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编 公安·司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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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12810
颗粒名称: 第二十七编 公安·司法
分类号: D035.3;D916
页数: 54
页码: 1241-1294
摘要: 本编包括了烟台市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仲裁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烟台 公安 司法

内容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烟台市公安局
  1974年1月,烟台地区革命委员会公安处改称烟台地区公安局。1978年,内设办公室、政工科、政保科、经保科、治安科、边防科、批捕检察科、技术侦查科、消防科(对外称烟台地区公安局消防大队)、民警科、警卫科和收容审查流窜犯所(隶属治安科)、烟台地区强劳所。12月,撤销批捕检察科,设立预审科。1980年7月,收容审查流窜犯所合并于烟台地区强劳所,改称烟台地区劳动教养所。8月,增设刑警队。
  1980年11月,烟台地区公安局改称烟台地区公安处。12月,山东省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烟台地区支队成立,对内称烟台地区公安处边防分局。1981年11月7日,政工科改称政治处,12月增设信访科。1982年7月,烟台地区劳动教养所撤销,设立烟台地区公安处收容审查所。1983年1月,烟台地区的武装、边防、消防民警合并,组建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烟台地区支队。武装民警科撤销,边防科、消防科归属武警支队编制。
  1983年11月,烟台地区公安处改称烟台市公安局。同时,撤销信访科。直辖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福山分局。1984年9月,烟台市公安干校成立,为副处级单位。10月,烟台市公安局对市局机关进行整编,实行科改处,内设14个处室。1985年4月,烟台市公安干校改称烟台公安干部中等专业学校,为正处级单位。12月,组建烟台市公安局交通民警大队,对内称交通处。1986年6月,增设信访处、政策法律研究室、通信处。1987年1月,烟台市各级边防、消防部队脱离武警支队编制,设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烟台市边防支队,对内称烟台市公安局边防分局;设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烟台市消防支队,对内称烟台市公安局消防处。1987年2月,设立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实行公安局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双重领导。6月,烟台市公安局交通民警大队与烟台市交通监理处合并,组建为交通管理处,对外称烟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为副处级单位。1988年9月成立烟台市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为科级事业单位,10月改称烟台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作所。1990年12月,增设户政处。1991年6月,增设计算机安全监察处,与通信处合署办公。烟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更名为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8月,建立烟台市监察局驻市公安局监察室,与中共烟台市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一个机构两个牌子。1994年12月,刑事警察支队调整为副处级;增设烟台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对内称巡逻警察管理处,为副县级;设立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1995年1月,牟平县公安局改称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12月,增设审计处。1996年11月,政策法律研究室改称法制处,预审处改称预审监管处;增设宣传处、看守所,撤销收容审查所。1999年12月,办公室改设为烟台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为副处级。
  2001年3月,市公安局内设22个职能处室。成立烟台市公安局龙海分局,为市公安局派出机构,正科级单位。2002年底,市公安局下设芝罘分局、福山分局、莱山分局、牟平分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代管烟台港公安局。
  第二节 直属单位
  烟台市公安局治安巡逻警察支队 1994年12月,烟台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成立,为副处级,下设办公室、警务训练科和直属大队。2002年12月,治安管理处与巡逻警察支队合并,组建为烟台市公安局治安巡逻警察支队,下设治安工作管理科(另挂治安行动队牌子)、基层基础工作管理科、巡警保安管理科和综合科。
  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1987年6月19日,烟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成立,下设纪检组、政工科、秘书科、行政科、交通管理科、安全宣传科、肇事处理科、车辆管理科(对外称烟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设施工程队、汽车驾驶技术培训队和第一、第二交通警察队。1989年1月13日,增设第三交通警察队,专门负责烟青一级公路的交通管理。5月12日,增设财务科。1990年12月11日,增设法制科。1991年3月4日,烟台港公安局交通警察队更名为烟台港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列入全市交通警察序列。1991年6月18日,烟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改为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1月20日,交通警察支队汽车驾驶技术培训队更名为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指导科,对外挂“烟台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的牌子。1992年3月25日,设立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1995年9月6日,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场大队列入烟台市交通警察序列。1996年12月,交警支队增设技术科和审计科。至此,交通警察支队共设19个科(室、所、队):办公室、政工科、行政科、财务科、审计科、督查室、交通管理科、肇事处理科、安全宣传科、法制科、技术科(对外称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科学技术研究所)、车辆管理科(对外称烟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交通法规教习所、驾驶技能考试基地管理科、第一交警大队、第二交警大队、第三交警大队、机动大队、设施工程大队。
  1997年1月23日,市交警支队同时挂“烟台市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支队”牌子;支队直属交警大队挂“烟台市公安局公路巡逻民警支队××大队”牌子。2001年7月,交警支队内部机构改革,内设15个职能科(室、队),撤销技术科、审计科、法制科,职能分别划归办公室、督察科和宣传科;撤销机动大队,成立高速公路大队;交通法规教习所与驾驶技能考试基地管理科合并组成交通法规技术教育指导科:行政科改称后勤装备科;督查室改称督察科;原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第二、第三交警大队改称为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第二、第三大队,政工科、财务科、交通管理科、肇事处理科、车辆管理科其职能不变。
  武警烟台市边防支队 1987年6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烟台市边防支队(简称武警烟台市边防支队)成立,属武警部队序列,隶属公安机关。内设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业务处。2001年,公安武警边防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由“分级管理、分级指挥”调整为“统一领导管理与分级指挥相结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烟台市边防支队仍为武警部队序列,隶属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2002年1月,武警烟台市边防支队机关设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
  武警烟台市消防支队 1978年,烟台地区公安局设消防科(对外称烟台地区公安局消防大队)。1983年1月,组建中国人民警察部队烟台地区支队消防科,归属武警支队编制。1987年1月,烟台市消防部队脱离武警支队编制,设立中国人民警察部队烟台市消防支队(简称武警烟台市消防支队,内称烟台市公安局消防处),属武警部队序列,隶属公安机关,内设战训科、秘书科、政治处、后勤科、防火科。
  2001年,公安武警消防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由“分级管理、分级指挥”调整为“统一领导管理与分级指挥相结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烟台市消防支队仍为武警部队序列,隶属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2002年1月,武警烟台市消防支队内设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防火处,辖13个消防大队、16个消防中队。
  第三节 打击犯罪
  打击刑事犯罪 1978年始,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全地区公安机关加强刑事侦查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1980年境内发生刑事案件1370起,破获1192起,破案率为87%。1982年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杀人、放火、爆炸、强奸等重大特大案件作为侦破重点,实行经常性的侦查破案与集中打击相结合和“四定一包”(定案件、定领导、定人员、定措施和一包到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效。全年各类刑事案件和重大案件发案率分别比1981年下降22.4%和21.7%。
  1983年8月,公安机关遵照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按照“三年为期、三个战役”的统一部署,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打击的主要对象为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投毒犯、贩毒犯、强奸犯、抢劫犯、流氓团伙犯、流窜犯、重大盗窃犯,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分子,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动会道门骨干分子等。1983年8月至1984年7月为“严打”斗争第一战役。全市公安机关全力以赴,严厉打击各种现行犯罪分子。1984年8月至1986年1月,开展“严打”斗争第二战役。1986年2月至1987年1月,开展“严打”斗争第三战役,相继开展了反盗窃、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打击流窜犯专项斗争。
  1996年5月,全市开展第二次严打斗争。打击重点是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涉枪犯罪等严重暴力性犯罪分子;重大盗窃、特别是盗窃机动车和金融、财务部门的犯罪分子、重大诈骗分子;车匪路霸、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流氓恶势力,负案在逃的重大犯罪分子;组织非法宗教活动的犯罪分子,坑农敛农的犯罪分子。5、6、7三个月破获重特大案件759起,打掉作恶多端犯罪团伙326个。全市共排查出治安混乱单位940个,组织380多个专门班子进驻整顿589个单位。在专项打击中,破获毁农案件130起,车匪路霸案件42起,盗抢机动车等案件85起,缴获机动车82辆。
  2001年4月,全市开展第三次严打斗争。市公安局设立刑事犯罪举报中心,实行有奖举报。至2003年5月,全市破获一批刑事案件,抓获部分在逃犯;摧毁黑恶犯罪团伙70个;破获毒品犯罪案件51起,摧毁贩毒团伙11个,抓获各类涉毒犯罪嫌疑人424名。芝罘区西大街派出所刑侦探案组探长李斌,带领全组探员侦破280起案件,列全区各派出所第一。
  打击经济犯罪 1978—1983年,境内经济案件主要为盗窃犯罪。1984年始,经济犯罪大多以采购、代购、推销产品、洽谈业务、签订合同为名进行作案,以诈骗、敲诈勒索案件居多。1988年,公安部门坚持集中打击与经常性工作相结合、专门班子与各警种联合作战的方法,破获盗窃、倒卖、走私黄金案件151起,缴获黄金8523克,人民币66万元。1992年,栖霞县查获1名贩卖假币犯罪分子,缴获假币1.6万元。1993年上半年,侦破假币案18起。1995年,全市侦破一批经济诈骗案件,其中重特大案件5起,为企业追回诈骗款348万元。
  1997年,全市公安部门加大打击经济犯罪力度,先后立案侦破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24起,查处涉案人员408人,缴获赃款及赃物折款1.6亿元。1998年,全市开展外汇市场整治,打击涉税、骗汇、金融诈骗犯罪活动,接办重特大经济案件50余起,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242人,挽回经济损失6000多万元。
  2001年,公安部门结合开展严打斗争,以危害严重、影响恶劣、损失巨大的职务侵占、金融诈骗、偷逃税款等经济犯罪大案要案为打击重点,先后侦破烟台某设备有限公司偷逃税款371万元特大偷税案,台湾金明塑胶实业公司伙同香港德日意公司诈骗龙口矿务局多种经营公司货款800万元合同诈骗案。全市共破获案件27起,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80万元。同年,市公安局与工商、税务、技术监督、邮电、盐务、海关等部门建立协作关系,先后开展打击非法制售私盐、涉税犯罪、假冒“张裕”系列品牌酒等专项斗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 1988年,全市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盗窃、抢劫摩托车、自行车专项斗争,缴获被盗摩托车62辆。1991年,全市发生盗窃机动车案件549起,其中盗窃汽车案件12起(破获9起)。1992年始,全年共发生车匪路霸劫持出租汽车及抢劫、伤害、杀害出租汽车司机案件12起,盗抢机动车犯罪成为社会治安的重大隐患。1992—1993年,全市公安机关共侦破盗窃机动车案件23起,遏制了该类犯罪上升的势头。
  1996年10月,市公安局成立公安交通稽查大队,县市区成立公安交通稽查中队。年内,开展为期50天的打击车匪路霸和盗抢机动车犯罪专项斗争,破获案件458起,其中重特大案件276起,查获犯罪分子395人;摧毁犯罪团伙46个,查获团伙成员214人;缴获被盗汽车32辆,摩托车212辆,其他机动车32辆。
  1999年,针对盗抢机动车、伤害司机、谎报车辆被盗骗取保险金、违法购买赃车等案件多发的情况,市公安局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烟台分公司建立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联席会议制度。2001年7月,市公安局打击车匪路霸和盗抢机动车犯罪活动划归刑事侦查支队四大队管辖。
  打击流窜犯罪 1976年,全国打击流窜犯罪工作重新恢复。1980年,境内排查出流窜犯566人,其中逮捕310余人,劳动教养67人,发动家属规劝回87人,组织力量追回102人,架网控制34人。1982年,对外地流入的流窜犯主动进行打击和防范,先后进行了4次集中行动,共破获案件1768起,查获流窜犯1398人。1983年,把打击流窜犯罪分子纳入“严打”斗争,各县市公安机关对本地流窜犯罪分子登记建档,采取架网守候、亲属规劝、发通知书、警告等方法查处。在铁路沿线建立5个联防组,在烟台港、龙口港设立2个堵截点,建立健全“打流”工作责任制和联防协作区等,促进工作开展。至1992年,全市共抓获流窜犯罪分子2745人,摧毁团伙933个。
  2002年,全市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打击流窜犯专项斗争,查获流窜犯罪分子219人,有效遏制了各类流窜犯罪案件的上升势头。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1989年后,烟台市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1989年与1988年相比,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上升85.7%,查处的犯罪分子数量上升39.1%。1989年全市查出被拐卖越南妇女21人。同年,全市公安机关与妇联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排查出从外省市流入烟台的妇女1328人,属被拐卖的妇女200人,儿童1人。至1990年6月,全市成功解救妇女儿童88名(含21名越南妇女,2名缅甸妇女),查获人贩子95人。1991年,全市抓获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109人,解救被拐卖妇女262人。
  1992年,全市发生3起拐卖人口案件,全部查破。1993年始,公安机关把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使此类案件逐年下降。2000年1月—7月,根据公安部的总体部署,全市破获拐卖人口案件9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1人,打击处理买主35人,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199人,采取被拐卖儿童父母及来历不明儿童血样21人次。
  查禁毒品 1989年破获3起贩毒吸毒案件,缴获大烟2650克、海洛因600克。1990年6月,全市公安机关先后在芝罘、牟平、福山、长岛、蓬莱等地发现并组织铲除罂粟10242株,对私种罂粟者给予处罚。1992年5月—6月,全市公安机关开展集中统一行动,共铲除罂粟5272株,查获私种违法人员82人。1994年5月—6月,全市集中查处吸食海洛因分子1人,铲除罂粟18742株,查获非法私种人员69人,其中逮捕2人,治安处罚48人。
  1994年始,非法种植罂粟扩散到全市各县市区,制贩毒品、盗窃贩卖、吸扎麻醉精神药品案件时有发生。至1997年5月,全市共铲除非法种植罂粟33671株,侦破制贩毒品案件2起,非法贩卖麻醉精神药品案15起,查获毒品违法犯罪嫌疑人170人;缴获鸦片670克,土制大烟膏3150克,埃托非、杜冷丁等麻醉品1241支。
  1997年5月—9月,全市开展禁毒专项斗争,共破获制贩毒品案件3起,非法贩卖麻醉精神药品案件14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49起。铲除毒品原植物49310株,缴获大烟膏22350克,埃托啡、杜冷丁等麻醉精神药品100支(片),查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92人。
  2000年,全市共侦破制贩毒品案件9起,抓获涉毒违法犯罪嫌疑人19人,缴获冰毒成品3500余克。4月24日,市公安局破获一起以韩国人为首的制贩冰毒团伙,抓获团伙主要成员,缴获冰毒2500克、半成品冰毒200公斤,制毒设备一宗,摧毁了该团伙的冰毒加工厂。此案是全国首起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制贩毒品案件,侦破人员受到上级公安机关嘉奖。6月26日—7月10日,在烟台国际会展馆举办大型禁毒展览,参观者16万余人次。2001年7月,烟台市公安局禁毒处成立,各县市公安机关相继设立禁毒机构,在查处涉嫌海洛因、冰毒、杜冷丁等案件的基础上,开展以查处摇头丸、“K”粉和易制毒化学品等新型毒品案件工作。2002年4月—6月,全市组织了铲除罂粟集中统一行动,打击歌舞娱乐场所涉毒犯罪“零点行动”。全市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28起,查处涉毒违法案件59起,抓获各类涉毒犯罪嫌疑人248人,缴获大麻、“K”粉等毒品一宗。
  强化刑侦科技手段 1980年,为适应刑侦斗争需要,各县市普遍配备刑事技术人员和法医化验人员。1982年,境内各级公安机关充实加强刑侦技术队伍,改善工作条件,技术人员现场勘查破获案820起。1983年开始组建三级技术点工作,芝罘、莱阳首先建成三级技术点,开展了痕检、化验、法医及警犬训练等技术业务。1984年勘查犯罪现场的采证率和利用率分别达61%和57.7%。1986年,市公安局被省公安厅建为二级技术点,蓬莱被建为三级技术点。1988年全市11个县市区均建成三级技术点。
  1990年,公安机关开展单克隆抗体物证酶型检验、烟碱和草甘磷检验等新项目。1996年加强技术装备建设,市公安局投资100余万元,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实现了市二级技术点仪器设备的更新换代。1998年,加强三级技术点规范化管理,提高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利用高科技手段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17人,破案553起,查获逃犯8人。
  2002年,全市刑事技术部门共受理各类案件761起,出具各类法律文书439份,破案效率居全省第二位。
  第四节 治安管理
  1980年始,境内以城镇为重点,整顿城市集贸、公共场所、农村集市,秩序较乱、发案较多的村队和秩序较差的厂企单位,加强对车站、码头、旅馆、饭店、影剧院、商场等复杂场所的防范,公共秩序逐步好转。1985年,对“三站”(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站)、“四场所”(商业贸易场所、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所、旅游场所)等治安秩序进行全面整顿,制定维护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秩序的管理规定和治安责任制;成立治保会,设立专职治安员,加强管理。
  1991年,全市公安机关与文化、工商等部门配合,对酒吧、咖啡厅和路边店进行集中整顿。1993年,贯彻实施《山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对公共场所发放《公共场所安全审查合格证》,全市登记发证6499家。针对集贸市场上欺行霸市、强吃白拿、坐地吃片等突出治安问题,市公安局会同市财贸、工商、税务部门开展严厉打击欺行霸市等不法行为的斗争,在大型集贸市场成立市场管理办公室75个,维护市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和卫生秩序。同年,市政府制定《烟台市酒吧、咖啡厅治安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公安机关把酒吧、咖啡厅、桑拿浴、夜总会、卡拉OK厅、歌舞厅、娱乐城以及有奖电子游戏厅等易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的场所作为管理重点,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集贸市场治安办公室和市场治安巡逻队建设。在1万人以上的集贸市场建立治安办公室82个,其他集贸市场建立相应的治安组织116个。到1995年,全市成立治安管理组织的集贸市场占总数的77%。1997年,第二届APEC国际贸易博览会、97全国汽车配件春季交易会在烟台召开。全市公安机关全力以赴、精心组织,圆满完成安全保卫任务。1999年,全市公安机关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确保了烟台大学、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因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轰炸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而举行的抗议示威游行顺利进行。
  2000年始,全市公安机关参与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强收购市场整顿,清理街头野广告、炭烤,整顿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加强精神病人管理,遣送拾荒人员,维护公共秩序持续稳定。
  特种行业管理 1978年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境内特种行业逐年增加。至1982年12月全区有特种行业业户5098个,其中旅馆业505个,旧货业802个,印铸刻字业386个,修理业3405个。各级公安机关在各种行业中建立治保组织1059个,成员2706人,培养治安积极分子1436人。
  1985年,公安机关通过整顿废旧物品收购业,查获240名盗窃和非法收购工业原材料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通过整顿旅店业,查获违法犯罪嫌疑人454人。1988年7月,建立治保组织853个,成员2542人,并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1991年,在全市开展旅馆业治安达标活动,1062家旅馆业户全部达标。1994年,开展打击盗窃、破坏水电、通讯、铁路、城市公用设施和工业金属材料违法犯罪活动,治理整顿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组织清查43次,清查2529处,破获刑事案件255起,责令停业整顿违章业户132家,吊销证照37家。1995年,对符合规定要求的2732家特种行业业户核发许可证,对476家违法经营业户进行查处。1997年7月,清理检查旅馆1422家,停业整顿34家,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166人。同时,开展“规范化旅馆”创建活动,规范各种制度和登记簿册,强化物防、技防措施,推行旅馆业住宿登记计算机管理的业户74家,13家星级宾馆安装闭路电视监视系统,旅馆经营者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1784份。
  2000—2002年,市公安局会同芝罘分局、东方电子集团开发研制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在全市旅馆业户中推广使用。全市公安系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提速,规范特种行业审批程序、管理责任、工作制度,促进了全市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
  危险物品管理 1980年5月,烟台境内采取人人清理、户户收缴的办法,对散存在社会上的爆炸物品进行集中收缴,共收缴炸药118056公斤,雷管253434枚,导火索139511米。1981年对枪支进行清理登记发证,共登记各种枪53952支(主要为猎枪),子弹358855发。对符合持有和配置范围的51179支发给持枪证,建立枪支管理档案,余者皆收缴和封存。对烟花爆竹行业进行普查登记,从10月1日起,凡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198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爆炸物品生产归口管理的批示,建立健全爆破器材生产、供应、运输、购买、使用、管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实行《爆炸物品购买证》和《使用爆炸物品许可证》制度。1983年,对匕首、三棱刀实行管制,年内收缴各类管制刀具2496把。
  1987年至1988年,全市成立民间爆炸物品管理站157个,有专职管理人员511人,专职爆破手3313人。市政府制定《烟台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暂行规定》,逐级签订不私自生产鞭炮合同书。
  1991年,对民用枪支登记建档,实行三级管理。1996年,开展清理收缴民用枪支工作,收缴非法枪支24216支,子弹171136发,有证枪支34944支;分7批销毁收缴枪支22902支。对公、检、法、司和金融系统的枪支进行清理整顿,规范配枪范围,健全管理制度。1997年始,公安机关结合打击刑事犯罪,开展爆炸物品管理秩序清理整顿和安全大检查,对民爆器材实行归口经营、定点进货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管理。2002年,开展涉枪涉爆涉剧毒专项整治行动,查处案件169起。
  打击卖淫嫖娼 1985年始,卖淫嫖娼社会丑恶现象又沉渣泛起。1986年查处案件13起,查获卖淫妇女13人,嫖客85人。1987年查处卖淫妇女17人,嫖客42人;查获引诱、强迫妇女卖淫的违法犯罪分子2人。
  1989年冬季,全市开展查禁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集中打击行动。1990年3月集中开展专项斗争,查处案件比1989年下降了7.4%。1992年,市公安局会同文化、工商等部门以市区为重点,对135家酒吧、咖啡厅进行清理整顿,共拆除封闭式包厢220个,责令停业整顿31家,依法取缔5家,查获卖淫嫖娼人员136人。8—9月,开展集中整顿路边店、打击卖淫嫖娼活动的专项斗争,对1798家路边店进行检查,查明有卖淫嫖娼的33家,有色情服务的28家;查获卖淫妇女73人,嫖娼人员335人,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16人。
  1994年9月,全市公安机关结合“双文明月”活动,集中1个月的时间,对全市的酒吧、咖啡厅、夜总会、桑拿浴、卡拉OK厅、舞厅等公共娱乐服务行业进行治理整顿。全市检查清理业户8667处,查获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分子37人,卖淫嫖娼分子419人,“三陪”色情服务人员44人。1997年始,全市公安机关对易滋生卖淫嫖娼活动的夜总会、歌舞厅、酒吧、桑拿、美容美发等行业建立完善管理机制。2000年7月—8月,全市检查各类公共场所4000家,查处卖淫嫖娼案件658起,959人。2002年,查处卖淫嫖娼案件1035起,依法处理违法人员2136人。
  查禁赌博 1980年境内赌博活动开始蔓延。1982年,全区公安机关结合社会治安秩序整顿,查获一批赌博案件,对赌头、惯赌分子进行处理,使赌博活动稍有收敛。1985年冬,全市开展查禁赌博活动,共查获赌博分子988人,处理137人,缴获赌资32万余元。1987年,莱州市查获一个50人赌博团伙,涉及4个乡镇和4个厂企单位,输赢额达7.75万元。
  1988年1月始,全市公安机关开展查禁赌博专项斗争,至1989年2月底结束,全市共查获赌博分子1343人,其中刑事拘留1人,收审100人,治安拘留110人,罚款806人;查获赌博团伙183个,团伙成员1297人。
  1992年,全市公安机关开展打击在长途公共汽车上进行赌博活动的专项斗争,查获赌博分子42人。1994年9月,配合“双文明月”活动,全市查处赌博案件101起,查获赌博分子473人。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在国际酒店查获赌博案件1起,查获赌博分子13人,缴获赌资12.7万元,为全市查获的第一宗大型赌博案件。1995年8月,对电子游戏厅进行重点整治,责令停业整顿52家,查封电子游戏机1331台。
  1997年始,全市公安机关采取经常性管理和集中打击相结合,主动出击与日常查禁取缔相结合,适时组织专项斗争。1999年,全市共查处赌博案件322起,1473人。2001年,查处赌博案件409起,2107人,没收赌资2.7万元。2002年,查处赌博案件948起,3995人,没收赌资130万元。
  查禁淫秽物品 1985年夏天,公安机关对制作、传播和贩卖淫秽物品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一次集中打击,查处制作、传播和贩卖淫秽物品案件84起,缴获淫秽录像带252盘,淫秽书刊632册,淫秽图书、照片141张(册)。1989年11月至1990年4月,全市先后开展两次大规模的集中打击行动,共查获传播淫秽物品违法犯罪分子1076人。1993年,全市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宣传、文化、出版、广播电视、工商等部门,组织力量对文化市场进行整顿,查处制作、销售、传播淫秽物品案件77起、88人,缴获淫秽及非法出版书刊2731册,淫秽录像带621盘。1994年9月,对全市1281家音像、书摊进行清查,查获制作、复制淫秽物品分子9人,出租出售淫秽物品分子47人,传播淫秽物品分子93人,缴获淫秽录像带303盘、淫秽书刊893册、淫秽图片189张。1995年7月—9月,查获淫秽物品1400余种,依法处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1999年,全市公安机关与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配合,对全市印刷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全市印刷企业723家,保留509家,压缩25家,限期整顿8家,余者进行了其他处理。2001年,全市查处违反严禁淫秽物品管理规定案件152起,收缴淫秽光盘4512盘,淫秽书刊3242册。2002年,查处此类案件31起,收缴淫秽光盘4804盘,淫秽书刊216册。
  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987年,全市公安机关依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严肃查处。全市共查处治安案件2139起,不服县市区公安局裁决向市公安局申诉的36起,自动撤诉的16起,市公安局裁决维持原裁决的14起,撤销原裁决的3起,变更的3起。不服烟台市公安局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4起,经法院审理全部维持烟台市公安局裁决。1988年3月,在全市推广芝罘、牟平、莱州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动的经验。
  1992年,全市共立查治安案件10174起,处结7333起,查获各类违规人员11613人。市公安局受理不服县市区公安局裁决的治安申诉案件13起,经复议申诉人撤回复议申请的5起,维持8起,其中诉讼到法院的4起,公安机关均胜诉。1998年,重点打击横行城乡、坐吃一方的各类带“霸”字色彩的流氓恶势力,严惩流氓滋扰分子。1999年,全市公安机关实行警务公开,履行社会服务承诺,推广莱州、莱阳两市治安案件公开调处的经验。
  2000—2002年,推广莱阳、莱州、芝罘、招远等地治安案件公开办理的经验。市公安局共建立公开调处室253个,聘请执法监督员1514人,公开办理治安案件。
  安全预防 1978年,境内各级公安机关认真贯彻“以防为主,防破并举”的方针,安全预防工作全面恢复。1980年,各级公安机关在各单位内部推广安全技术报警装置,安装报警器2839部,配备保险柜4573个,安装暗锁35985把。在17538个经济单位实行安全责任制,建立4661个治安巡逻队。全年警报器报警和守护巡逻人员抓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2629人。1982年3月,推广掖县安全预防“四配套”经验,即门窗牢固、有人值班、消防配套、技术报警。1983年在特种行业建立治安管理制度,公共复杂场所建立治安联防网,实行治安巡逻队专业承包责任制、经济要害部位安全岗位责任制、治安联防片责任制。
  1985年始,针对侵害重点户、专业户和经济联户体案件多发的情况,在“两户一体”中建立治保小组,制定安全公约,对大型农机具实行有偿承包和打钢印等防范措施。对农户、城市居民院、居民楼,组织离退休工作人员看门望锁、看楼护院。1988年总结推广莱州市邻里联防报警经验,全市安全预防工作有了新突破。
  1992年,全市开展“春季安全防范百日会战”,推进居民区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县乡村三级人防网络建设。居民楼实行人防、物防、技防配套,安装防盗门窗、启闭大门、传呼机、邻里报警器,居民区建防护墙、治安室。在乡镇企业中开展创建安全单位活动,对重点要害部位实行县乡村三级管理。加强变压器防盗工作,全市安装防盗器的变压器11872台,占总数的71.8%。1993年,市公安局会同市建委、保险公司印发《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机动车安装防范装置。全市70469辆小型客车、出租汽车、两轮摩托车安装了防盗防劫装置。1995年,全市34个县级以上金融单位安装了电视监控报警系统。推广莱州、芝罘、招远的派出所、单位、居民户三级技术报警网络建设经验,成立技防管理办公室,规范技防工作管理。
  2000年,全市建机动车停车场205处、治安岗亭38个,建群防群治组织754个、7600人;建成人、物、技防齐全、档次较高的物业管理小区20个,城市城镇居民楼防盗门安装率达98%以上。2001年,市公安局向全市推广安装楼宇对讲防盗门和开展居民楼外探式防盗网改造,在30个物业小区安装电视监控系统。开发区建成自动报警联网服务中心,芝罘区推广安装GPS移动目标卫星定位系统。2002年,按照城区人口万分之十,农村人口万分之三的比例,招收社区保安队员2540人,由公安机关组织巡逻巡查,维护辖区秩序。全市共建成封闭式小区170个,半封闭小区159个,小区停车场配套率达90%,48个档次较高小区安装了报警系统;旅馆联网床位覆盖率达90%。全市入室盗窃、入室抢劫、盗窃机动车案件下降16.3%。
  110报警服务 1996年12月1日,成立烟台公安指挥中心,110电话报警服务台投入运行。各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配备巡警队、公路巡逻队为处警机动力量。各县市区均建立包括巡警机动队、刑警机动队、武警机动队、公路巡逻队、消防机动队、海上110机动队、派出所值班民警和警管区民警在内的多警种快速反应机动力量。在农村派出所、警管区、刑侦责任区中队设立110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农村治保会、厂企按就近属地原则,由指挥中心统一调度。
  1997年,烟台市建成具备有线、无线指挥调度系统的110报警服务台,开通能够显示主叫号码、用户地址及相关警务信息等功能的计算机接处警系统,实现与重点要害部位有线、无线报警系统的联网。市公安局和11个县市区实现与119(消防)、122(交警)联网报警。公路沿线加油站、路边店、村庄和厂企单位设立报警点和报警电话,方便群众报警求助。市边防支队建立海上110报警指挥中心,各县市区边防大队均建起海上110指挥部。在边防工作站设立海上110值班室和雷达监控站,在船管站和部分渔船设立报警点,将边防巡逻艇改为海上110报警服务船,实行海上流动接警。在各县市区政府的协调下,卫生、邮电、房管、民政、城建、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社会职能部门制订与110配套联动方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全市110报警服务系统接警48734起,处警46528起,破获刑事案件2359起,查处治安案件8748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7849人,服务群众8162次。
  1996—2002年,全市通过110报警服务系统,共破获刑事案件2.6万起,查处治安案件14.6万起,化解矛盾纠纷5.6万次,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3.9万人,为群众排忧解难11.5万次。2002年3月30日,市委政法委、市人事局、市公安局联合对50个先进集体和80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帮教一般违法犯罪人员 1978年,烟台地区安置一般违法犯罪人员1351人。1981年3月,推广掖县教育改造一般违法人员的经验。1982年按照帮教对象标准,对一般违法犯罪人员重新进行摸底审定,确定帮教对象1436名(含违法青少年726名),其中对1119名建立帮教组织。全区派出所民警、公安员和内保干部每人帮教1~2人。
  1985年对一般违法犯罪人员和失足青少年实行“四结合”(家庭帮教与社会帮教相结合,政治思想帮教与开拓生产门路相结合,承包生产任务与承包教育改造相结合,干警帮教和社会帮教相结合)、“一自找”(帮教对象自找帮教人)的办法进行帮教。同时,运用取保签订帮教合同的方法,加强帮教工作。1986年始,在坚持经常性帮教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安排就业、帮助自谋职业等途径,为刑释解教人员解决生产、生活问题。
  1991年始,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建立以治保干部为主体,党、政、工、团、妇领导干部为主导的帮教队伍,形成有人抓、有人管的帮教工作网络。1997年根据省公安厅有关规定,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建立监管组织,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所外执行的劳教人员进行监管改造。对易于公开管理的帮教对象逐一建立帮教组织,落实帮教措施;对经常外出务工、经商和人户分离的帮教对象建立委托管理制度。至2002年,全市共建立帮教组织5618个,帮教队伍16239人,95%的帮教对象停止违法犯罪活动半年以上。
  第五节 基层治安组织
  公安派出所 1979年,烟台地区有公安派出所59处,公安特派员198人,边防派出所70处。1982年始,在农村公社规划筹建派出所。1986年,对派出所的勤务制度、职责范围、力量布局和工作方法进行明确规定,使派出所成为由户口管理为主转变为以治安管理为中心,以户口管理为基础,综合性、多功能性的公安基层保卫组织。到1992年底,全市67.5%的派出所达到工作标准。
  1997年,全市实行以警务区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派出所勤务制度改革。根据各地辖区地理分布、治安状况和警力配置情况,采取警管区与责任片相结合的方法,把全市划分为273个警管区、404个责任片。1998年,在全市开展创建人民满意派出所活动,规范窗口服务制度、实行警务公开,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2002年,全市建成综合警务厅63个、公开调处室165个、留置室162个、社区警务室86个,并为派出所充实了警力。
  治安保卫委员会 简称治保会,下设治保小组,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安全预防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治保组织瘫痪,工作停顿。1978年恢复。1981年,各县市实行由治保会主任为主体承包治安工作。1982年,推广掖县以治保会为主体建立治安巡逻队的经验。1985年,全市以治保会为主,组建治安联防片1629个,共建农村治保小组25428个,建立治保小组的村庄占村庄总数的27%。1988年,全市建立治保会8934个,治保成员37188人,其中劳务团体建治保会566个,成员1793人。
  1995年,全市有治保会8900个,治保会成员3.4万人。1996年底,对规范化治保会进行检查验收,全市有3678个治保会达到标准,占总数的54.1%。1997年始,全市举办培训班2375期,培训治保人员22966人。1998年,对治保会组织进行调整,全市有治保人员36275人,其中有6122名治保会主任进入村“两委”,占总数的90.2%。
  2000年始,对全市治保人员颁发资格证书。推广莱州市治保承包责任制经验,全市治保会工作得到加强。
  治安联防(巡逻)队 1981年,各县市公安机关从厂矿、企业和农村生产大队抽调职工和社员,组建治安巡逻队。全地区建立治安巡逻队4661支,有队员17900人,昼夜进行巡逻。1982年,推广掖县以治保会为主体建立治安巡逻队的经验,至年底全区企业单位和农村社队建治安巡逻队12185支,队员47831人,占应建数的98%。1985年全市有10569支治安巡逻队实行专业承包,占总数的84.6%。同年,推广龙口、莱州市实行联防责任制的经验,按照自然环境、经济条件、单位分布等情况,划分联防片,由片长负责指挥,全市共建治安联防片1629个。1986年,全市治安巡逻队共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分子3098人,协助破获案件2405起,制止预防案件1428起。
  1992年,对全市以乡镇治安联防队为主体包括各种形式的巡逻队进行集中整顿。全市有治安联防队212支,队员3355人,其中县市区直属治安联防队11支,队员478人;村级治安巡逻队6376支,队员26321人。通过整顿完善了联防队员招聘、培训、考察考核、奖惩和社会监督等项制度,队伍管理走上规范化轨道。年内,治安联防队共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分子7537人,协助公安机关破案5312起,调处民事纠纷7407起。
  2000年,公安机关为治安联防队员颁发资格证书。2002年,按照城区人口万分之十,农村人口万分之三的比例,招收社区保安队员2540人。当年,社区保安队抓获违法嫌疑人1947人,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各类案件2611起。保安服务公司 1987年,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组建烟台保安服务公司,为全市首家保安服务公司。1988—1989年,根据公安部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规定,全市相继建立10家保安服务公司,有保安队员757人,管理干部51人,服务于全市110余个厂企单位,并承担大型营业性展览、展销、文体活动以及外商独资、合资企业的保安服务。1988—1989年,全市保安服务公司共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340人,发现和消除一批火灾和治安事故隐患。
  1992年12月,烟台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成立,隶属市公安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1994年对全市保安服务公司进行整顿,规范挂靠单位2个,清理经济实体8个,为1424名保安队员颁发资格证书。经省公安厅批准,烟台市保安服务公司,烟台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牟平区、福山区、莱山区、蓬莱市、龙口市、莱州市、招远市、栖霞市、莱阳市、海阳市等县市区保安服务公司予以保留,长岛县保安服务公司撤销。1998年烟台保安服务公司更名为烟台芝罘保安服务公司;原烟台市海上保安服务公司归属烟台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更名为烟台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海上服务公司。同时对单位自办保安服务公司进行了清理。
  2001年,公安机关对保安队员进行业务技能和体能训练,重新颁发保安资格证书。2002年全市共有保安服务公司15家。
  城市警察巡逻队伍 1994年4月,经市政府批准,芝罘、福山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巡警大队。9月27日,市政府印发《烟台市人民警察巡逻暂行规定》。12月,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成立。莱州、蓬莱、海阳、莱阳、栖霞、招远等6县市巡警大队投入执勤。1995年各县市区普遍建立巡警大队。芝罘、福山、开发区巡警大队受理各类案件1776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999人,处置紧急治安事件45起,处置各类违章、纠纷99393起,为群众做好事52416件。
  1997年,全市推广招远、蓬莱、莱州、栖霞4市巡警“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一条街活动的经验。全市巡警抓获各类现行违法犯罪人嫌疑人5158人,调解民间纠纷5006起,为群众办好事75988件。
  2000—2002年,全市巡警队伍普遍建立巡警执法、服务、考勤、奖惩等规章制度和队伍管理长效机制。
  第六节 户政管理
  城镇户政管理 1978年,全地区公安机关结合人口统计对户口管理工作进行整顿,各项制度逐步恢复和完善。1981年按《户口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纠正职工工作调动、单位搬迁、住址变动不迁户口的现象和出生不登记,死亡、参军、出国和被逮捕不注销户口、不申报变更更正登记等问题,重申7项登记制度。1985年推广芝罘、福山两区经验,改革城镇户政管理工作,由限制太多、管得过死转变为便民利民管理。同年,全市为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办理自理口粮落户手续108002人(含威海市)。1986年10月始,全市开展集中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同时进行户口、街道命名、编订门牌号码核对工作,规范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1988年,推广芝罘区对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进行分层次管理的经验。
  1990年,市公安局设立户政处,各县市区设户政科,城市城镇户政管理工作步入正规化。1993年对城镇户口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全市公安机关会同地名办公室和建委、市政、房管等部门,对10个县市区的城镇600条街道名称进行核实命名,编订门牌号码,以户为单位统一发放户口簿,实行户口簿填写以常住人口登记表为准的原则;对在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户口进行并户;制定户口簿、门牌使用管理规定。1998年完成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户口簿的换发工作。至1999年,累计发放居民户口簿1997936本、集体户口簿7869本,换发常住户口登记表6255344张。
  2000—2002年,结合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市公安机关对户政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整顿。全市共入户核对常住人口200余万户、600余万人,核查各类户口差错8.6万余次,登记暂住人口274230人,检查租赁房屋4万余户、4.7万余人。对6000余名各类未登记户口人员按照政策进行落户,为5万余名公民办理变更更正登记。2002年,贯彻执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人口迁移政策,放宽落户条件,解决全市新生婴儿出生登记、未成年人投靠、夫妻分居投靠和老年人投靠子女的户口落户;做好投资、务工经商和购房人员城镇居民户口落户工作。利用城区撤镇设办事处之机,在县级市城区建立与城区建设相适应的户口管理体制,实行以居住地登记户口的管理制度和派出所对城区居民户口一级管理。
  农村户口管理 1966年前,烟台农村户口管理方式是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发放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为卡笺式。公社为户口登记机关,生产大队设专人协助公社办理户口登记。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实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四项登记制度。1981年结合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各地组织专门班子深入基层检查指导,纠正部分公社超计划生育的婴儿不予落户、户口卡片和卡床残缺不全、户口登记制度不健全、户卡不符等问题,建立健全户口管理的四项登记制度。1982年始,凡设立公安派出所的公社,户口登记逐步由公社转由其负责。1984年全市人民公社改设乡、镇建制后,公安派出所全面设立,农村户口登记全部由其承担。1985年始,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量越来越大,在实行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乡镇暂住人口管理制度。对本乡镇以外的来人拟暂住3日以上的实行暂住登记。1986年10月始,全市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公安机关通过入户核对户口、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并结合居民身份证的使用、查验,使农村户口管理工作规范化。
  1990年,结合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对农村户口管理工作进行整顿。市政府印发《关于对全市城镇农村户口实行城市化管理的意见》,11月在莱州市召开城镇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现场会。1992年全市农村户口城市管理工作全面推开,到6月底全市实现“一村一图一板”“一户一簿一牌”的户口管理模式(即:派出所有各村平面图,村有居民住宅平面图看板,户有户口簿,门有牌)。全市共发放户口簿1707440本,编钉门牌1947274个,绘制村居民住宅平面示意图、看板13342块(份)。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户口簿使用管理规定,设置村户口协管员,完善管理机构。
  流动人口暂住管理 1975—1980年,境内年均流动人口1661人。1981年始,对进入城镇的农民包工队、运输队、副业队、建筑队及厂企单位的外来临时工、合同工等进行调查摸底。
  1985年全市进城务工经商的暂住人口128002人(含威海市),公安机关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立卡建档,颁发《暂住户口证》106135人,占总数的82.9%。在暂住人口中查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08人。1987年在暂住人口集中的地方成立专门管理机构,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责成用工单位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务用工单位治保组织建设,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共同加强管理。同年,境内流动人口12.6万人。
  1988年10月,市政府印发《烟台市城镇暂住人口管理若干规定》,对暂住人口进行规范化管理。推广芝罘区、龙口市的经验,开展暂住人口管理站建设。全市共建暂住人口管理站97个,有管理人员288名。年内全市登记暂住人口172873人,比1987年增加37.2%,按规定发证156250人。
  1994年建暂住人口管理站186个,聘用管理人员650人,协管员9630人;在劳务团体中建立治保会2157个。全市形成派出所、管理站、单位、村和居委会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暂住人口管理网络。
  1995年执行公安部颁布的《暂住证申领办法》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发放租赁房屋治安安全许可证21511份,对412户不遵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出租户责令停止出租,对21872名申报登记的暂住人员补办了暂住证。1997年市公安局配合春季严打整治斗争,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暂住人口、租赁房屋清理整顿。1998年,为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对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或外地来烟台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业主,均及时为其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2000年,结合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对暂住人口中务工经商人员和无合法证件、无固定居所、无正当经济来源的人员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在全市推行龙口市“全方位管理,多层次服务”暂住人口管理模式,实现暂住人口信息化管理,派出所对暂住人口实行计算机管理,市公安局建立了全市暂住人口数据库。2002年,全市有暂住人口管理站151个,暂住人口专管员543名,协管员9563名;登记暂住人口218386人,其中务工141063人,务农8347人,经商25027人,服务17392人,旅游12082人,按规定办理暂住证160302个;登记租赁房屋25271处,全部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公安机关与用工单位、外来务工单位、社会办学单位负责人及个体业主签订治安责任书23473份,发暂住人口调查函137359封。通过暂住人口管理,破获各类刑事案件581起,查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718名;查处治安案件1130起,治安处罚1415人。
  居民身份证管理 1986年10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有关规定,烟台市对16周岁以上常住户口居民颁发居民身份证。颁证工作在芝罘区、福山区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1987年6月,市公安局设立居民身份证制作所(原为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1988年改称),承担全市16岁以上公民的制发证任务和威海、潍坊两市的技术制证任务。至1989年底,全市集中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全部结束,共颁证449万个,占全市16周岁以上人口的97.8%。1989年9月,居民身份证正式启用。10月,芝罘公安分局在旅馆业推行使用居民身份证办理住宿登记的做法。按照公安部《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全市对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尚未领到或者因居民身份证丢失、损毁尚未补领到的公民及16周岁以上常住户口规定的公民制发临时身份证。
  1991—1992年,全市12个县市区有10个设有户政管理机构,配备居民身份证管理人员,不设户政科的长岛县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治安科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居民身份证工作。1994年市公安局制定《居民身份证制证、发证管理规定》,进入16周岁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办证率城市城镇达到98%,农村达到95%。
  1996年,公安机关按照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的管理规定,为全市3万余人换发居民身份证。年内,启用新工艺制作防伪居民身份证。1997年按照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居民身份证编号清理纠错工作的通知》,在全市开展居民身份证清理纠错工作,到1998年5月结束,纠错证27297个。
  2000年,全市实施公民身份证号码赋码升位,为516万人口升位并注改常住户口登记表,为128万16周岁以下的人口进行编号赋码并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为212万家庭户打印并印发公民身份证号码登录表。2001年根据公安部和军委四总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和武警部队人员公民身份证号码编制工作的通知》,在全市实施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的编制工作,至2002年全部完成。2002年为全市87961名年满16周岁的公民办理发放居民身份证,为92736名公民换发有效期满的居民身份证,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公民补发证20894个。
  人口基本信息管理 1978—1984年,境内人口基本信息采用人口卡片形式进行管理。1985年按照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在全市开展城市人口建卡工作。1986年,以居民身份证底卡代替人口卡片。
  1992年,芝罘公安分局建立全区“人口基本信息”派出所微机管理系统,全区21个派出所51万人基本信息录入任务全部结束。1994年,推广牟平公安局养马岛边防工作站建立暂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经验,把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信息推向前台办公。1995年按照“以点带面,梯次展开,集中开发,成片见效”的原则,全市有119个派出所建成人口信息微机管理系统,共录入人口信息2192420人。到1998年,全市82%的派出所建立了人口信息管理系统。1999年,市公安局实现与省厅、公安部人口信息联网查询。
  2000—2002年,全市有户籍管理任务的派出所全部完成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信息系统的建设任务,10个县市区完成人口信息网络建设,全市人口信息网络初步形成。
  户口迁移 1978年,境内从省内外迁入154424人,迁出198344人(含威海市)。全区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集中办理一批国家机关干部、知识分子和老职工家属“农转非”手续,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1980年根据省公安厅、粮食厅的有关规定,为全区教育、卫生、银行系统女职工667名子女办理“农转非”手续。1984年7月,按照国家规定,为一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和老职工家属办理“农转非”。1985年着重解决城镇中的“黑人黑户”、女干部女职工留在农村的子女、病故或离婚撇在农村无依无靠的子女、老干部和老职工的确有病残的家属、干部或职工因工致残需要人照顾的家庭等相关人员“农转非”问题。全市公安机关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为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办理自理口粮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1986—1988年,按照国务院《建设征用条例》有关“生产队的土地已被征完又不具备迁队、并队条件的,可转为非农业人口或城镇户口”的规定,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经省政府批准,先后为9个县市区和煤矿、渔业公司等单位4.7万余人集中办理“农转非”手续。1988年“农转非”审批权限下放,各县市每年按非农业人口户总数一定比例自行研究审批。芝罘、福山和开发区报市公安局审批。对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在城镇购房定居的,准予落非农业人口。当年,从省内外迁入境内89847人,迁出79460人。
  1991年使用《农转非计划指标凭证》,使用范围为:招工顶替、科技干部家属、华侨投资建房亲属、特一等伤残军人及家属、对越防御作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劳改干部家属、检察院驻劳改单位干部家属、落实政策人员、市城镇职工居民家属等。1996年市公安局制定《户政工作文明管理、优质服务若干规定》,对军官家属“农转非”、退伍复员军人家庭户口变迁,随报随审批。对老、弱、病、残及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办理户口实行上门服务,符合政策、手续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1998年贯彻国务院《关于认真解决好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对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按照在常住登记地登记户口和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报出生落户。已随母办理登记落户要求随父落户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按照落户手续开具准迁证,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作为迁出予以迁移。2000—2002年,执行市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市区、县级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的城镇户籍管理政策进行调整,扩大城镇居民户口的范围,放宽落户条件。
  第七节 出入境及往来港澳台人员管理
  公民因私出境管理 1978年执行公安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放宽和改进归侨、侨眷出境审批的意见》,全区办理申请出境195人。1984年按照公安部《关于放宽因私出国审批条件的请示》的有关规定,对公民因私出国审批工作进行调整,全市办理申请出境418人,比1978年增加114%,比1983年增加65%。
  1985年10月,省公安厅授权烟台市为护照发放点,取消出入境回执规定。1986年,全市受理审批因私出国人员169名,前往14个国家,其中去日本、美国、朝鲜的占77%;探亲的占62.93%。1989年,市公安局规范审批工作,上报申请材料合格率、申请材料报批意见准确率和审批时限合法率提高。全市因私出国人员215人。
  1990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烟台市审批公民因私出境公开办理制度》,明确规定公民因私出境的审批权限、审批条件、受理工作程序以及工作纪律、违纪处理和监督措施。全市因私出国335人。1992年经市政府批准,公民因私出境审批时间由法定1个月缩短到20天。1993年放宽公民因私出境的受理范围,除以境外官方名义邀请的外,公民申请出境皆予以受理,并受理以亲属名义邀请的5人以上团组赴菲律宾、印尼探亲的申请。个体经营者出境洽谈业务,可以探亲名义申请办理出境手续。由非亲属担保出国自费留学人员,只要出具“入学通知书”和“经济担保书”,没有公证和认证也可受理。全市因私出国443人。1995年,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烟台市外派劳务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细则》,规定外派劳务人员申请出国培训、研修或应聘者,申请人在户口所在地公安局申请出国(境)时必须同时提供烟台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批件。全市因私出国1502人,是1987年的9.6倍。
  1997年1月1日起,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公民出国旅游证件申请、审批工作的通知》,全市各县市区公安局依法直接受理本地区公民出国旅游的申请,报市公安局审批。全市因私出国4049人。1999年全市办理公民因私出国手续7006人次,通报备案法定不准出境人员279名,依法堵截27名有严重经济、刑事问题人员出境,查处骗取假护照案件25起。
  2000—2002年,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开展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护照的收缴工作。2000年全市公民因私出国9422人次。2002年始,实施按需申领护照。全市公民因私出国15481人,是1995年的10.3倍。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1978—1983年,依据《外国人入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结合有关规定进行管理。1984年4月,烟台市公安局根据来烟台进行技术指导、洽谈贸易、业务考察、游览观光的外国人日渐增多的实际情况,设立港口分局,经公安部授权直接办理烟台、威海、龙口港等口岸外国人入出境签证和过境证。10月,市公安局外事处成立后,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外国人旅行签证随到随办。
  1985年2月15日,烟台市列为甲类开放城市,除外国人前往长岛县仍需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外,不再办理旅行手续。2月26日,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全市列为甲类开放地区后的工作安排意见》,市公安局在北马路27号设外国人签证处,承担来烟台的外国人、外籍人、国际海员入境、出境、居留、旅行等签证业务。1989年经省公安厅授权,栖霞、龙口、莱州、莱阳等市县公安局承办审批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及其延期加签工作。
  1991年,针对“三资”企业外方人员逐年增多和外商因联系业务需临时决定出入境的次数及频率增加的情况,市公安局对各类签证的签发对象及需转交的证明材料、受理口岸签证的有关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1994年8月27日,烟台至韩国釜山客货班轮航线开通,年内签证330余件。1995年8月和12月,烟台至韩国汉城、烟台至澳门班机试飞成功,口岸签证1883件,古签证总数的93.8%。1997年,全市有韩资企业130余家,办事机构34处,有韩国留学生115名,每年临时来烟台韩国人7000余人次。
  1998年,实现口岸签证联网,实行出境卡和海空口岸签证计算机操作。1999年,全市公安机关开展打击非法居留、非法入境、非法就业专项治理活动,查处“三非”案件77起,依法遣送境外人员13批24名。全市口岸办理各类签证、证件5222件,并堵截遣返2人。
  2002年,全市空、海港7条国际航线,每周航班21次,年内办理口岸签证2336件。外国人临时入境34650人次,其中旅游5470人次,商务22222人次,访问3385人次,公务2402人次。
  公民因私往来港、澳地区管理 1978年6月始,烟台境内执行公安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放宽和改进归侨、侨眷出境审批的意见》。1984年执行公安部党组《关于放宽因私出国审批条件的请示》,减少审批环节,各县市区公民往来港澳的,由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报市局审核;芝罘、福山两区公民往来港澳的,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1986年,根据中国旅行总社、公安部《关于组织赴港澳探亲旅行团的实施办法》,全市公安机关配合烟台市中国旅行社做好组织归侨、侨眷和港澳台眷属赴港澳探亲旅行团审批工作。境内公民因私赴港澳地区231人次,港澳同胞来境内2978人次。
  1990年,境内公民因私赴港澳地区202人次,港澳同胞来境内2798人次。1996年境内公民因私赴港澳地区270人次,港澳同胞来境内2342人次。1997年1月1日始,公民申请赴港澳定居实行电脑计分,按得分多少的顺序放行。公民申请赴港澳夫妻团聚的,取消结婚时间限制,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申请赴港澳定居的取消年龄限制。1998—1999年,开展往来港澳多次商务签注的受理、调查审核工作。1999年,全市受理公民因私赴港澳地区829人次,港澳同胞来境内4702人次,分别是1996年的3.1倍和2倍。
  2001—2002年,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对亲子关系存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请人进行亲子鉴定工作。2002年,全市受理公民因私赴港澳地区2491人次。
  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 1981年始,由台湾回大陆定居和探亲、旅游观光的台胞及其在大陆亲属到港、澳和国外会亲的人员逐渐增多。1982—1985年,接待来烟台的台湾同胞209人。1987年11月起,台湾放宽台湾居民到大陆探亲的限制,年内接待来烟台的台湾同胞320人。
  1988年11月,台湾有限制地允许大陆居民赴台探病、奔丧、处理有关事宜的有237人,其中23人赴台定居。1987—1991年,两岸交往呈现以下特点:1.数量逐年增多。1987年来烟台胞360人次,1988年3349人次,1989年2682人次,1991年6106人次;全市赴台探亲人员1989年为58人,1991年为110人。2.台胞来烟台进行旅游和经商、贸易的增加。人数由1989年占来烟台胞总数的8%上升到1991年的43%。3.多次来烟台的增多。1989年为483人,1991年增至1440人。4.来烟台胞的身份有变化。台湾当局现职党、政、军、警人员以及上层人物、知识分子逐渐增多。
  1987—1991年,全市滞留不归台胞203人,公安机关劝返88人。居住在涉外宾馆的台胞户口申报率100%,散居在城乡的户口申报率达90%以上。
  1992年5月,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规定,全市公安机关对常住台胞颁发暂住证。自5月1日起,台湾居民乘台湾渔货轮来烟台探亲旅行的,不再由边防部门办理台湾同胞旅行证,改由市公安局和龙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其办理一次入出境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大陆居民前往台湾途经香港,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年内接待来烟台的台胞6391人次。1993年改变签证办法,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停留延期签注权限下放到各地办理,投资办厂的台胞办理延期签注。公民因私或因公申请去台湾地区由县市区公安局受理(芝罘区的公民直接到市公安局申请),报市局审批。年内接待来烟台的台胞6331人次,全市赴台湾65人次。1995—1999年,全市因私赴台1589人次,接待来烟台的台胞15699人次。
  2000年10月始,根据公安部等部门规定,来烟台定居的台湾居民,由台湾居民拟定居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报市公安局审核,由省公安厅审批,将批准定居情况通报当地台办。2002年全市因私赴台457人次,是1995年的2.4倍。
  境外人员居留管理 1978年始,来烟台的境外人员(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胞)逐年增多。1980年,在留宿境外人的宾馆、招待所普遍建立外国(境)人户口管理小组或户口管理员,负责有关境外人户口管理事宜。1984年对市区外国人户口管理小组和户口管理员进行全面整顿,在新开业的接待境外人的宾馆建立外管小组,全市建有境外人户口管理小组26个、户口管理员88名。年内临时来烟台境外人员15679名,户口申报率达98%。
  1985年临时来烟台境外人员11337人次。1986年全市对境外人开放的宾馆48个,建有户口管理小组的46个,户口管理员155人;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日报月查制度,户口申报率在98%以上。全市常住外国人12名,其中在合资企业任职4名、高校任教8名。1987年,年内临时来烟台境外人员27136人次,是1985年的2.4倍。
  1990年,开展争创“外管工作信得过单位”“优秀外管员”活动,对境外人员管理日趋规范化、制度化。年内,临时来烟台境外人员21121人次,常住境外人员273人。1991—1992年,全市先后推广福山古现派出所加强散居在城乡居民家中境外人员户口管理,龙口市对三资企业常住华侨、港澳台同胞实行申办暂住证办法,芝罘、海阳实行三资企业刻制印章由外管科核准承办和福山成立“三资企业外方人员管理办公室”等经验。1992年,全市临时来烟台境外人员40378人次,常住人员653人。
  1993年始,改变居留期限最长签1年的做法,根据需要和本人意向,最长可签5年;来烟台洽谈业务及在三资企业任职的管理技术人员,多次回头签证可延长签发半年至1年。将外国人居留证和临时居留证的签发、签证延期和加签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的停留延期等权限,下放到县市区办理。全市推广蓬莱加强涉外留宿单位“四种人”(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胞)户口管理和芝罘、福山散居“四种人”户口管理及莱阳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经验。1994年烟台市开始对三资企业、外企常驻机构外国人和外国人购租房屋进行管理。年内临时来烟台境外人员32168人次,常住907人,分别是1990年的1.1倍和3.3倍。1997年临时来烟台境外人员38080人次,常住1063人。
  2000—2002年,全市公安系统开展金盾惠商、金盾护航活动;建立三资企业、境外常住机构、境外人员住宿普查和烟台外商协会、台商协会及三资企业联席会议制度。市公安局与三资企业、涉外留宿单位、复杂场所签订不容留“三非”(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境外人员保证书。2002年临时来烟台境外人员82310人次,常住人员1867人,分别比2000年增长20.4%和81.6%。
  查处涉外案件 1978年烟台地区公安局依据《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外国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限令出境、驱逐出境等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78—1985年共查处涉外案件85起。
  1986年全市处理涉外事件10起。198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全市查处涉外事件34起。1989年发生涉外事件16起70人,其中非法入境2起25人,对非法入境的24名越南人和1名朝鲜人,全部遣送出境。
  1990年发生涉外事件19起36人,其中非法入境12人,非法居留和停留3起,违章旅行7起,其他3起4人。1994年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境外人员的非法活动,均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裁决查处。全市发生涉外事件63起,其中非法入境、居留、就业21起,违反住宿登记37起。1996年查处涉外案(事)件56起96人。1997年和1998年,涉外案(事)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分别为77起和96起。1999年,发生涉外事件126起,其中“三非”42起,违反住宿登记76起,其他8起。
  2000—2002年,全市公安机关组织开展打击境外人员“三非”专项治理活动,3年共查处涉外案件272起,其中依法遣送非法入境人员30名。
  第八节 交通管理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1950—1983年10月,境内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业务由地区交通局车辆监理所负责,地区公安局只委派一人协助管理。1983年10月,烟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成立,负责烟台市区的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各县市仍由交通局车辆监理所管理。同年,全市有机动车90917辆,驾驶员133908人。
  1984年9月1日,市区成立汽车驾驶员训练班,负责市区驾驶员的培训,取消以师带徒的训练方法。1985年组建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对驾驶员进行集中培训。1985年10月始,对申请学习驾驶技术的学员,要求必须到各县市区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接受培训。至1987年,全市共有培训学校46处。市交通警察支队汽训队全年办培训班11期,共培训学员1080名,考试合格率87%。
  1991年6月,交警支队在车管所院内启用全自动微机控制的机动车检测线。至2002年,全市共建设机动车检测线16条,配备流动检测车11台。
  1992年底,全市实现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管理微机化。1994年,全市启用换发“九二”式号牌,年内完成33万辆机动车号牌的换发。8月18日,新建的建筑面积4500余平方米的支队南郊驾驶员教考基地正式启用。全市有机动车335370辆,驾驶员276410人。
  1996年4月1日,市车管所驾驶员身体适应性检测站启用,对报考驾驶员进行适应性检测。取消实习驾驶证,驾驶证的第一年为实习期,驾驶证的有效期由4年延长至6年。1999年,烟台市交通安全教育学校成立,承担对违章、肇事以及换证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任务。2002年,市车管所将大型汽车及部分驾驶员身体检测业务委托各县市区办理。年底市车管所被省公安厅评为全省一等车管所。当年,全市有机动车93.3万辆,驾驶员107.4万人。交通设施管理 1978年,烟台市区设有交通指挥岗、亭及巡逻岗16处。1979年9月20日起,改革交通指挥灯信号,取消绿黄灯(左转弯)信号,以减少车辆在路口的积压。同年,地区交通队研制的定时自动信号机启用。
  1987年,市区安装更换各类交通标志113面,自制标志104面,施划标线373公里,并在交通流量大的西南河路口安装人行横道指示灯。1988年,增设路桩292个、3000米,增设交通标志52面,更新110面,施划交通标线1091公里。1990年,市区共施划标线1518公里,增设标志137面。1991年全市共增设减速障碍设施9409米,隔离护栏11公里。
  1997年,首次在市区安装设置大型指路、组合标志共60余面;对市区33条主次干道及345条支路(全市区支路共605条)的交通标志、标线、隔离设施等进行全面调整。设置安装363面警告和禁令标志;调整施划27条主次干道的交通标线;调整设置6条干线道路19978米铁制隔离护栏;在21条主干道上设置142处出租车招呼站牌和84处厂企班车停车点站牌。对17个路口进行合理渠化,其中6个主要路口设置1950米不锈钢人行隔离护栏;更新改造9个路口的交通指挥信号灯,增设多相位信号灯和人行横道灯。1998年,在市区设立11面大型和55面小型禁鸣标志及150余面其他各类交通标志;为400多处出租车、厂企班车及公共汽车停车位重新施划泊位标线。在城区施划200多公里交通标线;重新设置、调整2000多片隔离护栏。
  1999年,市区北马路、解放路施划摩托车专用道;市委大院门口花坛被拆除,设立多相位信号灯。市区海港路与北大西街交叉口新设信号灯,撤销朝阳街与北马路交叉口信号灯,市区信号灯控制路口共有23个。1999式《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开始实施,年内共增设大型指路标志15面、停车场标志72面,调整维修各种交通标志近200面;绘制交通标线施划图42张,施划600多公里交通标线。2000年7月,南大街新设14处港湾式公交站点。2001年,市区只楚路施划摩托车专用道;红旗路与机场路交叉口新设信号灯组,市区信号灯控制路口增至24个。年内共设置各类交通标志66面,施划标线5万多米,渠化路口3个,对5个路口信号灯进行改造,更新信号灯46组;只楚路建成10处港湾式公交站点。2002年,全市共投入2400万元,施划交通标线1500多公里,新增交通标志424面、信号灯137组。其中芝罘区青年南路与新石南路交叉口、上夼西路与环山路交叉口新增设信号灯组,市区信号灯控制路口达到26个。
  交通秩序管理 1980年9月10日,烟台地区革委会规定简易机动车、拖拉机、畜力车白天禁止在市区通行;货运车辆早晨高峰时间禁止在市区通行。1981年9月25日,地区公安局规定自10月1日起,凡途经市区的各种货运车辆,一律通行轸大公路,禁止进入市区。1988年始,全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县、乡、村三级管理网络体系,推广完善定人员、定责任、定任务、包路段、工作实绩与经济利益挂钩的“三定一包一挂”责任制。每年有针对性地开展客运车辆专项治理、出租车专项治理、春运交通秩序专项整治、酒后无证驾车专项治理、交通安全百日竞赛等活动。
  1990—1992年,烟台市及各县市区政府相继成立整顿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开展交通秩序整治。1995年,全市实施“五个一”(一个大队、一个中队、一个车管所、一条路、一个岗亭)样板工程建设。市公安局在招远市召开“样板路”和“样板岗”建设现场会,推广招远交警大队城区秩序管理经验。
  1997年初,市公安局对芝罘区内出租车和起点或止点在芝罘区的小公共汽车发放准行证、准行牌,共发放出租车准行牌证1580套,小公共汽车准行牌证669套。1999年4月6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市区停止发放摩托车号牌的意见的通知》,停止发放芝罘区、莱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部区域和福山区、牟平区城区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号牌,停止市区以外的摩托车转籍到市区。6月29日,市公安局发布通告,规定自8月1日起,除悬挂芝罘区、莱山区、开发区及军、警号牌的摩托车外,悬挂其他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芝罘区中心区道路上通行。同年,市公安局在全市组织开展创建“文明交通样板街”活动,年底共有11条城区主干道通过验收。
  2000年,根据公安部的部署,全市城区实施“畅通工程”建设。至2002年,招远城区交通管理工作达到公安部县级城市二等管理水平,受到公安部通报表彰。龙口、海阳、蓬莱、莱州及烟台市区达到四等以上管理水平。
  公路管理 1987年始,在干线公路沿线的重点乡镇组建交警中队。1993年,基层中队增配交通、通讯工具,落实分段包干责任制,并采取“流动巡逻、以动制动、有违则纠、无违则巡”的工作方式。至2002年底,全市共组建乡镇交警中队31支。
  1996年,在部分县市进行公路巡逻民警队的建设试点工作。至2002年底,全市组建专职公路巡逻民警队9支。
  1999年始,市公安局在全市所有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中开展创建“平安大道”活动。2002年,开展平安大道警务工作站建设和事故黑点的排查整治工作;建成莱阳、莱州、开发区3处平安大道警务工作站,对7处省级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整改。至年底,206国道、烟青一级路、同三高速公路达到省公安厅确定的“平安大道”标准。福山交警大队、莱州公路巡警一中队、龙口公路巡警二中队被评为全省创建“平安大道”先进单位。
  交通违章查处 1985年,全市查处违章事故1052起。1987年,查处违章事故510起。
  1988年8月1日,市交警支队对占路摊点和板房进行清理,加强城区机动车、行人遵守信号的管理。全年共查纠各类违章23万人次。各城区机动车、行人遵守信号率达94%,居全省前列。
  1991年4月1日,全市启用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的《交通管理暂扣凭证》,共纠正各类交通违章32万余起,吊扣驾驶证2142枚,治安拘留128人次,清理违章占道1202处,搬迁公路集市32处,清除占路打场晒粮42处,拆除违章建筑83处。
  1996年6月25日,在芝罘区(含烟台港、机场)试行由银行代收交通违章罚款制度,后逐步推广到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1997年3月10日,启用新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7月16日,在行政处罚中开始使用《告知笔录》。9月13日,在全市范围内(不包括芝罘区)实行由农业银行代收交通违章罚款制度。
  2002年1月1日始,在全市营运客车驾驶员中实施违章记分管理。3月1日起,对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驾驶军用车辆的人员(简称军车驾驶员),违章者实施抄告制度。4月1日起,对全市所有驾驶员实施交通违章记分管理。市交警支队研究开发《交通违章信息处理系统》,在全市17个大队联网启用。全年全市共查纠各类交通违章60万余起,暂扣机动车5万余辆,滞留驾驶证9.1万枚,吊扣驾驶证8100本,记分67万分,治安拘留97人。
  交通事故处理 1973—1987年,境内交通事故处理由各县市交通监理站(所)负责,按规定上报。1987年9月1日,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成立,交通事故处理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1995年,全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继成立“122”电话交通事故报警服务台。1998年2月,莱州交警大队推出公开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做法。当年5月23日、次年12月13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两次对此作报道。1998年6月,龙口法院成立交通事故案件审理合议庭。
  2002年2月,在全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推行现场勘查、案件审定、赔偿调解“三权分离”制度。当年,全市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289起,破获242起,破案率达83.74%。
  高速公路管理 1994年11月,烟威高速公路建成通车,烟台管辖52.6公里。市交警支队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其委托给牟平交警大队管理。1998年,绕城高速公路通车,市交警支队抽调10名巡逻民警、3名事故处理民警、2部巡逻警车,组建第三交警大队高速公路中队。2001年7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成立,有正式民警29人,巡逻警车7辆、清障车1辆,管辖同三高速公路0~29公里和绕城高速公路全线。同三高速公路29~88公里、88~100公里分别由栖霞交警大队、莱阳交警大队管理。
  2001年,高速公路大队二中队被省总队评为全省巡逻执勤先进中队。2002年12月,在参加全省高速公路民警业务技能比武比赛中,取得团体总分第三名;单项比赛中取得擒敌拳第一名,现场勘察暨牌证识别第二名,队列、指挥手势第二名。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979年,地区交通队成立由6名干警组成的宣传班,到厂矿企业、农村、学校宣讲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交通安全常识;对驾驶员进行遵章守纪和安全常识教育。1987年,市交警支队成立交通安全宣传科。1989年10月1日,市交警支队创办《交通安全报》(1998年更名为《烟台公安报》),第三版为交通安全专版,至1998年发行约2520多万份。1997年2月,在烟台电视台开办“金盾之光”专栏,至2002年播出55期。1997年12月,市交警支队与烟台经济文艺台联合开办《801伴你行》栏目,每天早7—8时播出。2001年12月,市驾驶员协会创办《驾驶员之友》报,每年发放298万份。2002年1月1日,市交警支队与烟台市广播电台联合成立烟台交通文艺广播电台,每天播出18个小时。
  驾驶员教育 1998年烟台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成立。至2002年,全市共有工作委员会9个,办事处8个,工作站109个,活动小组1777个,会员35.5万人。1999年烟台市交通安全教育学校成立,2002年对1918名违章、肇事记满12分驾驶员在该校进行教育培训。
  农民宣传教育 1997年始,全市开展交通安全村创建活动,各县市区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各乡镇中队、安全办公室深入村庄,建立交通安全活动室,利用宣传栏、标语口号、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对农民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至2002年,全市共建交通安全村2101个。招远东良村、海阳西哲阳村被评为全省优秀交通安全村。
  中小学生宣传教育 1985年始,全市各级交警部门开展护送城区小学生上下学活动,在中小学校开设交通安全课,定期举办中小学生作文竞赛、交通安全知识竞赛、交通安全夏令营等安全教育活动。1997年,市交警支队与市教委联合在全市小学三年级开设交通安全课,编印《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读本》。1999年在全市开展创建交通安全示范学校活动,至2002年全市建立交通安全示范学校316所。蓬莱市易三实验小学、招远市北关实验小学被评为省级交通安全示范学校。2000年4月举办“人民保险杯”全市中小学生作文竞赛活动,共征集作品2万余份,选出优秀作品100篇,编辑成册赠给全市中小学生。2000年在全市中小学生中推广小交警韵律操。2001年9月,在全市中小学生中发放交通安全卡16万多张。
  城镇居民宣传教育 1985年始,在城区开展交通安全进社区活动,建立社区交通安全委员会,设立交通安全宣传员,定期组织宣传活动。通过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栏、粉刷标语口号、悬挂宣传横幅、上门年审等形式,扩大居民受教育面。至2002年,全市共建成交通安全社区10个;龙口东莱街道南苑社区、福山富豪花园被评为省级交通安全社区。
  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1985年始,全市公安系统每年利用交通安全宣传周(月)、法制宣传日,通过设立咨询台、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横幅、举办宣传看板巡回展等形式进行集中宣传教育。1991年5月组织“交通安全保险杯”演讲竞赛活动,共组织演讲会200多场次,5000余人次登台演讲,10万多人次受到教育。8月,在全市出租车行业开展评选“红旗车”活动,179辆营运车被评为“红旗车”,其中国家级20辆,省级150辆。1999年4月开展“交通安全进万家”活动,共征集交通安全警示句2000余条。2001年11月开展“送戏下乡”活动,到11个县市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文艺演出。2002年,在全市开展“百日交通安全竞赛,争创先进单位和优秀驾驶员”活动,5个单位被评为省级先进单位,26名驾驶员被评为省级优秀驾驶员;37个单位被评为市级优秀单位,85名驾驶员被评为市级优秀驾驶员。
  第九节 边防管理
  维护沿海治安秩序 1978—1984年,公安部门在沿海成立联防队,聘任协警员,推行联户报警,维护沿海辖区社会治安秩序。1989年,依据公安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沿海港口治安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全市港(口)湾、码头和船舶集中停泊的部位,建立船舶治安管理站126个,招聘专职船管员对船舶实行集中看护管理。
  1990年8月,市边防支队对莱州市的三山岛港、芝罘区的烟台渔港等10大港口进行一个月的专项治安整治,共查破各类案件74起,查获盗窃团伙6个,处理违法犯罪嫌疑人98名。8月22日—25日,全国沿海边防管理座谈会在烟台市召开,市边防支队介绍加强船管站建设的经验。1991年全市成立若干支专职海上巡逻队,公开招聘海巡队员。11月,全省第二次海防工作会议推广烟台做法。1993年8月,在福建厦门市召开的全国海防管理工作座谈会议上,烟台市介绍加强沿海船舶治安管理站和海上治安巡逻队建设、全面强化海防管理的工作经验。同年,组织开展海上“船舶、网具治安大清查”“海上养殖区治安整顿”和“海上船舶证件集中大检查”等专项工作,整顿港口、停泊点63处。1994年烟台市海上保安服务公司成立,在12个沿海县市区设立分公司,对沿海船舶实行有偿保安服务。1995年,实施“科技管海”战略,在沿海一线设立雷达监控点,安装摄像监控系统,消除海上治安盲点,形成新的治安监控体系。1997年,在全省率先开通“海上110”电话报警服务系统。当年发案793起,破案655起,破案率82.6%。1999年,完成支队机关局域网、支队与大队广域网建设,自行研制开发《边境管理业务信息系统》和《雷达监控系统》,并分获省公安厅和公安部科技进步二、三等奖。
  2001年,全面推行警务制度改革,在全市沿海设置62个警务责任区,开展打黑除恶、缉枪治爆、追逃等专项整治行动。研发的“基层边防海上110指挥辅助决策系统”“基层边防勤务综合管理系统”,均获省公安厅科技进步三等奖。2002年,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边防派出所建设的通知》要求,全市有6个边防派出所被定为一级、二级派出所。当年发案780起,查处633件,查处率81.15%。
  船舶、渔船民管理 1980年,烟台边防辖区共有船舶8022艘,其中机动船3759艘,非机动船4263只;渔船民20608人。市边防支队以“五反”(反偷渡、反走私、反贩毒、反内潜、反外逃)为重点,进行船舶、渔船民管理。
  1989年,全市共有船舶14507艘,其中国营297艘,集体5279艘,个人8931艘。机动船比1985年增加114%,非机动船减少8.4%,渔船民增加35.5%。市边防支队以方便生产、便利群众,又严格管理、保证安全为原则,分门别类建档立卡,做到一船一档、一人一卡;在全市沿海港口、港湾和停泊点成立128个船舶治安管理站;建立船舶停泊、出海、看护、检查等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1990年2月,市边防支队对所辖区渔船和网具进行治安普查;8月,对三山岛港、龙口港、蓬莱港、山后初家港、南长山连城港、凤城港、大辛家港、养马岛港、八角港和烟台渔港等10处港湾进行专项治安治理整顿。
  1991年,全市边防机关开展海上船舶、网具治安大检查、海上养殖区治安整顿和海上船舶证件集中大检查等专项治理,各边防派出所对沿海干部、群众、渔船民进行安全教育。1994年,先后开展船舶证件普查、打击“三无”(无船舶证书、无船名号、无船籍港)船舶等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共取缔“三无”船舶509只。2000年3月—5月,集中开展以“人、船、物、证”为主要内容的检查整顿活动,共纠正违章船435艘,取缔“三无”船35只。2002年,市边防支队主动协调友邻边防单位,将异地作业船舶纳入本地管理。对买卖、租借、转让等船只,实行互通制度。全市共检查各类船舶38754艘次,其中违规船舶602艘、违规人员859人。
  反偷渡 80年代,境内出现的偷渡活动主要是带有政治目的的零星人员潜入潜出。各边防派出所与船主和单位共同签订安全管理合同书,落实各种安全防范措施,开展反偷渡斗争。1989年4月,市边防支队开展查堵活动,共检查船只135504艘、外来人员143760人次,检查飞机162班次、乘客17281人次,审查嫌疑人员和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547人。
  1995年3月—10月,市边防支队破获偷渡案件8起,抓获偷渡人员265人。其中农民占95%以上,大都是韩国人参与组织并充当“蛇头”。1999年,针对东北三省朝鲜族人利用大连至烟台的海上通道进行偷渡活动的情况,市边防支队适时与大连海运公安局建立协作关系。年内,利用海运乘警提供的信息线索破获偷渡案件4起,抓获偷渡人员23人。
  2000年,烟台边防支队与大连边防支队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先后抓获偷渡人员39名。2001年,重点打击“蛇头”。8月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市边防支队移送的“3·1”特大偷渡案进行公开宣判,“蛇头”及骨干分子6人分别被判处3—15年有期徒刑。
  2002年4月1日至7月底,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反偷渡联合行动。4月15日,市边防支队破获一起集装箱偷渡案,抓获“蛇头”2人。6月24日,破获一起重大偷渡案,抓获涉案人员21人,其中韩国籍“蛇头”2人,东北朝鲜族“蛇头”2人。年内,共破获偷渡案件19起,抓获偷渡人员150名,其中“蛇头”58人。
  打击走私、贩毒 1991年,在招远、龙口、蓬莱、芝罘等县市区侦破6起海上走私案件,抓获走私、贩私分子79人,查获走私香烟2111箱,走私鱼货40吨,价值523万元。1992年,查获海上走私香烟案7起,抓获走私分子21人,缴获赃款及走私香烟折合人民币187万元。1993年,查获海上走私香烟案36起,缴获赃款及走私香烟折合人民币1.1亿元。其中,7月21日,市边防支队在福山水产养殖捕捞公司码头查获走私船—洪都拉斯籍“环球”号货轮,缴获各种香烟8300余箱。
  1994年,查获走私汽车配件、摩托车案件各1起。1995年7月8日,市边防支队破获烟台市某总公司在正常的货物进口中夹带走私案,查获美国高级专用空调机34套、大型高级玻璃花架5箱、保温设备210套等,价值300多万元人民币。
  1996年11月22日,市边防支队根据举报,查获走私香烟6012箱,总值800余万元。1997年3月,经过两个多月的侦查,破获一起特大贩毒案,抓获4名贩毒人员,缴获鸦片23350克。1998年10月28日,破获一起重大走私手机案,抓获走私分子3人,其中韩国人2名,缴获“三星”牌手机300套。2000年3月13日,市边防支队根据特情报告,在上海大众汽车龙口维修站查扣走私的各类进口旧轿车19辆,废旧进口汽车发动机60余台,抓获5名涉案人员。1990—2002年,烟台边防支队共查破走私案件48起,缴获涉案物品总值1.5亿余元;破获贩毒案件3起,抓获贩毒分子10人。
  第十节 消防管理
  消防设施建设 1978年,全区只有烟台市、莱阳县和黄县在城镇街道设有消防栓,配有消防车。1980年始,各县市把城镇公共消防水源设置纳入城镇规划,在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同时安装消防栓。至1984年底,全市有12个县市区安装公用消防栓261个,工企单位内部安装消防栓2496个,建消防水池576个,初步形成供水网。1987年,全市增设公用消防栓122个。
  1996年对全市城区消防基础设施进行全面规划,新增消防栓260个;芝罘区搬迁了挤占消防通道的海防营自由市场。1997年,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责任书》,同时建立消防指挥中心和消防培训中心,组建消防支队第一、三消防站、福山消防站等;购置1部芬兰产42米曲臂登高消防车,4部高低压泵消防车,新增市区消防栓426个。1998年,开发区第二消防站建成投入使用。市区新购高低压泵消防车5部,新增公共消防栓100个。10月,“119”电话消防调度指挥系统建成开通。2000年,市中心区新增消防栓210个,市区消防栓数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2001年,消防支队特勤消防站、第二消防站、惠安小型消防站、海港小区小型消防站、出口加工区小型消防站相继建成。2002年,全市有消防站6个,各种消防车辆64台,并配备了消防人员防护装备和切割锯、扩张器、生命探测仪等抢险救援器材。
  建筑工程防火审核 1980年,全区公安消防机关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对城镇街道重新进行规划,干、支线道路建设以适应消防车辆实施灭火任务为宜。对安全威胁较大的、设在城区的甲、乙类生产厂、库进行搬迁,并在城区增设公共消防栓209个。对建筑项目的布局、消防道路、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安全疏散、消防给水、通风采暖等方面进行防火审核。到1982年,共审核验收建筑工程项目444个,合格率达90%。1983年,设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工业与民用建筑(单元式住宅除外)时,均由建设单位在向城建部门申请建筑许可证的同时,将建筑图纸和说明资料送公安消防部门(农村公社送当地派出所)审核,由公安消防部门签发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1985年全市共审核项目241个。1986年招远、栖霞、牟平、掖县、莱阳等县市开展农村建审工作。1987年,全市共审核建筑项目417个。
  90年代,随着高层建筑增多,全市公安消防部门依据国家《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对高层建筑先由各县市区初审,报市公安局复审;对已建成的高层建筑,凡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进行改造。1990年审核全市报审的建筑项目200个。1992年推行建筑防火审核一条龙办公制度,审核项目361个,提出建审意见178条。1994年对市区142个工程定点审核,发放审核意见书67份,提出建审意见544条。对全市高层建筑工地检查7次,提出意见345条。
  2000年,市公安局印发《建筑工程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界定、明确市消防支队和各县市区消防大队的工程审核范围。在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中,坚持严把审核、施工检查和竣工验收三关,保证消防设施到位。
  防火宣传教育 1980年编印宣传材料5万份,召开火灾现场会28次,参加人员5928人。
  1984年,开展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方针为主题宣传月活动。1987年,开展《消防条例》宣传贯彻月活动。1990年共印发宣传材料10万余份,电台、报社、电视台发稿和录像宣传175次;举办各类学习班、训练班272期,培训骨干7198人;举行消防体育运动会46场次,参加竞赛的职工8363人。1993年,全市共印发宣传材料12万余份,举办各类学习培训班64期,参加培训3000余人。消防支队还与市艺术团协作编写排练“火之神”文艺节目,到各县市区演出28场次,12万人受到教育。
  1995年,公安消防部门共协助各单位举办消防运动会20次,智力竞赛36次,参加人数达35707人。1997年,为提高企业的自防自救能力,促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共举办13期不同类型消防安全培训班,1200名企业法人代表、防火负责人、保卫干部和特殊工种人员参加培训。投资30万元,制作了26块大型消防宣传牌,分别设置在市区的交通要道和繁华路段。
  1998年,举办消防培训班16期,培训人员达1157人。2000年,共举办各类培训班14期,1051名企业法人代表、防火负责人、保卫干部和特殊工种人员通过培训获得《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2001年5月,成立消防宣传教育基地。至2002年,共接待参观群众6500余人。2002年,利用烟台电视台、《烟台日报》等新闻媒体,播发《烟台市公安局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登记的公告》。
  防火安全管理 1978年始,消防部门组织管理人员在每年冬初、国庆节、春节、麦收、冬末期间进行全区性防火安全大检查。1982年,烟台地区行署先后三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消防重点单位管理措施,全区1390个县直以上工企单位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1983年,全市组织防火检查组232个、1493人,检查单位4083个,发现隐患4615处,整改4246处。1985年5月20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麦收防火安全工作的通告》,组织检查组737个,检查单位4750个,发现火灾隐患4209处,整改3728处。1986年,结合“五一”“十一”等节日和春冬、麦收等季节,共组织防火组826个,检查单位7500多个。
  1992年,开展机动车辆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专项治理活动,遏制机动车辆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1994年对大型商(店)场、宾馆、展览馆、博物馆、古建筑等公共场所及易燃易爆单位进行专项治理38次,检查治理企业869个,发现问题2682处,整改2385处;组织公共场所专项治理11次,检查单位268个,发现问题235条。1998年6月8日,市政府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在市中心区开展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活动的实施意见》。6月10日,市政府召开市中心区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动员大会,市公安局长与29个火灾隐患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签订《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状》,落实“三定一包”(定人员、定目标、定奖惩,包按时完成整改任务)责任制。2001年7月,全市公安、工商、文化、旅游等部门联合组成检查组,对公众聚集场所开展“拉网式”大检查,共检查单位3809个,签《责令当场整改通知书》578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117份,《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改正通知书》12份:补办各类审批手续201家,责令停产停业105家;整改火灾隐患2712处,取缔19家,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3家。2002年,市消防支队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大部分重特大火灾发生在夜间的特点,制定《烟台市公安消防支队夜间防火检查规定》,先后组织夜查40多次,整改了一批火灾隐患,该做法在全省得到推广。
  重点单位防火管理 1979年,全区公安消防部门将国家重点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引进的重要设备确定为防火重点,建立防火档案,制定灭火计划,落实安全预防措施,重点进行保卫。年内共制订灭火作战计划135份,建立防火档案128份。1980年,全区确定396个重点消防保卫单位,由县市局统一进行管理,做到组织领导落实,防火制度落实,宣传教育落实,安全措施落实,消防组织与器材设备落实。1983年,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消防安全十项标准,确定全市消防保卫重点单位404个,建立防火档案,落实管理责任,确定专职消防队员2.4万余人,兼职防火员1084人。1984年,全市370个消防重点单位落实消防责任制,1720个重点部位签订安全合同书。1985年,全市有1152个乡镇企业建立防火档案,占总数的41%;1667个重点部位签订安全合同书,占总数的55%。1986年全市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消防重点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的370个重点单位90%以上达到国务院“十项标准”。1988年,推行企业消防工作目标化管理。至1989年,全市实行消防目标化管理的重点单位864个,占总数的78%。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对达不到防火标准的旧建筑进行改造,共改造82处28387平方米。
  1990年,全市有916个县级以上企业和653个乡镇企业实行消防目标化管理,分别占企业总数的89%和54%。1991—1994年,对大型商店、商场、歌舞厅、展览馆、宾馆、博物馆、古建筑进行检查治理、整改。1997年,对高层建筑、公共场所等重点防火单位进行消防专项治理整顿,传唤违反消防规范的单位法人代表157人,对75个单位进行罚款,对68家火险隐患严重不及时整改的单位,依法责令其停工、停业整改。市政府、市公安局负责人与29个火灾隐患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签订《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状》。
  2000年,市公安消防部门对企业法人代表、防火负责人、保卫干部和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培训,举办培训班14期,1051人获得《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2001年,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专项治理,检查单位3809个,整改火灾隐患2712处,责令停产停业105家,取缔19家。2002年,贯彻执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登记制度。
  业务训练与扑救火灾 1979年,地区消防大队开展春季练兵、半年考核、冬季练兵,提高队伍的技术战术水平。全区共发生火灾266起,死10人,伤14人,经济损失38.6万元。与1978年相比,除经济损失上升39.4%外,起数下降20.8%,死亡人数下降58%,受伤人数下降59%。1980年,在省第三届消防体育运动会上取得团体总分第四名,消防车操作第三名的成绩。1983年全市发生火灾10起,死7人,伤4人,经济损失折款26.5万元,与1982年相比,除起数上升4.6%,死人、伤人和经济损失分别下降36.2%、75%、61%。1987年,全市发生火灾61起,直接经济损失折款27.8万元,死3人。1989年在增援青岛市黄岛油库特大火灾战斗中,消防干警英勇顽强,经受住了生与死、血与火的考验。武警消防局和省公安厅给烟台市消防支队增援黄岛灭火战斗队记集体三等功,2人荣立二等功,13人荣立三等功。全市第二次消防业务尖兵对抗赛中,有4项7人次打破省记录,6项15人次打破市记录,并在全省年度军事业务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全市共发生火灾55起,伤6人,经济损失103.3万元,火灾四项指标与1988年相比,起数下降20%,死人下降33%,伤人上升50%,经济损失上升25%。
  1990年,通过全市尖兵对抗赛和年终业务考核,有4项10人次创历史最好纪录。在全省举行的东片尖兵对抗赛中,有2项3人次打破省记录,取得第三名的好成绩。当年,扑救火灾213次,出动车辆753台次,参战干警4582人次,灭火成功率达100%。1992年,市支队直属一、二中队在扑救北岛水产集团冷库火灾、张裕葡萄酒厂药酒分厂及福山区百货大楼火灾战斗中,英勇善战,成功完成扑救任务,使国家几千万元的财产免遭损失,受到市公安局的通报表彰。1994年,全市消防部队成功扑救蓬莱“3·13”油船、外贸花生加工厂、蓬莱聚氨酯厂、牟平西桂宾馆、烟台市文化宫舞厅、九龙山宾馆等重大火灾。1996年,全市消防部队先后出动警力13.9万人次,出动车辆2153台次,扑救大小火灾653起,抢救遇险人员107人,抢救和保护了3000多万元的财产。有6人荣立三等功,22人受到支队嘉奖。2000年,全市消防部队共接警出动1228次,出车2395台次,出动警力12334人次,从火场中救出35人,保护财产价值5909万元。2001年,全市消防部队接警1086起,出动车辆2135台次,出动警力11878人次,抢救20人,保护建筑48056平方米,抢救保护价值9240万元财产。2002年,先后成功扑救烟台万华集团MDI装置、莱阳鲁花集团仓库等火灾,处置多起危险品泄漏事故。市政府专门印发表彰通报,对全市消防干警春节期间恪尽职守、及时处警给予高度评价。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1978年8月23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烟台分院及所辖各县检察院相继重建。10月1日,烟台分院及所辖各县院正式办公。12月,即墨县人民检察院划归青岛市检察院领导。1979年,烟台分院内部机构设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办公室。1980年4月2日,批准成立检察委员会。1982年2月,增设控告申诉检察科。
  1983年11月,烟台撤地设市,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烟台分院改称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原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和福山县人民检察院分别更名为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和福山区人民检察院。莱西县人民检察院划归青岛市检察院领导。1984年10月,业务科改称处,增设检察技术处、政治处、调查研究室,各县市区院由股改称科。1986年8月,增设经济侦查处。1987年9月,环翠区、荣成、乳山、文登县检察院划归威海市检察院领导。10月,设立纪律检查组。11月,中共烟台市委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政法委移交到烟台市人民检察院。1988年8月,设教育办公室;10月27日,设经济罪案举报中心。1990年2月6日,将经济检察处和经济侦查处分别更名为贪污贿赂检察处和贪污贿赂侦查处。2月16日,设立烟台市检察院税务检察室,派驻烟台市税务局。4月19日,组建市检察院派出机构——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6月1日,设立烟台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
  1991年3月8日设立监察室,与纪检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1993年5月27日,设立民事行政检察处。1994年6月2日,建立烟台市检察官培训中心,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为科级。11月,组建莱山区人民检察院。1995年8月18日,成立烟台市检察学会。
  1997年9月29日,市检察院内部机构设办公室、审查批捕处、审查起诉处、反贪污贿赂局(内设3个处:综合指导处、侦查一处、侦查二处)、法纪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教育训练处、行政装备处、政治处。10月22日,设烟台监狱检察室,为烟台市院的派出机构,科级。12月17日,撤销税务检察室。1998年4月29日,法纪检察处更名为渎职犯罪侦查局。1999年1月11日,增设警务处(对外称法警支队)。2000年10月23日,撤销烟台监狱检察室。烟台监狱的检察工作由莱阳市检察院负责。
  2001年12月30日,烟台市检察院机构改革后,内设办公室、政治部、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反贪污贿赂局(内设综合指导处、侦查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渎职侵权检察局、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职务犯罪预防处、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挂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警务处、行政装备处。
  2002年,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管辖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开发区、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蓬莱市、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长岛县共13个县市区的人民检察院。
  第二节 刑事检察
  审查批捕 1978年10月,烟台地区检察系统恢复行使审查批捕职权。1979年,主要打击反革命和杀人、强奸、盗窃惯犯以及其他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批捕256人,其中杀人犯23人,强奸犯98人,盗窃犯73人。1981—1983年上半年,批捕杀人犯、抢劫犯、放火犯、强奸犯、爆炸犯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占总批捕数的45.5%。
  从1983年8月至1984年7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开展“严打”第一战役。贯彻中央提出的“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重点指向七类犯罪分子。1983年批捕4999人,从8月10日至年底批捕4460人,是1979—1982年批捕人犯总数的1.2倍,是历史上批捕刑事犯罪最多的一年。从1984年8月至1986年1月开展“严打”第二战役,1984年批捕案犯比1983年下降66.55%;1985年,审查批捕1139人,其中属于重点打击对象510人,占44.8%。1986年2月至1987年1月,参加“严打”斗争第三战役和反破坏斗争,从重从快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分子,促进了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好转。1988年7月—8月,把团伙犯罪和流氓滋扰活动确定为打击重点,全市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331人,批捕268人。
  1994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1841件2890人,批捕1632件2569人;受理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177件203人,决定逮捕152件176人。1996年,批捕案件做到“四无”(无错捕、无漏捕、无捕后免诉和无赔偿案件),案件质量名列全省第一。1997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1839件2706人,经审查批捕1567件2379人。1999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1990件2954人,批捕1742件2490人。
  2000年,参加“打流窜”“追逃犯”“扫黄打非”“反走私”“打拐”“禁毒”等专项斗争,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3555人,批准逮捕3073人。审查决定逮捕贪污贿赂犯罪、侵权渎职犯罪嫌疑人111人。2001年4月始,重点“严打”有组织犯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害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批捕山东省检察院挂牌督办的犯罪嫌疑人徐某、宋某某等流氓恶势力团伙犯罪案2件32人。2002年共受理侦查机关提请逮捕2275件3367人,批捕2185件3258人。
  审查起诉 1978年10月始,基层检察院担负审查起诉工作。1980年3月,烟台分院直接审查起诉海阳县李某某、烟台市邵某某杀人案,开启烟台分院审查起诉工作。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601件699人,决定起诉505件577人,烟台分院审查起诉15件。1984年全市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1864件2511人,决定起诉1717件2218人。1988年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1259件,决定起诉1017件1397人,其中市检察院决定起诉54件74人。
  1992年全市共受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271件3324人,决定起诉1410件2020人。同年,莱州市孙某某不服管理在市场上公开杀死协税员彭某某,发案第三天检察机关就介入侦查,受案后2天即起诉,案发后第26天法院就对被告人孙某某作出判决。
  1996年12月起,审查起诉依据新的《刑事诉讼法》运行。1997年,全市共受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2483件3593人,决定起诉2263件3539人。
  2000年,市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尝试证据开示,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专家、学者在烟台召开专题座谈会,引起舆论界和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全市检察系统全面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通过业务考试、实绩考评等,全市竞争产生47名主诉检察官。2002年,全市共受理公安机关和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3872件5767人,决定起诉3464件5078人。
  出庭公诉 1978年10月,支持公诉只在个别县试行性开展。1979年,全区各县检察院相继开展审查起诉业务。当年,全区检察机关共出庭170次,发表公诉词64篇。1980年5月10日—14日,分别在海阳县和烟台市开庭审理的2起杀人案中出庭支持公诉,为烟台分院重建以来的最初尝试。1986年全市检察系统共出庭公诉990次。
  1992年市检察院提出公诉人队伍培养的第一个“三年计划”。1996年10月1日,市检察院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全市刑事案件庭审观摩活动。1997年,采取跟踪考察、重点抽查、观摩学习和公诉人评比等方法,提高公诉人适应庭审改革的能力。全市127名公诉人,有5人被评为省级优秀公诉人,25人被评为市级优秀公诉人。1998年,王滨和修俐俐在全省优秀公诉人评选中分获A、B组第一名;10月,市检察院推荐的3名女检察官在参加全国女检察官对抗论辩赛选拔中均取得优异成绩。1999年8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杀人、抢劫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厅在全国的三个示范庭之一,是全国审查起诉部门出庭公诉工作的范例。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全国部分省市检察院观摩烟台市检察院率先在全国首创的出庭公诉的“证据开示”。
  2001年,在全市尝试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简化审理。到2002年10月,采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130多件,案件的庭审时间平均缩短2.5个小时。为更好地适应庭审方式的变化,有5个基层检察院配备多媒体示证系统;在重大案件出庭公诉时运用多媒体示证的占23%。
  2002年8月,市检察院在芝罘区召开试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综合化现场会。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推广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的做法。同年,全市共有72人取得全省主诉检察官资格。
  侦查监督 1979年始,全区检察机关恢复侦查监督工作。1979—1985年,执行对犯罪分子区别对待、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中,不批捕1142人,退查311人,追捕95人。1988年防错捕24人,追捕漏犯12人,纠正侦查违法行为41次。1989年,追诉漏罪23件,追捕漏犯40人。
  1990年,不批捕87件170人,退回补充侦查29件29人,防错捕41人,追捕漏犯17人,免予起诉413件613人,不起诉13人。1992年,纠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违法43件次,追捕31人,追诉追免68人。1993年经审查,防错捕46人,追捕漏犯34人,发现漏罪11条,改变公安机关定性案件37起,不批捕70件168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43件65人。市检察院对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经济案件,不批捕16件19人。全市共免诉150件357人,不起诉9人,防错诉53件,追诉漏犯126人,追诉漏罪56条,建议撤案35件39人。1995年不批捕115件237人,退回补充侦查82件123人,防错捕54人,追捕漏犯54人,改变公安机关定性57起,发现漏罪18条。对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不批捕16件19人。全市防错诉77人,追(免)诉126人,建议公安机关撤案46件61人。纠正公安机关有罪不纠、以罚代刑人犯19人,自行立案查处9人。1997年,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批捕后改变强制措施、超期羁押和逮捕执行情况作为监督重点。全市检察系统共纠正公安机关改变强制措施2起,超期羁押13起,追捕21人,防错捕104人,改变定性40起,防错诉61件81人,追诉42人。通知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25起33人,通知立案25起33人。
  2000年,对“11·24”海难案件重特大案件做到提前介入,对案件的每一细节进行监督。共追捕29人,防错捕119人,纠正违法34次。2001年纠正公安机关超期羁押和违反办案期限案件18件18人,追捕79人,防错捕205人,纠正公安机关违法变更强制措施4件4人。共追诉102人,其中3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在立案监督的案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案件33件34人,其中10年以上3件3人。蓬莱市院监督立案的犯罪嫌疑人邢某涉嫌绑架、抢劫案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招远市院监督立案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强奸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2002年,市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和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重大疑难案件讨论、介入引导侦查等制度,把侦查监督工作延伸到侦查环节,加快办案节奏。全年召开联席会、座谈会20余次。
  审判监督 1980—1985年,全市检察系统依法提出抗诉共23人,其中法院改判8人,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意见25次。1986—1989年,提出抗诉11人,法院改判1人。1990—1996年,提出抗诉5人,法院改判3人。1997—2002年,全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50件,法院改判4件,发回重审3件,维持原判20件。
  第三节 贪污贿赂检察
  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1978年10月,境内检察院恢复经济检察业务,至1979年全区共立案侦查经济案13件,其中追究刑事责任2件。1979年至1980年3月,各县市检察院深入农村、厂矿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全区共调查34个单位,掌握一批案件线索。黄县检察院率先立案侦查城关公社西北隅大队修理组王某等9人合伙贪污0.8万余元一案,为全区检察机关经济检察机构建立后查办的第一起案件。期间,全区共受案175件,立案侦查49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36万元。1981年全区共受理案件224件,其中立案69件,查处万元以上贪污大案2起,挽回经济损失12.2万元。
  1982年,全区检察机关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打击经济犯罪的《紧急通知》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推广招远县检察院实行办案责任制的经验。全区共受案297件,立查154件,其中重大案件19件,涉案县级干部1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55万余元。烟台分院立案侦查了交通部烟台海难救捞局商务处副处长马某某接受港商贿赂案、烟台外贸食品公司车队采购员杨某某贪污受贿案等一批重大案件。杨某某贪污受贿6万余元,1983年4月27日被烟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这是烟台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查办的经济犯罪案件中第一起被判处死刑的案件。1983年8月—12月,大多数干警投入严打经济犯罪和破坏经济犯罪的斗争,全区共立案61件,占全年立案82件的74.4%。
  1985年,全市立案86件,其中大案18件,逮捕60人,挽回经济损失153.2万元。1986年市检察院组成经济案件指导、侦查、起诉工作班子,立案11起,其中大要案7起。8月,中共烟台市委召开全市检察系统打击经济犯罪庆功表彰大会。
  1988年10月,全市检察机关普遍设立举报中心,广辟案源,在两个多月时间里立案12起。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至10月底,全市共有78人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市检察院和市法院相继召开宽严兑现大会,对23名自首人员予以从宽处理,对拒不坦白罪行的从严惩处。
  1990年,全市先后在建筑、公路、矿山、外贸、海产养殖、运输等行业和单位挖出贪污、受贿犯罪团伙29个,立案150多起。1991年1月31日,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正式对外办公。8月根据市委主要领导关于到“老大难”后进单位深挖经济犯罪的指示精神,先后在运输、建材、粮油、水利等87个管理混乱、亏损严重、群众意见大的单位和系统挖出3人以上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团伙15个,查处“窜案”“群案”202件。1993年,全年立查282件,其中大要案166件,挽回经济损失共1994.89万元。
  1995年,全市共立查584件,其中贪污贿赂案314件,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4142万元。1996年全市检察机关清理一批积案,并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试办20多起经济犯罪案件。199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烟台中心支行报案称,原市人民银行芝罘区管理处有人在1996年1月31日盗取银行电子联行资金1.33亿元。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全力以赴,经过半年多的艰苦奋战,逮捕涉嫌犯罪人员5名,查清涉案资金发生额3.43亿元,挽回经济损失3400多万元。
  1999年,市检察院从查办海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于某某重大贪污、受贿案中,挖出该市土地局等单位以地谋私的系列案件7件,扩大办案成果。2000年,芝罘区检察院推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加强组织指挥、协作联动,全年立案39件,其中大要案27件,列全市第一。2001年全市共抓获职务犯罪逃犯8人,督促投案自首4人,配合其他省市检察院抓获职务犯罪逃犯3人。
  2002年初,市检察院设立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先后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人才库、大要案线索库、大要案备案审查数据库。5月17日,山东省检察院在烟台召开全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建设现场会,推广烟台的经验。同年,全市共立查256件,其中贪污案126件,贿赂案72件,挪用公款案57件,其中大要案187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236.97万元。
  税务检察 1985年,福山区人民检察院查获一起重大偷税案。犯罪分子周某某等两人在与江西萍乡湘东新城供销公司销售兔毛中,一次偷税达12.5万元。这是全市检察机关查办的第一起偷税案。1987年5月25日,全市检察机关对涉税犯罪案件进行检察。1990年2月16日,市检察院税务检察室成立。1990年3月22日,招远县检察院立案查处全国首例被告人李某某抗缴个人收入调节税案,开创了法制史的先河。1988—1997年,全市共立查偷税案651件,抗税案71件,属于法人单位涉税犯罪案件157件。其中,犯罪数额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18件,100万元以上的12件。
  1994年,全市立查偷税抗税案件86件,其中法人偷税24件,把查办涉票犯罪案件作为重点,共立查14件,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12件,倒卖增值税发票案2件。市检察院查办的石某、刘某某、石某某虚开发票价税合计2.19亿元案,董某某虚开发票价税合计6219.86万元案;栖霞县检察院查办的王某某、刘某某合伙伪造、倒卖发票案等,在全市乃至全省产生重大影响。1995年,立查偷税抗税案件164件,其中法人偷税69件。
  1988—1997年,全市开展各种专项整治活动260多次,协助税务机关拔掉长期拖欠、拒交税款的“钉子户”“难缠户”6200多个,协税护税入库额达1.9亿多元。蓬莱市对屠宰业户、羊毛衫生产厂家、渔业户的整治,海阳市对海阳路、海河路、海政路三条主干路600多个商户的整治等,都取得明显成效。龙口市检察院查办的孙某某和吕某某逃避追缴欠税案,取得查办一案、震慑一片的效果。
  1997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涉税犯罪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1997年11月,全市检察机关税务检察室全部撤销。
  预防职务犯罪 80年代中期,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打防并举”方针,深入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分子斗争。1991年,共召开新闻发布会7次,深入到89个重点单位和系统宣传发动。海阳、龙口、招远检察院分别在一些亏损企业挖出一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
  1992年,市县两级检察院组织检察干警选择发案多的重点行业、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开展法律咨询947次,就案讲法141场,建立业务工作联系点56个。
  1998年,莱阳、海阳、招远、龙口市建立由市委领导挂帅、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同年,全市共结合办案进行个案预防87起,提出检察建议228条,被采纳160条,法制宣讲87场次,受教育人数达11万人次;组织协作预防网络78个,收到明显成效。
  2000年,与银行、保险、税务、建委等系统建立上下联动的两级协作预防网络,积极开展各种预防活动。市检察院先后召开海阳徐家店现场会和个案预防经验交流会;牵头组织有关协作网络单位到烟台监狱让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到市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地税局等单位上预防课。全市共开展个案预防173起,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320场次,受教育者达3万多人次;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173条,对12项重大工程实施同步预防。10月,举办《烟台市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图片展》。2001年,市检察院提出“以党委领导为龙头、以网络协作为形式、以警示教育为内容、以调查研究为先导、以个案预防为重点”的工作思路,共向78个单位提出检察建议112条,帮助发案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防范措施65条。在206国道改造等8个投资总额近亿元的国家大型重点工程建设中开展同步预防工作,参与政府采购中的招投标等经济活动,做到“经济合同”“廉政协议”一起签,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第四节 渎职与侵权检察
  1979年,区内法纪检察工作全面展开,具体受理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破坏选举等18类案件,重点查处“三类案件”(侵权、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1980年1月,全年立查案件47起,其中非法拘禁8起,刑讯逼供4起,诬告陷害13起。1984年5月,莱阳县检察院对莱阳县公安局侦查员陈某某、纪某某等9人,在审查于某某一案时,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立案侦查。起诉后,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0年,纪某某有期徒刑7年等。1985年立查案件18起,其中非法拘禁5起,重大责任事故7起。
  1991年,全市立查案件63起,其中非法拘禁14起,刑讯逼供4起,玩忽职守5起,重大责任事故34起。1995年,全市立查案件200起,其中非法拘禁39起,玩忽职守45起,重大责任事故87起,徇私舞弊8起。1997年,全市立查案件77起,其中非法拘禁18起,玩忽职守21起,重大责任事故19起,伪证陷害7起,徇私舞弊5起,其他7起。
  1998年,法纪检察改称渎职、侵权检察。同年,共受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80件,立查26件,其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14件14人,行政执法人员4件4人。
  1999年,全市共受理渎职、侵权案54件,立查20件,其中大案13件。2000年,烟台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等11个部门和单位建立案件联席会议制度,从违法违纪和信访案件中发现案件线索,及时打击滥用职权、执法不公的犯罪案件。全市立查案件20件,其中滥用职权4件,玩忽职守6件,徇私舞弊6件,侵犯公民权利4件。
  2001年,共查办涉及新领域或新罪名案件32件,共立查重特大案件42件,占立案总数的63.9%。其中,招远市检察院立查的招远市民政局原局长栾某某玩忽职守造成损失218万元、受贿6万元案;莱阳市检察院立查的莱阳劳动保险事业处主任闫某某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多万元案,都引起较大反响。
  2002年,全市立案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53件,其中滥用职权案20件,玩忽职守案16件,徇私舞弊案8件,非法拘禁案7件,其他2件。
  第五节 监所检察
  驻所、驻狱检察 1978年10月,烟台地区恢复监所检察工作。1981—1985年,依法敦促有关机关及时对在押人员逃跑、自杀、超期羁押等问题进行处理。1983年8月7日,山东省检察院在掖县召开监所检察现场会,总结推广烟台、掖县等开展监所检察的先进经验。1984年12月,莱阳县检察院组织驻劳改支队检察组,驻厂工作,履行检察职责。
  1986年始,建立健全监狱、看守所检察各类登记表、检察记录。1989年针对在押犯多、团伙犯多、重型犯多的特点,加强重大节日期间的安全检察,防止事故发生。市检察院与公安部门联合检察188次,提出建议413条,全市11处看守所和1处劳改队,没有发生重大事故。
  1990年与公安部门对在押犯进行联合检察180次,有475名人犯坦白余罪、检举揭发犯罪线索1230条,其中经济案件线索83条。经查证落实构成犯罪的86名,其中立查经济案件17起,共收缴赃款赃物折价50万元,起诉18名,免诉18名。全市共检察判决书、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3500余份,刑满释放通知书836份,纠正不符合留所服刑规定的3起4人。1991年,烟台市检察院3次派员深入基层,两次与公安、武警支队组成联合检察组对全市11处看守所进行联合大检察,共检察判决书、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8000余份,检察减刑、假释裁定682份。1993年,对收押、释放人犯的凭证和法律手续是否合法、齐全进行认真检查,共检查法律文书5533余份。全市检察系统建立羁押期限登记制度,实行市县两级分级检察责任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82条,提出检察建议87条。1994年全市共纠正超期羁押案件11起,法律手续不完备的9起,不符合收押条件的8起,应释放未释放的4起。共检察裁定减刑、假释和决定保外就医案件901起。1995—1996年,重点纠正超期羁押、虐待被监管人员等违法行为,开展安全检察和教育人犯活动。1997年,重点对在押的贪污贿赂罪犯和重大刑事犯罪嫌疑人的监管开展检察。市检察院制定《对在押经济犯罪嫌疑人监管检察十条规定》,有效防止内外串供、通风报信事件的发生。1998年,全市共督促看守所催办各类案件765起,纠正超期羁押169人,纠正法律手续不完备的37人,不符合收押条件的37人,应释放而不释放的23起,不及时交付执行的88起。
  2000年,重点清理历史上的超期羁押案件,第一次实现全市无超期羁押。2001年,制定《烟台市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二年规划》,全面展开监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2001—2002年,开展争创省级规范化检察室活动。全市派驻监管改造场所的检察室(长岛除外)全部达到二级标准,提前一年完成全省规范化检察室达标任务。
  监外执行检察 1978—1984年,在社会上执行刑事判决的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犯监外执行的人数较少,一般每年在500人左右。1983年全市共有监外罪犯498人,脱管失控99人。1985年监外罪犯704人,1993年2513人,1995年上升到3000人。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和“严打”整治斗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开展,帮教组织逐步建立,脱管失控等违法现象明显减少。1996—2002年,监外罪犯年均3000人左右,最多时达3300余人。2001年芝罘区检察院开发出《监所检察软件》并在全市推广,将监外犯罪的有关资料输入微机。
  办理控告申诉和又犯罪案件 1979年,烟台分院受理被监管人员张某某申诉案,经过复核,认为申诉有理,其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原侦查、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认识不一致,该申诉案经过3年的协调,1981年申诉人终于被无罪释放。
  1986—1992年,监所办案重点是打击组织反革命集团、伤害干警、报复杀人、组织暴狱、脱逃等重大犯罪案件。对“五种人”的检察,使其“墙外”安置、帮助教育,促进“墙内”思想改造。监所检察部门共办理各类案件47件,在押人员和监外罪犯又犯罪案件12件,控告申诉案件35件。
  1993年,共办理各类案件15起,其中在押人犯重新犯罪案件3起。1996年,共受理各类案件81件112人,审查起诉在押人员和监外罪犯又犯罪案件59件86人,法院全部作有罪判决。1998年,共受理各类案件47件61人,其中审查起诉在押犯罪嫌疑人和监外罪犯重新犯罪案件37件51人。1999年共审查起诉各类案件47起,起诉准确率达100%。
  2000年,共审查起诉各类案件51件;审查批捕4起5人;立案监督1起;追诉1起1人,办理自侦案件2起。2002年,全市监所检察部门共办理审查批捕案件19件25人;审查起诉案件42件71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16件,其中立案复查6件。
  第六节 民事行政检察
  1988年8月10日,烟台市检察院和芝罘区检察院开始民事审判活动监督工作试点,烟台市检察院参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庭审10余次。
  1993年5月27日,烟台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成立。9月,在办理牟某某不服牟平县法院执行裁定一案中,抓住已执行的标的物是否属于案外人所有这个关键,深入到6个乡镇调查取证,收集各种证据材料56份,以充分、确凿的证据推翻原裁定认定的事实。提起抗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定执行。同年,共受理不服法院已发生效力民事判决、裁定76件,立案审查6件,向法院提起抗诉1件,提出检察建议3件。
  1997年,坚持以办理抗诉案件为重心,狠抓办案效率、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全市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315件,立案审查190件,提请抗诉71件,建议提请抗诉24件,提出抗诉30件,提出检察建议18件,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8件;各县市区检察院共提请市院抗诉59件,决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30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市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再审结案18件,改判14件,改判率达77.78%。经山东省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结案3件,改判2件。
  1999年,全市检察系统推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创造条件试行主诉检察官制度。基层院提请抗诉案件的成案率达到73.2%,比1998年提高了16.7%。人民法院对抗诉的案件再审结案39件,改判和撤销原判28件,改判率为71.8%。
  2001年,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结案69件,其中改判52件(含调解12件),改判率为75.36%。
  2002年,各级检察院对法院正确的判决、裁定,从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稳定出发,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通过疏导、教育,共息诉78件,避免集体上访事件96起。全市有5个基层检察院成功办理14起抗诉案件,挽回经济损失659万元。
  第七节 控告申诉检察
  来信来访1981年,全区检察系统共有22人从事信访工作。受理来信来访4746件次,其中来信3335件,来访1411人次。检察长批阅来信1165件,接待来访264人次。1985年,安排专人处理来信。
  1989年,制定接访人员守则和来访人须知,与检察长接访制度一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年内各级检察长接访274人次,阅信2368件次。
  1993年,制定《烟台市检察院文明接待室评比标准》,全市90%以上的检察院设立专门接待室和举报电话。1997年3月,市检察院信访接待室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文明接待室”称号。1998年始,市检察院规定每月双周五为检察长接待日,检察长轮流接访。1999年两级检察长接访648天,接待群众1216人次。
  2002年8月15日—25日,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7起,处结15起。对已结案件进行重点排查,排查出企业濒临倒闭、职工有上访苗头的告急访案件2起,不服检察、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处理决定和不服法院刑事、民事裁判的申诉案件14件。
  控告举报 1981年,烟台地区检察系统通过信访提供控告举报案件线索310件,立案侦查53件,免予起诉14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2件。1982年始,对检举、揭发控告经济犯罪的案件,坚持先予接待、先予审查的原则,及时提供给经济检察部门。至1983年,共受理检举、揭发经济犯罪610件,向经济检察部门提供线索292件,其中追究刑事责任15起16人,作其他处理的102起105人。1984年配合“两打”斗争初查90起,向公安、法院提供案件线索446件,深挖犯罪分子16名,向其他业务部门提供案件线索637件。1988年10月,全市检察机关相继成立经济罪案举报站。至年底共受理各种举报案件641件次,其中立案12件,挽回经济损失10万余元。
  1990年,全市检察系统深入农村、厂矿企业挖出经济违法犯罪分子40人,共受理经济犯罪1370件,向其他部门提供经济犯罪线索767件。1995年推广莱阳市检察院筹集举报奖励基金的经验。全市共筹集资金52万元,年内奖励举报有功人员57人次,发放奖金5.4万元。烟台做法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肯定,并被确定为举报工作联系点。1996年全市共筹措举报奖励基金63万元,其中莱阳、海阳、招远突破10万元。共奖励举报有功人员85人次10.1万元。
  2000年受理举报线索1700余件,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检察院转来举报信900余件。2001年开展主题为“责任重于泰山,依法惩治渎职犯罪”宣传周活动,全市共受理举报线索2847件,其中受理首次举报线索2016件。2002年,全市开展“为预防职务犯罪、大家来参与”宣传活动,接待咨询5145人次,直接受理控告、举报案件257件。
  刑事申诉与赔偿 1987年,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精神,全市控申部门配备专职刑事申诉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检察机关所作的免诉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共查阅4100多份案卷,复查777件803人次,纠正18件19人。1988年8月,市检察院在龙口召开现场会议,推广龙口市检察院办理申诉案件的经验。
  1992年,把复查申诉案件作为完善检察机关“双重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内容。市检察院受理立案查处申诉案件20件,经查予以纠正和部分纠正10件。1999年,积极开展复查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全市共受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100起,立案复查19起,改变原决定的2起。
  2000年10月14日,烟台市检察院在莱阳市检察院组织首次刑事申诉案件听证会,对莱阳市姜某不服检察机关所作的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对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作了新的尝试。2001年,申诉赔偿案件数量明显增多,共受理110件,其中请求赔偿和起诉到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19件,请求返还财产的46件。全年立案70件,办结46件,维持35件,纠正11件,决定返还9件,金额64.89万元。2002年,市检察院对受理的可能形成上访的老户和积案,与各县市区检察院签订“专项清理责任状”。全年市检察院共办结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申诉案件4件,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7起,处结15起。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1966年12月,山东省烟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被“军事管制”。1973年1月恢复办公,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1980年刑事审判庭析为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增设经济审判庭。1981年11月7日,增设信访科。
  1983年11月,山东省烟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改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烟台中院),辖掖县、黄县、招远、蓬莱、栖霞、海阳、莱阳、牟平、长岛、文登、荣成、乳山县和威海市、芝罘区、福山区15个基层法院。1984年8月8日,烟台中院内设办公室、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执行庭、政治处、申诉庭、调查研究室,撤销信访科。1987年9月27日,威海市(环翠区)、荣成县、文登县、乳山县人民法院划归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988年,烟台中院撤销刑二庭、申诉庭,改设告诉申诉庭,增设行政审判庭、涉外案件审判庭、技术处。1989年设监察室,与中共烟台市纪委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纪律检查组合署办公。1990年设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审判庭。1991年设经济纠纷调解中心。1992年6月6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审判庭撤销,组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时为全国第一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1993年12月9日,行政执行庭更名为执行庭。1994年2月17日,经济审判庭、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分别更名为经济审判第一庭、经济审判第二庭。1997年10月,设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财务装备处。
  2001年12月,烟台中院内设办公室、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第三庭、第四庭,行政审判庭(挂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审判监督庭、研究室(挂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监察室、技术室、法警支队、政治部(内设组织人事处、教育培训处),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和行政装备管理处,共17个职能部门。
  2002年,烟台中院辖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蓬莱市、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和长岛县共13个县市区法院。
  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78年始,烟台两级法院按照刑事法律规定和党的有关政策进行刑事审判。至1979年,共受理刑事一审案件927件,审结998件(含旧存)。至1982年,共受理刑事一审案件3032件,审结4002件(含旧存)。1983年8月10日,全市法院与公、检、司部门协同作战开展“三年为期,三个战役”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以下简称“严打”)。到1986年8月,共受理刑事一审案件6582件,审结6517件,结案率为99%。1987—1992年,全市法院刑事审判贯彻党中央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抓紧从严”打击经济犯罪的方针,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9830件,审结9745件,结案率99.1%。1993—2002年,两级法院配合各级公安机关,继续开展“严打”斗争,共受理刑事一审案件31444件,审结31357件,结案率99.7%。
  1979年始,境内法院开始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冤假错案。1980—1997年,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9336件,审结10132件(含旧存)。其中,维持原判的占结案数的67.78%;改判2610件,占25.76%。在改判的案件中,加重刑罚的占改判人数的0.37%,减轻刑罚的占39.2%,免于刑事处分的占6.95%,宣判无罪的占48.67%。
  1978—1990年,全市法院刑事审判方式以庭审为基本形式,以巡回、就地审判为补充形式,同时根据“严打”斗争的需要,适时召开一些较大规模的公开宣判大会。1983—2002年,两级法院共召开公判大会1860场次,旁听群众1426万人次。1997年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的刑事审判方式,制定《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提纲》,使全市法院刑事审判按“控辩式”要求进行。2001年7月1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检察院、市司法局联合制定并实施《公诉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庭审暂行规定》,提高了刑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刑事案件审判 1983年8月10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程序的决定》进行刑事案件审判。受理一审刑事案件2979件,审结2902件,结案率97.4%。1983年8月至1986年8月,全市法院在已结案的6517件中,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5793件,对其首犯、主犯、惯犯、累犯及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严重的罪犯,依法从重判处。经过三年“严打”斗争,1986年4月—9月全市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比1983年8月至1984年1月下降72%,其中强奸、流氓、盗窃、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下降82.5%。
  1988年始,重点打击杀人、抢劫、强奸、故意伤害、重大盗窃、流氓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以及报复厂长、经理、企业家的犯罪分子。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261件,审结1259件,结案率99.8%。1991年,受理刑事案件1936件,审结1821件,结案率94.1%。1988—1992年,全市共受理危害社会治安的一审刑事案件8329件,审结8341件(含旧存)。
  1993—2002年,全市共受理杀人、强奸、抢劫、流氓、重大盗窃、贩毒、车匪路霸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重大刑事犯罪案14136件,审结14074件,结案率99.6%。
  经济犯罪案件审判 1982年始,全区法院开展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到1988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经济犯罪案件1104件,审结1099件,审结率为99.5%。
  1989年8月,全市法院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积极宣传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期限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到9月底,全市共有34人在期限内向法院投案自首。近1000名群众对一些经济犯罪进行检举和举报,使经济犯罪受案数量较1988年增加44起,其中贪污、受贿和投机倒把数分别增加10起、6起和2起。
  1994年,全市法院把依法严厉打击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严重经济犯罪作为工作重点。全年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414起,审结409起,是1982年以来的最高数,其中贪污犯罪受案数增长2倍,受贿犯罪数增长7倍。
  1998年全市法院共受理经济犯罪案397件,其中诈骗案74件,侵占案37件,为经济犯罪中收案数较高的两类犯罪。2000年受理虚报注册资本罪2件、票据诈骗罪6件;2001年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件、信用卡诈骗罪2件;2002年受理经济犯罪425件,其中贪污罪58件,合同诈骗罪10件。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78年始,境内法院按照国家民事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同年,受理民事一审案件1076件,结案930件,结案率为86.4%。1985年受理民事一审案件6229件,结案6169件,结案率99%,比1978年提高12.6个百分点。1986年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审判民事案件。全年收案6202件,结案6151件,结案率99.2%。1995年,收案18559件,结案18146件,分别比1990年增加1倍和96.3%。2000年收案28041件,结案29065件,分别比1995年增加51.1%和60.2%。2002年,收案34980件(含商事案件),结案35688件(含旧日存),结案率101.96%。
  婚姻案件审判 1978年始,境内法院的婚姻案件审判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受理的案件包括“文化大革命”期间积压和遗留的一些婚姻纠纷。198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婚姻案件开始增多,占同期民事案件的首位。1984年始,因草率结婚、以金钱物质作交易及第三者插足等引起的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全年受理婚姻案件2065件,占民事收案总数的36.7%。1990年,审理婚姻案件3774件,占民事收案总数的41.2%。1995年,审理6752件,比1990年增加78.9%。1999年审理9166件,比1995年增加35.8%。2000年始呈下降趋势。2002年审理7841件,比1999年减少1325件;占民事收案总数的29.6%。每年的收结案基本保持平衡。
  继承案件审判 1978年始,随着一系列政策的落实,公民的合法财产继承权逐步得到保护。1981年境内法院受理继承案315件,占民事收案总数的6.41%;1983年受理312件,占4.76%;1984年受理304件,占4.28%。1985年4月10日,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继承法》,使继承权得到明确、具体的法律保障。同年,全市受理继承案32件,占民事收案总数的5.2%。1987年受理308起,占4.54%。1988—2002年,年均受理继承案280件左右,占民事案件收案数的比例降至2002年的0.9%。每年的收结案基本平衡。损害赔偿案件审判 1980年,境内法院共受理损害赔偿案件450件。至1996年达到2368件,是1980年的5.3倍。2000年收案4660件,比1998年增长32.12%。2002年收案4917件,比2000年增长5.52%。1980—2002年受理的损害赔偿案件中,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数约占80%以上。
  债务案件审理烟台 1980年受理债务案40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1.21%。1981年始呈上升趋势,1985年受理619件,比1980年增长14.5倍。1990年受理2277件,是1985年的3.7倍。1999年受理12161件,为历年数量最多,占民事收案总数的39.34%,是1991年的6.6倍。2001年受理9306件,比1999年减少2855件。
  宅基地案件审判 1985年始,境内农村因建住房引发的宅基地案件时有发生。同年,招远县发生宅基地纠纷510起,占民事纠纷数的27.4%;掖县柞村乡宅基地纠纷占民事纠纷的比例,由1981年的8.5%上升到22%。1986年始,各基层法院对宅基地纠纷案采取就地开庭、就案讲法、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依法处理,使宅基地纠纷逐年减少、比重逐年降低。到1994年,全市法院仅收宅基地纠纷案25起,占民事收案数的0.2%。1996年收案23起,占0.1%。2002年收案14起,占0.06%。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 1993年始,境内出现劳动争议案件。至1994年,全市法院共受理3起。1995年后逐年增多。2000年受理441起,是1995年的27.6倍。2002年受理1598起,是2000年的3.6倍,结案1528起,结案率为95.6%。
  第四节 经济纠纷审判
  1979年12月,烟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设经济审判庭。1980年选择受理6起经济纠纷案件,调解结案4起。1981年1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各县市区法院开展经济审判工作,莱阳、掖县于1981年上半年建立经济审判庭;至年底,境内除栖霞、黄县、长岛法院外,其他县市区法院均建立经济审判庭。当年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51件,审结43件,结案标的额61万元。
  1982年6月—7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烟台市法院进行适用《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试点,总结经验在境内推广。境内共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347件,审结310件,结案标的额262万元,分别是1981年的6.8倍、7.2倍和4.3倍。1984年全市收案1208起,占全省经济纠纷案件收案数的五分之一,列全省各中院之首。
  1991年始,经济纠纷案件再度上升,当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8765件。1992年受理14012件,1996年达到23941件。1998年始,经济纠纷案件明显下降。2001年全市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8861件,比1996年下降63%。2002年受理17544件,结案17855件(含上年旧存),结案标的额31.4亿元。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审判 1983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472件,其中购销合同纠纷案316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简称工程合同)纠纷案10件,加工承揽合同(简称加工合同)纠纷案31件,借款合同纠纷案9件,分别占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简称类案)的67.2%、2.1%、6%、1.9%。1985年始,经济合同纠纷案呈逐年上升趋势。当年受理3094件,是1983年的6.6倍,其中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1221件,占类案的39.5%。全市法院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并通过开展法律咨询、建立法律服务联系点、实行经济司法联络员制度、开办企业厂长(经理)法律培训班等形式,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1990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经济合同纠纷案3451件,比1988年2084件增长64.3%,其中购销、借款、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分别增长46%、91%、209%。2000年,受理一审经济合同纠纷案9923件,是1990年的2.9倍;比1997年的20185件减少10261件。2002年,受理一审经济合同纠纷案17543件,其中购销、工程承包、加工、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分别占类案的27.9%、2.4%、0.4%、23.4%。
  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 1992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1起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案。1993年受理19起,其中商标侵权、非专利技术侵权、环保纠纷损害赔偿案件各1起,产品责任纠纷损害赔偿案件2起。1994年受理14起,其中专利侵权案件1起,环保纠纷损害赔偿案件2起,产品责任纠纷损害赔偿案件3起。1995、1996、1997年各受理1起。1998年受理12起,其中商标侵权案件2起,产品责任纠纷损害赔偿案件3起。1999年受理13起,其中专利侵权案件1起,产品责任纠纷损害赔偿案件4起。2001年受理20起,其中商标侵权案件2起,产品责任纠纷损害赔偿案件7起。
  企业破产案件审判 1987年始,全市法院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受理企业破产案件。1997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企业破产还债案件审理规程》,确保审判企业破产案件的效果。同年,市政府列入破产计划的12个企业破产案件全部审结,标的额29699万元,拟核销银行呆、坏账准备金13421万元。1987—2002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合同破产案件374起,占类案总数的0.18%。
  涉外经济(含民事)纠纷案件审判 1988年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涉外案件审判庭,专司涉外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到1993年,芝罘、牟平、蓬莱、龙口、招远、莱州、栖霞、莱阳等8处基层法院相继设立涉外案件审判庭。
  1987—1997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涉外经济纠纷案件1266起。1988—1997年10月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涉外民事和涉外经济纠纷案件299起。其中,涉港澳台案件53起(经济纠纷37起,民事纠纷16起),占17.7%;涉外(日本、韩国、美国等)案件54起(经济纠纷35起,民事19起),占18.1%;涉“三资”企业经济纠纷案件192起,占64.2%。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72起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中,购销合同纠纷48起,借款合同纠纷7起,企业承包租赁合同纠纷5起,外贸代理纠纷3起,其他案件9起;在受理的35起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案件中,房地产纠纷15起,婚姻纠纷8起,债务纠纷7起,继承纠纷2起,劳动报酬纠纷3起。1997年10月,根据上级法院的指示,烟台市法院系统停止受理涉外案件,审判庭撤销。
  第五节 行政审判
  1983年,全市法院开始受理有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到1990年,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8起,涉及公安、土地、工商、林业、环境保护、城市规划、食品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
  1990年10月1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市两级法院组织干警到土地、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和170个乡镇政府进行调查研究,扩大行政审判工作的影响。同时,利用新闻媒介、开展法律咨询、举办干部培训班、设立行政司法联络员等宣传《行政诉讼法》,消除公民和法人不敢“告官”、行政执法机关不愿当被告等疑虑。到7月底,全市法院依法审理一、二审行政案件90起,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讼行政案700件。
  1988—2002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4286起。其中,公安行政案件814起,占一审行政收案总数的18.99%;土地行政案件458起,占10.69%;城建行政案件510起,占11.90%,这三类案件占收案总数的41.58%。另外,工商行政案件75起,占1.75%;卫生行政案件54起,占1.26%;文化行政案件7起,占0.16%;林业行政案件33起,占0.77%;矿产行政案件41起,占0.96%;渔业行政案件31起,占0.72%;计划生育行政案件57起,占1.33%;物价行政案件11起,占0.26%;环保行政案件38起,占0.89%;交通运输行政案件143起,占3.34%;技术监督行政案件65起,占1.52%;民政行政案件34起,占0.79%;税务行政案件77起,占1.8%;邮电、统计、财政、审计、烟草专卖及其他行政案件1717起,占40.06%。
  1983—2002年,全市法院共审结各类一审行政案件4295起。其中,撤诉的1856起,占结案总数的43.21%;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632起,占14.71%;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389起(其中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14起),占9.06%;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49起,占1.14%;判决变更的14起,占0.33%;裁定驳回起诉的499起,占11.62%;移送的64起,占1.49%;终结的48起,占1.12%。
  第六节 审判监督
  1980年,烟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第二庭,专司刑事案件的申诉和复查工作。1984年设申诉庭,负责来信来访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申诉工作。1988年撤销刑二庭和申诉庭,组建告诉申诉庭,专司告诉申诉和来信来访工作。1997年11月撤销告诉申诉庭,设审判监督庭,负责审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再审案件。
  申诉案件处理 1980—2002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申诉案件14854起,审结15590起(含旧存),结案占收案总数的104.95%。
  刑事申诉 1980—2002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9547起,占申诉收案总数的64.27%;审结10343起(含旧存),占108.34%。在已结的刑事申诉案件中,维持原判的6970起,占结案数的67.39%;改判的2659起,占25.71%;撤诉、终止和其他处理的706起,占6.83%。在改判的2659起案件中,加重刑罚的占改判人数的0.6%,减轻刑罚的占48.21%,免于刑事处分的占8.49%,宣判无罪的占37.4%。
  民事申诉 1980—1997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民事申诉案件1754起,占申诉案件收案总数的14.66%;审结1767起(含旧存),占100.74%。其中,维持原判的1116起,占结案数的63.16%;改判的249起,占14.09%;撤诉、驳回、调解和其他处理的402起,占22.75%。1998—2002年,共受理民事申诉案件1686起,审结1669起,占收案数的98.99%。其中,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的520起,占结案数的31.16%;查报的69起,占4.13%;转处的819起,占49.07%;调解、撤诉等其他处理的218起,占13.06%。
  经济纠纷申诉 1993—1997年,全市法院共受理经济纠纷申诉案件827起,占申诉案件收案总数的6.91%;审结810起,占97.94%。其中,维持原判的521起,占结案数的64.32%;改判的96起,占11.85%;撤诉、发回、驳回、调解和其他处理的193起,占23.83%。1998—2002年,共受理经济纠纷申诉案件841起,审结830起,占收案数的98.69%。其中,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的175起,占结案数的21.08%;查报的19起,占2.29%;转处的587起,占70.72%。
  行政申诉 1980—1997年,全市法院共受理行政申诉案件47起,占申诉案件收案总数的0.39%;审结48起(含旧存),占102.13%。其中,维持原判的36起,占结案数的75%;改判的1起,占2.08%;发回重审的3起,占6.25%;撤诉的2起,占4.17%;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3起,占6.25%;其他处理的1起,占2.08%。1998—2002年,共受理行政申诉案件38起,审结38起,其中驳回申诉的35起,占结案数的92.11%。
  再审案件审理 1980—2002年,全市法院共审理再审案件8688起。其中,刑事再审改判案件2638起,占再审案件总数的30.4%;民事再审案件1706起,占19.6%,其中改判的94起,撤诉的237起,驳回的514起,调解的161起,其他处理的700起;经济再审案件930起,占10.7%,其中改判的455起,发回重审的42起,撤诉的117起,驳回的261起,调解的55起;行政再审案件18起,占0.2%,其中改判的7起,发回重审的5起,撤诉的3起;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3起。其他再审案件3396起,占39.1%。
  第七节 案件执行
  1984年,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组建行政执行庭。1993年更名为执行庭,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依当事人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1997年,全市法院采取执行会战、集中执行、突击执行等措施,实行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开庭执行等执行方式。同年收案15275件,结案12612件,标的额13.5亿元。
  1999年,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全市两级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执结案件数和结案标的额逐年上升,1999—2001年保持在全省地市级法院前列。
  2001年12月,市县两级法院均成立执行局,行使行政管理和司法监督双重职权。对抗拒、规避、阻挠执行的公民和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用足、用活、用好法律赋予的执行措施,通过查封、拘留等强制措施有效缓解“执行难”问题。2002年,全市法院收案25409件,结案26193件(含旧存),结案率为103.1%。
  第八节 派出法庭
  1985年,全市法院派出在基层的法庭109处。1986年增加到143处。到1987年底,全市法院共设立基层法庭201处,基本形成1个乡镇(街道)设1处人民法庭。1998年为集中审判力量,提高办案质量,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3~5处乡镇设一个法庭的模式对基层法庭进行合并,全市合并为57处。2002年,全市法院共设基层法庭50处。
  受理诉讼案件 1988—1997年,全市法庭共审结各类案件199007起,占同期全市法院民事、经济结案总数的72.34%。至2002年,在法庭所结案件中,调解结案的年均约占60%以上,最高年份达85%。
  宣传法律 各法庭通过广播讲座、宣传栏和编写发放《法律顾问》宣传手册等形式,宣传国家法律、政策,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1985—2002年,全市法庭在乡村宣传法律政策年均200余场次,受教育群众达1000余万人次。
  基层调解指导 各法庭主动协助、配合基层司法行政等部门,指导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建设。1989—1991年,牟平县高陵镇共发生各类民间纠纷900多件,法庭及时对司法助理和调解组织进行业务指导,96%的纠纷得以调解解决,形成诉讼的仅占纠纷总数的4%。2002年9月28日,海阳市留格庄人民法庭获“全国法院系统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烟台市司法局
  1979年10月24日,烟台地区行政公署成立司法处。1980年12月19日,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组建区司法局和所属县市司法局。各县市设立法律顾问处、公证处,负责办理法律咨询、刑事辩护、民事经济代理及国内外公证等法律服务业务。到1980年12月31日,全地区17个司法局、16个法律顾问处、16个公证处组建工作基本完成。1981年11月7日,烟台地区司法局设法院工作科、宣传教育科、律师科、公证科、办公室。
  1983年11月1日,烟台地区司法局改称烟台市司法局。1984年2月,组建烟台市莱阳劳改支队,内设13个科处室,4个管教大队,5月1日正式接收犯人。1984年4月23日,组建烟台市法律顾问处和烟台市公证处。1984年8月,市司法局内部机构设办公室、政工科、宣传教育科、基层调解管理科、律师管理科、公证管理科和劳改劳教管理科。1986年6月27日,增设研究室,撤销劳改劳教管理科。1989年3月14日,重设劳改工作管理科。1994年5月,烟台市莱阳劳改支队更名为山东省烟台监狱。1996年10月12日,烟台市司法局内设办公室(挂财务审计科牌子)、监狱工作管理科、法学教育科、法制宣传科、律师管理科、公证管理科、基层工作科、研究室、政治处(挂警务处牌子)。1997年7月16日,成立烟台市法律援助中心,编制8人。1999年3月26日,成立烟台市法律人才培训中心,编制4人。
  2001年2月1日,烟台市司法局内设8个职能科室:办公室、法制宣传科、律师公证管理科、基层工作科、法规教育科、监狱工作科、装备科(挂财务审计科牌子)、政治处(挂警务处牌子)。
  第二节 基层司法行政
  1978年始,全区农村人民公社和城市街道配备司法助理员,指导检查民间调解工作。到1981年底,全区配有专职司法助理员268人。
  1989年8月31日,根据省司法厅的指示精神,开始组建乡镇司法所。到1990年,全市197处乡镇全部建起司法所,列乡镇编制,一般3人以上。1991年4月26日—27日,市委政法委和市司法局在莱阳市召开全市标准司法所建设现场观摩会,会后司法部转发烟台标准司法所建设的经验。到1991年底,全市乡镇司法所达到标准要求的173处,达标率87.8%。
  2000年5月,全市开始建立乡镇司法调解中心。6月8日,市委、市政府召开现场会加以推进。会后各县市区乡镇调解中心相继建立,内设接待室、调解庭、安置帮教办公室、“148”电话值班室、档案资料室等;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设施和交通通讯工具,同时建立定期例会、重大疑难案件会诊等制度。2000—2002年,乡镇司法调解中心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19200多起,调处成功率96.3%。
  人民调解 1980年,全区各县市相继建立司法局,接管原由各级人民法院管理的调解组织及调解工作。到年底,全区基层调解委员会(简称调委会)发展到11293个,调解人员5万多人,调解组织从乡村、城市居民区发展到厂矿企业。1982年1月,烟台地区司法局建立法院工作科,负责管理各县、市调解组织,指导调解工作。1983年,烟台地区司法局在蓬莱进行调解工作责任制试点,1984年在全市推广。1985年,全市在县属百人以上厂企建立调解组织1072个,占应建数的98.2%;调解民间纠纷30239件,调处成功率97.8%。
  1990年9月10日—15日,全国预防婚姻纠纷现场会在烟台召开,烟台市委、海阳县委、海阳县徐家店镇司法所、海阳县留格庄村调委会在会上介绍经验。同年,海阳县徐家店司法助理员范万义被人事部、司法部授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称号。1991年5月23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百村万户”民间纠纷调查的通知》,由市委政法委和司法局牵头,对全市部分村、企业1988—1990年间的民间纠纷状况进行调查。共调查105个村、22个企业,涉及村民39986户、146123人。对新形势下民间纠纷的特点、规律、原因进行深层次的探讨,并形成调研报告。司法部、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分别全文转发该调查报告。
  1992年初,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到年底全市85%的调委会达到规范化要求。司法部向全国推广烟台市基层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经验。1994年上半年,司法部分别在牟平区和招远市进行基层民调工作改革试点,推广牟平区把调解工作同以家庭法制、道德、文化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细胞工程”相结合,使调解工作社会化、科学化和招远市把调解工作同村民议事制度有机结合,引导群众参与议事、决策、管理的经验。当年,全市调解民间纠纷25674件,调处成功率92.6%。1999年初,全市13个县市区(包括开发区)均成立由党政领导挂帅,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纪检、信访、土管、工会、团委、妇联和政法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疏导、情况调度、信息快报、工作责任、纠纷监控五项工作制度。2002年底,全市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237个,调解人员30825人。其中,农村调委会6449个,城市居委会调委会309个,厂矿企业调委会1479个。全市调解民间纠纷19903件,调处成功率95%;防止民间纠纷转为刑事案109件331人,防止自杀14件42人。
  基层法律服务
  1984年7月,掖县朱由镇成立全省第一个法律服务站。到1985年5月底,全市96.6%的乡镇建立法律服务站。服务站由3~5人组成,司法助理员任站长,有偿提供法律服务。1993年7月26日,乡镇法律服务站改称法律服务所。1996年2月7日,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分开。1999年12月,莱州市夏邱法律服务所被司法部授予“文明法律服务所”,该镇司法助理员任泽湖被省政府记一等功,被司法部评为“全国十佳基层法律工作者”。2002年,全市共设基层法律服务所114个,有法律工作者555人,业务收费1300多万元。
  “12348”法律服务专线 1998年10月22日,市司法局开始在全市推行“148”电话专线建设。1999年6月,市司法局和县市区、乡镇全部开通“148”专线。2000年底,全市12个县市区“148”指挥中心和172个乡镇“148”专线全部达到省司法厅要求。
  2001年2月2日,县市区“148”协调指挥中心列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配备3~5人。2002年10月,“148”改为“12348”全国统一电话编码。到年底,全市共解答法律咨询6.25万人次,接待来访3.97万人次,出警服务9700多人次。
  第三节 法制宣传
  组织领导 1982—1990年,由市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各县市区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普法教育。1991年11月9日,市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改为烟台市全民普法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全市各级各单位建立健全普法和依法治理领导机构12760个,调整充实人员53233名,有三级宣讲队伍6.7万多人。
  1996年6月26日,烟台市全民普法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改为烟台市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9月16日,市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省属以上驻烟单位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由原来烟台市直接管理移交所在地管理。10月25日,烟台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烟台市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
  2001年5月24日,市委调整市全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8月8日,市委、市政府印发《烟台市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市委印发《关于依法治市第四个五年规划意见》。8月10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召开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会议,“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正式启动。
  法制宣传活动 1982年1月,全区开展以贯彻新颁《婚姻法》为主要内容的移风易俗宣传月活动。12月4日新《宪法》正式颁布,各县市成立由人大、宣传部、政法委及公、检、法、司、工、青、妇等部门组成的《宪法》宣传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栖霞县由县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宣传部长挂帅,组织20多人的《宪法》演讲报告团,深入农村宣传宪法,并培训宣讲员。同时,在全区开展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法制宣传活动,共揭发经济犯罪案件1532起,有130名经济犯罪分子投案自首。1985年全市青少年法制教育初步形成制度,7157所小学、1144所中学全部开设法制课。
  1983年8月,全区贯彻党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掀起法制宣传热潮。地区司法局编发“严打”宣传提纲等材料。群众向政法部门检举揭发犯罪线索1.57万条,扭送犯罪分子到公安机关420人,犯罪分子投案自首1833人。同年12月至1984年2月,全市开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宣传活动。1983年,烟台市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市司法局编印发放4000多册《涉外法规选编》。
  1985年,市普法办推行普法“五包五定六项制度”(乡干部包村、法制教员包上课、村普法领导小组成员包片、小组长兼辅导员包组、党员包联系户;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间、定内容、定奖惩;骨干培训制度、上课制度、考勤制度、补课制度、宣传制度、检查考试制度),向全市推广烟台胶木电器厂、毓璜顶街道把普法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的经验。1990年底,全市参加“一五”普法教育验收429万人,合格418万人,合格率97%。市普法办获全国“一五”普法先进集体称号。
  1992年,市普法办组织开展全民参与的《宪法》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大型活动,纪念《宪法》颁布10周年。全市编印辅导材料71万多册(份)。1994年1月,市普法办和各县市区普法办统一组织编印《市民常用法律法规选编》,发到全市170多万个家庭。各地采取家庭自学、家政学校培训、上门辅导、开展家庭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掀起群众学法用法的“法律进万家”活动热潮。该做法被全省六家新闻媒体报道。1994年4月,在中宣部、司法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联合举办的“全国百家法制城市擂台赛”上,烟台市获“优胜奖”,为全省唯一获奖城市。同年,市委、市政府领导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现场指导《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山东省减轻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学习和贯彻。1995年2月17日,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组织全市科以上干部普法考试的意见》,并在4月20日对全市科以上干部“二五”普法期间全民普及情况进行统一考试。“二五”(1991—1995年)期间,全市共举办各类法律法规培训班1.2万期,120多万人次参加学习。全市290多万人次接受面授教育,占普法对象的70%。1995年10月,长岛县获全国“二五”普法先进县称号。
  1998年,烟台市在全省率先将“领导干部普法考核证”由五年进入本人档案改为一年一进档,加大抓考核促学法的力度。“三五”(1996—2001年)期间,全市共发放普法教材50万册,辅导材料100多万份,培训各级普法骨干4万余人。全市420万普法对象,已有408万人学完规定的普法内容,占总数的97%。全市组织30多万人次参加股级以上干部普法考试,合格率达98%。
  根据中央和省、市委部署,市普法办先后于2001年4月14日—22日、5月13日—18日、12月14日—20日、2002年4月3日—9日,组织开展“严打”集中宣传周、缉枪治暴专项斗争法制宣传周、冬季“严打”法制宣传周、春季“严打”宣传周活动。2001年12月4日和2002年12月4日,分别组织开展“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和“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为主题的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共发放宣传材料19万多份,现场解答群众法律咨询1.26万多人次,有4600多名法律工作者参加宣传活动。
  依法治理 1987年9月15日,市委制定《关于依法治市的初步规划意见》,在全省地级市中率先实施依法治市。
  1992年全市推广牟平区依法理家经验,开展以“学法、守法、用法”“治家、管家、发家”“婚姻、道德、法律”为主题的法制教育活动,主要是修改和制定村规民约,建立村民家庭档案,开展“五好家庭”“文明户”“星级家庭”等各项评比活动。1997年8月初,市委、市政府在龙口市召开普法依法治理现场会,推广龙口“普治并举,规范管理,整体推进,重点突破,依法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的经验。
  2000年5月,市委在招远市召开现场会,全面推行“三制”经验,即普法依法治理单位领导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2002年4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学习推广龙口市“两书制”(农村“两委”班子与村民代表签订《村“两委”班子履行职责承诺书》,村民委员会与村民逐户签订《村民权利与义务约定书》)经验的通知。11月,市委、市政府召开学习推广“两书制”经验现场会。其经验得到司法部的肯定,并向全国推广。
  第四节 律师
  律师事务所 1980年7月至1981年2月,烟台地区先后建立16个法律顾问处(每县市各1个),相继对外开办律师业务。1984年9月1日,烟台市法律顾问处成立。到1985年,全市共有法律顾问处14个,实有专职律师76人,兼职律师96人。
  1991年8月,市司法局根据省司法厅和省编办《关于将“法律顾问处”改称“律师事务所”的通知》,将全市各法律顾问处改称律师事务所。1995年2月12日,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与省司法厅《实施细则》,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名称采用“烟台+字号+律师事务所”的形式组成。2000年9月,全市律师事务所统一改称为“山东省+字号+律师事务所”形式。到2002年,全市共有律师事务所60个,其中合作所43个,合伙所16个,个人发起所1个;执业律师645人,其中专职执业律师614人,兼职执业律师31人。
  律师管理 日常管理 1987年8月2日,市政府制定《烟台市关于聘请律师参加涉外经济活动暂行办法》,对聘请律师的范围、内容、方法、聘金等作出明确规定。11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公证工作的决议》。12月7日,市司法局印发《烟台市律师公开办事制度》,对律师的业务范围、条件、收费标准、工作纪律、处罚标准、监督措施公开登报,让广大市民监督。1997年3月,市司法局在全市律师事务所年检注册会议上提出“五统一”规定(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办公地点、统一照章纳税、统一管理制度)。1998年11月28日,市司法局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工商局五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加强法律服务工作管理,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规定》;2000年9月12日,又印发《关于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行为的规定》。
  资格考试 1981年5月,烟台地区司法局组织首次专职律师工作者的理论答卷考试,有23人成绩合格,经省司法厅批准,取得首批律师资格。1982、1984、1985年先后又有三批共38人取得律师资格。1986年9月27日—28日,全国举行首次统一律师资格考试,全市共有68人考试合格,被授予律师资格。2002年,司法部取消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3月底,市司法局组织首次全国司法考试,全市2021名考生中159名成绩合格。
  注册管理 市司法局每年根据省司法厅有关规定,分单位自查、县市区初查、市司法局检查、省司法厅验收四个阶段,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年检和注册。1998年烟台海通律师事务所、烟台正和律师事务所被省司法厅吊销执业许可证。1996—2002年,烟台共有110多人被缓予注册和不予注册。
  律师体制改革 1988年,市司法局先后制定《烟台市律师改革总体方案》《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律师事务所主任选举、律师聘任试行办法》《律师事务所自收自支经费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效益浮动工资试行办法》等文件,进行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改革试点。1989年1月26日,山东省首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烟台平和律师事务所成立。
  1992年初,市司法局成立律师改革领导小组,实施律师体制改革,积极发展合作制、合伙制等多种形式的律师体制。11月28日,市政府印发《烟台市律师改革方案》。年底,省司法厅推广烟台组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把好“五关”(组建论证关、人员审查关、章程拟定关、上报审批关、主任选举关)、进行“四帮”(帮助加强管理、建好规章、解决实际困难、搞好专业分工)的经验。
  2001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和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的实施意见》精神,全市29个国资所全部完成脱钩改制,组成新的合作所或合伙所。
  律师业务 1982年5月,蓬莱县法律顾问处的律师首先为蓬莱土产杂品公司、蓬莱酒厂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同年,芝罘区法律顾问处的律师为烟台海难救助打捞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至此,工矿企业开始聘请法律顾问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988年3月18日,烟台市市长俞正声与市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保升正式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李保升、牟传琳、邱锡欣三位律师被聘为烟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年内,全市13个县以上政府有12个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到2002年底,全市律师共为2016家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其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团(组)30家,企业法律顾问1125家,外商投资法律顾问133家,境外投资项目法律顾问8家,乡镇企业法律顾问383家,社团组织法律顾问87家,事业单位法律顾问160家,为公民个人担任法律顾问57家。
  1980年全市律师业务收费44元,1985年28.5万元,1996年730万元,2000年2338万元。2002年,全市律师共办理各类法律事务9.7万多件,业务收费3330多万元。
  第五节 公证
  1981年,烟台地区各县市相继建立公证处。1984年4月23日,烟台市公证处成立。2002年,全市有公证处14处。公证处内一般设国内公证、涉外公证和办公室。
  公证员 资格考试 1992年5月16日—17日,市司法局组织公证员参加首次全国公证员资格考试。1997年11月29日—30日,全市共有23人参加第三次全国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14人取得公证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2000年9月16日—17日,全市共有52人参加第四次全国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有7人取得公证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执照注册 1994年3月,烟台市根据省司法厅颁发的《山东省公证员工作执照注册管理暂行1980—2002年烟台市律师业务抽年表表27-4-3单位:件(次)办法》,开始办理公证员工作执照注册。2002年,全市共有注册公证员91名,其中一级公证员1名,二级公证员14名,三级公证员41名。
  业务培训 1981年始,市司法局每年组织全市公证员统一培训,并安排部分人员到部、省参加各类业务学习。1994年7月和8月,省公证员协会和烟台大学联合举办两期公证业务培训。1996年9月,培训50名公证处主任及业务骨干。2001年,开展岗位技能竞赛活动,评选出10名“全市公证业务标兵”。
  公证管理 公证改革 1996年始,牟平、长岛、开发区、莱阳4个公证处先后由行政机关转制为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2000年底,全市公证处6个为行政机关,8个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规范公证行为 1997年1月6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1999年市司法局在全市开展人民满意公证机关、公证员活动,各公证处普遍设立投诉举报箱,开通举报监督电话,实行挂牌服务。2000年,在市公证处进行主办公证员负责制试点。2001年10月,市司法局制定《烟台市公证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加快公证改革步伐,建立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公证服务制度。
  公证检查 1982年2月—3月,烟台地区司法局组织各县市公证处主任和公证员16人,对全区公证文书进行全面检查,共查阅卷宗材料1198件,其中符合要求的524件,基本符合要求的672件,内容不够真实、合法或没按程序办证的2件。1996年,全市各公证处在公证质量自查中共检查各类公证档案近1.6万件,其中合格卷1.4万件,基本合格卷1300件。1997年,全市各公证处共自查公证档案1.7万余件,其中合格卷近1.6万件,基本合格卷1100多件。1998年,省司法厅组织抽查烟台市公证处、龙口市公证处、福山区公证处的公证档案,全部合格。1999年,全市统一组织抽查涉外及涉港澳公证档案140个卷,基本达到要求。2001年6月,全市评选和推荐9份优秀公证卷宗,参加全省合同协议、现场监督和证据保全三类要素式公证书检查评比活动,获得4个一等奖、5个二等奖。2002年10月,市司法局再次组织公证卷宗大检查,合格率为96.6%。
  公证业务 1981年4月1日,全区各公证处开始受理国内公证业务。10月1日,烟台、福山、蓬莱、黄县、掖县、栖霞开始受理涉外公证业务。当年,全区受理经济公证18件,民事公证323件,涉外公证82件。1985年,受理经济公证100414件,民事公证6587件,涉外公证289件。1993年受理民事公证比1985年增长367.3%。涉外公证不断增加,2002年受理14473件,比1985年增加49倍。
  第六节 罪犯改造
  监管改造 1984年组建烟台市莱阳劳改支队。1984—2002年,罪犯刑满改好率保持在95%以上。1989年10月12日,省政府授予劳改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邱伦山“山东省劳动模范”称号,1990年被人事部、司法部授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称号。
  1994年,烟台市莱阳劳改支队更名为烟台监狱,狱政管理工作逐步规范,罪犯改造质量不断提高,烟台监狱1997年被司法部命名为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监狱长辛宝山1995年2月14日被授予“全国优秀监狱长”称号。
  1986—2002年,烟台监狱推行罪犯改造信息卡制度,共搜集重要犯情信息72条,及时发现罪犯违法违纪行为52起,有效防范罪犯企图盗窃、自杀、行凶等若干起重大监管事故发生。
  教育改造 1984年,莱阳劳改支队成立罪犯教育改造科,下设政治、文化、技术、心理矫治4个教研室,各教研室具体实施面向在押罪犯的各类教育。1986年,在全省率先开办罪犯育新学校,内设扫盲班、小学班、初中班。1985年7月创办《烟台育新报》。1994年烟台监狱被司法部授予“部级特殊学校”称号,记集体一等功。
  1996年,烟台监狱在全省率先开办狱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班,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特准在监狱内单设考场。同年,监狱配备先进的计算机系统和软件,对罪犯开展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1990年5月9日—10日,邀请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政治思想工作者张海迪向服刑罪犯作关于“理想、前途”的报告。1998年投资500多万元,建起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集亲情会见、就餐、住宿、电话为一体的亲情教育中心。同年,又与莱阳市技工学校联合办学,成立莱阳市技校第一分校。2000年,有713人次罪犯取得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688名罪犯技校毕业。
  2000年2月,监狱开播“狱内新闻”“亲情30分”栏目。至2002年底,完成罪犯心理测试5356人次,建立罪犯心理档案5356宗,心理咨询702人次,心理矫治163人次。
  劳动改造 1984年始,监狱相继开设机械加工、铸造、热处理、铆焊、电工、农副业、建筑业、维修业等培训班,定期会同莱阳市劳动部门对罪犯按技术进行考工定级。1985—2002年,共培训罪犯12318人次。
  1996年,监狱通过在罪犯中开展班组“星级”评比活动,将监管改造和生产经营管理有机结合,全面提升监狱企业整体素质。1998年,烟台监狱“星级”评比活动经验被省监狱管理局在全省推广。1999年,被省监狱管理局以“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推荐到司法部。2001年,按照监企适度分开需要,对罪犯劳动改造实行“定岗、定员、定额”改革,提高罪犯劳动力资源的使用效率。
  生活管理 1984年始,监狱靠“三自”(自养、自腌、自加工)生产改善罪犯的伙食。在确保罪犯吃熟、吃热、吃得卫生的基础上,逐步向吃饱、吃好、吃精、吃细方向发展。投入资金新建罪犯食堂,改变以往罪犯露天就餐的历史。及时发放被服,对家庭困难、长年不接见的罪犯实行特殊供应。1995年4月27日,美国驻华使馆人员来烟台监狱实地参观考察,消除了对中国监狱的偏见。1996年,在狱内设立罪犯购物中心,为罪犯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和食品。投资900余万元,新建罪犯宿舍楼和会见楼,建筑面积14980平方米,使98%以上的罪犯住上楼房。1997年,建立狱内医院,内设精神监护室、传染科、外科和内科4个病房,共有30个床位,8个医疗诊室,每年为罪犯普遍进行1次查体。
  第七节 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
  法律教育 1982年,烟台地区司法局开始对司法干部进行短期业务培训,到1984年培训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军队预审部门、政法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在职工作人员共2200多人次。1984年始,市司法局负责本系统干警的岗位培训和短期轮训。1999年,分10期对全市在编的司法行政干警进行新颁法律法规学习轮训。1996—2002年,对新调入的县市区司法局局长、副局长及司法助理员共65人进行岗位培训;对律师、公证员采取不同形式举办各类培训班52期,培训人员2300余人次。
  1988年,烟台市开始组织参加专业证书教育,2000年结束,共录取440名。1990年,开展法律专业自学考试助学工作,共报考1820人,毕业560人。1993—1995年,市司法局与有关学校开办律师大专班,报名136名。
  1994年,市司法局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律函授教育,到1997年共报名454人,录取197人。1995年,中华律师函授中心在烟台设立辅导站并开始招生,全市共报名2540人,毕业950名。1997年,经市政府批准,由龙口市司法局主办的龙口市司法保安职业中专学校招生,到2002年共招生932名。
  1999年7月,市司法局会同市委政法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在烟台市市直政法系统和龙口市、蓬莱市市直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中开展法律专业学历教育。2000年6月27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执法单位、司法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中开展法律专业学历教育的意见>的通知》。7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又印发《关于在全市执法单位、司法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中进行法律专业学历教育的实施办法》,规定了统一管理办法,对学历教育教学点的职责等作出规定。到2002年,全市共有1442人报名,录取1146人。
  法律援助 1997年7月16日,烟台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1998年12月26日正式挂牌办公。1998年福山区和栖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1999年,牟平、招远、莱阳、蓬莱、长岛、芝罘、龙口、莱州法律援助中心成立;2000年,莱山和海阳法律援助中心成立。2001年3月8日,举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大型宣传活动。2002年4月,市法律援助中心与市武警边防驻烟各部队成立烟台市边防部队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1999—2002年,全市共办理法律援助案3600多件,受援对象4.48万人。
  第五章 仲裁
  第一节 烟台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1996年8月8日,烟台仲裁委员会成立。1996年9月16日,烟台仲裁委员会一届一次会议召开。1998年6月30日,烟台仲裁委员会召开一届三次会议,增聘26名仲裁员。1999年11月15日,确定第二届烟台仲裁委员会成员16人。2000年10月16日,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2001年12月27日,将第二届烟台仲裁委员会成员调整为15人。2001年12月28日,烟台仲裁委员会二届二次会议召开。2002年9月6日,在三站批发市场设立烟台仲裁委员会三站办事处。至此,全市设立蓬莱、龙口、牟平、三站等4个办事处。
  1996年8月15日,设立烟台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为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正处级事业单位。1996年8月21日,根据烟编〔1996〕35号《关于烟台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人员编制内设机构的批复》,仲裁委办公室事业编制20人,内设综合科、仲裁联络科、案件受理科、经济仲裁科、民事仲裁科。11月11日,增设涉外仲裁科。1997年12月20日,案件受理科、经济仲裁科、民事仲裁科、涉外仲裁科更名为仲裁一科、二科、三科、四科。2001年6月,编制增至25人。内设6个处:秘书处,仲裁一、二、三处,联络调研处,法律咨询处。
  第二节 仲裁宣传
  经常性宣传 1996年烟台仲裁委成立后,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介开展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经常性宣传工作。2000年发放明白纸5000多份,走访企业帮助、排查纠纷400多家,撰写调研文章6篇。2002年发表宣传稿件10篇,为全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举办5次仲裁法律知识讲座,联合司法和律师界召开3次仲裁工作座谈会。在《烟台日报》开辟“百姓与仲裁”专栏,以案说法帮助企业和群众防范合同风险,提高运用仲裁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集中宣传 1997—2002年,仲裁委先后为市直机关、市属企业单位、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和各县市区企业主要负责人举办仲裁法律知识讲座10次。2000年在果蔬会上为中外客商提供仲裁法律服务40多人次。每年利用“3·15”维权日、“12·4”普法日和《仲裁法》颁布纪念日等时机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仲裁法治意识。
  2000—2002年受理的案件,合同中约定有明确仲裁条款的达到95%以上。
  重点单位宣传 2000年,烟台仲裁委与8家大型企业集团、大型市场和公司挂钩,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宣传仲裁法律制度。12月,召开金融系统推行仲裁法座谈会,增强其防范风险的意识。2001年,仲裁人员主动上门走访国有、私营、独资、三资企业及大型企业集团120余家,结合宣传仲裁法,为企业规范合同示范文本300余份,调处各类经济纠纷60余起。2002年,在市工商、外经、建设、经贸等部门的协助下,全市各系统内重点企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第三节 制度与队伍建设
  制度建设 1996年9月,制定《烟台仲裁委员会章程》《仲裁暂行规则》《仲裁申请与审查受理程序(暂行)》《拟聘任的仲裁员及仲裁员工作守则》。2001年12月仲裁委二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烟台仲裁委员会规则》《调解中心调解规则》《首席仲裁员管理办法》及专家咨询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办事处和联络处工作规范,形成一套工作职责、一套工作制度、一套办案程序、一套庭审资料“四个一套”规章制度。2002年,对仲裁委办公室内部和处室职责、业务流程、人事、财务、奖惩等进行全面细致的规定,各项工作已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队伍建设 1996年始,针对仲裁业务新、人员新的特点,注重业务人员的政治思想、作风素质培养和业务培训。2000年组织仲裁员和内部工作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邀请烟台大学教授进行讲解。全年共举办培训班两期,培训仲裁员140人次。
  2001年,对工作人员实施考试竞争上岗,优化内部机构设置,形成权责明确、关系协调、结构合理、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严格工作规范,落实案件评查和错案追究制度,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会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防止仲裁权滥用等问题的发生。
  2002年,制定仲裁员管理办法,加强仲裁委主任与仲裁员、仲裁庭的沟通,引导仲裁庭在审理案件中,走化对抗为协商的调解解决问题的路子。全年仲裁案件的调解和解率为63.6%,结案率为95.2%,自动履行率为74.5%,分别比2000年提高7.8个、2.9个和8.7个百分点。
  第四节 案件仲裁
  1996年10月18日,受理的第一起仲裁案件为房屋买卖纠纷案,涉案标的额480万元,以裁决方式结案。全年受理案件13起,标的额2504万元。1999年受理案件65起,标的额10475.79万元。
  2000年,全年受案66起,标的额1.06亿元,程序合法率和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率均达到100%。从烟台大学等有关单位聘请7名法律专家,于12月28日成立烟台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依托社会知识资源,为及时解决仲裁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有利条件。
  2001年,仲裁委办公室增设消费者权益保护仲裁庭,与市消协密切配合,为解决消费领域内小额经济和民事权益纠纷提供方便快捷、及时有效的法律保障。同年受理案件70起,标的额1.1亿元,仲裁案件调解和解率57.6%,结案率93.5%,自动履行率66.2%。
  2002年,仲裁委办公室对内部机构人员重新调整,设立3个业务处,专门负责在各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在已有蓬莱、龙口两个办事处的基础上,又在三站批发市场、牟平设立两个办事处。全年受案93起,标的额2.9亿元,结案率95.2%,自动履行率74.5%。1996—2002年共受理案件510起,其中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占82.5%,民事纠纷案件占10.5%,涉外纠纷案件占7%

知识出处

烟台市志(1978-2002)

《烟台市志(1978-2002)》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本书上限起于1978年,下限止于2002年,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记述烟台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状,突出记述断限内的新事物、新变化、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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