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水费征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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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聊城地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82002022000029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水费征收
分类号: F407.9
页数: 2
页码: 198-199
摘要: 1986年,聊城地区对各县市按用水量计收水费,计收标准由每立方米水0.011元(地区提成50%)改为每立方米水0.006元(只收沉沙池、引水渠及3条干渠部分供水成本费及黄河水资源费)。各县市计收标准根据灌区分级管理、合理负担的原则自行核定。1987、1988年,每立方米水分别提高到0.007元和0.008元。1989/1990年,每立方米分别提高到0.0099元和0.0098元。1980一1990年,位山灌区共收征水费7521.56万元,其中地区提成5485.594万元,县市分成1338.034万元,乡镇分成178.58万元;黄河水资源费456.852万元;征收水利粮折款653.58万元,其中地区提成粮折款428.83万元。
关键词: 水费征收 水费标准

内容

第三节水费征收
  位山灌区水费征收
  1974年开始贯彻“以水养水”的方针,实行水资源有偿开发政策,试行按亩低价收费办法。1980〜1983年,计收标准为每亩征收水费1〜3元、水利粮0.5〜1.5公斤。1984〜1985年,执行山东省政府11982〕59号文件规定,改为按亩计量供水收费及水利粮,由地区和县市分别核定。灌区内计收标准为,供水到县市每立方米水为0.011元;供水到田间,每立方米水0.037元(含用于补助沉沙池渠内群众生产、生活粮款等)。1986年,地区对各县市按用水量计收水费,计收标准由每立方米水0.011元(地区提成50%)改为每立方米水0.006元(只收沉沙池、引水渠及3条干渠部分供水成本费及黄河水资源费)。各县市计收标准根据灌区分级管理、合理负担的原则自行核定。1987、1988年,每立方米水分别提高到0.007元和0.008元。1989/1990年,每立方米分别提高到0.0099元和0.0098元。1980一1990年,位山灌区共收征水费7521.56万元,其中地区提成5485.594万元,县市分成1338.034万元,乡镇分成178.58万元;黄河水资源费456.852万元;征收水利粮折款653.58万元,其中地区提成粮折款428.83万元。1995年,位山灌区用水量为10.32亿立方米,核收水费1869万元,每立方米水费0.018元。1996年,位山灌区用水量为14.05亿立方米,核收水费2085.84万元,每立方米水费0.0184元。
  引河灌区水费征收
  1985年行署批转《徒骇河、马颊河调蓄水灌溉征收水费通知》后,当年开始征收水费。其征收标准按位山灌区水费标准的一半计收,即农用水每立方米0.005一0.006元(阳谷0.005元、聊城、茌平0.0055元、冠县、临清、高唐0.006元),地区提成50%,县市、乡镇留成50%。1986年,改革水费征收办法,实行地、县市分别计收,地区对县市按平均每立方米水0.0031元计收(阳谷为0.0028元,聊城、冠县0.003元,茌平、高唐、临清0.0034元),县市内自行规定计收标准。1987〜1988年后,地区对县市平均每立方米水收费0.003~0.004元。1985〜1990年,共计用水5.18亿立方米,应收水费245.93万元,实收159.46万元,地区提成150万元,县市分成9.46万元。1995年,地区行署转发《聊城地区徒骇河、马颊河灌区管理办法》、《聊城地区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等地方性法规,使水费收缴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当年,共调蓄水9500万立方米,提引水量7660万立方米,灌溉面积达到100多万亩次,计收水费60万元。1996年,计收水费91万元。

知识出处

聊城地区志

《聊城地区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聊城地区志》的编纂是在地委、行署的领导下进行的。它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聊城地区的历史和现状的各个层面,都作了实事求是她研究与分析,广征博采,去伪存真,秉笔直书。举凡建置沿革,区划变更,河渠变迁,物产名胜,民族迁徙,人口变动,经济兴衰,政治得失,人事更迭,社会风情,文武人才,英模事迹等等,无不尽收入志,蔚成大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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