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办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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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317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民办教师
分类号: G610
页数: 2
页码: 1489-1490
摘要: 50年代末60年代初,乡村集体教育事业发展迅猛,学校数量猛增,导致师资奇缺,只能从农民中选拔一批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充实教师队伍,他们只挣工分不拿工资称为民办教师。这期间,公办小学教师也一度被下放回原籍,成为拿工分的民办教师。1978年境内对经考核合格的民办教师颁发《民办教师证书》。1986年,开始对民办教师实行“定员定额”。
关键词: 烟台市 教育 教师

内容

50年代末60年代初,乡村集体教育事业发展迅猛,学校数量猛增,导致师资奇缺,只能从农民中选拔一批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充实教师队伍,他们只挣工分不拿工资称为民办教师。这期间,公办小学教师也一度被下放回原籍,成为拿工分的民办教师。1978年境内对经考核合格的民办教师颁发《民办教师证书》。1986年,开始对民办教师实行“定员定额”。山东省规定:各市(地)、县以1985—1986学年初报表上报的民办教师为控制基数(全市为34918名),不得突破。1987年,全省统一进行民办教师登记。1990年,烟台市为26302名民办教师颁发《民办教师任教资格证书》。民办教师待遇1974年,国家开始实行民办教师补助费制度,小学每人每年170元,中学210元。1979年开始,省里每月发给民办教师2.5元副食补贴。1981年,国家统一为民办教师每年增加补助费50元,并规定补助费90%发给本人。1985年,补助费每人每月增加1元。1987年10月,补助费提高10%。1993年,补助费每人每年提高60元。
  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除国家给予的补助费外,各大队按全劳力给民办教师记工分,不向他们派农活,也不给他们分包产田。1983年,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革农村学校教育几个问题的决定》规定:在全省实行以公社(乡)为单位统筹工资、口粮制,民办教师不分口粮田、责任田,其工资和口粮要不低于同等劳动力实际收入水平(国家补助除外)。1985年,教育事业包干到乡镇并开展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乡镇设立教育委员会,民办教师工资有了较为可靠的经费保障。1986年,《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明确规定,民办教师实行工资制。凡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民办教师,在工资、福利等方面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民办教师不负担义务工。1992年10月,省政府印发《关于中等以下教育发展和改革的意见》,规定民办教师工资由县教育部门统筹发放。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各地要逐步使民办教师与公办教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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