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珍品资源保护的通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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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蓬莱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50520020210003818
颗粒名称: 蓬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珍品资源保护的通告
分类号: D922.6
页数: 1
页码: 747
摘要: 为了大力繁殖、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参、扇贝、鲍鱼及石花菜等海珍品资源,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事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精神,对本县海珍品资源的保护,通告如下: 一、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要把保护水产资源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经常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增强法制观念,遵守渔业法规。沿海乡镇、村都要成立海上护滩管理组织,对所辖水域、滩涂实行封滩护养,切实做到管、养、捕相结合。海参开捕期为公历四月二十日至六月十日;石花菜采捕期为公历七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海参干品每斤不得超过六十五个头;石花菜,藻体长度不得小于八公分。违犯者,从严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键词: 自然资源保护法 海珍品 蓬莱县

内容

为了大力繁殖、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参、扇贝、鲍鱼及石花菜等海珍品资源,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事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精神,对本县海珍品资源的保护,通告如下: 一、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要把保护水产资源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经常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增强法制观念,遵守渔业法规。沿海乡镇、村都要成立海上护滩管理组织,对所辖水域、滩涂实行封滩护养,切实做到管、养、捕相结合。
  二、严格执行海珍品禁捕期规定。海参开捕期为公历四月二十日至六月十日;石花菜采捕期为公历七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其它时间一律为禁捕期。违者,除没收工具、产品及罚款外,每次赔偿资源损失费二百元以上。
  三、严格控制海珍品采捕标准。海参干品每斤不得超过六十五个头;石花菜,藻体长度不得小于八公分。不足采捕标准的不得超过采捕总数的百分之十五。超过者产品全部没收,追究潜水员的经济责任,并要赔偿资源损失费二百元以上。
  四、严格禁止无证采捕海珍品。采捕单位均需持证在本辖区内作业,无证者一律禁捕。违者,除没收产品、工具和罚款外,每次赔偿资源损失费二百元以上。不准持证侵入外单位管辖区内采捕海珍品。违者,除没收全部产品外,赔偿资源损失费六百元以上。
  五、坚决制止任何个人采捕海珍品。近几年,个体“碰子”大肆泛滥,严重破坏了海参资源,对此,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今后凡查获私捕者,除全部没收其工具、产品和处以经济罚款外,还要赔偿资源损失费。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按《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严惩。
  六、对海珍品保护区、投石增殖区,要严格封护。不经县水产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到管养区内采捕水产品。违犯者,从严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从事海上和滩涂作业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渔政工作人员、海上护滩人员的检查和监督。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逃避、阻挠和抗拒检查。严禁围攻、辱骂、殴打渔政工作人员和护滩人员。违者,根据不同情节,从重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八、海珍品资源的保护,由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渔政部门直接领导,乡镇、村的海上护滩管理组织具体负责。公安、法院、检察院、工商、船检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这项工作。对保护海珍品资源做出贡献者,要给以表扬和奖励。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八五年四月三十日发布)

知识出处

蓬莱县志

《蓬莱县志》

出版者:齐鲁书社

《蓬莱县志》是一部新编地方志书,书中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全面系统地记述了蓬莱1840—1991年的发展历史。志首设概述、大事记,综述县情大略和境内发生的重大事件;中按地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顺序设专志,末设人物和附录。全志共30编,120万字,并配有图片百余幅。政治部类重点记述了蓬莱人民的革命斗争历程,突出了建国后在党派群团和政权建设方面所取得的光辉业绩。经济和文化部类则着重记述了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生产、流通、城乡建设、文教科卫等各项事业所发生的重大变化。人物编除为民族英雄戚继光、一代枭雄吴佩孚、当代作家杨朔等著名蓬莱人立传外,还编纂了革命烈士英名录和模范人物名录。志书对驰名中外的蓬莱阁、迅猛发展的旅游业和风俗、方言等均设专编记述,并收录了海市蜃楼照片、八仙过海传说等珍贵资料,充分显示了“蓬莱仙境”、“旅游胜地”的地方特色,是中外宾朋了解蓬莱、游览仙境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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