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县艾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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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蓬莱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03823
颗粒名称: 蓬莱县艾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并列题名: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日蓬莱县人民政府发布)
分类号: D922.682
页数: 2
页码: 755-756
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自然生态平衡,改善生活环境,促进农、林、牧业生产和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艾山自然资源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艾山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包括:艾山林场,与艾山林场接壤的王庄乡、村里集镇附近的山岚林地等,总面积为8万亩。第三条艾山自然保护区内的各种野生动物,野生动物的巢、穴、洞,各种乔灌木、药材、草本植物以及植被均属保护对象。第四条蓬莱县林业局是对艾山自然保护区实施统一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保护艾山自然区不受破坏,有权揭发和制止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键词: 艾山 保护法 蓬莱县

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自然生态平衡,改善生活环境,促进农、林、牧业生产和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艾山自然资源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艾山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包括:艾山林场,与艾山林场接壤的王庄乡、村里集镇附近的山岚林地等,总面积为8万亩。
  第三条艾山自然保护区内的各种野生动物,野生动物的巢、穴、洞,各种乔灌木、药材、草本植物以及植被均属保护对象。
  第四条蓬莱县林业局是对艾山自然保护区实施统一管理的主管机关。
  县环保局、公安局等部门协调搞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保护艾山自然区不受破坏,有权揭发和制止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动、植物的保护第六条艾山自然保护区内所有的野生鸟类、兽类、益虫一律禁止捕捉。国家规定的珍稀鸟类、兽类要加倍保护,不经批准不得猎捕、外运或出口。
  第七条禁止使用各种猎枪、土枪、小口径步(手)枪、气枪、网具等猎捕各种野生动物,违者由公安部门或林业管理部门没收枪支、网具,并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八条因开展科研、教学、引种繁殖或其他特殊用途确需捕捉野生动物时,须报请县林业局或上一级林业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数量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内捕捉。
  第九条保护、培育森林、林木、植被资源。禁止乱采滥伐各种林木、灌木和野草。确需采伐者,要到县林业局办理审批手续。要蓄水保土,严禁破坏植被。
  第十条加强林区防火设施建设,做好山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在山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时,须经县林业管理部门批准。到林区游览观光者,必须遵守林区管理规章制度,按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活动,禁止带火种进入。
  第十一条未经批准,不准随便挖刨各种药材、草本植物。严禁破坏自然野生资源和滥采林副产品。
  第十二条保护区护林队、护林员担负着封山护林、森林防火和保护各种动、植物等自然野生资源不受侵占或破坏的任务,有权对破坏自然野生资源的行为批评教育和检举控告。
  第三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三条对保护、招引、繁殖野生动、植物做出成绩者,对揭发或制止破坏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四条凡违犯本办法,进入保护区内盗伐林木、采土、采药、砍柴者,放火烧山或因失火造成损失者,私自偷猎捕杀、贩卖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者,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处以没收猎具、猎获物、违法所得和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蓬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蓬莱县志

《蓬莱县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蓬莱县志》是一部新编地方志书,书中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全面系统地记述了蓬莱1840—1991年的发展历史。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综述县情大略和境内发生的重大事件;中按地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顺序设专志,末设人物和附录。全志共30编,120万字,并配有图片百余幅。政治部类重点记述了蓬莱人民的革命斗争历程,突出了建国后在党派群团和政权建设方面所取得的光辉业绩。经济和文化部类则着重记述了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生产、流通、城乡建设、文教科卫等各项事业所发生的重大变化。人物编除为民族英雄戚继光、一代枭雄吴佩孚、当代作家杨朔等著名蓬莱人立传外,还编纂了革命烈士英名录和模范人物名录。志书对驰名中外的蓬莱阁、迅猛发展的旅游业和风俗、方言等均设专编记述,并收录了海市蜃楼照片、八仙过海传说等珍贵资料,充分显示了“蓬莱仙境”、“旅游胜地”的地方特色,是中外宾朋了解蓬莱、游览仙境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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