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政府财政收入来源于田赋及各种苛捐杂税,财政支岀以保安、教育、文化、党务经费为主。建国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政府的财政收支规模不断扩大。其财政收入以工商税收、企业收入、农业税收为主,财政支岀以文教科卫事业费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农林水事业费支出、基本建设费支出为主。1996年,全区财政收入67568万元,为1950年的36.96倍,平均每年递增8.16%;财政支出132113万元,为1950年的229.76倍,平均每年递增12.55%。
清末及民国初年,赋税制度紊乱。1927年,国民政府颁布《国家收入和地方收入划分暂行标准》,税制初步统一。1942年后,共产党领导下的冀鲁豫边区政府在解放区内实行“合理负担”的纳税制度。建国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1950年,聊城专区开征的税种有农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等9种。至1996年,聊城地区开征的税种为19种,完成税收68230万元。
1894年(清光绪二十年)至民国初年,境内的金融业有所发展,仅聊城城区即有私人钱庄、银号20余家。1937年,日军入侵,致使这些银号和钱庄相继被迫关闭。1942年春,共产党领导下的鲁西银行在境内设立分行,金融战线展开了激烈的对敌斗争。建国后,全区各县市均设立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金融事业迅速发展。至1996年,全区已形成由5大银行、城市信用社和保险公司等7个系统组成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在稳定币值、融通资金、促进经济建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一章财政
第一节财政体制
清初,实行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式的财政管理体制。自1840年鸦片战争后,呈现岀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并存的局面。光绪末年,清廷鉴于财政管理混乱,实行清理整顿,由此财权分散状况有所改变,但直至清灭亡前,仍实行中央集权式的财政管理体制。民国初年,为统一税制,整理财政,北京政府首次明确划分国家与地方财政,实行分税制。1918年始,地方财政经管各项附捐。1925〜1929年,张宗昌督鲁,政失常规,财政无章无法。1930年,地方财政开始实行预算,经省批准遵照执行。除地丁税、杂税外,其他各税,均单设税局征收,税款直解上级局。
1940年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开始自筹自支。后逐步实行按合理负担征收公粮,开支实行供给制。1949〜1950年,人民政府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一切收支项目、方法、范围和标准均由中央统一规定。地方财政收入全部上交中央,各级政府支出由中央统一审核、逐级拨付;各项财政收支均纳入国家预算,年终结余上交中央,不足由中央拨补,实行收支两条线。1951〜1952年,财政实行“统收统支、分级管理”的办法,把国家财政分为中央、大行政区和省(市)3级,地、县级财政收支都列入省级预算内,收支两条线改为收支挂钩,地方有了本身的收支范围,地方财政可以从本地区的收入中留用一部分抵充本身的支出。
1953~1957年,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好转,开始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国家财政体系作了相应调整,撤销大行政区一级财政,改为中央、省(市)、县3级财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侧重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地方收多于支的部分上交,收少于支的部分由上级给于差额补助,超计划收入和支出结余一般归地方使用。1954年,中央对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调整,将财政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3类。县级财政固定收入主要有地方税收和地方国营企业利润。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有农业税和工商营业税,区内各县农业税分成比例为:中央65%、省10%、县25%;工商营业税分成比例为:中央60%、县级40%。调剂收入,县级财政不参与分成。财政支出,按照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隶属关系进行划分。
1958年,执行“固定分成、以收定支”的财政管理体制。同年8月,根据山东省政府决定,建立专区一级财政,负责管理所属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审查安排所辖县市年度财政收支预算。
1959-1967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管理体制。1961年6月,山东省对地方财政管理体制又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是适当调整各市、地(专区)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规定各地企、事业收入和工商税、农业税等,均列入各地区的收入预算内;各地区财政支出按隶属关系进行管理,基建、救灾投资由省专案拨款,正常支岀由收入分成中解决。
1968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区内政治经济形势混乱,财政收不抵支,恢复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财政管理体制。
1969〜1970年,又改为“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管理体制。
1971—1973年,中央改革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简称“财政收支包干”。省对聊城地区的包干政策是: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由省核定下达,超收部分实行二、八分成;支出指标除企业流动资金、自然灾害救济和城市人口下乡安置经费外,其余各项支出地区可以统筹安排。地区对各县亦实行“财政收支包干”的办法。
1974~1975年,全区财政管理体制改为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聊城地区固定留成比例为2.8%。
1976-1977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短收要相应减少支出,超收按比例分成,进一步扩大了地方的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
1978〜1979年,改为“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办法。山东省确定聊城地区的增收分成比例1978年为60%、1979年为40%。
1980~1984年,国务院对财政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即“分灶吃饭”的体制。1980年7月,山东省为执行新的财政体制划定地、县财政收支范围,规定聊城地区的年度收支包干基数为:收入基数2230万元,支出基数8569万元,省定额补助6339万元。1981年,财政收入改按“总额分成”的办法,但“分级包干”的原则未变。山东省对聊城地区的收支基数和定额补助又重新作了核定:总收入留成比例为50%,收入基数为7817万元,支出基数为8960万元,省定额补助基数为5522万元。
1985年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再次进行重大改革,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由于聊城地区收不敷出,山东省确定对聊城地区的包干办法是:“收入全留,不足支出部分定额补助;收入比上年增长5%以上的部分,在保证上交中央分成后,全留地区”。1985年,省补助聊城地区160万元。
1986年,省对聊城地区财政体制及包干基数进行调整,实行“收入全留、不足支岀部分定额补助、逐年递增”的办法。1986~1990年,省每年补助1466万元。
1990年,地委、行署决定,将1985年下放到县市的21个地直国营企业收归地区管理。为适应这一新情况,地区按照“税利统算、基数比例上划、收入比例分成、增收共享、减收共担”的原则,对高唐、临清、聊城3个县市的财政体制作了调整。
1991〜1993年,继续执行原规定的财政体制。
1994年,国家对财政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分税制”,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两大体系。
至1996年,省对聊城地区的补贴仍按原规定执行,补贴额不予递减;地区对各县市,原规定定额上交的县市,仍按定额上交,原规定定额补贴的县市,继续给予补贴。
第二节财政收支
清末,财政收入主要有地丁、漕粮、租课、盐税、厘金及部分杂税,地方财政支岀主要是各种政务费及军务费开支。民国时期,财政收入主要有田赋、盐税、货物税、营业税及其他杂税,地方财政支出因战争不断,以政务费及军务费支出为大宗。
建国后,国家财政性质发生根本变化,财政收入除上交中央财政支援国家建设外,地方财政支出主要用于经济建设及发展文教科学卫生事业。1949年,全区财政收入1536万元,财政支岀508万元。
1950〜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聊城专区积极增收节支,积累经济建设资金。1952年,全区财政收入2751万元,比1950年增长50.5%。其中工商税收入1235万元,占总收入的44.89%;农业税收入1499万元,占总收入的54.49%;其他收入17万元,占总收入的0.62%。同年,全区财政支岀865.8万元,比1950年增长50.6%。其中经济建设费支岀占总支岀的11.99%,文教科学卫生费支出占46.78%,行政管理费支出占38.58%,抚恤救济费支岀占2.31%,其他支出占0.34%。
1953~1957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全区政治稳定,生产建设迅速发展,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1957年,全区财政收入达4451万元,比1952年增长61.8%,平均每年增长10.1%。其中,工商税收入占总收入的52.73%,农业税收入占44.22%,国营企业收入占0.2%,其他收入占2.85%。1957年,全区财政支岀2272.4万元,比1952年增长162.5%,平均每年增长21.3%。其中,经济建设费支出占总支出的19.64%,文教科学卫生费支岀占47.13%, 行政管理费支岀占31.38%,抚恤救济费支出占1.32%,其他支出占0.53%。
1958—1960年,由于“浮夸风”和“共产风”的影响,各级上报数字严重失实,财政收入出现大幅度上升。由于经济工作指导上的失误,加之农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导致1961年后农业税征收任务下调,企业亏损增加。1961〜1963年仅完成财政收入9744万元,比前3年减少收入12672万元,下降56.5%。由于大办钢铁、粮食和水利,全区财政支岀连年大幅度上升。1958年,支岀4583.2万元,比1957年增长101.7%。1960年,支出7259万元,比1957年增长219.4%,其中经济建设支岀增长8.88倍。
1964~1965年,贯彻中共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财政收支状况逐步好转。1965年,全区财政收入3291.2万元,支岀3978.4万元。
“文化大革命”前期,工厂停工、停产,工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干扰,全区财政收入连年下降。1966年,全区财政收入2882.6万元, 比1965年下降12.4%。1967〜1969年全区财政收入一直徘徊在2900万元左右。“文化大革命”后期,在毛泽东“抓革命、促生产”的号召下,工农业生产逐步恢复发展,财政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1970〜1976年,全区财政累计收入44121.1万元,年平均收入6303万元,比“文化大革命”前期年平均收入增长1.17倍。“文化大革命”时期,全区财政累计支出65280.5万元,年平均支出5934.6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全区财政状况逐步好转。1981〜1990年,工农业生产迅速发展,财政收入提前实现第一个翻番。1990年,财政收入为24438.7万元,比1980年增长1.6倍,年平均增长速度10%。其中,工商税收入20688.9万元,占年度总收入的84.66%;农业税收入1853.2万元,占年度总收入的7.58%;国营企业亏损758.6万元,占年度总收入的3.1%;其他收入2655.2万元,占年度总收入的10.87%。同年,财政支出为41169.7万元,比1980年增长2.54倍,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3.5%。其中经济建设费支岀5044.1万元,占年度总支岀的12.25%;文教科学卫生费支出14211.9万元,占年度总支岀的34.52%;行政管理费支出7674.3万元,占年度总支出的18.64%;抚恤和社会救济费支出1787万元,占年度总支岀的4.3%;其他支出12452.4万元,占年度总支出的30.25%。
1981〜1990年的10年间,全区财政累计收入141404.5万元,占建国后前31年(1950〜1980年)财政总收入的92.5%;全区财政累计支出234862.8万元,比建国后前31年财政总支出多71768.1万元。1991-1996年,全区工农业生产及第三产业迅速发展,财政累计收入达到254317万元,是前10年(1981〜1990年)财政总收入的1.8倍;财政累计支岀468481万元,比前10年财政总支出增长99.47%。财政收支的迅速增长,促进了全区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较好地保证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1949—1996年聊城地区财政收入(续表)
1949〜1996年聊城地区各项财政支出(续表)
由于财政支出大于收入,因此全区财政连年出现赤字。1983年前,全区财政每年净结余300万元以上,结余县市6〜7个,赤字县市1〜2个。1985年后,全区财政净结余连年为负数,赤字县市6〜7个。1988年,赤字达到1819万元。1990年,全区赤字降为1432万元。1996年,全区财政净结余74万元,其中地区级净结余14万元,县市净结余60万元。
1981-1996年聊城地区各县市财政收支平衡状况第三节财政管理
清末”赋税实行“一条鞭法”,丰歉不顾,收支定额,固定不变。民国时期,时局动荡,财政收支无度。抗日民主政府实行供给制,按规定发放供应,收入上交,支岀由上级财政拨款。聊城专署财政科按月编制支出预算,专管核销,财政管理严格。建国后,人民财政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实行预、决算制度,财政局每年编报预算安排意见和年终决算,报请行署审查平衡,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财政部门遵照实施。
行政财务管理1949〜1979年,对行政单位的预算管理采取“统收统支”的管理形式,即行政单位所需支岀全部由国家拨款,所得收入全部上交财政。其间,全区行政管理费累计支出25468万元,年均支出821.5万元。1980~1996年,对行政单位实行“全额经费包干'’的管理形式,即按照单位的基数和定额,核定单位年度预算,由单位包干使用。其间,全区行政管理费累计支出119615万元,年均7036万元,累计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16.73%,比前31年(1949〜1979年)年均支岀增长756.48%。
事业财务管理事业单位类型众多、情况复杂,在财务管理上则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管理形式。建国初期,对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采取“统收统支”的办法。1954年后,对艺术表演团体实行企业化管理,1960年起改按差额预算管理,1982年后,部分剧团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管理办法。对文物事业单位采取全额预算管理的办法。对教育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形式,即学校所需各项经费由国家预算拨款,对学校的一些收入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按指定用途开支。对卫生、体育事业单位,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管理。其中,对医院在建国初期实行统收统支的办法,1953年后实行以收抵支、差额补助的办法,1960年起改按“全额管理、定项补助、预算包干”的办法,1979年后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结余留用、增收节支给予奖励”的办法。对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及中等专业学校等采取“全额预算管理”的办法,即经费由国家预算拨款。1949〜1990年,文教、科学、卫生、体育事业累计支岀1371198.6万元,年平均增长10.1%,占财政总支岀的34.4%。1991-1996年,文教、科学、卫生、体育事业累计支出157316万元,年平均增长18.12%,占财政总支岀的33.58%。其中,1996年支出39420万元,占当年财政支岀29.84%。
企业财务管理财政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则以利润管理为重点。1950〜1952年,国营企业利润全额上交财政。1953〜1957年,实行奖励基金制度,即企业在完成和超额完成利润的情况下,扣除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企业奖励基金,其余全部上交国家财政。1958-1961年,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即企业利润由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留归企业,并且规定地方国营工业利润留成为10%、交通企业为8%、商业企业为4.1%。1962〜1966年,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商业企业仍实行利润留成的办法。1967〜1977年,国营企业再次实行利润全额上交制度。1978年,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即工商企业在完成定额后,按工资总额提取5%的企业基金,利润上交财政。1979年,商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办法。1980年,在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的工业企业中试行利润留成制度。1981年,在地方国营工业企业中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制度。1983年6月,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大、中型企业按55%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扣除企业合理留利后,以调节税形式上交财政;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少数税后利润较多的征收承包费。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大、中型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变,以1983年的留利作基数确定调节税率,基数内按调节税税率征收,超基数减征70%;国营小型企业按实现利润多少,照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1989〜1993年,全区国有企业实行承包责任制,其办法为“包死基数,超收三七分成”,即上交国家30%,留给企业70%。1994年1月,按照全国统一部署,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关系,将地方国有企业所得税率统一到33%,但作为过渡,对企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增设27%和18%两档照顾税率;对国有企业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交的分配制度。1949〜1996年,全区国有企业共上交财政29290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5.34%。其中,1996年上交财政13624万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20.16%。
第二章税务
第一节税收体制
清末,赋税上交中央,地方官吏于正供之外,另立名目征收附加,赋税制度紊乱。主要税种有厘金税、当税、烟酒税、契税、牙税和落地税。
民国初期,制定国家税、地方税草案,税制仍不统一。1927年,国民政府颁布《国家收入和地方收入划分暂行标准》。1929年,颁发《监督地方财政条例》后,税制初步统一。至1930年,属于中央收入的税种有货物税、统税、印花税、烟酒营业牌照税;属于山东省地方收入的主要是田赋及其各项附加、当税、营业税、牙税、油业税、屠宰税、牲畜税和契税;属于县级地方收入的除县属的田赋附加外,还有众多的地方捐税,以,及临时性的派捐和募捐。
日伪政权统治时期,山东省开征的税种有营业税、屠宰税、牲畜税、牙税、田房契税、烟酒营业牌照税、油税和印花税等。
1942年后,共产党领导下的冀鲁豫边区政府在解放区内实行“合理负担”的纳税制度。开征的税种有出入境税、农业税、交易税、酒税、烟税、屠宰税、货物税、薪金工资所得税、工商业所得税、商贩经营牌照税和田房契税。
1950年,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规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建立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聊城专区开征的税种有农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屠宰税、交易税9种。
1952年,根据“保证税收、简化手续”的原则,修正税制,调整税负,试行商品流通税、修正货物税和工商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聊城专区开征的税种由9种增加到12种,增加了商品流通税、文化娱乐税和城市房地产税。
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试行工商统一税,改革农业税制,调整工商所得税。聊城专区开征的税种有农业税、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文化娱乐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3年,调整工商所得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1973年,工商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和盐税合并为工商税。
1978年后,对原有工商税、农业税作重大调整,以支持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减轻农村社队企业和困难地区的负担,开征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个人所得税。1982年后,先后开征特别烧油税、增值税、牲畜交易税、建筑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3-1984年,国营企业分两部进行利改税,上交利润改为交纳所得税。国营企业上交国家财政收入部分划分为11个税种交纳,逐步形成社会主义新的税制体系。至1985年,共有税种28种,其中属于工商税收类的25种。
1986年,国家开征煤炭资源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1988年,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1989年,开征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同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同年6月30日国务院就该法发布《实施细则》。规定,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所得税。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并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税收征管全面纳入系统化、规范化轨道。1993年,国家废止建筑税,将其并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同年,国家废止原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所得税,将上述税种合并为(内资)企业所得税;废止原个体工商业者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统一并入个人所得税。是年,国家共开征44个税种。其中,聊城地区开征的税种有农业税、产品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等23个税种。
1994年,国家对税收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建立了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两大体系。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推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对少数商品开征消费税,对大部分非商品经营继续征收营业税,并对税种及其征收权限范围进行大幅度调整。1996年1月1日起,国家对非国有企业(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全面停止征收“两金”(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94年10月,聊城地区国家与地方税收机构分设完毕。聊城地区国家税务局开征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等13个税种。聊城地区地方税务局开征的税种有营业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等11个税种。
1996年1月24日,根据国家办公厅文件通知,对征管范围进行再次调整。1.对于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由国家、地方两局分别征收管理。2.关于涉外税收。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它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3.关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及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4.证券交易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分税制的实施是中国历史上税制改革的重大突破。
第二节税种税收
清末及民国时期的税种税收
田赋清代,赋税分丁赋和田赋。1726年(雍正四年),将人丁摊入地亩征收,每亩地银1两摊丁银1.15钱。1771年(乾隆三十六年),东昌府属纳税地亩为1314.85万亩,额征银43.02万两,额征粮10.39万石。1914年,山东省财政厅令各县开征地丁钱粮,以清末地丁正额征银为基数,每两合洋2.20元,以1.8元为国家税,0.40元为省地方附税,全境(16县)共征国家税712470元(银元),征省地方附税158520元(银元)。此外,还有田赋附税、地方附捐等苛捐杂税。1939年后,各县为筹措抗日经费与粮食,始征救国公粮。1943年8月,冀鲁豫行署决定取消田赋旧制,改按合理负担的办法。此后,根据年景的变化和战争的需求,对征收额又进行多次调整。1949年,开征农业税。
厘金税1853年(清咸丰三年),清政府为筹措军饷,镇压太平军,设立“百值抽一”的商业税,名为“厘金税”。至民国时期,厘金税主要有坐厘、货厘、统税、统捐、产销税、落地税等。1925年,东临道在馆陶设有厘金局。1925年7月至1926年6月,馆陶厘金局征收厘金税37530元(银元)。1930年1月,厘金税裁撤。
当税1664年(清康熙三年)开征。清政府规定当铺每年交税银2.5〜5两。1728年(雍正六年)规定,开设当铺需向地方政府领取“当贴”(即营业执照),并交纳贴捐。至清末,贴捐税额陆续提高。民国初期,仍沿清制征收当税。1931年,停征当税,改征营业税。1938年,复征当税。
烟酒税1900年(清光绪二十六年),清政府首设烟酒税。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卷烟统税暂行简章》。1930〜1933年,先后两次修改税制。1926年,东临卷烟特税分局征收烟税16727.47万元(银元)。1937年,政府颁布《征收啤酒税暂行章程》规定每箱(48瓶)啤酒征税2.60元(法币)。1941〜1948年,共产党领导下的冀鲁豫解放区内开征烟酒税。1946年,全区共征收产酒税9007万元(冀南银行币),征收烟税463.8万元(冀南银行币)。
契税清末,买契按价征税9%、典契征税6%。民国初期,仍按清制征收契税。1919、1929年,先后两次修改契税税率。1930年1~3月,今聊城地区辖区内共征契税3472.94万元(银元)。1943年11月,共产党领导下的冀鲁豫行署公布《修正冀鲁豫区田房契税征收暂行办法》,规定买契按房田买卖价征税6%、典契按田房典当价征税3%,各县人民置买或承典田房应向抗日政府照章纳税并领取正契。
牙税清末、民国时期均有征收。1929年,山东省政府公布《山东省整顿牙税暂行章程》,规定将牙帖(营业证)费及纳税额分为6等征收银元:第一等牙贴交费300元,年纳税200元。第六等牙贴交费60元,年纳税20元。1931、1938年,山东省政府先后两次修改“征收牙税章程”,将征收牙贴费改为征收牙行特许营业证费,但纳税额仍分6等,与前期相同。1941年,撤销牙税,改征营业税。
货物税1926年,东临道在聊城、临清、馆陶设货物税局,开征货物税。1927年1〜6月,3县货物税局共征收货物税18.46万元(银元)。1946年6月,共产党领导下的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晋冀鲁豫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在解放区内开征货物税。1949年,今聊城地区辖区内共征收货物税10637万元 (旧人民币)。
印花税1912年,北洋军阀政府颁布《印花税法》,首次开征印花税。征税种类包括发货票、提货单、证书、执照等,共分4类78种。1927年,国民政府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至1948年,国民政府共8次修改印花税法。
营业牌照税1914年,首设烟酒营业牌照税。1938年,山东省政府公布《山东省征收烟酒营业牌照税暂行章程》。至1947年,扩大为营业牌照税。解放战争时期,冀鲁豫行署辖区内开征营业牌照税。1949年5月,今聊城地区辖区开征营业牌照税,当年征税8830万元(旧人民币)。
所得税1914年,北洋军阀政府颁布所得税条例,开征所得税。1936年,国民政府颁发所得税条例,把所得税分为赢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和证券存款所得税3个税种征收。1949年1月,今聊城地区根据冀鲁豫行署通令开征薪给工资所得税,至7月停征,共征税1.6万元(旧人民币)。同年5月,开征工商业所得税,至年底累计征税11591万元(旧人民币)。营业税1930年开征。1932年,山东省政府公布《山东省征收营业税章程》。1938年,山东省政府对营业税计税标准进行修改。1949年10月,冀鲁豫行署开征临时营业税。至年底,全境共征税9.5万元(旧人民币)。
油业税1929年,山东省开征油业税。《山东省征收油业税章程》规定,榨油业税分4等,甲等日榨油120公斤,年纳税30元;乙等日榨油80公斤,年纳税24元;丙等日榨油40公斤,年纳税16元;丁等日榨油25公斤,年纳税10元。1931年,榨油业改征营业税。1938年,山东省恢复征收油业税。税率与前期相同。
屠宰税1929年,山东省开征屠宰税。1931年,改征屠宰营业税。1938年,恢复征收屠宰税。1947年,冀鲁豫行署在解放区内开征屠宰税。1949年,全境共征收屠宰税8377万元(旧人民币)。
牲畜税1929年,山东省开征牲畜税。1931年,改征牲畜营业税。1938年,恢复征收牲畜税,规定在买卖牲畜时纳税,骡、马、牛每头征税1.50元(伪联币)、驴0.50元(伪联币)。
遗产税1946年,国民政府开征遗产税。规定由遗产继承人交纳遗产税,遗产在100万〜1亿元(法币)者,分别纳税1%到60%。
拓斗捐1925年,临清设拓斗捐局,开征拓斗捐。当年7月至12月,共征收拓斗捐6545元(银元)。
地方性苛捐杂税民国时期,地方性苛捐杂税有车捐、房捐、牛照捐、牙课附捐、牲屠附捐、行产捐、花生捐、猪羊捐、油捐、慈善捐、斗秤捐、酒捐、商捐、丝茧捐、船捐、地租捐等。
岀入境税1941年10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对出入解放区的货物开征出入境税。1946年,今聊城地区辖区内共征收出入境税6069.9万元(冀南银行币)。1949年停征。
交易税1946年前后,冀鲁豫行署在解放区内对买卖粮食、棉花、土布和牲畜者开征交易税。1946年,今聊城地区辖区内共征收交易税13599.82万元(冀南银行币)。
建国后的税种税收
工商业税1950年1月,统一全国税制,形成工商业税种,包括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摊贩税4个税目。聊城地区从1950年1月开征,至1958年9月停征。1950〜1957年累计征收工商业税6711万元,其中1950年征收51.8万元,1957年征收1767.6万元,1957年比1950年增长33倍。1950年1月,对工商盈利事业征收营业税。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84年10月“利改税”中,营业税从工商业税中分岀,成为独立税种。1984-1995年,全区共征收营业税91630.2万元。最高年份为1995年,征收8934.2万元;最低年份为1984年,征收479.2万元;1995年收入为1984年的18.64倍。1994年,税务机构分设后,营业税由原来国税局负责征收逐步归属地方税局征收。1996年1月24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通知,将营业税划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当年征收11135.7万元。
1950年1月,开征工商业所得税;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从工商税中分出为独立税种。1950年1月,对零售小贩征收摊贩牌照税,同年9月,改征营业税和所得税。1953年1月,修正税制,摊贩所得税随营业税一并征收,纳税额由民主评议,实行定期定额征收。1950年1月,开征临时商业税。1973年改为“临时经营”税。1984年10月,“临时经营”税列为营业税的税目,征税对象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收入。
货物税1950年1月,开征货物税。同年12月,政务院公布《货物税暂行条例》。聊城地区货物税税源有酒类、鞭炮、土烟叶、粮食、植物油、五金、砖瓦、麻纺织品、各类仪器、工业品等。1958年9月实行工商统一税时, 取消货物税。1950〜1957年,全区共征收货物税3023.9万元,其中1950年征收109.6万元,1957年征收731.4万元,1957年比1950年增长5.67倍。
商品流通税1953年开征,1958年停征。区内商品流通税税源有卷烟、白酒、麦粉、皮毛、火柴、圆木、有色金属、钢材等。最高税率为66%(甲级卷烟),最低税率为5%(生铁)。1953〜1957年,全区共征收商品流通税4707.6万元,其中1953年征收668.3万元,1957年征收1336.7万元,1957年比1953年增收668.4万元。
印花税建国初期,沿用旧税法计征印花税。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贴花凭证,分别按金额比例贴花或按件定额贴花。1953、1956年,再次调整税目和税率。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50〜1957年,全区累计征收印花税265.9万元,其中1950年征收2.9万元,1957年征收72.9万元。1988年8月,国务院发布《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0月1日起,再次开征印花税。1988~1995年,聊城地区共征收印花税1177.7万元。1996年1月,印花税划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当年征收366万元。
工商统一税1958年9月,改革工商税制,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其税目共108个。区内实际开征的税目有卷烟、酒精、粮食、中西药品、糖果糕点等共计48个。1973年,改革工商税制,将工商统一税与其它税种合并为工商税。1959-1972年,全区累计征收工商统一税37398.2万元,平均每年征收2671.3万元。
工商税1973年,改革工商税制,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和盐税合并为工商税。凡从事工业生产、农业产品采购、交通运输、进口贸易、商品经营、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交纳工商税。1984年10月,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1973~1984年,全区共征收工商税69.84亿元,其中1973年征收3546.9万元,1984年征收6282万元,比1973年增长77%。
增值税1981年,财政部颁发《增值税暂行办法》,在机器机械、农业机具、日用机械3个行业试行。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并自10月1日起正式开征。1985年1月,国家税务局规定,将食品饮食类、纺织品类、文化用品类、有色金属产品类等17项174个税目改征增值税。1993年,国家进行税制改革,试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同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聊城地区自1983年开征增值税。至1995年,全区共征收增值税141681.9万元。其中,最高年份为1994年,征收43513.6万元;最低年份为1983年,征收84.5万元。1996年征收增值税52929万元。
产品税1984年10月税制改革,从工商税中分出产品税。产品税条例规定,除增收增值税以外的所有应税工业产品和列举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均应征收产品税。1985年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后,产品税税目为96个。聊城地区自1984年10月开征产品税,有纺织品、轻工产品、化工产品、重工业产品、农林产品等共16个税目。1984〜1993年,全区累计征收产品税52083.6万元。1993年改革税制,取消产品税,将其分解为增值税、消费税等其它税种。
工商所得税1958年,从工商业税中分出为独立税种。它包括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83年,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1993年,全区累计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17496.9万元。1993年底,取消国营企业所得税,将其并入 (内资)企业所得税。
建国初期,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征收工商所得税,后演变为对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1957年后,对不同行业实行不同的税级和税率。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6〜1993年,聊城地区共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11296.9万元。1993年底,取消该税种,将其并入(内资)企业所得税。
1957年以前,对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征收,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1958年后,对利润较大的加成征收。1963年,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办法。1980年,山东省改按对原手工业合作社实行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986年1月,国务院现定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按10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1986〜1993年,全区累计征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174.1万元。1994年,该税种并入个人所得税。
个人收入调节税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并于1987年1月开征。1987-1993年,聊城地区累计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362.7万元。1994年,取消该税种,将其并入个人所得税。
财产及行为税先后在该区开征的有特种消费行为税、文化娱乐税、城市房地产税、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聊城地区自1951年8月,分别在聊城、高唐两县对电影院、戏院开征特种行为消费税。1953年税制改革,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1951~1952年,聊城、高唐两县共征收特种行为消费税0.5万元。
1953年,文化娱乐税从特种消费行为税中分出成为独立税种。1956年5月,国家颁布《文化娱乐税条例》。1966年9月,停征文化娱乐税。聊城专区1953〜1966年(不含1958年)共征收文化娱乐税46.4万元。其中最高年份为1962年,征收6.8万元;最低年份为1966年,共征收1万元。
1950年开征房地产税。1951年8月,政务院颁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55年,聊城专区在临清市开征房地产税。1973年改革税制,该税种取消。1955〜1972年(不含1958年),临清市共征收房地产税209.2万元,年均征收12.3万元。1986年9月,国务院决定恢复征收房地产税。聊城地区于1988年开征房产税,至1995年,全区累计征收房产税7062.4万元。1996年共计征收1541.2万元。
建国初期,交易税沿用旧税法征收。1953年改革税制,将粮食交易税改征货物税,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牲畜交易税成为独立税种。1950〜1952年,聊城专区共征收交易税353.8万元。1953年开征牲畜交易税,1958年停征,1962年恢复征收。1978年后,牲畜交易税并入工商税。1953〜1957年,聊城专区共征收牲畜交易税408.7万元,年均征收81.7万元。1962〜1977年,全区累计征收牲畜交易税266.1万元,其中1966-1976年征收15.4万元,年均征收1.4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牲畜交易税税收额显著下降。1989年,国家恢复开征牲畜交易税。至1993年,聊城地区累计征收185.4万元。1994-1995年,聊城地区国税局停止征收牲畜交易税。从1996年起该税种划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当年征收538.6万元。
1950年政务院发布《屠宰税暂行条例》,开征屠宰税,税率10%。1957年,税率调为8%。1965年,对自养的猪羊改为按头(只)征税。1973年税制改革,屠宰税并入工商税。1950~1973年(不含1958年),全区累计征收屠宰税1374.7万元。其中,最高年份为1957年,征收135.9万元;最低年份为1950年,征收9.1万元。1989年,区内恢复该税种。1989〜1995年,全区累计征收460.5万元;1996年,全区共征收583.6万元。
1951年9月,政务院颁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东阿、寿张、临清开征船舶使用牌照税,聊城、临清开征车辆使用牌照税。1962年,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78年,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51〜1977年(不含1958年),全区累计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308.3万元,年均征收11.86万元。1986年10月,国务院决定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1988年,聊城地区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至1995年,全区共征收1240.5万元,相当于前26年(1951〜1977年)税收额的4.02倍。1996年,全区共征收588.6万元。
盐税清代、民国时期均有征收。建国后,对盐税实行“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的办法。1973年,盐税并入工商税。1984年改革税制,盐税又成为独立税种。全区为非产盐区,只就工农业用盐转为食盐补征食盐税。1984-1993年,全区共征收盐税58万元,其中最高年份为1986年征收20万元。1990-1993年,除1993年征收0.1万元外,其余年份因税源匮乏没有征收。1994年停征盐税。
资源税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并于10月1日起开征。1986年1月,对煤炭、原油、天然气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聊城地区从1989年起,只对莘县原油征收资源税150.7万元,1990年征收170万元。1989〜1994年,全区共征收资源税2026.4万元。1994年底,进行税制改革。从1995年起,资源税划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当年征收372.3万元。1996年,全区征收371.1万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1988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当年10月,聊城地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988〜1994年,全区累计征收土地使用税3326.9万元。1995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划归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当年征收485.4万元。1996年,全区征收521.9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年1月,聊城地区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1995年,全区累计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10866.5万元。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征收范围的通知精神,城市维护建设税自1996年2月归属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当年,全区征收3190.8万元。
建筑税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同年10月,聊城地区开征建筑税。自1983年10月至1992年,全区累计征收建筑税5184.1万元。1993年,该税种更名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至1995年,累计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5261.4万元。1996年,全区征收2124.8万元。
奖金税分为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3种。1984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7月再次修订。聊城地区自1985年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同年,开征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1985〜1993年,全区累计征收奖金税(包括全民、集体和事业单位)365.8万元。事业单位奖金税于1992年停征,集体企业奖金税于1993年停征。随着个人所得税的开征,1994年奖金税全面停征。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1982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出通知,自1983年起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于1989年开征。1996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全面停征“两金”。1983〜1995年,聊城地区累计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7255.6万元。其中,最高年份为1989年,征收899.1万元;最低年份为1994年,征收41.9万元。从1991年起征收额逐年下降。1991〜1995年,全区累计征收国家预算调节基金1330.1万元。
企业所得税1993年,取消原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国营企业所得税,统一合并为企业所得税(内资)。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纳税额依据生产、经营所得,税率分别为33%、27%和18%。1994〜1995年,聊城地区累计征收企业所得税1964.7万元。1996年,全区共征收1284.4万元。
个人所得税1994年开征。税率分为两类: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1994〜1995年全区累计征收个人所得税4070.3万元。此后,个人所得税归属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1996年,全区征收3794.5万元。
消费税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同年12月25日,财政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聊城地区自1994年开征消费税,至1995年累计征收消费税8634.7万元。1996年,征收3730万元。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991年7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决议,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税法规定,聊城地区自1993年始减半征收,由于企业普遍亏损,该税自开征以来至1995年实际收入为零。
农业税1948年12月,华北人民政府颁布《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将征收救国公粮改征农业税。此后,税率几经调整,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1952〜1961年,税率为15.6〜17.61%;1962〜1996年,税率为10.26〜11.47%。1952年,全区共征收农业税1499万元。1953年后,进入全面经济建设时期,农业连年丰收,农业税收逐年增长,1959年征收农业税2391.4万元(含地方附加,下同)。1961〜1965年,粮食产量显著下降,农业税收步入低谷,年平均征收农业税791.46万元,为1959年征收额的33%。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农业税收逐年增长。1990年,征收农业税2118.8万元,为1980年税收额的2.28倍。1996年,征收农业税7573万元,比1991年增长254%。
1952~1996年聊城地区农业税征收统计
单位:万亩万公斤万元(续表)
第三节税收管理
税收机构
民国时期,馆陶设有厘金局、货物税局和统捐局,临清设有拓斗捐局、棉花牲畜屠税局、货物税局和统捐局,聊城设有货物税局,寿张设有统捐局。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府在解放区设工商大队,负责税收工作。1945年,设工商管理局兼管税收。1949年2月,设冀鲁豫第六专区税务分局;8月,改称平原省聊城专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税务局,下辖11个县税务分局。1952年11月,改称山东省聊城专区税务局。1958年2月,专区税务局撤消,税务工作移交专署督导室计划财贸组;9月,税务工作移交专区财政局工商税组。1961年10月,恢复聊城专署税务局。1971年1月,撤消聊城专署税务局,工作移交财政局。1983年10月,恢复聊城地区税务局。1994年10月,全区税务机构分设。至1996年,聊城地区国家税务局设13个科室及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聊城地区地方税务局设9个科室及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全区国税系统干部、职工1738人,地税系统干部、职工871人。
税收制度
税务登记50年代,对工商企业单位和个人办理税务登记。1958年后,税务登记工作中断。1978年后,征税范围不断扩大。全区分别于1982年10月、1987年4月、1990年7月、1994年10月4次进行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全区登记换证户数为28415户。1995年3月,地方税务登记总户数为6151户。1996年6月,又开展对个体工商户等地方税务登记工作。
纳税申报纳税人在申报时,必须填报纳税申报表,凭以计税。1958年实行工商统一税后,对财务制度健全、核算正确、一贯遵守财经纪律的企业,实行“三自”(自己计算、自己填票、自己交库)纳税;对不具备“三自”条件的企业,由企业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査核验收。1985年,聊城地区税务局对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和集贸市场的税收,就其如何纳税申报作了详细规定。1995年,地区分别在聊城市、东阿县进行征管改革。至1996年始,逐渐建立征收大厅,取消专管员,全区各乡镇税务所共合并为49个乡镇税务分局,全面推行税力代理和纳税“三自”制度,运用微机等高科技技术进行税收管理。1994~1996年,全区各类企业纳税申报率均达95%以上,有证个体户申报面达70%以上。
税收检查建国后,全区历年都进行不同形式的税务大检查。1951年,在税收检查中,查岀偷漏税案件1.5万起。1960-1964年,共査补偷漏税款1020万元。1983-1990年,累计查补偷漏税款8388.1万元。1991-1995年,共查补偷漏税款1.99亿元,平均每年3980多万元。1996年,查补偷漏税款7562万元。
税收减免
税收减免有政策性减免、新办企业减免、困难减免和特案减免,均须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50年代,区内的税收减免,多为政策性减免。60年代初期,区内税收减免多为救灾性困难减免。80年代,税收减免范围越来越大,减免税额逐年增多。1962〜1964年,为扶持受灾农民发展生产,全区共减免税款87.3万元。1981〜1990年,全区累计减免税款18437.3万元。1993年,全区税务部门清理纠正地方越权自定的税收优惠政策42条;对临时性、困难性减免一律停止审批,对减免税到期的立即恢复征税;对承包流转税的做法进行清理纠正,保证了税收职能的实现。
第三章金融
第一节机枸
清末及民国时期的金融机构
钱庄1894年(清光绪二十年)至中华民国初年,聊城较大的私人钱庄有万聚德、裕成祥、新泰恒、鼎盛、同升昌、升记、义聚长、万兴公、同泰旭、福记、道生、致和祥、惠东、万镒成、集祥厚、厚记、耀兴、东鲁、恒庆和、宝通及德恒庆等。这些钱庄主要经营存款、放款和汇票业务,有的经营几年而辍业,有的至抗日战争爆发方停业。钱庄业中规模较大、资金较雄厚者,一般称“银号”。聊城的万聚德银号和临清银号即属此类。其中,临清银号于1948年12月成立,其性质为公私合营,主要业务是对私人工商业存款和放款,利息高于银行。该银号于1952年撤消。
典当境内最早的''典当”为1375年(明洪武八年)的东阿“天成典”。至民国时期,境内共有“典当”30余家。日军侵占境内后,“典当”全部停业。“典当”一般折价付款规定为:金银饰物按实际价值的8折付款,丝绸6折,被帐5折,衣物3折,利息为月息2分;典压期限为18个月,逾期不得回赎。
农工银行境内有史以来第一家民营银行,成立于1923年,行址在今古楼东大街新华商场内,有资金40万元(银元),盛时职员达六七十人。农工银行起到了调剂金融、辅助工商业发展的作用。1926〜1927年,山东督办张宗昌的驻聊军队用“军用票”强行购买货物,出现以军用票向农工银行挤兑现银和钞票的现象,农工银行被迫关闭。
中国银行临清办事处民国初年建立,1928年撤销,1932年复设。其业务为发行纸币、国际汇兑、存款、放款和汇款。1935年,存款3万元(法币),放款6万元(法币),汇兑600万元(法币)。
山东民生银行临清办事处1935年11月成立,业务为发行辅币、存款、放款和汇款。至1938年11月,因日军侵占聊城而停业。
高唐县高清银行该行为县公议员尹宏庆所倡办。民国初年成立,1926年关闭。其业务为存款和放款。
鲁西银行1940年1月,在八路军一一五师供给部的基础上筹建。同年4月,以小石印机印钞在鲁西根据地发行“鲁西银行币”;9月,设业务、秘书、会计3个科室,计10人。次年9月,鲁西银行在观城县琉璃井村与冀鲁豫银行办事处合并,仍称鲁西银行,改部队领导为地方领导,隶属鲁西行政主任公署。1942年春,依据行政区划始设分支机构,今聊城地区辖区分属当时的银行机构相应称鲁西银行第三分行和第四分行。1943年3月,银行与工商局实行联合办公。1946年1月,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分局决定,对各战略区发行的鲁钞、冀钞等实行等价流通。同月,鲁西银行并入冀南银行冀鲁豫区行。同年11月,改称冀南银行冀鲁豫第六分行。1948年10月,冀南银行与晋察冀边区银行合并为华北银行,区内银行改称华北银行冀鲁豫第六办事处。1948年12月,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为中国人民银行,区内银行改称中国人民银行聊城专区办事处。
建国后的金融机构
建国后,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区内的金融机构不断发展壮大。至1996年,已形成一个以人民银行为领导、以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协作的、比较完整的金融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地区分行其前身为冀南银行第六分行。1948年10月,更名为华北银行聊城办事处;12月,改称中国人民银行聊城专区办事处。至1950年5月,该办事处编制10人,辖聊城、莘县、堂邑、冠县、清平、高唐、东阿、博平、在平、阳谷10个县支行。1951年2月,更名为中国人民银行聊城专区中心支行。1971年7月,与财政局合并,成立聊城地区财政金融局。1973年2月,恢复成立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地区中心支行。1984年7月,改称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地区分行。至1996年,分行机关设会计、货币金银、国库、计划、稽核、金营、外汇、调统、纪检、工会、人教、政工、办公室、资金融通、清算中心、科技、保卫、服务公司等18个科室,共137人;全区人行系统共有干部、职工520人。
中国工商银行聊城地区中心支行1984年10月设立。此后,原地区人民银行下属的8个县市支行即由地区工商银行代管。工商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办理工业和商业贷款及储蓄业务,是主管城市金融的专业银行。1986年5月,全区县市一级人民银行和工商银行分设。至1990年底,中心支行设工商信贷科等15个职能科室,全区工商银行系统共有干部、职工1203人。1993年始,工商银行向商业银行过渡,不断开拓业务新领域,向综合性、多功能、企业化方向转变。当年,国际业务部、房地产业务部相继开业;同时,开办了牡丹信用卡业务和信托业务。至1996年,该支行辖8个县市支行3个办事处118个储蓄所,共有干部、职工1293人;年末存款余额245141万元,贷款余额213278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聊城地区中心支行于1956年成立,下设农金科和信用合作科。各县农业银行设放款股和信用合作股。当时,地、县两级农业银行不单独设帐,没独立资金,一切资金、帐务均由人民银行办理,农业银行的任务只限于农业贷款的收放。1957年5月,撤销地、县两级农业银行建制,其业务与人员并入人民银行。1963年12月,恢复中国农业银行聊城专区中心支行,下设人秘科、农金科、信用合作科和计财科,辖8个县支行91个基层(指区政府一级)营业所571个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一时期,农业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办理国家支援农业资金的拨款和贷款,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帮助广大社员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一些临时困难。1965年12月,再度撤销地、县两级农业银行建制,人员与业务并入人民银行。1980年12月,再次恢复中国农业银行聊城地区中心支行,且在人、财、资3方面均有独立的自主权,形成专业银行体制,成为办理农村农、工、商信贷的综合银行。至1990年,中心支行设农业信贷科、信用合作科等12个职能科室,全区农行系统共有干部、职工1954人。1993年,地区中心支行向商业银行过渡,营业部、国际业务部、金穗卡业务部相继开业。至1995年,该行辖8个县市支行162个乡镇营业所113个储蓄所,全区农行系统共有干部、职工2183人。1996年,该行年末存款余额309608万元,贷款余额188343万元。同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聊城地区分行成立,主营农产品采购资金发放等政策性贷款;年末存款余额为7100万元,贷款余额409000万元。
中国建设银行聊城地区中心支行1954年10月1日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聊城地区中心支行。1958年12月并入财政局。1962年4月恢复建立。1969年底,又并入人民银行。1973年元月,再度成立。1996年3月,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聊城地区中心支行。至年底,中心支行设资金计划部等13个职能科室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等7个直属单位,辖8个县市支行及聊城铁路专业支行;全区建行系统共有干部职工968人。1995年10月,在全区开通了城市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至1996年底,储蓄存款实行全区通存通兑,年末各项存款余额达248457万元,贷款余额为125137万元。
中国银行聊城分行1982年1月正式成立。其主要任务是管好用活外贸资金,支持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发展,加强外汇结算和管理。至1996年,聊城分行机关设外汇信贷科等17个科室,辖莘县、临清、阳谷、在平、东阿、冠县、高唐7个县(市)支行及65个储蓄网点,全区中国银行系统共有干部职工586人。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服务功能不断完善,不仅办理传统的人民币、外币存贷款结算业务,还开办了区内居民外汇调剂、国际结算、长城信用卡及外汇结售汇、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等新业务,资金实力不断壮大。至1996年底,各项人民币存款余额为111578万元,外币存款余额为945万美元;各项人民币贷款为57624万元,外汇贷款余额为4293万美元,有力地支持了全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农村信用合作社1953年,全区各县支行普遍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社。至1954年8月底,全区共有信用合作社215处,信用部136处,信用互助组385处,拥有股金23.97万元。1982年,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信用社在乡镇一级及城区和农村较大集镇建立信用分社和储蓄所,办理存贷款业务。1985年,为了加强对信用社的管理,以县为单位建立信用社县联社。至1996年底,全区共有8个县联社149个乡镇信用合作社151处信用分社7106个信用代办站,有固定职工1459人,合同职工1249人,股金1649万元,固定资产12133万元,年末各项存款余额381262万元,各项贷款余额241361万元。
聊城地区城市信用社中心社经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批准成立的地方金融机构,主要职能为办理工商企业存款、贷款、结算和城镇居民储蓄,同时对全区各县市城市信用社进行归口管理。中心社于1994年元月筹建,同年7月投入运营,至1996年底有干部职工78人,设综合性营业网点5处。中心社成立以来,积极筹措资金,存款稳步增长。1995年末,各项存款余额为18587万元,比上年增长186%。1996年末,存款余额达到30700万元,比上年增长65.2%。随着资金实力的不断增长,中心社不断调整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1995〜1996年,累计发放贷款192053万元,其中1996年向40户骨干企业发放贷款12533万元,占年贷款余额59.6%。
第二节货币
淸末民初,境内主要流通的货币有制钱、铜元、银币和纸币。抗日战争时期,解放区流通的货币主要有冀南币、鲁西币和北海币,日伪政权辖区使用日伪准备票,国民党统治区则推行法币。自1948年12月始,陆续收回旧币,换用人民币。
硬帀制钱为铜质圆形,中有方孔,以文、吊、团计之,每枚为1文,千文为1吊,10吊为1团。除清政府发行的制钱外,还有唐、宋、元、明等朝代铸造的制钱。境内流通的制钱至1935年停止使用。
1900年(清光绪二十六年),清政府首次发行铜元币。其币为圆形、无孔,正面铸“光绪元宝”,背面为蟠龙纹。此外,还有1909〜1911年发行的“大清铜币”和“宣统铜币”。民国时期,发行的铜元币有中华民国开国纪念币和孙中山头像纪念币,以及省内外所铸地方铜币。上述铜币境内均有流通,至1941年停止使用。
宝钞为纸质兑换券,1853年(清咸丰三年)发行,以银两为本位,多用于工商业者之间流通及预交税银。至1862年,因通货膨胀停止使用。
市场早期流通的银币有银锭、银裸子和碎银子。银锭分5两、10两和50两3种;银裸子,一两一个;碎银子,以秤计之。1887年(清光绪十三年),清政府开始铸造发行银元,且逐渐取代其他银币而流行于市场。境内流通的银元始有英国铸站人银元,后是清政府自铸的“龙洋”(光绪元宝)和“大清银币”。辛亥革命后,有孙中山头像币、民国开国纪念币和袁世凯头像币。1935年,国民党政府推行法币,银元禁止流通。
纸币1840年(清道光二十年)后,侵华各国纷纷发行纸币。1897年(清光绪二十三年),清政府设中国通商银行,发行兑换券。1912年后,境内流通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发行的兑换券、银两票、银元票和制钱票。1919年,流入实业银行钞票。1925年,流入中国银行钞票。1930年后,流入山东民生银行的民生票,同时还流通济南官钱局和山东省商业银行的银两票、银元票和制钱票。1931年5月,流入国民党中央银行发行的关金兑换券。1942年4月,以关金1元折合法币20元的比价并行流通。1947年,国民党政府发行的货币于境内停止流通。
1937年“七•七”事变后,华北伪临时政府设立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发行“日伪准备票”。1938年11月,日军侵占聊城后,在境内强迫流通使用“日伪准备票”,票子面额由开始的1元、2元、50元、100元发展到2000元和5000元,致使市场物价暴涨,“日伪准备票”亦急剧贬值。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按法币1元折合“日伪准备票”5元兑换收回,于1946年销毁。
1935年,国民党政府禁止银元流通,推行法币,规定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定货币。之后,境内流通法币。1936年,法币与银元之比为1:1。1938年后,国民党政府采取通货膨胀政策,法币贬值。1937〜1947年,境内法币膨胀47万倍,物价上涨370余万倍。1947年,法币停止流通。
1940年5月,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鲁西银行开始发行鲁西银行币。至1945年,先后有面额壹角、贰角、伍角、贰元、伍元、十元、贰百元、伍百元等30多种鲁西银行币在境内流通。鲁西银行币的发行,对于支持革命战争和根据地的建设、开展对敌经济斗争以及活跃解放区市场起了重要作用。1946年1月,鲁西银行并入冀南银行,鲁西银行币停止发行。
1939年10月,晋、冀、鲁、豫边区成立冀南银行,同时发行冀南银行币,先后有面额壹百元、贰百元、伍百元、壹千元等十几种货币在境内流通,冀南银行币的发行,对支援战争、扶植生产、搞活流通、打击日伪货币起到了重大作用。1948年,按冀南银行币100元折合人民币1元的比例陆续收回,停止流通。
1938年8月,北海银行在掖县发行北海币。1945年后,解放区逐步扩大连成一片,北海币流入境内。先后有面额壹角、伍角、壹元、贰元、拾元、壹百元、伍百元、壹千元、贰千元的北海币在市场上流通。1949年,以人民币1元折合北海币100元的比价收回,北海币停止流通。
194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开始发行人民币,并陆续收兑各解放区地方货币和国民党政府发行的旧币,禁止一切外币和金银币流通。至1953年12月底,区内流通的人民币有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二百元、五百元、一千至五万元,计13种(以上称旧人民币)。1955年3月,发行新版人民币,面额为一分、二分、五分、一角、二角、伍角、一元、二元、三元、伍元、十元,计11种。此外,还发行一分、二分和伍分3种硬辅币。同时,以1:10000的比价收兑旧人民币。1964年,收回由苏联代印的三元、五元、十元的人民币。1985年,发行新版十元、伍十元、一百元的大面额人民币。1992年,发行新版一元、二元人民币。1995年,又发行新版伍十元、一百元大面额人民币。人民币的发行和使用,对于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推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三节信贷
高利贷款
建国前,乡村中的地主、富户及城镇当铺的钱庄、商号等,向贫苦农民和个体手工业者放贷。境内常见的高利贷款形式有:
当铺,系专营以财物作抵押放钱的铺子。当财物均按值十当七或六、五折扣定价。民国时期,境内先后有当铺30余家。
印子钱,即借10元先扣1元,10天交息1元,在揭贴上加盖一个印章,若交不上息,本利合在一起再行息,连续10次不能偿还本息,要用土地作保,或变卖房产偿还。
“集空钱”,即上集(每5天一集)借10元钱,先扣1元给9元,到下集时还10元。
“里加一”,即借10元给9元,按10元行息。
“外加一”,即借10元按11元行息。
"驴打滚'',按日计息,利上滚利。
“卖青苗”,即在收获前将农作物估产作价卖出,有的还要另外加利。
放帐局只办理放土账或押证收息,纯粹以放款来收取利息,月息一般在3〜4分。放账局多为私人经营,没有营业证和字号。干这类放土账的人,城乡皆有,贫苦农民一旦有急需向他们借贷,必得把土地契约押存作抵,并且找保人后,方可借岀钱来。
在高利贷的盘剥下,广大劳苦大众苦不堪言。1918〜1919年,境内农村土匪绑架人口事件不断发生,被绑架户为赎回亲人,不惜高利借贷,有时利息高达五分至一成(即每百元月息10元);每到青黄不接的季节,存粮富户便放粮给贫苦农民,利息是借1斗,秋还2斗或3斗。1943年,境内大灾荒,贫苦农民为求生存,忍痛出卖祖田,地主富农趁机盘剥,用2升粮食或几个窝窝头就买一亩土地。建国后,人民政府取消高利贷,实行合理的信贷制度。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包括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农业贷款、外汇贷款、信托贷款及基本建设贷款。银行贷款余额逐年增加。1962年,银行贷款余额超过2亿元,1978年超过5亿元,1981年超过10亿元,1989年超过30亿元,1992年超过60亿元,1995年为86亿元。1996年,银行贷款余额达到97.58亿元,其中工业贷款15.1亿元,占15.5%;商业贷款55.7亿元,占57.1%;农业贷款3.96亿元,占4.1%;固定资产贷款12.69亿元,占13.01%;其它贷款10.13亿元,占10.38%。
工业贷款建国初经济恢复时期,聊城专区工业比较落后,全区仅有酒厂、铁工厂等小厂家。1949~1952年,年均贷款余额25万元。1953〜1957年,人民银行重点支持发展壮大国营经济,促使企业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年平均发放贷款286.2万元,为经济恢复时期年平均贷款的11.45倍。1958-I960年,大办地方工业,工业贷款大幅度上升,年平均贷款余额2588.67万元,相当于“一五”时期年平均贷款余额的9.05倍。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信贷工作逐步恢复正常,贷款逐年下降。1963年,工业贷款余额1468万元,比1960年减少68%。“文化大革命”期间,信贷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信贷管理和监督被视为“管卡压”,信贷计划失去控制,实行平均主义的低息贷款。工业贷款改为月息4.2%。,致使工业贷款与工业总产值的比例逐年增加,1966年为2.34%,1976年上升为12.95%。1966〜1976年,年平均贷款余额4041.9万元。1978年后,信贷工作逐步走上正轨,银行对工业企业的计划产品进行分析排队,重点支持适销对路产品和外贸出口创汇产品,支持国营大中型骨干企业和交通能源等基础产业的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1979〜1990年,年均贷款余额31469.8万元,为1949-1978年平均贷款余额的11.16倍。1991〜1996年,各专业银行向商业化、企业化过渡,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实行信贷倾斜政策,同时集中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和骨干企业,对工业企业贷款逐年增长。1991年,全区发放工业贷款9.01亿元。1993年,全区发放工业贷款11.33亿元。1995年,全区发放工业贷款13.07亿元。1996年,全区发放工业贷款达到15.1亿元,比1990年增长92.1%。
商业贷款1949〜1951年,商业实行物资统一调拨、销货款统一上解的贸易金库制,年平均贷款余额97.3万元。1953~1957年,随着计划经济的实行,商业系统以国营商业为重点,先是推行财务信贷管理方法,后又实行短期贷款办法。1953〜1957年,年平均贷款余额6104.2万元,为1949-1951年平均贷款余额的62.74倍。1958〜1960年“大跃进”时期,商业贷款大幅度上升,年平均贷款余额12957万元,相当于“一五”时期年均贷款余额的2.12倍。1961〜1963年,在“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的指导下,信贷规模逐年下降。1963年,商业贷款余额11415万元,比1960年减少27%。“文化大革命”期间,商业贷款陷入盲目状态。1966〜1976年,年平均贷款余额21323.9万元,比1965年增长32.3%。1978年后,商业贷款主要支持商业部门组织货源,满足市场需要,加速商品流转,繁荣城乡市场。1979〜1990年,商业贷款呈逐年上升趋势。1979年,商业贷款余额为37345万元。1990年,商业贷款余额达275225万元,比1979年增长6.37倍。1991〜1996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第三产业迅速发展,商业市场繁荣,银行对商业企业及第三产业的贷款投入逐年增长。1991年,全区发放商业贷款32.12亿元;1993年36.56亿元;1995年51.83亿元;1996年达到55.7亿元,比1990年增长102.4%。
农业贷款境内共产党领导下的农贷工作,始于抗日时期的革命根据地。1940年5月,在八路军一一五师供给部的基础上成立“鲁西银行”,任务是供给部队军费开支及发放少量贷款,以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1941年8月,鲁西银行改由鲁西行政主任公署领导,农业贷款由政府发放,主要用于兴修水利,帮助农民救灾及发展生产。1946年,鲁西银行在各县建立分支机构,农业贷款改由银行发放。此后,至1952年,农业贷款主要用于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1949〜1952年,农业贷款累计余额为1235万元,年均309万元。1953〜1957年,农业贷款主要用于扶助贫农,支持和发展农业生产合作化,打击和消灭高利贷。其间,累计贷款余额为9896万元,年均1979万元。1958~1976年,信贷资金管理失控,过期贷款大量增加,影响了农贷资金的周转使用,累计贷款余额为113922万元,年均5996万元。1979~1982年,贷款重点转向支持农村专业户和新的经济联合体。其间,累计贷款余额31151万元,年均7788万元。1983年,调整农业贷款结构,转向重点支持棉花生产和多种经营。1983~1996年,农业贷款累计余额为573811万元,年均40986.5万元,有力地促进了全区农村经济的发展。
乡镇企业贷款主要用于解决乡镇企业流动资金不足和设备更新。区内乡镇企业自1959年兴起,1980年后发展迅速。1959-1990年,全区乡镇企业贷款余额154529万元,其中1980-1990年累计贷款余额为142984万元,占92%。1990年,乡镇企业贷款余额为30554万元,占当年农业贷款总额的37%。1991〜1996年,农业银行、信用社加强对乡镇企业资金扶植,累计发放贷款583492万元,其中农业银行发放124732万元,信用社发放458760万元,促进了全区乡镇企业的发展。
银行支持信用社贷款用于信用社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开展业务。1953〜1990年,全区共发放该项贷款1.989亿元。1990年后,农村经济迅速发展,信用社储蓄存款逐年增长,资金实力较强,因此,国家银行不再对信用社发放贷款。
农贷豁免和冲销为减轻农民负担,1949-1990年全区共进行3次农贷减免、豁免和核销。1954年,对1953年前灾区农民欠款实行减免,共计32238户,贷款本息74.408亿元(旧人民币)。1962年,对1953-1961年“合作化”及“大跃进”时期的贷款进行豁免,共计4897万元,其中银行豁免4180万元,信用社豁免717万元,全区农业人口 (1961年人口)人均豁免16元。1984年,对1979-1982年无法落实的农业贷款债务进行了核销,共计24.04万元。1989年始,银行每年按贷款年末余额1〜1.5%的比例提取呆账准备金,专门用于对贷款中的死亡逃户、破产企业等无法收回的死账进行处理。至1996年,全区共核销呆账贷款本金9168.9万元,其中农业银行6229.8万元,信用社2939.1万元。
信托贷款银行办理信托贷款,是以受托人的身份调剂融通资金。自1980年,由地区人民银行开始办理信托贷款业务。此后,地区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陆续开办信托贷款业务。1985年,全区信托贷款余额2567万元,其中地区农业银行信托贷款余额451万元,建设银行310万元,工商银行1806万元。1988年,聊城地区信托公司成立。1990年,全区信托贷款余额2466万元,其中地区信托公司贷款额占70.97%,工商银行占15.6%,建设银行占12.5%,农业银行占0.89%。1991〜1995年,信托贷款业务不断扩展,各银行资金融通量呈增长趋势,全区累计发放信托贷款33133万元,其中1991年发放4872万元,1995年发放7035万元。1996年,地区信托公司撤销,全区信托贷款业务终止。
外汇贷款中国银行聊城地区支行从1985年开始办理外汇贷款业务,至1990年,累计发放外汇贷款1300万美元。其中,1985年发放外汇贷款150万美元,1990年发放576万美元。6年间,共支持全区16个现汇贷款引进项目,两个政府贷款项目,两个中外合资企业项目,支持地区出口创汇3.7亿美元。1991-1996年,信贷资产管理始终坚持“注重效益、讲求安全、积极稳妥、择优扶持、确保重点”的原则,集中资金重点支持了冠县金属软管厂、阳谷玉米淀粉厂、聊城国棉厂、阳谷电缆厂、鲁西化肥厂、昌明实业公司等一批抗风险能力强的出口产品生产企业,6年投入人民币贷款累计余额为218570万元,有力支持了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中行优势,积极利用外资支持企业技术进步,6年间先后为临清国棉厂、聊城邮电局、东方电缆有限公司、在平化工厂等企业的数十个项目提供各类外汇贷款累计余额达13716万美元,为企业培植了后劲,增强了出口创汇能力。
固定资产贷款建国以来,区内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发展工业、商业和交通运输业。1980年前,固定资产投资称基本建设投资,其资金来源一是财政预算内拨款,二是地方自筹,贷款仅占很小比例。1949〜1980年,全区基本建设投资73761万元,其中银行贷款9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0.12%。1981年后,改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城镇集体单位投资、全民其他投资、农村集体投资、城乡私人建房投资等;其资金来源试行由拨款改为贷款,主要由建设银行经办。1981〜1992年,全区固定资产投资203043万元,其中银行贷款164321万元,占总投资额的80.9%。1993年后,金融体制改革,各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均承办固定资产贷款。1993〜1996年,全区固定资产投资647647万元,其中银行贷款369321万元,占总投资额的57.03%。
1949~1996年聊城地区银行各项贷款年末余额(续表)
信用社贷款
1952年,农村信用社贷款仅3万元,1962年即超过0.1亿元,1982年超过0.5亿元,1987年超过3亿元。1990年达到6.42亿元,比1985年增加4.78亿元,增长2.9倍。信用社贷款中,1990年集体贷款2.45亿元,占38.2%;个体户贷款3.96亿元,占61.8%。1991年后,信用社贷款统计中,取消“集体贷款”,同时“个体贷款”并入“农业贷款”,与“乡镇企业贷款”、“其他贷款”并列共3个项目。1992年,信用社贷款9.82亿元,其中乡镇企业贷款占33.6%,农业贷款占65.1%;比1991年增长23%。1994年,信用社贷款14.14亿元,其中乡镇企业贷款占35.2%,农业贷款占50.3%;比1993年增长26%。1996年,信用社贷款24.1亿元,其中乡镇企业贷款占33.8%,农业贷款占54.8%;比1995年增长35.6%。
1952〜1990年聊城地区信用社贷款年末余额
单位:万元第四节储蓄存款
在古代,主要是个人储备钱、粮,以备急用之需。建国后,大都存款于人民银行。银行存款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城乡个人储蓄,二是对公存款。
个人储蓄1948年12月,境内开始办理储蓄存款业务。至1949年底,境内储蓄存款已达25万元(折合新人民币)。1951〜1952年,为了树立人民币的信誉,打击金融投机行为,保障人民生活,举办了单一折实定期储蓄、保本保值定期储蓄和有奖储蓄。至1952年底,全区储蓄余额已达137万元,为1949年储蓄额的5.48倍。
1953~1957年,国家机关人员实行工资制,市场日趋繁荣;储蓄工作由流动服务走向固定设点办公,储蓄机构由1952年的49个发展到1957年的89个;同时认真贯彻全国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制订的关于《国家保护人民储蓄》的政策,全区储蓄工作获得较快发展。至1957年底,储蓄余额达2971万元,为1952年的21.7倍。
1960-1962年,全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国民经济发生暂时困难,群众取款多、存款少,银行储蓄逐年下降。至1962年底,储蓄余额下降为642万元,比1958年减少79.9%。
1963~1965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国民经济逐步恢复,银行储蓄陆续回升,至1965年底,全区储蓄余额为3054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储蓄业务受到影响,尤其一度“冻结十种人存款”的错误做法,破坏了“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挫伤了存款人的积极性,致使全区储蓄在长达11年的时间里一直徘徊不前。1966〜1976年,年均储蓄余额为3395.6万元。
1979-1990年,城乡经济迅速发展,全区城镇职工工资不断增加,城乡个人储蓄逐年增长。1990年底,全区城乡储蓄余额28.25亿元,相当于1978年储蓄余额的67.1倍。
1991〜1996年,城乡个人储蓄呈逐年增长趋势。其中,1992年全区城乡储蓄为38.83亿元,比1991年增长12.6%;1995年达到96.36亿元,比1994年增长39.8%,比1993年增长110.7%。1996年,国家两次降低存款利率,当年城乡储蓄年末余额为120.9亿元,比1995年增长25.5%。
对公存款对公存款包括企业存款和财政存款。企业存款来源于企业的流动资金和专用资金,由于业务经营上的先收后支或收大于支,因而在一定时间内形成资金闲置;财政存款包括财政金库存款、机关团体存款和特种存款,这些存款大部分是先拨后用或历年结余,因而比较规律与稳定。对公存款是银行扩大信贷规模和平衡信贷资金的重要保证。建国初期,全区机关、工厂较少,且经济落后,因而对公存款数额很小。1949年,全区对公存款95万元,其中企业存款89万元,财政存款6万元。
1950~1956年,国民经济逐步恢复,经济建设开始起步,对公存款逐年增多。1956年底,对公存款余额为1255万元,其中企业存款占53.3%,财政存款占46.7%;比1949年单位存款增长12.2倍。
1958年,大办地方工业,对公存款显著增长,年末余额为3371万元。其中,企业存款2034万元,比1956年增长2.04倍;财政存款1337万元,比1956年增长1.28倍。
1960年,国民经济面临暂时困难,对公存款明显下降,年底存款余额为2447万元,其中企业存款占22.7%,财政存款占77.3%;比1958年单位存款下降27.4%。
1961~1963年,国民经济逐步好转,对公存款逐年回升。1963年底,对公存款为2976万元,比1960年上升21.6%„
1966〜1976年,山东省东部地区沿海城市的一些工业企业迁入区内,工业发展较快, 企业存款显著增加。1976年底,对公存款为6483万元,其中企业存款占66.8%,比1965年增长2.7倍;财政存款占33.2%,比1965年增长1倍。
1979-1990年,对公存款成倍增长。1985年,对公存款余额为30725万元,比1978年增长3.99倍。1990年,对公存款59800万元,比1985年增长94.6%。其中,企业存款为54358万元,比1985年增长1.28倍;财政存款为5442万元,比1985年减少20.7%。
1991-1996年,企业存款稳步增长,财政存款变化不大。其中,1992年企业存款为6.17亿元,比1991年增长16.4%;1995年企业存款达到16.62亿元,比1994年增长40%,比1993年增长138.1%。1996年企业存款为20.2亿元,占对公存款98.4%;财政存款0.33亿元,占对公存款1.6%。
1949〜1996年聊城地区银行各项存款年末余额第五节货币流通
银行现金收入,主要来源于商品销售、农村信用社及城镇储蓄收入等。1949年全区现金收入仅3721万元,1957年为16161万元,1970年超过2亿元,1982年超过10亿元,1990年达到68.41亿元,1991年降为16.6亿元,1992年升至89.4亿元,1994年降为18.59亿元,1996年达到336.98亿元。现金支出,主要是工资、农副产品收购及农村信用社支出等。1970年前全区支出不足2亿元,1981年超过10亿元,1990年为77.01亿元,1993年达到95.3亿元,1994年降至18.6亿元,1996年为328.2亿元。
1970年前,全区现金收入大于支出,货币有所回笼。1975年后,现金支出大于收入,货币以投放为主,现金收支大幅度增加,且货币投放大于回笼。1976年后,大量投放货币。1990年,货币投放达到8.6亿元,1976〜1990年,累计投放货币54.51亿元。1992〜1994年,现金支出大于收入,其中1992年投放货币5.9亿元。1995年,回笼货币7.35亿元。1996年,回笼货币8.77亿元。
市场货币流通量逐年增加。1979年前全区不足1亿元,1986年超过10亿元。1990年达到25.3亿元,比1985年增长15.4亿元,增长1.6倍。1992年,货币流通量为25.15亿元。1993年后,货币流通量不再统计。
1949~1996年聊城地区货币流通情况(续表)
第六节金库债券
金库1946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冀南银行冀鲁豫第六分行(辖区与今聊城地区同)始代理政府金库业务。此后,所属各县支行陆续建立金库。1950年,政务院颁发中央金库条例,规定各级财政金库均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各级行长即为同级金库主任。至1990年,区内设中心支库1处,县市支金库8处。金库的主要任务是准确及时地收纳国家预算收入,根据财政机关填发的支款凭证办理同级财政库款的支拨。1949〜1990年,地区中心支库累计收入353.35亿元,累计支出461.79亿元。其中,1990年收入68.41亿元,为1977年的18.96倍;支出77.01亿元,为1977年的20.97倍。1991〜1996年,地区中心支库累计收入501.49亿元,累计支岀483.06亿元。其中,1994年收入185.9亿元,支岀186.2亿元,比1993年分别增长51.8%和48.8%,比1992年分别增长107.9%和95.4%。1996年,收入336.98亿元,支出328.21亿元,比1995年分别增长11.2倍和15.2倍。
债券清光绪年间,清政府曾发行昭信股票。民国时期,财政部、交通部发行公债50余种,有民国公债、实业公债、有奖实业债券、救国公债、复兴公债等。同期,山东省发行的债券有山东地方公债、军务善后公债、河工债券、善后公债、定期有息金库洋等。民国时期发行的债券,大部分用于军费开支和弥补财政赤字,还本付息则全赖赋税。政府多采用发新债换旧债的办法,延缓支付期限,有的甚至未能兑付。1926年张宗昌督鲁发行的善后公债,由于次年张在军阀战争中失败,债券成为废纸。
建国后,债券由人民银行代理发行,按期偿还本息。1950年,国家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年息5%,分5年偿还,到1956年全部还清。1954〜1958年,银行发行5期经济建设公债,全区累购692万元,年息4%,于1972年兑付完毕。1981〜1990年,银行代理国家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年息4%,5年偿还,发行对象为部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农村社队和城乡居民。10年间,全区累计发行国库券14895万元,年均发行1500万元。其中,单位购买2562万元,占17.2%,利率4〜6%;个人购买12333万元,占82.8%,利率8〜14%。1986年后,银行开始发行金融债券,期限1〜5年不等,每年发行1000万元上下,主要用于生产建设,年息9~13%,到期一次偿付本息。1986〜1990年,全区共发行金融债券5545万元。其中,工商银行发行3295万元,占59.42%;农业银行发行1696万元,占30.59%;建设银行发行390万元,占7.03%;中国银行发行124万元,占2.24%;人民银行发行40万元,占0.72%。1991〜1996年,全区共发行国库券86022万元。其中,金融系统发行61404万元,占71.4%;财政部门发行24618万元,占28.6%。同期,全区共发行金融债券2166万元。其中,工商银行发行1589万元,占73.4%;农业银行发行215万元,占9.9%;中国银行发行122万元,占5.6%;建设银行发行240万元,占11.1%。
第七节保险业务
1951年3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聊城支公司成立,即开办保险业务。1958年底,受“共产风”的影响,全国统一撤销保险机构,业务终止。1980年10月,根据国务院通知恢复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聊城地区中心支公司,各县市相继建立分公司。至1996年,保险业务迅速发展,保险服务领域从城市到乡村逐年扩大,保险对象由企业扩展到广大城乡居民,保险类别由单一的企业财产保险发展到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农业保险和涉外保险4大系列60多个险种;保险业务收入逐年增加,财产保险业务总收入达到42986万元,人身保险业务总收入达到22188万元。保险经济补偿职能得到充分发挥。1980〜1996年,全区赔款支岀和保险金给付累计总额325000万元,对保障全区工农业生产顺利发展、安定人民生活、稳定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1996年5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聊城地区中心支公司分解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业经营。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业务始于1951年,停办于1958年底,恢复于1980年10月。至1996年,财产保险系列共开办40多个险种,服务对象包括企业及城乡居民家庭。
1951-1958年,开办强制财产保险、自愿财产保险和农业保险。其中,强制财产保险费累计收入占财产保险累计总收入的59.9%。1980〜1990年,财产保险系列共开办14个险种。其中,企业财产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覆盖面渐趋饱和,农业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长足发展,业务收入年均递增速度分别为47.2%、102%、182.1%和187.8%;产品质量信誉保险、农用变压器保险、压力容器保险、农村干部一揽子保险等新险种于1989年相继开办。1990年,财产保险系列业务总收入达2722.9万元,为1980年的24.3倍,年均增长速度为37.6%。1991〜1996年,塑料大棚保险、公路铁路货运保险、摩托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新险种相继开办,财产保险系列险种达50多个。1996年,全区财产保险费收入8100万元。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和保险费收入的增长,财产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得到充分发挥。1991〜1996年,全区财产保险共计处理各类保险案件26137起,支付赔款25563万元,对受灾企业恢复生产、稳定生产经营、提高抗灾能力起到积极作用。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业务始于1952年,1956年停办,1984年恢复。1952〜1956年,开办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其中,对公路旅客实行强制承保,5年共收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48164元,占人身保险业务总收入的69.3%;简易人身保险费累计收入19258元,占总收入27.7%;团体人身保险费累计收入2070元,占总收入2.98%。1984〜1990年,人身保险承保面及服务领域逐年扩大,业务量和保费收入迅速增长。险种由初期的3个发展到25个,累计217.7万人次参加了人身保险,保费收入3506.1万元,年递增速度160.8%。为2.6万人次支付保险金和医疗费用共计588.7万元。其中,1990年全区承保人数为62.49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1.9%;人身保险业务收入1311.5万元,占全区保险业务总收入的32.9%。1991-1996年,在继续巩固发展老险种的同时,重点开展以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各种养老金保险为主的人寿保险业务,开辟家庭幸福、福寿安康等贺卡性业务。至1996年底,全区共开办人身保险业务32种,承担经济责任总额590亿元;共处理各类人寿保险给付案件8960件,累计给付金额8130万元,为维护社会稳定、安定人民生活、增进社会福利起到重要作用。
涉外保险涉外保险业务始于1985年10月,当年有6家企业投保财产保险和机器损坏保险,收入保险费6.25万元。1986~1988年,国家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限制进口项目,全区新建外向型企业很少,涉外保险业务呈下降趋势。1988年,涉外保险费收入仅占1986年的42%,平均年收入保费2.18万元。1989〜1990年,引进项目增多,外向型经济有较快发展,共开办财产保险、机器损坏保险、汽车保险和乘员意外保险等4个险种,收入保险费64.75万元。其中,1990年收入保险费55.46万元,为1986〜1988年年均收入保险费的25.4倍。1991〜1996年,随着全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涉外保险业务逐年增长。1996年,涉外保险费收入达350万元,比1991年增长318%。其间,涉外保险业务共发生赔案525起,支付赔款720万元,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