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财政体制
清初,实行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式的财政管理体制。自1840年鸦片战争后,呈现岀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并存的局面。光绪末年,清廷鉴于财政管理混乱,实行清理整顿,由此财权分散状况有所改变,但直至清灭亡前,仍实行中央集权式的财政管理体制。民国初年,为统一税制,整理财政,北京政府首次明确划分国家与地方财政,实行分税制。1918年始,地方财政经管各项附捐。1925〜1929年,张宗昌督鲁,政失常规,财政无章无法。1930年,地方财政开始实行预算,经省批准遵照执行。除地丁税、杂税外,其他各税,均单设税局征收,税款直解上级局。
1940年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开始自筹自支。后逐步实行按合理负担征收公粮,开支实行供给制。1949〜1950年,人民政府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一切收支项目、方法、范围和标准均由中央统一规定。地方财政收入全部上交中央,各级政府支出由中央统一审核、逐级拨付;各项财政收支均纳入国家预算,年终结余上交中央,不足由中央拨补,实行收支两条线。1951〜1952年,财政实行“统收统支、分级管理”的办法,把国家财政分为中央、大行政区和省(市)3级,地、县级财政收支都列入省级预算内,收支两条线改为收支挂钩,地方有了本身的收支范围,地方财政可以从本地区的收入中留用一部分抵充本身的支出。
1953~1957年,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好转,开始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国家财政体系作了相应调整,撤销大行政区一级财政,改为中央、省(市)、县3级财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侧重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地方收多于支的部分上交,收少于支的部分由上级给于差额补助,超计划收入和支出结余一般归地方使用。1954年,中央对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调整,将财政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3类。县级财政固定收入主要有地方税收和地方国营企业利润。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有农业税和工商营业税,区内各县农业税分成比例为:中央65%、省10%、县25%;工商营业税分成比例为:中央60%、县级40%。调剂收入,县级财政不参与分成。财政支出,按照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隶属关系进行划分。
1958年,执行“固定分成、以收定支”的财政管理体制。同年8月,根据山东省政府决定,建立专区一级财政,负责管理所属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审查安排所辖县市年度财政收支预算。
1959-1967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管理体制。1961年6月,山东省对地方财政管理体制又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是适当调整各市、地(专区)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规定各地企、事业收入和工商税、农业税等,均列入各地区的收入预算内;各地区财政支出按隶属关系进行管理,基建、救灾投资由省专案拨款,正常支岀由收入分成中解决。
1968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区内政治经济形势混乱,财政收不抵支,恢复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财政管理体制。
1969〜1970年,又改为“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管理体制。
1971—1973年,中央改革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简称“财政收支包干”。省对聊城地区的包干政策是: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由省核定下达,超收部分实行二、八分成;支出指标除企业流动资金、自然灾害救济和城市人口下乡安置经费外,其余各项支出地区可以统筹安排。地区对各县亦实行“财政收支包干”的办法。
1974~1975年,全区财政管理体制改为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聊城地区固定留成比例为2.8%。
1976-1977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短收要相应减少支出,超收按比例分成,进一步扩大了地方的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
1978〜1979年,改为“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办法。山东省确定聊城地区的增收分成比例1978年为60%、1979年为40%。
1980~1984年,国务院对财政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即“分灶吃饭”的体制。1980年7月,山东省为执行新的财政体制划定地、县财政收支范围,规定聊城地区的年度收支包干基数为:收入基数2230万元,支出基数8569万元,省定额补助6339万元。1981年,财政收入改按“总额分成”的办法,但“分级包干”的原则未变。山东省对聊城地区的收支基数和定额补助又重新作了核定:总收入留成比例为50%,收入基数为7817万元,支出基数为8960万元,省定额补助基数为5522万元。
1985年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再次进行重大改革,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由于聊城地区收不敷出,山东省确定对聊城地区的包干办法是:“收入全留,不足支出部分定额补助;收入比上年增长5%以上的部分,在保证上交中央分成后,全留地区”。1985年,省补助聊城地区160万元。
1986年,省对聊城地区财政体制及包干基数进行调整,实行“收入全留、不足支岀部分定额补助、逐年递增”的办法。1986~1990年,省每年补助1466万元。
1990年,地委、行署决定,将1985年下放到县市的21个地直国营企业收归地区管理。为适应这一新情况,地区按照“税利统算、基数比例上划、收入比例分成、增收共享、减收共担”的原则,对高唐、临清、聊城3个县市的财政体制作了调整。
1991〜1993年,继续执行原规定的财政体制。
1994年,国家对财政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分税制”,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两大体系。
至1996年,省对聊城地区的补贴仍按原规定执行,补贴额不予递减;地区对各县市,原规定定额上交的县市,仍按定额上交,原规定定额补贴的县市,继续给予补贴。
第二节财政收支
清末,财政收入主要有地丁、漕粮、租课、盐税、厘金及部分杂税,地方财政支岀主要是各种政务费及军务费开支。民国时期,财政收入主要有田赋、盐税、货物税、营业税及其他杂税,地方财政支出因战争不断,以政务费及军务费支出为大宗。
建国后,国家财政性质发生根本变化,财政收入除上交中央财政支援国家建设外,地方财政支出主要用于经济建设及发展文教科学卫生事业。1949年,全区财政收入1536万元,财政支岀508万元。
1950〜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聊城专区积极增收节支,积累经济建设资金。1952年,全区财政收入2751万元,比1950年增长50.5%。其中工商税收入1235万元,占总收入的44.89%;农业税收入1499万元,占总收入的54.49%;其他收入17万元,占总收入的0.62%。同年,全区财政支岀865.8万元,比1950年增长50.6%。其中经济建设费支岀占总支岀的11.99%,文教科学卫生费支出占46.78%,行政管理费支出占38.58%,抚恤救济费支岀占2.31%,其他支出占0.34%。
1953~1957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全区政治稳定,生产建设迅速发展,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1957年,全区财政收入达4451万元,比1952年增长61.8%,平均每年增长10.1%。其中,工商税收入占总收入的52.73%,农业税收入占44.22%,国营企业收入占0.2%,其他收入占2.85%。1957年,全区财政支岀2272.4万元,比1952年增长162.5%,平均每年增长21.3%。其中,经济建设费支出占总支出的19.64%,文教科学卫生费支岀占47.13%, 行政管理费支岀占31.38%,抚恤救济费支出占1.32%,其他支出占0.53%。
1958—1960年,由于“浮夸风”和“共产风”的影响,各级上报数字严重失实,财政收入出现大幅度上升。由于经济工作指导上的失误,加之农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导致1961年后农业税征收任务下调,企业亏损增加。1961〜1963年仅完成财政收入9744万元,比前3年减少收入12672万元,下降56.5%。由于大办钢铁、粮食和水利,全区财政支岀连年大幅度上升。1958年,支岀4583.2万元,比1957年增长101.7%。1960年,支出7259万元,比1957年增长219.4%,其中经济建设支岀增长8.88倍。
1964~1965年,贯彻中共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财政收支状况逐步好转。1965年,全区财政收入3291.2万元,支岀3978.4万元。
“文化大革命”前期,工厂停工、停产,工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干扰,全区财政收入连年下降。1966年,全区财政收入2882.6万元, 比1965年下降12.4%。1967〜1969年全区财政收入一直徘徊在2900万元左右。“文化大革命”后期,在毛泽东“抓革命、促生产”的号召下,工农业生产逐步恢复发展,财政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1970〜1976年,全区财政累计收入44121.1万元,年平均收入6303万元,比“文化大革命”前期年平均收入增长1.17倍。“文化大革命”时期,全区财政累计支出65280.5万元,年平均支出5934.6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全区财政状况逐步好转。1981〜1990年,工农业生产迅速发展,财政收入提前实现第一个翻番。1990年,财政收入为24438.7万元,比1980年增长1.6倍,年平均增长速度10%。其中,工商税收入20688.9万元,占年度总收入的84.66%;农业税收入1853.2万元,占年度总收入的7.58%;国营企业亏损758.6万元,占年度总收入的3.1%;其他收入2655.2万元,占年度总收入的10.87%。同年,财政支出为41169.7万元,比1980年增长2.54倍,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3.5%。其中经济建设费支岀5044.1万元,占年度总支岀的12.25%;文教科学卫生费支出14211.9万元,占年度总支岀的34.52%;行政管理费支出7674.3万元,占年度总支出的18.64%;抚恤和社会救济费支出1787万元,占年度总支岀的4.3%;其他支出12452.4万元,占年度总支出的30.25%。
1981〜1990年的10年间,全区财政累计收入141404.5万元,占建国后前31年(1950〜1980年)财政总收入的92.5%;全区财政累计支出234862.8万元,比建国后前31年财政总支出多71768.1万元。1991-1996年,全区工农业生产及第三产业迅速发展,财政累计收入达到254317万元,是前10年(1981〜1990年)财政总收入的1.8倍;财政累计支岀468481万元,比前10年财政总支出增长99.47%。财政收支的迅速增长,促进了全区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较好地保证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1949—1996年聊城地区财政收入(续表)
1949〜1996年聊城地区各项财政支出(续表)
由于财政支出大于收入,因此全区财政连年出现赤字。1983年前,全区财政每年净结余300万元以上,结余县市6〜7个,赤字县市1〜2个。1985年后,全区财政净结余连年为负数,赤字县市6〜7个。1988年,赤字达到1819万元。1990年,全区赤字降为1432万元。1996年,全区财政净结余74万元,其中地区级净结余14万元,县市净结余60万元。
1981-1996年聊城地区各县市财政收支平衡状况第三节财政管理
清末”赋税实行“一条鞭法”,丰歉不顾,收支定额,固定不变。民国时期,时局动荡,财政收支无度。抗日民主政府实行供给制,按规定发放供应,收入上交,支岀由上级财政拨款。聊城专署财政科按月编制支出预算,专管核销,财政管理严格。建国后,人民财政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实行预、决算制度,财政局每年编报预算安排意见和年终决算,报请行署审查平衡,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财政部门遵照实施。
行政财务管理1949〜1979年,对行政单位的预算管理采取“统收统支”的管理形式,即行政单位所需支岀全部由国家拨款,所得收入全部上交财政。其间,全区行政管理费累计支出25468万元,年均支出821.5万元。1980~1996年,对行政单位实行“全额经费包干'’的管理形式,即按照单位的基数和定额,核定单位年度预算,由单位包干使用。其间,全区行政管理费累计支出119615万元,年均7036万元,累计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16.73%,比前31年(1949〜1979年)年均支岀增长756.48%。
事业财务管理事业单位类型众多、情况复杂,在财务管理上则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管理形式。建国初期,对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采取“统收统支”的办法。1954年后,对艺术表演团体实行企业化管理,1960年起改按差额预算管理,1982年后,部分剧团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管理办法。对文物事业单位采取全额预算管理的办法。对教育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形式,即学校所需各项经费由国家预算拨款,对学校的一些收入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按指定用途开支。对卫生、体育事业单位,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管理。其中,对医院在建国初期实行统收统支的办法,1953年后实行以收抵支、差额补助的办法,1960年起改按“全额管理、定项补助、预算包干”的办法,1979年后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结余留用、增收节支给予奖励”的办法。对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及中等专业学校等采取“全额预算管理”的办法,即经费由国家预算拨款。1949〜1990年,文教、科学、卫生、体育事业累计支岀1371198.6万元,年平均增长10.1%,占财政总支岀的34.4%。1991-1996年,文教、科学、卫生、体育事业累计支出157316万元,年平均增长18.12%,占财政总支岀的33.58%。其中,1996年支出39420万元,占当年财政支岀29.84%。
企业财务管理财政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则以利润管理为重点。1950〜1952年,国营企业利润全额上交财政。1953〜1957年,实行奖励基金制度,即企业在完成和超额完成利润的情况下,扣除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企业奖励基金,其余全部上交国家财政。1958-1961年,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即企业利润由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留归企业,并且规定地方国营工业利润留成为10%、交通企业为8%、商业企业为4.1%。1962〜1966年,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商业企业仍实行利润留成的办法。1967〜1977年,国营企业再次实行利润全额上交制度。1978年,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即工商企业在完成定额后,按工资总额提取5%的企业基金,利润上交财政。1979年,商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办法。1980年,在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的工业企业中试行利润留成制度。1981年,在地方国营工业企业中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制度。1983年6月,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大、中型企业按55%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扣除企业合理留利后,以调节税形式上交财政;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少数税后利润较多的征收承包费。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大、中型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变,以1983年的留利作基数确定调节税率,基数内按调节税税率征收,超基数减征70%;国营小型企业按实现利润多少,照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1989〜1993年,全区国有企业实行承包责任制,其办法为“包死基数,超收三七分成”,即上交国家30%,留给企业70%。1994年1月,按照全国统一部署,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关系,将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率统一到33%,但作为过渡,对企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增设27%和18%两档照顾税率;对国有企业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交的分配制度。1949〜1996年,全区国有企业共上交财政29290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5.34%。其中,1996年上交财政13624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