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及民国时期的税种税收
田赋清代,赋税分丁赋和田赋。1726年(雍正四年),将人丁摊入地亩征收,每亩地银1两摊丁银1.15钱。1771年(乾隆三十六年),东昌府属纳税地亩为1314.85万亩,额征银43.02万两,额征粮10.39万石。1914年,山东省财政厅令各县开征地丁钱粮,以清末地丁正额征银为基数,每两合洋2.20元,以1.8元为国家税,0.40元为省地方附税,全境(16县)共征国家税712470元(银元),征省地方附税158520元(银元)。此外,还有田赋附税、地方附捐等苛捐杂税。1939年后,各县为筹措抗日经费与粮食,始征救国公粮。1943年8月,冀鲁豫行署决定取消田赋旧制,改按合理负担的办法。此后,根据年景的变化和战争的需求,对征收额又进行多次调整。1949年,开征农业税。
厘金税1853年(清咸丰三年),清政府为筹措军饷,镇压太平军,设立“百值抽一”的商业税,名为“厘金税”。至民国时期,厘金税主要有坐厘、货厘、统税、统捐、产销税、落地税等。1925年,东临道在馆陶设有厘金局。1925年7月至1926年6月,馆陶厘金局征收厘金税37530元(银元)。1930年1月,厘金税裁撤。
当税1664年(清康熙三年)开征。清政府规定当铺每年交税银2.5〜5两。1728年(雍正六年)规定,开设当铺需向地方政府领取“当贴”(即营业执照),并交纳贴捐。至清末,贴捐税额陆续提高。民国初期,仍沿清制征收当税。1931年,停征当税,改征营业税。1938年,复征当税。
烟酒税1900年(清光绪二十六年),清政府首设烟酒税。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卷烟统税暂行简章》。1930〜1933年,先后两次修改税制。1926年,东临卷烟特税分局征收烟税16727.47万元(银元)。1937年,政府颁布《征收啤酒税暂行章程》规定每箱(48瓶)啤酒征税2.60元(法币)。1941〜1948年,共产党领导下的冀鲁豫解放区内开征烟酒税。1946年,全区共征收产酒税9007万元(冀南银行币),征收烟税463.8万元(冀南银行币)。
契税清末,买契按价征税9%、典契征税6%。民国初期,仍按清制征收契税。1919、1929年,先后两次修改契税税率。1930年1~3月,今聊城地区辖区内共征契税3472.94万元(银元)。1943年11月,共产党领导下的冀鲁豫行署公布《修正冀鲁豫区田房契税征收暂行办法》,规定买契按房田买卖价征税6%、典契按田房典当价征税3%,各县人民置买或承典田房应向抗日政府照章纳税并领取正契。
牙税清末、民国时期均有征收。1929年,山东省政府公布《山东省整顿牙税暂行章程》,规定将牙帖(营业证)费及纳税额分为6等征收银元:第一等牙贴交费300元,年纳税200元。第六等牙贴交费60元,年纳税20元。1931、1938年,山东省政府先后两次修改“征收牙税章程”,将征收牙贴费改为征收牙行特许营业证费,但纳税额仍分6等,与前期相同。1941年,撤销牙税,改征营业税。
货物税1926年,东临道在聊城、临清、馆陶设货物税局,开征货物税。1927年1〜6月,3县货物税局共征收货物税18.46万元(银元)。1946年6月,共产党领导下的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晋冀鲁豫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在解放区内开征货物税。1949年,今聊城地区辖区内共征收货物税10637万元 (旧人民币)。
印花税1912年,北洋军阀政府颁布《印花税法》,首次开征印花税。征税种类包括发货票、提货单、证书、执照等,共分4类78种。1927年,国民政府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至1948年,国民政府共8次修改印花税法。
营业牌照税1914年,首设烟酒营业牌照税。1938年,山东省政府公布《山东省征收烟酒营业牌照税暂行章程》。至1947年,扩大为营业牌照税。解放战争时期,冀鲁豫行署辖区内开征营业牌照税。1949年5月,今聊城地区辖区开征营业牌照税,当年征税8830万元(旧人民币)。
所得税1914年,北洋军阀政府颁布所得税条例,开征所得税。1936年,国民政府颁发所得税条例,把所得税分为赢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和证券存款所得税3个税种征收。1949年1月,今聊城地区根据冀鲁豫行署通令开征薪给工资所得税,至7月停征,共征税1.6万元(旧人民币)。同年5月,开征工商业所得税,至年底累计征税11591万元(旧人民币)。营业税1930年开征。1932年,山东省政府公布《山东省征收营业税章程》。1938年,山东省政府对营业税计税标准进行修改。1949年10月,冀鲁豫行署开征临时营业税。至年底,全境共征税9.5万元(旧人民币)。
油业税1929年,山东省开征油业税。《山东省征收油业税章程》规定,榨油业税分4等,甲等日榨油120公斤,年纳税30元;乙等日榨油80公斤,年纳税24元;丙等日榨油40公斤,年纳税16元;丁等日榨油25公斤,年纳税10元。1931年,榨油业改征营业税。1938年,山东省恢复征收油业税。税率与前期相同。
屠宰税1929年,山东省开征屠宰税。1931年,改征屠宰营业税。1938年,恢复征收屠宰税。1947年,冀鲁豫行署在解放区内开征屠宰税。1949年,全境共征收屠宰税8377万元(旧人民币)。
牲畜税1929年,山东省开征牲畜税。1931年,改征牲畜营业税。1938年,恢复征收牲畜税,规定在买卖牲畜时纳税,骡、马、牛每头征税1.50元(伪联币)、驴0.50元(伪联币)。
遗产税1946年,国民政府开征遗产税。规定由遗产继承人交纳遗产税,遗产在100万〜1亿元(法币)者,分别纳税1%到60%。
拓斗捐1925年,临清设拓斗捐局,开征拓斗捐。当年7月至12月,共征收拓斗捐6545元(银元)。
地方性苛捐杂税民国时期,地方性苛捐杂税有车捐、房捐、牛照捐、牙课附捐、牲屠附捐、行产捐、花生捐、猪羊捐、油捐、慈善捐、斗秤捐、酒捐、商捐、丝茧捐、船捐、地租捐等。
岀入境税1941年10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对出入解放区的货物开征出入境税。1946年,今聊城地区辖区内共征收出入境税6069.9万元(冀南银行币)。1949年停征。
交易税1946年前后,冀鲁豫行署在解放区内对买卖粮食、棉花、土布和牲畜者开征交易税。1946年,今聊城地区辖区内共征收交易税13599.82万元(冀南银行币)。
建国后的税种税收
工商业税1950年1月,统一全国税制,形成工商业税种,包括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摊贩税4个税目。聊城地区从1950年1月开征,至1958年9月停征。1950〜1957年累计征收工商业税6711万元,其中1950年征收51.8万元,1957年征收1767.6万元,1957年比1950年增长33倍。1950年1月,对工商盈利事业征收营业税。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84年10月“利改税”中,营业税从工商业税中分岀,成为独立税种。1984-1995年,全区共征收营业税91630.2万元。最高年份为1995年,征收8934.2万元;最低年份为1984年,征收479.2万元;1995年收入为1984年的18.64倍。1994年,税务机构分设后,营业税由原来国税局负责征收逐步归属地方税局征收。1996年1月24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通知,将营业税划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当年征收11135.7万元。
1950年1月,开征工商业所得税;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从工商税中分出为独立税种。1950年1月,对零售小贩征收摊贩牌照税,同年9月,改征营业税和所得税。1953年1月,修正税制,摊贩所得税随营业税一并征收,纳税额由民主评议,实行定期定额征收。1950年1月,开征临时商业税。1973年改为“临时经营”税。1984年10月,“临时经营”税列为营业税的税目,征税对象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收入。
货物税1950年1月,开征货物税。同年12月,政务院公布《货物税暂行条例》。聊城地区货物税税源有酒类、鞭炮、土烟叶、粮食、植物油、五金、砖瓦、麻纺织品、各类仪器、工业品等。1958年9月实行工商统一税时, 取消货物税。1950〜1957年,全区共征收货物税3023.9万元,其中1950年征收109.6万元,1957年征收731.4万元,1957年比1950年增长5.67倍。
商品流通税1953年开征,1958年停征。区内商品流通税税源有卷烟、白酒、麦粉、皮毛、火柴、圆木、有色金属、钢材等。最高税率为66%(甲级卷烟),最低税率为5%(生铁)。1953〜1957年,全区共征收商品流通税4707.6万元,其中1953年征收668.3万元,1957年征收1336.7万元,1957年比1953年增收668.4万元。
印花税建国初期,沿用旧税法计征印花税。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贴花凭证,分别按金额比例贴花或按件定额贴花。1953、1956年,再次调整税目和税率。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50〜1957年,全区累计征收印花税265.9万元,其中1950年征收2.9万元,1957年征收72.9万元。1988年8月,国务院发布《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0月1日起,再次开征印花税。1988~1995年,聊城地区共征收印花税1177.7万元。1996年1月,印花税划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当年征收366万元。
工商统一税1958年9月,改革工商税制,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其税目共108个。区内实际开征的税目有卷烟、酒精、粮食、中西药品、糖果糕点等共计48个。1973年,改革工商税制,将工商统一税与其它税种合并为工商税。1959-1972年,全区累计征收工商统一税37398.2万元,平均每年征收2671.3万元。
工商税1973年,改革工商税制,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和盐税合并为工商税。凡从事工业生产、农业产品采购、交通运输、进口贸易、商品经营、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交纳工商税。1984年10月,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1973~1984年,全区共征收工商税69.84亿元,其中1973年征收3546.9万元,1984年征收6282万元,比1973年增长77%。
增值税1981年,财政部颁发《增值税暂行办法》,在机器机械、农业机具、日用机械3个行业试行。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并自10月1日起正式开征。1985年1月,国家税务局规定,将食品饮食类、纺织品类、文化用品类、有色金属产品类等17项174个税目改征增值税。1993年,国家进行税制改革,试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同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聊城地区自1983年开征增值税。至1995年,全区共征收增值税141681.9万元。其中,最高年份为1994年,征收43513.6万元;最低年份为1983年,征收84.5万元。1996年征收增值税52929万元。
产品税1984年10月税制改革,从工商税中分出产品税。产品税条例规定,除增收增值税以外的所有应税工业产品和列举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均应征收产品税。1985年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后,产品税税目为96个。聊城地区自1984年10月开征产品税,有纺织品、轻工产品、化工产品、重工业产品、农林产品等共16个税目。1984〜1993年,全区累计征收产品税52083.6万元。1993年改革税制,取消产品税,将其分解为增值税、消费税等其它税种。
工商所得税1958年,从工商业税中分出为独立税种。它包括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83年,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1993年,全区累计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17496.9万元。1993年底,取消国营企业所得税,将其并入 (内资)企业所得税。
建国初期,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征收工商所得税,后演变为对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1957年后,对不同行业实行不同的税级和税率。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6〜1993年,聊城地区共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11296.9万元。1993年底,取消该税种,将其并入(内资)企业所得税。
1957年以前,对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征收,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1958年后,对利润较大的加成征收。1963年,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办法。1980年,山东省改按对原手工业合作社实行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986年1月,国务院现定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按10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1986〜1993年,全区累计征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174.1万元。1994年,该税种并入个人所得税。
个人收入调节税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并于1987年1月开征。1987-1993年,聊城地区累计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362.7万元。1994年,取消该税种,将其并入个人所得税。
财产及行为税先后在该区开征的有特种消费行为税、文化娱乐税、城市房地产税、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聊城地区自1951年8月,分别在聊城、高唐两县对电影院、戏院开征特种行为消费税。1953年税制改革,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1951~1952年,聊城、高唐两县共征收特种行为消费税0.5万元。
1953年,文化娱乐税从特种消费行为税中分出成为独立税种。1956年5月,国家颁布《文化娱乐税条例》。1966年9月,停征文化娱乐税。聊城专区1953〜1966年(不含1958年)共征收文化娱乐税46.4万元。其中最高年份为1962年,征收6.8万元;最低年份为1966年,共征收1万元。
1950年开征房地产税。1951年8月,政务院颁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55年,聊城专区在临清市开征房地产税。1973年改革税制,该税种取消。1955〜1972年(不含1958年),临清市共征收房地产税209.2万元,年均征收12.3万元。1986年9月,国务院决定恢复征收房地产税。聊城地区于1988年开征房产税,至1995年,全区累计征收房产税7062.4万元。1996年共计征收1541.2万元。
建国初期,交易税沿用旧税法征收。1953年改革税制,将粮食交易税改征货物税,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牲畜交易税成为独立税种。1950〜1952年,聊城专区共征收交易税353.8万元。1953年开征牲畜交易税,1958年停征,1962年恢复征收。1978年后,牲畜交易税并入工商税。1953〜1957年,聊城专区共征收牲畜交易税408.7万元,年均征收81.7万元。1962〜1977年,全区累计征收牲畜交易税266.1万元,其中1966-1976年征收15.4万元,年均征收1.4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牲畜交易税税收额显著下降。1989年,国家恢复开征牲畜交易税。至1993年,聊城地区累计征收185.4万元。1994-1995年,聊城地区国税局停止征收牲畜交易税。从1996年起该税种划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当年征收538.6万元。
1950年政务院发布《屠宰税暂行条例》,开征屠宰税,税率10%。1957年,税率调为8%。1965年,对自养的猪羊改为按头(只)征税。1973年税制改革,屠宰税并入工商税。1950~1973年(不含1958年),全区累计征收屠宰税1374.7万元。其中,最高年份为1957年,征收135.9万元;最低年份为1950年,征收9.1万元。1989年,区内恢复该税种。1989〜1995年,全区累计征收460.5万元;1996年,全区共征收583.6万元。
1951年9月,政务院颁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东阿、寿张、临清开征船舶使用牌照税,聊城、临清开征车辆使用牌照税。1962年,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78年,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51〜1977年(不含1958年),全区累计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308.3万元,年均征收11.86万元。1986年10月,国务院决定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1988年,聊城地区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至1995年,全区共征收1240.5万元,相当于前26年(1951〜1977年)税收额的4.02倍。1996年,全区共征收588.6万元。
盐税清代、民国时期均有征收。建国后,对盐税实行“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的办法。1973年,盐税并入工商税。1984年改革税制,盐税又成为独立税种。全区为非产盐区,只就工农业用盐转为食盐补征食盐税。1984-1993年,全区共征收盐税58万元,其中最高年份为1986年征收20万元。1990-1993年,除1993年征收0.1万元外,其余年份因税源匮乏没有征收。1994年停征盐税。
资源税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并于10月1日起开征。1986年1月,对煤炭、原油、天然气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聊城地区从1989年起,只对莘县原油征收资源税150.7万元,1990年征收170万元。1989〜1994年,全区共征收资源税2026.4万元。1994年底,进行税制改革。从1995年起,资源税划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当年征收372.3万元。1996年,全区征收371.1万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1988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当年10月,聊城地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988〜1994年,全区累计征收土地使用税3326.9万元。1995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划归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当年征收485.4万元。1996年,全区征收521.9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年1月,聊城地区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1995年,全区累计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10866.5万元。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征收范围的通知精神,城市维护建设税自1996年2月归属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当年,全区征收3190.8万元。
建筑税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同年10月,聊城地区开征建筑税。自1983年10月至1992年,全区累计征收建筑税5184.1万元。1993年,该税种更名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至1995年,累计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5261.4万元。1996年,全区征收2124.8万元。
奖金税分为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3种。1984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7月再次修订。聊城地区自1985年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同年,开征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1985〜1993年,全区累计征收奖金税(包括全民、集体和事业单位)365.8万元。事业单位奖金税于1992年停征,集体企业奖金税于1993年停征。随着个人所得税的开征,1994年奖金税全面停征。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1982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出通知,自1983年起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于1989年开征。1996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全面停征“两金”。1983〜1995年,聊城地区累计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7255.6万元。其中,最高年份为1989年,征收899.1万元;最低年份为1994年,征收41.9万元。从1991年起征收额逐年下降。1991〜1995年,全区累计征收国家预算调节基金1330.1万元。
企业所得税1993年,取消原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国营企业所得税,统一合并为企业所得税(内资)。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纳税额依据生产、经营所得,税率分别为33%、27%和18%。1994〜1995年,聊城地区累计征收企业所得税1964.7万元。1996年,全区共征收1284.4万元。
个人所得税1994年开征。税率分为两类: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1994〜1995年全区累计征收个人所得税4070.3万元。此后,个人所得税归属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1996年,全区征收3794.5万元。
消费税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同年12月25日,财政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聊城地区自1994年开征消费税,至1995年累计征收消费税8634.7万元。1996年,征收3730万元。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991年7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决议,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税法规定,聊城地区自1993年始减半征收,由于企业普遍亏损,该税自开征以来至1995年实际收入为零。
农业税1948年12月,华北人民政府颁布《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将征收救国公粮改征农业税。此后,税率几经调整,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1952〜1961年,税率为15.6〜17.61%;1962〜1996年,税率为10.26〜11.47%。1952年,全区共征收农业税1499万元。1953年后,进入全面经济建设时期,农业连年丰收,农业税收逐年增长,1959年征收农业税2391.4万元(含地方附加,下同)。1961〜1965年,粮食产量显著下降,农业税收步入低谷,年平均征收农业税791.46万元,为1959年征收额的33%。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农业税收逐年增长。1990年,征收农业税2118.8万元,为1980年税收额的2.28倍。1996年,征收农业税7573万元,比1991年增长254%。
1952~1996年聊城地区农业税征收统计
单位:万亩万公斤万元(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