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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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聊城地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820020220000434
颗粒名称: 第三章 金融
分类号: F832
页数: 15
页码: 433-447
摘要: 1894年(清光绪二十年)至中华民国初年,聊城较大的私人钱庄有万聚德、裕成祥、新泰恒、鼎盛、同升昌、升记、义聚长、万兴公、同泰旭、福记、道生、致和祥、惠东、万镒成、集祥厚、厚记、耀兴、东鲁、恒庆和、宝通及德恒庆等。
关键词: 金融业 金融管理

内容

清末及民国时期的金融机构
  钱庄1894年(清光绪二十年)至中华民国初年,聊城较大的私人钱庄有万聚德、裕成祥、新泰恒、鼎盛、同升昌、升记、义聚长、万兴公、同泰旭、福记、道生、致和祥、惠东、万镒成、集祥厚、厚记、耀兴、东鲁、恒庆和、宝通及德恒庆等。这些钱庄主要经营存款、放款和汇票业务,有的经营几年而辍业,有的至抗日战争爆发方停业。钱庄业中规模较大、资金较雄厚者,一般称“银号”。聊城的万聚德银号和临清银号即属此类。其中,临清银号于1948年12月成立,其性质为公私合营,主要业务是对私人工商业存款和放款,利息高于银行。该银号于1952年撤消。
  典当境内最早的''典当”为1375年(明洪武八年)的东阿“天成典”。至民国时期,境内共有“典当”30余家。日军侵占境内后,“典当”全部停业。“典当”一般折价付款规定为:金银饰物按实际价值的8折付款,丝绸6折,被帐5折,衣物3折,利息为月息2分;典压期限为18个月,逾期不得回赎。
  农工银行境内有史以来第一家民营银行,成立于1923年,行址在今古楼东大街新华商场内,有资金40万元(银元),盛时职员达六七十人。农工银行起到了调剂金融、辅助工商业发展的作用。1926〜1927年,山东督办张宗昌的驻聊军队用“军用票”强行购买货物,出现以军用票向农工银行挤兑现银和钞票的现象,农工银行被迫关闭。
  中国银行临清办事处民国初年建立,1928年撤销,1932年复设。其业务为发行纸币、国际汇兑、存款、放款和汇款。1935年,存款3万元(法币),放款6万元(法币),汇兑600万元(法币)。
  山东民生银行临清办事处1935年11月成立,业务为发行辅币、存款、放款和汇款。至1938年11月,因日军侵占聊城而停业。
  高唐县高清银行该行为县公议员尹宏庆所倡办。民国初年成立,1926年关闭。其业务为存款和放款。
  鲁西银行1940年1月,在八路军一一五师供给部的基础上筹建。同年4月,以小石印机印钞在鲁西根据地发行“鲁西银行币”;9月,设业务、秘书、会计3个科室,计10人。次年9月,鲁西银行在观城县琉璃井村与冀鲁豫银行办事处合并,仍称鲁西银行,改部队领导为地方领导,隶属鲁西行政主任公署。1942年春,依据行政区划始设分支机构,今聊城地区辖区分属当时的银行机构相应称鲁西银行第三分行和第四分行。1943年3月,银行与工商局实行联合办公。1946年1月,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分局决定,对各战略区发行的鲁钞、冀钞等实行等价流通。同月,鲁西银行并入冀南银行冀鲁豫区行。同年11月,改称冀南银行冀鲁豫第六分行。1948年10月,冀南银行与晋察冀边区银行合并为华北银行,区内银行改称华北银行冀鲁豫第六办事处。1948年12月,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为中国人民银行,区内银行改称中国人民银行聊城专区办事处。
  建国后的金融机构
  建国后,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区内的金融机构不断发展壮大。至1996年,已形成一个以人民银行为领导、以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协作的、比较完整的金融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地区分行其前身为冀南银行第六分行。1948年10月,更名为华北银行聊城办事处;12月,改称中国人民银行聊城专区办事处。至1950年5月,该办事处编制10人,辖聊城、莘县、堂邑、冠县、清平、高唐、东阿、博平、在平、阳谷10个县支行。1951年2月,更名为中国人民银行聊城专区中心支行。1971年7月,与财政局合并,成立聊城地区财政金融局。1973年2月,恢复成立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地区中心支行。1984年7月,改称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地区分行。至1996年,分行机关设会计、货币金银、国库、计划、稽核、金营、外汇、调统、纪检、工会、人教、政工、办公室、资金融通、清算中心、科技、保卫、服务公司等18个科室,共137人;全区人行系统共有干部、职工520人。
  中国工商银行聊城地区中心支行1984年10月设立。此后,原地区人民银行下属的8个县市支行即由地区工商银行代管。工商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办理工业和商业贷款及储蓄业务,是主管城市金融的专业银行。1986年5月,全区县市一级人民银行和工商银行分设。至1990年底,中心支行设工商信贷科等15个职能科室,全区工商银行系统共有干部、职工1203人。1993年始,工商银行向商业银行过渡,不断开拓业务新领域,向综合性、多功能、企业化方向转变。当年,国际业务部、房地产业务部相继开业;同时,开办了牡丹信用卡业务和信托业务。至1996年,该支行辖8个县市支行3个办事处118个储蓄所,共有干部、职工1293人;年末存款余额245141万元,贷款余额213278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聊城地区中心支行于1956年成立,下设农金科和信用合作科。各县农业银行设放款股和信用合作股。当时,地、县两级农业银行不单独设帐,没独立资金,一切资金、帐务均由人民银行办理,农业银行的任务只限于农业贷款的收放。1957年5月,撤销地、县两级农业银行建制,其业务与人员并入人民银行。1963年12月,恢复中国农业银行聊城专区中心支行,下设人秘科、农金科、信用合作科和计财科,辖8个县支行91个基层(指区政府一级)营业所571个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一时期,农业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办理国家支援农业资金的拨款和贷款,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帮助广大社员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一些临时困难。1965年12月,再度撤销地、县两级农业银行建制,人员与业务并入人民银行。1980年12月,再次恢复中国农业银行聊城地区中心支行,且在人、财、资3方面均有独立的自主权,形成专业银行体制,成为办理农村农、工、商信贷的综合银行。至1990年,中心支行设农业信贷科、信用合作科等12个职能科室,全区农行系统共有干部、职工1954人。1993年,地区中心支行向商业银行过渡,营业部、国际业务部、金穗卡业务部相继开业。至1995年,该行辖8个县市支行162个乡镇营业所113个储蓄所,全区农行系统共有干部、职工2183人。1996年,该行年末存款余额309608万元,贷款余额188343万元。同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聊城地区分行成立,主营农产品采购资金发放等政策性贷款;年末存款余额为7100万元,贷款余额409000万元。
  中国建设银行聊城地区中心支行1954年10月1日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聊城地区中心支行。1958年12月并入财政局。1962年4月恢复建立。1969年底,又并入人民银行。1973年元月,再度成立。1996年3月,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聊城地区中心支行。至年底,中心支行设资金计划部等13个职能科室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等7个直属单位,辖8个县市支行及聊城铁路专业支行;全区建行系统共有干部职工968人。1995年10月,在全区开通了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至1996年底,储蓄存款实行全区通存通兑,年末各项存款余额达248457万元,贷款余额为125137万元。
  中国银行聊城分行1982年1月正式成立。其主要任务是管好用活外贸资金,支持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发展,加强外汇结算和管理。至1996年,聊城分行机关设外汇信贷科等17个科室,辖莘县、临清、阳谷、在平、东阿、冠县、高唐7个县(市)支行及65个储蓄网点,全区中国银行系统共有干部职工586人。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服务功能不断完善,不仅办理传统的人民币、外币存贷款结算业务,还开办了区内居民外汇调剂、国际结算、长城信用卡及外汇结售汇、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等新业务,资金实力不断壮大。至1996年底,各项人民币存款余额为111578万元,外币存款余额为945万美元;各项人民币贷款为57624万元,外汇贷款余额为4293万美元,有力地支持了全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农村信用合作社1953年,全区各县支行普遍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社。至1954年8月底,全区共有信用合作社215处,信用部136处,信用互助组385处,拥有股金23.97万元。1982年,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信用社在乡镇一级及城区和农村较大集镇建立信用分社和储蓄所,办理存贷款业务。1985年,为了加强对信用社的管理,以县为单位建立信用社县联社。至1996年底,全区共有8个县联社149个乡镇信用合作社151处信用分社7106个信用代办站,有固定职工1459人,合同职工1249人,股金1649万元,固定资产12133万元,年末各项存款余额381262万元,各项贷款余额241361万元。
  聊城地区城市信用社中心社经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批准成立的地方金融机构,主要职能为办理工商企业存款、贷款、结算和城镇居民储蓄,同时对全区各县市城市信用社进行归口管理。中心社于1994年元月筹建,同年7月投入运营,至1996年底有干部职工78人,设综合性营业网点5处。中心社成立以来,积极筹措资金,存款稳步增长。1995年末,各项存款余额为18587万元,比上年增长186%。1996年末,存款余额达到30700万元,比上年增长65.2%。随着资金实力的不断增长,中心社不断调整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1995〜1996年,累计发放贷款192053万元,其中1996年向40户骨干企业发放贷款12533万元,占年贷款余额59.6%。
  第二节货币
  淸末民初,境内主要流通的货币有制钱、铜元、银币和纸币。抗日战争时期,解放区流通的货币主要有冀南币、鲁西币和北海币,日伪政权辖区使用日伪准备票,国民党统治区则推行法币。自1948年12月始,陆续收回旧币,换用人民币。
  硬帀制钱为铜质圆形,中有方孔,以文、吊、团计之,每枚为1文,千文为1吊,10吊为1团。除清政府发行的制钱外,还有唐、宋、元、明等朝代铸造的制钱。境内流通的制钱至1935年停止使用。
  1900年(清光绪二十六年),清政府首次发行铜元币。其币为圆形、无孔,正面铸“光绪元宝”,背面为蟠龙纹。此外,还有1909〜1911年发行的“大清铜币”和“宣统铜币”。民国时期,发行的铜元币有中华民国开国纪念币和孙中山头像纪念币,以及省内外所铸地方铜币。上述铜币境内均有流通,至1941年停止使用。
  宝钞为纸质兑换券,1853年(清咸丰三年)发行,以银两为本位,多用于工商业者之间流通及预交税银。至1862年,因通货膨胀停止使用。
  市场早期流通的银币有银锭、银裸子和碎银子。银锭分5两、10两和50两3种;银裸子,一两一个;碎银子,以秤计之。1887年(清光绪十三年),清政府开始铸造发行银元,且逐渐取代其他银币而流行于市场。境内流通的银元始有英国铸站人银元,后是清政府自铸的“龙洋”(光绪元宝)和“大清银币”。辛亥革命后,有孙中山头像币、民国开国纪念币和袁世凯头像币。1935年,国民党政府推行法币,银元禁止流通。
  纸币1840年(清道光二十年)后,侵华各国纷纷发行纸币。1897年(清光绪二十三年),清政府设中国通商银行,发行兑换券。1912年后,境内流通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发行的兑换券、银两票、银元票和制钱票。1919年,流入实业银行钞票。1925年,流入中国银行钞票。1930年后,流入山东民生银行的民生票,同时还流通济南官钱局和山东省商业银行的银两票、银元票和制钱票。1931年5月,流入国民党中央银行发行的关金兑换券。1942年4月,以关金1元折合法币20元的比价并行流通。1947年,国民党政府发行的货币于境内停止流通。
  1937年“七•七”事变后,华北伪临时政府设立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发行“日伪准备票”。1938年11月,日军侵占聊城后,在境内强迫流通使用“日伪准备票”,票子面额由开始的1元、2元、50元、100元发展到2000元和5000元,致使市场物价暴涨,“日伪准备票”亦急剧贬值。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按法币1元折合“日伪准备票”5元兑换收回,于1946年销毁。
  1935年,国民党政府禁止银元流通,推行法币,规定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定货币。之后,境内流通法币。1936年,法币与银元之比为1:1。1938年后,国民党政府采取通货膨胀政策,法币贬值。1937〜1947年,境内法币膨胀47万倍,物价上涨370余万倍。1947年,法币停止流通。
  1940年5月,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鲁西银行开始发行鲁西银行币。至1945年,先后有面额壹角、贰角、伍角、贰元、伍元、十元、贰百元、伍百元等30多种鲁西银行币在境内流通。鲁西银行币的发行,对于支持革命战争和根据地的建设、开展对敌经济斗争以及活跃解放区市场起了重要作用。1946年1月,鲁西银行并入冀南银行,鲁西银行币停止发行。
  1939年10月,晋、冀、鲁、豫边区成立冀南银行,同时发行冀南银行币,先后有面额壹百元、贰百元、伍百元、壹千元等十几种货币在境内流通,冀南银行币的发行,对支援战争、扶植生产、搞活流通、打击日伪货币起到了重大作用。1948年,按冀南银行币100元折合人民币1元的比例陆续收回,停止流通。
  1938年8月,北海银行在掖县发行北海币。1945年后,解放区逐步扩大连成一片,北海币流入境内。先后有面额壹角、伍角、壹元、贰元、拾元、壹百元、伍百元、壹千元、贰千元的北海币在市场上流通。1949年,以人民币1元折合北海币100元的比价收回,北海币停止流通。
  194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开始发行人民币,并陆续收兑各解放区地方货币和国民党政府发行的旧币,禁止一切外币和金银币流通。至1953年12月底,区内流通的人民币有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二百元、五百元、一千至五万元,计13种(以上称旧人民币)。1955年3月,发行新版人民币,面额为一分、二分、五分、一角、二角、伍角、一元、二元、三元、伍元、十元,计11种。此外,还发行一分、二分和伍分3种硬辅币。同时,以1:10000的比价收兑旧人民币。1964年,收回由苏联代印的三元、五元、十元的人民币。1985年,发行新版十元、伍十元、一百元的大面额人民币。1992年,发行新版一元、二元人民币。1995年,又发行新版伍十元、一百元大面额人民币。人民币的发行和使用,对于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推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三节信贷
  高利贷款
  建国前,乡村中的地主、富户及城镇当铺的钱庄、商号等,向贫苦农民和个体手工业者放贷。境内常见的高利贷款形式有:
  当铺,系专营以财物作抵押放钱的铺子。当财物均按值十当七或六、五折扣定价。民国时期,境内先后有当铺30余家。
  印子钱,即借10元先扣1元,10天交息1元,在揭贴上加盖一个印章,若交不上息,本利合在一起再行息,连续10次不能偿还本息,要用土地作保,或变卖房产偿还。
  “集空钱”,即上集(每5天一集)借10元钱,先扣1元给9元,到下集时还10元。
  “里加一”,即借10元给9元,按10元行息。
  “外加一”,即借10元按11元行息。
  "驴打滚'',按日计息,利上滚利。
  “卖青苗”,即在收获前将农作物估产作价卖出,有的还要另外加利。
  放帐局只办理放土账或押证收息,纯粹以放款来收取利息,月息一般在3〜4分。放账局多为私人经营,没有营业证和字号。干这类放土账的人,城乡皆有,贫苦农民一旦有急需向他们借贷,必得把土地契约押存作抵,并且找保人后,方可借岀钱来。
  在高利贷的盘剥下,广大劳苦大众苦不堪言。1918〜1919年,境内农村土匪绑架人口事件不断发生,被绑架户为赎回亲人,不惜高利借贷,有时利息高达五分至一成(即每百元月息10元);每到青黄不接的季节,存粮富户便放粮给贫苦农民,利息是借1斗,秋还2斗或3斗。1943年,境内大灾荒,贫苦农民为求生存,忍痛出卖祖田,地主富农趁机盘剥,用2升粮食或几个窝窝头就买一亩土地。建国后,人民政府取消高利贷,实行合理的信贷制度。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包括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外汇贷款、信托贷款及基本建设贷款。银行贷款余额逐年增加。1962年,银行贷款余额超过2亿元,1978年超过5亿元,1981年超过10亿元,1989年超过30亿元,1992年超过60亿元,1995年为86亿元。1996年,银行贷款余额达到97.58亿元,其中工业贷款15.1亿元,占15.5%;商业贷款55.7亿元,占57.1%;农业贷款3.96亿元,占4.1%;固定资产贷款12.69亿元,占13.01%;其它贷款10.13亿元,占10.38%。
  工业贷款建国初经济恢复时期,聊城专区工业比较落后,全区仅有酒厂、铁工厂等小厂家。1949~1952年,年均贷款余额25万元。1953〜1957年,人民银行重点支持发展壮大国营经济,促使企业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年平均发放贷款286.2万元,为经济恢复时期年平均贷款的11.45倍。1958-I960年,大办地方工业,工业贷款大幅度上升,年平均贷款余额2588.67万元,相当于“一五”时期年平均贷款余额的9.05倍。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信贷工作逐步恢复正常,贷款逐年下降。1963年,工业贷款余额1468万元,比1960年减少68%。“文化大革命”期间,信贷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信贷管理和监督被视为“管卡压”,信贷计划失去控制,实行平均主义的低息贷款。工业贷款改为月息4.2%。,致使工业贷款与工业总产值的比例逐年增加,1966年为2.34%,1976年上升为12.95%。1966〜1976年,年平均贷款余额4041.9万元。1978年后,信贷工作逐步走上正轨,银行对工业企业的计划产品进行分析排队,重点支持适销对路产品和外贸出口创汇产品,支持国营大中型骨干企业和交通能源等基础产业的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1979〜1990年,年均贷款余额31469.8万元,为1949-1978年平均贷款余额的11.16倍。1991〜1996年,各专业银行向商业化、企业化过渡,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实行信贷倾斜政策,同时集中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和骨干企业,对工业企业贷款逐年增长。1991年,全区发放工业贷款9.01亿元。1993年,全区发放工业贷款11.33亿元。1995年,全区发放工业贷款13.07亿元。1996年,全区发放工业贷款达到15.1亿元,比1990年增长92.1%。
  商业贷款1949〜1951年,商业实行物资统一调拨、销货款统一上解的贸易金库制,年平均贷款余额97.3万元。1953~1957年,随着计划经济的实行,商业系统以国营商业为重点,先是推行财务信贷管理方法,后又实行短期贷款办法。1953〜1957年,年平均贷款余额6104.2万元,为1949-1951年平均贷款余额的62.74倍。1958〜1960年“大跃进”时期,商业贷款大幅度上升,年平均贷款余额12957万元,相当于“一五”时期年均贷款余额的2.12倍。1961〜1963年,在“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的指导下,信贷规模逐年下降。1963年,商业贷款余额11415万元,比1960年减少27%。“文化大革命”期间,商业贷款陷入盲目状态。1966〜1976年,年平均贷款余额21323.9万元,比1965年增长32.3%。1978年后,商业贷款主要支持商业部门组织货源,满足市场需要,加速商品流转,繁荣城乡市场。1979〜1990年,商业贷款呈逐年上升趋势。1979年,商业贷款余额为37345万元。1990年,商业贷款余额达275225万元,比1979年增长6.37倍。1991〜1996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第三产业迅速发展,商业市场繁荣,银行对商业企业及第三产业的贷款投入逐年增长。1991年,全区发放商业贷款32.12亿元;1993年36.56亿元;1995年51.83亿元;1996年达到55.7亿元,比1990年增长102.4%。
  农业贷款境内共产党领导下的农贷工作,始于抗日时期的革命根据地。1940年5月,在八路军一一五师供给部的基础上成立“鲁西银行”,任务是供给部队军费开支及发放少量贷款,以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1941年8月,鲁西银行改由鲁西行政主任公署领导,农业贷款由政府发放,主要用于兴修水利,帮助农民救灾及发展生产。1946年,鲁西银行在各县建立分支机构,农业贷款改由银行发放。此后,至1952年,农业贷款主要用于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1949〜1952年,农业贷款累计余额为1235万元,年均309万元。1953〜1957年,农业贷款主要用于扶助贫农,支持和发展农业生产合作化,打击和消灭高利贷。其间,累计贷款余额为9896万元,年均1979万元。1958~1976年,信贷资金管理失控,过期贷款大量增加,影响了农贷资金的周转使用,累计贷款余额为113922万元,年均5996万元。1979~1982年,贷款重点转向支持农村专业户和新的经济联合体。其间,累计贷款余额31151万元,年均7788万元。1983年,调整农业贷款结构,转向重点支持棉花生产和多种经营。1983~1996年,农业贷款累计余额为573811万元,年均40986.5万元,有力地促进了全区农村经济的发展。
  乡镇企业贷款主要用于解决乡镇企业流动资金不足和设备更新。区内乡镇企业自1959年兴起,1980年后发展迅速。1959-1990年,全区乡镇企业贷款余额154529万元,其中1980-1990年累计贷款余额为142984万元,占92%。1990年,乡镇企业贷款余额为30554万元,占当年农业贷款总额的37%。1991〜1996年,农业银行、信用社加强对乡镇企业资金扶植,累计发放贷款583492万元,其中农业银行发放124732万元,信用社发放458760万元,促进了全区乡镇企业的发展。
  银行支持信用社贷款用于信用社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开展业务。1953〜1990年,全区共发放该项贷款1.989亿元。1990年后,农村经济迅速发展,信用社储蓄存款逐年增长,资金实力较强,因此,国家银行不再对信用社发放贷款。
  农贷豁免和冲销为减轻农民负担,1949-1990年全区共进行3次农贷减免、豁免和核销。1954年,对1953年前灾区农民欠款实行减免,共计32238户,贷款本息74.408亿元(旧人民币)。1962年,对1953-1961年“合作化”及“大跃进”时期的贷款进行豁免,共计4897万元,其中银行豁免4180万元,信用社豁免717万元,全区农业人口 (1961年人口)人均豁免16元。1984年,对1979-1982年无法落实的农业贷款债务进行了核销,共计24.04万元。1989年始,银行每年按贷款年末余额1〜1.5%的比例提取呆账准备金,专门用于对贷款中的死亡逃户、破产企业等无法收回的死账进行处理。至1996年,全区共核销呆账贷款本金9168.9万元,其中农业银行6229.8万元,信用社2939.1万元。
  信托贷款银行办理信托贷款,是以受托人的身份调剂融通资金。自1980年,由地区人民银行开始办理信托贷款业务。此后,地区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陆续开办信托贷款业务。1985年,全区信托贷款余额2567万元,其中地区农业银行信托贷款余额451万元,建设银行310万元,工商银行1806万元。1988年,聊城地区信托公司成立。1990年,全区信托贷款余额2466万元,其中地区信托公司贷款额占70.97%,工商银行占15.6%,建设银行占12.5%,农业银行占0.89%。1991〜1995年,信托贷款业务不断扩展,各银行资金融通量呈增长趋势,全区累计发放信托贷款33133万元,其中1991年发放4872万元,1995年发放7035万元。1996年,地区信托公司撤销,全区信托贷款业务终止。
  外汇贷款中国银行聊城地区支行从1985年开始办理外汇贷款业务,至1990年,累计发放外汇贷款1300万美元。其中,1985年发放外汇贷款150万美元,1990年发放576万美元。6年间,共支持全区16个现汇贷款引进项目,两个政府贷款项目,两个中外合资企业项目,支持地区出口创汇3.7亿美元。1991-1996年,信贷资产管理始终坚持“注重效益、讲求安全、积极稳妥、择优扶持、确保重点”的原则,集中资金重点支持了冠县金属软管厂、阳谷玉米淀粉厂、聊城国棉厂、阳谷电缆厂、鲁西化肥厂、昌明实业公司等一批抗风险能力强的出口产品生产企业,6年投入人民币贷款累计余额为218570万元,有力支持了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中行优势,积极利用外资支持企业技术进步,6年间先后为临清国棉厂、聊城邮电局、东方电缆有限公司、在平化工厂等企业的数十个项目提供各类外汇贷款累计余额达13716万美元,为企业培植了后劲,增强了出口创汇能力。
  固定资产贷款建国以来,区内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发展工业、商业和交通运输业。1980年前,固定资产投资称基本建设投资,其资金来源一是财政预算内拨款,二是地方自筹,贷款仅占很小比例。1949〜1980年,全区基本建设投资73761万元,其中银行贷款9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0.12%。1981年后,改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城镇集体单位投资、全民其他投资、农村集体投资、城乡私人建房投资等;其资金来源试行由拨款改为贷款,主要由建设银行经办。1981〜1992年,全区固定资产投资203043万元,其中银行贷款164321万元,占总投资额的80.9%。1993年后,金融体制改革,各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均承办固定资产贷款。1993〜1996年,全区固定资产投资647647万元,其中银行贷款369321万元,占总投资额的57.03%。
  1949~1996年聊城地区银行各项贷款年末余额(续表)
  信用社贷款
  1952年,农村信用社贷款仅3万元,1962年即超过0.1亿元,1982年超过0.5亿元,1987年超过3亿元。1990年达到6.42亿元,比1985年增加4.78亿元,增长2.9倍。信用社贷款中,1990年集体贷款2.45亿元,占38.2%;个体户贷款3.96亿元,占61.8%。1991年后,信用社贷款统计中,取消“集体贷款”,同时“个体贷款”并入“农业贷款”,与“乡镇企业贷款”、“其他贷款”并列共3个项目。1992年,信用社贷款9.82亿元,其中乡镇企业贷款占33.6%,农业贷款占65.1%;比1991年增长23%。1994年,信用社贷款14.14亿元,其中乡镇企业贷款占35.2%,农业贷款占50.3%;比1993年增长26%。1996年,信用社贷款24.1亿元,其中乡镇企业贷款占33.8%,农业贷款占54.8%;比1995年增长35.6%。
  1952〜1990年聊城地区信用社贷款年末余额
  单位:万元第四节储蓄存款
  在古代,主要是个人储备钱、粮,以备急用之需。建国后,大都存款于人民银行。银行存款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城乡个人储蓄,二是对公存款。
  个人储蓄1948年12月,境内开始办理储蓄存款业务。至1949年底,境内储蓄存款已达25万元(折合新人民币)。1951〜1952年,为了树立人民币的信誉,打击金融投机行为,保障人民生活,举办了单一折实定期储蓄、保本保值定期储蓄和有奖储蓄。至1952年底,全区储蓄余额已达137万元,为1949年储蓄额的5.48倍。
  1953~1957年,国家机关人员实行工资制,市场日趋繁荣;储蓄工作由流动服务走向固定设点办公,储蓄机构由1952年的49个发展到1957年的89个;同时认真贯彻全国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制订的关于《国家保护人民储蓄》的政策,全区储蓄工作获得较快发展。至1957年底,储蓄余额达2971万元,为1952年的21.7倍。
  1960-1962年,全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国民经济发生暂时困难,群众取款多、存款少,银行储蓄逐年下降。至1962年底,储蓄余额下降为642万元,比1958年减少79.9%。
  1963~1965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国民经济逐步恢复,银行储蓄陆续回升,至1965年底,全区储蓄余额为3054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储蓄业务受到影响,尤其一度“冻结十种人存款”的错误做法,破坏了“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挫伤了存款人的积极性,致使全区储蓄在长达11年的时间里一直徘徊不前。1966〜1976年,年均储蓄余额为3395.6万元。
  1979-1990年,城乡经济迅速发展,全区城镇职工工资不断增加,城乡个人储蓄逐年增长。1990年底,全区城乡储蓄余额28.25亿元,相当于1978年储蓄余额的67.1倍。
  1991〜1996年,城乡个人储蓄呈逐年增长趋势。其中,1992年全区城乡储蓄为38.83亿元,比1991年增长12.6%;1995年达到96.36亿元,比1994年增长39.8%,比1993年增长110.7%。1996年,国家两次降低存款利率,当年城乡储蓄年末余额为120.9亿元,比1995年增长25.5%。
  对公存款对公存款包括企业存款和财政存款。企业存款来源于企业的流动资金和专用资金,由于业务经营上的先收后支或收大于支,因而在一定时间内形成资金闲置;财政存款包括财政金库存款、机关团体存款和特种存款,这些存款大部分是先拨后用或历年结余,因而比较规律与稳定。对公存款是银行扩大信贷规模和平衡信贷资金的重要保证。建国初期,全区机关、工厂较少,且经济落后,因而对公存款数额很小。1949年,全区对公存款95万元,其中企业存款89万元,财政存款6万元。
  1950~1956年,国民经济逐步恢复,经济建设开始起步,对公存款逐年增多。1956年底,对公存款余额为1255万元,其中企业存款占53.3%,财政存款占46.7%;比1949年单位存款增长12.2倍。
  1958年,大办地方工业,对公存款显著增长,年末余额为3371万元。其中,企业存款2034万元,比1956年增长2.04倍;财政存款1337万元,比1956年增长1.28倍。
  1960年,国民经济面临暂时困难,对公存款明显下降,年底存款余额为2447万元,其中企业存款占22.7%,财政存款占77.3%;比1958年单位存款下降27.4%。
  1961~1963年,国民经济逐步好转,对公存款逐年回升。1963年底,对公存款为2976万元,比1960年上升21.6%„
  1966〜1976年,山东省东部地区沿海城市的一些工业企业迁入区内,工业发展较快, 企业存款显著增加。1976年底,对公存款为6483万元,其中企业存款占66.8%,比1965年增长2.7倍;财政存款占33.2%,比1965年增长1倍。
  1979-1990年,对公存款成倍增长。1985年,对公存款余额为30725万元,比1978年增长3.99倍。1990年,对公存款59800万元,比1985年增长94.6%。其中,企业存款为54358万元,比1985年增长1.28倍;财政存款为5442万元,比1985年减少20.7%。
  1991-1996年,企业存款稳步增长,财政存款变化不大。其中,1992年企业存款为6.17亿元,比1991年增长16.4%;1995年企业存款达到16.62亿元,比1994年增长40%,比1993年增长138.1%。1996年企业存款为20.2亿元,占对公存款98.4%;财政存款0.33亿元,占对公存款1.6%。
  1949〜1996年聊城地区银行各项存款年末余额第五节货币流通
  银行现金收入,主要来源于商品销售、农村信用社及城镇储蓄收入等。1949年全区现金收入仅3721万元,1957年为16161万元,1970年超过2亿元,1982年超过10亿元,1990年达到68.41亿元,1991年降为16.6亿元,1992年升至89.4亿元,1994年降为18.59亿元,1996年达到336.98亿元。现金支出,主要是工资、农副产品收购及农村信用社支出等。1970年前全区支出不足2亿元,1981年超过10亿元,1990年为77.01亿元,1993年达到95.3亿元,1994年降至18.6亿元,1996年为328.2亿元。
  1970年前,全区现金收入大于支出,货币有所回笼。1975年后,现金支出大于收入,货币以投放为主,现金收支大幅度增加,且货币投放大于回笼。1976年后,大量投放货币。1990年,货币投放达到8.6亿元,1976〜1990年,累计投放货币54.51亿元。1992〜1994年,现金支出大于收入,其中1992年投放货币5.9亿元。1995年,回笼货币7.35亿元。1996年,回笼货币8.77亿元。
  市场货币流通量逐年增加。1979年前全区不足1亿元,1986年超过10亿元。1990年达到25.3亿元,比1985年增长15.4亿元,增长1.6倍。1992年,货币流通量为25.15亿元。1993年后,货币流通量不再统计。
  1949~1996年聊城地区货币流通情况(续表)
  第六节金库债券
  金库1946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冀南银行冀鲁豫第六分行(辖区与今聊城地区同)始代理政府金库业务。此后,所属各县支行陆续建立金库。1950年,政务院颁发中央金库条例,规定各级财政金库均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各级行长即为同级金库主任。至1990年,区内设中心支库1处,县市支金库8处。金库的主要任务是准确及时地收纳国家预算收入,根据财政机关填发的支款凭证办理同级财政库款的支拨。1949〜1990年,地区中心支库累计收入353.35亿元,累计支出461.79亿元。其中,1990年收入68.41亿元,为1977年的18.96倍;支出77.01亿元,为1977年的20.97倍。1991〜1996年,地区中心支库累计收入501.49亿元,累计支岀483.06亿元。其中,1994年收入185.9亿元,支岀186.2亿元,比1993年分别增长51.8%和48.8%,比1992年分别增长107.9%和95.4%。1996年,收入336.98亿元,支出328.21亿元,比1995年分别增长11.2倍和15.2倍。
  债券清光绪年间,清政府曾发行昭信股票。民国时期,财政部、交通部发行公债50余种,有民国公债、实业公债、有奖实业债券、救国公债、复兴公债等。同期,山东省发行的债券有山东地方公债、军务善后公债、河工债券、善后公债、定期有息金库洋等。民国时期发行的债券,大部分用于军费开支和弥补财政赤字,还本付息则全赖赋税。政府多采用发新债换旧债的办法,延缓支付期限,有的甚至未能兑付。1926年张宗昌督鲁发行的善后公债,由于次年张在军阀战争中失败,债券成为废纸。
  建国后,债券由人民银行代理发行,按期偿还本息。1950年,国家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年息5%,分5年偿还,到1956年全部还清。1954〜1958年,银行发行5期经济建设公债,全区累购692万元,年息4%,于1972年兑付完毕。1981〜1990年,银行代理国家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年息4%,5年偿还,发行对象为部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农村社队和城乡居民。10年间,全区累计发行国库券14895万元,年均发行1500万元。其中,单位购买2562万元,占17.2%,利率4〜6%;个人购买12333万元,占82.8%,利率8〜14%。1986年后,银行开始发行金融债券,期限1〜5年不等,每年发行1000万元上下,主要用于生产建设,年息9~13%,到期一次偿付本息。1986〜1990年,全区共发行金融债券5545万元。其中,工商银行发行3295万元,占59.42%;农业银行发行1696万元,占30.59%;建设银行发行390万元,占7.03%;中国银行发行124万元,占2.24%;人民银行发行40万元,占0.72%。1991〜1996年,全区共发行国库券86022万元。其中,金融系统发行61404万元,占71.4%;财政部门发行24618万元,占28.6%。同期,全区共发行金融债券2166万元。其中,工商银行发行1589万元,占73.4%;农业银行发行215万元,占9.9%;中国银行发行122万元,占5.6%;建设银行发行240万元,占11.1%。
  第七节保险业务
  1951年3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聊城支公司成立,即开办保险业务。1958年底,受“共产风”的影响,全国统一撤销保险机构,业务终止。1980年10月,根据国务院通知恢复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聊城地区中心支公司,各县市相继建立分公司。至1996年,保险业务迅速发展,保险服务领域从城市到乡村逐年扩大,保险对象由企业扩展到广大城乡居民,保险类别由单一的企业财产保险发展到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农业保险和涉外保险4大系列60多个险种;保险业务收入逐年增加,财产保险业务总收入达到42986万元,人身保险业务总收入达到22188万元。保险经济补偿职能得到充分发挥。1980〜1996年,全区赔款支岀和保险金给付累计总额325000万元,对保障全区工农业生产顺利发展、安定人民生活、稳定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1996年5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聊城地区中心支公司分解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业经营。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业务始于1951年,停办于1958年底,恢复于1980年10月。至1996年,财产保险系列共开办40多个险种,服务对象包括企业及城乡居民家庭。
  1951-1958年,开办强制财产保险、自愿财产保险和农业保险。其中,强制财产保险费累计收入占财产保险累计总收入的59.9%。1980〜1990年,财产保险系列共开办14个险种。其中,企业财产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覆盖面渐趋饱和,农业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长足发展,业务收入年均递增速度分别为47.2%、102%、182.1%和187.8%;产品质量信誉保险、农用变压器保险、压力容器保险、农村干部一揽子保险等新险种于1989年相继开办。1990年,财产保险系列业务总收入达2722.9万元,为1980年的24.3倍,年均增长速度为37.6%。1991〜1996年,塑料大棚保险、公路铁路货运保险、摩托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新险种相继开办,财产保险系列险种达50多个。1996年,全区财产保险费收入8100万元。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和保险费收入的增长,财产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得到充分发挥。1991〜1996年,全区财产保险共计处理各类保险案件26137起,支付赔款25563万元,对受灾企业恢复生产、稳定生产经营、提高抗灾能力起到积极作用。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业务始于1952年,1956年停办,1984年恢复。1952〜1956年,开办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其中,对公路旅客实行强制承保,5年共收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48164元,占人身保险业务总收入的69.3%;简易人身保险费累计收入19258元,占总收入27.7%;团体人身保险费累计收入2070元,占总收入2.98%。1984〜1990年,人身保险承保面及服务领域逐年扩大,业务量和保费收入迅速增长。险种由初期的3个发展到25个,累计217.7万人次参加了人身保险,保费收入3506.1万元,年递增速度160.8%。为2.6万人次支付保险金和医疗费用共计588.7万元。其中,1990年全区承保人数为62.49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1.9%;人身保险业务收入1311.5万元,占全区保险业务总收入的32.9%。1991-1996年,在继续巩固发展老险种的同时,重点开展以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各种养老金保险为主的人寿保险业务,开辟家庭幸福、福寿安康等贺卡性业务。至1996年底,全区共开办人身保险业务32种,承担经济责任总额590亿元;共处理各类人寿保险给付案件8960件,累计给付金额8130万元,为维护社会稳定、安定人民生活、增进社会福利起到重要作用。
  涉外保险涉外保险业务始于1985年10月,当年有6家企业投保财产保险和机器损坏保险,收入保险费6.25万元。1986~1988年,国家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限制进口项目,全区新建外向型企业很少,涉外保险业务呈下降趋势。1988年,涉外保险费收入仅占1986年的42%,平均年收入保费2.18万元。1989〜1990年,引进项目增多,外向型经济有较快发展,共开办财产保险、机器损坏保险、汽车保险和乘员意外保险等4个险种,收入保险费64.75万元。其中,1990年收入保险费55.46万元,为1986〜1988年年均收入保险费的25.4倍。1991〜1996年,随着全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涉外保险业务逐年增长。1996年,涉外保险费收入达350万元,比1991年增长318%。其间,涉外保险业务共发生赔案525起,支付赔款720万元,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

知识出处

聊城地区志

《聊城地区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聊城地区志》的编纂是在地委、行署的领导下进行的。它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聊城地区的历史和现状的各个层面,都作了实事求是她研究与分析,广征博采,去伪存真,秉笔直书。举凡建置沿革,区划变更,河渠变迁,物产名胜,民族迁徙,人口变动,经济兴衰,政治得失,人事更迭,社会风情,文武人才,英模事迹等等,无不尽收入志,蔚成大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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