补员,劳动服务公司和城镇街道、乡镇企业的安置,扶持个体开业和各类学校招生等途径,共安置城镇待业青年86141人,基本使待业青年得到就业。1986〜1990年,全区共安置待业人员60819人。其中,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招工40062人,其他集体企业招工1478人,劳动服务公司企业安置5918人,3个月以上临时工9321人,自谋职业1830人,从事农牧渔业2210人。1991年后,加强城乡就业统筹,制定优惠政策,突岀解决就业难点、难户、难人的就业问题。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兴办劳动服务企业,对乡镇待业人员就地就业者从工资上给予优惠。1991~1994年,累计安置城镇待业人员35429人,其中全民及县以上集体企业安置19301人,其他集体企业14688人,从事个体经济者1440人。1995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1万人,其中国有及县以上集体企业4000人,其他集体企业5200人,从事个体经济者800人。1996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1.2万人,其中国有及县以上集体企业3500人,其他集体企业6300人,从豊个体经济者2200人。
第二节劳动管理
50年代末期,区内劳动工资计划逐步建立。1960年后,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加强工资基金管理。1965年,对职工±资总额按年
度下达地直部门和各县市。“文化大革命”期间,用人无计划,劳动无定额,工资基金无法控制,造成资金极大浪费。1977年后,加强劳动工资计划管理。1979年编制《聊城地区劳动工资十年规划和“六五”计划》,并编制年度劳动工资计划,各单位按计划执行。1990年后,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劳动工资新体制的要求,逐步废止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指令性计划,实行工资总额弹性计划,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和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分别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和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挂钩。1991年,全区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346户,职工99880人,分别占全民企业和职工人数的59%和92%;对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一律实行工资包干的办法。1993年10月,对各县市开始实行工资总额弹性计划。至1995年,全区工资计划管理完成从指令性计划管理到弹性控制的机制转换。
50年代中期,编制定员开始试行。1957年,根据上级关于有效地控制企、事业单位人员增加,制止盲目招收工人和职员的通知精神,聊城烟厂、临清烟厂和交通运输部门及商业、供销系统的企业实行编制定员,制止住了盲目招收工人和职工的现象。1958年“大跃进”中,企事业单位增人过多,编制定员工作遭到冲击。1959年下半年至1962年,不少企业结合精简职工建立编制定员制度,非生产人员减少到全员的13%以下。编制定员工作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遭到破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企业内部岀现计划用人、节约用人、合理用人的局面。1992年9月始,区内招工不再实行指标控制,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招工数量、条件、方式和时间,劳动部门办理合同鉴证、劳动保险等手续。
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初期,对于违反纪律职工的处分,一般是由企业提岀意见,征得同级工会同意,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执行。1973年12月,中共聊城地区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核心小组作岀新规定:凡给予行政开除或开除留用纪律处分者,均由所在单位写出报告,主管局签署意见,经劳动局审批, 报中共地革委生产指挥部核心小组备案;凡给予行政降职(含降职)以下处分者,由所在单位写岀报告,主管局审批,报劳动局备案;学徒工在学徒期间需要辞退处理者,由所在单位写出报告,主管局签署意见,报劳动局审批;需要延长学徒期者,由所在单位写出报告,主管局审批;报劳动局备案。1979年12月后,工人处分的审批权一般交给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县直单位的工人由县革委审批。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此后,企业职工的处分由企业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职工工资
工资调整50年代初期,国营(含军工)企事业单位部分职工实行供给制,部分实行半供给半薪金制;私营工商业和一些合作社的工资没有固定的形式。各种工资大都以实物为主。1951年,对供给制的供给支出由实物为主改为以货币为主,将供给的实物和津贴费发给个人,称为“小包干”。1952年,按照规定评定级别,每个级别标有固定工资分。1953年3月,统一增加津贴费标准,将工资津贴费、服装费等发给个人,称为“大包干”。同年4月,全区国营企业中供给制人员一律改为工资制;政府对私营和合作企业的工资只是监督合同,调解劳资关系,并不作具体规定。1956年,全区进行工资改革,工业企业、商业、供销实行八级工资制或全国同行业的标准。1957年7月,改革公私合营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后职工平均每人增加工资3元左右,升级面占70%。1959年,对工业、基建、交通、邮电部门和商业、粮食、水利部门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调资,升级面占30%,其他部门的升级面不超过2%。1960年,对全日制中小学教师工资升级,升级面为25%。1961年,全区对部分职工转正定级。1963年,按40%的升级面为20122名职工提升工资,升级后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增加121551元。1971年,对部分职工的工资进行调整。调整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共有固定职工282793人,月工资总额329.95万元,平均每人月工资39.6元;调整后,共有固定职工86773人,月工资总额365.84万元,平均每人月工资42.2元;调级增加工资的25625人,平均每人每月增加7.1兀;在调级人数中调高两级的有3997人;中等专业学校、半工半读学校毕业生转正定级的3925人。在做好全民所有制单位工资调整的同时,对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资进行适当调整。1977年,全区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299882人,调整增加工资的61659人,占61.7%,每月增加工资总额303264元,升级的职工平均每人每月增加4.92元。1978年,为工作成绩特别突岀的职工升级,升级面为2%。1978年10月底,全区共有固定职工2138630人,升级人数为2671人,月增工资总额18054元。1979年,全区部分职工工资升级。是年,固定职工101678人,升级的44374人,占43.6%;全区每月增加工资总额349620元,固定职工平均每人每月增加2.53元;升级的职工每人每月平均增加6.02元。1981年,卫生、教育、体育部门调资升级,其中卫生部门全民职工升级5206人,占总人数的53.7%;教育部门升级22230人,占总人数的48.61%;体育部门升级229人,占总人数的95%。1983年1月,1337个(国家机关774个,事业单位540个,各类企业编制的专业公司23个)全民所有制单位调资升级。是年,全区升级者26380人,其中升两级的2165人,升级后每月增加工资总额196475元,平均每个职工增加工资6.71人,升级的职工月增加工资平均7.16元。110个县属以上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2429人升级,升两级的40人,每月增加工资总额14587元,升级职工每月平均增加工资6.01元。1983年10月至1984年底,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733个、机关事业单位59个共57033人升级,其中升两级的929人,升级的平均级差6.81元,全年共增加工资额4576059元,按规定上级分配金额2351622元,企业单位自身负担2224437元。同时为集体所有制492个33373人升级,升级平均级差6.98元,全年共增加工资总额2801388元。1984年,企业工人工资标准按国家劳动人事部新拟“全国各类工资区工人工资标准方案”执行。1985年,实行结构工资制,由原4类工资区提高到5类工资区。1126个企业120523名职工人均增资16.05元,其中干部24.74元,工人14.77元。1986年6月,对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月增工资额11075元,人均增加1.56元。同年,根据国务院、劳动人事部文件精神,全区进入6类工资区,对136345人的工资进行调整,月增工资额21.7万元,人均增加1.59元。1987年后,根据国务院、山东省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省劳动局有关文件精神,对不同行业的工资标准作了调整。1988年,根据劳动人事部等有关规定,全区人均增资1.8元;为全区1062个企业中的38128名职工晋升工资,月增资额24.1万元,人均6.4元。对48个企业的2521人以奖金的形式增加了工资,月增资总额3744元,基本上解决部分职工工龄长、工资偏低的问题。1989年12月,全区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后实行职务工资,共9696人增资,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7.96%,月增工资额12.3万元,人均增加12.7元。1990年,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88)59号文件规定,批准187个企业124325人(次)的滚动、浮动升级,月增工资额160余万元,人均12.92元。1991年,对全区1224家企业的163616名职工调整工资标准,月增工资额98.11万元,人均月增资6元。1992年,企业政工人员开始实行职务工资,全区1328名政工人员兑现职务工资,月增资额3.32万元,人均增资25元;开展考工晋级试点,全区53家企业24325名职工参加考工,其中4786名考工合格并晋升工资,月
增工资额5.91万元,人均12.35元。1993年,全区1250家企业177851名职工实行年工工资,月增资额250.8万元,人均月增工资14.10元。1994年,对企业职工的图书补助费、洗理费、交通补贴等进行调整,全区月增补贴额716.13万元,人均增加47.3元;对1304家企业的19.9万名职工调整套改技能工资,月增资额2263.83万元,人均增资113.70元。1995〜1996年,对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134家企业的56145人增加工资,月增资额263.9万元。
计件、奖励工资建国初期,区内少数企业实行计件工资。1956年,在一些企业实行有标准工资、有劳动定额、有工作物等级的新计件工资制。建筑、搬运装卸、服装、制鞋等行业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占行业职工总数的90%以上。1958年,临清市26家工业企业3626名职工由计件工资改为计时工资。1960年下半年,部分有条件的企业实行计件工资。1961年,建筑业、纺织业、搬运以及集体企业逐步恢复计件工资制。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恢复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逐渐增多。1982年,国营企业实行计件工资的有13722人。1985年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后,计件工资制得到进一步完善。经济较好的企业实行各种单项奖,其中主要是超额奖和安全无事故奖。
1958年,全区企业单位普遍实行年终一次性奖励。1959年建立综合奖励制度,规定奖金为职工月标准工资额的15%。1963年8月,除党政机关外,企事业单位均建立各种类型的奖励制度,1965年,把奖励工资改为活工资。“文化大革命”中取消奖励制度,将活工资改为附加工资。1978年7月起,逐渐恢复奖励制度。1983年,对企业奖金总额采取计划指标控制办法,全区年奖金总额为1100万元。当年国家对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后,奖金的提取改为税后留利奖励基金。1984年4月,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实行奖励制度的企业取消奖金封顶,实行征税的办法,奖金发放的多少取决于企业经营成果和经济效益。1987〜1990年,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对完成上交利税任务,未发生经营性亏损企业的3%的职工晋升一级工资。其间,共有32765名职工晋级。1990年底,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对晋升为省级先进企业的厂长和10%的职工上浮一级工资,增加相当半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对晋升为国家二级企业的厂长和15%的职工上浮一级工资。晋级职工共3388名,增发奖金23万余元。1994年,首次为12家企业99名企业厂级干部兑现经营者工资收入额319350.76元,人均3225.31元。1995〜1996年,兑现经营者工资收入共101.3万元,人均10548元。1991〜1996年,3%晋级的职工共23604人。
第四节劳动保护
1953年,专署劳动部门根据上级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使企业建立起劳动保护制度。1956年,全区实行《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58年,厂矿企业盲目跃进,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章制度被忽视,致使伤亡事故屡有发生。1961年,劳动保护安全工作得到恢复。1964年,普遍开展以防火为中心的安全大检査。“文化大革命” 期间,劳动保护工作处于停顿,伤亡事故时有发生。1979年,地区财政拨专款资助劳动保护重点项目,其中聊城内燃机厂铸件清理、砂处理防尘项目4万元。地区劳动局会同有关单位对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中接触铅、苯、铬、锰、有机磷和硝基甲苯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査;对有害因素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单位,提出改进措施,限期治理;对职业病人给予治疗和安置;贯彻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颁发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1981年,地区劳动局、文化局联合下发《组织观看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影片的通知》,全区普遍放映了《祸不单行》、《119和991》、《安全帽的事故》、《噪音》等事故片和科教片。1982年,劳动局会同一轻局举办劳动保护学习班。1983年3月,各县市重放防火影片,映出40余场,观众达3万人。地区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于当年10月举办聊城地区第二期劳动保护学习班。1984年,各县市配备劳动保护干部。1985年,地区劳动局建立劳动保护科,对职工身体健康有危害、有危险的场所,设置搪瓷安全标志牌1.3万余块。1986年,地区和各县市劳动局相继配备劳动保护监察干部,分3期对131名劳动保护干部进行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并对地区建筑公司57名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培训。1987年,举办两期电工培训班,经考核80人取得安全技术操作证。1988年,地区劳动局会同地区工会、妇联、卫生局学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各县市也相继制定贯彻“规定”的具体措施。同年,地区及聊城、临清、莘县劳动局派员参加劳动部和北京经济学院联合举办的“劳动安全管理干部研究班”和省劳动局举办的“粉尘测试技术培训班”。同年,全区通过培训考核取得安全技术操作证的电工986人,电焊工182人。1990年2月,聊城地区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正式成立。7月,对县市劳动局和企业的151名专(兼)职劳动保护干部分两期进行培训。同年,培训电工566人、电焊工455人、起重机械操作工95人、建筑登高工85人。1991~1994年,对213个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及初具规模的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进行劳动保护安全检查35次,提出274条整改措施。1994年,对机械系统5个新建、扩建、技改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査,对12个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提岀增补安全项目35个。1991〜1996年,对电工、电气焊工、架子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举办培训班50余次,参加人数0.3万余人,同时对各类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或复审;对在各类事故中死亡的60余人和重伤者及时妥善进行处理,使伤亡者家属和单位两满意。第五节保险福利
1951年2月,区内只在职工百人以上的工矿企业和邮电所属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保险条例》。1953年扩大劳动保险实施范围,提高某些待遇标准,临清烟厂、聊城烟厂、聊城活塞环厂、临清机械厂等30个企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至1955年,由实行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改为实行公费医疗制度。1956年,劳动保险实施范围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公路运输、国营农场等部门。1958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放宽退休条件,扩大实施范围。根据暂行规定,自1958年2月至1965年12月,办理退休手续、安置老弱残人员共1888人。“文化大革命”前,全区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企业163个、职工17037人。“文化大革命”后,劳动保险实施范围扩大到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1978-1985年,全区共办理全民所有制工人退休11774人,集体所有制工人退休5617人,其中办理享受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退休待遇的555人,办理提高退休退职费的1385人。1988年,地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会同体改委、经委、工会、人事局印发《关于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对全区758个重点承包租赁企业实施详细登记、调査,责令部分承包租赁合同中无保障职工保险福利条款的单位立即纠正。1989年,按照参加工作年限,为退休职工增加相当本人标准工资15〜25%的生活补贴,最低保证数提高到50元,退职职工最低保证数提高到45元。根据物价变动情况,给退休职工新增每人每月5元的交通补贴,增发洗理费,取暖费由12元提高到24元。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由原来的一次性救济费改为生活补助费,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30元,农业户口的21元,全区共8339名、年增资247万元。对原系民办教师、赤脚医生的720名职工接续了工龄。1990年,根据国发(1989)83号和鲁政发(1990)20号文件精神,为全区2万名离退休职工提高了退休待遇,人均月增14元,月增资额27万余元;对全区3849名1959年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进行摸底和档案预审,为340名死亡老工人照顾子女招工;为752名遗属发放了补助。1991年,按照文件规定,为企业离退休职工增加生活补贴,全民和集体单位离退休职工人均月增工资分别为11.45元和11元;1992年,为离退休职工提高待遇,全区900多个企业的2.7万余名离退休职工人均增加46.2元,补发1700万元;1994年,为全区2.7万余名离退职工提高待遇,人均月增加89.6元,补发2000余万元。
1986年,区内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至1990年底,参加待业保险的企业1227个、189206人,5年累计收取保险基金629.2万元,并对61名待业职工进行了妥善安置。至1996年,全区参加待业保险的单位1059个,职工21万人。1991〜1996年累计收交待业保险基金1800余万元,发放救济金650万元,救济职工3万人次。1991年,对固定职工退休费实行地区级社会统筹,当年实行统筹的企业940家,固定职工125547人。至1996年,全区共有980户企业16.97万余名在职职工和3.17万余名离退休人员纳入统筹范围。
1991年,开始进行职工养老保险试点,1992年重点进行临时工养老保险及县以下集体、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试点。1993年后,《聊城地区临时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聊城地区职工个人缴费试行办法》等职工养老保险文件先后岀台,并付诸实施,全区职工养老保险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
第六节劳动仲裁
1988年,全区举办仲裁干部培训班4期,受训240人;1989年培训14期,受训677人;1990年培训8期,受训1028人。其间,协助企业办培训班3期,受训360余人。同时注重新工人岗前的培训,受训3182人;53名仲裁干部参加了山东大学举办的劳动经济管理《专业证书》大专班的学习。1988年,地区劳动仲裁办公室会同莘县劳动仲裁办公室进行劳动合同鉴证试点;1989年,会同财政局、物价局制定《聊城地区劳动合同鉴证办法》,并在全区学习推广莘县的经验。1990年底,全区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266个,占应建总数的98.5%,使大量劳动争议在企业内部得到解决,并帮助全区1200余个企业修改、完善了厂规厂纪。1988〜1990年,共接待来访咨询人员2130余人次,鉴证各类劳动合同60017份,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立案的6起劳动争议案通过调解、仲裁均及时结案。1991年,全区1285个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区举办劳动调解、劳动仲裁工作人员培训班47期,培训人员3718名;全年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78起。1992年,经省劳动局批准,全区首批确认46名劳动仲裁人员;全年鉴证各类劳动合同33189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60余起。1993年,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鉴证各类劳动合同34994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61起。1994年,鉴证各类劳动合同113478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52起;举办不同类型的培训班50余期,培训人员4735名;咨询服务2810人次。1995—1996年,深入宣传贯彻国家劳动法,全区劳动仲裁部门印发劳动法单行本及其他学习材料10万余份,办培训班60余期,培训企业管理人员1万余人次;进一步促进劳动合同制的实施。至1996年底,全区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改革基本结束,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企业达820余户,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18万人,分别占全区国有企业和企业职工的98%和96%;认真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帮助近400家企业修订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更正违法合同条款0.1万余项,纠正各类劳动合同0.7万余份,受理劳动争议350余起,其中立案处理140起,结案率为95%。
第七章外事侨务
第一节外事
外事接待建国前,来区内的外国人多数为传教士和军事人员,亦有少量外国友人。1938年,美国友人伊福•卡尔逊来聊巡视敌后根据地。1947年,联合国救济总署支援战后国,拨予冀南第一专署农业处临清农事试验场部分农用机械设备,美国友人哈京特韩丁来临清举办拖拉机司机培训班;同年,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卫生组织成员、加拿大籍哈利生因运送医疗物资来区内,积劳成疾,病逝于寿张县张秋镇。建国至1965年,来区内的外宾共9起,分别来自苏联、匈牙利、波兰、朝鲜、越南等国家。其活动内容以农业、水利考察为主。1966〜1976年,朝鲜2个代表团来区内在平县考察圆铃大枣的生产情况。其后,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深入,来区内进行经济技术合作、贸易洽谈、文化交流、旅游观光等活动的外宾不断增加。1980〜1990年间,共接待265批971人次,分别来自日本、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苏联、澳大利亚、意大利、瑞士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1991〜1995年,共接待1100批3500人次,分别来自美国、加拿大、日本、德国、法国、马来西亚等50多个国家和地区。1996年接待23批295人次,分别来自日本等12个国家和地区。出国考察区内组织人员出国考察始于1981年。1986〜1990年,区内组织或随其他团组出国考察的人数共186人(次),分赴日本、法国、西班牙、加拿大、新加坡、土耳其、意大利、香港等16个国家和地区。考察内容涉及农业、林业、机械加工、纺织、医药、城建等50多个专业项目。1991〜1995年,全区共有384个团组1076人次出国考察访问,分赴美国、日本、德国、俄罗斯等52个国家和地区。1996年,全区共有125个团组314人次出国考察访问,分赴美国等27个国家和地区。
出国援助1970〜1982年间,聊城地区先后8次从地区医院和冠县、莘县等医院选派眼科、外科、内科、妇产科等8名医疗专家随“中国援助坦桑尼亚医疗专家团”赴坦桑尼亚。在坦期间,他们以精湛的医疗技术和热情友好的服务态度,圆满地完成援外任务,受到坦桑尼亚领导人的接见和人民的高度赞扬,加深了两国人民的友谊。
来聊外国专家改革开放以来,来聊进行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的外国专家逐年增多。1986〜1990年,来聊高等院校任教的外籍教师共计23人次,主要来自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1991〜1996年,来聊高校任教的外籍教师共计30余人次,主要来自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
外国侨民区内现有外国侨民40人,分布在聊城、临清、冠县、莘县、东阿、在平、高唐7个县市。他们分别来自日本、原苏联、朝鲜等国家。其侨民多为女性,其中有三四十年代与境内去东北谋生者结婚后回乡的,有日军侵犯聊城时来聊、战后未走定居的。
第二节侨务
华侨、华人清代,境内即有定居异邦的侨胞。乾隆年间,阳谷、临清等地的白莲教徒起义失败后,少量逃往东南亚侨居谋生。清末,南非国家来境内招募华工,临清、聊城、阳谷、莘县、东阿等县均有少数农民应招前往。
境内侨胞多数是20世纪20年代后陆续旅居海外的,其中有1920~1948年间考取官方留学生,学成后定居海外的;有民国期间,因家境贫困,外出谋生漂泊海外的;有建国前夕随国民党撤至台湾,而后又移居他国的;有建国后去海外投亲或继承遗产的。据1982、1985、1988年3次侨情普查统计,全区共有华侨434户1692人,华人83户564人,他们主要分居在美国、蒙古、日本、朝鲜、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新加坡等30个国家和地区。至1996年底,全区共有华侨375户1790人,华人102户602人,他们主要分布在美国、日本、俄罗斯、蒙古、朝鲜等国家和地区。
区内侨胞经过数年奋斗,目前都有较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他们从事的职业涉及经济、文教、医务、科研、军政等行业, 以在教育界、科技界有成就者甚多。中共十一届三中会以来,海外侨胞思乡爱乡之情勃发,纷纷回乡探亲、旅游观光、义务讲学,为家乡建设献计献策、捐款赠物。1985〜1990年,经批准接受华侨、华人捐赠的款物折合人民币约153万元。1991~1996年接受捐赠的款物折合人民币约870万元。
归侨、侨眷1996年,区内有归侨、侨眷1021户4260人,其中归侨33户39人、侨眷(港澳眷)988户4221人,分布在全区8个县市。他们所从事的职业涉及党政、教育、卫生、科研、农业等部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根据党的“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侨务部门全面落实侨务政策。对历次政治运动受迫害的6起归侨、侨眷的冤假错案和历史遗留问题给予平反和纠正;对146名归侨、侨眷职工人事档案中的不实之词和歧视性材料进行清理;为41户华侨落实私房产权;为35名归侨、侨眷知识分子解决提职、晋级、入党、提干、子女就业、夫妻分居、住房等问题,并给予特殊照顾;对贫困归侨进行扶持。到1996年底,全区贫困归侨脱贫率为97%。1980〜1990年,归侨、侨眷受到县以上表彰的25名,其中受省级表彰的6名;当选为县政协委员的44人、县政协副主席的2人、县人大代表的10人、省人大代表的1人。1991〜1996年,归侨、侨眷受到县以上表彰的147人(次),其中受省级表彰的11人(次);当选为县政协副主席的5人,当选为县以下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43人,被选为省党代会代表的1人。
为发展地方经济,扩大侨属及其子女就业门路,帮助侨属脱贫致富,扩大对外影响,各县市自1982年起即兴办侨属企业。到1990年,全区有经营型和生产型侨属企业15个,从业500余人,拥有资金725万元,年产值(营业额)1277.4万元,年利税总额85.15万元。1994年,全区侨属企业已形成固定资产0.5亿余元的规模,实现年产值0.7亿元、利税700万元。至1996年,全区侨属企业从业人员达780余人,年产值2亿元,实现利税0.2亿元。阳谷县侨属实业公司玉米淀粉厂已发展成为全省规模最大、效益最好的侨属企业之一。其玉米淀粉开发技术荣获地区科技进步二等奖;利用玉米浸泡液生产的肌醇填补了省内空白,荣获全国首届新产品新技术展示会金奖。该厂被评为省侨务系统先进企业,地区授予“对外开放先进单位”。
第八章信访
第一节信访工作
建国初期,信访量不大,信访工作仅是党委、政府秘书工作的一部分。1957年后,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毛泽东关于信访工作的批示,信访工作逐步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均有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人,并配备具有一定政治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兼管人员。其间,信访的主要内容是反映干部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及群众生活困难而要求优抚救济等问题。1967〜1971年,信访工作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1972年,信访工作开始出现转机,全区上下相继建立信访组。1978年后,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信访工作,明确由一位副书记和同级政府的副职分管信访工作。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人亲自阅批部分群众来信,处理重大问题。全区各级信访组织根据中央关于尽快从政治上平反冤假错案和“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积极主动,解决问题”的指示,组织力量排查出冤假错案64538件。为尽快落实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组织专门办事机构572个,办案人员1500余人,实行定单位、定人员、定时间、定要求和一案一包的“四定一案”责任制。对“文化大革命”中受审査的2860名干部的问题全部进行复査处理;对“文化大革命”前的3918件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复查,对全错和部分错的2388件全部纠正,其中政治历史问题1290件、经济问题377件、生活作风问题136件、违法乱纪问题132件、其他453件。1987年初,重点处理进京赴省上访老户的问题。地、县、乡3级共组织办案组681个2500人,确定受理案件895件,结案893件,结案率99.8%;结服653件,结服率73%。各县市还排査出763件信访问题,一并进行了查处。1988年后,信访工作的重点是搞好4个服务,即采纳群众合理化建议,为经济建设服务;搜集现行政策执行中的反馈信息,为完善和制订政策服务;及时发现和处理经济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为促进改革的发展服务;重视群众的检举揭发,为端正党风服务。1988〜1990年,地区和县市信访部门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8946件(次)。其中受理来信1万件,接待来访8946人(次);查处各类信访案件476件,结服率98%以上;向各级领导和部门报送信访信息897条,被采用498条。1991〜1996年,地区和县市信访部门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41441件(次)。其中,受理来信26930件,接待来访14511(起)次;查处各类信访案件1916件,结案率100%;向各级领导和部门报送信访信息4614条,被采用3210条。
第二节信访处理
1975—1980年,年均处理信访19513件。其中,申诉4035件,占20.6%;揭发控告5365件,占27.5%;有关政治问题4464件,占22.85%;遗留问题1710件,占8.8%;批评建议400件,占2.05%;个人要求1737件,占8.9%;其他1802件,占9.3%。1981〜1985年,年均处理信访9833件。其中,申诉1970件,占20%;揭发控告2936件,占29.86%;有关政策问题1592件,占16.2%;遗留问题554件,占5.6%;批评建议418件,占4.3%;个人要求1644件,占16.7%;其他719件,占7.34%。1986〜占90年,年均处理信访7886件。其中,申诉1019件,占12.9%;揭发控告2526件,占32%;有关政策问题1642件,占20.8%;遗留问题563件,占7.1%;批评建议313件,占4%;个人要求1267件,占16%;其他556件,占7.2%。1991〜1996年,共处结信访41215件,年均处结6869件。其中,1991年处结8043件,1992年处结6850件,1993年处结7990件,1994年处结6334件,1995年处结5955件,1996年处结6043件。聊城地区历年信访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