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清末至民国期间,农业税收一直沿袭着按地亩征收银粮。30年代纸币流行后,改征纸币或实物。抗日战争开始后,国民党政府滥发纸币,致使物价飞涨。1941年,国民党政府宣布田赋全部征收实物,日军侵占区的日伪政权亦随之按地亩强征粮棉等实物。1939〜1940年,民主政权主要用没收敌人资财及向富户募捐维持军政开支。1941年,实行对贫雇农免征,贫农、下中农少征,富农、地主多征的政策。1942年,执行冀鲁豫行署关于财政累进负担的规定,农户人均当年收谷不到250公斤者免征,超过者按超过多少分7等计征。1943年,执行冀鲁豫行署颁布的简易合理负担暂行办法,每人免征1亩地之应交农税,免征之外,人均有地1亩以上者依占有土地多少按累进率加征。人均占有地超过20亩以上者不再累进,每亩作1.9亩计算负担。1944、1945年,在“保卫粮食、保卫生产、休养民力”的前提下,为保证粮食征购任务的完成,开展“反扫荡”和“查黑地”、推行合理负担的工作。1946年,土地改革,麦季一次征收,只征粮不征款。一般产麦区亩征3.5〜4.5公斤,产秋为主的地区每亩征收3公斤,不能种麦的地区,麦季免征。土地改革后,一般户每人平均不足3亩地者,每人免征半亩,不累进;每人平均3亩以上不足4亩者, 不免征也不累进;每人平均4亩以上者,按土改前规定的累进率加征。革命军人与烈士的直系亲属和无劳力户,不论其人均土地多少, 一律免征1亩,军人和烈士免征2亩。1948年,麦季粮食征收的原则是,收获多富力大的多负担,收获少富力小的少负担,不收麦或收麦很少的不负担。同年秋,采取比例征收制,取消累进,逐步走上固定负担。根据当年收成,以55.5〜60公斤为1标准负担亩,每负担亩征米8.25公斤、柴米2公斤、地方粮1.25公斤。1949年,粮食征收全年统算,两季征收,以夏收为主者,按麦收情况酌量多征;不收麦只收秋者,秋季一次征收。1950年4月,国家规定以户为单位,全年平均每人收粮不足75公斤者免征,税率分为40级。第1级,全家平均每人年收粮75.5~95公斤以上者税率为30%;第40级全家平均每人收粮170.5公斤以上者,税率40%。1953-1984年,执行中央规定的“种多少田地,产多少粮食,按照政策,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先征后购。1985年,继续贯彻“合理负担,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实行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折征代金,夏季预征,全年统算,实物抵交(按款计粮,征粮抵款)。全区计算征收农业税的标准粮每斤单价0.2元。县市、乡镇、村逐级下达任务,落实到户,各农户向所属乡镇粮所交应征粮。
建国前,私营粮行控制粮食市场,小贩用车推、驴驮,由低价地区向高价地区贩运从中牟利,起到调剂不同地区间粮食余缺的作用。建国后,人民政府设公营粮食公司,同时供销合作社、私营粮所、小贩都可以在市场上自由采购和销售粮食。不同的是,私营粮商唯利是图;公营粮食公司,粮价下落时大量收购,粮价上涨时大量抛售,起着稳定市场、打击投击倒把、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国家依靠征收的公粮和采购的粮食供应军队、机关、企业、学校,参与市场交易。1950年,全区国营粮食公司收购粮食119940吨,1951年117810吨,1952年137945吨。1953年11月,实行粮食统购。1954年夏季,国家规定按当年一般小麦实产量扣除夏季公粮、口粮、种子后,所剩余粮分级定率,依率计购。集体生产单位和余粮户,每人余粮5公斤以下者免购,余粮5~10公斤购余粮部分的45%,余粮10.5~20公斤购62%,余粮20.5~30公斤购71%,余粮30.5~45公斤购77%,余粮45.5~60公斤购82%,余粮60〜80公斤购85%,余粮80.5〜100公斤购88%,余粮100公斤以上者购90%。1955年,农村实行粮食“三定”(定产、购、销),核定各集体生产单位或农户的统购任务后3年不变,增产不增购。如遇灾年,适当减免,丰收年增购不超过增产部分的40%。统购率每人平均余粮10公斤以下者免购,10.5~25公斤统购55%,25.5~50公斤统购69%,50.5—75公斤年购80%,75.5~100公斤购85%,100.5-125公斤购87%,125.5〜150公斤购88%,150公斤以上者购90%。1956年合作化后,增产增购仅在全年人均口粮210公斤以上的社、队进行。1958年,粮食总产76.43万吨,较上年增长2%,征购粮食207265吨,比上年增购近40%;销售粮食258875吨,比上年增销49%。1959年,粮食总产621580吨,比1957年减产17%,征购粮食220865吨,比1957年增购72530吨;增购近49%;销售粮食215480吨,比1957年多销41925吨,增加24%。1960年遭受严重干旱,粮食总产479355吨,比1957年减产36%;征购粮食125160吨,比1957年减购16%;销售粮食128175吨,比1957年减少26%。1961〜1962年,连续遭受严重涝灾,靠大批调入粮食维持人民群众生活。1965年10月,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3年不变,灾年适当减免,丰年超产超购超奖”的政策,以生产队为单位,平均每人全年集体分配口粮不足150公斤的不征购。全区核定到生产队3年不变的征购任务94185吨。此次核定的征购任务连续执行6年,但因“文化大革命”的干扰,6年均未完成包购任务。1971〜1978年,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5年不变的政策(实际执行8年)。全区粮食包购数调减为78750吨,增产增购幅度一般不超过增产部分的40%,不低于增产部分的20%。1971年接近完成包干任务,其余7年均超额完成任务;超额最多的1978年完成101450吨,超任务22700吨。1979年,省将聊城地区粮食包干基数调整为5.6万吨。从5月1日起,粮食统购价格提高20%,超购部分在此基数上再加价50%,该政策执行到1980年。1981年始,省对地区实行粮食购销调拨包干的办法,核定全区粮食征购包干基数6.5万吨,包干任务从1981-1984年4年不变。1983年,对农民完成统购任务后的产品和非统购产品实行多渠道经营。1984年,粮食统购产品只管小麦、稻谷、玉米、谷子,并明确提出从夏季粮食上市开始,在国家征购粮食的同时开放粮食市场,实行多渠道经营。从1985年起,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省核定全区粮食定购任务20万吨,当年实际完成20.53万吨。1987〜1996年,省分配聊城地区每年粮食定购任务14.9万吨,其间每年均完成或超额完成定购任务。
1991〜1996年,粮食收购改革取得重大进展,价格政策变化大、价格调整次数较多。继1985实行合同定购与市场收购并行的“双轨制”后,1991年改合同定购为国家定购,区内粮食定购品种有小麦、玉米,其价格小麦每50公斤(下同)25.80元,玉米17.60元。1992年4月1日起,再一次提高粮食的收购价格,实行购销同价,小麦收购价格为32元、玉米21元。1993年4月1日起,对定购粮食实行“保量放价”。1994年6月1日起,对定购粮收购实行保护价,价格为小麦54元,玉米41元。从1996年6月1日起,提高定购价格,小麦由每50公斤54元提高到76元,粳稻由每50公斤56元提高到78元,玉米由50公斤41元提高到63元。不实行价外补贴。至1994年,全区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累计规模1272万元,其中省拨资金636万元。在粮食收购体制改革深化发展,调整、提高、理顺、放开粮食收购价格的新形势下,至1996年,创连续13年夏季一季全面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记录,确保了军需民食。1996年,夏季收购入库定购小麦149005吨,占全年收购任务的100%。1949~1996年聊城地区粮食产购量
单位:万吨
油脂收购1953年以前,食油和油料都是自由经营。1953年11月,实行油料计划收购,规定油料集中产区统购总产量的70%,分散产区统购总量的60%,收购办法同粮食统购同时安排,统购原则是“多产多得,增产多留,按比例统购”,收购业务由油脂公司委托供销合作社代办。1957年,油脂公司合并到粮食系统,油脂业务划归粮食部门。1958年,全区统购油脂7300吨,比1957年减少2605吨。1959年,油脂收购量比1958年增加760吨。1960年遭受旱灾,全区首次出现油脂购销逆差,收购2410吨,销售2830吨。1964年,全区油脂购销由逆差变为顺差。1974年,开始试种油菜。1977年,全区种油菜12万亩,总产油菜籽3775吨,国家收购3315吨,创历史最高水平。1981年,油脂收购由以生产队为单位变成以户为单位。1984年,从夏季油脂油料上市开始,实行多渠道经营,国家只购花生、菜籽、棉籽(油),其他油脂油料自由购销,当年全区统购棉籽72190吨,创历史最高水平。1985年4月1日至1990年,取消油脂油料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合同定购以外的油脂油料实行自由贸易。1990年,全区收购油脂6116吨,与1985年基本持平;统购棉籽2.35万吨,商品率6%;收购花生仁7297吨,商品率31%;收购油菜籽65吨;收购豆油23吨、大豆榨油39吨。1991〜1996年,油脂收购改革力度较大,价格政策变化大,价格调整次数多。1991年,区内油脂料定购含花生仁、棉油2种,定购价格每50公斤(下同)花生油80.34元。同年5月1日,对食油实行购销同价,食油购销价格提高为花生油231元、精炼棉籽油190元,大豆油215元。当年, 征购油脂29041吨。1992年,征购1780吨。1993年后,国家停止油脂征购。
聊城地区历年油脂(料)统购量及商品率
单位:吨1960年,实行统购油料返饼政策,国家统购花生仁返还产饼总量的60%〜80%。1967年,国家规定统购油菜籽返还产饼总量的60%。1980〜1985年,国家规定收购花生仁、油菜籽按出饼量的80%返还农民。1980〜1982年,统购棉籽按实际岀饼率将饼全部返还给农民。1983年改为返还80%。
1961年始,统购油料(油)实行实物奖售,统购50公斤花生仁奖售粮食10公斤、布票2尺;统购50公斤芝麻返油7.5公斤,奖售粮食10公斤、布票2尺;购50公斤蓖麻籽返油7.5公斤,奖售粮食10公斤、布票20尺。1962年规定,生产队每交售50公斤食油(包括油料折油),奖售化肥15公斤、棉布、针织品各5尺、香烟5盒、食糖0.65公斤。1963年,收购50公斤芝麻奖售食油15公斤或粮食100公斤。1968年,改奖售布票为奖售化肥。1969〜1970年,收购油脂油料实行平价收购和加价收购相结合,取消收购油脂奖售政策。1971年,生产队每交售50公斤花生仁奖售化肥12.5~15公斤。1985年,合同定购花生,每交售50公斤花生仁奖售22.5~25公斤化肥,油菜籽实行自由购销,取消奖售政策。1986〜1988年,每交售50公斤花生仁奖售标准化肥22.5公斤。1989〜1990年,每交售50公斤花生仁奖售优质标准化肥20公斤;每交售50公斤棉油奖售标准化肥20公斤。1991〜1996年,实行购销同价,取消奖售政策。
1953〜1990年,区内执行6种粮油收购价格。1、统购价格,即国家向生产单位和农民个人统购粮食和油脂油料的价格;2、超额加价,超额完成统购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其超额部分在统购价格的基础上,按规定比例加价收购;3、半高价,国家为了调剂人民生活,根据国家库存实力,在国家不补贴差价和政策性亏损的前提下规定的一种特殊价格政策;4、厂社直接协商价格,协商价格可以高于超购价,并可抵顶超购任务,但不能抵顶统购任务;5、粮油议价,一般按高进高岀稍有利润的原则定价。介于计划价格和市场价格之间,既受计划价格的指导,又受市场价格的影响;6、合同定购价格,1985年粮食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之后,国家与农民签定的低于市价、高于计划收购的合同定购价格。1991年,改合同定购为国家定购,定购价格由国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