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纪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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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聊城地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82002022000047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纪律检查
分类号: D035.5
页数: 6
页码: 497-502
摘要: 1952年,地委纪委结合“整党”,配合地委开展“三反”、“五反”运动,查岀一批贪污浪费、投机倒把、官僚主义、腐化堕落、丧失立场等违法乱纪案件。全区受党纪处分的共1104人,其中开除党籍386人,留党察看245人,撤销工作98人,警告307人,劝告68人。1953年,在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运动中,全区纪检部门采取由上而下的纪律检查和由下而上的群众揭发检举相结合的办案方法,查出一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等案件。
关键词: 地方组织 纪律检查

内容

查处违纪案件1950〜1952年,地委纪委结合“整党”,配合地委开展“三反”、“五反”运动,查岀一批贪污浪费、投机倒把、官僚主义、腐化堕落、丧失立场等违法乱纪案件。全区受党纪处分的共1104人,其中开除党籍386人,留党察看245人,撤销工作98人,警告307人,劝告68人。
  1953年,在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运动中,全区纪检部门采取由上而下的纪律检查和由下而上的群众揭发检举相结合的办案方法,查出一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等案件。全区共査处案件344起,涉及346人,受党纪处分的241人,其中开除党籍27人,留党察看28人,撤销工作34人,警告114人,劝告38人。此外, 还审查备案材料79件,受理控告、申诉案件345件。
  1954年,为保证党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实施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地委纪委着重检査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在粮食统购统销及互助合作和农业生产中违反党的政策、决议和破坏国家计划的案件。2月,地委纪委专门制定“对违犯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是年,全区受党纪处分的896人,其中开除党籍336人,留党察看207人,撤销工作151人,警告173人,劝告29人。
  1955年,地委纪委着重查处在征兵工作中强迫命令,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违背党的方针、政策,在粮食、棉花、油料统购统销中违法乱纪的案件,还结合“肃反”查处一批混入党内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全区受党纪处分的共1193人,其中开除党籍487人,留党察看217人,撤销工作203人,警告261人,劝告25人。
  1956年,地委纪委(地监委)查处一批贪污盗窃、腐化堕落、破坏团结、严重强迫命令和违法乱纪、严重官僚主义等案件,同时结合“审干”、“肃反”查处一批混入党内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全区共受理违纪案件7262起,处理6089起,处分党员2757人,其中开除党籍1112人,留党察看482人,撤销党内职务398人,严重警告49人,警告716人。
  1957年,地监委认真查处区、乡、社干部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违纪问题。全区共查处案件2222起,其中地监委直接检查处理的比较重大复杂的案件16件。全区受党纪处分的共880人,其中开除党籍305人(内有受刑事处分的122人),留党察看165人,撤销党内职务119人,严重警告142人,警告149人。
  1958年,地监委强调重点查处“右倾”和“危害”国民经济大跃进的案件。全区共受理案件11982起,结案10913起。全区受党纪处分的7311人,其中开除党籍2942人,留党察看1560人,撤销党内职务983人,严重警告和警告1826人。1959年,地委监委重点查处部分党员干部投机倒把、贩卖活动、瞒产私分和铺张浪费等问题。全区共受理案件5395起,结案5318起;受党纪处分的1808人,其中开除党籍447人,留党察看366人,撤销党内职务477人,严重警告272人,警告246人。
  1960年,全区先后开展整党整社、民主补课等运动。地委监委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查处征购分配中不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以及闹水利纠纷,新的浮夸风、命令风、共产风、特殊化和生产乱指挥等方面的案件。全区受理案件11818起,处结11492起;受党纪处分的4741人,其中开除党籍1639人,留党察看914人,撤销党内职务1060人,严重警告680人,警告448人。
  1961年,地委监委重点查处“一平二调”、贪污盗窃、挥霍浪费等方面的案件。全区共受理案件4489件,处结3784件;受党纪处分的1219人,其中开除党籍的324人,留党察看229人,撤销党内职务288人,严重警告149人,警告229人。
  1962年,地委监委重点查处一些单位吃喝、浪费、请客送礼以及商品走后门、贪污盗窃等违纪问题。全区受理案件3487件,结案2881件;受党纪处分的403人,其中开除党籍109人,留党察看72人,撤销党内职务67人,严重警告98人,警告57人。
  1963年,地委监委(省委驻聊城地委监察组)配合党的中心工作检查处理案件。在农村,重点查处党员雇工、放债进行剥削及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案件;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围绕清仓核资,重点查处违犯和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破坏和拒不执行党的政策,危害国民经济计划统一,违犯财经纪律等方面的案件。同时,还在反对铺张浪费,纠正特殊化,防汛和生产救灾工作中,重点检查处理一些党员干部违法乱纪、打击报复、贪污私分、克扣救灾物资等各种违纪案件。全区共受理案件3132件,处结2675件;受党纪处分的445人,其中开除党籍169人,留党察看68人,撤销党内职务69人,严重警告76人,警告63人。
  1964年,配合全区开展的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铺张浪费、分散主义、官僚主义运动和社会主义教育(试点)运动,省委驻聊城地委监察组重点查处在运动中发现的压制民主、破坏经济、违犯财经纪律、贪污、盗窃、官僚主义等违纪案件。全区共受理案件2744件,处结2279件;受党纪处分的577人,其中开除党籍244人,留党察看88人,撤销党内职务77人,严重警告108人,警告60人。
  1965年,全区开展“四清”运动,省委驻聊城地委监察组主要检査处理“四不清”干部反攻倒算、打击报复和边反边犯的案件。全区受理案件2773件,处结2127件;受党纪处分的607人,其中开除党籍201人,留党察看85人,撤销党内职务104人,严重警告129人,警告88人。同年,还揭发处理一批“四不清”干部,先后查出犯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错误的1757人(计赃款703392元),査出犯有多吃多占错误需要退赔的1903人。根据中央“二十三”条精神和本人表现情况,分别作出退赔和减免处理。1966〜1976年,因开展“文化大革命”,纪检工作陷于停顿。1976年10月〜1979年4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 后的一段时间里,纪检机关没有恢复,部分纪检业务由组织部门办理。
  1979年5月,恢复建立中共聊城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当年,着重査处贪污盗窃、道德败坏、违法乱纪、破坏计划生育等案件,尤其注意抓败坏党风的反面典型。全区共查处案件146起,受党纪处分的145人,其中开除党籍21人,留党察看31人,撤销党内职务32人,严重警告和警告的61人。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地委根据中央和省委的统一部署,开展的“两案”(与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有牵连的案件)清查和组织处理工作转入审理阶段。1982年,“两案”审理工作全部结束。其间,定性处理的共72人,其中定为严重政治错误的4人,严重错误的18人,一般性错误的50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22人,其中取消党员资格的14人。
  1980年,地委纪委根据中纪委指示,将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利用职权损公肥私,破坏安定团结,阳奉阴违搞派性,打击报复,搞无政府主义,搞特殊化,官僚主义,弄虚作假等作为检査重点。全区共处分党员187人,其中开除党籍24人,留党察看48人,撤销党内职务48人,严重警告37人,警告30人。同时,受到行政处分的24人,受刑事处分的2人。
  1981年,地委纪委重点查处贪污盗窃、行贿受贿、违犯财经纪律、以权谋私和思想作风方面的案件。全区查办案件194起,受党纪处分的127人,其中开除党籍26人,留党察看26人,撤销党内职务22人,严重警告33人,警告20人。同时,受到行政处分的17人,受刑事处分的15人。
  1982年,中共中央发岀关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后,地委纪委作为地委领导这场斗争的办事机构,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重点查处了党员干部参与经济犯罪活动的大案要案,同时,结合整顿党风,查处一批党员干部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方面的案件。全区受党纪处分的193人,其中开除党籍43人,留党察看51人,撤销党内职务23人,严重警告46人,警告30人。同时,受到行政处分的33人,受刑事处分的23人。
  1983年,继续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并查处一批在建房分房、农转非、招工招干、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工作中搞不正之风,以及动用公款请客送礼、滥借拖欠公款、乱涨价、乱摊派等方面的违纪案件。当年,全区共査处案件272起,受党纪处分的195人,其中开除党籍68人,留党察看42人,撤销党内职务14人,严重警告42人,警告29人。同时,受到行政处分的25人,受刑事处分的43人。
  1984年,地纪委重点查处贪污盗窃、严重官僚主义和以权谋私方面的案件。当年,全区共查处以权谋私的案件324起,严重官僚主义的案件14起,不正之风案件10起。受党纪处分的191人,其中开除党籍61人,留!党察看49人,撤销党内职务16人,严重警告31人,警告34人;受行政处分的14人,受刑事处分的48人。同时查处经济案件58起,其中非法牟利10万元以上的1起,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7起,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5起。自1982年打击经济犯罪以来,累计立案746起,处结703起,其中受党纪政纪处分的264人,依法判刑的171人,共追缴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64万元。
  1985年,地纪委重点查处贪污盗窃、行贿受贿、侵犯群众合法权益、以权谋私、弄虚作假骗取名利等案件。当年,全区共查处案件192起,受党纪处分的196人,其中开除党籍31人,留党察看43人,撤销党内职务15人,严重警告63人,警告44人。同时,受行政处分的12人,受刑事处分的14人。
  1986年,地纪委主要围绕打击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清理整顿党政机关不正之风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査处案件。当年,全区共查处党员违纪案件232起,受党纪处分的158人,其中开除党籍31人,留党察看27人,撤销党内职务11人,严重警告30人,警告59人。同时,受行政处分的13人,受刑事处分的17人。同年,协助会同政法部门查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243起(其中个人非法所得万元以上的41起),查结193起,依法处理207人,其中受党纪处分的36人,受政纪处分的61人,受刑事处分的149人,追缴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70余万元。
  1987年,贯彻执行中纪委关于立即刹住用公款请客送礼、吃请受礼的歪风和加强商品生产流通中的职业道德教育的两个通报,以及关于坚决查处共产党员索贿受贿问题的决定,配合农村整党、机关作风整顿、计划生育突击活动,地纪委着重查处了贪污盗窃、索贿受贿、违法乱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案件。当年,全区共查处违纪案件301起,受党纪处分的671人,其中开除党籍49人,留党察看79人,撤销党内职务44人,严重警告114人,警告385人。同时,受行政处分的7人,受刑事处分的25人。
  1988年,地纪委重点查处党政领导机关、执法部门和经营管理单位党员干部贪污受贿、奢侈浪费、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扰乱经济秩序和为政不廉的案件。当年,全区共受理各类案件277起,经立案查证,构成违纪的237起;受党纪处分的219人,其中开除党籍的43人,留党察看82人,撤销党内职务13人,严重警告40人,警告41人。同时,受行政处分的43人,受刑事处分的37人。
  1989年,地纪委按照省纪委确定的“突岀查处违纪案件,全面履行纪检职能”的指导思想,把查处党内违纪案件作为纪检工作的首要任务和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当年,全区共査处贪污盗窃、行贿受贿、腐化堕落、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和违反组织、劳动、人事纪律等方面的案件692起,受党纪处分的464人,其中开除党籍91人,留党察看19人,撤销党内职务14人,严重警告153人,警告187人。同时,受行政处分的24人,受刑事处分的51人。
  1990年,地纪委着重查处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执法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及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并继续查处干部、职工在城区违纪建私房等案件。当年,全区清理岀干部、职工在城区建私房者4239户,占地1495.3亩,排查60起违法违纪建私房案件;清查出侵占公款供子女上学的1378人,占用公费188.4万元。同年,全区共立查党员违纪案件1217起,查结处理1142起,结案率为93.84%。受党纪处分的841人,其中开除党籍80人,留党察看86人,撤销党内职务14人,严重警告287人,警告374人。
  1991-1992年,全区纪检系统重点查处以权谋私、严重官僚主义、违反政治纪律和干部人事纪律的案件,集中力量查处党员干部在经济领域的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等违纪违法案件。共查处党员违纪案件2662起,处分违纪党员1915人,其中开除党籍249人,留党察看271人,撤销党内职务55人,严重警告1019人,警告321人。同时,受行政处分的32人。
  1993-1995年,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着重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走私贩私、腐化堕落、侵犯群众利益等案件,集中力量查处那些涉及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经济管理、执法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严重腐败行为。共查处党员违纪案件3056起,处分违纪党员1149人,其中开除党籍190人,留党察看243人,撤销党内职务75人,严重警告423人,警告218人。同时,查处行政违纪案件1609起,处分违纪人员1609人。
  1996年,地纪委、监察局重点查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贪赃枉法,严重失职渎职,腐化堕落,违反政治纪律等案件。当年,全区共查处党员违纪案件423起,处分违纪党员376人,其中开除党籍46人,留党察看77人,撤销党内职务23人,严重警告166人,警告64人;同时,査处行政违纪案件321起,处分违纪人员320人。
  纠正冤假错案1954年,地委纪委发现博平在征购粮食最紧张的三四天内,处理党员62人,其中开除党籍56人,留党察看5人,警告1人。类似这种处理混乱及处分过重的现象在其他县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为此,地委纪委报经地委同意,制定处分党员的具体规定,并提出进行案件复审和处理工作的意见。同时,各县纪委对在粮食统购统销中处理的案件进行认真复审。全区原受处分的318人,复审后变更处分的122人,其中减轻处分的38人,取消处分的84人;地委纪委处理的61件党员申诉案件中,变更处分的30件,其中撤销原处分的7件,减轻原处分的22件, 加重处分的1件。
  1955年,地委纪委对155件申诉案件进行了复查复议。改变处分的76件,其中减轻处分的45件,撤销原处分的31件。
  1956年,针对有些单位在决定党员处分时材料不实、手续不全、不经集体研究等问题,地委监委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处分党的组织和党员时,批准权限和手续一律执行中监委的有关规定。各县市监察机关认真贯彻通知精神,本着增强党内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精神,积极受理党员申诉案件和主动复查案件。当年,全区17个县市在主动复查的178件案件中,改变原处分的158件,占复查案件总数的88.76%;全区共复查复议申诉案件351件,在结案的201件中,改变原处分者91件,其中由开除党籍改为免予处分的42件,其他不应处分而处分的9件,加重处分的3件。
  1959年9月,地委监委在地直和聊城市直机关选择9个单位进行“右派”摘帽试点工作。10月,地委召开各县市监委书记、组织部长会议,传达贯彻中央、省委关于摘“右派”帽子的指示,研究了执行意见。当年,各级监委配合组织、政法部门,为240名“右派”摘掉帽子。此外,还复议217起申诉案件,其中事实无出入的153件,主要问题属实、个别情节有出入并不影响原处分的39件,事实有出入需要改变原处分的25件。同时,为在“反右倾拔白旗”运动中处理不当的3943人恢复名誉或改变处分。
  1961年,根据中央关于对最近几年来受批判和处分的党员、干部实事求是地进行甄别的指示,地委监委以主要力量进行对错案的甄别工作,至1963年10月,甄别工作基本结束。其间,对1958-1961年春“整风补课”、“反右倾”、“整风整社”、“民主革命补课”等运动中批判处分的32436名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甄别平反26589人。同时,还对受批判斗争和戴各种政治帽子的52995名群众进行了甄别,平反49887人。
  1979-1980年上半年,根据中央和省委文件精神,区内各级纪委集中抓了1959年前后“反右倾”斗争中受批判、处分案件的复查改正工作。1959年“反右倾”斗争前后,全区共批判、处理16983人,中央(1979)49号文件下达前部分人员已复查改正,这次又复查12351人,其中全错全纠的11432人,部分错部分纠的147人,改正面占复查总数的93.7%,维持原结论的772人。复查改正后恢复党籍的76人,失去公职又安排工作的20人(当时另有审查待批的64人),改作退休、退职处理的9人。其间,地委纪委还会同有关部门对在“文化大革命”中立案审查的2301名脱产干部全部进行了复议,其中改变性质、减轻处分的530人,非正常死亡的脱产干部141人,除有刑事犯罪和重大经济问题者外,全部修改了结论,做了善后工作。“四清”和“文化大革命”中受处理的农村基层干部、党员9948人,复议9724人,其中全错全纠的4970人,部分错部分纠的1722人,改正面占原处理数的68.8%。“反右派”运动中处理的案件2293起,复议1788起,其中改正的1732起,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此外,还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前的历史案件76起(不含“反右派”、“反右倾”案件),其中全错全平的25起,改变性质的18起。
  1981年,各级纪委继续复查申诉案件。全区共受理各类申诉案件637起,复查结案578起,其中维持原结论的208起,改变原结论的86起,减轻处分的126起,撤销处分的158起。
  1982年,在复议纠正冤假错案方面,全区共受理党员审诉案件251起,结案182起,其中维持原处分的52人,改变原结论的31人,恢复党籍的56人,撤销处分的42人,其他1人。
  1983年,地纪委继续抓了历史案件的复议工作,重点对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定为敌我矛盾的案件进行复议。当年,全区共受理各类历史案件124起,复议97起,其中维持原处分的30人,改变原结论的9人,恢复党籍的30人,撤销处分的28人。1984年,各级纪委共受理党员申诉的复查案件63件,复查案件结案41件,其中恢复党籍的18人,减轻或取消原处分的23人。同时,各级纪委还协助党委,对“文化大革命”中被错审査、错批判、错处理的人的问题进行了实事求是的纠正。当年,全区共纠正此类案件196起,其中作文字平反纠正的58起,口头宣布平反纠正的138起。
  1985年,全区复议处理历史案件61件,结案48件,其中撤销或改变原处理结论的16件。1986年,按照省纪委文件精神,地纪委复议党员历史申诉案件92起,为70名党员干部落实政策。
  1987年,地纪委认真贯彻中纪委制定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在搞好现行违纪案件审理工作的同时,继续抓党员申诉案件的复议。当年,全区共复议申诉案件31件,其中撤销处分的11人,减轻处分的4人,维持原处分的16人。1988年,受理申诉案件36起,经复议结案31起,其中撤销或改变原结论和处分的14起。1989年,复议党员申诉案件21起,结案16起,其中改变原处分的7起。1990年,地纪委受理申诉复议案件10件,结案5件。撤销或减轻处分的4人,维持原处分的1人。1991年,全区共受理申诉案件25件,结案25件。撤销或减轻原处分的18人,维持原处分的7人。1992年,全区共受理申诉案件19件,结案19件。撤销或减轻原处分的14人,维持原处分的5人。
  1993-1995年,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共受理申诉案件26件,结案26件。撤销或减轻原处分的14人,维持原处分的12人。1996年,全区共复议党员申诉案件5起,结案5起。撤销处分的1人,减轻处分的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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