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粮食油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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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聊城地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820020220000405
颗粒名称: 第五章 粮食油脂
分类号: F722
页数: 14
页码: 391-404
摘要: 历代封建王朝直至民国政府都采用田赋征实、建仓储粮等办法统筹粮食,但都置百姓生死于不顾。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建立后,一直十分重视粮食的购销管理。1941年9月,冀鲁豫行署通令各专署设粮食局。各级财政科主管粮食的征收调拨工作,较大公营商店经营粮食购销,筹集军粮草料。1949年底,财粮机构分设,成立聊城专区粮库,各县设粮食分库。1957年底,油脂公司并入粮食局。
关键词: 商业管理 粮食油脂

内容

历代封建王朝直至民国政府都采用田赋征实、建仓储粮等办法统筹粮食,但都置百姓生死于不顾。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建立后,一直十分重视粮食的购销管理。1941年9月,冀鲁豫行署通令各专署设粮食局。1942年7月,专署粮食局并入财政科。1942年,运东专署(第四专署)在东阿铜城镇设裕盛祥商店。各级财政科主管粮食的征收调拨工作,较大公营商店经营粮食购销,筹集军粮草料。1949年底,财粮机构分设,成立聊城专区粮库,各县设粮食分库。1951年6月,撤销专区粮库,建立平原省聊城专署粮食局、中国油脂公司聊城支公司。1957年底,油脂公司并入粮食局。至此,全区的粮油征购、统销、调拨由粮食局统一安排,分级核算,全面承担按计划组织粮油商品流通,保证军需民食,稳定粮油价格,支持工农业生产。1961〜1996年,供应非农业人口和灾区农民的粮油实行价格倒挂或购销同价,亏损部分由国家给予政策性补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有计划地提高
  粮油统购价格,全区粮食征购任务由78750吨调减为5.6万吨,提倡藏粮于民。1981年,实行粮食购、销、调拨包干办法。1982年,开展粮油议购议销活动,活跃市场,繁荣经济,调剂余缺,充实库存。1983年开始,粮食工作由管理型向经营型转变,各县市粮食局逐步开办食品加工厂、面条加工厂、豆制品厂、糕点厂、饲料加工厂,方便群众,增加效益。1985年,改革粮油流通体制,取消粮油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同时开放粮油自由市场。1990年,全区粮食系统全民所有制机构中,行政管理机关9个,企业管理机构15个,企业经营机构243个,工业企业30个,交通运输机构5个,独立核算的其它机构6个;职工8810人,行政管理机关人员737人,商业企业人员5674人,工业企业人员1909人,交通运输企业人员91人,独立核算其它单位399人。1996年,全区粮食系统全民所有制机构中,粮食行政机构9个;粮食商业经营机构319个,其中独立核算的机构208个;商业经营机构中,批发机构7个,粮油收购网点144个,粮油仓库14个,零售网点34个,其他经营机构9个;加工生产机构42个,其中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42个;运输机构2个;其他独立附属机构3个。共有干部职工11727人,其中粮食行政机构551人,粮食商业经营机构6765人,加工生产机构4325人,运输机构45人,其他独立附属机构41人。
  第一节粮油收购
  粮食收购清末至民国期间,农业税收一直沿袭着按地亩征收银粮。30年代纸币流行后,改征纸币或实物。抗日战争开始后,国民党政府滥发纸币,致使物价飞涨。1941年,国民党政府宣布田赋全部征收实物,日军侵占区的日伪政权亦随之按地亩强征粮棉等实物。1939〜1940年,民主政权主要用没收敌人资财及向富户募捐维持军政开支。1941年,实行对贫雇农免征,贫农、下中农少征,富农、地主多征的政策。1942年,执行冀鲁豫行署关于财政累进负担的规定,农户人均当年收谷不到250公斤者免征,超过者按超过多少分7等计征。1943年,执行冀鲁豫行署颁布的简易合理负担暂行办法,每人免征1亩地之应交农税,免征之外,人均有地1亩以上者依占有土地多少按累进率加征。人均占有地超过20亩以上者不再累进,每亩作1.9亩计算负担。1944、1945年,在“保卫粮食、保卫生产、休养民力”的前提下,为保证粮食征购任务的完成,开展“反扫荡”和“查黑地”、推行合理负担的工作。1946年,土地改革,麦季一次征收,只征粮不征款。一般产麦区亩征3.5〜4.5公斤,产秋为主的地区每亩征收3公斤,不能种麦的地区,麦季免征。土地改革后,一般户每人平均不足3亩地者,每人免征半亩,不累进;每人平均3亩以上不足4亩者, 不免征也不累进;每人平均4亩以上者,按土改前规定的累进率加征。革命军人与烈士的直系亲属和无劳力户,不论其人均土地多少, 一律免征1亩,军人和烈士免征2亩。1948年,麦季粮食征收的原则是,收获多富力大的多负担,收获少富力小的少负担,不收麦或收麦很少的不负担。同年秋,采取比例征收制,取消累进,逐步走上固定负担。根据当年收成,以55.5〜60公斤为1标准负担亩,每负担亩征米8.25公斤、柴米2公斤、地方粮1.25公斤。1949年,粮食征收全年统算,两季征收,以夏收为主者,按麦收情况酌量多征;不收麦只收秋者,秋季一次征收。1950年4月,国家规定以户为单位,全年平均每人收粮不足75公斤者免征,税率分为40级。第1级,全家平均每人年收粮75.5~95公斤以上者税率为30%;第40级全家平均每人收粮170.5公斤以上者,税率40%。1953-1984年,执行中央规定的“种多少田地,产多少粮食,按照政策,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先征后购。1985年,继续贯彻“合理负担,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实行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折征代金,夏季预征,全年统算,实物抵交(按款计粮,征粮抵款)。全区计算征收农业税的标准粮每斤单价0.2元。县市、乡镇、村逐级下达任务,落实到户,各农户向所属乡镇粮所交应征粮。
  建国前,私营粮行控制粮食市场,小贩用车推、驴驮,由低价地区向高价地区贩运从中牟利,起到调剂不同地区间粮食余缺的作用。建国后,人民政府设公营粮食公司,同时供销合作社、私营粮所、小贩都可以在市场上自由采购和销售粮食。不同的是,私营粮商唯利是图;公营粮食公司,粮价下落时大量收购,粮价上涨时大量抛售,起着稳定市场、打击投击倒把、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国家依靠征收的公粮和采购的粮食供应军队、机关、企业、学校,参与市场交易。1950年,全区国营粮食公司收购粮食119940吨,1951年117810吨,1952年137945吨。1953年11月,实行粮食统购。1954年夏季,国家规定按当年一般小麦实产量扣除夏季公粮、口粮、种子后,所剩余粮分级定率,依率计购。集体生产单位和余粮户,每人余粮5公斤以下者免购,余粮5~10公斤购余粮部分的45%,余粮10.5~20公斤购62%,余粮20.5~30公斤购71%,余粮30.5~45公斤购77%,余粮45.5~60公斤购82%,余粮60〜80公斤购85%,余粮80.5〜100公斤购88%,余粮100公斤以上者购90%。1955年,农村实行粮食“三定”(定产、购、销),核定各集体生产单位或农户的统购任务后3年不变,增产不增购。如遇灾年,适当减免,丰收年增购不超过增产部分的40%。统购率每人平均余粮10公斤以下者免购,10.5~25公斤统购55%,25.5~50公斤统购69%,50.5—75公斤年购80%,75.5~100公斤购85%,100.5-125公斤购87%,125.5〜150公斤购88%,150公斤以上者购90%。1956年合作化后,增产增购仅在全年人均口粮210公斤以上的社、队进行。1958年,粮食总产76.43万吨,较上年增长2%,征购粮食207265吨,比上年增购近40%;销售粮食258875吨,比上年增销49%。1959年,粮食总产621580吨,比1957年减产17%,征购粮食220865吨,比1957年增购72530吨;增购近49%;销售粮食215480吨,比1957年多销41925吨,增加24%。1960年遭受严重干旱,粮食总产479355吨,比1957年减产36%;征购粮食125160吨,比1957年减购16%;销售粮食128175吨,比1957年减少26%。1961〜1962年,连续遭受严重涝灾,靠大批调入粮食维持人民群众生活。1965年10月,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3年不变,灾年适当减免,丰年超产超购超奖”的政策,以生产队为单位,平均每人全年集体分配口粮不足150公斤的不征购。全区核定到生产队3年不变的征购任务94185吨。此次核定的征购任务连续执行6年,但因“文化大革命”的干扰,6年均未完成包购任务。1971〜1978年,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5年不变的政策(实际执行8年)。全区粮食包购数调减为78750吨,增产增购幅度一般不超过增产部分的40%,不低于增产部分的20%。1971年接近完成包干任务,其余7年均超额完成任务;超额最多的1978年完成101450吨,超任务22700吨。1979年,省将聊城地区粮食包干基数调整为5.6万吨。从5月1日起,粮食统购价格提高20%,超购部分在此基数上再加价50%,该政策执行到1980年。1981年始,省对地区实行粮食购销调拨包干的办法,核定全区粮食征购包干基数6.5万吨,包干任务从1981-1984年4年不变。1983年,对农民完成统购任务后的产品和非统购产品实行多渠道经营。1984年,粮食统购产品只管小麦、稻谷、玉米、谷子,并明确提出从夏季粮食上市开始,在国家征购粮食的同时开放粮食市场,实行多渠道经营。从1985年起,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省核定全区粮食定购任务20万吨,当年实际完成20.53万吨。1987〜1996年,省分配聊城地区每年粮食定购任务14.9万吨,其间每年均完成或超额完成定购任务。
  1991〜1996年,粮食收购改革取得重大进展,价格政策变化大、价格调整次数较多。继1985实行合同定购与市场收购并行的“双轨制”后,1991年改合同定购为国家定购,区内粮食定购品种有小麦、玉米,其价格小麦每50公斤(下同)25.80元,玉米17.60元。1992年4月1日起,再一次提高粮食的收购价格,实行购销同价,小麦收购价格为32元、玉米21元。1993年4月1日起,对定购粮食实行“保量放价”。1994年6月1日起,对定购粮收购实行保护价,价格为小麦54元,玉米41元。从1996年6月1日起,提高定购价格,小麦由每50公斤54元提高到76元,粳稻由每50公斤56元提高到78元,玉米由50公斤41元提高到63元。不实行价外补贴。至1994年,全区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累计规模1272万元,其中省拨资金636万元。在粮食收购体制改革深化发展,调整、提高、理顺、放开粮食收购价格的新形势下,至1996年,创连续13年夏季一季全面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记录,确保了军需民食。1996年,夏季收购入库定购小麦149005吨,占全年收购任务的100%。1949~1996年聊城地区粮食产购量
  单位:万吨
  油脂收购1953年以前,食油和油料都是自由经营。1953年11月,实行油料计划收购,规定油料集中产区统购总产量的70%,分散产区统购总量的60%,收购办法同粮食统购同时安排,统购原则是“多产多得,增产多留,按比例统购”,收购业务由油脂公司委托供销合作社代办。1957年,油脂公司合并到粮食系统,油脂业务划归粮食部门。1958年,全区统购油脂7300吨,比1957年减少2605吨。1959年,油脂收购量比1958年增加760吨。1960年遭受旱灾,全区首次出现油脂购销逆差,收购2410吨,销售2830吨。1964年,全区油脂购销由逆差变为顺差。1974年,开始试种油菜。1977年,全区种油菜12万亩,总产油菜籽3775吨,国家收购3315吨,创历史最高水平。1981年,油脂收购由以生产队为单位变成以户为单位。1984年,从夏季油脂油料上市开始,实行多渠道经营,国家只购花生、菜籽、棉籽(油),其他油脂油料自由购销,当年全区统购棉籽72190吨,创历史最高水平。1985年4月1日至1990年,取消油脂油料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合同定购以外的油脂油料实行自由贸易。1990年,全区收购油脂6116吨,与1985年基本持平;统购棉籽2.35万吨,商品率6%;收购花生仁7297吨,商品率31%;收购油菜籽65吨;收购豆油23吨、大豆榨油39吨。1991〜1996年,油脂收购改革力度较大,价格政策变化大,价格调整次数多。1991年,区内油脂料定购含花生仁、棉油2种,定购价格每50公斤(下同)花生油80.34元。同年5月1日,对食油实行购销同价,食油购销价格提高为花生油231元、精炼棉籽油190元,大豆油215元。当年, 征购油脂29041吨。1992年,征购1780吨。1993年后,国家停止油脂征购。
  聊城地区历年油脂(料)统购量及商品率
  单位:吨1960年,实行统购油料返饼政策,国家统购花生仁返还产饼总量的60%〜80%。1967年,国家规定统购油菜籽返还产饼总量的60%。1980〜1985年,国家规定收购花生仁、油菜籽按出饼量的80%返还农民。1980〜1982年,统购棉籽按实际岀饼率将饼全部返还给农民。1983年改为返还80%。
  1961年始,统购油料(油)实行实物奖售,统购50公斤花生仁奖售粮食10公斤、布票2尺;统购50公斤芝麻返油7.5公斤,奖售粮食10公斤、布票2尺;购50公斤蓖麻籽返油7.5公斤,奖售粮食10公斤、布票20尺。1962年规定,生产队每交售50公斤食油(包括油料折油),奖售化肥15公斤、棉布、针织品各5尺、香烟5盒、食糖0.65公斤。1963年,收购50公斤芝麻奖售食油15公斤或粮食100公斤。1968年,改奖售布票为奖售化肥。1969〜1970年,收购油脂油料实行平价收购和加价收购相结合,取消收购油脂奖售政策。1971年,生产队每交售50公斤花生仁奖售化肥12.5~15公斤。1985年,合同定购花生,每交售50公斤花生仁奖售22.5~25公斤化肥,油菜籽实行自由购销,取消奖售政策。1986〜1988年,每交售50公斤花生仁奖售标准化肥22.5公斤。1989〜1990年,每交售50公斤花生仁奖售优质标准化肥20公斤;每交售50公斤棉油奖售标准化肥20公斤。1991〜1996年,实行购销同价,取消奖售政策。
  1953〜1990年,区内执行6种粮油收购价格。1、统购价格,即国家向生产单位和农民个人统购粮食和油脂油料的价格;2、超额加价,超额完成统购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其超额部分在统购价格的基础上,按规定比例加价收购;3、半高价,国家为了调剂人民生活,根据国家库存实力,在国家不补贴差价和政策性亏损的前提下规定的一种特殊价格政策;4、厂社直接协商价格,协商价格可以高于超购价,并可抵顶超购任务,但不能抵顶统购任务;5、粮油议价,一般按高进高岀稍有利润的原则定价。介于计划价格和市场价格之间,既受计划价格的指导,又受市场价格的影响;6、合同定购价格,1985年粮食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之后,国家与农民签定的低于市价、高于计划收购的合同定购价格。1991年,改合同定购为国家定购,定购价格由国家制定。
  第二节粮油销售
  城镇粮油供应
  粮食定量供应。1953年,全区各县增设10多处粮食供应点。1955年,国务院发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按照上级政策,规定区内市镇居民(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定量标准(成品粮),特重体力劳动者25〜30公斤,重体力劳动者20〜24.5公斤,轻体力劳动者14.5-19.5公斤,机关、团体和其他脑力劳动者13.5~16公斤,大中学生14.5~18公斤,一般居民和10周岁以上的儿童12〜14.3公斤。1971年,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对非农业人口的粮食定量标准进行调整。其标准为,特重体力劳动者24.5~28公斤,重体力劳动者19.5~23公斤,轻体力劳动者16〜18公斤,脑力劳动者15~16.5公斤,大中学生15〜17.5公斤,居民及10周岁以上儿童13.5公斤。自1992年取消定量人口供应后,从1995年7月1日起开始供应,区内定量人口每人每月供应10公斤成品粮。为保证流动人口的粮食供应,粮食部于1955年发行全国通用粮票,1965年发行新版全国通用粮票。山东省粮食厅于1955年发行山东省地方粮票,1971、1984年发行新版山东地方粮票。
  食油定量供应。1955年,全区各县市均实行凭购油证供应,全年一次评议,分季度供应。1964年上级指示,机关、团体、学校、城镇居民每人每月供应食油半斤,乡镇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4两。1971年1月1日起,城乡非农业人口食油供应标准,一律按每人每月供应0.25公斤。山东省粮食厅于1960年开始发行油票,使用有效期为1年。1963、1965年发行油票使用期均为1年,1966、1969年发行使用的油票,分别于1970年、1976年先后作废,1976年再次发行油票,继续流通。
  城镇粮油供应,还包括工商业、非农业饲料等粮油供应及粮油补助。1975年,地区粮食局规定饮食业、糕点业全部供应标准面粉,酿造业供应大豆饼25%、小麦20%、杂粮、瓜干55%。1981年,工商行业恢复以粮代油的办法,糕点行业每50公斤成品粮带油9公斤,饮食业每50公斤成品粮带油2.5公斤。非农业饲料供应对象是工业、非农业的交通运输业、专业饲养等。供应范围是专业运输的牛、马、驴、骡,奶牛场奶牛,食品公司待宰肥猪,国营鱼场养鱼,兽医站科研用畜禽及种公畜等。粮食补助包括岀差补助、社教人员补助、劳动补助、会议补助、夜餐补助、上访补助、临时工补助等。1965年,省粮食厅规定食油补助范围,全国粮票带油,从事有害健康工种工人,老红军和重残荣军,住院病员和麻风病防治人员,大专院校外国籍教师,回族“大尔代节”、国庆节、春节,副厅级以上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国家交通和水利建设民工,招待所及各种重要会议等给予食油补助。
  全区粮食非农业销售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1979年前不到7万吨,1983年超过10万吨,1990年达到12.59万吨,比1985年增加1.73万吨,增长15.9%。非农业用粮中,定量人口用粮11.92万吨,占94.7%,其他各项用粮0.67万吨,占5.3%。1991年,非农业用粮销售21.27万吨,1995年10.29万吨。1996年,非农业用粮销售10.5万吨,定量人口用粮9.7万吨。
  全区油脂、油料非农业销售数量,1980年前不到2500吨,1982年超过3500吨,1983年达到9299吨,此后逐年下降,1990年为4156吨。非农业用油脂、油料中,定量人口用油3473吨,占83.6%;其他各项用油683吨,占16.4%。1991年,非农业油脂销售4038吨,此后连年下降,1995年仅销77吨,1996年销售651吨。
  农村粮油供应
  农村粮油供应,包括农民缺粮供应、种子粮供应、饲料供应、奖售粮油供应及民工补助等。自1953年起供应农村缺粮户,即供应每人年平均口粮150公斤以下的缺粮户。种子粮供应,主要从事粮食、油料作物种子的收贮、引进推广和储备救灾种子等工作。1965年,对配种站种畜饲料供应量是:种牛、种驴每头每天2.5公斤,种马每匹每天4~5公斤,种公猪每头每天1公斤,种羊每只每天0.5公斤。供应品种为豆饼占70%,杂粮和麸皮占30%。1966年,从农村统销粮中拿岀部分饲料粮,用于社队种畜供应,种驴每头每天补助2公斤,种牛每头每天补助1.5公斤,供应品种为麸皮和杂粮各半。奖售粮油供应范围包括收购粮油奖售、收购生猪奖售、收购棉花奖售及收购中药材奖售等。对参加三线建设、大型水利、筑路及其他基本建设工种的民工补助粮食,国家补助标准的不足部分。
  全区粮食农业销售数量,1968年前在10万吨以上,1969年后减少到5万吨以下,1979年后再次超过10万吨,1983年达到50.47万吨,1985年骤然减少到4万多吨,占53.6%;农业饲料2.03万吨,占46.4%。1991年,农业销售粮食2.6万吨。此后,连年下降,1995年销售773吨,1996年销售1290吨。
  全区油脂油料农业销售量,呈逐年减少趋势。1960年前在1700吨以上,1961〜1969年变动在1000〜1500吨,1970年减少到’800吨以下,1980年后减少到500吨以下,1990年为13.7吨。农业销售油脂油料,主要是农村统销,奖售和民工补贴油脂数量较少,自1985年不再列入农业销售计划。聊城地区历年粮食非农业销售量
  单位:吨
  聊城地区历年粮食农业销售量(续表)
  聊城地区历年油脂(料)非农业销售量
  单位:百公斤聊城地区历年油脂(料)农业销售量
  单位:百公斤
  议价粮油销售
  粮油议购议销,是在国家指导下市场调节的一种形式。1963〜1965年,全区粮食系统开展经营粮油议购议销业务,“文化大革命”期间,议购议销业务被迫中断。1978年恢复和发展了粮油集市贸易,地区粮食局1980年成立了粮油议价购销公司,经营管理全区粮食部门的粮油议购议销工作。
  粮油议购1963〜1965年,各基层粮食单位在征购结束后,积极开展粮食议购业务,同时进行品种兑入、国库拨入、区外调入等工作。1979年恢复粮油议购业务后,规定粮油议购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议购价格由省粮食厅确定最高限价,地、县市根据具体情况,本着略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挂牌议购。1983年后,实行粮食商品的多渠道经营,打破了粮食部门独家经营的局面。
  粮油议购数量历年有所增加。1966年前,粮食议购数量为0.17-1.45万吨,1967
  -1977年减少到50-500吨,1978年后逐年增加,1981年超过10万吨,1989年达到22.89万吨,1990年为14.06万吨,1996年为44.74吨。1966年前,油脂议购数量为4.5〜37万公斤,1967〜1977年中断议购,1978年后议购数量增加,1984年达到426.85万公斤。1990年为283万公斤,1996年为434.8万公斤。
  粮油议销1963〜1965年,按上级拨给的指标,分季度、分月份下达议销粮油计划,主要用于农业人口和定量人口的口粮补助及食品业。1967年后,议价粮油大部分供应城镇人口和交通要道的饮食业。1979年后,议价粮油销售坚持“量入为出,不挖库存,先省内、后省外,先内销、后出口”的原则,主要用于城乡饮食业、工业、城乡居民及集体单位定量以外的需求。议销粮油价格,根据省粮食厅规定的最高限价,结合当地情况灵活掌握。1983年后,粮油议销积极参与市场,扩大议销途径,取消最低限价。1968年前,粮食议销量0.5万吨以上, 油脂议销量10万公斤以上。1969〜1979年, 粮食议销量减少到0.4万吨以下,油脂议销量减少到1.5-35.5万公斤。1981年后粮油议销数量增加,1984年,粮食议销量达到20.56万吨,油脂议销量达到456.4万公斤。1988~1996年,粮油议销量大幅度减少。1990年粮食议销量为5.83万吨,油脂议销量为63.3万公斤。1996年,粮食议销量为37.26万吨,油脂议销量为1734.2万公斤。
  聊城地区历年粮油议购议销量
  第三节粮油储运
  粮油仓储抗日战争时期,人民政权在抗日根据地和游击区征收的公粮,除当即拨给供应单位食用外,全部分散在农村,由可靠的村干部、农户秘密保管。一般都选择地势高而又不易被敌人发现的地点,夜间挖坑,把粮食埋入地下。解放战争时期,各县征收公粮,大部分储存在祠堂、庙宇、民房内。1949〜1959年,以租借民房为主,国家专仓保存为辅。1950年,专区直属粮库建粮仓4排,仓容0.3万吨,阳谷的城关粮库和阿城北库分别建起粮库,仓容750吨,东阿关山建石圆仓4座,容量500吨。1950〜1959年,全区共建粮仓34986平方米,仓库容量64940吨。1957年,首次在临清建造钢板油罐3个,容量850吨。1960〜1969年,全区共建粮仓68184平方米,仓容106070吨。其间,储粮以国家仓库为主,租借民房为辅。1971年,全区建土圆仓271座,容量5165吨,后逐年倒塌。到1979年,全区仅剩完好土圆仓2座。1970〜1979年,全区共建房式结构粮仓101499平方米,容量164605吨。1980〜1990年,建易于机械操作和缺氧保粮的高质量粮仓,容量167706吨。1990年底,全区共有存粮点168个,粮库面积264020平方米,仓容43.15万吨;钢板油池、油罐84个,容量825万公斤。1996年,全区共有存粮点165个,粮仓面积242523平方米,仓容45.22万吨;钢板油池、油罐51个,容量4540万公斤。
  1949〜1950年,仓储方法均采取常规保粮与药剂保粮相结合。在粮库未装粮食前,先用石灰垫底,再垫上1尺厚的麦糠,上铺苇席,四周墙上再用麦秸苫子贴住。粮食入库后,上面用麦糠或椿叶、槐叶、草木灰盖上,以防虫蚀。当年用不完的粮食,次年凑干燥天气翻仓,利用风车、筛子去杂,日晒、烘干或冷冻灭虫。1951〜1952年,除采用常规方法保粮外,还曾一度采用药剂“六六六”粉灭虫。1953年停止使用,改用氯化苦熏蒸杀虫。1957-1974年,全面采用药物熏蒸保粮方法,开始使用磷化锌酸式法产生磷化氢气体杀虫,后来用磷化钙、高效低毒药剂磷化铝,消灭储粮虫害较好,但也不同程度地污染了粮食。1974〜1985年,逐步采用“三低”(低氧、低温、低剂量)储粮法,散装仓新粮入库时用塑料薄膜严格密封,开动制氮机充气36小时,可将害虫全部杀死。仓储粮食发生虫害时,每万斤粮用磷化铝3~5克,既可除虫,又能防止粮食污染。严冬季节开启门窗,揭开密封物,翻动粮堆,扒沟通风,降低粮温。春季气温回升前用塑料薄膜、沙、棉籽皮等密封粮堆,保持低温。1985年,全区普及“三低”储粮,所有粮仓全部实现无虫、无鼠、无霉烂、无事故。1991〜1996年,逐步推行应用“机械通风”、“电子测温”等储备新技术,国家储备粮管理达到国家储粮标准的要求,全区“无虫、无鼠、无霉烂、无事故”存粮率达到并保持100%的水平。
  70年代前,粮油仓储全靠抬、扛。70年代初,开始试用机械作业。1974年,全区有输送机20台,扬谷机6台,扒谷机2台,灌包机6台,去石机1台,面袋清理机3台,麻袋修补机5台,刷桶机2台,电焊机2台。1977年,聊城、临清、冠县3个县的城关粮库仓储操作基本实现机械化。至90年代,全区粮食仓储操作全部实现机械化。
  清末民初,沿用升、斗、斛为量器单位。十升为一斗,五斗为一斛。民国初期,曾用十斗为一石,每斗粮食重量,小米16斤,小麦15斤,豆子、玉米14斤,高粱13斤(阳谷、寿张等县通用大斗,比境内通用斗大一倍)。1928年,度量衡改革,粮食交易逐渐废斗用秤,以市斤论值。建国初,粮食公司和粮食局征收公粮都是使用大木杆秤,16两为1斤。1950年,聊城、临清、阳谷等地经营粮食的单位首先使用台秤。1954年,全区粮食系统普及台秤,共有各种台秤933台。油品市场交易多用油篓、油缸、油桶做容器,零售用“油葫芦”、“油提子”做量器。“葫芦”装盛1斤,“提子”装盛1两、2两。1986年后,全区粮油门市部均采用半自动售油器。
  粮食调运清代漕运畅通时期,每年从江南往聊城运河码头运粮食400万石(每石150斤左右)。1937年黄河改道前,粮商曾利用黄河用船从洛口至滑口、关山、孙口等沿黄码头来往运入或运出粮油。1947年全境解放至1952年,粮食统一调运和自由流通并存。1947年2月,豫鲁边战役中,冀鲁豫区从在平、博平、筑先(聊城)等县往前线运送麦子0.1万多吨。同年7月,刘邓大军过境时,筑先县组织人、畜力木轮车调运面粉50吨、麸子5吨、绿豆10吨、柴草115吨。1949年淮海战役期间,冀鲁豫区第六专署和第九专署(后合并为聊城专署),发动数万妇女碾米、磨面,组织数千辆人力木轮车、畜力铁瓦木轮车往前线运送粮食、面粉数千吨。1950年,聊城专署先后拨发贷粮350吨,救灾粮400吨,支持灾民度过春荒。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至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粮油管理实行统一指挥调度,调剂粮油余缺。1978年后,逐渐放宽粮食经营政策。1983年,实行粮油多渠道经营,国家粮食部门掌握计划内的粮油调运,区内粮油调运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调拨,粮油外调安全运输”。区内粮油调运种类分年度、季度、月份调拨和临时调拨4种。全区粮食运输的一般流向是,调出区外,从南向北,自西向东;区内调拨,从各县往聊城、临清集中。其运输工具,初期靠人力、马车和船只,60年代后期,增加了汽车运输。1975年,地区粮局汽车队建立。1979年,全区粮食系统有各种汽车53辆。1980年地区粮局汽车队撤销,将汽车分配到各县,成立除东阿外的7个县粮局汽车队,但粮食部门的汽车仍是仅起辅助作用,大批粮食的调运.主要靠汽车运输公司。粮食调入调岀数量,历年有较大变化。1957年前,多数年份调岀大于调入。1958年后,调入大于调出。1983年调入42.087万吨,调岀30吨,净调入42.084万吨。1985年后,调岀大于调入,并且有一定数量岀口。1990年,调入0.3万吨,调岀5万吨,净调出4.7万吨,岀口1.89万吨。1996年,净调出1万吨。油脂调入数量,多数年份调岀大于调入。建国后40年间只有8年油脂净调入,最多的是1979年60.24万公斤,净调岀最多的是1981年639.34万公斤,1986年以调岀为主,1990年净调岀62.28万公斤,年末库存523.72万公斤。1991年,调入粮食594吨,调出37688吨。1992年,调入粮食2025吨,调岀12183吨。1994年,调入50吨,调岀80141吨。1995年,调出45543吨。1996年,调岀10000吨。
  第四节粮油市场贸易
  建国前,境内粮食市场贸易由粮油商贩经营。1931年,临清境内有粮商39家,油商7家,各县城关集镇都有资本较多的粮行和逢集“拉笸箩”的“斗户”。粮行的组织形式有集体经营和个人经营两种。前者规模大,人员多,如聊城东关的“奎兴”、“聚祥”、“协和”,城内的“文盛”、“聚和”、“昌顺”等。其经营手段,一是代客买卖,收佣金;二是贱买贵卖,从中牟利。小贩多采用掺糠使水、混沙,大斗进小斗岀,大秤买小秤卖等欺骗手段牟利。1938年日军入侵后,粮油市场萧条。人民政权建立后,加强了粮油市场的管理。1943年7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规定,根据地粮食的买卖、贩运一律自由,不定县界及专署界的限制;敌占区人民搬运粮食入根据地者,贩卖保存一律自由;在接近敌占区地带,根据地的粮食不经政府允许一律不准外运。1947年,共产党领导下的聊城“泰兴隆”,临清“华茂”、“建华”货栈等由农村搬入城市,开始担负起掌握粮价、调剂供应,防止粮价暴涨暴落的任务。1949年5月,聊城每斤小米市价由0.23元涨至0.31元,并且仍有猛升的趋势,国营粮食企业代售公粮7100吨,稳定了市场粮价。其间, 国营粮油企业和私营粮商同时迅速恢复发展。
  1952年,仅聊城城内就有私营粮商28家。1953年11月至1957年8月,国家计划收购以外的粮食交易,有限制地允许在国家粮食市场进行。1954年,全区建粮食市场185个,夏秋粮食上市量0.5万吨以上,国家收购量占上市量总数的90%以上。1957年8月至1962年9月,粮食、油料只许国家收购,同时关闭粮食集市贸易。1962年9月至1965年底,完成粮食征购任务之后适当开放粮食集市贸易。1962年,全区集市贸易恢复到286处,凡出售粮食者,必须到指定的粮食市场集中交易,生产队集体的粮食不准进入集市贸易。消费者每人购买的数量,纯粮不得超过5公斤、地瓜干不得超过15公斤,集体伙食单位不得到集市上或生产队购买粮食。1966〜1978年,集市贸易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割掉,全面关闭粮食集市贸易。1976年, 全区集市贸易压缩到14处,严格禁止粮油上市。
  1978年,粮食集市贸易全面开放,实行多渠道经营。1984年6月,全区城乡有集市贸易273处,其中粮食市场243处。1985年开始实行粮食合同定购,定购以外的粮食可以自由销售。1991年,改合同定购为国家定购,定购以外的粮食可以自由销售。1991〜1996年,市场贸易活跃,多渠道经营的路子不断拓宽。1995年,市场收购粮食461829吨,系统外购进粮食43684吨,系统外购进油脂1379吨;系统外粮食批发零售贸易59782吨,系统外油脂零售贸易销售8349吨。1996年,市场收购粮食447427吨,系统外购进粮食37485吨,系统外购进油脂1762吨;系统外粮食批发零售贸易58356吨,系统外油脂零售贸易销售6309吨。

知识出处

聊城地区志

《聊城地区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聊城地区志》的编纂是在地委、行署的领导下进行的。它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聊城地区的历史和现状的各个层面,都作了实事求是她研究与分析,广征博采,去伪存真,秉笔直书。举凡建置沿革,区划变更,河渠变迁,物产名胜,民族迁徙,人口变动,经济兴衰,政治得失,人事更迭,社会风情,文武人才,英模事迹等等,无不尽收入志,蔚成大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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