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林木保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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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聊城地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5082002022000025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林木保护
分类号: F307.2
页数: 3
页码: 154-156
摘要: 1983年后,随着林木确权发证、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和划分“三荒地”(村头荒、沙荒、碱荒)政策的实施,护林秩序岀现好势头。1991年后,认真宣传贯彻《山东省林木资源管理条例》、《林地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并实施《聊城地区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各县市先后建立林政管理机构,配备林政管理人员,全区林木资源管理保护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制度化。
关键词: 林木保护 林木检疫

内容

第四节林木保护
  林政管理
  确权发证
  1951〜1983年间,全区3次进行林木确权发证工作。1951年5月,聊城专署发布《关于确定林权造林开荒的通令》,各县人民政府于当年7月依照通令精神,重新明确国有和农民个体所有制林、地权属,对国有和个体农民的林木和沙荒造林地发给林权、地权的所有证书,有效地稳定了林木权属,调动了农民群众造林、护林的积极性。1963年2〜4月,在全区75个生产大队试点贯彻人民公社“六十条”规定的林木政策。是年6月,聊城专署批转专署农林局《关于林木所有制试点座谈会议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第二次林木确权发证工作全面展开,至1964年9月底结束。此次林木确权,基本上纠正了1958年“五风”时期的“一平二调”错误,落实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林木所有权和宜林地使用权,并处理一些林木历史纠纷和遗留问题,稳定了林木权属。1981年9月,地区行署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议》和山东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批转地区林业局《关于切实搞好林木确权发证工作的意见》。1989年,开始对国营林场、苗圃进行定权发证,至1990年底,各县市对国营林、合营林、集体林、农民个体和城镇居民个人所有林木全部进行了确权发证。这次确权发证,彻底解决了长期遗留的林木权属和争议纠纷问题,充实完善了林业生产责任制,激发了群众造林护林热情。
  护林法规
  1914〜1945年间,民国山东省政府先后发布的《山东保护树株章程》、《山东推行林业章程》、《山东督励造林暂行条例》中均有林木保护规定,但由于内战外患频仍,均未实施。1948年贯彻解放区山东省政府公布的《保护与奖励培植林木暂行办法》后,开始保护培植林木。1950〜1955年间,各级政府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林业工作指示》、《发动群众开展造林、育林、护林工作的指标》和省政府发布的有关通令、布告及条例,宣传“破坏林木处罚,护林有功有奖”的政策,乡乡村村建立护林组织,订立护林公约,普遍开展护林活动。其间,立案查处盗窃林木案件34起,打击了一批破坏林木犯罪分子,护林秩序逐渐好转。1961〜1965年间,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森林保护条例》和省人委有关指示、规定,专署和各县政府均发布护林布告、条例,认真执行“以生产队和社员个人植树造林为主,国家、集体、个人并举”的方针,逐级纠正1958年“五风”期间“左”的错误倾向,社、队普遍恢复和建立健全护林组织,订立护林公约,全区掀起林业生产高潮。“文化大革命”初期,省革委虽颁发《关于林业问题的若干具体规定》,地革委亦成立护林委员会,但在无政府状态影响下,护林秩序混乱,滥砍乱伐蔓延成风,致使60年代初期营造的国社合营林绝大部分被破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先后贯彻执行有关章程和以森林法为主要内容的林业法规,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错误思潮,乡(社)村(队)组织起以老党员、老贫农、老干部为主的“三老”护林专业队伍,护林秩序逐渐好转,但滥伐、盗伐现象仍时有发生。1982年6月,地委、行署批转《聊城地区检察分院关于当前林木被盗伐滥伐情况的处理意见的报告》后,冠县、莘县、茌平、高唐、聊城公安局相继在县市国营林场建立林业派岀所,形成公安机构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护林网络。当年立案査处破坏林木案件87起,拘留逮捕首恶分子32人,经济制裁及纪律处分39人,追回盗伐木材173立方米,罚款额4.02万元,有效地遏止住毁林风。1983年后,随着林木确权发证、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和划分“三荒地”(村头荒、沙荒、碱荒)政策的实施,护林秩序岀现好势头。
  1991年后,认真宣传贯彻《山东省林木资源管理条例》、《林地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并实施《聊城地区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各县市先后建立林政管理机构,配备林政管理人员,全区林木资源管理保护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制度化。
  病虫害防治
  建国前至50年代中期,林木病虫害防治沿用传统人工防治和生物天敌等综合防治方法,挖掘和冻治地下越冬害虫等。1958年后,随着化学农药的使用,部分林业专业队开始使用“六六六”和“DDT”防治虫害。60〜70年代,随着杨树类、泡桐树扇舟蛾、大袋蛾等害虫逐年加重,虫害防治遂即向以化学农药防治为主与人工捉拿相结合的方向转换,多使用“六六六”、“DDT”、“1605”、“1059”、“乐果”、石硫合剂、波尔多液等有机农药防治林果害虫,并对枣树龟腊蚧进行重点防治,均取得明显效果。80年代后,随着各级林保专业机构和专业队伍的健全,逐步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在全区开展林果树病虫害普査和防治。地区和各县市林保站还实行有偿技术服务,配备大型机动喷雾机和喷灌车,年均使用农药30吨,及时为城乡防治林木果树病虫害服务。1983〜1990年,区内防治白杨透翅蛾害虫5万亩、青杨枝天牛害虫和桑天牛害虫及光肩星天牛害虫树株692万株、大袋蛾4.2万亩、豆天蛾2.1万亩、杨树腐烂病株2万株、天社蛾1327万株、榆兰金花虫101.8万株。在防治第一代榆兰金花虫时,全区组织林保专业队1717个,使用农药108吨。其中用3%“氧化乐果”涂环和“吠喃丹”颗粒剂埋根防治,杀虫率达95%以上。1990年,全区发生林果树病虫害面积31.9万亩,防治面积23.4万亩,占73.35%。1991后,全区普遍开展林果病虫测报工作,建立4处林果病虫测报点,设立48个固定监测点,固定了专职测报员,基本形成全区林果病虫监测测报网络,每年发布病虫预报40期近1万份,测报准确率达85%,为防治林木病虫害工作提供了依据。
  林木检疫
  1980年前,区内没有专职林木病虫检疫机构及人员。1982年9〜10月,地区林业局印发《聊城地区林木检疫试行办法》,并召开全区林木病虫检疫工作会议,明确区内杨树类5种危险病虫(白杨透翅蛾、青杨枝天牛、美国白蛾、杨树溃疡病、杨树根癌病)检疫对象及其分布、寄主、形态、病状、病源、发生规律等。1983〜1984年间,选配专职检疫员16人、兼职检疫员166人,逐渐配备交通工具和检疫器材等。到1987年,共办理林木种子、木材调运证900份,查岀违章调运事件430次;共检疫种子500吨、苗木1230万株、木材6.1万立方米、竹材3.6万根、果品1500吨。1987〜1988年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普查,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并测绘岀检疫对象分布图。据此次普查,区内林木危险性病虫有12种,且查明害虫的昆虫天敌90多种,食虫益鸟70余种,为开展林果病虫害防治提供了依据。1991〜1995年,全区木材检疫2万立方米,果品检疫5万吨,苗木检疫4500万株。1996年,木材检疫0.7万立方米,果品检疫1.0万吨,苗木检疫500万株。
  保护利用野生动物
  1984年以来,随着森林法的贯彻实施,聊城地区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成立,制定实施《聊城地区鸟类保护暂行办法》和《聊城地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办法》,动员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群众开展爱鸟活动,划定国营林场、苗圃和人民公园为禁猎区,保护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每年在全省“爱鸟周”(4月23〜29日)期间,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保护鸟类和其它野生动物的宣传活动。1986年联合地区电视台录制大天鹅新闻片向全区播放。1989年2月27日在环城湖举行大天鹅环志放飞仪式时,山东大学副教授纪加义、地区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负责人、省电视台记者等均参加放飞仪式,录制的新闻记录片在省内外播放。1986、1989年“爱鸟周'’期间,地区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与地区艺术馆联合分别于聊城环城湖湖心亭、望月亭管理处举办益鸟类图片展览,展出益鸟80余种,参观者达2万多人。随着保护鸟类暂行办法的宣传和爱鸟周活动的开展,滥打乱捕鸟类现象普遍减少,来区旅鸟、留鸟愈来愈多。据1987〜1989年鸟类普查,区内鸟类共77种.其中农林益鸟61种,占79.2%。鸟类中,属国家一、二、三级保护的珍稀鸟类有白鹳、大天鹅、红隼、中华秋沙鸭等。1990年7月下旬,莘县马西林场1.5万亩杂交杨.树林内发生小舟蛾危害,在准备用飞机防治方案的同时,地、县林保站积极组织人工防治,密切监视害虫动态,查清此幼虫因被其天敌益鸟和赤眼蜂猎食逐渐减少后,遂建议改变了飞机防治方案,既保护了益鸟又节省费用20多万元。

知识出处

聊城地区志

《聊城地区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聊城地区志》的编纂是在地委、行署的领导下进行的。它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聊城地区的历史和现状的各个层面,都作了实事求是她研究与分析,广征博采,去伪存真,秉笔直书。举凡建置沿革,区划变更,河渠变迁,物产名胜,民族迁徙,人口变动,经济兴衰,政治得失,人事更迭,社会风情,文武人才,英模事迹等等,无不尽收入志,蔚成大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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