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聊城地区志》 图书 |
唯一号: | 150820020220000290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水费征收 |
分类号: | F407.9 |
页数: | 2 |
页码: | 198-199 |
摘要: | 1986年,聊城地区对各县市按用水量计收水费,计收标准由每立方米水0.011元(地区提成50%)改为每立方米水0.006元(只收沉沙池、引水渠及3条干渠部分供水成本费及黄河水资源费)。各县市计收标准根据灌区分级管理、合理负担的原则自行核定。1987、1988年,每立方米水分别提高到0.007元和0.008元。1989/1990年,每立方米分别提高到0.0099元和0.0098元。1980一1990年,位山灌区共收征水费7521.56万元,其中地区提成5485.594万元,县市分成1338.034万元,乡镇分成178.58万元;黄河水资源费456.852万元;征收水利粮折款653.58万元,其中地区提成粮折款428.83万元。 |
关键词: | 水费征收 水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