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官府基本建设用地没有具体章程,农村实行土地宅基私有制。建国初期,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多沿用接管、没收的官府、资本家和地主的房产宅基;区、乡机关和农村学校多是沿用土地改革期间分配确属的宅基;个别新建机关、学校所需土地,由上级政府审批征用。1958年后,公用占地由人民公社统一安排,社员需要扩大宅基由生产大队安排。“文化大革命”前期,由各级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生产组)管理土地的征用划拨。1971〜1982年,土地的管理归属各级民政部门,除水利建设以外的国家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农村宅基用地一度失控。1982年2月,国家颁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作了具体规定。同年10月,地区民政部门将土地征用工作移交地区农牧渔业局办公室承办。1984年,地区农牧渔业局增设土地管理科,各县市亦相继设立土地管理科。至年底,全区有土地管理人员43人。1986年6月,国家颁布《土地管理法》。1987年5月,地区土地管理局成立。同年,各县市相继成立土地管理局。1988年后,部分乡镇、办事处成立土地管理所,部分村成立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初步形成地、县、乡、村4级土地管理网络,并深入开展土地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占地案件,土地管理秩序明显好转。1993年,在全区土地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写出《聊城地区土地资源调查报告》,对合理利用土地提出了具体对策。至1996年,全区土地管理机构逐步健全,统管职能进一步加强,地、县两级均设立土地执法监察大队,聊城、临清、阳谷、莘县、冠县土地管理局对乡镇土地管理所试行垂直领导。
第一节土地勘测
1986年冬,地区土地管理局在临清市培训土地勘测技术人员并进行试点。1987年秋,各县陆续开展土地资源调査,并先后通过省级检查验收,达到优秀标准。其中,聊城市、临清市、阳谷县的土地资源调查获省土管局科技成果一等奖;阳谷县再获国家土管局科技成果一等奖、聊城市获二等奖。《中国科技大全》刊登了阳谷县的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勘测调查摸清了全区各县市、乡镇、村及企事业单位的占地面积、分布状况及土地类型。1990年,全区土地面积为1307.38万亩。这是建国以来全区土地资源调查最精确数字。1989〜1990年,全区通过技术改造、平整土地以及农林水技术措施配套实施,对废弃土地进行开发复垦,共开发改造沙荒、碱荒及企事业单位废弃土地32496亩,基本保持每年建设占用土地和土地开发面积持平。至1992年12月,全区土地资源调査通过省级验收,前后历时5年零1个月,参加人员12490余人。编写了《聊城地区土地资源调査报告》、《聊城地区土地资源调査地级汇总数据册》,编制了1:10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薄膜黑图、1:10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着色图、聊城地区1:10万土地利用现状挂图,撰写了《汇总工作总结》。土地资源调查摸清了全区土地现状。
第二节土地监察
土地监察工作始于80年代初。1982年,全区农业部门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建房乱占滥用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查出1980〜1982年全区新建房户30多万户,占用耕地5.8万亩;355个单位擅自占用耕地7769亩。1986年,对全区1982~1986年各类违法占地进行清查,查岀违法占地单位757个,占地156701亩。其中,占用耕地80639亩;集体建设违法占地单位742个,面积17518亩,其中占用耕地8777亩;个体违法占地41944户,面积36585亩,其中占用耕地14352亩;892座窑厂违法占地102597亩,其中耕地57511亩。在清查的基础上,对各类违法占地者依法进行了处理。1988年9月,地区土地管理局增设信访监察科,各县市亦相继建立土地监察机构,部分乡镇配备土地监察信息员。至1990年,全区共有土地监察人员201人。1990-1991年,对部分干部、职工在城内乱建私房占地情况进行查处,全区共清查干部、职工违法占地建房户6026户,占地1469.9亩;对1987年以来越权批地和各类违法占地案件进行查处,共清理查处越权批地案件101件,各类违法占地16864件。1993年,土地管理部门先后两次组织力量对全区各类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共清理出各类违法占地1064件,占地面积2053亩。其中拆除房屋5929平方米,收回土地54亩;各类农贸市场34处,占地1800亩。1994年,全区共查处违法占地案件146起,面积111亩,结案率100%。1995〜1996年,土地管理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整顿土地管理秩序,土地违法案件明显下降。地、县两级联合执法,开展保护耕地大检査,两年共査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138件,占地面积119亩;接待人民群众来信143件,立案66件,处结率100%;接待人民来访259起503人次,立案55件,处结率100%。第三节地籍管理
1988年,全区实行城镇土地使用权限申报制度。至1989年,全区共申报54085户,其中国营单位3652户,集体单位1502户,个体48931户。申报58833宗,其中国营单位6072宗,集体单位2352宗,个体50409宗。申报用地面积14653.35万平方米,其中商业用地1245.23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8.5%;工业用地2258.08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15.4%;市政用地220.05万平方米,占总面积1.5%;公共建筑用地1711.68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11.68%;住宅用地4409.57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30.1%;交通用地732.88万平米,占总面积的5%;特殊用地169.43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1.16%;水域占地21.66万平方米,占总面积0.14%;农用地3829.4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26.1%;其他用地55.37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37%。1990年,全区城镇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和登记发证。至年底,完成权属调查43892个单位、46244宗,面积13432.73万平方米,其中34249宗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在农村开展以宅基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村庄地籍调查,确权登记发证。至1990年底,全区农村完成权属调查205867个、219680宗、面积6590万平方米,其中109118宗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5年底,全区土地登记发证全部结束,其中城镇土地登记发证11万册,村庄土地登记发证134万册,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0.6万册,国有公路、水利工程和农林牧渔场等专项工程登记发证270册,城镇变更土地登记发证0.5万册。至1996年,全区150个乡镇建立了土地统计簿,4700个行政村建立了初始土地统计台帐和年度统计台帐,地籍管理已由单项统计管理发展为综合统计管理,并建立了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和变更土地登记制度。
1986年前,城乡建设用地先后由民政、农业、城建部门管理。1987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地、县土地管理部门逐步开展对国家建设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民建房用地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统一管理。
1971年后,民政部门具体办理对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规定征地面积10亩以下、拆民房5户以下、拆迁公房300平方米以下者,由县市革委会审批;征地面积10~20亩者,由地革委审批;征地面积20亩以上、拆迁民房5户以上、拆迁公房300平方米以上者,由地革委审核后报省革委审批。1982年,国家对征用土地程序和权限重新作出规定,征用耕地3亩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耕地10亩以下、其他土地20亩以下,由地、市政府批准;耕地10亩以上,由地市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1987年2月,《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对征用土地的权限又进一步作了修订,规定国家建设征用耕地10亩以下、其他土地20亩以下,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报地区行署审批;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农民新建住宅使用耕地者,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每户宅基面积限额,平原地区0.2〜0.3亩,山坡薄地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0.4亩。
80年代前,土地管理工作松驰。1949〜1989年,全区耕地净减235万亩,加之人口增长因素,全区农业人口人均占有耕地由建国初的3.7亩减少到1.75亩。1986年国家颁布《土地管理法》以后,严格征用占用土地审批手续,扭转了多占、乱占耕地现象。1989年,全区各县市选择试点,实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临清、莘县部分乡镇实行宅田挂钩,按照老宅基户均0.4亩的标准和1:1〜1:3的比数与耕地挂钩,宅多扣田,宅少补地,有效地控制了农村建房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至1990年,两年节约房基占地0.9万多亩。1991〜1994年,城乡建设用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非农业及农业用地实行计划指标控制。4年间,省分配区内各项建设用地指标6.436万亩,其中耕地4.1815万亩;实际用地2.9478万亩,其中耕地1.9217万亩,分别占计划指标45.8%和45.96%。建设用地审批范围由单纯审批国家建设用地到乡镇企业用地、农民建房用地、农业建设用地的全面审批;实行由单纯的“批中”管理到“批前''、"批中”、“批后”全程管理;对京九铁路、聊城电厂、引黄入卫工程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时办理征地报批手续,保证了重点工程建设。1995〜1996年,在继续抓好城乡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审批管理的同时,认真开展行政划拨土地有偿使用,大大压缩了新增建设用地。1995〜1996年,省分配给全区各项建设用地指标1.71万亩;实际用地1.72万亩,其中耕地0.9万亩,分别占计划指标100.6%和123%。同时,积极探索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中土地置换管理,实现了城乡建设用地全面管理和全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