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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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聊城地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82002022000042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财政体制
分类号: F810
页数: 3
页码: 417-419
摘要: 清初,实行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式的财政管理体制。自1840年鸦片战争后,呈现岀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并存的局面。光绪末年,清廷鉴于财政管理混乱,实行清理整顿,由此财权分散状况有所改变,但直至清灭亡前,仍实行中央集权式的财政管理体制。民国初年,为统一税制,整理财政,北京政府首次明确划分国家与地方财政,实行分税制。
关键词: 财税 财政体制

内容

清初,实行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式的财政管理体制。自1840年鸦片战争后,呈现岀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并存的局面。光绪末年,清廷鉴于财政管理混乱,实行清理整顿,由此财权分散状况有所改变,但直至清灭亡前,仍实行中央集权式的财政管理体制。民国初年,为统一税制,整理财政,北京政府首次明确划分国家与地方财政,实行分税制。1918年始,地方财政经管各项附捐。1925〜1929年,张宗昌督鲁,政失常规,财政无章无法。1930年,地方财政开始实行预算,经省批准遵照执行。除地丁税、杂税外,其他各税,均单设税局征收,税款直解上级局。
  1940年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开始自筹自支。后逐步实行按合理负担征收公粮,开支实行供给制。1949〜1950年,人民政府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一切收支项目、方法、范围和标准均由中央统一规定。地方财政收入全部上交中央,各级政府支出由中央统一审核、逐级拨付;各项财政收支均纳入国家预算,年终结余上交中央,不足由中央拨补,实行收支两条线。1951〜1952年,财政实行“统收统支、分级管理”的办法,把国家财政分为中央、大行政区和省(市)3级,地、县级财政收支都列入省级预算内,收支两条线改为收支挂钩,地方有了本身的收支范围,地方财政可以从本地区的收入中留用一部分抵充本身的支出。
  1953~1957年,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好转,开始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国家财政体系作了相应调整,撤销大行政区一级财政,改为中央、省(市)、县3级财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侧重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地方收多于支的部分上交,收少于支的部分由上级给于差额补助,超计划收入和支出结余一般归地方使用。1954年,中央对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调整,将财政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3类。县级财政固定收入主要有地方税收和地方国营企业利润。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有农业税和工商营业税,区内各县农业税分成比例为:中央65%、省10%、县25%;工商营业税分成比例为:中央60%、县级40%。调剂收入,县级财政不参与分成。财政支出,按照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隶属关系进行划分。
  1958年,执行“固定分成、以收定支”的财政管理体制。同年8月,根据山东省政府决定,建立专区一级财政,负责管理所属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审查安排所辖县市年度财政收支预算。
  1959-1967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管理体制。1961年6月,山东省对地方财政管理体制又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是适当调整各市、地(专区)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规定各地企、事业收入和工商税、农业税等,均列入各地区的收入预算内;各地区财政支出按隶属关系进行管理,基建、救灾投资由省专案拨款,正常支岀由收入分成中解决。
  1968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区内政治经济形势混乱,财政收不抵支,恢复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财政管理体制。
  1969〜1970年,又改为“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管理体制。
  1971—1973年,中央改革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简称“财政收支包干”。省对聊城地区的包干政策是: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由省核定下达,超收部分实行二、八分成;支出指标除企业流动资金、自然灾害救济和城市人口下乡安置经费外,其余各项支出地区可以统筹安排。地区对各县亦实行“财政收支包干”的办法。
  1974~1975年,全区财政管理体制改为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聊城地区固定留成比例为2.8%。
  1976-1977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短收要相应减少支出,超收按比例分成,进一步扩大了地方的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
  1978〜1979年,改为“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办法。山东省确定聊城地区的增收分成比例1978年为60%、1979年为40%。
  1980~1984年,国务院对财政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即“分灶吃饭”的体制。1980年7月,山东省为执行新的财政体制划定地、县财政收支范围,规定聊城地区的年度收支包干基数为:收入基数2230万元,支出基数8569万元,省定额补助6339万元。1981年,财政收入改按“总额分成”的办法,但“分级包干”的原则未变。山东省对聊城地区的收支基数和定额补助又重新作了核定:总收入留成比例为50%,收入基数为7817万元,支出基数为8960万元,省定额补助基数为5522万元。
  1985年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再次进行重大改革,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由于聊城地区收不敷出,山东省确定对聊城地区的包干办法是:“收入全留,不足支出部分定额补助;收入比上年增长5%以上的部分,在保证上交中央分成后,全留地区”。1985年,省补助聊城地区160万元。
  1986年,省对聊城地区财政体制及包干基数进行调整,实行“收入全留、不足支岀部分定额补助、逐年递增”的办法。1986~1990年,省每年补助1466万元。
  1990年,地委、行署决定,将1985年下放到县市的21个地直国营企业收归地区管理。为适应这一新情况,地区按照“税利统算、基数比例上划、收入比例分成、增收共享、减收共担”的原则,对高唐、临清、聊城3个县市的财政体制作了调整。
  1991〜1993年,继续执行原规定的财政体制。
  1994年,国家对财政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分税制”,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两大体系。
  至1996年,省对聊城地区的补贴仍按原规定执行,补贴额不予递减;地区对各县市,原规定定额上交的县市,仍按定额上交,原规定定额补贴的县市,继续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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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地区志

《聊城地区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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