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劳动力
1949年,境内农村劳动力为113.9万人,占总人口的38.9%,占农业人口的40.6%;1975年农村劳动力156.3万人,占总人口的38.2%,占农业人口的40.5%;1980年农村劳动力151.8万人,比1975年净减4.5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减至35.1%,占农业人口的比重下降至37.5%;1985年农村劳动力166.4万人,占总人口的35.8%,占农业人口的比重增至38.9%;1990年,农村劳动力187.87万人,占总人口的35.9%,占农业人口的39.9%;1995年,农村劳动力216.07万人,占总人口的39.65%,占农业人口的44.6%;1996年,农村劳动力217.67万人,占总人口的39.8%,占农业人口的46.35%。
1979年前,对全区农村劳动力从业结构未作分类统计。1980年,全区农村劳动力中,从事农业劳动的占94.8%,从事工业劳动的占2.47%,外岀临时工占2.38%,其他占0.35%。1985年,全区农村劳动力中,从事农业劳动的占91.12%,从事工业劳动的占1.51%,从事建筑业劳动的占2.7%,从事运输业劳动的占0.64%,外出临时工占1.62%,其它占2.41%。1990年,全区农村劳动力中,从事农业劳动的占88.58%,从事工业劳动的占2.5%,从事建筑业劳动的占2.93%,从事运输业劳动的占0.8%,其它占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