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期,经济发展缓慢,市场购买力低弱,币值无多大变化,物价基本稳定。1938年后,连年的战争致使经济濒于崩溃,民族工商业急剧破产;而国民政府则滥发货币,导致物价飞涨。
建国后,人民政府制定统一财政经济、稳定市场物价的方针,扭转物价飞涨局面。1953〜1954年,对粮食、油料、棉花、蚕茧、生猪等农副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或派养、派购,对农药、化肥、金属材料、机电设备、化工原料等生产资料实行国家统一分配、统一定价。1959年4月,成立聊城专署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建立物价审批检査制度,并对地方土产品和部分农村手工业品实行严格管理。1960〜1962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物资供应紧张,消费品价格急剧上涨。为了稳定市场、控制物价、回笼货币,对定量供应以外的糕点、糖果、卷烟、针织品、自行车、钟表等10种商品实行高价销售。“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冻结,价格背离价值的状况突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较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8种副食品价格,同时对工业品价格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逐步放开三类农副产品、工业品的小商品价格。1985年,农产品改统购指令性价格为按合同定购的指导性价格。此后,工农业产品价格不断进行调整,改革价格管理体制,下放部分产品定价权,加强物价监督。1990年,除少量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外,其余物价全部放开。同时加强物价监督和检查,规定所有商品一律实行明码标价。1991〜1996年,物价管理工作按照“稳定物价、振兴经济、管而不死、活而有序”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物价法规和物价管理制度,使商品价格大体接近商品价值、反映供求关系和国家政策要求。
第一节管理体制
民国期间,境内各县商会相继建立,市场零售价格由各地同业会议定。1939年4月,国民政府经济部颁定《非常时期评定物价及取缔投机操纵办法》,规定“由县、市政府会同当地有关机关、商会或同业公会设立评价委员会,办理当地日常必需品评价事宜”,对“违反评价规定者,依法处一年以下徒刑,并科以罚金”。1941年4月,国民政府公布《非常时期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居奇办法》,规定对于囤积粮食、布匹、燃料、食盐等日用重要物品者,“除没收其囤积物外,并得按情节轻重处以徒刑及科以罚金”。1943年1月,国民政府颁布《限价实施办法》,规定“各省、市政府对于所辖区域内重要市场之物价、运费、工资应于三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一律实行限价”,并指出:“应以三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各该市场之原有价格为标准,由各该当地政府予以评定”;“实施限价后,应严厉禁止黑市,如有违犯法令擅自抬价者,主管机关应即取缔,并按军法从处”。
建国初期,境内物价管理工作主要是国营商业通过抛售粮食等主要物资打击投机倒把、平抑市场物价,并通过挂牌收购或委托供销合作社对粮、棉等主要农副产品代购代销以稳定市场物价。1950年后,区内物价管理由专署工商科分管,主要是对粮、油、食盐、煤炭、布匹等主要日用品价格的不合理部分进行调查和调整;对当地土产品及出口物资提岀收购价格方案,搜集价格资料,研究合理比价。1953年11月,对粮食、油脂油料实行统购统销。次年,又对棉花实行统购统销。之后, 粮、棉、油、布由国营商业统一经营,烟酒专卖。1959年9月,专署商业局制定属专署级机关掌握价格的商品和市场管理规定,其中区内产工业品15种,农副产品72种。这个规定第一次明确了地、县价格分工权限和管理办法。1960〜1962年,货币流通量超过了物资可供量,集市贸易价格大幅度上涨,人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对此,物价部门加强对集市贸易的管理,取缔打击贩卖活动,规定粮食、棉布等18种(类)产品不准涨价。1963年8月,专员公署物价委员会(以下称专署物委)下达《关于对各县物委建立定期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规定各县物价委员会每季度向专署物委作一次全季性的书面综合报告,以此了解情况,指导工作。1964年6月,专署物委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物委颁发的《基层商业企业物价管理试行办法》,并据此制订了《聊城专区物价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管理权限、价格审批权限和各类产品(商品)价格制定的原则及物价管理制度。规定全区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商业及饮食、照相、理发、洗澡、旅店等服务性营业单位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并定期进行检查,要求大型企业有专职物价机构,中型企业有专职物价员,小型企业有兼职物价员。1967年8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加强资金、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各级物价部门采取冻结物价的措施,使整个工农业产品价格在长达10年的“文化大革命”中基本上处于冻结状态,避免了价格的混乱。但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国民经济遭受到严重的干扰破坏,商品价格同价值严重背离,市场供求矛盾突出,物价改革势在必行。
1979年,国家大幅度提高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收购价格。1981年,对重工业产品进行重大改革,允许地方制订临时价、地区价、协作价,部分机电产品允许浮动价。1983年,放宽饮食、旅店等服务性行业的价格管理,允许企业在上级规定的毛利率内自行灵活掌握。1984年机械产品全部实行浮动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和市场情况,按国家规定的中准价格可上下浮动百分之十。同年,对市场小商品的产销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工、商协商定价,全部进入市场调节。1985年,地区物价局实行专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相结合,让职工参与社会物价监督。同年9月,贯彻国家物价局关于《物价检查所工作暂行规定》、《物价违纪案件审理工作暂行规定》、《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等文件,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严肃物价纪律,建立和完善物价监督管理制度。1986年,继续扩大工业消费品实行浮动价格的范围;放宽大中型企业生产的工业生产资料产品的地方临时定价权限;放活小型企业生产的工业生产资料产品价格,对执行国家定价有困难的,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合理制定地方价格;下放优质产品加价权限给生产企业。同年,纳入地区物价局及地直有关部门管价的商品价格共计156种,其中轻工业产品价格56种,重工业产品价格77种,非商品收费23种。地区管理的农副产品价格全部放开。1988年,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本着“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制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规定凡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1990年,全区物价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在全区范围内,对有商品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律采用以区分3种价格形式的红、蓝、绿3色标签,并规定每年3月份为商品明码标价检査月。1991年,再次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工业用煤三分之二推向市场调节。1992年,国家颁布《价格管理目录》,大幅度压缩国家管价品种,增加指导价品种。国家管理的工业消费品类仅剩下食盐和部分药品等个别品种。1993年放开粮食定购价格和生活用煤销售价格,提高了棉花收购价格,市场调节商品约占商品销售总额的96%。1994年,进一步理顺工农业产品价格,小麦、玉米、棉花等农副产品收购价大幅度提高,电价、药品价进行适度调整,成品油价、化肥价实行计划内外“并轨”。1995年,加大物价调控力度,把控制物价涨幅作为政府目标责任。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先后对农药、农膜、化学药品、金银首饰、工业用盐等72种商品价格进行适度调整;进一步提高棉花和桑蚕茧收购价;整顿全区农村电价。1996年,着力控制通货膨胀,大力整顿价格秩序,加快价格立法进度,贯彻《山东省制止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暂行规定》及《山东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修订了《政府管价商品目录》,适度提高盐价、定购粮收购价和居民口粮销售价。
第二节物价演变
农产品价格
粮油价格民国期间,境内粮、油市场多由私商经营,称之“粮行”和“油坊''。粮油价格的变动主要受年景丰歉、供求关系的影响,季节差价明显,价格极不稳定。1933年,聊城县小麦的市场价格是2.905元(银元,下同)/50公斤,小米2.936元/50公斤,玉米2.194元/50公斤。至1936年,小麦涨至5.315元/50公斤,小米5.068元/50公斤,玉米4.357元/50公斤,涨幅分别为82.9%、72.6%和98.6%。
建国前夕,国营公司购销比重仅占少数,私营粮商仍然操纵着粮食市场,稳定市场粮价的任务十分艰巨。1949年5月,聊城县每公斤小米市场价格由4600元(旧人民币,下同)涨至6000元,涨幅达30.4%。国营公司为平稳市场,坚持与私商斗争,不断根据市场情况规定收购牌价,价格变动亦较频繁。至1953年,聊城粮食分公司(国营)通过“适时收购,组织调进”等手段,逐步稳定了市场粮价,制定了购销价格,1953年每公斤小麦2000元(旧人民币,下同),小米1680元,谷子1230元,大豆1640元。1953年11月,中央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取缔粮油自由市场,实行统购统销,价格分级管理。1956〜1958年,国家又两次对部分粮油购销价格作了调整。1960〜1962年,市场物资奇缺,集市贸易价格大幅度上涨,牌价与市场价悬殊,尤以粮食、食品、副食品为甚。国家为安定人民生活,促进农业生产,于1961年5月,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销价未动),粮食价格岀现了第一次购销倒挂。这次调价,属国家管理的小麦、稻谷、玉米、谷子、高梁、大豆等6种粮种的统购价较1954年平均提高25%,属省管理的21种粮食统购价平均提高15%。1965年4月,将供应城乡非农业人口粮食的统销价格调整到与统购价格相同,购销平价直至1978年。
1979年4月,根据上级规定,再一次提高粮油统购价格。其中,国家掌握的上述6种粮食统购价格,平均每50公斤由13元提高到15.85元,提价幅度为21.9%;省掌握的6种粮食(地瓜干、绿豆、红小豆、豌豆、草大麦、黍子)统购价格,平均每50公斤由7.78元提高到9.52元,提价幅度22.37%;花生油、棉籽油和豆油的统购价格,平均每50公斤由88.27元提高到112.53元,提价幅度为27.48%。统购价格提高后,粮油统销价格仍然不动,岀现了第二次购销倒挂,直至1984年。1985年4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同时调整农村粮食购销价格,改变购销价格倒挂的不合理状况,区内合同定购的粮食品种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收购,同时,农村粮食销售价也提高到收购价水平。1986年,大豆和地瓜干执行全省统一定购价格,即每公斤大豆定购价格为0.69元,每公斤地瓜干为0.254元。同年,调整豆油购销价格,全省统一每公斤豆油收购价为3.30元;销售价格为:供应农村实行购销同价,供应城市人口定量食用和工商业计划用油仍执行原统销价格。1987年4月1日,为调动农民生产和交售粮食的积极性,国家调整了部分粮食和油料收购价格,其中属于区内的粮油类主要品种有玉米、谷子、花生果和棉籽:玉米统购价由每公斤0.234元调整为0.246元,谷子统购价由每公斤0.232元调整为0.246元,花生果统购价由每公斤0.624元调整为0.72元,一等棉籽统购价由每公斤0.23元调整为0.288元。同年7月,玉米面比例收购价由每公斤0.34元调整为0.36元。1988年4月1日,为促进粮油生产的稳步增长,国家在上年提高部分粮油合同定购价格的基础上,又对合同定购的小麦和油菜籽的比例收购价格作了适当调整,其中小麦提价幅度为6.63%,油菜籽提价幅度为7.69%;面粉和菜籽油的收购价格也作了相应调整。1989年4月1日,国家对粮食、油料的收购价格进行再次上调,其中小麦提价幅度为7.17%,玉米为6.02%,花生果为6.72%,棉籽为15.9%。1990年4月1日,国务院决定再次较大幅度的提高油料定购价格,其中花生果定购价格调为1.356元/公斤,提价幅度为25.3%;一等棉籽定购价格调为0.522元/公斤,提价幅度为30.5%;精炼棉籽油价格调为3.8元/公斤,提价幅度为30.58%。油脂定购价格调整以后,城镇统销价格暂时未变。1992年4月1日国家提高粮食定购价格:区内中等小麦定购价由原来每50公斤23.7元提高到32元,提价幅度35%;玉米由原来每50公斤17.6元提高到21元,提价幅度19.3%;谷子由原来每50公斤17.6元提高到23.8元,提价幅度35.2%;粳稻由原来每50公斤27元提高到32元,提价幅度18.5%。1994年6月10日、1996年6月1日,国家两次大幅度提高粮食定购价格。区内中等小麦定购价相继提高到54元/50公斤、76元/50公斤,提价幅度分别为68.8%和40.7%;玉米定购价相继提高到41元/50公斤、63元/50公斤,提价幅度分别为95.2%和53.7%;粳稻定购价相继提高到56元/50公斤、78元/50公斤,提高幅度分别为75%和39.3%。1996年7月1日,国家决定再次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口粮销售价。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区内各县市城镇居民口粮销售价为:聊城、临清两市特一粉每50公斤128元,特二粉120元,标准粉112元;在平、高唐等其它6县特一粉每50公斤125元,特二粉117元,标准粉109元。
棉花价格建国前,区内农民除将自己种植的棉花自行加工、织布穿衣外,剩余部分便拿到市场上出售,或卖给“花行”、“花贩”,然后,再由这些棉花商贩转销外地,其价格大多随行就市。1930年,临清县细线中级皮棉市场价格为0.678元/公斤,1933年降为0.608元/公斤,1936年又升至0.76元/公斤。
建国后,人民政府对棉花市场进行了有效地整顿和管理。1950年,国家制定棉花比价政策和质量差价政策,规定中级皮棉每公斤收购牌价为15314元(旧人民币,下同)。1951年,实行棉花预购,收购牌价上调为每公斤16652元。由于对棉花生产采取提供贷款和提高收购价格的措施,促进了棉花生产的快速发展。至1953年出现棉花积压过剩现象,棉花价格又作了适当下调,每公斤降为15826元。1954年,国家对棉花实行统购,价格(标准级“327”)为每公斤1.616元(折合新人民币)。1963年提高到每公斤1.78元。1972年5月,国家改革棉花质量标准,将原中等棉7/8吋改为“327”(即三级27毫米),每公斤收购价2.07元。1978年8月,又提高到每公斤2.3元。1979年,棉花收购价格再次提高,每公斤为2.765元。并对超购部分实行加价政策,即超购棉花按收购价格加价30%,此外,尚有5%的价外补贴。1980年,棉花收购价格上调到每公斤3.06元,超购加价仍为30%。1983年,自新棉上市起,实行“倒三七”比例加价收购(即收购棉花的30%按牌价,70%实行加价),加价幅度仍为30%。标准级“327”皮棉牌价仍为每公斤3.06元, 加价后为每公斤3.71元。1984年,棉花加价收购比例由“倒三七”改为“倒二八”(即20%按牌价,80%实行加价),加价幅度仍为30%,同时取消5%的价外补贴,标准级(327)皮棉牌价下调为每公斤2.92元,按比例加价后为每公斤3.62元。1985年,取消棉花统购,实行合同定购。标准级皮棉收购牌价仍为每公斤2.92元,加价比例由“倒二八”改为“倒三七”,按比例加价后为每公斤3.53元。自该年起,国家合同定购计划外棉花价格全部放开,允许上市自由买卖,价格随行就市。1987年,提高棉花收购价格,标准级皮棉每50公斤收购价格为176.42元,加价比例由“倒四六”改为“倒三七”。1989年,棉花再次提价,每50公斤标准级皮棉收购价格为236.42元,提价幅度为34%。至1990年,每50公斤标准级皮棉收购价格提高到300元,提价幅度为26.9%。1993年9月、1994年9月、1995年9月,国家连续提高棉花收购价格。区内标准级“327”皮辊棉3年收购价分别为330元/50公斤、500元/50公斤、700元/50公斤,3年提价幅度分别为10%、51.5%和40%。1996年,每50公斤标准级皮棉收购价格仍为700元。
肉、禽、蛋价格民国期间,农家自产的肉、禽、蛋等,除自食外,多在集市上岀售,价格随行就市。1930〜1936年,临清县生猪集市价格为0.174-0.302元(银元)/公斤;鸡蛋为0.25~0.442元(银元)/公斤。
建国后,聊城地区成立国营食品公司,经营猪、牛、羊、禽、蛋等品种的购销业务,从农户购进,成批上调大中城市和供应当地市民,其价格由政府制订。1953〜1985年,国家多次提高肉、禽、蛋等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1954年,每50公斤生猪收购价27.10元,菜
牛31.73元,菜羊19.60元,鸡蛋41.04元;1962年,每50公斤生猪收购价47.50元,菜牛31.30元,菜羊27.65元,鸡蛋83.85元;1979年,每50公斤生猪收购价48元,菜牛56.5元,菜羊56元,鸡蛋90元;1985年,每50公斤生猪收购价90元,菜牛145元,菜羊160元,鸡蛋110元。1985年与1954年相比,生猪收购价提高232.1%,菜牛提高356.98%,菜羊提高716.33%,鸡蛋提高168.03%。价格的调整不同程度地改变了农副产品价格与价值长期背离的状况,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1985年后,对猪、牛、羊、禽、蛋等全部取消派购,对购销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价格和议购议销多渠道经营。当年,生猪收购指导价为每50公斤90元,市场零售价为每50公斤130元。1987年,市场猪肉供应紧缺,出现互相抬价争购的现象,指导价格失去控制,市场零售价格涨至每50公斤230元,比1985年涨价76.9%。1988年,国营商业经营的鲜猪肉零售价格和其他副食品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自5月1日起,职工生活实行副食品价格补贴。1990年,全区各地市场鲜猪肉零售价格平均每公斤5.86元。1991〜1993年,区内副食品市场价格趋于稳定。生猪每公斤在2.96〜3.2元之间浮动,菜牛每公斤在5.9〜6.7元之间浮动,鸡蛋每公斤在4〜4.5元之间浮动。1994〜1996年,区内副食品市场价格呈大幅度上升趋势。1996年生猪价格为6.9元/公斤,比1994年上升19%;菜牛价格为16元/公斤,上升88.2%;鸡蛋价格为7.6元/公斤,上升41.8%。聊城地区部分年份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及指数
工业品价格
抗日战争前,工业品价格比较稳定。1930~1936年,食盐0.156〜0.19元(银元)/公斤,白糖0.274~0.374元(银元)/公斤,白布0.219〜0.336元(银元)/米,火柴0.038〜0.044元(银元)/封。抗日战争爆发后,工业生产遭受破坏,工业品价格逐步上升,至建国前夕,价格急剧上涨。1939〜1946年,食盐由0.20元(法币)/公斤涨至1740元(法币)/公斤,白糖由0.68元(法币)/公斤涨至22000元(法币)/公斤,白布由0.60元(法币)/米涨至17850元(法币)/米,分别上涨8700倍、32353倍和29750倍。
建国后,工业品价格随产品的更新、成本和产销的变化而逐渐调整,总水平基本稳定,略有上升。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降低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三年困难时期(1960〜1962年),对糕点、卷烟、自行车、钟表等10种商品实行高价销售。1971年,降低石油、化肥价格。1981年,提高烟、酒等销售价格。1983年后,扩大企业自主权,许多小商品与地方产品价格相继放开,实行市场调节。1992年,国家颁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增加了企业对产品的定价自主权,加快了工业商品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
1958〜1990年,日用工业品价格略有上升。食盐由0.28元/公斤升至0.48元/公斤,“大前门”香烟由3.6元/条升至5.9元/条,白砂糖由1.5元/公斤升至3.58元/公斤,酱油由0.4元/公斤升至0.72元/公斤,一号电池由0.265元/节升至0.3元/节,缝纫机由106元/架升至143元/架,“华光”肥皂由0.32元/条升至0.47元/条,铁皮暖瓶(5镑)由7元/个升至8元/个。手表、收音机等耐用消费品价格则大幅度下降。农业生产资料中,农药、化肥价格下降,农机产品价格上升。1956-1985年,滴滴涕乳剂由9.15元/公斤降为1.4元/公斤,一六。五乳剂由34.13元/公斤降为6.6元/公斤,碳酸铵由0.396元/公斤降为0.374元/公斤,尿素由0.66元/公斤降为0.54元/公斤。1973〜1990年,“泰山”12型小四轮拖拉机由3500元/台升至4900元/台,195型柴油机由790元/台升至1020元/台,JC650型手推车由27元/辆升至56.5元/辆。工业燃料中,部分石油产品价格下降,原煤价格上升。1955〜1986年,汽油由0.85元/公斤降为0.7元/公斤,煤油由0.85元/公斤降为0.61元/公斤。1965~1990年,阳泉混煤由4.52元/百公斤升至5.12元/百公斤,肥城原煤由2.19元/百公斤升至4.82元/百公斤。砖瓦、水泥、沥青、木材等建筑材料价格上升。1957〜1985年,红砖由26元/千块升至54元/千块。1975〜1990年,水泥由80元/吨升至206元/吨,沥青由216.3元/吨升至393.75元/吨,玻璃由2元/㎡升至7.28元/㎡,红松圆木由207元/m3升至542元/m3。
1992年后,区内工业品市场品种丰富,市场繁荣,商品价格上扬。至1996年,日用工业品中食盐升至0.78元/公斤,食糖升至5.8元/公斤,一号电池升至1元/节,“华光”肥皂升至1.5元/条,铁皮暖瓶(5镑)升至23元/个,缝纫机升至390元/架。比1990年分别上涨62.5%、62%、233%、219%、187.5%、172.7%。至1996年,农业生产资料中“尿素''升至2060元/吨,一六。五乳剂升至19500元/吨,“泰山”12型小四轮拖拉机升至8530元/台。其中“尿素”比1992年上涨137%,一六O五乳剂和“泰山”12型拖拉机分别比1991年上涨14.7%和71.6%。至1996年,工业燃料中山西烟煤升至210元/吨,70#汽油升至2490元/吨,0#柴油升至2280元/吨,比1991年分别上涨75%、55.6%和34.1%。至1996年,建筑材料中红砖升至170元/千块,水泥升至270元/吨,沥青升至1500元/吨,比1991年分别上涨214.8%、31.1%和150%。
聊城地区部分年份主要工业品价格及指数第三节交换比价
民国期间,随着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呈逐步缩小趋势。日军侵入境内后,大部分工商业被迫关闭,物价上涨,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随之扩大。建国后,工业生产迅速发展,人民政府对不合理价格进行调整,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逐渐缩小。国家多次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对化肥、农药、农用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则实行降价销售,供应农村的主要工业品零售价基本保持稳定。1979年后,多次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并开展农副产品议购议销,工业品零售价格基本保持稳定,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进一步缩小。1992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国家连续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农副产品市场零售价成倍上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逐步缩小。
聊城地区部分年份小麦交换工业品数量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