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生产关系
1840年(清道光二十年)至民国时期,农业生产处在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下,官府的横征暴敛,地主阶级的高利盘剥,致使境内发生多种形式的抗捐抗粮斗争,但均遭镇压。抗日战争时期,境内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民主政府在根据地先后开展减租、减息、增资、增佃群众运动。解放战争时期,境内解放区按照.《中国土地法大纲》,全面开展土地改革运动。至1949年建国前夕,废除了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建国后,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发展生产。至1956年,全区实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化,完成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促进了生产发展。1958年9月,全区实现人民公社化。但由于缺乏经验,急于求成,片面强调“一大二公”,导致工作失误,后遇3年严重的自然灾害,又使农业经济遭受挫折。1962年后,各级党委、政府吸取教训,纠正失误,调整经济,至1965年后全区农业经济逐渐得到恢复和发展。“文化大革命” 动乱时期,虽遭冲击,仍然不断发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推行生产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农、林、牧、副、渔5业俱兴。1984〜1996年,深化农村体制改革,坚持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经济向高产、优质、高效益方向发展。
第一节土地私有制
封建土地私有制,使少数地主占有大量土地。清末,聊城县的任、邓、朱、傅、耿5大地主,均占有土地数百亩乃至上千亩。据1923年4月《全国第八次农商统计调查资料》记载,茌平、高唐、临清、冠县、阳谷、东阿6个县,总农户为262581户,其中自耕农(地主、富农和中农)占60.85%,半自耕农(贫农、下中农)占9.15%,佃农占7.94%,雇农占21.7%。至1934年,6县总农户共有226511户,其中占有土地100亩以上的地主10994户,占总农户的4.9%,无地或占有少量土地的贫雇农有66810户,占总农户的29.5%。临清市唐元村41户194人,有耕地5118亩,13户地主占有全村90%以上的土地,其中张姓一户地主占有土地在千亩以上。
1951年初,中共聊城地委在聊城县第二区白庄、东阿县第四区科庄、莘县第三区草佛堂3个自然村调查,土改前的1945年,共有280户1398人,耕地5248亩,人均耕地3.75亩。其中有地主、富农29户130人,耕地1203亩,人均占有耕地8.92亩;中农113户583人,耕地2460亩,人均占有4.2亩;贫雇农138户635人,仅有耕地1524亩,人均占有耕地2.4亩。
据1934年《中国实业志一山东省》记述,境内地主剥削农民形式主要有3种:一、出租土地。地主将土地租给佃农耕种,收取地租(包租和分租等)。分租,即地主与佃户合种,产品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佃户负担人工,畜力、农具、肥料、种子多由双方均摊,收获按各半、四六、三七分成(即地主分五成或四成、三成),租期一般为3年,也有1年或超过3年的。.包租,一般租期3〜5年,由中间人说合,少数双方面立契约,写明租期、租额、交租方法等。一般每亩每年租额粮食35〜50公斤或现金3〜5元(银元)。另有一种小佃租,也称“二八地”'租种形式。佃户负责田间管理和收割打轧等农活,产品按“二八”分成(地主八成,佃农二成)。二、雇工。分为长工、季节工、短工、杂工。长工,工期以一年为限,年终付给工钱,中途雇工主动要求辞退,需求得地主同意,不要工钱(地主则可随时解雇雇工)。年工资一般45元,或粗粮14斗(约210公斤);季节工,又称零工,多在收麦、收秋时临时雇用三五天或者十余天,工资以天计算,每天工资3〜4角;杂工,即個农要无偿为地主打官差、出杂工,还要常年为地主看坡护院,女工要无偿为地主打里工,诸如纺线、织布、做针线、洗衣服等,地主只管饭不给工钱。三、放债。有贷款、贷粮两种。贷款,有长期和短期之分。长期以一年为期,利息按月计算(一般月息1.5〜2.5分不等),到期不还,利息转为本金,利上加利,农民称其为“驴打滚”;短期,以月计息,月息2〜3分,最高5分,到期不还利再生利。贷粮,农民多在春天青黄不接之际向地主借粮,以贷高梁、小米为主,分有息无息两种:无息属于“情借”,借高粱还小麦;有息,借一斗还一斗半。还有的折价偿还,粮价听涨不听落,春天借粮时,按市价折款,再按月息2〜3分计息,秋后偿还时按市价折粮,地主一方只听涨不听落。有的形成借一还二、还三,连续几年成为还不清的“阎王债”。
第二节土地改革
1941年秋,莘县、冠县抗日民主政府在根据地内推行“二五减租”、“分半减息”和雇工增加30%的工资政策。到1942年,各抗日根据地普遍开展减租、减息和雇工增资群众运动,实行合理负担,减轻了贫苦农民的困难。
1945年春,各抗日根据地普遍开展土地回赎(凡贫雇农因债务关系低价卖于或典押给地主、富农的土地,均按原价赎回)和反霸诉苦斗争,一般小村回赎土地百亩左右,大.村回赎数百亩,多者达千亩以上,解决了许多农民的土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1946年秋至1947年秋,遵照中共中央1946年5月4日发布的《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在全区范围内,由点到面地发动组织群众,开展土地改革运动。1947年冬开展土改复查运动,对一部分不法地主、恶霸进行清算斗争,解决了有些乡村土改不彻底,地主、富农留地偏多、偏好的问题。但曾一度侵犯中农利益,岀现“左”的偏差。此后,按照中央政策纠正偏差,对错斗中农户给予补偿,对个别留地偏少的地主、富农进行适当安置。土改运动中,全区共没收地主土地和征收部分富农土地46万亩、房屋6万余间,各种资财折款5亿余元(边币)。1949年初开始颁发土地证,至1950年发证结束。土地改革的全部完成,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实现农民土地所有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土改前后,农村各阶层土地占有状况发生极大变化。冠县、高唐、莘县、元朝(今属莘县)、武训(今分属冠县、聊城市)、清平(部分今属高唐)等县,土改后各阶层人均占有耕地数量为:贫农3.418亩,新中农3.978亩(经土改由贫农上升为中农者,下同),中农4〜3.78亩,富裕中农4.74亩,地主3.154亩。其中清平县贫农为3.44亩,新中农4.16亩,中农4.4亩,富裕中农5.15亩,富农3.6亩,地主3.59亩;冠县贫农为3.512亩,新中农3.94亩,中农4.232亩,富裕中农5.37亩,富农4.037亩,地主3.376亩;莘县贫农为3.9亩,新中农4.3亩,中农4.9亩,富裕中农4.7亩,富农3.5亩,地主3.2亩。
第三节互助合作
1950年土地改革结束后,历经农业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将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改造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内即组织有“互助组”、“变工队”,解决支前与生产的矛盾。1943年,莘县董杜庄曾广福组织起4户农民参加的互助组,农忙时务农,农闲时为八路军做子弹箱,做到生产、支前两不误。1947年后,各县边进行土改、复査边组织互助组发展生产。1951年秋,中共聊城地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推广曾广福互助合作经验。到1952年底,全区互助组发展到10.015万个,参加互助组的农户达到49.99万户,占总农户的58.2%。互助组的类型,有常年组、季节组、临时组。临时组和季节组一般三五户一组,农忙换工互助,闲时解散,成员不稳定;常年组成员比较稳定,有的有计划、有分工和换工用工制度,有的农副结合,有的添置了公共财产。分配办法实行记工找钱,大牲畜找草料等。
1951年12月18日,莘县董杜庄曾广福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同年,阳谷县石门宋村宋长生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2年底,全区有初级农业社91处,入社农户为1220户,占总农户的0.1%。1953年冬,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后,到1955年底全区初级农业社发展到1.1万处,入社农户达23.24万户,占总农户的25.4%。初级农业社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归私有,入股分红。土地按常年产量和土质好坏统一评议,折成标准亩入股,参加分配;牲畜,有的折价入社,统一喂养,有的私养公用,合理付酬;大型农具多数私有公用,付给报酬。初级农业社实行统一经营,生产收益按地劳各半或地四劳六比例分配,社员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按工分参加分配。
1955年12月,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曾广福以本村初级农业社为基础,联合周围11个自然村1156户农民,建起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嗣后,各县一批高级农业社相继建立。1956年传达贯彻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讲话》后,到年底高级农业社增至1156处,入社农户达到92305万户,占全区总农户的99.6%。至此,全区农村走上合作化道路。1957-1958年上半年,经过整顿,将高级农业社调整为3463处,下分27387个生产队。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取消了土地分红,将土地私有制改变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社员的耕畜、农具一律折价入社,实行统一经营、分级管理制度。在生产劳动管理上,对生产队实行“四固定”(固地土地、劳力、耕畜、农具)和“三包一奖”(包工分、包产量、包成本和超产奖励)制度。生产队对社员实行包工定额,评工记分,男女同工同酬。其收入分配则按劳动工分参加分配,实行多劳多得。
第四节人民公社
1958年8〜9月间,全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人民公社化运动迅猛而起,以乡为基础,将3463处高级社合并建成83处人民公社,下分5029个大队、23226个生产队,入社农户达到790305万户,占总农户的99.6%。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统一经营。在“大跃进”中一度无偿平调土地、耕畜、农具、粮食、树木等,以至发展成为“五风”(高指标风、瞎指挥风、浮夸风、共产风、特殊化风),导致1959一1961年农业生产大幅度下降,群众生活困难。1961年11月、1962年9月,中共中央先后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和《农村人民公社暂行工作条例》以后,将原来的公社改建成区,区下设农村人民公社508处,辖生产大队5923个、生产队27705个。1971年撤区并社,全区并成145处公社,辖5857个生产大队、25560个生产队。1984年,改革人民公社体制,恢复乡镇政权,大队改建为行政村,保留生产队,建成村和村以下的合作经济组织。
建社初期,由于缺乏经验,一度由公社统一组织劳动力,按照军事化序列,编为营、连、排、班劳动组织,实行“大兵团作战”,劳动管理极为混乱,造成当年丰产不丰收。1962年冬,落实“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后,劳动力由生产队组织,多数单位实行定额管理。也有一些单位实行“四小管理,,(小段计划、小组作业、小段包工、小段检查验收)和底分活评、死分死记等多种形式。“文化大革命”初期曾批判“工分挂帅”,推行劳动记工法,一度取消劳动定额和记工办法,实行“一心为公劳动,自报公议工分”,忽视劳动效益和按劳取酬的原则,挫伤了群众的劳动积极性。尔后复改为“四小管理”等办法。
公社化初期,集体的各种财产物资归公社所有,管理混乱,丢损严重,伤害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1959年贯彻中共中央郑州会议精神,注重了公社的财务管理。1962年后,生产大队、生产队均配有专职会计和保管人员,并逐步建立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收支、现金、粮食、物资往来和劳动工分等6种帐,以及固定财产、现金、粮食、物资4簿和社员劳动工分手册。1973年春,借鉴推广招远县高家庄子大队民主理财经验,得到了社员好评。到1979年底,全区实行民主理财的生产队有18993个,占总队数的72%。1982〜1984年间,按照山东省政府的指示,开展农村财务工作大整顿。对集体财产进行清理入帐,核实债权债务,建立各种帐簿,对积压的帐务进行适当处理,健全各种财务管理制度。
公社建立初期,以公社为核算单位,统一组织生产和分配,一度混淆了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的界限,刮起了“一平二调三收款”的“共产风”(即集体经济平均分配、无偿调拨、收回贷款),收益分配实行“供给制”。1959年贯彻中共中央郑州会议精神,实行以生产队为承包单位后,“共产风”有所遏止,分配上改为粮食指标到人,凭票在食堂就餐的半供给制办法。1962年落实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管理体制后,实行按基本口粮和劳动工分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多数生产队执行“三七”开,少数则按“四六”开或“五五”开的比例分配办法。现金的分配,一般实行按劳动工分分配。
自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到1984年农村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以前,尽管收益分配办法屡经改进,终未突破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制约,农民的分配水平徘徊不前。1956年高级合作社时期,每个社员集体分配收入52.2元;1978年每个社员只分配46元,减少62元。1979年,农村实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以后,社员的收入逐年增多。
第五节生产责任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区农村先后逐步实行联产到组、联产到户、联产到劳等不同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尔后,逐步发展成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促进了农业经济的迅速发展。
联产到组即在生产队集体经营的基础上,划分为若干生产作业组,实行定劳力、定地块、定产量、定成本、定劳动报酬和超产奖励、减产受罚的“五定一奖”制度。这种责任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生产中“瞎指挥”、“大呼隆”和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弊端。1979年,实行全部作物联产到组的有2428个生产队,占总队数的10%;实行单项作物联产到组的有9304个生产队,占总队数的38.8%。1980年全部农作物联产到组的发展到4315个生产队,占总队数的16.7%。
联产到劳即由生产队将土地承包给每个劳动力,按土地好坏、历年产量确定承包产量,包产以内的产量归队统一分配,超产部分归承包个人所有。1979年实行这种办法的有5930个队;1980年发展到7915个队,占总队数的30.6%。1981年随着包产到户数量的激增,实行联产到劳的生产队减少至3550个, 占总队数的13.27%。
包产到户即土地以农户为单位承包,自行管理、收获,包产以内的产量交集体统一分配,超产部分全部归承包户所有。1981年,全区实行这种方法的有5184个生产队,占总队数的19.4%;1982年增加到21208个,占总队数的77%。
口粮田即在承包田之外,再给农民少数粮田,作为专门生产口粮之用。口粮田自种自吃,费用自理,收入归户所有,全部作口粮。1982年以后,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取代。
1979年全区仅有8个生产队试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1年扩大到8811个生产队,占总队数的32.4%。到1983年,发展到27496个生产队,占总队数的99.88%。1985年后,逐步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服务的原则,结合划分责任田、口粮田和实行区域种植,适当调整了零星地块。同时,按照《山东省农村集体经营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和合同纠纷仲裁办法》,成立县市合同管理仲裁机构,进一步加强了承包合同管理;按照《山东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在全区推行省内通用的记帐法;建立统一买卖,统一机耕、灌排、治虫, 提供技术信息等各级服务组织,解决了一家一户办不好、办不成的难题。实行这种经营管理形式后,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农村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农民收入逐年增加。1985年,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410元,1990年提高到660元,1994年887元,1995年1200元,1996年16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