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计划管理
民国期间,生产建设计划由政府部署,建设科具体实施。建国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经济计划和生产建设计划由专区计划委员会编制,报请行署同意后,专区计划委员会具体实施。1953〜1957年,国家实行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相结合,工农业生产稳步发展。1985年后,实行指导性计划,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有了生产自主权;工业实行承包责任制,扩大企业自主权,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一节管理体制
建国前,境内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个体生产。建国后,随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确立和发展,经济计划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发展和完善,国民经济逐步纳入计划管理的轨道。
1950~1954年,国营经济实行直接计划,由国家按系统进行条条管理;其他经济成份实行间接计划,其中合作社经济由基层企事业理事会编制简要计划;个体农业、手工业经济由各县市直接根据典型调査进行推算,作估算性计划。专署计统科的工作仅限于工业、农业、财贸、文教部门的数字统计,计划管理体制尚未完全建立。1955年5月,山东省计委颁发《关于各市、专署、县计委工作任务与范围问题的初步意见》后,专署计统科代表省计委,对各县市的计划统计工作开始进行粗线条地协调和领导,对各县市上报到省的重要计划做初步审查,并对省下达给各县市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1956年6月,聊城专署计统科被撤销,地区一级计划管理工作一度中断。1958年,中央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计划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同年8月,聊城专署设立经济计划委员会,全面负责全区国民经济计划的平衡、编制与执行。9月,专署经济计划委员会制订《关于专署经济计划委员会机构设置和工作范围任务的初步方案》,对计划草案的上报、下达,计划指标的分级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均做了具体规定。12月,分别编制下达1959年度各项计划草案。从此,全区国民经济计划体制初步形成。尔后,在实践中对新建的计划管理体制又做了若干补充规定,明确以“块”为主、以“条”为辅的“条块”结合的双轨管理体制。至1961年,正常的计划编制与审批程序方逐步建立。1962年,为了调整国民经济,实行中央集中领导下的“条条”为主的“条块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区内的计划管理体制也作了相应调整。上半年,撤销专署劳动局、统计局、物资局,所辖业务并入计划委员会统一管理。同时,扩大“条条”职能。专署各项计划的编制基本上以“条条''为主。生产计划、物资分配计划、物价、劳动工资、社会事业、财政信贷计划批准下达权限基本上收归中央和省。1964年,全国经济形势好转,中央开始有步骤地陆续下放部分计划管理权限。专署计划委员会拟定计划实行“由下而上,上下结合,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办法。1966年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和破坏,致使计划部门不能行使正常的计划管理职能。1970年,进一步扩大地方在计划管理方面的权限。国民经济计划体制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属于全国、全省平衡的主要计划指标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余指标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由地区平衡安排。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调整部分计划指标,增加部分宏观控制指标,开始注重中、长期计划的研究和编制。1984年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山东省人民政府分别下达的《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突破长期以来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开始进行计划体制改革,加强经济运行的监测和预测及综合平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各种经济杠杆,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以保证全区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1992〜1996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计划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一是指令性计划不断缩小,指导性计划不断扩大,到1994年已将1992年的25项计划调减为11项计划;二是不断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把年度计划工作重点进一步转移到综合平衡和协调服务上来,并不断开拓新的融资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以确保地区重点产业的发展和重点项目实施;三是集中力量组织大项目,如“兴聊十大工程”建设、4X60万千瓦电厂项目的争取工作和国家粮棉大县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四是加强中、长期计划编制和重点课题的研究工作,如《聊城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及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聊城地区综合国土规划》、《聊城地区持续农业和农村发展总体规划》、《聊城地区十年电力规划》、《聊城地区投资环境现状与预测》等。
第二节编制执行
长期计划编制与执行1960年1月,编制《聊城专区1960年〜1967年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初步意见》,规划1962年工农业总产值为1959年的274.6〜226%,每年递增40—31.5%;1967年为1962年的361.8〜345%,每年递增29.4〜28.2%。其中,1962年工业总产值为1959年的336.2〜283%,每年递增49.8-41.5%;1967年为1962年的531.2〜526.3%,每年递增39.7〜39%。1962年农业总产值为1959年的243~190.7%,每年递增34.4-25.2%;1967年为1962年的236.7〜216.8%,每年递增18.8〜16.8%。由于规划脱离实际,到1967年,“初步意见”中提岀的要求未能实现。
1960年11月,编制《关于1962年〜1969年工业生产计划安排意见(草案)》,规划1962年工业总产值比1957年降低2%;1969年工业总产值比1962年增长2.3倍。在执行中,1962年工业总产值比1957年降低44%;1969年工业总产值比1962年增长1.8倍。规划指标均未实现。
1963年3月,编制《聊城专区发展农业生产的十年(1963年〜1972年)规划(草案)》,计划到1972年粮食总产达到17亿公斤,棉花总产95万担,花生总产50万担。至1972年,粮食总产实现8.79亿公斤,完成计划的51.7%;棉花总产82万担,完成计划的86.3%;花生总产6.87万担,仅完成计划的13.7%。
1971年11月,编制《聊城地区实现农业机械化的初步规划(1971〜1980年)》。由于在初期实施中遇到困难,1974年8月又制定《聊城地区农业机械化情况和“五•五”规划意见》,调整、完善1971年编制的初步规划。计划到1980年,农用动力机械拥有量达到221万马力,机耕面积710万亩,农用拖拉机大、中型拥有量25.67万马力,手扶拖拉机(小型)22.15万马力,灌溉面积710万亩,农村用电量1.02亿度,平均每亩耕地施化肥40公斤。到1980年,农用动力机械拥有量108.84万马力,完成计划的49.3%;机耕面积600万亩,完成计划的84.5%;农用拖拉机(大、中型)拥有量15.72万马力,完成计划的61.2%;手扶(小型)拖拉机6.12万马力,完成计划的27.6%;灌溉面积652.63万亩,完成计划的91.9%;农村用电量0.5亿度,完成计划的49%;平均每亩耕地施用化肥53.5公斤,完成计划的133.8%。尽管多数指标没有实现规划要求,但与1970年相比,10年间均有了大幅度增长,其中农用动力机械拥有量增长5倍,机耕地面积增长2倍,农用拖拉机(大、中型)增长6倍,手扶拖拉机增长42倍,灌溉面积增长1倍,农村用电量增长1.6倍,平均每亩耕地施用化肥增长5.7倍。
1975年9月,编制《聊城地区1976年〜1985年十年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1985年工农业总产值达到29.3亿元,其中农业总产值达到15.7亿元,工业总产值达到13.6亿元;社会商品零售额5.05亿元;财政收入1.2亿元。到1985年,工农业总产值为42.26亿元(1980年不变价格),完成计划的144%。其中农业总产值为20.31亿元,完成计划的129%;工业总产值为21.95亿元,完成计划的161%;社会商品零售额为14.45亿元,完成计划的286%;财政收入1.03亿元,完成计划的85.8%。
1991年4月,编制《聊城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规划国民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7%,1995年和2000年分别达到87.13亿元和122.20亿元;国民收入年平均增长6%,1995年和2000年分别达到75.09亿元和100.48亿元;工农业总产值年平均增长8.1-9.6%,1995年和2000年分别达到174.20亿元和257.14亿元,其中工业产值年平均增长10~12%,1995年达到105.55—115.50亿元,2000年达到169.99亿元,农业总产值年平均增长4-5%,1995年达到83.84〜66.97亿元,2000年达到77.67亿元;地方财政收入年平均增长8〜10%,1995年达到3.59〜4.00亿元,2000年达到6.00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995年和2000年分别达到1000元和1300元。
1996年3月编制《聊城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第九个五年计划(1996〜2000年)国民生产总值达到375亿元,年平均增长18%;工农业总产值950亿元,年平均增长20%,其中工业总产值760亿元,年平均增长25%,农业总产值170亿元,年平均增长5%;地方财政收入10亿元,年平均增长15%;农民人均纯收入3000元,年平均增长20.1%。2000〜2010年国民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16%,全区人均主要国民经济指标接近全省平均水平。
中期计划编制与执行1953〜1957年,省人委没有赋予聊城专署直接进行计划管理的职能。专区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有关指标,含在全省第一个五年计划中,由省计委直接下达到各县市实施。
1958年11月,编制《聊城专区第二个五年工业、交通运输事业发展规划》。由于受“大跃进”和“浮夸风”的影响,制订的规划严重脱离实际。
1965年3月,编制《聊城专区1966-1970年发展农业生产的规划纲要》。因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到1970年各项指标均未完成。其中粮食总产8.4亿公斤,占计划的84%;棉花总产105万担,占计划的52.5%; 花生总产430万公斤,占计划的19.1%。
1970年8月,编制《聊城地区第四个国民经济计划(草案)》。1973年7月,又作了部分调整。计划到1975年粮食总产12亿公斤、棉花总产160万担、花生总产45万担,工业总产值达到4.45亿元。到1975年,粮食总产为11.628亿公斤,完成计划的96.9%;棉花总产144.32万担,完成计划的90.2%;花生总产40.14万担,完成计划的89.2%;工业总产值为7.6亿元,完成计划的148.7%。
1977年8月,编制《聊城地区“五五”规划的调整意见和“六五”规划设想》。计划到1980年工农业总产值达到26亿元,其中工业总产值达到14亿元,农业总产值达到12亿元。计划到1985年工农业总产值达到42.7亿元,其中工业总产值达到26.9亿元,农业总产值达到15.8亿元。“五五”计划的完成情况为:工农业总产值22.99亿元,完成计划的88.4%。其中工业总产值为10.1亿元,完成计划的72.1%,农业总产值为12.89亿元,完成计划的107.4%。“六五”计划的完成情况是:工农业总产值42.26亿元,完成计划98.97%。其中工业总产值21.95亿元,完成计划的81.6%;农业总产值20.31亿元,超额28.5%完成计划。
1985年8月,编制《聊城地区第七个五年(1986〜1990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纲要(讨论稿)》。计划到1990年,全区工农业总产值达到61亿元,其中农业总产值32亿元,工业总产值29亿元,财政收入1.65亿元。“七五”计划的执行情况是:到1990年,工农业总值为72.8亿元,完成计划119.3%,平均每年增长11.5%。其中农业总产值为27.05亿元,完成计划的84.5%,平均每年增长5.9%;工业总产值为46.09亿元,完成计划的158.9%,平均每年增长15.8%。财政收入2.44亿元,完成计划的148.4%。
1991年4月,编制《聊城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其中“八五”计划到1995年国民生产总值87.13亿元,工农业总产值174.20亿元,工业总产值105.55—115.50亿元,农业总产值63.84〜66.97亿元,地方财政收入3.59~4.00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000元。执行情况是1995年国民生产总值164.00亿元,完成计划的188.2%;工农业总产值382.01亿元,完成计划的219.3%;工业总产值248.98亿元,完成计划的235.9%;农业总产值133.03亿元,完成计划的208.4%;地方财政收入4.92亿元,完成计划的137.0%;农民人均纯收入1200元,完成计划的120%。
短期计划编制与执行1955年前,国民经济年度计划由省编制,下达到各县市或业务主管部门执行,专区没有编制年度计划。
1955年9月,首次编制《聊城专区1956年农业生产计划(草案)》。1956年12月,编制《聊城专区1957年国民经济计划(草案)》,为专区第一个综合性年度计划。此后,年年编制国民经济年度计划。其中,1958〜1959年,受“大跃进”和“浮夸风”的影响,国民经济计划管理受到严重冲击,制订计划脱离客观实际,经济建设失去控制。1959年,粮食总产28.9亿公斤,完成计划20%;棉花总产262万担,完成计划36%;工业总产值5.6亿元,完成计划37%。“文化大革命”期间,国民经济计划管理受到干扰,经济发展缓慢。1968年,仅完成工农业总产值4.98亿元,比上年减少8.2%,其中农业总产值减少10.1%,工业总产值减少6.3%。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计划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并注重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国民经济以较快的速度稳步发展,是建国以来经济建设的最好时期。至1990年,全区国民生产总值达到40.12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02.1%,比上年增长9%;国民收入达到32.95亿元,完成计划的100.8%,比上年增长8.6%;工农业总产值达到72.80亿元,完成计划的101.1%,比上年增长8.9%;其中农业总产值27.06亿元,完成计划的100.6%,比上年增长4.4%;工业总产值45.77亿元,完成计划的101.5%,比上年增长11.7%;财政收入达到2.44亿元,完成计划的100%,比上年增长10%。1993年全区国民生产总值76.11亿元,比1992年增加19.7%,完成年度计划的100.3%;工农业总产值154.21亿元(1990年不变价,下同),比1992年增加15.40%,完成年度计划的98.7%;其中工业总产值100.18亿元,比1992年增加15.1%,完成年度计划的96.1%;农业总产值54.03亿元,比1992年增加15.9%,完成年度计划的102.7%;地方财政收入5.13亿元,比1992年增加75.8%,完成年度计划的160.3%;农民人均纯收入626元,比1992年增加21.1%。1995年,全区国民生产总值164亿元,比1994年增加17.7%,完成年度计划的100.9%;工农业总产值249.7亿元,比1994年增加25.1%,完成年度计划的105.1%;其中工业总产值179.1亿元,比1994年增加32.2%,完成年度计划的107.3%;农业总产值70.6亿元,比1994年增加10.1%,完成年度计划的100%;地方财政收入4.92亿元,比1994年增加86.3%,完成年度计划的159.7%;农民人均纯收入1200元,比1994年增加35.3%,完成年度计划的109.1%。1996年,全区国民生产总值197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15.0%;工农业总产值313.5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01.5%;其中工业产值235.5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01.1%;农业产值78.0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02.6%;地方财政收入6.7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09.4%;农民人均纯收入1636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02.3%。
第三节经济协作
1984年8月成立聊城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开始了跨省市、跨地区的经济技术协作的新的一页;同时,协调区内部门行业间的横向经济技术联合,为全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1985年7月,区内20家企业参加山东省东西部地区第一届经济技术洽谈会,共签定协议书20多项,年增利税500多万元。
1986年5月,区内30家企业参加山东省科技成果转让洽谈会,提报技术难题36项,签定协作项目70余项。7月,组织区内40多家企业的近百种产品参加中原地区轻纺产品交易会,成交额近百万元。8月,与邯郸地方铁路管理处签订联合修建馆聊铁路协议书,同邯郸市和长治市签订煤炭供应协议书。
1987年,聊城、烟台两地市相互派员考察成立对口协作领导小组,开展对口经济技术协作。5月,烟台市纺织工业公司与临清羊毛衫厂、临清针织厂、阳谷针织厂和高唐针织厂签订经济技术协议。11月,临清市副食品厂与烟台市食品厂联营生产“婴儿乐”饼干,年增利税30万元。
1988年1月,浙江省金华市经济协作代表团访问聊城,双方结成友好地市。3月,地区派经济协作代表团考察厦门、汕头、深圳、珠海、广州等地,为联合发展外向型经济寻找岀路。9月,上海纺织专业技术人员应邀来聊城进行技术援助,分别对聊城国棉厂实施空调改造技术,对聊城市印染厂和临清市印染厂实施印染生产线松式漂染技术,对聊城第二毛纺厂实施针刺毛毯印花工艺。
1989年,先后建立聊城地区驻深圳联络处、驻邯郸办事处、驻沈阳办事处、驻齐鲁石化公司联络处。9月,以临清济美酱园为龙头,联合河南、河北等地7个厂家在临清市成立中原地区济美酱菜联合体。
1990年5月,区内10家企业参加在邯郸市召开的首届中原食品博览会,成交额为270余万元,占博览会总成交额的七分之一。10月,在山东省东西部地区第三届经济技术协作洽谈会上,聊城地区达成意向性协作项目31项。1985〜1990年,全区共实现横向经济联合项目380个、技术协作项目650项,引进资金2.8亿元,协进物资10.6亿元、协岀物资4.89亿元,引进人才2700人次、派出技术人员800人次,获得直接经济效益计达70多亿元。
1991-1994年,全区经济技术协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在“东挂西联、北上南下”格局下不断得到发展,东部以引进沿海地区先进技术为主,西部以物资协作、产品交流为主,并且拓宽与全国南方、北方的技术、物资、资金、信息等方面的联系渠道。4年来,全区实现经济技术协作项目1000多项,引进资金3亿多元,引进人才0.3万多人,协进协岀各类物资总额7亿多元。其中,1991年组织20家企业参加“山东省科技成果与企业技术难题招标洽谈会”,洽谈项目13个,所提14个难题全部中标。1992年组办“聊城地区首届科技成果交流交易会”,为观展洽谈的0.3万多家企业、0.8万多人次提供全方位服务,签定了254项合同书、协议书。1994年筹备并参加了在北京举办的7省市环渤海首届中外经济技术招商引资洽谈会,与8家国外客商进行洽谈,达成和签署意向性协议11份。
1995-1996年,进一步拓宽协作渠道,扩大协作范围,在对口协作、区域联合、科技成果、协作项目的收集开发利用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拓宽协作渠道,扩大协作范围。为莘县等县市企业实施与齐鲁石化公司炼油厂、济南炼油厂靠挂结对牵线搭桥、协调服务;同大庆、辽阳、锦州、锦西、抚顺等地及当地的石化企业挂钩,将东阿面粉厂、冠县肉联厂、聊城油厂等作为他们的副食品供应基地;协调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管理局来聊为铁路专用线和储备库安装吊装设备达成初步协议;1995年,阳谷标志服装厂等企业同宁波良友时装公司等单位达成协议。1996年,聊城地区同内蒙哲里木盟达成8项协议。与烟台市对口协作工作取得新进展。聊城、东阿、在平3县市分别与烟台有关单位建立蔬菜速冻保鲜厂;烟台市协作公司、烟台市食品公司在聊城市投资兴办食品加工企业;在平县吉祥食品有限公司与莱阳市吉龙集团公司共同投资举办合营企业,总投资650万元,年加工各种蔬菜6万吨以上,出口创汇645.5万元,1996年10月全面竣工投产。积极参与中原协作区的各项活动。组织参加1995年10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原经济区跨世纪发展战略研讨会;组织参加1995年11月在河南省鹤壁市召开的中原地区经济协作会第十届工作会议,为进一步加强同中原地区的经济合作进而实现把聊城建成辐射中原地区的商贸旅游城市创造了条件。广泛收集科技成果、技术协作项目,做好开发利用工作。两年来,共收集科技项目、成果项目、专利项目及转让合作项目计800余项,编印散发《95优选科技成果经济协作项目索引》0.1万余册。40W日光灯节电器是本区发明的国家级专利成果,在北京召开的95百项实用科技成果展示会上被选为百项实用科技成果之一,在比利时布鲁塞尔世界尤里卡发明奖评比会上获世界尤里卡发明奖金奖。为尽快开发这个项目,先后向区内外、省内外发布信息,寻求接产厂家。
第二章统计
民国期间,政府设专职统计员。建国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统计机构日趋健全。至1996年,地区统计局有干部、职工36人,局下设办公室、业务科、检查科、普查办公室、计算站等5个科室。
建国前,境内工业十分落后,统计内容主要是历年赋税收缴以及财政支出等。建国后,农、工、商各业迅速发展,社会分工愈来愈细,统计调查内容日趋广泛,各级统计部门在统计调查的基础上,对统计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编印多种类型的国民经济统计资料,直接服务于经济建设,成为各级领导决策的依据。1984年后,《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继颁布,统计工作进入依法办事的轨道,统计质量进一步提高。1991〜1996年,统计工作贯彻“准确、及时、全面、方便、客观”的方针,紧紧围绕经济建设积极推行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发挥了统计信息、咨询、监督、服务的整体功能。第一节统计调查
清代及民国期间,统计调查内容比较单纯。建国后,随着社会各项事业及国民经济的发展,统计调查的内容日趋广泛。1990年,统计机构直接调查的项目(包括国家、部门、地方3级统计调查)共17部分77大项7600多项指标。农业主要有产值、播种面积、产量和收益等;工业主要有产品、产值、产量等;商业主要有社会商品零售额、主要商品零售量、农副产品收购量等;劳动工资方面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人数、工资、职工增减、职工分类和保险福利等;固定资产方面主要有全民单位基本建设和技改投资、城镇固定资产和农村私人投资等;物资方面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物资消费与库存;综合平衡方面主要有社会总产值、国民收入及消费等。除上述专业统计之外,其他系统统计还有金融、物价、财政、运输、邮电、能源、气象、环境、科学技术和文教卫生等。
建国以来,地区统计局除完成上述年度性的定期统计外,还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进行多次大型普查。1953年7月1日零点,全区进行第一次人口普查,对家庭人口、家庭状况、职业构成、职工增减等9项指标作了普查统计。1964年7月1日零点,全区进行了第二次人口普查,设有12项统计指标。1982年7月1日零点,全区进行了第三次人口普查,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婚龄、生育等19项指标。1985年全区进行第一次工业普查,对全区1165个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和221个非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的产品、产量、产值以及职工状况、产品销售等进行普查统计,共计638项指标5041个数据。1990年7月1日零点,全区进行第四次人口普查,对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户口状况、在业人口行业状况、不在业人口状况、婚姻状况、生育状况等21项指标进行了普查登记。1992年,全区粮棉严重减产,统计部门多次下乡进行调査研究,在准确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写出有价值的调查分析报告。1993年,全区进行了第三产业普查,主要内容为1991〜1992年度全区第三产业机构、人员、实物资产、生产经营等项指标。1995年10月1日,全区进行1%人口小普查,对人口总量、地区分布、基本结构和居住环境等情况进行普查统计。1996年,全区进行第三次工业普查,普查内容为全区工业资产底数、工业所有制结构、主要产品结构和行业结构状况、主要工业产品生产能力及其利用状况、主要生产设备数量及其技术状况等17个方面。同年,全区农业普查在聊城市进行试点与业务培训。
聊城地区部分年份国民经济主要指标统计(续表)
第二节统计服务
建国后,区内统计机构在统计调査的基础上,先后整理编印了《国民经济统计资料》、《1949〜1980年三十年统计资料汇编》、《建国四十年来聊城经济发展回顾——前进中的聊城》、《十年改革聊城农村经济发展回顾一在改革中腾飞》等综合统计资料和专题资料。为了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和社会服务,统计部门在统计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对繁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现象进行全面系统的定量观察和综合分析,不断地描述评价和预测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1981〜1990年整编了统计信息、专题报告、专题分析等,内容涉及国民经济指标、工农业生产、家庭需求、消费状况、基本建设投资、人口变化等。其中《聊城地区“六五”期间工业经济效益分析》获山东省科技论文三等奖、《数字、质量控制的理论与实践》获山东省优秀论文奖。1993年地委全委(扩大)会议筹备期间,地区统计局与地委办公室共同编印了《1978〜1992年聊城地区国民经济发展主要经济指标与全省及鲁西北4区经济指标对比图表资料》,发到各级党委、政府,直接为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1991~1996年,每年编印《国民经济统计资料》、《统计动态》、《统计月报》等资料,及时向社会发布各年度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此外,还定期在《聊城日报》公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报告。
第三节统计监督
1983年前,统计工作没有法定的监督程序,只是通过统计数字、质量检查等手段,以纠正统计过程中虚报、瞒报和伪造统计资料的问题。1984年,《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继颁布。1985年上半年统计部门利用多种形式对《统计法》进行广泛宣传,并举办专业人员学习班。1989年4〜7月,在全区开展了统计法规执行情况大检查。统计部门与监察、法制等部门发出联合通知,印制大检査文件500余份,发至各乡镇和企业,各单位普遍进行了自查和互査。在此次检查中,参加抽査的统计人员1003人,完成自査单位1211个、抽查单位243个,对査出的统计差错及时进行了纠正。1994年5~6月,开展全区统计执法大检查,共查出统计违法行为34件。1995年,加大执法力度,培训和充实检查人员,查处了一批较有影响的统计违法案件,全年共査处统计违法案件38起。1996年修正后的《统计法》颁布实施,配合《统计法》宣传,全区进行3次统计执法大检査,共査处统计违法案件140余起。统计执法工作的开展使统计违法行为得到遏制,统计数据质量有了明显提高。第三章物价管理
民国初期,经济发展缓慢,市场购买力低弱,币值无多大变化,物价基本稳定。1938年后,连年的战争致使经济濒于崩溃,民族工商业急剧破产;而国民政府则滥发货币,导致物价飞涨。
建国后,人民政府制定统一财政经济、稳定市场物价的方针,扭转物价飞涨局面。1953〜1954年,对粮食、油料、棉花、蚕茧、生猪等农副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或派养、派购,对农药、化肥、金属材料、机电设备、化工原料等生产资料实行国家统一分配、统一定价。1959年4月,成立聊城专署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建立物价审批检査制度,并对地方土产品和部分农村手工业品实行严格管理。1960〜1962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物资供应紧张,消费品价格急剧上涨。为了稳定市场、控制物价、回笼货币,对定量供应以外的糕点、糖果、卷烟、针织品、自行车、钟表等10种商品实行高价销售。“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冻结,价格背离价值的状况突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较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8种副食品价格,同时对工业品价格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逐步放开三类农副产品、工业品的小商品价格。1985年,农产品改统购指令性价格为按合同定购的指导性价格。此后,工农业产品价格不断进行调整,改革价格管理体制,下放部分产品定价权,加强物价监督。1990年,除少量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外,其余物价全部放开。同时加强物价监督和检查,规定所有商品一律实行明码标价。1991〜1996年,物价管理工作按照“稳定物价、振兴经济、管而不死、活而有序”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物价法规和物价管理制度,使商品价格大体接近商品价值、反映供求关系和国家政策要求。
第一节管理体制
民国期间,境内各县商会相继建立,市场零售价格由各地同业会议定。1939年4月,国民政府经济部颁定《非常时期评定物价及取缔投机操纵办法》,规定“由县、市政府会同当地有关机关、商会或同业公会设立评价委员会,办理当地日常必需品评价事宜”,对“违反评价规定者,依法处一年以下徒刑,并科以罚金”。1941年4月,国民政府公布《非常时期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居奇办法》,规定对于囤积粮食、布匹、燃料、食盐等日用重要物品者,“除没收其囤积物外,并得按情节轻重处以徒刑及科以罚金”。1943年1月,国民政府颁布《限价实施办法》,规定“各省、市政府对于所辖区域内重要市场之物价、运费、工资应于三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一律实行限价”,并指出:“应以三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各该市场之原有价格为标准,由各该当地政府予以评定”;“实施限价后,应严厉禁止黑市,如有违犯法令擅自抬价者,主管机关应即取缔,并按军法从处”。
建国初期,境内物价管理工作主要是国营商业通过抛售粮食等主要物资打击投机倒把、平抑市场物价,并通过挂牌收购或委托供销合作社对粮、棉等主要农副产品代购代销以稳定市场物价。1950年后,区内物价管理由专署工商科分管,主要是对粮、油、食盐、煤炭、布匹等主要日用品价格的不合理部分进行调查和调整;对当地土产品及出口物资提岀收购价格方案,搜集价格资料,研究合理比价。1953年11月,对粮食、油脂油料实行统购统销。次年,又对棉花实行统购统销。之后, 粮、棉、油、布由国营商业统一经营,烟酒专卖。1959年9月,专署商业局制定属专署级机关掌握价格的商品和市场管理规定,其中区内产工业品15种,农副产品72种。这个规定第一次明确了地、县价格分工权限和管理办法。1960〜1962年,货币流通量超过了物资可供量,集市贸易价格大幅度上涨,人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对此,物价部门加强对集市贸易的管理,取缔打击贩卖活动,规定粮食、棉布等18种(类)产品不准涨价。1963年8月,专员公署物价委员会(以下称专署物委)下达《关于对各县物委建立定期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规定各县物价委员会每季度向专署物委作一次全季性的书面综合报告,以此了解情况,指导工作。1964年6月,专署物委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物委颁发的《基层商业企业物价管理试行办法》,并据此制订了《聊城专区物价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管理权限、价格审批权限和各类产品(商品)价格制定的原则及物价管理制度。规定全区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商业及饮食、照相、理发、洗澡、旅店等服务性营业单位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并定期进行检查,要求大型企业有专职物价机构,中型企业有专职物价员,小型企业有兼职物价员。1967年8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加强资金、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各级物价部门采取冻结物价的措施,使整个工农业产品价格在长达10年的“文化大革命”中基本上处于冻结状态,避免了价格的混乱。但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国民经济遭受到严重的干扰破坏,商品价格同价值严重背离,市场供求矛盾突出,物价改革势在必行。
1979年,国家大幅度提高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收购价格。1981年,对重工业产品进行重大改革,允许地方制订临时价、地区价、协作价,部分机电产品允许浮动价。1983年,放宽饮食、旅店等服务性行业的价格管理,允许企业在上级规定的毛利率内自行灵活掌握。1984年机械产品全部实行浮动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和市场情况,按国家规定的中准价格可上下浮动百分之十。同年,对市场小商品的产销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工、商协商定价,全部进入市场调节。1985年,地区物价局实行专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相结合,让职工参与社会物价监督。同年9月,贯彻国家物价局关于《物价检查所工作暂行规定》、《物价违纪案件审理工作暂行规定》、《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等文件,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严肃物价纪律,建立和完善物价监督管理制度。1986年,继续扩大工业消费品实行浮动价格的范围;放宽大中型企业生产的工业生产资料产品的地方临时定价权限;放活小型企业生产的工业生产资料产品价格,对执行国家定价有困难的,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合理制定地方价格;下放优质产品加价权限给生产企业。同年,纳入地区物价局及地直有关部门管价的商品价格共计156种,其中轻工业产品价格56种,重工业产品价格77种,非商品收费23种。地区管理的农副产品价格全部放开。1988年,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本着“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制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规定凡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1990年,全区物价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在全区范围内,对有商品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律采用以区分3种价格形式的红、蓝、绿3色标签,并规定每年3月份为商品明码标价检査月。1991年,再次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工业用煤三分之二推向市场调节。1992年,国家颁布《价格管理目录》,大幅度压缩国家管价品种,增加指导价品种。国家管理的工业消费品类仅剩下食盐和部分药品等个别品种。1993年放开粮食定购价格和生活用煤销售价格,提高了棉花收购价格,市场调节商品约占商品销售总额的96%。1994年,进一步理顺工农业产品价格,小麦、玉米、棉花等农副产品收购价大幅度提高,电价、药品价进行适度调整,成品油价、化肥价实行计划内外“并轨”。1995年,加大物价调控力度,把控制物价涨幅作为政府目标责任。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先后对农药、农膜、化学药品、金银首饰、工业用盐等72种商品价格进行适度调整;进一步提高棉花和桑蚕茧收购价;整顿全区农村电价。1996年,着力控制通货膨胀,大力整顿价格秩序,加快价格立法进度,贯彻《山东省制止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暂行规定》及《山东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修订了《政府管价商品目录》,适度提高盐价、定购粮收购价和居民口粮销售价。
第二节物价演变
农产品价格
粮油价格民国期间,境内粮、油市场多由私商经营,称之“粮行”和“油坊''。粮油价格的变动主要受年景丰歉、供求关系的影响,季节差价明显,价格极不稳定。1933年,聊城县小麦的市场价格是2.905元(银元,下同)/50公斤,小米2.936元/50公斤,玉米2.194元/50公斤。至1936年,小麦涨至5.315元/50公斤,小米5.068元/50公斤,玉米4.357元/50公斤,涨幅分别为82.9%、72.6%和98.6%。
建国前夕,国营公司购销比重仅占少数,私营粮商仍然操纵着粮食市场,稳定市场粮价的任务十分艰巨。1949年5月,聊城县每公斤小米市场价格由4600元(旧人民币,下同)涨至6000元,涨幅达30.4%。国营公司为平稳市场,坚持与私商斗争,不断根据市场情况规定收购牌价,价格变动亦较频繁。至1953年,聊城粮食分公司(国营)通过“适时收购,组织调进”等手段,逐步稳定了市场粮价,制定了购销价格,1953年每公斤小麦2000元(旧人民币,下同),小米1680元,谷子1230元,大豆1640元。1953年11月,中央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取缔粮油自由市场,实行统购统销,价格分级管理。1956〜1958年,国家又两次对部分粮油购销价格作了调整。1960〜1962年,市场物资奇缺,集市贸易价格大幅度上涨,牌价与市场价悬殊,尤以粮食、食品、副食品为甚。国家为安定人民生活,促进农业生产,于1961年5月,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销价未动),粮食价格岀现了第一次购销倒挂。这次调价,属国家管理的小麦、稻谷、玉米、谷子、高梁、大豆等6种粮种的统购价较1954年平均提高25%,属省管理的21种粮食统购价平均提高15%。1965年4月,将供应城乡非农业人口粮食的统销价格调整到与统购价格相同,购销平价直至1978年。
1979年4月,根据上级规定,再一次提高粮油统购价格。其中,国家掌握的上述6种粮食统购价格,平均每50公斤由13元提高到15.85元,提价幅度为21.9%;省掌握的6种粮食(地瓜干、绿豆、红小豆、豌豆、草大麦、黍子)统购价格,平均每50公斤由7.78元提高到9.52元,提价幅度22.37%;花生油、棉籽油和豆油的统购价格,平均每50公斤由88.27元提高到112.53元,提价幅度为27.48%。统购价格提高后,粮油统销价格仍然不动,岀现了第二次购销倒挂,直至1984年。1985年4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同时调整农村粮食购销价格,改变购销价格倒挂的不合理状况,区内合同定购的粮食品种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收购,同时,农村粮食销售价也提高到收购价水平。1986年,大豆和地瓜干执行全省统一定购价格,即每公斤大豆定购价格为0.69元,每公斤地瓜干为0.254元。同年,调整豆油购销价格,全省统一每公斤豆油收购价为3.30元;销售价格为:供应农村实行购销同价,供应城市人口定量食用和工商业计划用油仍执行原统销价格。1987年4月1日,为调动农民生产和交售粮食的积极性,国家调整了部分粮食和油料收购价格,其中属于区内的粮油类主要品种有玉米、谷子、花生果和棉籽:玉米统购价由每公斤0.234元调整为0.246元,谷子统购价由每公斤0.232元调整为0.246元,花生果统购价由每公斤0.624元调整为0.72元,一等棉籽统购价由每公斤0.23元调整为0.288元。同年7月,玉米面比例收购价由每公斤0.34元调整为0.36元。1988年4月1日,为促进粮油生产的稳步增长,国家在上年提高部分粮油合同定购价格的基础上,又对合同定购的小麦和油菜籽的比例收购价格作了适当调整,其中小麦提价幅度为6.63%,油菜籽提价幅度为7.69%;面粉和菜籽油的收购价格也作了相应调整。1989年4月1日,国家对粮食、油料的收购价格进行再次上调,其中小麦提价幅度为7.17%,玉米为6.02%,花生果为6.72%,棉籽为15.9%。1990年4月1日,国务院决定再次较大幅度的提高油料定购价格,其中花生果定购价格调为1.356元/公斤,提价幅度为25.3%;一等棉籽定购价格调为0.522元/公斤,提价幅度为30.5%;精炼棉籽油价格调为3.8元/公斤,提价幅度为30.58%。油脂定购价格调整以后,城镇统销价格暂时未变。1992年4月1日国家提高粮食定购价格:区内中等小麦定购价由原来每50公斤23.7元提高到32元,提价幅度35%;玉米由原来每50公斤17.6元提高到21元,提价幅度19.3%;谷子由原来每50公斤17.6元提高到23.8元,提价幅度35.2%;粳稻由原来每50公斤27元提高到32元,提价幅度18.5%。1994年6月10日、1996年6月1日,国家两次大幅度提高粮食定购价格。区内中等小麦定购价相继提高到54元/50公斤、76元/50公斤,提价幅度分别为68.8%和40.7%;玉米定购价相继提高到41元/50公斤、63元/50公斤,提价幅度分别为95.2%和53.7%;粳稻定购价相继提高到56元/50公斤、78元/50公斤,提高幅度分别为75%和39.3%。1996年7月1日,国家决定再次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口粮销售价。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区内各县市城镇居民口粮销售价为:聊城、临清两市特一粉每50公斤128元,特二粉120元,标准粉112元;在平、高唐等其它6县特一粉每50公斤125元,特二粉117元,标准粉109元。
棉花价格建国前,区内农民除将自己种植的棉花自行加工、织布穿衣外,剩余部分便拿到市场上出售,或卖给“花行”、“花贩”,然后,再由这些棉花商贩转销外地,其价格大多随行就市。1930年,临清县细线中级皮棉市场价格为0.678元/公斤,1933年降为0.608元/公斤,1936年又升至0.76元/公斤。
建国后,人民政府对棉花市场进行了有效地整顿和管理。1950年,国家制定棉花比价政策和质量差价政策,规定中级皮棉每公斤收购牌价为15314元(旧人民币,下同)。1951年,实行棉花预购,收购牌价上调为每公斤16652元。由于对棉花生产采取提供贷款和提高收购价格的措施,促进了棉花生产的快速发展。至1953年出现棉花积压过剩现象,棉花价格又作了适当下调,每公斤降为15826元。1954年,国家对棉花实行统购,价格(标准级“327”)为每公斤1.616元(折合新人民币)。1963年提高到每公斤1.78元。1972年5月,国家改革棉花质量标准,将原中等棉7/8吋改为“327”(即三级27毫米),每公斤收购价2.07元。1978年8月,又提高到每公斤2.3元。1979年,棉花收购价格再次提高,每公斤为2.765元。并对超购部分实行加价政策,即超购棉花按收购价格加价30%,此外,尚有5%的价外补贴。1980年,棉花收购价格上调到每公斤3.06元,超购加价仍为30%。1983年,自新棉上市起,实行“倒三七”比例加价收购(即收购棉花的30%按牌价,70%实行加价),加价幅度仍为30%。标准级“327”皮棉牌价仍为每公斤3.06元, 加价后为每公斤3.71元。1984年,棉花加价收购比例由“倒三七”改为“倒二八”(即20%按牌价,80%实行加价),加价幅度仍为30%,同时取消5%的价外补贴,标准级(327)皮棉牌价下调为每公斤2.92元,按比例加价后为每公斤3.62元。1985年,取消棉花统购,实行合同定购。标准级皮棉收购牌价仍为每公斤2.92元,加价比例由“倒二八”改为“倒三七”,按比例加价后为每公斤3.53元。自该年起,国家合同定购计划外棉花价格全部放开,允许上市自由买卖,价格随行就市。1987年,提高棉花收购价格,标准级皮棉每50公斤收购价格为176.42元,加价比例由“倒四六”改为“倒三七”。1989年,棉花再次提价,每50公斤标准级皮棉收购价格为236.42元,提价幅度为34%。至1990年,每50公斤标准级皮棉收购价格提高到300元,提价幅度为26.9%。1993年9月、1994年9月、1995年9月,国家连续提高棉花收购价格。区内标准级“327”皮辊棉3年收购价分别为330元/50公斤、500元/50公斤、700元/50公斤,3年提价幅度分别为10%、51.5%和40%。1996年,每50公斤标准级皮棉收购价格仍为700元。
肉、禽、蛋价格民国期间,农家自产的肉、禽、蛋等,除自食外,多在集市上岀售,价格随行就市。1930〜1936年,临清县生猪集市价格为0.174-0.302元(银元)/公斤;鸡蛋为0.25~0.442元(银元)/公斤。
建国后,聊城地区成立国营食品公司,经营猪、牛、羊、禽、蛋等品种的购销业务,从农户购进,成批上调大中城市和供应当地市民,其价格由政府制订。1953〜1985年,国家多次提高肉、禽、蛋等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1954年,每50公斤生猪收购价27.10元,菜
牛31.73元,菜羊19.60元,鸡蛋41.04元;1962年,每50公斤生猪收购价47.50元,菜牛31.30元,菜羊27.65元,鸡蛋83.85元;1979年,每50公斤生猪收购价48元,菜牛56.5元,菜羊56元,鸡蛋90元;1985年,每50公斤生猪收购价90元,菜牛145元,菜羊160元,鸡蛋110元。1985年与1954年相比,生猪收购价提高232.1%,菜牛提高356.98%,菜羊提高716.33%,鸡蛋提高168.03%。价格的调整不同程度地改变了农副产品价格与价值长期背离的状况,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1985年后,对猪、牛、羊、禽、蛋等全部取消派购,对购销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价格和议购议销多渠道经营。当年,生猪收购指导价为每50公斤90元,市场零售价为每50公斤130元。1987年,市场猪肉供应紧缺,出现互相抬价争购的现象,指导价格失去控制,市场零售价格涨至每50公斤230元,比1985年涨价76.9%。1988年,国营商业经营的鲜猪肉零售价格和其他副食品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自5月1日起,职工生活实行副食品价格补贴。1990年,全区各地市场鲜猪肉零售价格平均每公斤5.86元。1991〜1993年,区内副食品市场价格趋于稳定。生猪每公斤在2.96〜3.2元之间浮动,菜牛每公斤在5.9〜6.7元之间浮动,鸡蛋每公斤在4〜4.5元之间浮动。1994〜1996年,区内副食品市场价格呈大幅度上升趋势。1996年生猪价格为6.9元/公斤,比1994年上升19%;菜牛价格为16元/公斤,上升88.2%;鸡蛋价格为7.6元/公斤,上升41.8%。聊城地区部分年份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及指数
工业品价格
抗日战争前,工业品价格比较稳定。1930~1936年,食盐0.156〜0.19元(银元)/公斤,白糖0.274~0.374元(银元)/公斤,白布0.219〜0.336元(银元)/米,火柴0.038〜0.044元(银元)/封。抗日战争爆发后,工业生产遭受破坏,工业品价格逐步上升,至建国前夕,价格急剧上涨。1939〜1946年,食盐由0.20元(法币)/公斤涨至1740元(法币)/公斤,白糖由0.68元(法币)/公斤涨至22000元(法币)/公斤,白布由0.60元(法币)/米涨至17850元(法币)/米,分别上涨8700倍、32353倍和29750倍。
建国后,工业品价格随产品的更新、成本和产销的变化而逐渐调整,总水平基本稳定,略有上升。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降低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三年困难时期(1960〜1962年),对糕点、卷烟、自行车、钟表等10种商品实行高价销售。1971年,降低石油、化肥价格。1981年,提高烟、酒等销售价格。1983年后,扩大企业自主权,许多小商品与地方产品价格相继放开,实行市场调节。1992年,国家颁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增加了企业对产品的定价自主权,加快了工业商品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
1958〜1990年,日用工业品价格略有上升。食盐由0.28元/公斤升至0.48元/公斤,“大前门”香烟由3.6元/条升至5.9元/条,白砂糖由1.5元/公斤升至3.58元/公斤,酱油由0.4元/公斤升至0.72元/公斤,一号电池由0.265元/节升至0.3元/节,缝纫机由106元/架升至143元/架,“华光”肥皂由0.32元/条升至0.47元/条,铁皮暖瓶(5镑)由7元/个升至8元/个。手表、收音机等耐用消费品价格则大幅度下降。农业生产资料中,农药、化肥价格下降,农机产品价格上升。1956-1985年,滴滴涕乳剂由9.15元/公斤降为1.4元/公斤,一六。五乳剂由34.13元/公斤降为6.6元/公斤,碳酸铵由0.396元/公斤降为0.374元/公斤,尿素由0.66元/公斤降为0.54元/公斤。1973〜1990年,“泰山”12型小四轮拖拉机由3500元/台升至4900元/台,195型柴油机由790元/台升至1020元/台,JC650型手推车由27元/辆升至56.5元/辆。工业燃料中,部分石油产品价格下降,原煤价格上升。1955〜1986年,汽油由0.85元/公斤降为0.7元/公斤,煤油由0.85元/公斤降为0.61元/公斤。1965~1990年,阳泉混煤由4.52元/百公斤升至5.12元/百公斤,肥城原煤由2.19元/百公斤升至4.82元/百公斤。砖瓦、水泥、沥青、木材等建筑材料价格上升。1957〜1985年,红砖由26元/千块升至54元/千块。1975〜1990年,水泥由80元/吨升至206元/吨,沥青由216.3元/吨升至393.75元/吨,玻璃由2元/㎡升至7.28元/㎡,红松圆木由207元/m3升至542元/m3。
1992年后,区内工业品市场品种丰富,市场繁荣,商品价格上扬。至1996年,日用工业品中食盐升至0.78元/公斤,食糖升至5.8元/公斤,一号电池升至1元/节,“华光”肥皂升至1.5元/条,铁皮暖瓶(5镑)升至23元/个,缝纫机升至390元/架。比1990年分别上涨62.5%、62%、233%、219%、187.5%、172.7%。至1996年,农业生产资料中“尿素''升至2060元/吨,一六。五乳剂升至19500元/吨,“泰山”12型小四轮拖拉机升至8530元/台。其中“尿素”比1992年上涨137%,一六O五乳剂和“泰山”12型拖拉机分别比1991年上涨14.7%和71.6%。至1996年,工业燃料中山西烟煤升至210元/吨,70#汽油升至2490元/吨,0#柴油升至2280元/吨,比1991年分别上涨75%、55.6%和34.1%。至1996年,建筑材料中红砖升至170元/千块,水泥升至270元/吨,沥青升至1500元/吨,比1991年分别上涨214.8%、31.1%和150%。
聊城地区部分年份主要工业品价格及指数第三节交换比价
民国期间,随着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呈逐步缩小趋势。日军侵入境内后,大部分工商业被迫关闭,物价上涨,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随之扩大。建国后,工业生产迅速发展,人民政府对不合理价格进行调整,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逐渐缩小。国家多次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对化肥、农药、农用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则实行降价销售,供应农村的主要工业品零售价基本保持稳定。1979年后,多次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并开展农副产品议购议销,工业品零售价格基本保持稳定,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进一步缩小。1992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国家连续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农副产品市场零售价成倍上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逐步缩小。
聊城地区部分年份小麦交换工业品数量变化
第四章标准计量管理
民国初期,聊城商会兼负度政管理。1931年,境内各县相继成立度量衡检定分所,实施“全国度量衡划一程序”。抗日民主政府期间至建国前夕,由工商局负责度量衡器的管理与检定。建国后,人民政府加强标准计量管理。1956年7月成立聊城专区计量检定所,1978年改建为聊城地区标准计量管理局,1992年更名为聊城地区技术监督局。1986、1989、1993年国家《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相继颁布实施,技术监督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第一节度量衡演变
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清政府规定以尺、升、两为度量衡的主单位。1928年公布《权度标准方案》,确定标准制、市制并用。1930年,成立山东省度量衡检定所,发布《山东省划一度量衡实施计划》,开办度量衡检定人员训练班,催督各县领取度量衡标准器及标本器。至1932年底,境内完成度量衡“划一”计划。
民国期间,境内衡器旧制以“漕法”为基础,使用最广泛的是“漕零三”秤,每10。公斤折合“漕法秤”206斤;“漕法秤”每1斤相当于公制628克。此外,当时流行的还有“苏法秤”、“三厘洋秤”等计12种。其间,流行的度器旧制有县尺、木经尺和裁衣尺。县尺用于丈量土地和宅基,木经尺为木工和建筑所沿用,裁衣尺则用于裁剪衣服。每县尺等于0.337米(堂邑),每木经尺等于0.32米,每裁衣尺等于0.35米。流行的量器主要有“斗”,10升为1斗,10斗为1石,多用于计量粮食的数量。1943年,冀鲁豫边区工商管理总局通令改换新秤。新秤为市斤秤,2市斤等于1公斤。同年5月,工商管理总局复通令所属各集市一律改用新秤。1944年9月,冀鲁豫边区政府发布命令,要求从11月起一律以新市斤计算,并规定“小米每斗定为16斤2两,每石为161斤4两”。
1959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公制为中国基本计量制度,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废除旧杂制,秤制改16两为10两制。60年代后,商业、供销系统逐步使用公制度量衡器具。1978年,全区中医处方用药、中药销售计量一律实行克、毫克为计量单位,取消两、钱、分制。1986~1995年,相继完成对各种工业用、民用压力计、压力表以及医用血压计、血压表的改制工作。1995年始,推行机、电型双面度盘秤。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计量从简单的度量衡发展为长度、力学、温度、电磁、无线电、时间频率、光学、声学、放射、化学等类计量。至1996年,区内使用较普遍的计量器具,商业上有米尺、台秤、案秤、液体量提、售油器等;工业上有卡尺、千分尺、万分表、千分表、水平仪、粗糙度样板、温度计、动圈仪表、电子电位差计、电光分析天平、压力表、真空表、材料试验机、硬度计、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酸度计、分光光度计等。
第二节计量管理
清代,聊城商会负责标修木杆秤。山陕会馆内保留有康熙、乾隆年间制作的大小不等若干个石法码,是为境内最早的重量标准器。1931年,境内各县相继建立度量衡检定分所,着手推行度量衡划一工作。至1935年,聊城县共没收旧度器349件、旧量器3700件、旧衡器512件;临清县检定度器469件、量器96件、衡器1912件,惩收检定费17081枚铜元。
建国后,人民政府加强对计量工作的管理。1956年,成立聊城专区计量检定所,当时计量检定器具是从德州运来的0.25公斤、0.5公斤、1公斤、2.5公斤、5公斤、25公斤法码各两件。1959年6月,国务院发布《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同年10月,聊城市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布聊城市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的布告》,决定“将逐步推行公制,首先推行市制十两秤,改十六两一斤为十两一斤”。1963年2月,对全区各县重要集镇市场用秤进行检查,共检查30个集市5819支杆秤,其中十两秤2901支,占49.9%。1964年,对聊城等6县30个集市检査,共检查杆秤4991支,十两秤占86.8%。1964年,专区计量检定所对聊城、临清、阳谷3县台秤进行检定检查,共检定台秤1778台,平均合格率21.7%。其中聊城检定台秤676台,合格率19.9%;临清892台,合格率22.3%;阳谷210台,合格率24.8%。1972〜1973年,地区计量所共检修台秤1091台、杆秤1731支、定量铊12679个、尺子50支。
1975年,地区计量所建立起质量、压力、硬度、测力、长度、高温、中温7个方面的计量标准18项,对社会开展三等祛码、四等祛码、杆秤、台秤、案秤、地秤、普通压力表、氧气表、洛氏硬度计、布氏硬度计、材料试验机、五等量块、各种万能量具、专用量具、钢尺、木尺、热电偶、电子电位差计、毫伏计、光学高温计、玻璃温度计、体温计等22项计量器具检定工作。1985年,地区计量测试所经省标准计量局考核发证的计量标准为长度、温度、电学、力学4个方面共13项标准。同年,由省和地区标准计量部门对企业计量工作进行考核发证,共有20个企业获计量合格证书。其中,获二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有东阿阿胶厂、临清棉纺织厂、聊城油泵油嘴厂、聊城内燃机厂和临清电机厂,获三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15个。同年3月,行署发布《关于全面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通知》,全区从1986年元月1日起,一律按“法定计量单位”生产台秤、案秤、地秤、杆秤及竹木直尺。至1996年,社会上通用的尺和秤均改为以米和公斤为单位。
1986年国家颁布《计量法》,加强计量监督与管理。省标准计量局自1986年起为各市地、县培训计量监督员。至1990年,全区共有经培训、考核发证的计量监督员53名,获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344个。其中获一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1个(东阿阿胶厂),获二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30个,获三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197个,获计量验收合格证书的企业116个。1991〜1996年,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进行考核发证、复核换证。其中,1991年考核发证32项;1992年考核发证13项,复核换证82项;1993年考核发证18项,复核换证32项;1994年考核发证12项,复核换证25项;1995年考核发证3项,复核换证20项,换发新证31项;1996年考核发证12项,复核换证44项。同时,对计量器具制修企业监督检查、考(复)核发换许可证。其中,1991年考核发证8个,复核换证2个;1992年考核发证74个;1993年考核发证70个;1994年考核发证38个;1995年考核发证、复核换证各1个。强化商贸用强检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1993年全区检査燃油加油机560台,自查周检合格率为81.9%,抽查合格率50%;检查验光镜64个单位,其中焦度计16台,镜片组56箱,周检合格率为零。1994年抽查加油机65台,合格率为30.8%。此外,进一步开展量传检定工作。其中,1991年检定计量器具171889台件,1992年检定78593台件,1993年检定77877台件,1994年检定86993台件,1995年检定89625台件,1996年检定98426台件。至1996年底,地区计量测试所已建立长度、力学、电磁、热学、无线电、化学等6大类39项计量标准。
第三节标准化管理
1973年,地区计量检定所始设专人从事标准化管理工作,1975年设置标准化组,1978年设立标准化管理科。1979年,行署批转地区标准计量局《关于加强我区标准化队伍建设的请示报告》,要求各县及地直各部门确定专人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1988年秋,地区标准化协会成立。
1974年,区内派员参与山东省组织制定“鲁西黄牛”省企业标准。1984年,对全区85个乡镇配种站及部分配种专业户的377头种牛按标准进行种畜鉴定。1975年始推行种子标准,至1984年,全区共有粮、棉、油种子基地13万亩,年繁育良种910万公斤。其中小麦良种基地2.1万亩,年育种60万公斤;玉米良种基地3.9万亩,年育种400万公斤;棉花良种基地6万亩,年育种450万公斤。粮种一级合格率90%,棉种一级合格率70%。1977年,推行《表面形状与位置公差》国家标准。同年5月,地区计量标准所和地区机械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形位公差〉和〈机械制图〉两项新国标的联合通知》。至1978年底,全区新设计产品及自制设备图纸均实行国家标准。1978年,推行《GB1335—77服装号型》国家标准。1982年4月,举办国际型号服装展销会。1979年,推行《细毛羊及其改良羊》和《半细毛羊及其改良羊》两个国家标准,并制作实物标样,为各县外贸局培训技术人员500余名。1980年3月,地区标准计量局发布《关于地区企业标准报批程序的通知》。同年,批准发布全区第一个企业标准,即《鲁 Q/CC1—80套筒扳手》;推行“GB1416—78信封”国家标准,要求所有印刷厂家认真按国家标准印制信封。1982年,推行插头插座3项国家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插头插座一律封存,对仪器仪表、家用电器等商品上的非标准插头插座一律更换。1983年,推行《公差与配合》国家标准。1984年,开始执行“四项能源国家标准”,即《GB2586—81热量单位、符号与换算》、《GB2587—81热设备能量平衡通则》、《GB2588—81设备热效率计算通则》和《GB2589—81综合能耗计算通则》。1985年,推行“计数抽样国家标准”。同年,地区标准计量管理局建立标准情报资料室;至1996年共收集整理各类技术标准、规程累计达38250个,为科研、企业等单位提供査询各类标准2万多个次。1986年,推行《工程制图》与《表面粗糙度》国家标准。1980〜1988年,全区共发布地方标准113项。1989年春,国家颁布《标准化法》,规定企业标准改由企业自订,标准计量部门备案。1989〜1990年,全区标准计量部门共备案企业标准52项。1991〜1996年,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其中1991年备案35个,累计83个;1992年备案77个,累计160个;1993年备案55个,累计215个;1994年备案24个,累计239个;1995年备案44个,累计283个;1996年备案92个,累计375个,全区工业产品标准复盖率达95%。同时,组织区内重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对已采标
产品进行验收发证。其中1991年验收6种,累计28种;1992年验收7种,累计35种;1993年验收5种,累计40种;1994年验收7种,累计47种;1995年复审验收6种,累计53种;1996年验收2种,累计55种。自1993年始,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统一代码登记发证。至1996年共发代码证8961份。
第四节质量监督检验
1978年前,区内产品质量监督与检验由各主管部门负责,一般每年组织一至两次“行业产品质量检查”,调集质量检査人员,深入到生产厂家,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查,并将检验结果通报生产单位。1979年,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同年9月,成立聊城地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1985年,地区标准计量处下设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独立地担负起部分产品的监督与检验工作。至1990年,全区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机构有地区药品检验所、地区纺织纤维检验所和地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1979~1990年,全区有3种产品获国家优质产品称号,其中东阿牌阿胶获国家金质奖,玉盾牌T/C65/35J9.8X2/J19.596.5557/281.5卡基及亚字牌95系列喷油器总成获国家银质奖;61种产品获山东省优质产品称号(1991年后优质产品停评)。
除日常产品质量检验业务外,地区标准计量局和地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还承担人民法院委托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名优产品复查、产品质量监督等业务。1982年6月,地区标准计量局接受济南市法院《W—617空气压缩机机械性能技术鉴定委托书》,由地区质检网依据技术标准对临清钢制家具厂生产的空气压缩机的机械性能进行技术鉴定,抽样1台,检验28项次全部合格,该产品为合格产品。1983年11月,地区标准计量局受聊城县人民法院委托,对陕西省白河县制漆厂生产的清漆(聊城木器厂购买)进行鉴定,结论为不合格产品。1981〜1990年,地区标准计量局负责组织地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及其它专业检验机构对全区重点考核的产品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检验内容包括: 对轻工业品及日用机械配套产品的质量检查,对优质产品的复査,对地区五金交电公司库存产品的检査,对量具、刃具、轴承、两用板手、台式风扇、仪器仪表等产品质量的检查。1991〜1996年,全区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査,国家、省技术监督局进行监督抽査。其中,1991年地区和县(市)自检1041个企业、290种产品、2077个批次,省局抽查40个产品,合格率72.5%,国家局抽查5个产品,合格率80%;1992年自检2345个企业、246种产品、4168个批次,省局抽査39个产品,合格率87.2%,国家局抽查4个产品,合格率25%;1993年自检1098个批次,省局抽査23个产品,合格率60.9%,国家局抽查3个产品,合格率33.3%;1994年自检2497个批次,省局抽查36个产品,合格率66.7%,国家局抽查43个产品,合格率14%;1995年自检786个企业、121种产品、3130个批次,省局抽查34个产品,合格率50%,国家局抽查5个产品,合格率40%;1996年自检910个企业、68种产品、3371个批次,省局抽査29个产品,合格率55.2%,国家局抽查5个产品,合格率100%。
自1991年,逐步开展对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査。其中1991年评选出省级“商品质量信得过企业”10家,地区级“商品质量信得过企业”24家;1993年检査商品671个批次,合格率79.8%,查处伪劣商品价值15万元;1994年整顿石油市场,抽查主要公路干线上的72家加油站,汽油、柴油、机油合格率分别为71.9%、71.1%、64%,査处假冒伪劣农药、化肥价值150万元;1995年查处农机配件、农药、化肥、家电、钢材、石油制品等伪劣商品总标值1500多万兀;1996年查处农药、化肥等伪劣商品总标值451.16万元。自1971年地区纺织纤维检验所建立至1996年共检验棉花14.47万吨;仿制棉花品级实物标准8897套、60936盒;并对在棉花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章审计
1984年5月,地区行政公署设立审计处,担负起维护国家法律和财经纪律、强化经济管理的职能,结束了长期由财政、银行、税务、物价等部门分工从事经济审计监督的历史。1986年2月,审计处升格为审计局,工作人员增至15人。6月,全区192个单位建立单位内部审计机构。1988年,成立地区审计事务所等4个社会审计组织,初步形成由专业审计机关、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构成的完整的审计体系。1990年后,审计职能进一歩发挥,审计队伍迅速发展。至1996年,全区审计机关共有工作人员440人;单位内部审计机构445个,人员1088人;社会审计组织10个,从业人员179人。
第一节专业审计
专业审计的范围包括:财政预算的执行和财政决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财务收支;国家资产的管理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借用国外资金、接受国际援助项目中的财务收支;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严重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行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的有关审计事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1985年,地区审计处对全区棉花加工企业、交通、金融系统等217个单位进行审计,查处违犯财经纪律和经济效益问题累计金额共计3130.5万元,增加财政收入848.2万元。同年,对区内49个棉厂1984〜1985年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就地审计,全区覆盖面达80.3%,共查岀各种问题累计金额2950.7万元,解决了在棉花加工过程中不合理的升溢、乱挤乱摊成本费用、不合理占用流动资金、匿报收入、截留利润、家底不清、帐实不符和管理不善等方面的问题,改善了棉花加工企业的管理。1986年,对全区187个单位进行审计,查处违纪金额2712万元。其中,查处物资行业违纪金额559万元,查处教育部门挪用公款、滥发钱物227万元,查处某县截留挪用、漏征漏交、虚列支岀等有问题资金119.9万元,查处外资企业违纪金额592万元。1987年,审计325个项目,查处违纪金额3153万元,减少财政补贴和拨款59万元,追回挪用专项资金167万元,促进增收节支44万元。1988年,全区审计机关从查处弄虚作假、损公肥私、挥霍浪费、截留利润、擅自减免税收、乱开口子等问题入手,对财政金融系统、医药系统、生资供应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和承包企业的552个单位进行审计,共查处违纪金额2138万元,上缴财政326万元,促进增收节支63万元。1989年,全区审计机关共审计618个单位,查处违纪金额4978万元,上缴财政1542万元,促进增收节支323万元,减少损失浪费4万元;对全区65个停建缓建项目进行跟踪审计,使绝大多数基建项目按要求停建和缓建,压缩投资28472万元,有力地配合了全区治理整顿工作;对4个县市的财税部门进行了重点审计,全区覆盖面为50%,查处违纪金额1075万元,解决了4县市财税部门越权减免税收、截留上缴利税收入、虚列支出等问题;对570个承包企业进行经营责任审计,占全区承包企业的42.6%,促使企业经营合法合规,有效地促进了承包责任制的落实。1990年,在国家审计署“积极发展,稳步提高”方针的指导下,全区审计机关积极开展审计工作。至年底,共完成审计项目770个,审计业务量为1987年的2.37倍,查处违犯财经纪律金额7037万元,上缴财政2881万元,对严重违纪单位罚款5.3万元,促进增收节支280万元,减少损失浪费18万元。其中,对4个县市的财税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上缴财政违纪金额1542万元;对全区3个金融部门的23个单位进行审计,上缴财政违纪款137万元;对全区42个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核减投资98万元,有效地遏制了行业中的不正之风;对1029个企业和1990年到期的89个承包企业进行承包经营责任审计,为搞好新一轮承包提供了依据;同时在全区加强廉政建设、纠正不正之风活动中,审计部门通过审计,发现并纠正乱收费61.4万元、乱摊派2.5万元、截留10万元。1991年,对区内4个县市的财政和地区3家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查岀违纪违规金额2333万元;对119户工商企业的承包经营、全区白酒行业的经济效益及聊城电厂筹集资金的使用等进行审计,全年共审计821个项目,审计资金总额56.3亿元,査出违纪资金11199万元,查岀损失浪费、促进增收节支1618万元。1992年,对4个县市政府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对全区19户亏损额较大的工业企业及794个供销企业的潜亏进行调查,对全区外资挂亏、粮食挂亏及计划外生育、教育捐资进行专项审计,全年共审计912个单位,查岀违纪违规金额9036万元,查出损失浪费,促进增收节支1642万元。1993年,重点对168个乡镇财政收支及引黄入卫工程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全年共审计863个单位,审计资金总额37.69亿元,查出损失浪费1250万元,促进提高经济效益1786万元。1994年,对电厂二期工程和“十大技改项目”进行审计,对黄淮海平原农业资金、世行贷款、农产品采购贷款、棉花采购贷款等重点资金跟踪审计,全年共审计项目803个,查岀违纪金额21534万元,减少损失浪费292万元,促进提高经济效益3328万元。1995年,审计部门提出加强企业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950条,其中被企业采纳910条,促进企业增收节支1093万元;对全区312个政府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共审计736个项目,查出违纪金额17410万元,促进增收节支1846万元。1996年,重点开展同级预算执行审计,查岀违纪金额7556万元。
第二节内部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规定:国营金融机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大型基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财务收支金融额较大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及审计机关未设立派出机构的政府部门等,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工作人员。1986年,区内开始在有关单位建立审计机构,至年底全区共有192个单位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243名。其中,有46个单位在审计机关的指导下开展财务收支等内容的审计工作,共查处违纪金额698万元,效益问题金额30万元。同年12月,地、市两级审计机关联合举办内部审计人员短期培训班,受训者达62人,较全面地学习了审计理论基础知识,为全区内部审计工作走上正规化、制度化打下了基础。1987年,地区审计局增设内部审计指导科,各县市审计局亦增设相应机构。至年底,全区内部审计机构增至209个,有内部审计人员355人,全年共审计508个单位,査处违纪金额773万元,促进增收节支581万元。此外,对60名企业厂长(经理)的离任经济责任进行了审计。1988年,内部审计人员主动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特别在承包企业中,主动参与资产的核实评估、承包基数测算、签订合同等,规范了企业的合法经营,全区共审计1134个单位,查处各类违纪金额3902万元,减少损失浪费693万元,促进增收节支980万元。1990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51个单位的审计机构达到一级审计标准;对全区896户承包企业进行经营责任审计,促进了承包责任制的完善;开展经济效益审计,直接提高经济效益1155万元。至年底,全区共有内部审计机构278个,专职内部审计人员531人。全年共审计2402个项目,纠正违纪金额21500万元,提高经济效益655万元。1992年,在稳定内审队伍的同时,全年共审计2704个单位,纠正违纪违规资金46814万元,查出损失浪费747万元,促进增收节支3117万元。1993年,内审队伍进一步发展,至年底,全区内审机构达438个,人员1036人,比上年增加63人。全年共审计2590个单位,纠正违纪金额52491万元,促进增收节支2048万元,查出损失浪费1570万元。1995年审计3465个单位,查岀损失浪费1955万元,提岀改进建议、措施2930条,促进提高经济效益4267万元。1996年,全区内审机构增至445个,全年共审计6739个单位,纠正违纪违规金额4158万元,查出损失浪费1836万元,促进增收节支6131万元。
第三节社会审计
1988年,地区审计事务所等4个社会审计组织成立。1989年,全区从事社会审计的审计事务所发展到9个,有工作人员53人。全年共完成审计项目23个,查处违纪金额378万元,为财政增加收入260万元;完成査证事项3374项,查证总资金20亿元;为社会提供咨询21项,提建议促进企业增收节支47万元;为全区培训审计人员185名。1990年,全区社会审计事务所本着求信誉、求质量的原则,共完成审计项目35个,审计委托项目594个。通过社会审计共查处违纪金额1159万元,为财政增收81万元,促进企业增收节支443万元;受工商部门委托,对企业注册资金进行验证,促进了企业的清理和整顿,为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提供了依据;受司法部门委托,承办经济纠纷案件,追回脏款脏物,为司法部门、仲裁机关解决经济纠纷提供了依据。此外,提供咨询服务46项,培训审计人员101人。1992年,对东阿阿胶厂等拟试行股份制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并相继开展资金验证、经济案件鉴证、基建工程预决算等审计工作,共完成各类委托事项2572项,查证资金总额1159万元。1993年完成委托事项2366项,核减基建预决算金额1049万元,核减虚假注册资金1829万元,创收230万元。1994〜1996年,开展国有资产评估、企业工资奖金分配等审计事项,完成委托事项9425项。其中1994年完成委托事项2729项,为委托单位追回损失500万元,促进委托单位提高经济效益794万元;1995年完成委托事项3538项,为委托单位挽回损失637万元;1996年完成委托事项3158项,为委托单位挽回损失1209万元,促进委托单位提高经济效益548万元。
第六章工商行政管理
1903年(清光绪二十九年),清政府设工商部,县设商会,执掌工商业登记、商标注册、度量衡管理等事宜。民国时期,专署先后设工商处、实业处和建设处,兼理对工商企业和市场的行政管理。抗日战争时期,境内工商业备受摧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民主政权,成立工商管理局,组织对外贸易及与私人合资经营各种工商事业;组织武装缉私,控制进出境物资。解放战争时期,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围绕“打破国民党的经济封锁,保卫人民政权''这一总任务,一方面加强对工商业的管理,打击投机倒把,控制物价,增加税收;一方面大力宣传贯彻《中国土地法大纲》,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经营。由此,工商业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1948年7月,国民党统治区商人陆续来聊经商的日达50余人,经常来往运货马车达200余辆。
建国初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组织各种类型的物资交流会,加强对市场和集市贸易的管理,对扰乱市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不法资本家和工商户进行针锋相对地斗争,禁止非法买卖,制裁投机倒把首犯,从而逐步确立了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使工商业稳步发展。1953年后,实行粮、棉、油统购统销政策,保障了人民生活和工业生产的发展。1954年,改造批发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加工订货和经销、代销,限制资本主义的盲目性和投机性。1955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通过赎买政策实现向社会主义过渡。1957年,聊城专署撤销工商科,成立市场物价管理办公室。1960年,全区工商管理干部为169人。1960〜1962年,物资紧缺,投机倒把活动猖獗。1963年8月,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至年底,全区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增至265人,市场交易服务人员1214名,加强了对集市贸易和工商企业的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受到严重冲击,集市贸易被视为“资本主义的温床”。至1976年全区集市仅剩142处,城乡物资交流受到限制,给群众购销带来极大困难。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1979年前后,全区各县相继建立工商行政管理局,乡镇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所,加强对工商企业和市场贸易的管理。1980年,全区进行工商企业普查登记,建立“经营户口”。1985年后,全区开展打击经济违法活动,重点打击制造、销售伪劣商品,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投机诈骗及走私贩私,所查获伪劣变质商品均集中展示于众,当场销毁,整顿了市场秩序。1991年,地区行署做出《关于加快我区集贸市场建设的决定》,各县市均制定了集贸市场“八五”建设规划。此后,在平商业城、东阿环球商场、莘县武阳商城相继建成并投入运营,聊城铁塔商场经过两次扩建发展成为鲁西最大的工业品综合商场。至1996年,全区各类市场发展到371处,且取得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一节市场贸易管理
市场管理民国期间,境内市场主要有古会、庙会和集市贸易。集市由“集头”管理和收费,并向政府缴纳税款。
1949~1952年,市场管理的对象主要是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企业,采取打击投机倒把,稳定社会物价等措施,加强社会主义经济对市场的控制。1953年后,市场管理工作的重点是维护国家统购统销政策;会同国营商业改造批发商,实行批发行业国有化;辅助和管理小商小贩。1955年,为活跃农村经济,调剂群众生活,全区开放了以粮食市场为中心的农村集市。1〜5月份,全区共有粮食市场211处,上市量204.4万公斤,成交162.4万公斤,其中国家收购46.25万公斤。1956年初,市场管理工作从利用、限制、改造私营工商业转为维护统一市场,维护国家计划。1960-1964年,由于自然灾害影响,物价猛涨,投机倒把活动猖獗。针对这一情况,管理部门开展取缔黑市市场,打击投机倒把活动。“文化大革命”期间,市场管理受“左”的思潮影响,限制过严,管理过死,全区统一规定每逢农历“一、六”为集日,外来商贩一律被取缔,商品流通渠道堵塞,市场贸易萧条。
1978年后,市场管理逐步走上正轨,市场管理为生产、生活服务,集市贸易逐渐发展。1982年,在“放宽政策、解放思想、搞活经济,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方针指导下,个人贩运活动有较快的发展,商品多渠道流通开始形成,集市贸易在全区城乡得到发展。1983年,开放农副产品市场,允许农民从事正当的购销活动,取消棉花票、布票和肉票,市场更加活跃。至1985年,全区有集市248处,粮食市场243处,木料市场54处,耕畜市场84处,自行车市场63处,猪羊市场256处,家具市场48处,小商品市场16处。各种类型的专业批发市场应运而生,市场价格实行了“双轨制”。1987后,全区根据“放而不乱、管而不死、活而有序”的原则,加速农贸市场和专业批发市场的建设,扶持发展金融、劳务、科技、信息、房地产市场。1990年,针对生产资料市场经营混乱的现状,先后对专营和统管商品(棉花、粮食、油料、文化、机动车辆、化肥、农药、钢材、石油)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共检查国营、集体和个体工商户2000余户,吊销和变更营业执照230份,取缔非法经营站、点470处,取缔无照经营350户,查处违禁物资和伪劣假冒商品棉花914吨、化肥25480吨、农药180吨、汽油3060吨、柴油5930吨、煤炭2300吨、木材970方、钢材372吨、非法出版物103万册、黄色淫秽音像制品640盘,查处违章违法案件578起,罚没款100.3万元。经过治理整顿,全区市场经济秩序大有改观。1991〜1994年,市场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强化,建设规模进一步扩大,效益明显增长。1991年,全区新建市场15处,改建、扩建25处,市场建设投资达1493万元,相当于前10年投资总额的1.2倍;市场建设面积达49万多平方米,相当于前10年建设面积的4倍多。至1994年,全区市场建设投资11028万元,改建、扩建市场42处,90%的乡镇首集得到进一步改造。与此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大力推行规范化市场管理,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及欺行霸市、缺斤短两等坑害消费者行为;加强对各类市场和服务行业及垄断经营价格的监控,重点对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认真查处;配合物价部门对粮油菜肉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推行明码标价,逐步淘汰不合格计量器具;支持经营户进场直销;对棉花市场实行统一收购;按类型分层次制订全区集贸市场管理考核评比办法,使市场管理上升到科学管理的新高度。1995年,进一步拓宽市场管理范围,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对经营化肥、农药、种子的商户通过换发资格证书实行统一专营,净化了农资市场,保护了农民利益。并对粮食、石油等流通市场加强监管。同时,对全区集贸市场组织4次大检查,突岀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注水肉”问题。1996年,以把聊城建成商贸中心城市为目标,重点抓了“粮食市场”、“农机市场”、“蔬菜市场”等10大市场建设,市场规模、档次上了一个大台阶,全区城乡集市贸易成交额达24亿元,创历史最好水平。同年, 全区有24处市场被评为省级文明市场。
打击投机倒把1950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关于取缔投机商的几项指示》发布后,全区积极地运用行政法规,加强市场管理,禁止非法买卖。1952年,开展“三反、五反”运动,査出有违法行为的工商户2646户。1953年,国家对粮、油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对不法分子进行打击。全区共査获粮贩、粮商违法案件1400起,其中拍卖685起,没收245起,罚款228起,逮捕114起,判刑128名。1960-1964年,各级政府除采取经济措施缓解供需矛盾外,继续加强城乡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投机倒把活动。1963年,组成打击投机倒把专业班子,处理投机倒把案件21002起,罚没款5.33万元。1964年,全区组织615人的打击投机倒把专业工作队,处理投机倒把案件12121起,罚没款4.72万元。1970年1月,地委成立“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1973〜1974年,在全区主要交通要道、车站、码头设立检查站125处,严格检查违禁物资。1966〜1976年,全区共査处投机倒把案件36079件,罚没款111.43万元,年均查处投机倒把案件3280件,罚没款10.13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对经济领域中的犯罪分子和投机倒把活动进行狠狠打击。1979〜1982年,全区共查处各种投机倒把案件7038件,罚没款20.95万元。1983年后,根据“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方针,以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人民勤劳致富、有利于改革作为管理工作的标准,将打击对象转为倒卖紧俏物资和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1983〜1988年,全区共査处违章违法案件4789件,罚没款2371.7万元。其中,1985年査处违法违章案件770件,罚没款2154.6万元,占1983~1988年6年罚没款的90.8%。至1990年,全区地、县、乡3级已形成经济检查网络,有经济检查人员265人(含兼职),各县市局检查所普遍配备了办案工具。当年,全区共组织经济检查小组626个,参加检査人员3350人次,检查国营单位2977家,发现有问题的233家,占7.96%;检查集体单位6960家,发现有问题的662家,占9.5%;检査个体工商户19225户,有问题的2108户,占10.96%;立案査处经济投机违法违章案件3415起,罚没款389万元,为受害者挽回经济损失110万元。
1991-1996年,重点打击投机倒把、走私贩私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其中,1991年查处假冒伪劣商品价值334万元,为消费者追回损失127万元;1992年查获假冒伪劣商品案972件、价值446万元,端掉制假窝点55个,为企业追回经济损失117万元;1993年立案査处各类经济案件1445起,査获假冒伪劣商品案价值422万元;1994年査处假冒伪劣商品案6396件、价值413万元,査获破坏棉花收购案89件,查扣皮棉782吨,捣毁制假窝点36个;1995年继续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专项斗争,立案查处各类违章违法案件1609起,罚没款241万元;1996年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全区共立案查处各类经济案件895起,查获假冒伪劣商品价值247.9万元,有效地净化了市场,维护了经济秩序。第二节个体经济管理
明清之际,境内经济繁荣,外地商客集资先后在聊城建会馆6处,仅“山陕会馆”周围大街小巷即有座商550余号;临清则为中国北方著名的商业都会,享有“小天津”的美称;江北五大商埠之一的张秋镇,有座商335户。1937年,日军侵入境内,商业店铺多数被迫倒闭歇业,工商业一派萧条。1947年全境解放后,人民政府采取支持扶植个体工商业的政策,工商业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
建国初期,国家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方针,个体经济稳步发展。1949年,全区有私营工商业38738户,经营金额12670万元(旧人民币,下同)。1952年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进入变革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专区通过经销、代销、联购联销、联购分销的形式,引导私营工商业向合作的方向发展,加强了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临清自行车业66户商人集资350万元组织联营,油料业35户商人集中2200公斤油为资本,进行远购近销,粮棉业19户集资760万元进行联销。1952年下半年,全区有38291个私营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从业人员49325人。1953年,对私营工商业者采取扶持措施,诸如减少国营商业零售网点,调整税收比例,调出部分物资给私商经营等,促进了私营工商业的发展。至1954年,全区有私营工商业户50062户,比1949年增长29.2%;私营工商业从业人员97404人,比1949年增长76.1%。1954年9月,专区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委员会成立,对区内私营工商业户的情况进行登记,采取“先安排后改造、安改结合”的办法,对全区私营工商业分门别类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至1957年10月,全区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全部完成。1962年,贯彻中央关于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调整工商业体制,恢复个体手工业户,动员从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退岀的一部分原小商贩重新组合成合作商店,或直接从事个体经营。至年底,全区个体工商业者发展到29056户,比1957年增长4.06倍;个体工商业从业人员32196名,比1957年增长4.37倍。1965年,结合登记换证工作,对合作店(组)和个体工商业者进行清理整顿,下放346名,取缔有投机倒把行为者4722人,共发证10507户,全区私营工商业户比1962年减少63.8%。1966年,对出身地主、富农、资本家、及划为“右派”的个体商贩予以取缔。至1967年6月,全区有个体工商户4060户。1975年,一批个体商贩下乡安家落户。至年底,全区个体工商业者仅剩2863户。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区城乡个体工商业得到恢复和发展。至1983年,全区个体工商户增至44307户,从业人员57356名,拥有资金3964万元,年生产经营额36818万元。1984年,聊城地区个体劳动者协会成立,个体经济管理法规逐步建立健全。1987年8月,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全区通过电视、广播、举办学习班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了个体工商户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文明经营的自觉性。1988年,为促进合法经营,进一步放宽个体工商户登记政策,下放个体工商户领取执照的审批权,规定不挂用地、县名称的有各基层工商所发照,从而缩短了批照时间,加快了个体工商业的发展。至1990年,全区个体工商户发展到45015户,从业人员80902人,注册资金12663万元,营业额57168万元,纳税2820万元,占全区税收的11.5%。其中,对个体大户雇工达8人以上的变更为私营企业,进行登记注册。至年底,共登记注册私营企业112户,从业人员2403人,注册资金1288万元,总产值1759万元。1991~1994年,全区各级工商部门努力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一、放宽登记管理,允许社会闲散人员、停工待业人员等从事个体经营;二、对具备一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允许起大字号;三、允许其批发零售、代购代销和长途贩运;四、对从事商业、饮食服务、修理等行业的个体私营企业实行轻税薄费。由此,维护了个体私营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至1992年底,全区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达到62844户,从业人员116770人;私营企业发展到521户,从业人员8267人。1995〜1996年,在全区个体工商户中实行“缴费卡”制度,从而有效地制止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为他们创造了宽松的经营环境。同时,在全区商户中开展“先富带后富、大户带小户、一户带多户、同走富裕路”活动,促进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至1996年,全区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达9.1万户,从业人员18万人;注册资金3.2亿元,纳税0.98亿元;私营企业发展到1018户,从业人员1.53万人,注册资金2.4亿元。
第三节企业登记注册
建国前,境内企业有“太兴隆货栈”、“冀南区贸易公司临清第一分公司''、"鲁生商店”、“裕民铁工厂”及供销合作社等。
建国初期,贯彻执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对私营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以防止资本家抽逃资金。1952年,对工商企业进行全面登记。全区有小型工厂32处,其中属于地方国营管理的17处,合作社经营的9处,私营6处;有手工经营户1万余家,其中手工生产合作社109家。在登记的基础上,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管理,限制工商企业的盲目发展,促使各业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及法规许可范围内生产经营。1956年,完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广大的小商小贩和个体手工业者走上合作化的道路。此后,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处于暂停状态。1962年,恢复了一部分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个体商贩。1963年,国务院发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开始对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和登记。全区工商业共登记发证10508户,从业人员46421名,资金11156.2万元。其中,国营企业294户,从业人员13326名,资金7413.4万元,人员和资金分别占工商业总人数和资金总额的28.7%和66.5%;公私合营企业27户,从业人员824名,资金114.6万元,人员和资金分别占1.8%和1.03%;供销合作社540户,从业人员8707名,资金2801.4万元,人员和资金分别占18.8%和25.1%;社队办企业9279户,从业人员13369名,资金121万元,人员和资金分别占28.8%和1.09%;合作店、组368户,从业人员9788人,资金668万元,人员和资金分别占21%和6%。“文化大革命”初期,企业登记管理被视为“资产阶级法权”和对企业的“管、卡、压”,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暂停。1973年,仅对集体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进行清理登记。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企业登记管理工作逐步恢复开展起来,并从1980年起逐步建立起企业“经济户口”,开展对企业的监督与检查。1979年10月,召开全区工商企业登记发证会议。全区共申报23935户,发正式执照16259户,占67.9%。其中,特种行业发执照1366户,占全区发照总数的8.4%;社队街道工副业发照7125户,占43.8%;个体工商户发照2551户,占15.7%。1980年,全区开展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普查登记,共登记发证10357户,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1889户,集体所有制企业8468户。1982年,对全区部分企业进行检查验证工作,共检查验证19186户,其中有问题的企业占验证企业户数的4%。1984年,全区换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1985年,遵照中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区范围内进行认真清理,共查岀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的20户,注册资金170.2万元。其中,9户收回营业执照;8户与机关脱钩,继续经营;3户系领导干部子女经商,按政策作了妥善处理。1986年,对国营、集体工商企业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进行大检查,全区共检查企业10617户,其中有违法违章行为的企业1685户,占检查企业总数的15.9%。1989年,根据省工商局的部署,对全区工商企业重新登记,统一换发营业执照。至1990年,全区共有工商企业12659户。其中,国营企业2932户,从业人员124299人,注册资金161563万元;集体企业9706户(含乡镇企业3187户),从业人员178953人(含乡镇企业78814人),注册资金148719万元(含乡镇企业39519万元);联营企业21户,从业人员578人,注册资金575万元。1991〜1994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登记监督管理:变以查找问题为主为替企业出主意想办法,促进企业依法经营;注重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减少外资企业登记管理中的审批环节,简化设立程序。1992年,全区注册登记的国营、集体企业16450户,从业人员373116人,注册资金451785万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8.2%、25.2%和46.8%;全区登记注册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兴办的经营和服务性实体598个,注册资金9886万元,从业人员4834人,其中,机关人员1455人,占17.3%;全区已核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达到58户,比上年新增43户,累计投资总额9809.3万美元,注册资本6420.4万美元。1994年,全区注册内资企业18621户,从业人员410600人,注册资金714080万元,其中从业人员、注册资金分别比上年增长6.1%和60.8%;全区外资企业发展到143户,投资总额18763万美元,注册资本13065万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31.2%,31.9%和26.7%。1995〜1996年,改革企业登记制度,规范企业登记注册,全面推行一审一核制度,减化程序,缩短办理执照时间。同时,强化监督管理,形成以''年检、回査、日常监督”为内容的企业动态监督管理体系。1995年,年检率92.9%,回査企业727户。至1996年,全区注册内资企业18317户,注册资金946376万元;全区外资企业发展到215户,投资总额29581万美元,注册资本20997万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9.5%、33.8%和36.5%。
第四节经济合同管理
明清时期,买卖实行契约制,其种类有地契、卖身契、借约等。民国时期,政府只管理地契、租约等不动产的经济合同,其它商品更换多为口头协议或交一定数量的押金,即可作为买卖关系的法律依据。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初级、简单的契约不能适应商品流通的需要,商号与商号之间、商号与工厂之间、学徒与厂方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相继出现。
1950年9月,政务院颁布《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同年10月,贸易部颁发《关于认真订立与严格执行合同的决定》,指出“合同一经订立后,必须严格执行,保持认真严肃的法律效力。”1951年初,区内开展合同经营,到11月份,全区公营、私营、公私合营各业共订立合同1万余件,价值4亿元(旧人民币)。1953年,供销合作社在全区推行按“合同订货单”供应商品的制度,防止了盲目进货、盲目生产所造成的损失。1956年后,商品交换、加工、订货实行统购包销,生产和经营均由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经济合同一度失去实际意义。“文化大革命”时期,经济合同管理被视为“管、卡、压”的资本主义经营方式被取消。1976年12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发岀《关于加强经济协作,严格执行合同的通知》。规定系统内的合同由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不同系统的合同由各级经济委员会管理,从此恢复了经济合同管理。
1978年9月,国务院在《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中,把经济合同管理列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之一。1979年后,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逐步开展对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1980〜1981年,共调解、仲裁合同84份44起金额178万元。1983年8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经济合同管理进一步法制化。1983〜1990年,全区共签订经济合同2366951份,累计合同金额2168417万元。其中,履行合同1906702份,履行合同累计金额1423092万元;履约率按合同份数为80.56%,按合同金额为65.63%。同期,全区经济合同仲裁累计立案14186件,累计结案14125件,结案率为99.57%。1991~1994年,推行统一合同文本制度,贯彻新《经济合同法》和《山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4年来,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鉴证经济合同23611份,合同金额163800万元。其中,1991年鉴证经济合同617份,金额20629万元;1992年鉴证经济合同2800份,金额64190万元;1993年鉴证经济合同5407份,金额39000万元;1994年鉴证经济合同14787份,金额40000万元。1995〜1996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发挥经济合同监管职能,强化经济合同订立、履行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其中;1995年全区共鉴证经济合同12681份,合同金额68699万元;检查企业703家,督促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1477份,金额9231万元。1996年全区鉴证经济合同10738份,合同金额94710万元;检査各类经济合同1378份,金额8421万元。
第五节商标广告管理
商标管理1915年,阳谷县阿城镇生产的“福字牌”商标阿胶在巴拿马举行的万国博览会上获头等奖。1930年,华北造胰工厂在临清建立,注册“履光牌”商标,生产洗衣肥皂。1946年8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商标注册办法》,以保护和发展边区工业。同年,临清工商局对日伪政府管理使用的商标进行清理整顿,经注册使用的商标140种,产品来自59户厂商。
1950年7月,政务院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同年,全区对旧商标进行清理,规定建国前注册的商标必须重新申请注册,同时取缔带有帝国主义和封建色彩的商标。195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强调未经注册商标不准使用。但由于物资计划调拨、商品统购包销,商标实际作用未能充分发挥。1951〜1958年,全区商标注册共15件。1965年4月,对全区1964年前注册的商标进行清理,查岀临清服装生产合作社冒用22个商标,倒卖假冒缝纫机4035台,非法获利15.5万元;阳谷县63家阿胶厂生产销售假胃阿胶10.56万公斤,获暴利13万元。工商部门分别对两厂家依法进行了处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注册工作中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商标注册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的产品不准出厂、不准销售。1979年11月1日,恢复商标全国统一注册。区内对1979年11月前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共清理岀使用商标84个,用于66种商品,其中有22个属于混同商标,按规定取消了使用权。1982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改变了过去商标全面注册的方法,实行商标自愿注册。1985年6月,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对全区流通领域重点商品进行检查,共查岀注册商标侵权案件46起,査获冒充名牌商标自行车920辆,冒牌冷暖风机、电风扇829台,冒牌名酒18988公斤,冒牌汽车11辆,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35万张,对假冒商品分别在各县市当众销毁或降价处理,共罚款3.5万元;1988年,全区共查处商标违法案件65起,罚没款17.43万元,收缴和销毁商标标识5486万张。1990年,全区共查出商标违法案件233件,罚没款9.2万元,处理销毁商标标识222.9万张。1991〜1994年,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商标管理,探索商标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推行商标代理制,培训商标审查员,加强对名牌商标的重点保护。4年来,全区共查处假冒侵权注册商标案682件,收缴和销毁商标标识251.98万套。1995〜1996年,大力宣传《商标法》,加强商标印制管理,开展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专项治理活动。其中,1995年对全区150家商标印制单位进行检查,查处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假冒标识案件29件,收缴假冒商标标识4万套,罚没款1.5万元;1996年,查处假冒侵权注册商标案98件,收缴和销毁商标标识123万套。
广告管理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后,全区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了整顿,经审查批准,对兼营广告业务的7个县市广播站颁发了广告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商户进行了处理。1983〜1984年,全区共播放广告672件,设路牌广告13处。1985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区内相继出现报纸、书刊、广播、电视、橱窗、邮寄、馈赠、电影、幻灯等多种广告形式。至年底,全区有广告经营公司3户,兼营单位16家,全年发布广告756件,广告营业金额达36390元。1988年,分别在各县市举办广告业务员培训班,受训者80余人,经考试合格后颁发了全国统一的广告业务员证书。同时,进一步完善广告管理制度,全年共查处虚假广告2起,罚款0.1万元;一般违纪广告330起,没收非法所得2.5万元。1990年,在全区广告行业中开展“重信誉创优质服务”活动,聊城地区电视台被评选为山东省重信誉创优质服务活动先进单位。当年,全区有广告经营单位16家,从业人员119人;年经营额37.2万元,较1989年增长113.8%。1993年,聊城地区广告协会成立,行署颁发《聊城地区广告管理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对广告数量的限制,增加广告媒介,推行广告代理制,培育广告市场。至1994年,全区广告经营单位达54家,从业人员450人,广告经营额600万元,比1990年分别增长2.38倍、2.78倍和16.1倍。1995〜1996年,大力宣传《广告法》,同时与业务部门联合制定行业广告管理法规,加强广告管理。其中,1995年检查广告1845条,查处违法广告203条,罚款12万元;1996年检查广告1456条,查处违法广告66条,罚款20万元。至1996年,全区广告经营单位发展到69家,从业人员761人,广告经营额1044万元。
第七章土地管理
建国前,官府基本建设用地没有具体章程,农村实行土地宅基私有制。建国初期,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多沿用接管、没收的官府、资本家和地主的房产宅基;区、乡机关和农村学校多是沿用土地改革期间分配确属的宅基;个别新建机关、学校所需土地,由上级政府审批征用。1958年后,公用占地由人民公社统一安排,社员需要扩大宅基由生产大队安排。“文化大革命”前期,由各级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生产组)管理土地的征用划拨。1971〜1982年,土地的管理归属各级民政部门,除水利建设以外的国家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农村宅基用地一度失控。1982年2月,国家颁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村镇建房用地作了具体规定。同年10月,地区民政部门将土地征用工作移交地区农牧渔业局办公室承办。1984年,地区农牧渔业局增设土地管理科,各县市亦相继设立土地管理科。至年底,全区有土地管理人员43人。1986年6月,国家颁布《土地管理法》。1987年5月,地区土地管理局成立。同年,各县市相继成立土地管理局。1988年后,部分乡镇、办事处成立土地管理所,部分村成立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初步形成地、县、乡、村4级土地管理网络,并深入开展土地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占地案件,土地管理秩序明显好转。1993年,在全区土地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写出《聊城地区土地资源调查报告》,对合理利用土地提出了具体对策。至1996年,全区土地管理机构逐步健全,统管职能进一步加强,地、县两级均设立土地执法监察大队,聊城、临清、阳谷、莘县、冠县土地管理局对乡镇土地管理所试行垂直领导。
第一节土地勘测
1986年冬,地区土地管理局在临清市培训土地勘测技术人员并进行试点。1987年秋,各县陆续开展土地资源调査,并先后通过省级检查验收,达到优秀标准。其中,聊城市、临清市、阳谷县的土地资源调查获省土管局科技成果一等奖;阳谷县再获国家土管局科技成果一等奖、聊城市获二等奖。《中国科技大全》刊登了阳谷县的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勘测调查摸清了全区各县市、乡镇、村及企事业单位的占地面积、分布状况及土地类型。1990年,全区土地面积为1307.38万亩。这是建国以来全区土地资源调查最精确数字。1989〜1990年,全区通过技术改造、平整土地以及农林水技术措施配套实施,对废弃土地进行开发复垦,共开发改造沙荒、碱荒及企事业单位废弃土地32496亩,基本保持每年建设占用土地和土地开发面积持平。至1992年12月,全区土地资源调査通过省级验收,前后历时5年零1个月,参加人员12490余人。编写了《聊城地区土地资源调査报告》、《聊城地区土地资源调査地级汇总数据册》,编制了1:10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薄膜黑图、1:10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着色图、聊城地区1:10万土地利用现状挂图,撰写了《汇总工作总结》。土地资源调查摸清了全区土地现状。
第二节土地监察
土地监察工作始于80年代初。1982年,全区农业部门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建房乱占滥用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查出1980〜1982年全区新建房户30多万户,占用耕地5.8万亩;355个单位擅自占用耕地7769亩。1986年,对全区1982~1986年各类违法占地进行清查,查岀违法占地单位757个,占地156701亩。其中,占用耕地80639亩;集体建设违法占地单位742个,面积17518亩,其中占用耕地8777亩;个体违法占地41944户,面积36585亩,其中占用耕地14352亩;892座窑厂违法占地102597亩,其中耕地57511亩。在清查的基础上,对各类违法占地者依法进行了处理。1988年9月,地区土地管理局增设信访监察科,各县市亦相继建立土地监察机构,部分乡镇配备土地监察信息员。至1990年,全区共有土地监察人员201人。1990-1991年,对部分干部、职工在城内乱建私房占地情况进行查处,全区共清查干部、职工违法占地建房户6026户,占地1469.9亩;对1987年以来越权批地和各类违法占地案件进行查处,共清理查处越权批地案件101件,各类违法占地16864件。1993年,土地管理部门先后两次组织力量对全区各类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共清理出各类违法占地1064件,占地面积2053亩。其中拆除房屋5929平方米,收回土地54亩;各类农贸市场34处,占地1800亩。1994年,全区共查处违法占地案件146起,面积111亩,结案率100%。1995〜1996年,土地管理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整顿土地管理秩序,土地违法案件明显下降。地、县两级联合执法,开展保护耕地大检査,两年共査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138件,占地面积119亩;接待人民群众来信143件,立案66件,处结率100%;接待人民来访259起503人次,立案55件,处结率100%。第三节地籍管理
1988年,全区实行城镇土地使用权限申报制度。至1989年,全区共申报54085户,其中国营单位3652户,集体单位1502户,个体48931户。申报58833宗,其中国营单位6072宗,集体单位2352宗,个体50409宗。申报用地面积14653.35万平方米,其中商业用地1245.23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8.5%;工业用地2258.08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15.4%;市政用地220.05万平方米,占总面积1.5%;公共建筑用地1711.68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11.68%;住宅用地4409.57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30.1%;交通用地732.88万平米,占总面积的5%;特殊用地169.43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1.16%;水域占地21.66万平方米,占总面积0.14%;农用地3829.4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26.1%;其他用地55.37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37%。1990年,全区城镇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和登记发证。至年底,完成权属调查43892个单位、46244宗,面积13432.73万平方米,其中34249宗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在农村开展以宅基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村庄地籍调查,确权登记发证。至1990年底,全区农村完成权属调查205867个、219680宗、面积6590万平方米,其中109118宗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5年底,全区土地登记发证全部结束,其中城镇土地登记发证11万册,村庄土地登记发证134万册,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0.6万册,国有公路、水利工程和农林牧渔场等专项工程登记发证270册,城镇变更土地登记发证0.5万册。至1996年,全区150个乡镇建立了土地统计簿,4700个行政村建立了初始土地统计台帐和年度统计台帐,地籍管理已由单项统计管理发展为综合统计管理,并建立了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和变更土地登记制度。
1986年前,城乡建设用地先后由民政、农业、城建部门管理。1987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地、县土地管理部门逐步开展对国家建设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民建房用地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统一管理。
1971年后,民政部门具体办理对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规定征地面积10亩以下、拆民房5户以下、拆迁公房300平方米以下者,由县市革委会审批;征地面积10~20亩者,由地革委审批;征地面积20亩以上、拆迁民房5户以上、拆迁公房300平方米以上者,由地革委审核后报省革委审批。1982年,国家对征用土地程序和权限重新作出规定,征用耕地3亩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耕地10亩以下、其他土地20亩以下,由地、市政府批准;耕地10亩以上,由地市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1987年2月,《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对征用土地的权限又进一步作了修订,规定国家建设征用耕地10亩以下、其他土地20亩以下,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报地区行署审批;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农民新建住宅使用耕地者,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每户宅基面积限额,平原地区0.2〜0.3亩,山坡薄地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0.4亩。
80年代前,土地管理工作松驰。1949〜1989年,全区耕地净减235万亩,加之人口增长因素,全区农业人口人均占有耕地由建国初的3.7亩减少到1.75亩。1986年国家颁布《土地管理法》以后,严格征用占用土地审批手续,扭转了多占、乱占耕地现象。1989年,全区各县市选择试点,实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临清、莘县部分乡镇实行宅田挂钩,按照老宅基户均0.4亩的标准和1:1〜1:3的比数与耕地挂钩,宅多扣田,宅少补地,有效地控制了农村建房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至1990年,两年节约房基占地0.9万多亩。1991〜1994年,城乡建设用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非农业及农业用地实行计划指标控制。4年间,省分配区内各项建设用地指标6.436万亩,其中耕地4.1815万亩;实际用地2.9478万亩,其中耕地1.9217万亩,分别占计划指标45.8%和45.96%。建设用地审批范围由单纯审批国家建设用地到乡镇企业用地、农民建房用地、农业建设用地的全面审批;实行由单纯的“批中”管理到“批前''、"批中”、“批后”全程管理;对京九铁路、聊城电厂、引黄入卫工程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时办理征地报批手续,保证了重点工程建设。1995〜1996年,在继续抓好城乡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审批管理的同时,认真开展行政划拨土地有偿使用,大大压缩了新增建设用地。1995〜1996年,省分配给全区各项建设用地指标1.71万亩;实际用地1.72万亩,其中耕地0.9万亩,分别占计划指标100.6%和123%。同时,积极探索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中土地置换管理,实现了城乡建设用地全面管理和全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